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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07 10:04:44 浏览:

张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黑0103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8.12.28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崧,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大学文化,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因原判决二年刑期届满,2018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执行。

辩护人赵卫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崧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黑0103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崧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黑01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王海涛,被告人张崧及其辩护人赵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该案已审理完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一起刑事案件期间,发现被告人张崧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件存在关联,公安机关遂于2016年10月13日向张崧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张崧提供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全部账目,张崧以其将公司账目委托给会计公司管理其手中没有公司账目为由拒不提供。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崧已将公司账目从会计公司全部取走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要求下,张崧仍拒不提供并直至其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之后。经侦查,被告人张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崧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崧当庭辩称其没有故意隐匿公司账簿,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1.该案属于经济侦查管辖,不应由刑侦大队侦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2.关于账目是张崧取走,还是某某公司会计邮寄至张崧家,或是周某当场从某某公司电脑里打印出来的事实不清,证人周某与王某1的证言不一致且相互矛盾,本案系孤证,属证据不足;3.张崧家里找到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能等同于会计凭证;4.案发前张崧与公安机关侦查员于涛有短信,证实系于涛告知张崧不用提供凭证而非张崧隐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崧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公司自2014年成立时即委托北京某某会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代为记账。2016年8月9日哈尔滨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王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总经理滕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近百万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1日对滕某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縢勇职务侵占案需调取某公司的账目,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某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张崧未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账目。经侦查,张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机场航站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崧的爱人王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某公司2014年8月-2016年10月的部分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系哈尔滨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王某22016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总经理滕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近百万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1日对滕某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与滕某有关联的本案被告人张崧涉嫌刑事犯罪。经侦查,张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机场航站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崧身源,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北京某公司工商档案、公安机关向税务局发出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税务局提供的北京某公司的税务信息:被告人张崧为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证人王某1为公司监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哈公(刑侦八)调证字(2016)468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縢勇职务侵占案需调取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的账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证据五、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已取某某公司负责人周某笔录,证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账目均已被犯罪嫌疑人张崧取走。2016年12月6日,我单位侦查员给张崧个人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记账目的北京某某会计公司负责人周某拨打电话,答复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纸质账目和电子账目已于一个多月前被张崧取走。调取公安民警于涛的短信内容未能调取到,但我单位侦查员当时曾多次电话联系张崧,说过我局已开具法律手续调取张崧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的账目,要求张崧依法提供,如果再不提供,我单位要对其依法处理。该会计已未在该公司继续工作,现无法联系到。该会计公司主营代理记账业务,负责北京近千家公司账目代记,代记账目交给委托公司后,无留存机制。

证据六、证人周某的证言:他是北京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他所在的会计公司自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就为该公司做账,但张崧的公司一直没有什么业务,现在会计公司也不能提供张崧公司的账目,因为在每年的12月末,他们公司就对当年所做的账目封账之后,就把这一年的账目交给委托的公司,2016年之前的账目该公司已经在每年的12月份后交给张崧了。在2016年10月左右张崧到他公司提出要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之前的账目全部取走,他就按照张崧的要求将所有2016年的账目给张崧了,他们会计公司的电脑没有保存。

证据七、证人王某1的证言:她是张崧的妻子,不知道在其丈夫张崧的北京某公司有任职,也不知道张崧公司任何业务上的事情。张崧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3日多次向她二张银行卡内汇款,被她分别用于孩子学费、还信用卡及还房贷用掉。在2016年12月12或13日她到会计公司找到周某,周某说是一个小姑娘(小姑娘姓什么她没有问)专门负责张崧公司的会计账目,会计公司已将张崧公司的账目寄到张崧的家中,寄件人是那个小姑娘。周某当场找工作人员给打印了张崧公司的2016年1-3月、4-10月的纳税申报表,以及2016年1-9月的财务报表给了她。她在家中找到了北京某某公司之前邮寄到她家的张崧公司2015年1-12月、2014年8月-12月的纳税申报表,以及2015年1-12月的财务报表,与在会计公司打印的会计账目一起交给公安机关,她还会到会计公司及回家继续找找看能否找到其他会计账目。

证据八、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1交给公安机关的北京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2014.8.31-2016.10)及财务报表(2015.1.31-2016.9)。

证据九、被告人张崧的供述:他在2016年10月19日收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后,之所以至今没有提供其本人的北京某公司的账目,是因为其公司的业务少没有请会计,所以公司账目由他交给会计公司负责代为记账,因会计公司主管他的公司账目的陈会计生孩子且做他公司账目的那台机器无法使用、电脑打不开,会计公司至今没有将其公司账目给他,导致他没有办法拿到公司会计账目交给警方。他们公司没有纸质账目,他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目在某某公司,具体几册不知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崧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由于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账目均交由北京某某会计公司代为记账,但账目已交给张崧及如何交给张崧的,只有证人周某证言证实,而被告人张崧始终否认取得账目,且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1月至9月的财务报表系张崧被羁押后,周某在某某公司为之打印的,与周某关于某公司的账目其公司电脑没有留存及账目已被张崧取回的证言内容均相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崧实施了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而隐匿、拒不交出其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内部管辖问题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安人员于涛告知张崧不用提供凭证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崧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闫晓霜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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