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虚构低价房源车位诈骗案|(2024) 云 01 刑终 246 号二审判例解析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7-29 22:10:25 浏览:
开篇导读
本案案号:(2024) 云 01 刑终 246 号,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常某以房地产中介身份,谎称掌握大量楼盘低价房源、车位对外销售,收取十余名被害人意向金、投资款,一审认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上诉,主张双方属于中介合同、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不存在诈骗;二审法院仅纠正涉案金额重复计算问题,维持十三年刑期,驳回无罪及轻判上诉请求。
房产交易领域大量案件存在刑民交叉争议,很多行为人认为 “没办成买房、退款纠纷只是民事违约”。本案清晰划定边界:虚构房源、车位资源,收取资金后未用于交易、钱款挥霍,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本文结合控辩观点、二审裁判逻辑,梳理同类房产诈骗案件辩护要点与被害人维权思路。
一、案件基本概况
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10 月,常某对外宣称,能够拿到昆明呈贡、经开区多个楼盘的低价房源、车位,可协助客户购买、投资车位与商品房。其以定金、投资款、意向金名义,先后向杨某梅等 17 名被害人收取资金。一审认定诈骗总额 425 万余元,扣除少量退还资金,尚有 422 万余元未返还;资金最终被常某挥霍。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判令向多名被害人退赔相应损失。
宣判后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在被害人李某欣被骗金额中存在两笔款项重复计算,依法扣减 12 万元,认定诈骗总额调整为 4134544.12 元。二审最终维持定罪量刑,仅调整退赔清单。
二、上诉人与辩护方核心意见
上诉人常某及指定辩护人统一提出核心辩护观点,也是此类房产诈骗案件最常见的辩点:
- 常某所属中介公司具备二级销售代理权,并非虚构销售资质;双方是中介服务关系,无法完成交易属于合同违约;
- 部分款项出具借条,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不属于诈骗资金;部分被害人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不应再纳入刑事评价;
- 常某持续向部分被害人退款,能够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
- 一审部分被害人被骗金额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或者从轻量刑。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一审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诈骗罪成立,仅金额存在一处计算瑕疵。
三、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观点(本案最重要裁判规则)
法院重点围绕民事合同纠纷 VS 刑事诈骗罪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论证,形成关键裁判标准:
区分民事违约与诈骗,核心看是否虚构基础交易资源、资金实际用途在案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物证相互印证,常某虚构拥有大量低价房源、车位可供出售、投资的事实。收取巨额款项之后,资金并未实际用于对接房源、办理车位交易,而是被个人挥霍。即便双方口头、书面使用 “中介”“投资” 名义,只要交易标的本身属于虚构,依然成立刑事诈骗,不能定性为民事居间合同纠纷。
事后出具借条、存在少量退款,不能直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很多被告人认为,打了借条、偶尔退还部分资金就不属于诈骗。本案法院明确:少量退款、事后转化出具借条,往往是行为人拖延、安抚被害人的手段;判断主观目的,应当结合资金主要去向、是否具备实际履约条件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少量退款割裂全案事实。
二审金额纠错规则:仅纠正重复计算数额,量刑并非必然调整本案一审存在数额重复统计,二审依法扣减 12 万元,但总金额仍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刑期维持不变。该判例说明:单纯数额下调,不代表必然减轻刑罚。
民事程序处理过部分经济往来,不影响刑事案件认定双方曾经形成民事调解、民事判决,只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不能阻却刑事侦查与刑事定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可以并行评价。
四、本案诈骗罪辩护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控辩交锋,针对房产、车位投资类诈骗案件,整理可落地的辩护思路:
- 核查是否存在真实房源资源。若行为人确实对接开发商、一级代理,有真实交易渠道,只是交易价格、交付时间产生争议,是争取定性为民事纠纷最重要突破口;若无任何可交易房源,虚构资源,无罪辩护难度极大。
- 重点梳理资金流向。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房源对接,和资金直接用于个人消费、还债、挥霍,是司法机关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核心依据。
- 区分 “协商退款” 与 “持续履约”。单纯拖延退款、零星还款,难以推翻诈骗认定;如果长期持续推进交易、积极寻找房源,才更有利于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 全面核对涉案金额流水,排查重复计算、利息计入犯罪金额、转账往来互相抵扣等问题,争取犯罪数额下调,为量刑争取空间。本案辩护律师虽提出金额异议,但仅一处金额被二审采纳。
五、同类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实操建议
(一)普通购房者、投资人防范建议
- 凡是声称可以拿到内部低价房源、低价车位、内部包销资源,要求提前支付大额定金、投资款,务必核实房源权属、书面代理协议,不要仅凭口头承诺转账;
- 资金尽量打入开发商、正规中介对公账户,谨慎转入个人账户;
- 一旦发现对方长期推脱、无法提供房源手续、持续拖延退款,第一时间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条,及时报警,不要单纯等待 “协商还款”。
(二)涉嫌同类诈骗的当事人家属参考
- 不要寄希望于 “写成借条就不算犯罪”,借条无法改变事前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的基础行为;
- 优先梳理银行流水,逐一核对指控金额,查找重复计算、往来抵扣、被害人自愿扣除部分,争取降低认定犯罪数额;
- 积极筹措资金退赔被害人、争取谅解,数额特别巨大案件,谅解是重要从轻量刑情节。
结语
本案(2024)云 01 刑终 246 号终审判决再次重申:不能以双方存在中介、借贷名义的书面材料,掩盖事前虚构交易标的实施诈骗的客观事实。区分刑民边界,关键考察交易标的是否真实、资金用途、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房产市场中利用低价房源、车位实施诈骗的案件高发,“中介身份” 不是保护伞,虚构不存在的房源资源收取大额资金,极易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