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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10 16:21:52 浏览:

黄宝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宝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湘102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9.04.01

案由

刑事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宝圣,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2018年1月16日被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本和,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世周,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永检公诉刑诉〔2018〕110号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宝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3日、2019年1月11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恢复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凡美、彭国兰先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宝圣及其辩护人欧阳本和、王世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8时许,永兴县油麻镇北岸村在冲头文化中心进行村委换届选举,被告人黄宝圣的堂弟黄某10(另案处理)系候选人之一,因该村组换届选举方式与其他组不同,冲头二三组村民黄某1等人认为选举方式不公平,且建设文化中心时黄某10家未出资,冲头二三组村民就不让黄某10在文化中心进行选举,黄某1等人推着并叫嚷黄某10离开文化中心。随后,黄某10纠集被告人黄宝圣和黄某3富、黄某4等亲戚赶到文化中心,与黄某1、黄某2、黄某6等二三组村民发生争执并打架,现场一片混乱。期间,被告人黄宝圣用拳头在黄某1的左眼处打了一拳致其受伤,黄某2被黄某10打伤,黄某3富、黄某6在打架过程中受伤。经鉴定,黄某1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黄某2右眼眶内侧壁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宝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宝成辩解称:他是听到广播后到村文化中心去投票的,到达村文化中心后,看到黄某1与黄某3富在相互推诿,他就去扯架,黄某1用手来打他,他用手挡过去打到了黄某1的脸部,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处理;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被害人黄某1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故意引发纠纷,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候选人黄某10有纠集被告人黄宝圣等人的行为,被害人黄某2轻微伤的鉴定是在侦查终结后自行补充的证据,违反了公安办案法定程序。综上,被告人黄宝圣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是永兴县油麻镇北岸村村干部换届选举之日,北岸村冲头一组黄某10、北岸村冲头三组黄某7系候选人。上午7时左右,候选人黄某10接到伍某电话,通知其去村文化中心参加选举,随后,黄某10来到村文化中心,当时村文化中心还没有多少村民在场,过了约20分钟,北岸村冲头二三组村民黄某1等10余人来到村文化中心,认为选举方式不公平、不公正,且建设文化中心时黄某10家未出资,黄某1等人就叫嚷着将黄某10推出文化中心不让黄某10在文化中心参加选举;黄显强、黄水才、黄有才等人先后三次将选举票箱拿出文化中心,伍某一直在村文化中心做劝解工作,后黄某1等人又一次推着并叫嚷着把黄某10推出了文化中心。村支书黄某13离开村文化中心去大石江村选区时,在距村文化中心约200米的地方,遇见黄某4、黄宝圣往村文化中心快步走来,随后,被告人黄宝圣和黄某3富、黄某4、黄某5等人与黄某1、黄某2、黄某6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架,现场一片混乱。期间,被告人黄宝圣用拳头朝黄某1的左眼处打了一拳致其受伤,黄某2被黄某10、黄某5打伤,黄某3富、黄某6在打架过程中亦受伤。经鉴定,黄某1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黄某2右眼眶内侧壁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黄某3富右眼角皮肤擦挫伤和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永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2日接到匿名电话,称油麻镇北岸村有人打架,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于同年7月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传唤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黄宝圣于2017年7月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

(3)黄某1的病历资料证明:2017年6月12日14时49分至7月7日10时56分,黄某1在永兴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入院诊断:左上睑挫裂伤,左侧鼻骨骨折。出院诊断: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上睑皮肤挫裂伤。

(4)不予受理函证明:2017年9月30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永兴县公安局委托该中心对黄某1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审阅资料,由于送检受伤当时影像学资料显示欠清,该案不予受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五)规定,现将该案件及送检资料一并退回永兴县公安局。

(5)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2017年11月23日,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永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5日委托该中心对黄某1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上述鉴定委托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得受理之情形,故不予受理。

(6)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2月1日,永兴县公安局因办案需要,油麻派出所先后两次带受害人黄某1到长沙进行重新鉴定,第一次是2017年9月29日,湘雅医院因黄某1在永兴人民医院的CT片不清晰未予受理,第二次是2017年11月23日,民警再次带黄某1前去长沙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由于黄某1不愿意做鉴定,以及黄宝圣妻子在司法鉴定中的吵闹,法证司法鉴定中心便开出了拒收单。

