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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文、吴昌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11 10:31:46 浏览:

黄志文、吴昌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志文、吴昌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赣073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1.01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赣0735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系被害人张某6的儿子),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系被害人张某6的妻子),女,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系被害人张某6的女儿),女,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石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系被害人张某6的女儿),女,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石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4(系被害人张某6的女儿),女,1971年9���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石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5(系被害人张某6的女儿),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石城县。

上述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瑞龙,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黄志文,男,1992年7月26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

住石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吴昌良,男,1991年8月8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留,2015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男,1991年11月11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平,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院长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瑞龙,被告人黄志文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明,被告人吴昌良、李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平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4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8月22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恢复庭审建议书。2017年9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5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瑞龙,被告人黄志文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明,被告人吴昌良、李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石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21日22时许,张某1的朋友黄嘉清将张某1的面包车停放在石城县琴江镇锦绣嘉园小区内,几分钟后,被告人黄志文的父亲黄运平也驾驶轿车返回该小区,因张某1的面包车停放不当,致使黄运平的轿车无法进入车库。黄运平按喇叭提示车主挪车无果后用脚踹了该面包车的轮胎,张某6的妻子陈某1在自家楼上窗户看见黄运平的行为后与黄运平发生了口角,随后陈某1及张某6在小区楼下与黄运平发生揪扭,几分钟后,张某6的儿子张某1赶到现场,将黄运平打倒在地。黄运平及其妻子将黄运平被打一事电话告知了黄志文。黄志文在得知其父亲与他人发生冲突之后赶回石城县琴江镇锦绣嘉园小区,在途经石城县琴江镇白莲城路段时遇到被告人吴昌良和李超,并告知二人自己家中有急事。随后黄志文、吴昌良、李超三人陆续赶到石城县琴江镇锦绣嘉园小区,在该小区3栋2单元楼梯上,被告人黄志文欲使用小车方向盘锁打张某1,被他人阻止,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就先后用拳、脚对张某1进行了殴打,张某6夫妇等人在场劝架,在张某1被殴打的过程中,张某6被发现侧躺在楼梯上,经诊断已经死亡。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6符合患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符合猝死。经鉴定,张某6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志��辩解他回到锦绣嘉园时张某1和黄运平已经在二楼楼梯间厮打在一起,现场很多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事实和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

被告人黄志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志文基于报复心理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但是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客观上只是造成了张某1轻微伤,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起刑标准,故不构成犯罪。张某6身体上的伤害乃至猝死的后果与各被告人之间没有事实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各被告人不存在对张某6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吴昌良辩解其没有殴打他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超辩解他没有打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1、依法追究黄志文、吴昌良、李超、黄运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决四被告人赔偿原告张某1医药费3879.52元、误工费220元(110元/天×2天)、护理费220元(110元/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天)、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5619.52元;庭审过程中变更医药费为3814.52元,共计人民币5554.52元。3、依法判决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因被害人张某6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38500元(26500元/年×9年)、尸体冷藏费5663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09天×70元/天)、丧葬费260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3895998.5元。庭审过程中变更共计人民币为389598.5元。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黄运平与被告��黄志文系父子关系,被害人张某6与张某1系父子关系,双方亦系邻居关系,均居住于江西省石某县琴江镇锦绣嘉园小区(下称“锦绣嘉园小区”)三栋。2015年2月21日22时许,黄运平驾车返回锦绣嘉园小区,在途经锦绣嘉园小区三栋和四栋之间的道路时被停放在此的一辆面包车挡住去路,无法前行。黄运平按喇叭提示车主挪车无果后,下车用脚踢了该面包车的轮胎,面包车的警报器便发出报警声音。张某6的妻子陈某1在家里透过窗户看到黄运平用脚踹自己家里的车便与黄运平发生口角。随后,陈某1和张某6先后从家里来到小区一楼继续和黄运平吵口,双方因此揪扭在一起。几分钟后,张某1亦从家里来到小区一楼,看见黄运平和其父母拉扯,便上前把黄运平摔倒在地上并用拳头殴打黄运平。后被邻居劝开。黄运平及其妻子温某4把黄运平被殴打一事用电话告诉了黄志文。���志文得知黄运平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乘坐出租摩托车从石城县琴江镇财富广场赶回锦绣嘉园小区,在途经石城县琴江镇白莲城路段时遇到被告人吴昌良、李超,吴昌良遂与黄志文打招呼并问其去干什么。黄志文告诉他们两人“我家有事,我先回去”。吴昌良和李超听到后便想去黄志文家里看看有什么事。随后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先后赶到锦绣嘉园小区。黄运平及其妻子温某4打完电话后,张某6、陈某1、张某1等人便想从小区一楼返回家里,黄运平追至锦绣嘉园小区三栋2单元201室门口用拳头殴打张某1,并和张某1揪扭在一起,黄志文、吴昌良、李超等人便将张某1等人堵在201室门口的休息平台上,黄运平向三人明示是张某1打了他。黄志文手持一根汽车方向盘锁欲殴打张某1,被在场的邻居阻止,没有打到张某1。张某6、陈某1亦在现场劝架并阻止他人殴打张某1。黄志文、吴昌良、李超便用拳脚殴打张某1,张某1被打后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周围邻居亦在现场劝架。在场的人群在离开201室门口休息平台下到小区一楼的过程中发现张某6侧躺在锦绣嘉园小区三栋2单元楼梯口内的楼梯上,后被处警民警送至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某6已经死亡。经鉴定,张某6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6符合患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符合猝死;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志文的供述。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22时30分许,我在财富广场玩时接到了我母亲温某4的电话:“快点回来,爸爸晕在地上不会动了”。接着我父亲也打了电话叫我回家。听完电话我马上打摩托车往家里赶,在路过莲城北路卖猪肉的地方时遇到了李超和吴昌良,他们就叫我,我就说家里有事没有停下来,他们就问我什么事,因摩托车骑得有点远了,我打了李超电话听不清楚,又打了吴昌良的电话和他说“我家有事,我先回去”。当我回到锦绣嘉园3栋2单元坪里时看见我父亲正和3栋2单元的一个邻居吵口并打架,我便走到父亲的车子边打开后备箱从里面拿出方向盘锁,然后我手拿方向盘锁从3栋2单元上楼,上了一层楼后看见我爸爸和对方揪打在一起,我想冲过去打对方,但被我隔壁开麻将馆的男子拦住,方向盘锁也被人抢走了。后来邻居把我爸爸和那个面包车的车主拉开了,我就下楼了。过了一会,我听见又吵起来了,我又走到3栋楼下,看见李超、吴昌良和对方在二楼的平台上揪扭,很多邻居在劝架,对方的父亲站在第一层楼梯的最下面也想往上冲,接着对方的父亲突然坐在楼梯上,后来110的车子来了把对方的父亲送至医院,我和我爸来到派出所。

