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东方市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单位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云天学、黄佳案
审理法院 | :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6)琼97刑初61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12.29 |
案由 | : |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被告单位东方市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690xxxxxxxxx52,组织机构代码34xxxxxx-6,住所为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边贸城联检楼综合办公大楼306房。法定代表人苏英烈。
诉讼代表人苏英烈,男,1966年1月3日出生,系被告单位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曲小舰,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以下简称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90xxxxxxxxx17,营业场所为东方市解放路八所港中区新5栋604房。负责人云天武。
诉讼代表人云天武,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系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云天学,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高中文化,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佳,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大专文化,捕前住汕头市龙湖区,通达公司经理。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婷,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二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东方市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被告人黄佳、云天学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永超、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东方市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苏英烈、辩护人曲小舰、被告单位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云天武、被告人云天学及其辩护人王超、宋文、被告人黄佳及其辩护人董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江洪(另案处理)以东方市东越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5个集装箱的聚丙烯,委托被告单位通达公司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海防港运至东方市八所港,并委托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被告人黄佳按照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英烈的指示,指令“顺浩号”船舶到越南运输该5个集装箱。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云天学通知其公司人员何国雄安排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同年10月18日20时许,“顺浩号”船舶到达越南海防港装载集装箱。同日21时许,江洪在东方市良智海景大酒店716号房间内打电话告知在海口市的被告人云天学,5个集装箱内夹藏有旧电脑及其配件,让云天学回到东方市八所镇。被告人黄佳在716号房内听到该通话内容。
次日,被告人黄佳将5个集装箱的舱单、提单副本等资料发给中国八所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该公司“顺浩号”船舶的到港时间,预存了船舶手续费;将提单副本发送给何国雄;支付了集装箱装卸费、船舶拖轮费等费用。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办理了进口138550千克聚丙烯的报关手续。当日17时许,被告人云天学电话询问了何国雄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
同年10月20日,八所海关对涉案的5个集装箱开箱查验,发现仅有聚丙烯39350千克。集装箱内夹藏有大量旧液晶显示屏、旧摩托车、新摩托车、液晶电视机、电子元器件、汽车配件、保温杯等货物。其中,旧液晶显示屏32086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6150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佳于2015年11月9日向八所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云天学于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通达公司、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明知他人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仍分别提供运输、报关等服务,走私旧液晶显示屏共计价值人民币3161507元,情节严重,两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佳作为通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云天学作为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通达公司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通达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走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的行为,通达公司是无罪的。通达公司的辩护人当庭出示通达公司开通越南海防港至东方八所港的宣传单、船期表等,以证明通达公司是经过东方市政府招商引资设立的一个专门开通越南海防港至东方八所港的国际航线,是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从来没有什么走私行为。
