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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铭、王小凤等重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18 17:33:24 浏览:

王金铭、王小凤等重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金铭、王小凤等重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3)青01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23.06.27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当事人

自诉人王金铭,男,1997年11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人王小凤,女,1998年1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无固定职业,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人冶羽,男,1996年7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人王进寿,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金铭以被告人王小凤、冶羽、王进寿犯重婚罪,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金铭及被告人王小凤、冶羽、王进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王金铭诉称:其与被告人王小凤经自由恋爱,于2022年7月1日双方自愿领证结为夫妻。婚后,其多次向女方提出双方家人见面商议婚礼之事,均被王小凤以多种理由推辞,后因王小凤的异常行为,遂发现王小凤实际上与被告人冶羽于2022年7月16日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举办婚礼,后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出租房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其将事情告知王小凤父亲王进寿,被告人王进寿连同其他家人企图逃脱责任,还多次向他人恶意宣传虚假事实对其进行污蔑。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小凤与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举办婚礼形成事实婚姻,被告人冶羽明知王小凤已婚而与其结婚,被告人王进寿教唆、包庇王小凤,共同实施犯罪,故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令离婚及赔偿其精神损失。并当庭出示了结婚证明、微信和抖音聊天记录、快手和抖音平台发布的照片及视频截图等证据。

被告人王小凤在庭审中认可其与王金铭领取了结婚证及其与冶羽举办婚礼事实,辩解其是在王金铭的威胁、恐吓之下被迫与王金铭登记结婚,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但未提交证实其辩解的相关证据。

辩方观点

被告人冶羽在庭审中辩称,其与王小凤举办婚礼时并不知道王小凤与王金铭登记结婚的事情。当庭提交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人王进寿在庭审中辩称,其女王小凤与王金铭登记结婚之事并未与双方家人商议,其女与冶羽举办婚礼时,其并不知道其女与王金铭登记结婚的事情,且其女是受胁迫才与王金铭登记结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金铭与被告人王小凤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22年7月1日在西宁市城中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小凤与被告人冶羽通过家人介绍认识,经双方家人同意,约定举办婚礼事宜,并于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王小凤在未解除与王金铭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冶羽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举办婚宴。此后被告人王小凤与冶羽以夫妻名义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租房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结婚证复印件、微信和抖音聊天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实自诉人王金铭与被告人王小凤属于自由恋爱,并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

2.被告人王小凤母亲、化妆师等人快手和抖音平台发布的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王小凤与被告人冶羽举办婚宴酒席,后在南山路冶羽租的房屋共同居住的事实。

3.聊天记录,证实王小凤在自诉人王金铭提出离婚后,说让王金铭不要离开自己,不要和自己离婚等事实。

针对自诉人的诉求及被告人辩解,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小凤与冶羽形成事实婚姻的评析。被告人王小凤与冶羽在家人的介绍下认识,并且经双方家人主持,邀请亲戚、朋友举办正式结婚仪式,婚礼之后二人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租房共同居住,足够证实二人向外界“公示”夫妻关系,确以形成事实婚姻。

2.针对被告人王小凤提出其受胁迫与自诉人王金铭登记结婚的辩解。首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小凤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所说受到胁迫的情况。相反,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王小凤在王金铭提出离婚时,其表示不希望与王金铭离婚的事实。其次,即使被告人王小凤认为自己受到胁迫与王金铭结婚,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在撤销前并非无效婚姻。被告人王小凤在婚姻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不能与他人举办婚礼。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

3.自诉人王金铭起诉被告人冶羽、王进寿犯重婚罪,经查,没有证据证实冶羽明知王小凤结婚而与其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证实王进寿明知王小凤结婚而教唆其与冶羽举办婚礼,起诉罪名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凤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自诉人王金铭起诉王小凤犯重婚罪,起诉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被告人冶羽、王进寿犯重婚罪,无证据予以证实,起诉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其他民事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亦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小凤提出的其受胁迫与王金铭结婚,其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小凤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冶羽无罪。

三、被告人王进寿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晓柳

审判员: 雷林

人民陪审员: 马玉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英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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