我妈说我父亲开车回去时有一辆面包车停在锦绣嘉园3栋楼下过道上把路堵住了,我父亲开车过不去,就用脚踢了面包车轮胎,面包车警报响了,车主听到就在楼上骂人,我父亲就和他吵了起来,那车主就下来和我父亲吵口并打了我父亲,我父亲被打晕了一会。

我到现场后看见我父亲在3栋2单元一楼楼梯上打架,都是空手打架;再后来看见李超、吴昌良也上前和那个面包车主发生了揪扭,后来被人劝开。

我没有看到对方父亲和谁有身体接触,他突然一下子坐在楼梯上。

2、被告人吴昌良的供述。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我和李超到了黄志文的楼下后,黄志文就过来和我们讲他的父亲被人打了。我问黄志文谁打的,他没有回答就走回了他原来站的地方。过了五、六分钟,黄志文和李超朝楼梯上喊打人的人下来,过了一分钟左右,黄志文和李超站的地方有人朝楼梯上冲上去,我也冲上楼梯,在一楼半楼梯的地方看见黄志文和李超站在我上面几个楼梯上,他们的上面站着一个三十几岁的男青年,旁边站了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婆,边上扶手旁站了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头,接着我看见黄志文和李超上去抓住了那个三十几岁男青年的衣服,想把这个人拉下来,这个被拉的男青年就面朝下用脚踢他们两人,老太婆就过去帮着挡住黄志文和李超来,老头子也张开手叫大家不要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有一个女的讲有人摔下去了,大家开始散开来,我也往下面走,看见刚才那个老头头朝上躺在第三个楼梯靠墙壁的一边。

我没有动手,黄志文和李超都动手和那个三十几岁的男青年拉扯了。我们下来后,我看见黄志文手中拿了一根长约六七十公分的像棒球棍样的汽车方向��锁放在了一辆汽车的后备箱。

我们冲上楼梯,黄志文和李超在我前面,我看见他们抓了那名三、四十岁男子的衣服,但是后来我被人挡住了。

3、被告人李超的供述。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我在家里看电视,因为白天我和吴昌良、黄志文约好晚上去茶庄打牌,晚上8时许吴昌良来我家里找我,他在我家里坐了一下,约9时许我们两人步行准备去金某广场的一清茶庄打牌,当走到白莲城卖水果的地方吴昌良叫了一句:“黄志文,你去哪里”。此时我看见黄志文坐了出租摩托车往他家的方向走,黄志文应了一句我没听清楚,约一分钟后我的手机响了,是黄志文打的我没听清楚他讲什么,随后黄志文又打了电话给吴昌良,吴昌良接完电话后同我讲,黄志文讲叫我们在茶庄等他,他家里有事晚些出来。吴昌良邀我去黄志文家里看一下,当我���走到锦绣嘉园小区3栋外面一个单元楼下看见有人在吵架,很多人围观。后来我们看见黄志文并和他站在一起,吴昌良问黄志文什么事,但他没有回答我们。过了二、三分钟我看见有人往3栋2单元楼梯上冲,黄志文、吴昌良先进了楼梯间往上冲,我也马上往上冲,后来我和吴昌良冲到了最前面,当时二楼套房门口休息平台上有两三个妇女在那里用手拦住我们劝我们不要上去。这几个女人的后面站着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我们挤了几分钟没有挤上二楼套房门口的休息平台上,后来听到一个人讲有人摔倒了,站在我后面的人就开始往后退,我们见状也往后退,当我走到一楼上面第二、三个楼梯时,看见一个白头发的老头侧躺在靠墙的楼梯上,头朝上,警察到场后我一个人租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我想冲上去帮忙,我没有动手打那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及老头,也没看见其它人打他们。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其陈述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11时许黄嘉清驾驶我的面包车带张祖宏来到锦绣嘉园小区,黄嘉清停好车后和张祖宏来到我家聊天。过了二、三分钟不知是我父亲还是母亲告诉我:“有人在踹你的车”。于是我和我父母及两个朋友下楼来到小区坪里,我问那男子“你为什么打我的车”,他说“你车挡了我的路,踹了你的车又怎样”,我非常生气,就想冲上去扯他,张祖宏和黄嘉清上前拦住了对方,有一个较矮的妇女拦住了我。我用手推开这个妇女,冲上去用右手抓住那个男子胸前的衣服,他见我扯他就挥拳朝我头上打了两拳,我就使劲把他撂倒在地上朝他头上和身上打了几拳。后被我朋友和邻居拉开了。拉开后那男子站起来用手机打电话喊人来,过了十来分钟,那男子的老婆、女儿、女婿还有七、八个男青��来了,男青年一来就冲上来要打我,我就往自己家里跑。跑到3栋2单元201室门口时,被对方男青年追上,他们对我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男青年用一根红色棍棒来打我,被301房劝架的姓廖的男子挡住,没有打到我。后来我被打得没有办法,双手抱头蹲在角落里让他们打,我被打蒙了,他们见我无还手之力,就下楼打我的父母,他们下楼后我走到楼上302房家里打电话报警,我打完电话我母亲来到我面前讲你父亲被人打倒了。我下楼看见我父亲一动不动地侧卧在一楼楼梯口铁门外边。后被警察送去了医院。因当时人多很乱,我没有看到对方的人打我父亲。我当时喝了点酒有点冲动。