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云天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云天学的辩护人为云天学辩护称:2015年10月18日中午云天学与何国雄通话内容的性质属正常工作的管理行为;江洪于2015年10月18日晚9时许与云天学手机通话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云天学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云天学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天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另,云天学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且云天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佳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黄佳的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黄佳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主观故意较小,没有谋取任何非法利益,预存和支付相关费用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应按单位犯罪从轻处罚;黄佳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黄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且黄佳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黄佳系初犯,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请求对黄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江洪(另案处理)以东方市东越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5个集装箱的聚丙烯,委托被告单位通达公司从越南海防港运至东方市八所港,并委托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被告人黄佳按照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英烈的安排,指令“顺浩号”船舶到越南运输该5个集装箱。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云天学通知其公司人员何国雄安排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同年10月18日20时许,“顺浩号”船舶到达越南海防港装载集装箱。同日21时许,江洪在东方市良智海景大酒店716号房间内打电话告知在海口市的被告人云天学,5个集装箱内夹藏有旧电脑及其配件,让云天学回到东方市八所镇。被告人黄佳在716号房内听到该通话内容,但并未将该情况告知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英烈。
次日,被告人黄佳将5个集装箱的舱单、提单副本等资料发给中国八所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该公司“顺浩号”船舶的到港时间,预存了船舶手续费;将提单副本发送给何国雄;支付了集装箱装卸费、船舶拖轮费等费用。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办理了进口138550千克聚丙烯的报关手续。当日17时许,被告人云天学电话询问了何国雄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
同年10月20日,八所海关对涉案的5个集装箱开箱查验,发现仅有聚丙烯39350千克。集装箱内夹藏有大量旧液晶显示屏等货物。其中,旧液晶显示屏32086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6150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佳于2015年11月9日向八所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云天学于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证实八所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到各式摩托车111辆、松下牌电视机670台、旧液晶显示屏32088块、THERMORS保温杯共392个、汽车配件一批、电子元器件一批、聚丙烯39350千克、集装箱5个。
2.华硕笔记本电脑、三星手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黄佳持有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黄佳使用电脑和手机联系、办理涉案5个集装箱的运输、进港事宜。
3.惠普电脑主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惠普电脑主机一台,该电脑主机用于为江洪制作报关手续等材料。
(二)书证
1.证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基本情况的书证
(1)通达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实通达公司的注册号为4690xxxxxxxxx52,组织机构代码为34xxxxxx-6。该公司2015年6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苏英烈,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东方市八所镇边贸城联检楼综合办公大楼306房。
(2)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证实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注册号为4690xxxxxxxxx17,该公司2011年3月18日成立,负责人云天武,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为东方市解放路八所港中区新5栋604房。系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在东方设立的分公司。
迅龙货运报关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的注册号4600xxxxxxxxx34,组织机构代码77xxxxxx-6。该公司2005年7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碧秀,注册资本150万元,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76号海口港爱华小区702房。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黄佳系1984年8月15日出生,云天学系1965年4月3日出生。
