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荆海滨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5)和刑初字第64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07.11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和刑初字第64号
被告人李建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无业,现住阳泉市城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再次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翰泽,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丽芸,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荆海滨,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199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4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再次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志亮,小名“亮亮”,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定襄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4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再次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及和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荆海滨、谭志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和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军、荆海滨、谭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在桌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纠集张振春(另案处理)、荆海滨、谭志亮、杜彦君(已死亡)等二十余人,以到和顺护矿为名,携带镐把、军用铁锹等工具,驾驶CS001黑色大众途锐等车辆,窜至和顺县喂马乡上元煤露采区,持镐把追逐、拦截露采区工人,并参与对露采区办公场所打砸,造成上元露采区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5523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建军、荆海滨、谭志亮,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荆海滨、谭志亮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当庭认罪,但称该只是通知了张振春、杜彦君来和顺,其他人都不是该叫的,该等也没有参与打砸。
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一事不得二议的原则,被告人李建军已解除取保,2015年1月5日在侦查机关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新的事实下,又将此案重新启动,再次对被告人李建军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显然不公。(2)本案认定的事实有误,缺乏证据。被告人李建军没有“纠集”二十余人的行为,也没有追逐、拦截露采区工人的行为,更没有具体参与打砸露采区办公场所,使物品被损毁的行为。(3)本案的法律适用不当,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综上,起诉书认定的李建军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判决。