5、证人黄运平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22时30分许,我开车回家,但小区道路两边都摆了汽车无法通行,按喇叭后无人来挪车,我就喊谁的车,怎么能这样停,别人��不要过了,又没人答话。随后我用脚踢面包车的轮胎面包车发出了警报声,此时我听见2单元有人在骂人,我就与他对骂。随后2单元下来男女共计四、五个人,我与他们吵了起来,其中有一个年纪更大的五、六十岁的男子就上前抓住我的衣服,我就与他拉扯起来,他把我胸前衣服的扣子都拉掉了,随后他儿子过来朝我的嘴巴部位打了一拳,将我打倒在地。当时面颊肿胀,嘴角流血。后来我打电话和黄志文讲了并叫他回来,张某6及其儿子见我打电话喊人便从楼下空坪朝锦绣嘉园3栋2单元楼梯上走想逃回家。我追至二楼201室门口,用手朝张某6儿子身上打了两拳,张某6的儿子想还手打我,被邻居拉住。我就准备下楼,此时我看到黄志文赶到了现场,过了几分钟,看见李超、吴昌良也在现场,他们来了后都站在楼梯口朝楼梯上闹,意思是叫上面的人下来讲清楚打人的事来��我正要下楼时,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冲上了楼梯,但黄志文被边上的邻居拉下了楼,我和另外几个邻居在二楼休息平台下面拉住了李超、吴昌良,他们没有冲上二楼休息平台张某6儿子站的地方,也没有打到张某6的儿子。我在下楼的时候看见张某6侧躺在一楼上来的第三、四个楼梯上。

6、证人陈某2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22时许,我在家睡觉,突然听见楼下有汽车喇叭声和警报声,张某6就叫我下楼看下是不是我儿子的车挡了别人的路,我在窗户上看见黄运平开了辆车停在我儿子车的附近,还用脚踹我儿子汽车前轮附近,我说你踹坏了我的车要赔嘞,于是他就骂我。我和张某6先后下楼,张某6下楼后边拉扯黄运平边责问他为什么要踹我的车,我们在那里边拉扯边吵口,过了10来分钟被邻居劝开。在我和张某6与黄运平边拉扯边吵口的��候张某1也下楼了,黄运平看见后就冲上去要打我的儿子,我和张某6就走过去护着张某1,怕他被打到。后被邻居劝开并拉上了楼,张某1走到二楼门口平台上,我突然看见黄运平的儿子拿了根车锁往我儿子站的地方冲,我走过去站在张某1与黄运平儿子中间拦着,但没拦住,黄运平的儿子还是用车锁打到了张某1的头部,跟在黄运平儿子后面的三个年轻男性也上前用拳头打了我儿子,张某1被打后用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张某6看见张某1被打后冲上来拦着黄运平儿子不让他走,黄运平儿子用手中的车锁打了张某6头部一下,张某6被打后头上脚下趴在了楼梯上,双手放在腹部。我看见这种情况冲上去要和黄运平的儿子拼命,并拉扯黄运平的儿子,被在场群众拉开。当我走回楼梯口时,张某6被在场群众抬到了门外的地板上。后被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张某6经抢救无效死亡。

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在张某1的家里喝茶,听到楼下张某1的车子警报响了,张某1的母亲陈某1从窗户探头出去看了一下说是不是我们的车子挡住了他们,我说我去开开来。我走到楼下的时候,看见一个四、五十岁的平头男子站在张某1的车旁与张某1的母亲陈某1吵口,张某6听见他们吵口后也下楼与那男的吵起来并冲上去拉扯那个男子。之后张某1也下楼来了,他看见张某6与那男子拉扯也上去揪扭那个男子,我和在场的几个邻居把张某6劝上楼去了,张某1和那个男子则还在楼下坪里互相揪扭,我就返身劝他们不要再揪扭了,在劝架过程中看见双方都用拳头打了对方头部一下。后来我和邻居把他们两人拉开。拉开后那个男子就用手机打电话,说什么我没听清楚,我和张某1及其老婆赖小红则一起上楼,当走到二楼的时��,那个男子带着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从后面追上来,那个男子指着张某1说“就是他”。那几个年轻男子就过去对张某1拳打脚踢,张某1双手抱头缩在二楼楼梯的角落里,打了三、四分钟后他们就停手了。我看见情况不对就下楼去打110报警,并打了120电话。打完电话返回去的时候,我看见打了张某1的那三个年轻男子和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都站在楼下坪里,张某6躺在一楼上楼的大门口外面。后来警车把张某6送去了医院。

因为张某1的车子挡住了路,那个男子的车子无法通过,因为这个事情那个男子和张某1及其父母发生口角,并导致张某1和那个男子打架。

张某6只是上去拉扯那个男子,他们都没有动手打对方。

在楼梯上的时候,就是那三个年轻男子动手打了张某1,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当时站在后面没有动手。