(4)黄佳名片复印件。证实名片上记载黄佳系东方通达公司经理。黄佳手写注明该名片系其递交给八所港务公司商务部的名片。
2.证实东方通达公司承运5个集装箱的相关书证
(1)顺浩轮期租合同、发票(INVOICE)、借款凭证。证实2015年7月15日,通达公司向汕头市旭洲船务有限公司租用顺浩轮船舶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营运范围为海南八所港、香港、越南海防港。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顺浩轮仍在履行合同期。
(2)船舶代理合同。证实2015年9月16日,通达公司委托中国八所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代办理船舶港口使用费结算等业务。船舶到港前通达公司支付代理费和预估港口使费60%。
(3)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舱单、货单、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顺浩轮靠泊、离泊记录、卸货作业记录。证实顺浩轮装载5个集装箱的聚丙烯,2015年10月18日八所外轮代理公司向八所海事局申报进入八所港,八所海事局同日准予进入口岸。该船于2015年10月19日15时许靠泊在八所港6号泊位,16时许联检,19时许卸货,当晚驶离该港。进口货物舱单显示,顺浩轮从海防到八所,5个集装箱,聚丙烯5542包,毛重142982千克,收货人为东方东越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为中国八所外轮代理公司。
3.证实黄佳与江洪入住同一宾馆房间的书证
东方良智酒店住宿登记表、良智酒店同住人信息。证实2015年10月18日18:18许,黄佳、江洪入住东方良智酒店716房,10月21日16:58退房。
4.证实云天学、江洪、何国雄等人通话情况的书证
(1)江洪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10月18日21:37许,江洪与云天学通话5分59秒;当日21:44许,江洪与云天学通话4分11秒。此外,江洪在2015年10月18日、19日、20日多次与云天学通话,联系密切。
(2)云天学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云天学于2015年10月18日21:37许、21:44许与江洪通话。黄佳在2015年10月18日21:37许云天学与江洪的通话记录上手写注明“在电话中谈及2015年10月19日报关进口的集装箱内有夹藏货”。同时还证实云天学与何国雄、赖世兰等的通话情况。
5.证实黄佳为顺浩轮进入八所港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的书证
邮件记录。证实:2015年10月19日09:40、10:38,发件人jacky分别向收件人penavico basuo发送两份邮件,该两份邮件附件内,含有舱单、提单副本等,舱单显示为5个集装箱的聚丙烯,共5542包、毛重142982千克,收货人为东方东越公司;2015年10月19日10:38,发件人jacky向收件人hyj12625发送的邮件,附件名称为BL COPY.pdf(提单副本),打开后文件名称为BILL OF LADING(提单),该邮件截图上,何国雄手写注明“这是小黄向我发送申报聚丙烯的提单打印件”。
(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5年10月19日14:24许,黄佳向八所外轮代理公司账户存入手续费13080元。
(3)预付款通知单、集装箱费用清单、刷卡小票、中国银行交易清算明细表、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八所港务公司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10月19日11:17许,黄佳向八所港务公司刷卡预付顺浩轮集装箱装卸费等费用共计8831.44元;当日19:04许,黄佳向八所港务公司刷卡预付顺浩轮拖轮费用5407.64元。八所港务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收到通达公司上述预付款。
6.证实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为5个集装箱办理报关手续的书证
(1)进出口货物代理合同。证实2015年9月23日,甲方东方市东越贸易有限公司与乙方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方海运进口的货物由乙方代理报关、报检,代理费为1500元/票,有效期至2016年9月23日止。
(2)合同(CONTRACT)、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证实2015年10月8日,买方东方东越公司与卖方“FREE CODE VIETNAM CO.LTD.”签订合同,买方蔡冰、卖方“Gary chang”签名。货物为聚丙烯138550kg,金额134393.50美元。何国雄手写注明:“这是我在我办公室电脑上伪造的用于报关的合同,合同上的买卖双方是江洪签名、盖章的。”
上述货物的发票(INVOICE),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加盖有“FREE CODE VIETNAM CO.LTD.”公章,总金额134393.50美元(USD)。何国雄手写注明:“这是我在我办公室电脑上伪造的用于报关的发票,发票上的供货方英文章是江洪盖章的。”
装箱单(PACKING LIST),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载明聚丙烯共计138550kg,分装在5个集装箱内,柜号CKLU4093857、CKLU4105990、DRYU9872054、CKLU5112592、TCNU6503517。何国雄手写注明:“这是我在我办公室电脑上伪造的用于报关的装箱单,装箱单上供货方的英文章是江洪盖的。”
(3)代理报关委托书、集装箱号。证实2015年10月19日,东方东越公司(经办人江洪签名,落款有该公司公章)与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经办报关员赖世兰签名,落款有该公司东方报关专用章)签订该委托书。东方东越公司委托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对进口的聚丙烯进行报关,货物总价134393.50元(未注明币种),报关费用500元。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实2015年10月19日,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落款有该公司东方报关专用公章)向八所海关申报进口聚丙烯,138550千克,单价0.97美元,总价134393.5美元,征免性质一般征税,收货单位东方东越公司,启运国越南。
(5)海关专用缴款书(存根联)。证实该缴款书由八所海关于2015年10月19日开出。缴款单位为东方东越公司,货物为聚丙烯138550千克,进口增值税155023.70元,进口关税55656.12元,共计210679.82元。
赖世兰短信记录。证实2015年10月19日18:58赖世兰通过短信告知江洪税款一共210679.82元,之后将上述两张缴款书的照片发送给江洪。
