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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岳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10 11:04:37 浏览:

高岳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岳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原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鲁0181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9.03.25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自诉人韩美,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诉讼代理人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岳,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自诉人韩美以被告人高岳犯重婚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12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韩美及其诉讼代理人管延茂,被告人高岳,证人高岭、高福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韩美诉称,其与被告人高岳于1988年10月30日在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北皋埠村举行婚礼,二人婚后于1989年3月14日育有一子高忠印,两人事实婚姻关系存续至今,高岳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就指控的以上事实,自诉人韩美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自诉人韩美认为,被告人高岳有事实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又与张某某结婚,被告人高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人高岳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岳辩称,其与韩美于1988年在村内举办酒席,但未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之后一直未领结婚证,十年前其与韩美达成一起干生意的意思,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其与韩美在义乌买的房子是韩美开单身证明购买,杨胡村拆迁也是韩美用单身证明分得。两人抚养孩子期间是合作伙伴,一起干活给孩子攒钱结婚,期间其曾给韩美写过一份离婚协议,并且两人分居,两人曾到民政局与法院协议离婚,两单位均因其与韩美没有结婚告知其只能是财产处理。综合上述情况,其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后便去民政局与张某某领取结婚证,因民政局系统查询其系未婚,遂给予其办理结婚证。其不认可其重婚的事实,自韩美开单身证明几年来,其与韩美系为了给孩子挣钱的合作关系,两人已分居超过两年。

被告人高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诉人韩美与被告人高岳于1988年10月30日在北皋埠村举行婚礼,二人于1989年3月14日育有一子高忠印,抚养孩子期间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8月3日高岳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并将张某某户口迁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北皋埠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北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高忠印身份证信息证明:自诉人韩美与被告人高岳于1988年举行婚礼,未领结婚证,1989年育有一子高忠印,二人事实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2.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两张证明:自诉人韩美与被告人高岳的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

3.被告人高岳、张某某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高岳与张某某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址均为山东省济南市。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告知单证明:被告人高岳与张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在章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5.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张某某与刘永恒于2018年7月13日协议离婚。

6.被告人高岳书写材料两份证明:时间为2009年6月的证明记载:高岳与韩美共同经营饲料生意已二十年,在枣园服装街的楼房、北皋埠村房产一处、轿车一部、货车一部及部分现金现货均由其子高忠印继承,且其养老送终均由其子承担。2010年12月9日的证明记载:高岳与张某某在2010年以前的不正常关系造成家庭不和睦,影响孩子身心健康,高发誓不再同张某某有任何经济来往和肤体关系,如有来往,净身走人。

7.证人高岭、高福民出具证明及证言证明:被告人高岳与自诉人韩美于1988年10月30日在北皋埠村举行婚礼,没领结婚证,但已结为夫妻,1989年3月14日生育一子高忠印,一家三口正常生活至今,高岳与韩美系事实夫妻。

8.自诉人韩美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高岳系1988年结婚,89年育有一子高忠印,婚后几年感情尚可,7、8年后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也因做生意琐事发生吵架。在其孩子十几岁时,其与高岳两人发生家庭矛盾,高岳便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为了孩子忍受了高岳对其打骂,之后高岳一直与一名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其与高岳一直未分居。高岳与其他女性在外住宿后会再回家,直到2018年8月3日,高岳离开家里一直没有消息,阴历9月9日因高岳有同学子女结婚,其让别人联系高岳回家,高岳在家住到9月18日,一直正常生活,期间其与儿子劝高岳在家安心生活,高岳表示应允。2018年9月19日,高岳再次离家,其去派出所询问时,得知高岳已登记结婚,与高岳结婚的张某某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将户口落在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北皋埠村。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因两人未领结婚证,所以其可以开出单身证明,小义乌的房子登记的是其本人的名字,但其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态为已婚。

10、被告人高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自诉人韩美系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结婚后两人一直不合,于1989年育有一子,现已有孙子。其与韩美经常分居,在一个楼上住也不同房,其与韩美一起给儿子办婚礼是表面不让人看笑话。两人一起生活过程中,曾写过离婚协议,也曾去民政局、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但因无结婚证被告知只能是财产处理。2018年8月1日,其与韩美发生争吵,3日上午其离开家去派出所开了证明,然后与张某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9月3日其将张某某的户口落到北皋埠村。之后其同学电话联系其回家,其回家后韩美态度有所转变,其又跟韩美干了几天活,后于9月18日回到明水。其与韩美共同生活期间,韩美在义乌买的房子是韩美开单身证明购买,杨胡村拆迁也是韩美用单身证明分得。其不认可其重婚的事实,自韩美开单身证明几年来,其与韩美系为了给孩子挣钱的合作关系,两人已分居超过两年。

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高岳与自诉人韩美于1988年10月30日在北皋埠村举行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二人于1989年3月14日育有一子高忠印,2018年8月3日高岳与张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自诉人韩美与被告人高岳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高岳的上述行为能否构成重婚罪。

经查,198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承认是事实婚姻问题,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原则。在刑事方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为“有配偶的人”,所以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依法不构成重婚罪。本案中,被告人高岳与自诉人韩美没有依法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刑事案件中不属于“有配偶的人”,故被告人高岳与张某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岳于2018年8月3日与张某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韩美指控被告人高岳犯重婚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 徐辉

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

人民陪审员: 沈静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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