我没有看��有人打张某6。

8、证人张某7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黄嘉清开了张某1的车带我一起到了张某1锦绣嘉园3栋301室家里喝茶,黄嘉清把车停在楼下马路上,几分钟后我们听见楼下张某1车的警报响了,陈某1从窗户探头出去看了后说是谁的车子挡了路。黄嘉清知道自己车子没停好就对张某1说我们回去。我们下楼后看见一个中年男子站在张某1车的后面正在和陈某1吵口,双方都用难听的话骂对方。过了一会儿张某1的母亲陈某1从楼上下来跟那个中年男子在楼下的坪里吵了起来,黄嘉清去劝他们,我站在三、四米外的马路上看,过了一会儿张某6也从楼上下来了,下来后和那个中年男子吵了几句,张某1的父亲和那个中年男子揪扭在一起。黄嘉清在边上劝架。之后张某1也下来了,他看见他父亲和那个中年男子揪扭在一起就上去揪扭那个中年男��。黄嘉清和几个邻居把张某6劝到了旁边,后来把张某1和那个中年男子也拉开了。后来我看见那个中年男子拿出手机打电话,说了什么我没听清楚,过了一会儿张某1及其父母、黄嘉清就一起上楼,我也跟着往楼梯那边走,我走到一楼楼梯的时候看见那个中年男子和几个年轻男子从后面追上楼去了。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根大概七十公分长的棒球棍样的物体,在二楼的休息平台追到张某1他们后那几个年轻男子用拳头打张某1,张某1被打后双手抱头缩在角落里,我看见他们打架就跑到楼下马路上去了。在马路上站了几分钟再回头看楼梯这边时看见张某1的父亲躺在一楼楼梯铁门外面,后来警车把张某6送去了医院。上车的时候我帮忙抬了他的一只手,发现他这只手软绵绵的没力气的样子。

因为黄嘉清把张某1的车停在了张某1楼下挡住了路,那个中年男子的车开不过去,那个中年男子踢了张某1车的轮胎,因为这个事情发生吵口、打架。

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23时许,我在琴江壹号接到我妈妈的电话,他说:“你爸爸在家里楼下被人打了,快点回家”。我回到我家楼下小区,看到很多人,我爸爸嘴巴有血、衬衣的钮扣被扯掉了。看到这种情况我当时情绪很激动,问我爸爸是谁打了你,但他说你别管你走开。后来我看到3栋2单元楼梯上有好多人,我也走过去上到二楼平台上,但被4栋的一个叔叔抱住往楼下拖到了楼下小区里。后来110民警来到现场,我看到一个老头躺在了3栋2单元门口。

10、证人徐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22时30分许,我在家听到楼下有吵架的声音后,来到小区里,看到我家楼上的老张夫妇及其儿子三个人正在和锦绣嘉园3栋1单元的一个��十多岁的男子在吵口,老张夫妇俩说那个男子踹了他的小车车门,老张夫妇俩边说边扯那个男子的衣服,一直纠到那个男子不放,当时我看到那个男子嘴里有血。我和邻居老廖的老婆一直劝老张夫妇不要打,极力推开老张夫妇,但老张夫妇俩比较蛮,推不开他们。后来他们拉扯到3栋2单元楼梯口,又从楼梯口打到二楼我家门口,这时来了两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分别拿了一根棍子从楼梯口冲上来想打老张夫妇的儿子,老张夫妇的儿子抱住头蹲在地上,老张夫妇站在边上护住儿子不让他们打,那两个男青年没有打到老张的儿子被老张夫妇挡掉了,木棍打在老张夫妇身上,打了几下他们立即逃走了。他们逃走后我看到老张还没有什么异常反应,老张的老婆还在和对方揪扭。后来我进入家中关上门,过了一会我出去看了一下,发现老张侧卧在一楼铁门内。

第二次��言的主要内容是:后来他们一直相互拉扯到2单元的楼梯口,过了几分钟来了两个二十几岁的男青年,他们手里拿了一根棍子想冲上去打老张的儿子,老张夫妇去阻拦,我没有看见他们打到老张的儿子,也没有看见他们打到老张夫妇。

11、证人温某1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我妻子陈小丽在我家楼下车库开了一家麻将馆,2015年2月21日10许,我们正准备关门睡觉,看见黄运平开了一辆车进入小区在3栋西边的过道过不去,西边停了一辆面包车。黄运平下车拍了那辆面包车警报器响了但主人没有来,黄运平又用脚踢了面包车轮胎,这时3栋2单元302室西边窗户有一个老头伸出头对黄运平说踢坏了车你赔得起吗,黄运平说了什么我没听清楚,那个老头从楼上下来拍了黄运平的车后双方互相对骂,老头先过去用手抓拉黄运平的胸前衣领,我便上前将老头劝开,过了一会老头的老婆下来了,就上前拽黄运平的衣服,我又过去拉开了这个老太婆,但是她很蛮不停的要去拉黄运平。这时老头的儿子从楼上下来,老头又上前拽黄运平,黄运平一直没有还手。老头的儿子一下来就上前揪扭黄运平,我妻子陈小丽上前拉住老头的儿子,被老头的儿子摔倒在地,老头和其儿子又揪扭黄运平的衣服,并把黄运平打倒在地上。黄运平的嘴巴里出了血。后来双方都散开了。后来黄运平的儿子和女儿回来了,问谁打了他父亲并冲上二楼休息平台,我上去把他女儿拉了下来,但他女儿很不高兴,我便退回了4栋我的车库旁边,我在那里的时候没有看见有谁打到老头,也没有看见老头受伤。

12、证人陈某3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我在自家一楼的车库开了一个麻将馆。2015年2月21日10时左右在3栋1单元6楼居住的“光脑”开车从外面回来被一辆面包车挡住了路开不进车库里,“光脑”下车走到面包车面前我听到警报声,他又讲谁的车下来开走。这时3栋2单元3楼西边那套房子里有人开始骂“光脑”,我便走过去问“光脑”什么事,后来张老头夫妻从楼上下来并和“光脑”吵起来,过了一会姓张的儿子下来,我过去和他说劝你父母回去,把车开开来,刚说完他就用双手推了我一下,把我推到在地上。我爬起来后发现衣服湿了,手也被擦破了。同时看到“光脑”也从地上爬起来,嘴巴上有血。我就回到了我的麻将馆,后来我看到好多人围在3栋2单元门外,我走过去看见姓张的老头躺在地上,民警把他送去了医院。