(6)江洪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赖世兰的中国银行账户查询记录、银行卡复印件。证实2015年10月20日09:46许,江洪自其工行账户转款208070.00元至赖世兰在中国银行的账户。
赖世兰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江洪自工商银行转入的208070元,同日赖世兰账户存入2610元,同日将210679.82元转入账号为914777xxxxxxxxx27的账户。
赖世兰在其账户查询记录上手写注明,该2610元是江洪在中行柜台前交给其存入该账户,用于支付进口聚丙烯的税款。
八所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缴纳的税款先行进入政府待结账户,再转往国库。
7.证实黄佳、江洪驾车逃离海南的书证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提供琼ASxxxx小型汽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轨迹的函及照片、情况说明、铁路轮渡旅客船票、收款收据。证实牌号为琼ASxxxx的思威牌CR-V白色轿车,所有人为云天学。该车于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进入G98三亚至海口高速昌江路段,至当日17时许到达南港。该车于2015年10月20日17:43在海口南港码头购票,船舶开船时间为当日19:15。2015年10月22日,该车被送至汕头市金平区新粤华汽车服务中心进行修理。所附照片为高速摄像头拍摄,黄佳手写注明“驾驶人是我,副驾驶是江洪”。
8.证实海关查验及移交线索情况的书证
案件线索移交单、涉案货物移交清单、海关查验案件线索移送单、八所海关关于对东方市东越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走私货物的查获经过、八所海关查验记录。证实2015年10月19日东方东越公司向八所海关申报进口5个集装箱的聚丙烯。20日上午,八所海关在八所港第一作业区,对该5个集装箱开箱查验,发现夹藏有电脑显示器等电子产品及零配件、摩托车整车及汽车配件等。
2015年10月21日17:30许,八所海关对涉案5个集装箱开箱彻底查验,发现:聚丙烯的实际数量为1574袋共39350千克,比申报数量少3968袋99200千克。TCNU6503517集装箱内所载货物实际为1100袋聚丙烯;CKLU4093857、CKLU4105990、CKLU5112592、DRYU9872054集装箱内前面3排为聚丙烯,后面实际为电视机、液晶显示屏等电子产品及零配件、摩托车整车及配件。赖世兰在场签名。
同年10月22日,将该走私线索移送给八所海关缉私分局。
9.黄佳、云天学的到案经过
抓获经过、关于案卷中犯罪嫌疑人黄佳抓获经过的说明。证实2015年11月9日,黄佳投案,同日被带回八所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同年11月19日,八所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东方市将云天学抓获。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林彬贵(又名林启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15日,汕头旭洲船务公司与汕头通达公司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同年8月15日将顺浩轮正式交予汕头通达公司。黄佳被苏英烈派往八所办理东方通达公司的业务。
辨认笔录。证实林彬贵辨认出苏英烈、黄佳。
2.吴清君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6日,苏英烈带江洪、黄佳到八所外代公司,让吴清君在以后的业务上与黄佳对接。后来,以东方通达公司名义与八所外代公司签订了外轮代理合同。
黄佳给吴清君打电话称,顺浩轮船舶装载聚丙烯从越南海防到八所。从黄佳制作的进口货物舱单显示,这次顺浩号装载的是聚丙烯,收货方是东方东越公司。收到黄佳的电子邮件之后,吴清君将黄佳填写的进口货物舱单、集装箱号、进口货物名称、船舶证书、船员名单、标准保安信息等内容打印出来,安排外勤业务员陈善宏向海事局申报顺浩号进出境手续,并通知海关、边防、海事局和检验检疫局等联检单位准备联检。
黄佳还告诉吴清君,该船进口货物由迅龙报关公司何国雄、赖世兰负责报关。吴清君办完联检手续后,将提货单交给了何国雄。
顺浩轮船舶卸完货后,陈善宏到海事局办理离境手续,之后该船离开八所港。
3.陈善宏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陈善宏接到吴清君通知,负责办理顺浩轮的进出境联检手续,舱单显示货物是聚丙烯。当天,陈善宏打印好材料向海事局申报进境。
2015年10月19日15时许,该船到达锚地,16时许进入八所港6号泊位,17时许办理完联检手续,18时许开始卸货,卸下5个40尺的集装箱,都是东方东越公司的。
4.邢益利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八所外轮代理公司发传真通知顺浩轮19日停靠八所港,船上装载5个集装箱,货主东方东越公司。10月19日上午11时许,东方通达公司的黄佳到八所港商务大厅办理船舶靠港和集装箱卸货业务。八所港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有集装箱装卸船费、理货费、交通费、单证费、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上下车费、拖轮费,共计8831.44元。这些费用都是黄佳在业务大厅刷卡支付的。下午19时左右,黄佳再次到八所港补交顺浩轮离岗拖轮费5407.64元。
5.肖弟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0月17日中午,接到海南代理黄佳(英文名叫jacky)的电话,通知起航开往越南海防装集装箱。10月18日船舶到达海防,肖弟仔通过电话向林启发、黄佳报告,并在海防港装载5个集装箱,当时三管轮凌威朋给黄佳打电话问集装箱里是什么货,听到黄佳说是聚丙烯要运到八所。装完后,肖弟仔打电话给林启发和黄佳报告预计到达八所港的时间。10月19日15时许,顺浩轮到达八所港,肖弟仔打电话向林启发、黄佳报告。靠港后,黄佳来到船边打了招呼。卸货完后,黄佳打电话通知到八所港外的锚地抛锚。
辨认笔录。证实肖弟仔辨认出黄佳。
6.凌威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7日,jacky指示开往海防,10月18日到达海防,装了5个集装箱后,顺浩轮又开回海南八所,10月19日到达海南八所。当时,肖弟仔就让凌威朋给jacky打电话,问是否只装5个集装箱,并且询问集装箱里装的是什么,jacky表示只装5个集装箱,说全是聚丙烯,让其按计划航行。
辨认笔录。证实凌威朋辨认出jacky就是黄佳。
7.何国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肖总联系何国雄帮张总代办成立东方东越公司的手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潘锐生。之后,何国雄使用对方提供的材料,办理了东方东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同年6月底,张秋生称还要注册一个东方通达公司,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何国雄办理了工商注册手续,并把相关材料在东方泰隆酒店643房交给张秋生、苏英烈等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英烈。之后过来三四天,张秋生给何国雄打电话说,以后业务上的事情将由江洪负责,当日江洪就加何国雄的微信了。