被告人荆海滨、谭志亮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当庭认罪,但均称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打砸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煤矿因经营权纠纷发生聚众打砸事件,经鉴定,造成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5523元。期间,被告人李建军在桌某的指使下,通过张振春、杜彦君联系被告人荆海滨、谭志亮等二十余人,携带镐把等工具,驾驶CS001黑色大众途锐等车辆,在案发现场出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6月22日16时13分和顺县公安局喂马派出所接到严某1报案称:于2011年6月22日15时15分许,桌某带领着100余人在喂马乡上元露天煤矿将煤矿集体宿舍门窗等物砸碎。(2)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4)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证明同案犯罪嫌疑人杜彦君于2014年2月13日因其他事故死亡,同年3月17日户口被注销。(5)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1996]阳矿法刑初判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荆海滨于199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产权交易协议书;山西和顺上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经营权及所有股权整体转让协议书。证明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煤矿先后经过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委会、陈思东,最后转让给了桌某。(7)准格尔旗怀远壕赖沟煤矿合作开采合同;准旗壕赖沟煤矿合作开采补充合同;意向书;投资合同;补充合同;承诺书;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协议;关于变更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的情况说明;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鸿润公司会议决议;2010年10月19日会议决议的补充说明。证明桌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投资合作以及经济纠葛的情况,还证明了王某进驻上元煤矿的原因。
2、证人证言。(1)陈某1、陈某2、张某1、陈某3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15点15分左右,陈某1和张某1、陈某3正在厨房做饭,陈某2正在上元公司的宿舍睡觉,这时有人踹宿舍、餐厅的门,二、三十个人闯入餐厅,前面的四、五个人有的拿木棒,有的拿着砍刀,没看见后面的人拿着什么工具,什么也没说就开始砸东西,有的砸桌子,有的砸门窗。陈某1和张某1出来就跑,被那些人在外面的两个人发现后,一个拿着木棒,一个人拿着砍刀就过来追,后来我们躲在山上,他们也没追上。我们在山上看见很多人从我们工人宿舍那边出来,大概200人左右,当时路边停有二、三十辆轿车,那些人有的上了车,有的往外走。后来回到我们住的地方,看见现场很乱,很多东西被砸了。
(2)何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15时许,我正在上元露天煤矿的宿舍里呆着,突然听见院子里来了好多人,正在这时我宿舍的门被踹开了,有三四个年轻人就拽我的衣服,其中有一个好像是管事的、口音像是黑龙江的人让那几个年轻人别动我,当时院子里有五六十个人,他们挨着宿舍门踹,然后我就走出上元村村口,在村口还有好几十个人,车子把村口都堵满了,大概有三、四十辆。那些年轻人听口音有福建的,还有其他地方的。当时院子里除了我,还有几个做饭的人。
(3)李某1的证言。今年6月下旬的时候我去过和顺,去和顺的前一天晚上,我弟弟李某4和我说他有几个朋友想用我的车去和顺,我说可以。第二天我和我弟弟还有很多人在我开的百胜汽修厂门口结合,我开着我的福特商务车,我弟弟开着我的奥迪车,车牌号是晋C×××××。还有一辆上海大众途锐,一辆斯巴鲁轿车,我们每个车拉了四五个人就开车到了和顺,到和顺城外的加油站大约是上午9点钟,当时没有事,我们就在那等。快中午的时候,来了一个牧马人Jeep,车上坐着一个南方人,这个人叫我们到和顺盛唐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我门又回到了城外环那个加油站。大约下午3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就开车往上走,在半路上碰见三、四十辆车,我们就跟着这些车走,有宝马、奔驰、保时捷、凌志、奥迪、凯迪拉克全是好车,我开着车跟着他们进了上元村,当时车很多,我在村里把车调了个头,我就坐在车里等。这时我看见一个南方人领着很多人往村子里面走,后我就下车站在村委大楼前,看见有一群人往西边的小巷子里走了,我听见其中一个南方人说进去不要打人。后他们进去两三分钟后就出来了。听见有人说里面没人了。还有人在广场上说这是南方人的两个股东在闹事,他们出来后就开着车陆续的走了,因为一个南方人让稍等会,我们等了十来分钟就走了。在去和顺的前一天晚上,我弟弟只说是用我的车拉人去和顺。我去了上元村的时候,才看见我们相跟的途锐车上有十几根镐棒,我们拉的年轻人手里拿着镐把,也有人拿着砍刀,但是不知道他们的刀是从哪拿的。我们四辆车坐的人都没有进上元村那个小巷子。我不认识上元村的南方人,只听口音是福建人。我没有看见有人拿枪。