(7)黄某6病历资料证明:2017年6月12日-23日,黄某6在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下睑血肿;2017年6月12日,在该医院ct检查,意见为软组织挫伤。

(8)黄某2病历资料证明:2017年6月12日至7月7日,黄某2在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眶周血肿,右眼眶内侧壁骨折。

(9)黄某3富病历资料证明:2017年6月12日至10月17日,黄某3富在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挫裂伤、内伤出血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6陈述:他于当日选举时,站在村文化中心礼堂厨房位置看选举投票,看到村里黄宝圣、黄某3富、黄某4在打黄某1,他就过来扯架,还没有走两步,黄某4用保温杯、黄某3富拿石头转过来打伤他的右眼。

(2)证人黄某7陈述:村里在礼堂选举投票时,有村民认为该村与其他村组选举投票方式不一致,觉得选举不公平、有问题,部分村民就要求全部人员离开现场,但是候选人黄宝成以为针对黄宝成便离开现场,过了几分钟,黄宝成带起黄宝圣、黄某3富及其亲属约5人到礼堂,边走边喊二三组的人动手打人,双方见面时黄宝圣二话没说直接动手打黄某1,致黄某1当场眼角流血,黄某1也还了手,打架时没有看到双方使用凶器。

证人黄某7证实选举当日有村民认为选举不公平、有问题,要求村文化中心的人全部离开村文化中心现场的事实与其他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予采信;但其证实:过了几分钟,黄某10带起黄宝圣、黄某3志(黄某3富)及其亲属5人来到礼堂,黄宝圣二话没说直接动手打黄某1,经查:黄某10被黄某1等人推出村文化中心后,黄某10是否回家叫黄宝圣、黄某3富等人来文化中心?黄某10是6月12日7时许,接伍某电话来到文化中心,被告人黄宝圣、黄某4在距村文化中心200米的地方遇见黄某13,赶来村文化中心,黄某3富、黄某5自己陈述当日村文化中心进行换届选举,来文化中心投票时,看到冲头二三组的人与黄某10发生争吵、推搡,前去扯架的。其证实过了几分钟,黄某10带起黄宝圣、黄某4、黄某5等人来到文化中心的事实,与黄保圣家距村文化中心往返要16至18分钟路程这一客观事实不符,黄某10回家叫人,是回谁的家叫人不清楚,系推断性语言。该部分证言不予采信。

(3)证人黄某3友陈述:村里打架时他未在现场。后来听说因黄某10没有出钱修礼堂,二三组有些村民不准黄某10进去礼堂选举,随后村二三组的人把一组的二三个人在冲头组的礼堂门口打伤了,其中黄某3富脸上受伤了,不清楚打架过程。

(4)证人黄某3富陈述:2017年6月12日8点多钟,在文化中心礼堂进行村干部换届选举,黄某10是候选人之一,他在礼堂外面突然看到冲头二三组几个年轻人将黄某10从礼堂里面推了出来,他和黄某4、黄宝圣、黄某5等人见状就过去和对方争执此事,后发生打架,期间,黄某1先动手打了他的头部,随后黄通文、黄水彩等人都围着他打,之后他一方的人和对方对打,他回手打了黄某1的脸部。黄宝圣、黄某5、黄某4等人是他们看到黄某10被推出礼堂时自己过去的,有无打人他不清楚。

(5)证人黄某8陈述:村里选举时,因黄某10建礼堂没有出资,二三组的人就把黄某10从文化中心礼堂拉出去了,黄某10被拉出来后,伍书记又叫黄某10进去了,黄某1又说先把黄某10拉出去,投票箱被拿出三次,其中第三次是黄有才拿的,之后,双方打架原因也是因二三组的人说文化中心黄某10没有份,打架时她到外面去了,未目睹打架经过。

(6)证人邓某陈述:因黄某10在建文化中心时没出钱,二三组的年轻人把黄某10从文化中心里推出去并把门关起来不准黄某10在文化中心选举,之后里面的人全部都出去了,但突然闹起来了,一组和二三组的人就在文化中心外面的右边打了起来,打了约3分钟,当时他在扯架未看到谁先动手。

