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龙寻衅滋事罪(233)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原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陕0803刑初13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6.26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宋雪龙,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容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系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住本村,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9日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友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横区检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横区检诉刑追诉(2018)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宋雪龙犯抢夺罪、包庇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31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8年11月29日恢复审理。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追加起诉。2019年4月3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横区检诉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以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被告人宋雪龙的刑事责任。2019年4月19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5月17日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靖、刘国华、张乃心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雪龙及辩护人肖光明、朱友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提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2017年7月6日,杨某某与李某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727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0.63%。杨某某将其名下车牌号陕AXXXXX雷克萨斯越野车与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2017年7月7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2017年7月6日,众诚公司授权委托深圳市容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容鑫公司)代为催收杨某某尚未偿还的债务本金、滞纳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必要时代为收回抵押车辆或者采取适当保全措施。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没有按时还款。2017年11月3日,杨某某将该抵押车送到榆横工业园区青岛啤酒厂附近杜某某的修理厂维修。次日12时许,杜某某驾驶该车前往榆林市横山区XX镇XX村XX城买配件时将该车停放在路边。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宋雪龙与钟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榆林市后根据抵押时车辆上安装的GPS寻找该抵押车。2017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宋雪龙与钟某乙在XX镇XX村XX城附近找到雷克萨斯越野抵押车,宋雪龙使用杨某某抵押车辆时所留的车钥匙启动该车后,进入驾驶室内,钟某乙也随即进入该车副驾驶室。在两人驾车即将离开时被杜某某发现,后杜某某追上从副驾驶车窗上探入车内夺该车方向盘,阻拦不让离开,但宋雪龙驾驶该车并未停靠而是加速行驶,后将杜某某拖倒致使杜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被抢夺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1000元。
(二)被告人宋雪龙与钟某乙(另案处理)二人系容鑫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在各地扣押未按时还款的抵押车辆。2017年11月3日,二人到达榆林市后根据陕AXXXXX雷克萨斯越野车抵押时车辆上安装的GPS寻找该车。2017年 11月4日12时许,宋雪龙、钟某乙在XX镇XX村XX城附近找到抵押车辆,宋雪龙用所留的备用钥匙启动该车后进入驾驶室,钟玉亮进入副驾驶室。在两人驾车即将离开时被杜某某(杨某某将车放在杜某某处维修、杜某某驾驶该车买配件)发现,后杜某某追上该车,双手抓住副驾驶车窗玻璃框(车窗玻璃属开启状态)阻挡不让离开,但宋雪龙驾驶该车并未停靠,而是加速行驶,后将杜某某拖倒致使杜某某受伤住院。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宋雪龙到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供述是其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共同作案。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民警向王某甲调查讯问时,王某甲也供述是其与宋雪龙共同作案。2018年6月28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以王某甲涉嫌抢夺罪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8月14日13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处余姚派出所民警根据信息研判在余姚市XX镇XX路XX号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抓获后移送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王某甲到案后供述其在先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虚假的,2017年11月4日,是钟某乙和宋雪龙去榆林扣押的陕AXXXXX车辆,当时王某甲与赵某某去宝鸡市扣押未按时还款的抵押车辆未果,在返回西安途中发生交通肇事,致王某甲受伤住院。2017年11月5日,宋雪龙和钟某乙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看望王某甲时,二人便与王某甲商量由王某甲到公安机关供述其是与宋雪龙一同去榆林扣押陕AXXXXX车辆的人,王某甲便答应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是与宋雪龙去榆林扣押陕AXXXXX车辆的人。