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娇、李周里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云0325刑初338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3.10 |
案由 | : | 刑事 |
自诉人田白万,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人黄娇,女,汉族,1998年1月18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文盲,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人李周里,男,汉族,1991年9月3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文盲,农民,住富源县。
自诉人田白万以被告人黄娇、李周里犯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田白万,被告人黄娇、李周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田白万指控:他与被告人黄娇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农历1月16日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7月18日补办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于2014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田今强、2016年8月15日生育次子田翔宇、2018年6月11日生育女儿田贝熙。2019年,他发现被告人黄娇与其他男人关系密切,他在规劝被告人黄娇的过程中与黄娇发生争吵。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黄娇离家出走,他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寻找黄娇,并到浙江等地寻找,最终在富源县老厂镇新保村委会拖克村找到被告人黄娇,但他发现被告人黄娇与被告人李周里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7月13日生育了一女孩,取名李凤煊。综上,被告人黄娇与李周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实上的重婚,构成重婚罪,故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娇辩称:她与田白万的婚姻不是自愿的,她于2015年就与田白万在一起生活了,当时因她年纪太小,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是后来才补办的,她与田白万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三个孩子。因田白万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她忍受不了才于2019年6月离家出走到浙江打工,并在打工期间于2019年7月认识同在浙江打工的李周里后开始交往,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7月13日,她与李周里共同生育女儿李凤煊,2020年春节,她与李周里从浙江回到李周里的老家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周里与她交往时不知道她已婚,后来田白万于2020年3、4月份在李周里家找到她之后,李周里才知道她已婚的事实,她欺骗了李周里。同时,她认为自己与李周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自己与李周里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李周里辩称:他于2019年春节后到浙江打工,后在打工期间于2019年7月份认识同在浙江打工的黄娇,二人开始交往一个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于2020年7月13日生育女儿李凤煊。他与黄娇于2020年春节从浙江回老家,后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一直不知道黄娇与别人已登记结婚,直到2020年2、3月份期间,田白万到他家找到黄娇,他才知道黄娇已婚的事实。从他知道黄娇已婚的事实后,他与黄娇就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现他与黄娇的关系系男女朋友关系。
自诉人田白万针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口登记卡复印件5份,证实自诉人田白万与被告人黄娇于2018年7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同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二个男孩,一个女孩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人黄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2、本院根据自诉人田白万的申请,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1)李凤煊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娇与李周里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一女孩的事实。
(2)证人田某的证言:我与田白万系亲兄弟关系,黄娇是六、七年前经人介绍后带来跟田白万一起生活的,后来黄娇离家出走后,田白万在外出做活的过程中遇到黄娇和老厂镇新保村委会拖克村一姓李的男子在一起。因黄娇当时怀孕了,我们报警后,公安说等黄娇生小孩后再处理,但这个事情到现在都没处理好。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与田白万系远亲的表兄弟关系。黄娇在十五、六岁的时候是经我弟弟王米贤介绍给田白万的,当时田白万还出了钱。后来黄娇与田白万生了几个孩子后又跑了,田白万后来在捡垃圾的时候遇见黄娇,当时田白万就报警了,现在黄娇是什么情况不清楚。
经质证,自诉人田白万和被告人黄娇、李周里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娇、李周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案情,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材料:
1、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是拖克村的村民小组长,李周里是拖克村的村民,去年打工回来时带了一个女的回来,但我也不清楚他们是什么关系。
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拖克村的村民,与李周里系寨邻关系,黄娇与李周里一起回来后,因黄娇会去找我女儿聊天,我们才大致知道一点情况。首先二人回来时,我们还以为不会牵扯出其他关系,后来黄娇的男方来找人,我们才知道黄娇是已婚。按他们现在的状态,二人只能算是男女朋友关系。
经质证,被告人黄娇、李周里和自诉人田白万均无异议。
本院对本案证据材料分析认定如下:
1、自诉人田白万提交的结婚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经黄娇核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本院根据自诉人田白万的申请依法调取的李凤煊的出生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调取的证人田某、王某的证言内容涉及黄娇与田白万共同生活期间离家出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3、本院依法调取的证人唐某、李某的证言内容中涉及被告人黄娇、李周里从浙江打工回来后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娇与自诉人田白万于2013年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田今强,2016年8月15日生育次子田翔宇,2018年6月11日生育女儿田贝熙。2018年7月18日,自诉人田白万与被告人黄娇补办了结婚证。2019年6月,被告人黄娇离家出走到浙江打工,后在打工期间于2019年7月认识同在浙江打工的被告人李周里并开始交往,后二人在浙江一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二人于2020年春节回被告人李周里老家富源县老厂镇新保村委会拖克村继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自诉人田白万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到拖克村找到被告人黄娇,被告人李周里方知被告人黄娇与他人已登记结婚的事实。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黄娇生下其与被告人李周里的女儿李凤煊。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娇声明其认识被告人李周里后并与李周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一直向被告人李周里隐瞒自己已结婚并生育有子女的事实;被告人李周里当庭辩解,其与被告人黄娇在交往时不知道被告人黄娇系已婚的事实,在田白万找到黄娇之后,其与黄娇不再以夫妻关系相处,二人现在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娇在与自诉人田白万经登记结婚后,其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周里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共同生产生活并生育子女,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周里在对被告人黄娇的婚姻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黄娇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知道被告人黄娇已有配偶后,否定了其与被告人黄娇的夫妻关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自诉人田白万指控被告人黄娇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被告人黄娇的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李周里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李周里的行为不符合“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构罪要件,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娇系初犯,且其尚处于哺乳期,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黄娇提出自诉人田白万有家暴行为,且结婚登记也是受胁迫而为之的辩解,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认为自己与被告人李周里虽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周里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立芬
人民陪审员: 耿琼
人民陪审员: 李辉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双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