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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美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刑初245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1-25 10:45:40 浏览:

廖美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刑初245号

自诉人李新国,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黄鹏武,湖北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美丽,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

辩护人曾旭,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新国以被告人廖美丽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鹏武,被告人廖美丽及其辩护人曾旭,证人曾某1、曾某2、曾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新国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廖美丽于2012年4月3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2015年1月后发现被告人廖美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从而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廖美丽在没有与自诉人离婚的情况下,与曾某1登记结婚。对上述指控,自诉人提交了结婚登记档案信息、被告人廖美丽分别与自诉人李新国以及曾某1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廖美丽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廖美丽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美丽辩解,她于2012年4月3日与自诉人李新国登记结婚是事实,但双方分居后,她经打听邻村山门镇高一村有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可发放给本村村民,她为分得该补偿款于2016年3月4日与高一村村民曾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日后凭结婚证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高一村成为该村村民,次日她即与曾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她与曾某1系假“结婚”,没有举行婚庆,也没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及亲朋戚友也不知道他们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对上述辩解,被告人廖美丽提供了结婚证、离婚证、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申请证人曾某1、曾某2、曾某3出庭作证的证言。

辩护人曾旭辩称被告人廖美丽主观上没有与他人重婚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重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新国与被告人廖美丽于2012年4月3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2015年1月后分居至今。被告人廖美丽为成为平阳县山门镇高一村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于2016年3月4日与高一村村民曾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月7日凭结婚证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高一村成为该村村民。次日被告人廖美丽与曾某1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自诉人李新国的陈述、被告人廖美丽的供述及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420117-2012-003568)、结婚登记档案信息,证明自诉人李新国与被告人廖美丽于2012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及分居生活的事实。

2.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30326-2016-002086)、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330326-2016-000477)及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廖美丽与曾某1于2016年3月4日登记结婚,同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3、平阳县山门镇高一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该村一林地被征用后决定对每一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3000元。

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人廖美丽因结婚于2016年3月7日将其户口迁入山门镇高一村。

5、证人曾某1的当庭证言及被告人廖美丽的供述,证明曾某1与被告人廖美丽登记结婚是为了将被告人廖美丽的户口迁入高一村,让被告人廖美丽分得征地补偿款。

6、证人曾某2、曾某3的当庭证言,证明村里人至今认为曾某1系单身,没有发现曾某1有与被告人廖美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廖美丽是否有重婚的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犯罪。根据被告人廖美丽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为了成为该村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且在户口迁入该村后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客观上又没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而自诉人李新国提供的证据,仅证明被告人廖美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证实被告人廖美丽主观上有与他人重婚的故意,因此被告人廖美丽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犯罪。故辩护人曾旭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美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其主观方面没有重婚的故意。故自诉人李新国控诉被告人廖美丽犯重婚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美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陈尔贺

人民陪审员  张文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温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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