(4)李某2、李某3的证言。2011年7月2日李某4给我打电话叫我来和顺,随后我叫上李某2,当时李某4让我开他的车(晋C×××××)拉着李某2、杨永江、王伟,李某4跟李建军坐着李建军的车,我们就一起从阳泉到了和顺,李某4把我们四人安排到和顺县城口的和田加油站,李某4跟李建军回了阳泉了。过了几天王伟不想等了就回阳泉了,后来杨永江也回阳泉考驾照了,最后只剩下我俩。
(5)倪某、陈某4的证言。倪某在山西富卓能源有限公司和顺公司的财务出纳,陈某4是倪某的司机。2011年6月22日我们去过上元村口,当时路上有很多车,还没走到村广场的时候,就看见很多人调头往出走,倪某坐的那辆车上还坐着3、4个阳泉人。他们在村口路边等着没有进上元村,没有见他们拿工具。到上元村是因为老板桌某到上元村了,我想去看看,结果没有见到。后来我才听说是我们老板桌某和王阿财有事情,我们老板不想让王阿财在上元村的人住在我们矿上。
(6)陈某5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2点半左右,我们公司上元煤矿的领导林某打电话说:“老板(指桌某)等会过来开会,搞一搞卫生,把人也集中一下。”到了下午3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就听见外面来了好多人,我隔着窗户往外面看,看见我们公司的那辆晋A×××××黑色马自达越野车在前面先过来,后面陆续跟来20多辆轿车,停在了上元村委大院旁路边,从车上下来大概100多人,有一部分人进来村委大院去了投资商“阿财”的工人所住的宿舍前面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在房间里面看不见了。过了大概半小时,那些人陆陆续续的都走了。
(7)杨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约4点钟的时候,我从宿舍去上元村的小卖部买东西,在我们公司宿舍的巷子里看见大概6、7辆车停在路边,看见广场上大概有二十几个年轻人,他们手里拿着棒子、砍刀、棒球棒还有小铁锹在广场上站着,我刚走到公司宿舍的巷子里,就听见他们有人喊你不要跑,我就觉得不对劲,赶紧往公司宿舍里面跑,一直跑到餐厅里面躲了起来,后听见进来餐厅很多人,他们在餐厅噼噼啪啪的砸东西,不一会就走了。
(8)林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3点钟的时候,我们老板桌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上元,然后他说下来接我,我就下去刚走到楼门口,就看见我们老板已经走到村口了,看见外边有很多人和很多车,老板就问我住在哪里,我说我住在二楼,老板说进去看看,然后在上二楼的途中老板就问我王阿财的人有没有在这儿住,是不是住在我们公司,在什么地方住,我用手指了指他们住的平房。然后他就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说你去看看,他们在不在,通知他们一下,这是我们的房子,让他们搬出去。不要和他们发生纠纷,和他们好好说。随后他就和我上了二楼我的办公室,大概问了二三分钟,随后我就把他送下楼他就和大部分的人和车都走了。广场里还剩几辆车和十几个人,我看见他们手里拿着铁锹和棍棒,其他的拿的什么我也没见,之后我就上楼了。我没见他们有谁去了西边的工人宿舍区,只看见这二十来个人在楼前晃来晃去的,没有做什么,后我就回了办公楼了,他们在楼前晃,我没有问过他们干什么。通过2011年6月22日15时之后在上元村委大楼的监控录像,我能辨认出李建军、陈某5、毛厚凤、王亚峰、“小王”、谢珠,其余的那些人我就认不出来了。
(9)赵某、张某2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在上元村村口停着三、四辆车,车旁站着好多人,他们手里什么也没拿,有的人还在路边聊天,说着福建话听不懂。
(10)李某4的证言。2011年6月21日晚11点左右,李建军给我打电话:“明天所有投资的股东开会,明天上午9点多你过来和顺开会,估计过去和顺的人比较多,你哥李某1不是也投资了,让你哥也一块过去,顺便捎上几个人。”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开着我哥的晋C×××××奥迪车,我哥开着他的福特商务车,准备走的时候是在阳泉四中集合的,是“春头”打电话联系的。当时已经有十几个年轻人在等了,还有一辆“葱头”开着的途锐轿车,过了十几分钟,又过来一辆北京牌照的斯巴鲁轿车,那些人上了车。上午9点多,我们到了和顺的和田加油站,我到加油站二层的办公室,和李建军聊天,后李建军就去宾馆开会了。