(7)证人黄某9陈述:因黄某10在建文化中心时未出钱,黄显强、黄某1等人不准黄某10在文化中心参与选举,将选票箱拿到礼堂外,黄某1、黄显强、黄某2等人把黄某10推出礼堂,黄某10的家人黄某4、黄某3富、黄宝圣、黄某5去礼堂时双方发生打架,打了约3分钟,黄某1和黄某3富脸上被打出血,黄宝圣嘴巴受伤。黄显强等人不准黄宝成进礼堂选举的真正原因是黄某7和黄某10两人当天共同竞选村治保主任的职务。

(8)证人黄某10陈述:2017年6月12日7时许,伍某书记打电话给他,要他去文化中心参加选举,他达到文化中心时,礼堂已经布置好了,人还没有来,他就在那里等,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二三组的村民过来一二十个人,一部分人围着伍书记,一部分人把桌椅搬到一边、把门全部关上,黄显强、黄水才先后三次将选举票箱提到礼堂外面,黄显强、黄某1、黄高富、黄水才、黄有才等人要他出去并用手推他,但没把他推出去,之后,不知为何外面的人在礼堂门口就打起来了,他从礼堂里跑到外面看到三十四个人围在一起打架,场面很混乱,他也怕被打就走了。

(9)证人黄某3同陈述:因黄某10在建礼堂的时候未出钱,村里有人把黄某10推出礼堂并关了门,之后二三组的人和一组的人发生打架,黄某3富、黄某1的脸上受了伤。

(10)证人黄某5陈述:他准备去选举礼堂投票,一到礼堂就看到冲头一组的人和二三组人在礼堂右边打架,一组的人边退边打,他去扯架时被人打倒受伤。之后,听说是因为他的弟弟黄某10在礼堂选举被二三组的人赶出来了,黄某10站在礼堂外面,一组的人就过去看,之后和二三组的人打起来了。

(11)证人黄某4陈述:2017年6月12日,他从郴州赶回村里选举,约7时40分他赶至村里,在路上碰到村支书黄某13,他问黄某13村里礼堂关了门,那里在吵什么,黄某13说要去其他村发文件,他走到礼堂正大门口时,就出来一二十多个人推着他不让他进礼堂,那些人对他动手动脚,后被村里的人扯开,他就回家了。

(12)证人黄某11陈述:2017年6月12日,在村文化中心召开村干部选举,二三组村民听说该村与其他村选举模式不一样、不公平,就要求全部村民不投票了,不要在文化中心进行选举而是到外面去选,之后,二三组的人要求所有的人离开文化中心,期间,候选人黄某10以为二三组的人要打黄某10,黄某10便喊其兄弟、叔伯过来了,黄宝圣拿着一块石头冲过来把黄某1的脸打了一下,黄某10、黄保健打了黄某2。之后,现场一片混乱。

证人黄某11证实选举当日二三组村民认为与其他村组选举模式不一样、不公平,不许在文化中心选举,礼堂里的人全部离开了文化中心。黄宝圣打了黄某1,黄某10、黄保健打了黄某2的事实,与其他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可以采信;但其证实“……期间,黄某10喊起他的兄弟、叔伯都过来了……”是什么时候,去谁家叫人,叫了谁不清楚,且其证实黄宝圣是用石头打伤黄某1的,与医院的诊断和鉴定不相一致,该部分证言属推断性语言,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

(13)证人谢某陈述:2017年6月12日8点多钟,冲头组举行村干部选举,冲头村三组的人觉得选举方式不公平,和别的地方不一样,不许在文化中心进行选举投票,候选人黄某10以为是在针对黄某10,黄某10不服气,随后,黄某10叫上亲戚黄宝圣、黄某5、黄某3富等人过来,黄宝圣冲过来用手握成拳头,一拳打在黄某1脸上,致黄某1脸上出血,黄某1的手就乱舞一拳,打在黄某3富的脸上、眼睛被打肿,后双方人员打架,黄某10、黄某5把黄某2拖出来按在地上打。