2015年10月16日下午,江洪将手写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何国雄,随后给何国雄打电话说有一批聚丙烯在10月19日到达八所港。到了10月18日,江洪给何国雄打电话,让何国雄第二天早点去办公室等他。第二天(19日)早上8点半江洪就来到何国雄办公室,给了何国雄500元,说是给何国雄的加班费,何国雄就说没有做好报关的单证,江洪就让何国雄当场制作。
何国雄将合同、发票和装箱单做好打印出来,江洪还是一样自己在上面签名、盖章(签双方名字,盖两个章),之后何国雄就问江洪换单(用提货单正本到外代公司换取报关所需的八联单)的事情,江洪就给“小黄”打电话咨询,“小黄”将提货单副本通过邮件发送给何国雄,何国雄打印出来之后,就去报检集装箱了,江洪一个人留在何国雄的办公室。报检回来之后何国雄就拿着“小黄”发的提货单到外代换单,赖世兰是下午才去海关报关的。
第二天(20日)上午江洪自己一个人去海关交税(大约是21万元),当天中午海关、商检就去查验了,结果发现伪报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何国雄、“小黄”跟赖世兰。之后事情败露,“小黄”就说他是船代,跟他无关,他就走了。在查获的当场何国雄还向老板(云天学)打电话告知了夹藏走私的情况,老板问何国雄是否签署委托代理报关报检协议,当得到何国雄的确认之后回复说没什么问题了。
2015年10月18日、19日、20日何国雄都和云天学联系过。2015年10月18日,云天学在电话里跟何国雄说云天学要去泰国,打电话就不方便了,云天学还交代何国雄,江洪的5个集装箱要到八所港,让何国雄尽快给江洪要进口的5个集装箱办理通关手续。让何国雄最好周末加个班,协助江洪做5个集装箱通关的准备工作。2015年10月19日17时30分,云天学给何国雄打电话,询问5个集装箱报关手续的办理进度,何国雄回答说,已经办好了报检手续,正在由赖世兰办理报关手续。挂了电话之后,何国雄还电话问过赖世兰报关手续办的怎么样了。然后在10月20日上午一早,也就是上午8时许,何国雄就用手机回电话给云天学,告诉云天学赖世兰已经把报关手续交给海关了,海关也已经初审通过了,通关手续当天应该可以办得完。云天学就让何国雄抓紧时间办,争取当天一定要办完通关手续。
何国雄的证言还证实云天学是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老板。该公司借用云天学弟弟云天武的名字作为法定代表人,云天武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业务上有重要的事情,何国雄要第一时间跟云天学汇报。这笔报关业务一开始是由云天学联系的,后面的具体事务是由何国雄来负责。
辨认笔录。证实何国雄辨认出“小黄”就是黄佳。
8.文慧丹的证言。证明何国雄使用两个手机号码,一个是177xxxxxx60,这个号码的户名是文慧丹,另一个是139xxxxxx45,户名是何国雄。177xxxxxx60这个手机号码自2015年年初办好之后,就一直由何国雄使用。
9.赖世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法人是陈碧秀,东方分公司共三人,公司实际负责人是云天学,业务经理是何国雄,赖世兰是报关员,主要负责报关。东方分公司日常经营是由云天学管理,负责人是云天学。
2015年10月18日下午四五点左右,中国八所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陈善宏打电话问赖世兰10月19日要进来的货物品名。赖世兰打电话问何国雄,何国雄说是聚丙烯,货主是东越公司。之后,赖世兰打电话告诉陈善宏是聚丙烯。同日,赖世兰还给云天学打电话,云天学说东越公司这几天有集装箱要到八所港,还说这两天要去泰国看病,让赖世兰给东越公司做好代理报关工作,要把东越公司江洪这个客户留住。
10月19日,赖世兰到迅龙公司办公室之前,江洪打电话给赖世兰说他已经在迅龙公司办公室等赖世兰了。等赖世兰到达办公室时,发现何国雄、江洪、小黄(黄佳)都在办公室里。第二票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已放在何国雄的办公桌上了,赖世兰在电脑上进行电子申报,预录入报关要素。
19日下午,第二票货物的运输船顺浩轮到达八所港,赖世兰就正式向八所海关申报,品名为聚丙烯,重量是133.58吨。监管通关科直接打出税款缴款书给赖世兰。赖世兰通过手机短信把税款缴款书照片和计算好的税款金额(210679.82元)发给江洪。
10月20日早上,赖世兰到迅龙公司的办公室,当时何国雄、江洪、小黄(黄佳)已经在办公室里了,赖世兰带江洪到东方市百佳汇超市附近的工商银行东方市支行,江洪想用个人的工商银行卡缴税,但个人账户不能在工行缴税。赖世兰把其的中行卡交给江洪,江洪通过个人工行卡转账208070元到赖世兰的中行卡上。赖世兰和江洪到中行,把缴款单和银行卡交给工作人员缴税,由于余额不够,江洪从身上拿出2610元现金交给柜台存入赖世兰的银行卡里,银行工作人员从赖世兰的银行卡上划了210679.82元钱缴纳了海关税款。
赖世兰拿缴款单到八所海关,海关关员完成核注后,要赖世兰到集装箱现场去准备进行查验。当时,江洪、小黄和赖世兰开一辆越野车到集装箱附近,小黄拿着剪子和赖世兰到集装箱前等待海关、检验检疫局的人来查验,江洪坐在越野车上没有下车。
海关和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到达之后,何国雄接着也到了现场,海关关员要求打开集装箱,小黄就拿剪子将其中一个集装箱上的海关关封剪断。开箱之后,箱口外是聚丙烯。海关关员拿着梯子爬到集装箱顶部,看到集装箱里面装的是纸箱,赖世兰听到小黄向海关关员解释说里面是防水用的薄板纸,不是纸箱。海关关员从集装箱里拿出了一个液晶显示器,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说要把5个集装箱全部打开进行检验检疫。赖世兰听到现场有人讲集装箱里夹藏有木箱,大家都知道这五个集装箱是夹藏走私了。
辨认笔录。证实赖世兰辨认出黄佳。
10.莫位霞的证言。证实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真正老板是云天学,负责公司管理经营,何国雄是业务经理。2015年10月,云天学打电话说转40000元到莫位霞账上,让莫位霞将这钱取出来交给司机“阿弟”,让“阿弟”付修车费。
11.陶慧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9日,报关员赖世兰将纸质报关单证交给陶慧。这票货物进口申报的品名为聚丙烯。10月19日税单打出来,赖世兰在10月20日将税款交完之后,将缴款单交给陶慧核注。10月20日中午海关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
12.陈碧秀的证言。证实陈碧秀是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秀和云天学口头约定由云天学独自投资成立东方分公司,大家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陈碧秀不认识云天武,云天学是东方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011年至2014年,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向东方分公司每单收取90元的管理费,2015年以后每单收取50元的管理费。
