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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贵容、刘剑光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19 18:53:18 浏览:

邓贵容、刘剑光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贵容、刘剑光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粤16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21.09.14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自诉人邓贵容,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诉讼代理人肖秋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剑光,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现住河源市源城区。

辩护人李荣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紫琳,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现住东源县。

辩护人张渊婷,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邓贵容以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犯重婚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邓贵容及其诉讼代理人肖秋梅,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及辩护人李荣玺、张渊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邓贵容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刘剑光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开始恋爱并于1996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并于2000年10月23日生育了儿子刘*涛,于2001年10月19日生育了女儿刘*霞,2015年4月9日生育了女儿刘*婷。婚后夫妻双方为家庭辛苦奋斗,期间虽然被告人刘剑光脾气暴躁偶有家暴行为,但双方感情尚算稳定。然而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剑光罔顾家庭责任,在外寻欢作乐,与灯塔店铺的员工杨紫琳勾搭成奸。被告人杨紫琳明知被告人刘剑光已婚且生育子女情况下,仍插足他人家庭。两人迅速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公开同居,过起夫妻生活。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杨紫琳与被告人刘剑光共同生育了儿子刘*榆。而刘剑光的家人在明知此事情况下,仍帮助其隐瞒,甚至其妹妹在杨紫琳入院生育孩子期间将身份证和医保卡提供给杨紫琳使用。家属的行为使得两人更是肆无忌惮,携家带口,出双入对,以夫妻相称,完全无视自诉人的存在。自诉人忙于经营赚取家庭开支,每天守在另一个店铺中,虽然对此事有所察觉,但基于对被告人刘剑光的信任,仍一直默默为家庭付出。直到杨紫琳公开怀孕信息,店铺其他员工得知之后告诉自诉人。事情败露后,自诉人为了顾全家庭仍想与被告人刘剑光协商解决,希望其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但被告人刘剑光却毫无悔改之意,依然我行我素,毫不收敛,要求自诉人接受一夫二妻的生活,自诉人不同意,刘剑光就经常家暴自诉人。而后,被告人刘剑光为达到给非婚生儿子刘*榆上户口的目的,多次找自诉人协商要求将户口上到自诉人名下,并威胁自诉人,如离婚则不会让自诉人分到任何财产。遭到自诉人拒绝后,被告人刘剑光将孩子带回家中给其母亲抚养。自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剑光辩称,承认与被告人杨紫琳发生了两性关系,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的事实,但否认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辩护人李荣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二人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儿子出生后由被告人刘剑光抚养,与婚生子女共同生活,而被告人杨紫琳在灯塔镇家中与父母一起生活。

被告人杨紫琳否认与被告人刘剑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际上其在灯塔镇家中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

辩护人张渊婷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邓贵容与被告人刘剑光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23日生育了儿子刘*涛,2001年10月19日生育了女儿刘*霞,2015年4月9日生育了女儿刘*婷。庭审中,自诉人称其与被告人刘剑光已分居生活多年,被告人刘剑光否认,称2021年春节期间还在一起生活,未分居生活。自诉人邓贵容称二被告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当庭否认。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均认可双方发生婚外恋并于2019年1月23日生育了非婚儿子刘*榆。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未登记领取结婚证,也未按农村习俗举行过结婚仪式。

自诉人邓贵容提供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拟证明自诉人邓贵容与被告人刘剑光于199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人刘剑光承认自己出轨,生育了私生子,要求自诉人邓贵容接受一夫二妻的生活。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被告人杨紫琳明知自诉人与被告人刘剑光系夫妻关系,并且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同居抚养孩子的事实。

4.照片3张(由自诉人打印),拟证明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生育小孩并共同抚养的事实。

5.香港医院出具的DNA鉴定报告(中文翻译本),拟证明被告人杨紫琳与刘剑光不正当往来,生育孩子的事实。

6.自诉人邓贵容与刘秀珍的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人刘剑光出轨杨紫琳并将杨紫琳安排在自己的店铺中工作,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

7.家庭暴力告诫书、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拟证明被告人刘剑光出轨的事情败露后,暴力逼迫自诉人接受一夫二妻的生活。

8.东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自诉人曾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管辖地为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而被驳回起诉。

上述证据,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刘剑光与杨紫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本院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自诉人邓贵容指控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共同生育儿子刘*榆并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认可生育儿子刘泽榆的事实,但否认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指控的该事实。综上,自诉人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无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剑光无罪。

二、被告人杨紫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邝莉

审 判 员: 邹 燕 辉

审 判 员: 赖 云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梦媛书记员: 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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