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江,惠山峰,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村委会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陕0304刑初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6.04 |
案由 | : |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被告单位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芒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C827060-0,单位地址: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光芒村,法定代表人安省平。
诉讼代表人刘云让,男,现任光芒村民委员会监委会主任。
辩护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惠云江,曾用名惠荣江,男,1961年5月3日生于陕西宝鸡,公惠云江,曾用名惠荣江,男,1961年5月3日生于陕西宝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现家住陈仓区,2002年2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惠山峰,曾用名惠党党,男,1968年11月24日生于陕西省宝惠山峰,曾用名惠党党,男,1968年11月24日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现家住陈仓区,2003年1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光芒村民委员会主任,2018年4月24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掌鳌,男,1956年5月8日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97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检三刑诉(201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鳌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刘云让及辩护人王文凯、被告人惠云江、被告人惠山峰及其辩护人赵亚民、被告人高掌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为给村民兑付宝鸡物流园区征地中留给该村的34亩三产用地费用,先后三次召开两委会及生产组组长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村委会所属的大修厂、原税务所、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的三宗土地使用权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转让本村村民安省平、惠山峰及西虢建筑公司。随后,光芒村民委员会未经陈仓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以牟利为目的,由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惠云江、光芒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惠山峰、光芒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高掌鳌代表光芒村民委员会,与西虢建司、安省平、惠山峰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将三宗共计10.525亩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转让,共计获利136.825万元。其中原大修厂土地3.895亩转让给安省平,获利50.635万元;原税务所土地1.08亩转让给惠山峰,获利14.04万元;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土地5.55亩转让给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获利72.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被告人惠云江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惠山峰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掌鳌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是被告单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及被告人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鳌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王文凯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建议对被告单位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知罪认错。
辩护人赵亚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山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惠山峰及各被告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并没有将村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光芒村村集体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惠山峰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在陈仓区监察委调查此事时已经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惠山峰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I月至3月期间,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为给村民兑付宝鸡物流园区征地中留给该村的34亩三产用地费用。先后三次召开两委会及生产组组长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民委员会所属的大修厂、原税务所、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的三宗土地(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转让本村村民安省平、惠山峰及西虢建筑公司。随后,光芒村民委员会未经陈仓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以牟利为目的,由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惠云江、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被告人惠山峰、高掌鳌代表光芒村民委员会,与西虢建司、安省平、惠山峰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将三宗共计10.525亩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士地使用权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转让,共计获利136.825万元。其中原大修厂土地3.895亩转让给安省平,获利50.635万元;原税务所土地1.08亩转让给惠山峰,获利14.04万元;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土地5.55亩转让给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获利72.15万元。上述所得价款已经分给土地所属村组村民。