(四)被告人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1.黄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苏英烈让黄佳来海南负责越南海防-东方八所航线上运输船舶顺浩轮的协调工作。
2015年10月16日左右,苏英烈在汕头通达公司的办公室告诉黄佳越南海防有5个集装箱要运输到海南八所来,让黄佳通知顺浩轮务必在10月18日下午6点到达海防,并让黄佳问江洪是否在八所。黄佳先打电话给肖弟仔,让他转告船长顺浩轮第二个航次是八所-海防-八所,务必在10月18日下午6点到达海防装5个集装箱,然后返回八所。接下来,黄佳打电话问江洪是否在八所,江洪说要和黄佳一起到八所来。
10月17日下午4点半,黄佳和江洪乘坐飞机到达海口,从机场打车到西柠假日酒店,分别用各自的身份证开了房间,江洪说他晚上要和云天学谈些重要的事情,所以各开了一间房。
10月18日中午退房后,黄佳看到江洪去开一辆白色的本田CRV(琼ASxxxx)车。下午4点多到达八所,黄佳和江洪来到东方市良智大酒店开了一个标间。18日晚上6点多,肖弟仔打电话给黄佳说顺浩轮已到海防锚地,联系不上越南代理GARY,让黄佳帮忙联系GARY。黄佳通过电话联系不上GARY ,就给他发了电子邮件,GARY回复了黄佳具体的上引水时间、靠泊码头时间,黄佳就打电话给肖弟仔,让他转告船长上引水的时间和靠泊码头时间。10月18日晚上8点左右,肖弟仔打电话告诉黄佳顺浩轮已停在泊位上。顺浩轮直到18日23点左右才从海防开出,船长用手机向黄佳汇报了开船时间和预计到达八所的时间。黄佳将顺浩轮的预计时间告诉了吴清君,让他准备顺浩轮的进境申报。
10月18日大概晚上9点半,黄佳和江洪吃过饭后回到酒店房间,在房间内的阳台上江洪与报关公司老总云天学打电话,黄佳听到江洪对云天学说顺浩轮这个航次拉了5个集装箱,其中夹藏了一些旧电脑杂,每个集装箱收15万元人民币的清关费用,江洪还说集装箱里具体装的什么、具体多少他也不是很清楚。
2015年10月18日晚上,黄佳听到江洪与云天学通话时提到夹藏走私货时,顺浩轮还停泊在越南海防港,没有起航,不清楚5个集装箱是否已经装上顺浩轮。
黄佳只负责跟进顺浩轮的航行情况,顺浩轮只需要通知黄佳装货完毕可以离开海防的时间,黄佳就记录该时间用于制作船舶离港报告。顺浩轮的航行指示都是由苏英烈下达的,黄佳只负责传达给船长。2015年10月17日,黄佳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将航行指令发给船上,顺浩轮装好货后从越南海防返回海南八所是不需要再经过黄佳的同意的,这都是之前苏英烈航行指令里安排好的。由于船舶的航行计划已经确定,黄佳没有权利对航行计划进行更改,加上心里很害怕,也不敢给苏英烈说有夹藏这件事,于是10月18日晚23点左右,顺浩轮船长向黄佳汇报船舶已经装货完毕等待引水离开越南海防返回海南八所港时,黄佳没有制止事情的发生。
10月19日早上,顺浩轮到达之前,黄佳到八所港务办公大楼一楼商务大厅以刷黄佳建设银行卡的形式缴纳装卸费、理货费、理货交通费、拖轮费、货方装卸费、保安费八千多元。黄佳交完码头的费用后,和江洪到何国雄的报关公司,何国雄在准备报关的资料,他说缺少一份提单副本,让黄佳提供一份提单副本,黄佳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登录电子邮箱,将提单副本发到何国雄的邮箱里。发完邮件,黄佳和江洪就回到东方通达公司的办公室。下午2点半,肖弟仔打电话通知黄佳说顺浩轮可以在三点半到达八所港锚地,黄佳再次将顺浩轮的准确到达时间通知吴清君,让他安排联检。下午5点左右,顺浩轮靠好泊位后,黄佳和江洪开车到码头,停在顺浩轮附近,黄佳下车看了一下联检部门对顺浩轮的联检过程,江洪一直坐在车里没有下车。黄佳看完联检后,大约晚上6点左右,黄佳和江洪出去吃饭。吃完饭后,黄佳和江洪又开车回到八所港内,黄佳一个人下车到八所港办公大楼的一楼商务大厅缴纳了拖轮费大概五千多元。黄佳交完费用之后,就和江洪一起到顺浩轮边看卸货。晚上9点左右,黄佳和江洪看到卸完货后,就一起回酒店睡觉了。2015年10月19日,黄佳用自己的华硕笔记本电脑通过其的电子邮箱发送了5个集装箱的装箱单等材料给吴清君,还发送了5个集装箱的提单副本给何国雄。当天,黄佳曾经用自己的三星牌手机给八所外轮代理公司的吴清君打电话,主要告诉他顺浩轮的动态。
10月20日早上,江洪告诉黄佳要带报关公司的姓赖的报关员去交海关税款,黄佳就一个人来到东方通达公司的办公室。上午11点左右,江洪和姓赖的报关员一起开车回到东方通达公司的办公室,江洪说海关要对5个集装箱进行查验,让黄佳去集装箱那里帮忙开一下集装箱的柜门。黄佳和江洪、赖世兰就开车(琼ASxxxx越野车)到集装箱旁,当时海关和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也刚好到达查验现场。黄佳和姓赖的报关员下了车,江洪没有下车。黄佳用一把钳子将5个集装箱中的一个打开了,海关的苏科长搬了一把竹梯过来,让何国雄把最上面一排的聚丙烯搬下来,另外一个海关关员又爬进集装箱里,拿出了一块液晶显示器。黄佳看到这个情况后,用手机拍下了这个从集装箱里拿出来的液晶显示器,并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了苏英烈,接着黄佳就打电话给苏英烈,问苏英烈为什么申报的是聚丙烯,开箱查验的集装箱里却是液晶显示器。苏英烈在电话听到这个情况有点惊讶,问黄佳江洪在哪里,黄佳回复他江洪在码头边的车里面,苏英烈说知道了,就挂了电话。挂完电话,黄佳就看到江洪自己开着车(琼ASxxxx越野车)跑了。这时,苏科长让黄佳离开查验现场。吃完饭后,黄佳回到酒店,退了房。之后,黄佳到维也纳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又开了一间房,黄佳刚到房间,江洪打电话给黄佳,让黄佳到东方市花梨之乡肖奕亮的办公室里。接着,黄佳就到了肖奕亮的办公室里,当时肖奕亮和江洪在办公室里,黄佳刚到办公室,苏英烈就打电话给肖奕亮,肖奕亮就把他的电话交给我,说苏英烈让黄佳接听,苏英烈在电话里让黄佳买机票回汕头,还让黄佳把东方通达公司办公室里的电脑拿回汕头,黄佳就订了当晚20点25分海口-揭阳的机票。黄佳听到江洪在让别人帮他订两张机票,一张是用身份证订的海口-揭阳的机票,另外一张是用护照订的海口-深圳的机票。下午2点左右黄佳和江洪离开了肖奕亮的办公室。下午2点半,黄佳、江洪从高速路口上了高速,这时,苏英烈打电话给江洪,黄佳听到苏英烈告诉江洪不要到海口美兰机场乘坐飞机,警察有可能会在机场截住江洪。苏英烈又让江洪将电话交给黄佳接听,苏英烈对黄佳说不要到海口美兰机场乘坐飞机,可能会被警察截住,让黄佳协助江洪驾驶车辆(琼ASxxxx)返回汕头。
10月20日当天下午17点左右,黄佳和江洪开车到达海口南港码头,黄佳提供汽车行驶证购买船票以及车票,在等待上船时,黄佳听到江洪打电话给苏英烈,说他身上没有钱了,让苏英烈给他打点钱,苏英烈说好。过了两分钟左右,黄佳的手机先收到一条中国建设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有人向黄佳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里转入了10000元钱。之后,黄燕芬打电话给黄佳说是苏英烈让她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钱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江洪说10000元钱是他让苏英烈转给黄佳的,还说让黄佳找个地方把这10000元钱取出来给他。
之后黄佳、江洪就乘船通过琼州海峡,驾车前往汕头。黄佳听到江洪跟苏英烈讲,江洪这次的损失很大,一个集装箱货柜要赔偿实际货主40万元人民币。江洪挂了电话后,黄佳问江洪怎么要赔偿那么多钱,江洪说这次走私进口5个集装箱采用的是口头保证,每个集装箱通关费用是15万元。