下午3点钟的时候李建军叫我们上煤矿上面去看看,马自达越野车在前面带路,李建军的车和我们的四辆车跟着就一起往上元煤矿走,在加油站前面的一个路口还有三十辆左右车在等着,后来就跟着一起去了一个叫上元村的地方,进了村后我们就下了车,当时在我们后面的车里的人已经下车了,当时候的人就有200人左右,我看见他们往路西边的巷子里面走,我们就跟着往里面走,然后拐进一个院子里,我们进了院里,当时现场已经很多人了,现场很乱,有的门、窗的玻璃已经被砸了。后来我们听见后面屋子里面有动静,我们就过去,看见好像是餐厅的房子,我们在外面看见里面还有人提着个凳子,这时院子里有个南方人说:“不要砸东西,找人的。”大概二、三分钟的时间,进了院子里的人就出来了,当时我们就到了村委大楼前面的广场,后来看见李建军和卓总在村委大楼前台阶上说话,之后卓总就走了,大部分的人跟着卓总的车也走了,我跟着李建军上了村委大楼三楼林总的办公室,坐了十几分钟,我跟林总不熟悉,就下来了,这时我们阳泉过去的那几辆车已经从村口倒回到村委会楼前了,从阳泉过去的那十几人有的手中拿着镐把,有的拿着棒球棒,有的拿着小铁锹,有的拿着铁管,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建军下来了,我们就跟着李建军一起回到了和顺县城城口的那个加油站了。当时我们去了二十人左右,我只认识我哥李某1,开途锐车的“葱头”,其余的人都是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当时人比较多,现场比较乱,具体记不清阳泉所去的人谁进去被砸的院子里面了。
(11)王某的证言。和顺县喂马乡上元煤矿和路岩岭煤矿、南安驿煤矿被山西省政府整合资源后,属于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桌某在该公司仅占有12.25%的股份。由于桌某按照合同欠我钱,所以桌某于2009年11月2日和我签订合同,将其12.25%股权中的10%变更到我的名下作为抵押,并且明确规定如果桌某未还清我的所有欠款,我有权处置上元煤矿和路岩岭煤矿,拥有两矿的首采权和随时开采的权利。我和王某1是父子关系,刚开始时我和桌某合作签订合同是我签的,到后来我换回来福建有事,便委托我四儿子王某1代表我与桌某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处理事情。2010年5月份,我派驻严某1到矿上代表我行驶权利,同时还有15个工作人员,今年4月13日我又增加25个工作人员,5月份又增加了10个工作人员。正当我开展工作的时候,桌某不仅不按照合同履行,反而让我转到别的煤矿,我避免上当就没有同意。他就在今年6月22日纠集大约200多人来上元村,将我派驻的职工宿舍门窗及玻璃等厨房用具损坏,并且追打我厨房工作人员,还抢走管理人员陈某6的27000元现金,企图阻止我进矿。
(12)路某的证言。和顺县原上元煤矿和原路岩岭煤矿的股份原来是属于桌某在鸿润公司的12.25%股份中的,后来通过合法手续,桌某转让在鸿润公司10%的股份给王某,王某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持10%的股份是合法的。2011年6月22日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开股东大会,原定于2011年6月22日在公司总部开股东会,在2011年6月21日下午接到县政府通知,县正值两会期间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冲击现场,之后就通知股东把原定的股东会取消了。2011年6月22日上午,桌某、郑国林、高阳、魏文过来公司询问情况,我跟他们把取消会议的情况说清楚后,他们说还有内部事情商量,他们就到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开会了。2011年6月22日桌某纠集200多人到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发生的事情我不清楚。
(13)郝某、郑某、刘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在宿舍院子里看见郑国林的人往车上拿铁管、钢管等工具,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他们开着两辆车走了,具体去了哪里我就不知道,直到晚上6点30分钟左右,郑国林这些人都回来了,有的人在院子里说今天上午去上元煤矿打砸,要是煤矿的人不跑,会被打死的。我听见他们都在那炫耀,才知道他们去的上元煤矿。他们开着两辆车,去了十二个人。
(14)薛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3点钟,古窑煤矿主管易小强给我打电话说桌某带着几百人到上元煤矿了,具体干什么我没有问他。通过王某给我看的录像监控,我看见郑国林和桌某带人到上元煤矿闹事了,他们主要是为了冲击王某,想从王某的手里把上元煤矿拿走。我看到他们带着很多人,开着很多车,有的车还携带木棍、砍刀等工具。