另查明:因本案等原因,中国共产党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给予惠云江撤销光芒村党总支书记职务处分;2018年2月11日给予惠云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12月9日给予惠山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2月11日给予惠山峰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11月6日给予高掌鳌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破案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5日,公安机关收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关于光芒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材料;2017年5月8日受案,2017年5月9日立案侦查。经查,时任光芒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惠云江、主任惠山峰、副主任高掌鳌存在犯罪嫌疑。经讯问,三人均对2011年期间,代表光芒村民委员会将村上原大修厂、原税务所及宝鸡绒布印染厂南三宗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2、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关于光芒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图片,国有土地申请注册审核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通知单及坐落位置图、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协议书证实,2017年1月19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将光芒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三宗集体土地案件及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即光芒村村委会于2011年1月至3月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三宗,共计10.525亩,获取非法转让土地价款136.825万元。
3、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鳌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4、光芒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工作委员会宝陈千渭党发(2015)135号、141号文件及证明证实,光芒村民委员会的机构代码C8327060-0,法定代表人安省平。
千渭街道办党工委2015年11月6日给予高掌鳌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12月9日给予惠云江撤销光芒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2018年2月11日给予惠云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2月11日给予惠山峰党内警告处分。
5、中共陈仓区虢镇委员会关于光芒等村党组织改选结果的批复、2009年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主任、副主任花名单证实,2008年8月5日,经虢镇党委研究同意,被告人惠云江、高掌鳌任光芒村党总支委员,惠云江任村党总支书记。案发时,惠山峰任光芒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掌鳌任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6、记账凭证、现金收入凭证、收款收据、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光芒村委会记账册页证实,2011年1月24日、7月8日、11月5日,光芒村民委员会收到涉案三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事实。
7、光芒村两委会会议和村党支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3月12日上午,光芒村民委员会召开党支委委员、村委会委员、监委会,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鳖等人参加的两委会会议,同意将建筑公司占用土地转让给建筑公司;2010年1月20日,村委会会议同意将原税务所土地转让给惠山峰,参会人员有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鳖等人;2011年1月16日晚,村委会会议同意将原大修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安省平,参会人员有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鳖等人。
8、协议书及收款收据证实,2011年1年18日安省平与光芒村民委员会签订光芒村原大修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每亩13万元,3.895亩,共计67.9244万元;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光芒村民委员会签订光芒村宝鸡印布印染厂污水站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每亩13万元,5.55亩,共计72.15万元;惠山峰与光芒村民委员会签订光芒村原税务所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每亩13万元,1.08亩,共计140400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光芒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转让三块土地的定界、面积、范围勘测情况。原税务所违法用地面积为1.1139亩,系城市建设用地;光芒村原大修厂违法用地面积为3.8252亩,系城市建设用地;光芒村宝鸡印布印染厂污水站南违法用地面积为6.7599亩,系城市建设用地。
10、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明、董某某证言、土地转让合同及转账凭证证实,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将其从光芒村上受让的光芒村宝鸡印布印染厂污水站南5.5亩土地转让给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亩13万,共计72.15万元。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政府规划,将5.55亩土地部分建设成城区规划道路,部分建成公益绿化用地,均已投入使用,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对该片土地享有任何所有权及使用权,双方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11、证人安省平证言证实,2010年底,时任光芒村委会主任的惠山峰找到他要把村上自办的大修厂转让给他,让他自己去发展。他表示同意。后来惠山峰找到他说村上开会已经同意将大修厂转让给他,并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给他看,他看后没有异议。2011年1月18日,在光芒村委会,他和惠山峰、惠云江签订了大修厂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转让协议,转让土地面积3.895亩,每亩价格13万元。过了几天,他给村上支付了67.9244万元转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50.635万元,地面附着物赔偿17.2894万元。转让时村上没有办理转让手续,只是签了一个协议。他把大修厂土地转让来以后就租给其他人搞了二年机械加工,后来就一直闲着。