公安机关侦查员向被告人宋雪龙与王某甲调查时,二人均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钟某乙的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雪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雪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雪龙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三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雪龙辩解,他当时没有看到旁边有人拦车,是不知情的。追加起诉指控的事实他没有异议。他是给公司打工的,没有寻衅滋事,也没有想过去违法,所以他没有犯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雪龙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被告人受公司委派占有控制抵押车辆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主观方面是为索取合法债务,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在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也不构成包庇罪,故应当宣告被告人宋雪龙无罪,或者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杨某某与李某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72700元,期限3个月(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月利率0.63%,杨某某将其名下车牌号陕AXXXXX雷克萨斯越野车与众诚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2017年7月7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众诚公司。2017年7月6日,众诚公司授权委托容鑫公司代为催收杨某某尚未偿还的债务本金、滞纳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必要时代为收回抵押车辆或者采取适当保全措施。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没有按时还款。2017年11月3日晚,杨某某将雷克萨斯越野车送到榆横工业园区青岛啤酒厂附近杜某某的修理厂维修。次日12时许,杜某某驾驶该车前往榆林市横山区XX镇XX村XX城买配件时将该车停放在路边。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宋雪龙与钟某乙(另案处理)受公司指派,来到榆林市后根据抵押时车辆上安装的GPS寻找杨某某的雷克萨斯越野车。2017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宋雪龙与钟某乙来到榆林市XX镇XX村XX城附近找到该车后,宋雪龙使用杨某某抵押车辆时所留的车钥匙启动该车后,进入驾驶室内,钟某乙也随即进入该车副驾驶室。在两人驾车即将离开时被杜某某发现,后杜某某追上该车,双手抓住副驾驶车窗玻璃框(车窗玻璃属开启状态)阻挡不让离开,宋雪龙驾驶该车并未停靠,加速行驶,后将杜某某拖倒致使杜某某受伤住院。2017年12月8日,经榆阳区创伤医院诊断,杜某某伤情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侧颞顶部头皮钝挫伤;3、左侧肩部皮肤擦伤;4、双侧肘部皮肤擦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6月14日,经陕西省榆林市XX中心鉴定,伤者杜某某头皮挫伤符合轻微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轻微伤。经榆林市横山区XX中心价格认定,陕AXXXXX雷克萨斯越野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1000元。2018年9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2018)陕0113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众诚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27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的逾期违约金31114.4元,共计203814.4元。
本案发生后,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宋雪龙在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作了虚假供述,供述是其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共同扣的陕AXXXXX雷克萨斯越野车。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民警向王某甲调查讯问时,王某甲也供述是其与宋雪龙共同扣的车。2018年6月28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以王某甲涉嫌抢夺罪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8月14日13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处余姚派出所民警将王某甲抓获后移送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王某甲到案后供述其在先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虚假的。2017年11月4日,是钟某乙和宋雪龙去榆林扣押的陕AXXXXX车,当时王某甲与赵某某去宝鸡市扣押未按时还款的抵押车辆未果,在返回西安途中发生交通肇事,致王某甲受伤住院。2017年11月5日,宋雪龙和钟某乙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看望王某甲时,二人便与王某甲商量由王某甲到公安机关供述其是与宋雪龙一同去榆林扣押陕AXXXXX车辆的人,王某甲便答应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是与宋雪龙去榆林扣押陕AXXXXX车辆的人。公安机关侦查员向被告人宋雪龙与王某甲调查时,二人均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供述。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关于指控寻衅滋事的证据: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对宋雪龙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
3、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明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宋雪龙依法逮捕,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执行逮捕。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雪龙于2017年11月10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投案。
5、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证明案件的侦破过程。
6、提取笔录,证明民警将海马4S店监控进行提取;向张鹏飞提取了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民警于2017年11月9日提取黑色陕AXXXXX雷克萨斯汽车一辆。
8、发还清单,证明民警于2017年11月9日向杨某某发还杨某某驾驶证、打印机等物品,11月17日发还杜某某黑色陕AXXXXX雷克萨斯汽车一辆,雷克萨斯车钥匙一把。