(15)张某4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早上七点钟左右我跑步回来,看见郑国林的工人俞建茂在叫郑国林的工人起床,说老板叫我们有事,后来我就看见他们往一辆黑色的车上放钢管、铁棍等工具,然后坐着车就走了,具体去了什么地方不清楚,等晚上他们回来以后我才听说他们是去上元煤矿了。我看见十几个人坐着两辆车走了。今年6月24日左右,我看了上元煤矿的监控录像看到几百人坐着车去了上元煤矿,下车后有部分人拿着钢管铁棍。
(16)杨某1的证言。今年6月21日晚上11点钟,我记得好像是我给我姐夫李建军打得电话,说我第二天过生日,他是否你能回来,我姐夫说他在和顺公司有事忙让我第二天到和顺,他给我过生日。因为我没有去过和顺就想过来玩玩,所以就答应了。后来我姐夫让我联系张振春(外号“春头”),帮忙拉上几个他们公司的人,我给张振春打电话,张振春和我说好第二天早上7点多到阳泉四中附近碰面。6月22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因为闹肚子,所以是最后一个到的四中附近,张振春让我拉着的四个人我都不认识,副驾驶坐着一个人,后面坐着三个。我当时就没下车,拉上他们直接到了和顺的一个加油站,找到我姐夫,听到我姐夫说是他们公司的办事处,到了中午时,我姐夫让我和张振春他们相跟上直接去饭店,我和阳泉来的“贝贝”,还有我姐夫公司的一个人和“贝贝”的哥哥,就我们四个人在一个小桌子上吃饭,吃完饭后这个公司的人就让我开车和他相跟回公司,我一直跟着他,因为我对路不熟悉,后来一直跟着,就这么跟着到了一个村子里,进了村子里绕着一幢楼房就绕到了村口。下车后我看见大约有几十号人往前涌,我们阳泉来的人都在后面跟着,人挤得根本到不了前面。后来我看见前面的人突然朝一个巷子里跑去,等到我走到巷子口附近时,进巷子的人开始陆续往外走,我同时听见巷子里有打玻璃的声音,这时我才感觉这些人是来这里闹事的,我不愿意掺和这件事,就躲到村子里有健身器材的地方看。大约几分钟后,我看见阳泉来的人有人拿出砍刀、镐把、棒球棒,我害怕他们打架把我连带上,我就坐回我的车里面了。这时坐我车的一个小伙子让我给他打开后备箱,我打开后他拿出两个黑色的皮套子走了。我把车门锁了之后直接上楼找我姐夫去了。后来不多一会儿大部分人都开车走了,就留下阳泉来的那些人。等了大概二十来分钟,我们就走了,相跟回到阳泉之后,我就给张振春打了个电话,问他把人放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化工厂附近就行,我们就把这四个人拉在化工厂附近就让他们下车。阳泉过来大概十几人吧,我记得“小贝贝”开的是黑色奥迪车,张振春开的是黑色的途锐车,还有一辆灰色的商务车,我开的是京M×××××蓝色的斯巴鲁越野车,其他车我就不清楚了。我见阳泉的那些人拿着工具在广场上站着,也没有干什么。我没有见他们追逐过别人,我也没有见他们打砸过东西。
(17)王某1的证言。根据监控照片我认识郑国林、薛建明、黄伟忠、桌某、林华,在照片中全部标明。鸿润公司组建时,开董事会认识的桌某、郑国林、薛建明,后来通过郑国林认识的黄伟忠、林华。我在鸿润公司占10%的股份,我还知道唐才林、王孝茂参与到6.22事件中。
(18)薛某1的证言。和顺县6.22事件的监控录像我看过,录像中有桌某、郑国林、张华、曾见飞、黄伟忠、薛武雄、林华、薛建明,其他的人我不认识了。郑国林是在我们福建当地认识的,已经认识十多年了,其他人是通过郑国林认识的。
(19)桌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的前三四天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通知我6月22日到鸿润公司开会,我于是在6月21日在公司驻地财富大厦召开了股东大会,会后我们十几个股东就相跟着到昔阳县政府办了点事情,后直接到了和顺,住进了一缘酒店。我给上元矿的驻地代表林某打电话,让他和王某的驻地代表严某1说一下,我想和严某1谈一谈,林某后来告我说严某1等会过来,大约晚上12点林某和严某1就相跟着来了我住的地方。我和严某1说明天上午公司要开股东大会,来的人不少,明天我们要到矿上转一圈,让严某1给王某驻矿的人做做工作,为避免发生冲突,让王某的人撤走。刚开始严某1挺为难的,怕王某知道,因为当时只有我们三个人在,我给严某1做了个表态不会让别人知道,后来严某1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九点,路某、魏文、高阳、郑国林和我在鸿润公司参加股东大会,当时公司股东薛某、王某没有参加,因为害怕开会时有什么冲突,于是我开会前就让我公司副总申旭鹏和当地公安联系,请求对公司股东大会进行秩序维护。股东大会中我们通过一些决定,其中包括我质押给王某的股权,只是质押不是转让。中午1点左右林某给我打电话说严某1已经把他的人撤走了。大约下午三点多我就带着我公司的股东到了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看矿,我下车后林某就过来了,我问他王某的人在哪里住,林某着了一下旁边的一排房子,我就问林某楼上有没有人,林某告诉我楼上有两个人已经走了,后我就上楼看了看楼上确实没有人,后我就到林某办公室,我就问林某,王某的人还有什么东西在这里,林某说还有被子在这里,后我就让林某告诉严某1把东西都搬走,随后把每道门都用大铁丝拧住。大约待了不到十分钟我就走了。