13、证人黄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10时左右,我听到我家楼下一直有按喇叭的声音,并有人喊是谁的车,请移开一下,我的车过不了。持续了二十多分钟。我站在���己的卧室窗前往外看,看到是三栋住户“光脑”的车被堵住了,“光脑”见没人回应就朝面包车右前轮踹了两脚,面包车发出警报声,随后看到3栋2单元302室一个老头在其楼上和“光脑”对骂,后来老头和老头的老婆、儿子下来了,老头一下楼就指责“光脑”踹了他家的车,双方吵口的时候,老头一方有一个男的踹了一下“光脑”的车,双方越吵越凶,陈小丽上前劝架被老头的儿子推了一下仰面朝天摔在地上,老头上前抓扯“光脑”的衣服,老头的儿子将“光脑”摁在地上打,因为有一辆车挡住了视线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到。过了十几分钟我听到楼下还有吵声,我就穿起衣服下楼,看到刚才吵架的老头已经平躺在3栋2单元门外的地上,脸上有血迹,还有呼吸,老头的儿子站在老头旁边没有去管他父亲。好多旁人叫老头的儿子拿衣服给老头子穿并送他去医院抢救。后���“光脑”的老婆帮老头穿上了衣服并催促老头儿子开车送老头去医院,但老头儿子置之不理,民警来后送老头去了医院。

14、证人廖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家睡觉听到吵架的声音,我爬起来走到二楼201室门口时发现201室门口已经站了很多人了,其中有老张及其老婆和儿子,一单元老黄及其儿子、老婆,另外还有三个年轻人和老黄一家人站在一起。我一下去便看到这三个年轻人中一个体形偏胖头发有点少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向老黄询问是谁打了人,老黄就指了一下老张的儿子。三个年轻人就冲上去要打老张的儿子,那个体形偏胖的年轻人用拳头朝老张儿子的头顶捶了一拳,另外一个穿西服的年轻人手拿一根长约六、七十公分的铁棍也想上前打老张的儿子,但是被我抓住了棍子没有打到老张的儿子。老张的儿子被打���一拳后双手抱着头蹲在地上。老张上前护着儿子,加上周围邻居的劝架,那三个年轻人没有再动手就和老黄一家开始往楼下走准备离开,老张就追下去想抓住打他儿子那一拳的那个年轻人,因为当时他们都快到一楼了,我穿了一件内衣没有跟下楼,而是返回家里穿了一件外套,等我穿完外套下到一楼时看到老张已经趴在一楼的台阶上,台阶上还有血迹。后来老张被送去了医院。

15、证人许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家上网听到楼下有汽车警报声,我就来到卫生间窗户往下看,是小区3栋姓黄的业主开了一辆黑色轿车想转弯进入3栋前面停车,但因为有一辆白色面包车挡住无法转弯,黄姓男子就下车朝面包车轮胎位置踢了两脚,面包车发出警报。我又继续返回上网,后来听到楼下有吵口的声音,我透过卫生间窗户看到姓��的男子正在和3栋1单元住户姓张的一家人吵架,老张和黄姓男子争吵了一下后就上前抓黄姓男子的衣服,黄姓男子也抓住了老张的衣服,老张的儿子赶到现场看到父亲和黄姓男子拉扯,就冲过去和黄姓男子拉扯在一起并把黄姓男子摔倒在地上,老张的儿子压在黄姓男子身上并用拳头朝黄姓男子脸部打了一拳,黄姓男子还流了血。被人拉开后黄姓男子拿起手机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小区来了两、三辆小车,老张某9就往家里走,黄姓男子的亲戚来了后就追上老张住的3栋2单元楼里,后来的情况我就没看到了。

16、证人何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家看电视时听到楼下传来汽车报警声,我担心自己的车被人动过就赶紧下楼查看,下楼后看到有几个人在吵架,我就劝他们不要吵,我刚说完就看到住我这个单元3楼的老头和他的老��、儿子从一楼往单元的楼上跑,紧跟着有几个人随后追了上去把老头和他的老婆、儿子堵在了2楼201室门口的休息平台上,几个人发生了拉扯,因为我在一楼没有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没过多久我看到有个年轻人手里拿了一根方向盘锁冲上了二楼平台,还有一个年轻人手里也拿了东西,但是他们是否使用工具打人我没有看到。过了十多分钟陆续有人下来,等那些人下楼散开后,我看到住在三楼的白发老头已经躺在我这栋单元的门口了,一动不动。后来老头被公安局的送去了医院。

17、证人温某2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10时30分许,我在家睡觉时突然听到楼下很吵,我就来到楼下空坪路上看见黄运平家的人和老张家的人因为停车的事在吵架,我下去的时候没有打架只是在吵口,过了十几分钟,老张和他的老婆、儿子三个人想上楼回家,���时来了四、五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其中一个男青年手里拿了一根长约七、八十公分的不绣钢铁棍,当老张和他的老婆、儿子三个人走到我这个单元二楼休息平台的时候,这四、五个年轻人冲上去打老张和他妻子、儿子三个人,我当时站在一楼坪里只听到打架的声音,怎么打的我没看到。打了十几分钟某四、五个年轻人先后从楼梯上下来并马上离开,我顺着楼梯往上看,看见老张躺在楼梯那里不动,后被救护车送去了医院。

18、证人孔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我在家里睡觉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穿好衣服下到一楼看到好多人站在3栋2单元二层楼的休息平台上拉扯,我走上去看到黄运平夫妇和老张夫妇及其儿子等人站在休息平台上,有些人从楼梯上挤上来,我就面朝下拦住那些人劝他们不要挤上来。过了会休息平台上的人又往���梯下走,我看到老张从我的右手边走下去。我看见他们往外走我也跟着向下走,我走下楼梯看到老张脸朝下卧倒在第三个楼梯上(由上往下),我见到后还说你们来帮手啊,后我扶了老张起来再扶他走到楼梯门外将他放在地上,他的脸上有血,后来警车将他送去了医院。