12、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他担任西虢建司副总经理,公司没有像样的办公场所,他听说光芒村委会需要资金,打算将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的5.55亩地和大修厂的土地同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他就和西虢建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一起去实际考察,董某某同意接手这块5.55亩土地,并让他具体联系负责此事。他多次和光芒村委会协商后,村委会确定以每亩13万元价格将5.5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西虢建司。光芒村的惠山峰、惠云江、高掌鳌代表光芒村与董某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他就代表西虢建司给光芒村委会支付了721500元土地转让金。他当时是以西虢建司的名义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现在这块土地是他个人使用着,与西虢建司光芒分公司没有关系。
13、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他系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他和焦志豪合伙从光芒村委会购买了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的5.55亩地,每亩13万元,费用共计721500元。他在转让协议书上签了自己名字,并加盖了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当时他只拿出了14.7万元,其余钱是焦志豪出的,由于光芒村在卖地时必须针对一级法人企业办理,于是他和焦志豪协商以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光芒村委会转让土地时没有办理转让手续,只是和他们签了一个转让协议书。这块土地转让后他公司一直没有在那搞开发,一直由西虢建司光芒分公司使用着。
14、证人惠某甲证言证实,他系光芒村民委员会会计。2011年他们村委会将原大修厂3.895亩土地转让给安省平,原西虢税务所1.08亩土地转让给惠山峰,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的5.55亩土地转让给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村上开过会,有会议记录,其中2011年1月16日晚和2011年3月12日上午会议记录都是开会时记录的,2010年1月20日会议记录是事后补记的,当时自己没有参加,又是后面补记的,具体开会时间记不清了。当时转让三块地亩地就是筹集资金给各组支付流转土地的费用。转让三处土地是当时的书记惠云江和村主任惠山峰提出来的,他只负责记录和记账。当时按一亩13万元价格转让,原大修厂3.895亩卖了50.635万元,原西虢税务所1.08亩卖了14.04万元,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5.55亩卖了72.15万元,一共是136.825万元,村上都收到了,都用于给村民支付土地款了。
15、证人惠某乙证言证实,他系原村委会副书记,村上将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卖给了西虢建筑公司,具体时间和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2011年初,他自己的建筑公司搬到岐山干活,很少回村上,村上会有时参见,有时就不参加,这块地怎么卖他不清楚,开没有开过会研究过他也不清楚。
16、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他系光芒村十组组长。2011年,光芒村村委会主任惠山峰召集村上十个小组的组长到村委会开会,当天参加会议的还有村副主任高掌鳌、会计惠某甲、出纳王某某,会上惠山峰提出将原大修厂那块地和地面附着物卖给安省平,大家一致同意,之后村上具体负责执行,各小组就再没有管这事,一月后,安省平就请惠山峰、高掌鳌和十个小组的组长在虢镇啤酒厂招待所吃饭。当时村委会给安省平转让时,惠山峰给他们说如果大修厂后面被政府统征了给的钱少得很,卖给安省平能多赚一些。
17、证人惠某丙证言证实内容与安某某一致。惠某丙1994年至2011年期间任光芒村民委员会九组组长。
18、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他2002年至2011年期间任光芒村六组组长。光芒村村委会将大修厂那块地卖给安省平是否开会研究他想不起来,村委会工作人员也没有在其他场合征求过他意见,光芒村村委会是否从中获利他不清楚,那块地的面积他也不清楚。
19、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高某乙1994年至2011年期间任光芒村五组组长。2011年初,村主任惠山峰打电话叫他在虢镇啤酒厂招待所吃饭,当时还有村副主任高掌鳌、其他九个小组组长,当时安省平招待他们吃饭的,吃饭期间,惠山峰还是高掌鳌给他们说村上大修厂周围地被征了,大修厂估计也要被征用,现在安省平想买村上大修厂,村上具体负责与安省平协商,他们十个组长当场没有发表意见,吃完饭走的时候,安省平给每人一些红好猫烟,后来关于大修厂卖给安省平的事情村上再没有给他们说过。村委会是否开会研究卖大修厂地的事情他不清楚,村上也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
20、证人惠某丁证言证实,惠某丁案发时任光芒村四组组长。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主任惠山峰召集他们光芒村十个小组组长在村委会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村副主任高掌鳌、出纳王某某、会计惠某甲,会上惠山峰说过村上打算将原大修厂转让给安省平,讨论结果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具体转让大修厂原因他不知道。
2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吴某某案发时任光芒村三组组长。他们村原滑冰场那块地是村集体所有,农民自用地。2011年1月份一天下午,村主任惠山峰开车将十个小组组长带到啤酒厂招待所吃饭,惠云江、安省平也在场。在吃饭过程中,村长惠山峰说村上准备把滑板场那块地卖给安省平,要大家把价钱说一下,当时村书记惠云江说不用了,组长一天忙,明天他把安省平领到滑板场去看一下,价钱一说就对了,他们组长都没有敢啃声,吃完饭,安省平又给十个组长一人一条红好猫。后来他就没有再问过关于滑冰场地转让的事,当时出售滑冰场地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干部大会,他也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过字。
22、证人高某丙证言证实,案发时高某丙任光芒村二组组长。2011年1月,村主任惠山峰召集十个小组长在村委会开会,当天参加会议的除了惠山峰和十个小组长外,还有村副主任高掌鳌、会计惠某甲、出纳王某某,会上惠山峰提出将村上大修厂卖给安省平,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因为安省平是他们村上的人,所以组长们都同意将大修厂地转让给安省平。会后具体卖大修厂的事情由光芒村委会负责,他本人参与了对大修厂土地面积测量工作。后来村上叫十个小组长到啤酒厂招待所吃饭,安省平给每一人一条红好猫。