证人谢某证实2017年6月12日8时许,三组的人认为选举不公平,不许在文化中心选举,黄宝圣用拳头打黄某1脸部,黄某10、黄某5打伤黄某2的事实,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予采信;但其证实黄某10叫其亲戚黄宝圣、黄某5、黄社富等人过来……,该部分证言系猜测性语言,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

(14)证人黄某12陈述:2017年6月12日7时40分左右,村里的人都到齐了,在冲头组文化中心准备开始投票,听到工作员讲,直接亲属投票以发信息投票不算,但隔壁村直属亲属可以投5票,冲头村民觉得本村选举方式和隔壁村不一样,选举方式不公平,要求不要在文化中心进行选举投票,候选人黄某10误以为是要将其赶出去,之后,有人在吵架,他走过去看到黄宝圣冲过来一拳就打在黄某1脸上,致黄某1脸上出血,黄某10把黄某2打倒在地。

(15)证人伍某庭前证词:2017年6月12日早上,北岸村冲头组换届选举时,冲头二三组村民黄某1等人以一组黄某10一家未交文化中心礼堂建设的筹资钱为由,不准黄某10进入礼堂并推了黄某10,被他劝住,但黄某10觉得受了委屈、不服气,黄某10便跑到家里喊来其父亲黄某4、五伯黄某3富、堂哥黄宝圣等人气势凶凶地来到文化中心门前并大声质问谁推了黄某10,便动手打人。冲头二三组村民黄某1、黄某6、黄某2等人也不示弱,互相打起来了,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轻微伤。

证人伍某庭审时当庭陈述:2017年6月12日7时左右,当时,他叫黄某10过来文化中心,是要黄某10做好选举演讲准备,二三组有几个村民到了现场,说黄某10没有出钱修礼堂,不能在文化中心参选,有一二个人推了黄某10,他制止了,告诉二三组的人不能这样做,黄某10可能心里觉得受了委屈,想回家去,他就拦了黄某10一下,后来他在做二三组村民的工作去了,过了一会,有人告诉他说黄某10家里来人打架了,他就跑到礼堂外面,看到黄某10的爸爸、伯父、堂兄弟一起过来,他拦住黄宝圣,自己手上的手机在拉黄宝圣的时候手机摔到了水沟里,后来,他去找手机,双方打架就没有看到了。

对证人伍某作为关键证人,庭审证言证实他没有看到黄某10跑回家中叫人来文化中心打架,而是称有人告诉伍某说黄某10家里来人打架了,伍某就跑到礼堂外面,看到黄某10的爸爸、伯父、堂兄弟一起过来的事实,其当庭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对庭前证词亦能作出合理解释,采信庭审证言符合法律规定。

(16)证人黄某13陈述:2017年6月12日8时许,他和选举委员会的人跟伍某书记在油麻镇北岸村冲头组文化中心礼堂举行村委换届选举,当时冲头二三组已经有几十个村民在礼堂了,他准备去大石江那边,从礼堂出来走了200多米远就遇见黄某4、黄宝圣二人快速往礼堂方向走,他继续往大石江走,走了一里路的样子,就有村民跟他讲礼堂那边打架了。

证人黄某13虽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但其证言与黄某4的证言所称在路上遇见村支书黄某13并相互招呼的事实相互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能够确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7)证人刘某陈述:2017年6月12日8时许,在北岸村冲头组文化中心举行村委换届选举,黄某10来到礼堂内,一位40岁左右的男子说黄某10建设礼堂时没有出钱,要黄某10出去,黄某10不愿意出去,这位40岁左右的男子就和黄某10争吵起来,村民看见黄某10不愿出去就一起起哄将黄某10推出礼堂,黄某10被推出礼堂10分钟的样子,黄某10带来了10多个人到礼堂外,当时他在礼堂内,后来出来看见黄某10手上拿着一块半截红砖将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的脸部打出了血,还用半截小红砖丢打一个村民,但是没有打到人,黄某10见状又动手在一个村民的头部打了两拳头,这时双方很多村民打在一起。同时,他证实黄某10一行来的过程没有看到,是打架之后听到吵闹声他才出来看的。

