首页 > 律师文章
架设络漫宝为电诈提供通讯|符零诈骗罪二审判例(2022)湘 31 刑终 42 号解读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7-29 22:15:29 浏览:

开篇导读

本案案号:(2022) 湘 31 刑终 42 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符零使用络漫宝设备,流动架设通讯基站,为电信诈骗上游人员提供通讯支持。一审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上诉,核心两大诉求:①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②全程仅提供辅助,属于从犯。二审法院驳回定性、主从犯相关上诉意见,维持原判刑期,但纠正一审财产处置重大瑕疵:撤销全额退赔 24 万余元的判项,改判仅追缴符零2 万元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本案是区分帮信罪 VS 诈骗罪共犯、络漫宝案件主从犯认定、共同犯罪退赔边界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判例,清晰解决司法实践三大争议难点。

一、案件基本概况

2021 年 6 月起,符零通过网络 APP 结识上游人员,先后伙同王某等人、后单独对接多名陌生上线,接收络漫宝、路由器、电话卡设备。符零驾驶自有越野车,在吉首、永顺多地流动架设设备,插入电话卡通电运行,供远程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根据设备开机时长收取佣金,佣金通过游戏、彩票平台提现,累计获利约 20000 元。通讯轨迹、车辆卡口数据相互印证:案涉络漫宝呼出号码共计造成 8 名被害人被骗,涉案总额246016.43 元
一审法院审理观点:符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讯帮助,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数额巨大。合伙阶段系从犯;后期单独联系上线、独立运营络漫宝,单独犯罪部分认定为主犯,综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符零全额退赔全部 24 万余元被害人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2 万元。
宣判后符零提起上诉,辩护人提出罪名异议。二审不开庭审理,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定罪量刑,仅修正财产处置判项。

二、上诉方核心辩护观点

  1. 定性异议:符零仅提供络漫宝通讯设备,属于技术帮助行为,应当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诈骗罪;
  2. 地位异议:符零只是根据上游指令操作设备,没有参与诈骗话术、资金收取,全程属于辅助人员,全部犯罪事实内均应认定从犯;
  3. 财产处置异议:仅获利 2 万元,一审判决承担二十余万元全额退赔,责任过重。

三、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规则(重点提炼)

(一)罪名区分:明知上游实施电信诈骗,提供络漫宝通讯支持,构成诈骗罪共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法院裁判逻辑:符零明确知晓上线利用络漫宝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电信诈骗,仍然持续架设设备、更换电话卡、流动选址规避侦查,与上游形成事中配合,属于诈骗罪共同犯罪。该行为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一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量刑更重,因此以诈骗罪定罪。
实务边界提示:仅笼统猜测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无法确定是电信诈骗,一般认定帮信罪;明确知晓上游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通讯支持,优先认定诈骗共犯。

(二)主犯认定标准:自主联系上游、独立实施犯罪,可认定主犯

针对 “属于从犯” 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符零后期脱离合伙团队,主动通过网络寻找上线、接收设备、自主选择架设地点、自行维护络漫宝、独立结算佣金,在该部分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不可或缺,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主犯。

(三)本案重大亮点:厘清共犯退赔与违法所得追缴边界(二审改判核心)

原审判决错误判令被告人全额退赔被害人 24 万余元全部损失;二审予以撤销纠正: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符零实际获利仅 20000 元,仅需追缴该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不承担对全部诈骗款项的连带退赔责任。该判决统一尺度:对于没有控制、占有诈骗赃款、仅赚取少量佣金的底层技术帮助人员,不能随意判决对全部诈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

四、同类络漫宝、手机口案件实务辩护要点

  1. 罪名辩护突破口核实主观明知程度:能否证明行为人仅知道对方从事网络违法,无法确定为电信诈骗,是争取认定帮信罪的关键;一旦有证据证实明确知晓电信诈骗,定性诈骗罪共犯辩护难度极大。
  2. 主从犯辩护区分
  • 单纯接收设备、按照上家指令定点开机、没有自主对接上游、不负责设备运维,更有机会认定从犯;
  • 自主寻找上线、独立运营、自行更换地点躲避打击、发展下线,极易被认定为主犯。
  1. 涉案财产处置辩护重点重点向法院提出:底层提供通讯工具人员未占有诈骗资金,仅获取少量佣金,请求法院区分违法所得追缴与民事连带赔偿,争取仅在自身获利范围内承担财产责任,避免判决巨额全额退赔。
  2. 证据审查重点调取基站轨迹、车辆轨迹比对材料;核查诈骗号码与涉案设备串号对应关系;区分哪些被害人资金能够明确归属于被告人架设设备呼出线路。

五、风险警示(普通网民参考)

络漫宝、多卡宝、手机口架设属于电诈高发上下游犯罪。不要轻信 “开车挂机、轻松日入千元” 兼职,此类工作本质是为电信诈骗搭建通讯通道,一旦查实上游存在诈骗,极易被认定刑事犯罪。

结语

本案(2022)湘 31 刑终 42 号明确两条重要裁判准则:
  1.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络漫宝通讯传输帮助,同时构成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论处;
  2. 仅收取佣金、未占有诈骗赃款的底层帮助人员,原则上仅追缴自身违法所得,不必然对全部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本文为律师案例解读,判例仅供参考,个案证据情况不同,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想要查阅完整未经删减文书,可查阅【本案原版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符零诈骗罪无罪判决书 (2022)湘31刑终42号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扫码下载APP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