我没有看到有人打了老张及其家人,也没有看到老张是怎样倒在楼梯上的。

19、证人陈某4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黄运平开车回家要将车子停进自己的车库,姓张的老头子的儿子将面包车停在路上挡住了黄运平的车子。黄运平就用脚踹了面包车轮胎并发出报警声,姓张的家人在楼上发出了叫骂的声音,黄运平就说有本事就下来。后来我在自家的阳台上看到姓张的两父子冲下来,张老头抓扯黄运平的胸前衣服,姓张的老头的儿子用拳头打倒了黄运平,陈小丽上前劝架也被姓张的儿子推倒在地,过了一会儿姓张的父子回家了,黄运平的女儿、儿子回来了,还叫了几个朋友过来,黄运平和他的儿子走上楼梯来到姓张的家门口,我就下楼来到3栋2单元楼梯口,看到姓张的老头子躺在地上,脸上有血。听围观的邻居讲是从楼梯上滚下来的。后来民警来了把老人送去了医院。

20、证人赖某1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22时左右,我老公的朋友黄嘉清将我公司的一辆福田风景牌货车停放在我家楼下小区路旁,22时30分左右,楼下的货车发出警报声,我听到我婆婆陈某1问楼下:“你为什么踢我的车”。楼下的人说:“踢你的车怎么了,你有本事你就下来”。双方开始吵架,张某6本来在床上睡觉听到后对楼下说:“你欺负我们家没有人,那我就下来你敢把我怎么样”。我公公说完从床上跳起来连外套都没穿就直奔楼下去,我老公听到后也从沙发上跳起来直奔楼下去。我也顾不上穿外套跟着下楼去。我到一楼楼梯口看到我公公和一个中年男子扭打在一起,我老公冲过去后把一个人推倒在草地上,边上很多人围观和劝架,我觉得他们发泄完自己的情绪就没事了,于是我先回家了。过了几分钟,我看见他们还没回来就想下楼看看,我走到二楼发现一楼到二楼的楼梯上围满了人,我老公坐在201室门口双手抱着头,有三个男子对我老公拳打脚踢。我上前拦住他们讲不要打我老公了,他快被你们打死了。有个男子听我说完后还踹了我老公几脚并瞪着我,我很害怕便跑回自己家去了。过了几分钟我在三楼北侧楼梯转角处窗户口往下看,看见有一个男人拿着一根棍子在打人,我赶紧下楼,我到了一楼看到我公公躺在地上,脸上全是血,怎么叫他他都不回应。后被民警送去了医院。

我看见有十多个人动手打了我公公和老公,其中一个男子拿着棍子,其余的是空手,那棍子类似轿车方向盘锁。

21、证人曾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2月21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路过3栋楼下时我看到姓黄的绰号叫“光头”的男子开车想过去,左边一辆面包车把他的车挡在了路中间,他下车用脚踢了一下面包车的轮胎,面包车警报器响了,这时3栋3楼有个妇女探出头来说光脑打了他的车,两个人吵了起来,我把车推到自己楼下,转回去时看见老张夫妇和两个男子跟“光头”拉扯在一起,我和陈小丽上前劝架,其中一个男子把陈小丽推倒在地上,一个个子较矮的男子将“光头”摁倒在地面上,我和邻居将他们劝开后就回家了,后面的事我不知道。是死者老张那边先动手的。

22、证人陈某5的证言。第一次庭审以���,张某1提供了一张有陈某5录音内容的光盘一张。在该录音光盘中陈某5陈述的主要内容是:她站在阳台上看下去,看下去是可以看得到有人手里拿着一条铁棍……不分清白,打他两棍,一个人从头上打下去,另外一个人从另一边打下去,打了两棍,就打死了。打了这个人就躺下去了,从楼梯上滚下了,滚到楼梯间,他们还拳打脚踢踢他下去。

本案在补充侦查期间,陈某5向公安机关陈述:这段录音资料中确实有她的声音,是她在务工的鞋材厂里与他人聊天的内容,是被谁录的音她并不知情。她居住在锦绣嘉园15栋1单元702室,2015年农历正月期间她在屏山老家,她是农历12月29日回屏山老家的,直到过完元宵节才回锦绣嘉园居住,事发时她没有在场。农历正月初六她到锦绣嘉园家里收拾东西,当天下午14时许就返回了屏山老家,期间她听到一些人聚在一起谈论���们打架的事。她在录音资料说的这些内容不是真实的,是她听说来的,她没有亲眼看到她说的那些事情。她家住的锦绣嘉园15栋1单元702室的阳台上看不到事发场所。

2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锦绣嘉园小区三栋2单元一楼至二楼楼梯上。在一楼至二楼的第二、三、四个台阶上可见血迹。

2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一)、基本情况

委托方:石城县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死者张某6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

受理日期:2015年03月02日

鉴定材料:1、石城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

2、询问笔录;

3、张某6尸体;(石某县殡仪馆冰冻保存)。

检验日期:2015年03月02日

检验地点:石某县殡仪馆

在场人员:张某1、张某3、张某5、张某2、张某4、周某、邓龙翔等。

鉴定日期:2015年03月16日

鉴定地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被鉴定人:张某6,男,殁年71岁,身份证号:。

(二)、检验所见

左额顶部见一2.5×1.0c㎡挫裂创;左眉弓外侧见一1.5×0.8c㎡挫伤;左眼外眦部见一2.5×1.0c㎡挫伤;左鼻背部分别见1.1×0.5c㎡挫伤、0.5×0.3c㎡挫伤;左颧部见一2.5×1.5c㎡挫伤;右颧部见一3.0×1.5c㎡挫伤。颅骨未触及骨折。腰部见散在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0.5cm、0.3cm、0.3cm、2.3×0.5c㎡;左上臂上段外侧分别见大小为1.0×0.5c㎡、0.3×0.3c㎡表皮剥脱;左髂前上棘部见一2.0×0.6c㎡的表皮剥脱;右肘部外侧分别见大小为1.2×1.2c㎡、0.8×0.8c㎡类圆形表皮剥脱;右膝关节见一0.7×0.2c㎡的表皮剥脱。