证人刘某证实的上述事实和过程均自相矛盾,体现于:一是黄某10被推出礼堂10分钟的样子,黄某10带来了10多个人到礼堂外,但刘某称当时他在礼堂内;二是刘某目睹了打架的过程及细节,却又称黄某10一行来的过程没有看到,是打架之后听到吵闹声他才出来看的。同时,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亦不能相互印证,且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8)证人郑某陈述:2017年6月12日,黄某1到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五官科治疗,他是主治医生,黄某1到医院时左眼、鼻部肿胀,通过眼眶的CT检查只发现黄某1左侧的鼻骨骨折,未发现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黄某1在永兴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了20多天。虽然左侧鼻骨和左侧上颌骨额突出是连在一起的,但永兴县人民医院做不了三维CT,很难发现左侧上颌骨额突出骨折的情况,而郴州市科城司法鉴定中心是做三维CT,所以检查结果和永兴的不太一致是有可能的,永兴的最终诊断也是以上级医院检查结果为准。

(19)证人罗某陈述:他系黄某1在永兴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的医生,2017年6月12日,黄某1的CT检查结果是左侧鼻骨骨折一处骨折,永兴人民医院做的是平面CT,有盲区。黄某1在郴州还检查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因郴州是做三维CT,且仪器高档,故永兴未检出但郴州检查出是正常的。

(20)证人谷某陈述:他是黄某1的伤情鉴定医师,黄某1在永兴人民医院病历是显示左侧鼻骨骨折,到郴州做鉴定时重新进行三维CT照片,郴州的仪器精度和准确率更高,故照出了两处骨折,即左侧鼻骨和左侧上颌额突骨折,这两处伤都是新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紧挨着鼻骨骨折处。

(21)证人曾某陈述:他是黄某1的伤情鉴定医师。根据郴州第一人民医院CT单,黄某1做鉴定时的两处骨折是新伤,新伤的形成时间一般是半个月,最长一个月。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可以自行愈合,但未经手术,骨折处错位,愈合也会错位。

(22)证人黄某14陈述:2017年6月12日,黄某1和黄某2一起到永兴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黄某1离开过人民医院两次,一次是去要钱,一次是做伤情鉴定,其余时间基本上都在医院,黄某1住院期间没有发现受过二次伤害。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1陈述:2017年6月12日,在油麻镇北岸村冲头组文化中心附近,黄某1等人认为黄宝成是内定的村干部人选,认为换届选举流于形式、不公平,黄某1等人让黄某10到礼堂外,随后黄宝成喊来黄宝圣、黄某4等兄弟、叔侄过来直接打人,黄宝圣先动手将黄某1的眼睛打伤,黄某4、黄某3富等人围着黄某1打,黄某10打了黄某1后脑一拳,黄某1还手打了黄宝圣、黄某4等人。

(2)被害人黄某2陈述:黄某2准备到村里的文化中心礼堂投票选举,看到黄宝成和他的兄弟叔侄气势汹汹来到礼堂厨房门口,黄宝圣拿石头、黄宝圣的大伯黄某3富拿石头、黄宝圣的父亲黄某4拿保温杯冲到黄某1面前殴打黄某1,黄某2叫他们别动手打人,一直到礼堂大门口,黄某2看到黄某5冲到黄某1后面打黄某1,黄某2抱住黄某5制止其打人,黄宝成冲过来把黄某2的眼睛打伤,后黄宝成、黄某5将黄某2打倒并压倒在地。后经鉴定,黄某2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宝圣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6月12日,黄宝圣与黄某4刚好在离村礼堂约30米的地方,听到别人说冲头二三组村民不让黄倮成在村里的礼堂参与换届选举,也听到黄某10叫二三组的人把黄某10从礼堂推出来,黄宝圣、黄某4过去后就与冲头二三组村民黄友才、黄某1、黄显强等人理论并发生争执、打架,期间,黄友才、黄某1、黄显强等人围着黄某3富在推,黄宝圣去扯架时被黄某1一拳打在嘴上,黄宝圣回了一拳打在黄某1的脸上,黄某1又回手在黄宝圣左边耳朵的位置打了一拳,黄宝圣在打架时没有使用凶器,只是用手打。

(五)鉴定意见

(1)郴科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6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1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贰级。