23、被告人惠云江供述,2011年,村两委会决定将原大修厂土地面积3.8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安省平,宝鸡印布染厂站南面积5.5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税务所场地面积1.08亩转让给惠山峰。当时区政府打算从光芒村征用334亩地用于建设物流园区,他们村上从各小组流转了334亩土地到村上,后来区政府实际征用了290多亩,少征了30多亩土地,村上打算将这30多亩土地留到村上作为集体土地,但村上没有资金支付这些土地的使用费,于是村上将上述三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转让,用于给各组支付地款。2010年至2011年期间,由惠山峰具体实施,村委会具体负责,他表示同意,并召集村上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大家一致同意将大修厂土地卖给安省平,他和惠山峰代表光芒村委会与安省平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大修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安省平。后来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宝鸡印布印染厂污水站南5.55亩土地用于建仓库,他就召集村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大家一致同意后,他和惠山峰、高掌鳌就代表光芒村委会与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宝鸡印布印染厂污水站南5.55亩土地卖给了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惠山峰给他说原税务所那块地租赁时间也长了,上面也把房子盖了,想买下它。他就同意了,召集村上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大家表示同意后,他和高掌鳌代表村委会与惠山峰签订了协议书,将原税务所那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惠山峰。在转让时没有向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只是在协议书中对土地手续进行了约定,手续由对方办理,村上进行协助。当时参与这三块地转让的人都包括他、惠云江、高掌鳌、10个小组组长、10个支部书记、两委所有成员,只是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最后村上也收到了三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136.82万元,全部用于34亩流转土地费用,支付给各小组。现在这34亩土地已被物流园区征用了。
24、被告人惠山峰供述,2011年,因为村上要给三、四村民小组支付34亩土地流转款,村上没有钱,他和惠云江、高掌鳌商量一起筹钱,经协商决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来筹集资金,他们就代表村上与安省平、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某某详谈了土地转让之事,对方表示同意购买。他和惠云江、高掌鳌召开各小组组长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将原大修厂土地面积3.8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安省平,宝鸡印布染厂站南面积5.5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税务所场地面积1.08亩转让给他。安省平转让的那块地上有附着物,安省平多支付了17.2894元附着物赔偿费。当时参与会议的人有他、惠云江、高掌鳌、10个小组组长、10个支部书记及两委所有成员,但是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当时也没有向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是在协议书中约定,手续由对方办理,村上协助。当时村上收到了这三处使用转让费136.825万元,把钱全部支付给了各小组用于土地流转费用。
25、被告人高掌鳌供述,他1997年至2003年担任光芒村副主任,2006年至2012年担任光芒村副主任,2012年至案发担任光芒村副书记。村上转让三块地的事他知道,2011年惠云江告诉他打算将原税务所那块1.08亩土地卖给惠山峰,他就同意了,他们就在村上召开会议同意将这块地转让给惠山峰,之后他和惠云江代表村上与惠山峰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不久,惠山峰将他叫到惠云江办公室,惠山峰和惠云江说村上资金紧张,他们打算将村上原大修厂那块地卖给安省平,征求他意见,他是村上副职,正职都决定将地卖给安省平,他也就同意了,后面卖的具体细节他没有参与,细节谈好后,村上召开了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将原大修厂3.895亩土地卖给安省平,之后村上就与安省平签订了协议书。后来惠山峰在村上召集会议,会上惠山峰提出将宝鸡绒布印染厂污水站南西虢建司光芒分公司占用的土地卖给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家都表示同意,之后他就和惠云江、惠山峰代表村委会与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那块地卖给了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收到上述三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他不知道,转让时没有土地证,有无办理合法转让手续他不知道。三次转让都召开村上会议,而且有会议记录。
26、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及证人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鳌作为光芒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光芒村民委员会10.525亩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36.8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但指控被告单位光芒村民委员会构成单位犯罪,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光芒村民委员会虽然属于法人单位,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即构成单位犯罪的法人单位。犯罪主体不适格。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惠云江、惠山峰、高掌鳌所起作用相当,无主、从关系之分。在本案中,被告人惠山峰无主动投案的事实,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认定自首的情形,无自首情节。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惠山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赵亚民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惠山峰据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及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光芒村民委员会无罪;
二、被告人惠云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惠山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高掌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亚萍
人民陪审员: 齐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 力
二O一九 年 六 月 四 日
法 官助 理: 许红星
书 记 员: 王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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