大概在10月21日凌晨5点钟到深圳,黄佳、江洪在罗湖区找了一家旅馆,开了一间房。10月21日大概早上7点钟,江洪将黄佳叫醒说分头走,让黄佳自己回汕头。黄佳到酒店附近的ATM机上取出了黄燕芬转给的10000元钱交给了江洪。同时,黄佳告诉江洪其身上也没有钱了,江洪就从那10000元钱里拿出了2000元钱给黄佳。
10月21日大概在中午12点钟,黄佳到达汕头。苏英烈让黄佳把从东方通达公司拿回的电脑主机交给负责公司系统维护的黄俊彬。
11月8日晚,陈局长电话通知黄佳父亲,11月9日早上带着黄佳到汕头海关缉私局见面。11月9日早上8点10分,黄佳和父亲到达汕头海关缉私局,和陈局长见了面。当天晚上黄佳就和陈局长他们乘坐飞机来到了海南。
辨认笔录。证实黄佳辨认出江洪、苏英烈。
2.云天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海口。2009年云天学使用其弟弟云天武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云天武,但实际负责人是云天学。云天武从未参与公司的事务。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除了云天学之外,还有三名工作人员,分别是业务经理何国雄,报关员赖世兰,兼职会计莫位霞。云天学主要负责对外联系客户,何国雄负责接单,赖世兰负责报关和报检,莫位霞负责财务。云天学委托何国雄管理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
2015年,大概5月中旬左右的时候,云天学与江洪、苏英烈和张秋生见面,江洪等人告诉云天学将在八所开通一条越南海防-八所的航线,向云天学咨询了一下八所的边贸情况。之后,云天学在东方市政府召开的招商引资会议上又见到了江洪、苏英烈和张秋生,在午饭时,云天学和他们交换了名片,还跟他们说以后海防-八所航线开通后,多找云天学代理报关,江洪等人说可以的。
东越公司进口第一票货物的船到八所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江洪到云天学公司来签订代理报关协议,当时是由何国雄与江洪签订的代理协议,江洪是以东方东越公司的名义与云天学公司签订的代理报关协议。双方约定每票进口货物代理报关的费用是1200元(一个集装箱起算),每增加一个集装箱收取100元。
云天学公司为东越公司代理进口完第一票货物后,云天学看到东越公司第一次只进口三个集装箱的货物,赚不到多少代理费。期间,江洪经常给云天学打电话,抱怨海防-八所航线上赚不到钱,亏损很大,江洪还劝云天学给他投资30万元,由他负责组织货源,但云天学拒绝了江洪的要求。
2015年10月12日左右,江洪打电话给云天学,说10月18日左右有5个集装箱要从海防到八所来,让云天学继续按照之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准备为这5个集装箱办理报关,云天学说好的。
2015年10月18日,云天学在电话里告诉何国雄,江洪进口的这5个集装箱快要到八所了,让何国雄认真办理报关手续,不要马马虎虎。10月18日下午2点半左右,江洪打电话给云天学,向云天学借一部车到八所去。云天学就把白色本田CRV(车牌号琼ASxxxx)借给了江洪。10月18日下午17点半左右,江洪给云天学打电话说到八所了。10月18日晚9点半左右,江洪曾给云天学打过电话,说不想让云天学去泰国,想让云天学回到八所来,跟云天学说还可以参加组织货源的投资,让云天学交30万元给他,绝不让云天学亏本,不给他投资会后悔的,当时云天学不同意,拒绝了江洪的要求,这个过程中江洪提到了第二票的进口货物装在5个集装箱里,货物是聚丙烯,但是集装箱里还有一些旧显示器等一起运到八所来,怕到八所来会遇到麻烦,让云天学回来盯着。云天学当时觉得既然其不愿意投资给江洪,这就不关其的事情,于是云天学就告诉江洪船上装的什么其不管,其只负责办理报关业务,让江洪自己看着办。
10月19日,江洪打电话给云天学说,船已经来了,海关的税款也已经交过了。10月19日下午,云天学打电话给何国雄问何国雄5个集装箱的报关手续办的怎么样了。10月20日上午何国雄回电话给云天学说5个集装箱已经缴过关税了。
10月20日早上9点半,云天学在美兰机场乘坐飞机前往泰国参加祭祖活动。云天学在泰国曼谷机场下飞机时,江洪打电话给云天学说东越公司进口的货被海关查验出问题,出事了,在八所不认识人,让云天学在八所找海关说情,云天学回复江洪说没有办法处理这件事,让江洪去找东方市政府。之后,何国雄也打电话给云天学,说东越公司进口的5个集装箱里除了聚丙烯外,还有很多木箱,云天学就告诉何国雄,要他和赖世兰一起在现场配合海关的工作就行了。10月20日晚上,江洪打电话给云天学,说让云天学回来找海关说情,云天学让他找苏英烈处理这件事。10月21-22日,江洪不断打电话给云天学,问云天学东越公司的第二票货能不能做退运处理,云天学说其不知道,告诉他去找苏英烈处理这件事,还问江洪那辆白色本田CRV(车牌琼ASxxxx)在哪里,江洪说他准备让黄佳用集装箱将车运回海南。11月中旬,苏英烈派人把云天学儿子那辆本田CRV开回海口还给了云天学。
云天学的证言还证实云天学不知道何国雄在10月19日报关进口这批货物的时候与江洪一同制作虚假单证用于通关的事情。
辨认笔录。证实云天学辨认出苏英烈、黄佳、江洪等。
(五)鉴定意见
旧液晶显示屏的检验证书、价格鉴定证书、鉴定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旧液晶显示器总数量共32086块,总价值为3161507元,不属于固体废物。
(六)黄佳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1月20日,黄佳在八所港货物堆场指认集装箱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通达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通达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走私的明知,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的行为,通达公司是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黄佳经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英烈授权负责通达公司在东方的业务、负责协调“顺浩号”轮在越南海防港和东方八所港两个港口的一些相关事务,对于该授权不仅有黄佳的供述、黄佳的名片、证人吴清君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苏英烈当庭亦予以确认,但该授权应当是限于公司正常的业务。黄佳多次供述并当庭确认其在明知通达公司正在运输的货物中夹杂有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英烈,且黄佳也证实其打电话给苏英烈问苏英烈为什么申报的是聚丙烯而开箱查验的集装箱里却是液晶显示器时,苏英烈在电话听到这个情况时有点惊讶,证明苏英烈对此并不知情。而黄佳虽然明知通达公司正在运输的货物中夹杂有旧机电产品,仍为走私对象提供运输服务已超出黄佳被授权的范围,故,黄佳主观上的明知不能认定为通达公司主观上的明知,不能认定通达公司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方面,黄佳在明知与通达公司有运输业务的一方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下,仍决定按原计划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并实际提供运输服务,仅是黄佳的个人行为,不能视为通达公司的单位决定及行为。综上,通达公司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通达公司及其辩护人认为通达公司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