(2)湘法证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1本次外伤致左侧鼻骨单纯骨折,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黄某1本次外伤致左侧鼻骨单纯骨折,骨折位置一致,为同一人同一次损伤所致。)

(3)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1左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4)郴科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6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2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5)郴科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8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3富右眼角皮肤擦挫伤和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油麻镇北岸村冲头组冲头文化中心礼堂后面的一块坪里,黄某1左眼、左鼻子流血受伤,黄某6右眼流血受伤,黄某2右眼浮肿,黄某3富右眼流血受伤,黄某4、黄宝圣有伤情照但看不出明显伤痕。

(七)量刑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黄宝圣的基本情况,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6日21时,油麻派出所民警赶到永兴县三塘乡冲头村1组黄宝圣家对黄宝圣进行传唤,当时黄宝圣不在家,黄宝圣的妻子黄生英打电话将黄宝圣喊回家里,随后民警将黄宝圣传唤到了油麻派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黄某10纠集被告人黄宝圣和黄某3富、黄某4、黄某5等人来到村文化中心,随意殴打黄某1、黄某2等人,致黄某1、黄某2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黄宝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公诉意见。经查,一是引发矛盾的事实:2017年6月12日系油麻镇北岸村村干部换届选举之日,北岸村冲头一组黄某10、北岸村冲头三组黄某7系候选人。上午7时左右,候选人黄某10接到伍某电话,通知其去村文化中心参加选举,随后,黄某10来到村文化中心,约20分钟后,北岸村冲头二三组村民黄某1等人来到村文化中心,认为选举方式不公平、不公正,且建设文化中心时黄某10家未出资,黄某1等人就叫嚷着先后二次将黄某10推出文化中心,不许黄某10在文化中心参加选举,并将选举票箱先后三次拿出文化中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宝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12、谢某、黄某7、黄某1黄某3同、黄某5、黄某10、邓某、黄某8、黄某3富、黄某13、伍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上述事实说明油麻镇北岸村村干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均由油麻镇政府及选举委员会决定,候选人黄某10、黄某7均享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法定程序参加选举的权利。黄某1、黄某2等人将候选人黄某10推出选举现场并将选举票箱拿出选举现场,显然是挑起矛盾,引发双方纠纷的根本原因;二是双方互殴的事实:黄某3富、黄某5来到文化中心参加投票时,看见黄某10被推出村文化中心外面,黄某10、黄宝圣等人与黄某1等人相互吵闹、推搡,便上前与黄某1理论并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黄宝圣上前与黄某1吵闹并欲推黄某1,伍某上前劝解未果后,黄宝圣与黄某1发生了肢体冲突,致黄某1鼻骨骨折;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致黄某3富右眼角皮肤擦挫伤和皮肤软组织挫伤;黄某2与黄某5、黄某10在冲突过程中,致黄某2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宝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1、黄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3富、黄某4、黄某5、黄某6、黄某1黄某7、黄某8、黄某3富、伍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事实说明:黄宝圣一方与黄某1一方在村文化中心互殴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明显系偶发矛盾致双方纠纷,并非黄宝圣一方随意殴打黄某1一方。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宝圣和黄某3富、黄某4、黄某5等人均是前来文化中心参加投票时,因黄某1、黄某2等人将黄某10推出文化中心,不许黄某10参加选举而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黄宝圣致黄某1轻微伤,黄某10、黄某5致黄某2轻微伤,黄某3富在冲突中亦受轻微伤。既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黄宝圣、黄某4、黄某3富、黄某5共同合谋随意殴打黄某1、黄某2等人的事实,亦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某10纠集黄宝圣、黄某4、黄某3富、黄某5等人随意殴打黄某1、黄某2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黄某10纠集被告人黄宝圣和黄某4、黄某3富、黄某5等人赶到村文化中心随意殴打黄某1、黄某2、黄某6等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害人黄某1、黄某2等人阻挠候选人黄某10参加选举,实施了妨碍选举的行为,故意引发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故上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宝圣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黄宝圣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黄某1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意引发纠纷,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候选人黄某10有纠集被告人黄宝圣等人的行为,被告人黄宝圣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宝圣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宝圣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学功

审判员: 曾永军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对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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