李建军当时是富卓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担任鸿润煤业上元煤矿、吕鑫煤业北高邱煤矿的总经理。我只是安排他召集股东和管理人员开会,没有安排李建军招保安进驻上元矿。6月22日下午大约有一百多人到上元矿,我下面大约有五、六十人,公司的其他股东郑国林、魏文、高阳也带了他们的人,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带人到上元矿就是想震慑一下王某,让他的人搬走,然后坐下来谈这个事情,因为在这个事情之前,我通过各种途径和王某谈,可总是谈不成。王某和我是合作关系,我和王某刚开始在内蒙合作煤矿,结果没挣到钱,然后我又把喂马乡上元煤矿质押给王某,我和王某签订协议质押10%的股权给王某,相对应的煤矿就是鸿润煤业上元采区、路岩岭采区。到后来因为煤矿没有开工,王某把鸿润煤业上元采区、路岩岭采区据为已有,并私自派人进驻上元煤矿并想开采。我们股东都不同意,于是就在2011年6月22日召开股东会后到上元煤矿。那天上元煤矿宿舍被打砸的事情我是后来才听说的,具体是谁干的我就不清楚了。
(20)严某的证言。2011年6月22日下午1点或者2点记不清楚了,我到过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因为我在富卓能源有限公司有股份,当时是山西富卓能源有限公司通知我到上元村开会。当时是和我的司机一起去的,就我们两个人。我到了上元村委办公楼转了一圈就走了,没有看到有人拿砍刀和搞把,也没有看到有人打砸。当时开股东会有十几个人,我和他们打的交道少,有的人见过,但是叫不出名字。
3、被害人陈述。(1)严某1询问笔录。我是和顺县鸿瑞煤业上元露采区施工现场负责人,因为在上元村西边的院子里有我们煤矿的接待室、保管室、采购室、生产部、技术部、安全部、测量部还有我们煤矿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今天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我在我住的上元村委会大楼房间内的窗户上看见村口有几十辆车在外面停着,我就觉得不对劲,因为提前有信息说桌某要来闹事,我就感觉有问题,就赶紧通知我的工人跑,我就躲在我房间内不敢出去,因为他们来了三、四十辆车和两部卡车有200多人,我一直等他们走了才报案,来的还有郑国林。我们一共被损坏了11个门,5个窗户,1个饮水机,1个消毒柜。据我所知他们有人追我们的员工,具体有无员工挨打了我不清楚。
(2)陈某6询问笔录。2011年6月23日上午8时左右,我从县城回到上元村办公楼,发现财务室门被人损毁,进屋发现毛毯在地上,旁边有一个塑料凳子倒了,写字台的锁是完好的,放在床铺上的黑色行李包侧放在床上,拉锁被拉开,里面放的27000元现金不见了,于是我报了案。被盗的27000元现金全是新版的面值100元的票面,其中两万元是成把的。被盗的现金放在床上的黑色行李包内,夹在包内的衣服中间。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李建军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6月21日山西富卓能源有限公司办公室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明天上午九点钟到和顺分公司开会。当天我到了和顺公司驻地(和顺县城207国道和田加油站)后,卓总说要开鸿润公司股东大会,明天一起把和顺公司的职工大会开了,并说怕明天会有什么事情,让我就把职工叫过来。卓总还跟我说:“以招保安为名义找上二十个人,以后要经过公安局培训,正式上岗”。我就让我的司机张志远给张振春打电话,我直接告诉张振春,让他找20个人来和顺,组织护矿队,并让准备些镐把。张振春说车不够,我就打电话告诉李某4让他帮忙找几辆车,随后给我的小舅子(杨锁住)打电话,让他来和顺,顺便捎来几个人。我没有具体安排张振春所找保安的条件,只是说找二十个男子就行。这些保安都是张振春从阳泉找的,保安们于2011年6月22日上午八点左右来到和顺,除了二十个保安,张振春、小贝贝(李某4)、杨某、小贝贝的哥哥(大名不清楚)也都来到和顺。我安排他们拿一捆镐把来和顺护矿。
2011年6月22日中午,在富卓和顺分公司的食堂我给这二十个保安开了会,对他们说:“这里招二十个保安,主要是驻扎在和顺矿上护矿,每天管吃住,一个月3000元,想干的就留下,不想干的就回去”。他们都不干。我说的护矿就是在山上巡查,防止私挖乱采。我刚到上元村,见桌某和林某进了一个楼里,一会桌某出来了,严凯让我留下和林某了解一下矿上的情况,遂后我、小贝贝(李某4)、杨某、林某上了楼一边喝茶一边聊矿上的情况,小贝贝出去了一下,回来和我说外面的兄弟们都拿出东西了,我心里想他们应该是拿出镐把了,我就对小贝贝说:“都拿出来做什么呀?”随后小贝贝就出去了。我不清楚是谁安排大家拿出镐把的,他们只是说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就都拿出来了。进上元煤矿职工宿舍院子的都是南方来的人,我只是到过门口,门口一个福清人拦着,对我说:“不要砸这里面的东西,要是砸了以后会很麻烦。”我听了就没有进去,不过听见里面确实有人砸东西,当时我还劝阳泉的不要进,不要砸东西。