(三)、分析说明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张某6存在“左额部发际内小��裂创,右颞肌小范围挫伤,左眉弓外侧、左眼外眦部、左鼻背部、左颧部、右颧部、背腰部中线位、左腰部、左髂前上棘部、左上臂上段外侧、右肘部外侧、右膝关节前侧存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上述损伤分布范围相对较广泛,结合现有案情分析,认为双方争执冲突过程中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但非致命伤。

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肉眼见死者张某6左冠脉主干管壁见黄白色斑块形成,管腔狭窄3级;右冠脉中后段管壁见黄白色斑块形成,管腔狭窄1级;左冠脉前降支、旋支管壁、管腔未见明显异常。显微镜下见死者左冠脉主干管壁结构欠清楚,内膜下纤维组织增生形成纤维帽,其下见粥样坏死物、胆固醇结晶,周围见泡沫细胞,管壁不规则增厚,管腔狭窄3级。右冠脉内膜下纤维组织增生形成纤维帽,其下见泡沫细胞,管壁不规则增厚,管腔狭窄1��。上述检验所见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左冠脉前降支粥样硬化3级、右冠脉粥样硬化1级)的病理学改变。另外,显微镜下见死者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

据有关病理分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冠状动脉管径变窄从而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心肌长期缺血缺氧可以导致心肌缺血性坏死,心肌纤维化甚至瘢痕灶形成;患者心肌储备能力下降,在遭遇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外伤、手术等可能有引起心脏负荷加重的应激情况下,尤其病变冠状动脉发生痉挛可致心肌急性缺血缺氧,患者可以发生急性心功能不全而导致死亡、猝死。

经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死者张某6其他主要内部器官表现为肝、脾、肾淤血,脑水肿,呈急死的一般病理学改变。

综上,据尸检病理所见、毒物检验结果,结合案情、文献资料等综合分析,张某6符合患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猝死。生前争执、情绪激动以及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额部挫裂伤、右颞肌挫伤)可加重其心脏负荷而诱发心脏疾病发作,为死亡的诱因。

(四)、鉴定意见

张某6符合患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符合猝死。

25、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张某6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6、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张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

27、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张某6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

28、石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件退补后,办案民警到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还有其他目击者看到张某6是如何摔倒在楼梯上的及是否存在有人殴打张某6的情况。

29、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和前科劣迹证明。证明黄志文生于1992年7月26日,无违法犯罪记录;吴昌良生于1991年8月8日,2013年9月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超生于1991年11月11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30、石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黄志文于案发当日到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吴昌良于2015年3月19日被抓获,并于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李超于2015年4月20日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31、186××××1992号码通话记录。证明黄志文使用的186××××1992手机号码在2015年2月21日22时26分至29分与黄运平、温某4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话联系的事实。

二、民事部分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黄志文的诉讼代理人孔令明答辩认为愿意承担张某1的合法经济损失,但没有责任赔偿张某6死亡的损失,因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黄志文对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吴昌良、李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黄运平答辩认为愿意依法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了下列证据: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石城县珠坑乡坳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某1,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坳背村张家屋组26号;陈某1,女,生于1950年5月10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坳背村张家��组26号;张某2,女,生于1970年2月13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良溪村外楼组4号;张某3,女,生于1971年10月21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坳背村西边组22号;张某4,女,生于1971年9月12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横江镇横江村街子上组24号附1号;张某5,女,生于1979年11月21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竹溪村排子上组41号;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系张某6的子女。

2、石某县琴江镇莲城居民委员会和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某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张某6出生于1943年11月14日,家住石城县琴江镇润源路111号3栋2单元302室,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某分公司工作。

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因黄志文、吴昌良、李超、黄运平的故意伤���行为导致张某6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

4、石城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证明张某1于2015年2月22日入石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2月24日出院,住院天数2天;出院诊断外伤性癔症、额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支出医疗费用3814.52元。

5、石某县殡仪馆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某6从2015年2月21日开始冰存石某县殡仪馆,至2017年6月7日止为836天,每天冰费为70元,共计人民币5852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和黄运平均没有异议。黄志文的诉讼代理人对第1、4、5号证据没有异议;对第2、3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两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和黄运平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黄志文及其诉讼代理人孔令明、被告人吴昌良、李超和黄运平对张某1主张赔偿的医疗费3814.52元、误工费220元、护理费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5554.52元没有异议。对六原告人主张赔偿的因张某6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38500元、尸体冷藏费56630元、丧葬费260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389598.5元;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没有异议;黄运平认为他已经转告过原告方对张某6的尸体及时处理,所以尸体冷藏费不应由被告方负担;黄志文的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方主张赔偿的死亡赔偿金238500元、丧葬费2606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3000元均无异议,但认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尸体冷藏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内,不应���另外计算。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已当庭确认张某1的损失为人民币5554.52元;因张某6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为238500元、丧葬费为2606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为5400元、交通费为3000元。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就民事部分认定下列事实:张某6与陈某1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了五个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且均已成年。

张某1受伤后于2015年2月22日入石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2月24日出院,住院治疗两天;出院诊断外伤性癔症、额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支出医疗费用3814.52元。

被害人张某6出生于1943年11月14日,2015年2月21日死亡。生前居住于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润源路111号3栋2单元302室,系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某分公司职工。张某6死亡后其尸体于2015年2月21日起在石某县殡仪馆冷藏,至今尚未火化安葬,至2017年6月7日止冷藏费用为58520元。