关于云天学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1)关于云天学是否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问题。经查,黄佳、云天学的供述及通话记录印证江洪已告知云天学委托报关的货物聚丙烯中夹藏旧电脑杂等物,云天学应该能预见到夹藏的旧电脑杂数量可能会到达走私犯罪的数量,其仍予以放任,故,其主观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且云天学对走私货物具体情况的明知程度并不影响其走私犯罪的构成;(2)关于云天学的行为是履行业务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问题,经查,云天学在明知委托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报关的一方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仍让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进行报关业务,在明知报关货物中夹藏有走私货物、可能触及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继续予以报关的行为属于“与走私罪犯通谋,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由于云天学是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在明知与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有报关业务的一方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下,仍决定并实际提供报关服务,云天学的决定及行为可视为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单位决定及行为,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云天学作为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关于云天学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云天学系抓获归案,并不是主动投案,故,虽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不属于自首。(4)关于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云天学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云天学的辩护人所提可对云天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关于黄佳辩护人就本案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黄佳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主观恶性较小;(2)黄佳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且黄佳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4)黄佳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5)黄佳的行为系其超越授权范围的个人行为,不能按单位犯罪来考虑其的量刑。综上,黄佳辩护人所提应按单位犯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通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通达公司无罪。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明知他人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仍提供报关等服务,走私旧液晶显示屏共计价值人民币3161507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云天学作为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佳在明知与通达公司有运输业务的一方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下,未将其明知的上述情况告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英烈,且超出苏英烈对其的授权范围自行决定按原计划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并实际提供运输服务,黄佳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单位迅龙公司东方分公司、被告人黄佳、云天学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均属于从犯,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佳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且黄佳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云天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佳、云天学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二人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惠普电脑主机一台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旧液晶显示屏32086块系涉案走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方市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单位海南迅龙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云天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佳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惠普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扣押的旧液晶显示屏32086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七、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琼艳
审 判 员: 吴万贤
审 判 员: 王天琳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