(2)荆海滨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6月21晚上张振春给我打电话,说等他的电话,明天去和顺,我一般不问他去干什么。第二天早上6点钟,春头在阳泉的“沃尔玛”接上我,我上了车后看见亮亮(谭志亮)、还有两个二十多岁的男的都在车上坐着,到了阳泉市旧车管所附近又等了三辆车,车上的人我都不认识。后四辆车一起往和顺走。到了和顺一个加油站,过了一会加油站附近又过来了十来辆车。午饭过后,张振春让我开车拉着阳泉的几个人往喂马方向走。在路上碰到好多去喂马的车,到了村子大概有三十多辆车陆续进村,听说话有很多南方人,我听见有人在一个场子里呐喊,具体呐喊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我锁好车刚到广场门口看见人都出来了,过了几分钟大部分人都出来上车走了,就剩下阳泉来的四辆车,张振春让我开了后备箱,阳泉人都在车上拿了棒球棒,我也拿了一根,我和几个不认识的人都在一个大楼的门口站着,春头、李建军还有几个不认识的进了这个大楼了,具体做什么该不清楚。大概过了一小时阳泉人一起回到加油站,李建军问大家谁想在这里的护矿队工作,每月给3000元,大家都觉得不能回家就没有人同意干,坐车一起回阳泉了。我没有砸打办公楼里的物品,只听见有踹门的声音。
(3)谭志亮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6月21日晚上张振春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和顺那边的山上出了点事,让我明天早上等电话到和顺。第二天早上6点多,张振春又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到阳泉化工厂附近等。我到了化工厂附近时已经有十来个人在等,其中我认识的有小贝贝、小贝贝的哥哥、刚子、佳佳、荆海滨、春头、杨某。后总共十七、八个人分乘的四辆车往和顺走。到了和顺城边的一个加油站,我、刚子、小贝贝、春头和杨某到了李建军的二楼住处。李建军让大家先等着,还说过一会加油站场上都会停满车的,该当时想肯定要闹事了,但是也不敢多问。午饭过后,我们六、七辆车就一起向喂马方向走,途中不断有车队加入,到了那个村子时大概有30多辆车。到了村子下车后,看到很多人,听口音有许多福建人,很多人都往一个巷子里走,我和海滨一起也往巷子里走,走到巷子里我听到院子里面有人喊这里有人,还听见踹门和砸玻璃的声音,快走到院子门口的时候,我看见大部分的人都出来了,我和海滨也就跟着出来了,过了几分钟,大部分人已经开车走了,就留下从阳泉来的人。后来春头让我们从后备箱拿了一捆镐把,我拿了一根,该、海滨、刚子三人就到院子里的那个健身器材上面玩了一会,当时李建军、杨锁住、春头、小贝贝在楼前站了会,然后他们让我进楼,我跟着他们上了二楼,下楼的时候小贝贝安排我们守住楼门口,我就往楼门口走,走的当中我听见有人踹门的声音,后我就到楼门口转悠开了,大概二十分钟后,李建军他们下了楼,大家相跟着开车就回到了加油站。我没有砸打办公楼内物品,至于阳泉人有没有持械追逐真的记不清了。
(4)同案犯罪嫌疑人杜彦君的供述与辩解。今年的一天,张振春打电话对该说,因为和顺要开矿,怕有人闹事,李建军让其叫上该手下的工人去和顺看矿。该在得到李建军的确认后,让张振春带上“刚子”、“亮亮”、“佳佳”、“海滨”去和顺。该没有安排他们,是张振春随意叫的。他们从和顺回来之后告诉该,他们当时去和顺时拿着镐把和砍刀,并且还被监控录了下来。
(5)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振春供述与辩解。2011年6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先接的是杜彦君的电话,他在电话里通知我说,李建军让我第二天去和顺。我就给李建军打电话,李建军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和顺的露天矿准备开了,让我明天到和顺开会。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我拉上“波波”、“明明”和李某4、李某4的哥哥、杨某一起开车去和顺。到下午三点钟的时候,一辆马自达越野车领着我们到了一个酒店门口,看见在酒店院里面停着大概有四、五十两轿车,后来我们就和这四、五十辆轿车相跟着往一个村子里面去了,到了村子的时候,我们把车子停好之后,见一辆车子上下来一个人,有好几个人围着他,我听人说,这是大老板“老卓”,后来这个人往前面走,后面的人就都跟着往前走,我们几个阳泉人在后面跟着李建军也往前面走,等走到村子广场的时候,听见旁边的院子里面有砸玻璃的声音,后来那些福建人就都很快的跑向那个院子,这时李建军告我们几个阳泉人,没有他的话,不要动手。等他们往那个院子里走时,已经有一部分福建人往外面走了。他们进院之后看见屋子的门窗玻璃已经被砸了,我们就往里面走,里面好像是个厨房,地上有碎玻璃,还有几根木棒,我看见里面没有人,就拿起一个木棒扔进里面,这时听见有人喊“有人”,我们就跟着往外面跑,后来出去也没有追到什么人,后来我们就跟着李建军往办公室楼前走,这时已经有福建人上车准备走了,后来有个叫“林总”的福建人跟李建军说:“你们先等等”。后来我们就把车开到办公楼前道上,我们就到了办公楼前。后来,那个“林总”跟李建军说:“你们去楼里看看有没有人,有人的话把他们叫出来。”我们就进了楼里,在楼梯旁的第一个房间该看见里面没有人,听见有人说,不要动屋里面的东西,他们就从楼里面出来了,在楼门口等着,后来听见有人喊“后面来了一群人,”当时我的车上就放着一捆镐把和一把军用铁锹,我们就到车上拿工具,我拿了一根镐把,我们就拿着工具往楼后面跑,但是没有看见什么人,有人喊“院子那面好像还有人”,我们就又跑向院子那面,但是也没有发现什么人,我们就还回到楼前了,后来李建军就让我们走了。