本院认为,

关于刑事部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以及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第(一),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是不特定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且侵害的对象比较明确,具有特定性、单一性的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要是: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本案中,黄运平因停车的事先与张某6、陈某1发生争吵、揪扭,后又被张某1打倒在地上并因此受伤。在被在场的邻居劝开后,黄运平通过电话把被人殴打的事告知了黄志文。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到达现场后,黄运平和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又追至锦绣嘉园小区3栋2单元201室门口的楼梯上,黄运平指着张某1说:“就是他”。黄志文、吴昌良、李超便对张某1进行殴打,导致张某1受伤。张某6亦在本起纠纷中死亡。综上分析并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有针对性的报复性的故意伤害行为,他们针对的对象就是殴打了黄运平的人,即被害人张某1;他们的主观目的也是要殴打张某1。因此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寻衅滋事行为,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经查,第(一),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和黄运平均实施了伤害张某1的行为。且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前额肿胀,眼周、鼻周可见多处皮肤红肿��左侧鼻腔内有血痂存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第(二),1、根据证人黄某某、廖某的证言可以看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到达现场后,黄运平向三人明示是张某1殴打了他。黄志文、吴昌良、李超亦直接实施了伤害张某1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他们的主观目的是要伤害张某1。2、从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来分析:证人陈某2证实“我看见黄运平的儿子用手中的锁把打了我丈夫张某6的头部一下,我丈夫被打后就头上脚下趴在了楼梯上……”。证人徐某证实“……来了两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分别拿了一根棍子,他们手持木棍想打老张夫妇的儿子,被老张夫妇挡掉了没有打到老张夫妇的儿子,木棍打在老张夫妇身上”。徐某第二次陈述又证实“……来了两个二十几岁的男青年,他们手里拿了一根棍子想冲上去打老张的儿子,老张夫妇去阻拦,我没有看见他们打到老张的儿子,也没有看见他们打到老张夫妇”。证人温某2证实“……来了四五个二十几岁的男青年,其中一个男青年手里拿了一根不锈钢的长约七、八十公分的铁棍,当老张夫妇及儿子走到二楼休息平台的时候,他们冲上去打老张及其妻子和儿子三个人,我当时站在一楼坪上,我只听见打架的声音,但是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证人廖某证实“……这三个年轻人就冲上去要打老张的儿子,那个体型偏胖的年轻人用拳头朝老张的儿子头上捶了一拳,还有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着一根长约六、七十公分的铁棍想冲上前打老张的儿子,我上前抓住了棍子,没有打到老张的儿子”。其它目击证人没有证实三被告人实施了伤害张某6的行为。从上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来分析,徐某的证言虽然前后矛盾,但其第二次证言能够与廖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且与其它目击证人的证言亦相互印证��温某2的证言证明有一个男青年手持一根长约七、八十公分的铁棍冲上二楼打老张夫妇及其儿子。因温某2站在一楼坪里,这个持铁棍的男青年怎么打人的、有没有打到人,温某2并没有看到,所以并不能据此认定这个手持长约七、八十公分铁棍的男青年用该铁棍殴打了张某1,或者张某6、陈某1。综上分析,结合三被告人的供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三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张某6的行为证据不足。

第(三),从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可见:张某6存在“左额部发际内小挫裂创,右颞肌小范围挫伤,左眉弓外侧、左眼外眦部、左鼻背部、左颧部、右颧部、背腰部中线位、左腰部、左髂前上棘部、左上臂上段外侧、右肘部外侧、右膝关节前侧存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上述损伤分布范围相对较广泛,结合现有案情分析,认为双方争执冲��过程中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但非致命伤。该鉴定意见分析,张某6符合患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猝死。生前争执、情绪激动以及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额部挫裂伤、右颞肌挫伤)可加重其心脏负荷而诱发心脏疾病发作,为死亡的诱因。鉴定意见:张某6符合患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肌多发灶性纤维化)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符合猝死。从该鉴定意见分析认定的事实来看,并不能证明张某6系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综上分析,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第一,关于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的认定及承担问题。本院综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和各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已经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损失为医疗费3814.52元、误工费220元、护理费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5554.52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和黄运平的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故应当由黄志文、吴昌良、李超、黄运平共同负责赔偿。

第二,关于被害人张某6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认定及承担问题。本院综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和各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已经确认死亡赔偿金为238500元、丧葬费为2606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为5400元、交通费为3000元。1、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尸体冷藏费56630元的诉讼请求。被害人张某6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后,其尸体于当日起冷藏存放于石某县殡仪馆至今尚未火化安葬。根据石某县殡仪馆于2017年6月7日出具的证明,至2017年6月7日止冷���费用为58520元。2017年8月14日,石城县公安局书面通知张某1及时处理张某6的尸体。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及第一次庭审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和本案实际情况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金额56630元尚在58520元以内。虽然尸体冷藏费56630元尚未实际支付,但该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尸体冷藏费566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害人张某6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精神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因张某6的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38500元、丧葬费2606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3000元、尸体冷藏费56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人民币389598.5元。3、关于上述损失的承担问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平因停车的问题与被害人张某6发生揪扭、拉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黄运平与张某6有肢体上的接触。在黄运平与张某6、张某1等人的纠纷被平息后,黄运平本应因双方均为邻居关系就此和解,化解矛盾,同时应当预见如果再次发生纠纷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但黄运平在纠纷平息后又电话告知黄志文,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到达现场后,黄运平向三人明示是张某1殴打了他,因此再次发生纠纷,导致张某6在纠纷中诱发心脏疾病发作,猝死。故黄运平应对因张某6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9598.5元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志文无罪。

二、被告人吴昌良无罪。

三、被告人李超无罪。

四、被告人黄志文、吴昌良、李超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54.5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运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因张务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959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青根

审判员: 赖红彦

人民陪审员: 黄荣根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熊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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