9、贷款申请表,证明杨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投哪好贷公司申请贷款。
10、借款借据,证明杨某某向李某丙借款17.27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7 月6日-2017年10月5日。
11、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明车牌号陕AXXXXX雷克萨斯汽车所有人为杨某某。
12、车辆抵押合同,证明2017年7月6日杨某某将陕AXXXXX雷克萨斯汽车抵押,抵押权人为众诚公司。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72700元。同意处置/留置车辆承诺书,同时证明杨某某承诺,如出现借款到期不能足额、按时偿还借款等情况,该车可直接用于处置偿债/变卖/拖车,不用本人再次签字。
13、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人杨某某向出借人李某丙借款17.27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7月6日-2017年10月5日。
14、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证明杜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创伤医院诊断就诊情况。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8年1月29日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容鑫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宋雪龙劳动合同书、王某甲劳动合同书、业务代理协议等。
16、营业执照,证明容鑫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17、授权委托书,证明众诚公司2017年7月6日委托容鑫公司以合法方式代为催收债务人杨某某尚未偿还的债务本金、滞纳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必要时代为收回抵押车辆或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18、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证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员工宋雪龙、王某甲,岗位为资产管理岗。
19、业务代理协议,证明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代理协议,主营业务为金融信息咨询等。
20、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宋雪龙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1、情况说明,证明王某甲的追逃情况。
2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王某甲在逃情况。
23、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向容鑫公司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24、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基本信息、授权委托书),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向众诚公司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25、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向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深圳市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容鑫公司的工作关系。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咨询、从事担保业务等。
26、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登记基本信息),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向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商务信息咨询,汽车信息咨询等。
27、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业务往来合作合同,证明深圳市臻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为深圳投哪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推荐有借款需求的借款申请人。甲方深圳市臻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乙方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乙方为在线下申请借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借款业务的全流程服务。
28、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查询清单),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容鑫公司、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众诚公司的营业执照。
29、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接受杨某某提交的光大银行银行卡流水、还款计划截图复印件、账单还款截图、杨某某与房某某通化录音等材料清单,证明杨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的流水情况;杨某某的还款情况。
30、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接受曾某某提交的委托书,证明容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委托员工宋雪龙、钟某乙收回客户杨某某抵押物并暂时保管。
31、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接受郭某某提交的债权转让合同、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的清单,证明2018年9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判令杨某某向众诚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27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的逾期违约金31114.4元,共计203814.4元,诉讼费4362元也由杨某某承担。2019年5月15日众诚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李某丙与杨某某达成172700元的借款合同,后李某丙出于对自身债权的管理,规避借款人可能逾期所带来的风险以人民币172700元向该公司转让该笔债权,同时杨某某自愿将其名下雷克萨斯车抵押在该公司名下,办理抵押登记。
32、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接受钟某甲提交的富友支付服务公司综合支付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情况说明、收费一览表、借款咨询服务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滞纳金计算明细、借款发放凭证、情况说明、网银在线代付支付协议、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材料清单,证明富友支付根据“旺金公司”的委托,对客户杨某某尾号0925银行账户进行相应的扣款。