5.鉴定意见。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认字(2011)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损坏的塑钢门窗、透明玻璃、桌面、板凳、饮水机、消毒柜玻璃、电饭煲和铝盆等物品在鉴定基准日2011年6月23日的价格总金额为5523元。
6.辨认笔录。(1)张振春对在2011年6月22日李建军带领下到喂马乡上元村的“小贝贝”、“明明”、杨锁住、张志远、“波波”的辨认。
(2)陈某1对李建军、张振春、荆海滨、谭志亮进行辨认,经辨认,陈某1表示因距离案发时间长,再加上当时进门的有十几个人,并且他们拿着棍子和刀指着辨认人陈某1,辨认人不敢细看就赶紧跑了,所以不能确认照片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
(3)陈某3对李建军、张振春、荆海滨、谭志亮进行辨认,经辨认,陈某3表示因距离案发时间长,不能确认照片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
(4)张某1对李建军、张振春、荆海滨、谭志亮进行辨认,经辨认,张某1表示因距离案发时间长,不能确认照片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
(5)陈某2对李建军、张振春、荆海滨、谭志亮进行辨认,经辨认,陈某2表示因距离案发时间长,不能确认照片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
7.视听资料。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2011年6月22日15时前后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村委门前车辆、人员聚集的情况。
(2)上元煤矿宿舍及食堂被砸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质证,三被告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称该等均未进入院内,关于本案造成的打砸损失不是该等所为,与该等也没有关系。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建军的辩护人系庭审结束后接受委托,未参加庭审,没有参与庭审质证活动。
上述证据三被告人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真实,能够与三被告人无异议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6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和顺县喂马乡上元煤矿发生聚众打砸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从利于本案上述事实的证明效力角度考虑,依法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11年6月22日下午15时许,在和顺县喂马乡上元煤矿露采区有多车、多人聚集,以及露采区办公场所被打砸、露采区工人被追逐、拦截的事实,也能证实本案三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到达过案发现场,且三被告人对此也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实三被告人就是上述打砸行为的实施者,也不能证实打砸行为实际组织者和真正实施者与本案三被告人之间有无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本案经侦查机关组织数名被害人对三被告人是否为打砸人员进行辨认,均无果,三被告人从侦查阶段供述到庭审时的供述均否认其实施了打砸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军、荆海滨、谭志亮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军无罪。
二、被告人荆海滨无罪。
三、被告人谭志亮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明安
审判员: 冯丽红
人民陪审员: 程丽梅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