3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调取涉案公司相关手续。
3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金融业务资质的说明函》,证明众诚公司为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要负责投哪网网贷平台借款人抵、质押物的受托管理。
35、银行卡流水,证明宋雪龙、钟某乙的工资卡流水情况(2017年11月22日宋雪龙账户进账9897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通过榆林畅快车贷房某某将他的雷克萨斯越野车抵押贷款157000元,实际到账是146000元(扣除了一个月利息以及GPS等费用)。他没有按时还钱。大约20多天前,这家公司的人给他打电话让他还钱。2017年11月3日22时许,他把该车送到杜某某的修理厂,2017年11月4日12时许,杜某某打电话说车被人抢了。直到车辆被抢时他没有还款,以及他逾期未还借款的金额、贷款公司催款的情况。
2、证人汪某某的陈述,证明当时杜某某驾驶的车停在他店门口的路旁,杜某某站在他店门口聊天,突然杜某某跑向其驾驶的车,该车副驾驶室上去一名男子,副驾驶室的玻璃窗开着,等杜某某靠近那辆车时,那辆车就开始跑了,主驾驶应该也有人,杜某某双手抓着车的副驾驶玻璃框,双腿在地上被拖着走了20多米,拖到海马4S店,杜某某的手松开了,因为惯性原因,杜某某在地上滚了几圈,那辆车跑了。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投哪好贷榆林营业部职员。因为陕AXXXXX车车主通过他们公司贷款,并抵押车辆,但是未能按时还款,于是总公司的人派人把抵押车辆收回。但是不知道出了什么事了,总公司让把车辆送到白界派出所。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协调抵押物收回时发生的各种意外纠纷。杨某某用陕AXXXXX雷克萨斯车通过榆林投哪好贷在深圳金旺总公司贷款,由于未按时还款,总公司派人收回抵押车。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与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上下级代理关系,平时在榆林收集资料,撮合客户给旺金公司。2017年7月杨某某通过他公司以其雷克萨斯车抵押贷了17万余元,后杨某某逾期了,债权方众诚公司委托容鑫公司收回抵押车。深圳旺金公司将杨某某的贷款材料及贷款合同快递邮寄过来,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将合同打包和抵押车钥匙等所有资料发回深圳旺金公司,给杨某某一份合同。
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西安市冠雄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该公司代理了深圳旺金的一个品牌,叫畅快车贷,性质属于中间机构,促成客户与畅快车贷的车辆抵押借款。客户如不按时还款,按照合同约定,容鑫公司的员工会按照GPS收回抵押车辆。
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7年间,他委托投哪好贷公司(后叫畅快车贷)出借过他的钱。投哪好贷这个公司是通过其他人抵押车辆才出借钱的。
8、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 -10月份,他在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杨某某提出拿自己的车抵押贷款,经过评估后,这辆车可以抵押贷款157000元。如杨某某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还款金额是157000元,如违约就按172700元计算违约金以及利息。
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众诚公司委托容鑫公司对杨某某的贷款抵押车辆进行收回、保全,所以其公司委托宋雪龙和钟某乙去榆林收回车辆。收车的车钥匙是众诚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时候一并给的。公司委托宋雪龙、钟某乙收回抵押物并暂时保管。宋雪龙和钟某乙的工资都是固定工资,外出收车没有提成或奖金,平时主要工作就是收回逾期贷款客户的抵押车辆和寻找逾期贷款的客户。
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职业是众诚公司法务主管。李某丙向杨某某支付借款后,将债权以172700元转让给其公司,杨某某用他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作为抵押,并做过抵押登记,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逾期不还贷款该公司有权收回抵押物并暂时保管。杨某某逾期了几个月没有还款,所以该公司委托容鑫公司对杨某某的贷款抵押车辆进行收回。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后,把杨某某办理抵押贷款车辆时留下的备用钥匙交给了容鑫公司的人。公司在2018年7月份左右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杨某某,2018年9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由杨某某向其公司支付借款1727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1114.4元,共计203814.4元,诉讼费4362元也由杨某某承担。
11、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的职业是深圳市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该公司系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臻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一级代理,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二级代理。李某丙作为出借人将其资产投放在该公司平台,通过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撮合,李某丙与杨某某达成了借款意向,后将其对杨某某享有的债权转让予众诚公司。杨某某向李某丙抵押贷款合同金额是172700元,收费一览表中风险处置金15700元是如客户违约将当做客户违约金归公司所有,如正常还款将全数退还,放款手续费7850元是榆林公司业务员的佣金,客户均认可。
1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他是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公司,通过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撮合杨某某借款,在杨某某的贷款中收取中介费7850元。
(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明陕AXXXXX车的车主是杨强(杨某某)。杨强将该车开至他的汽修厂进行维修,后他驾驶该车在龙大修配城附近买汽车配件时,该车被两名陌生男子强行开走。当时他将车停在广联门口路边,钥匙在车上放着,他在广联门口与人啦话,突然有个年轻男子上了驾驶室,接着有个男子上了副驾驶室,他跑过去到了车跟前车已经启动了,他双手抓住车玻璃门框往住拉车,坐在副驾驶室的男子让他放开,同时用拳头打他的脸,这时开车的人猛的加了油门,车将他拖倒在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雪龙的供述,证明他是容鑫公司职工,主要负责收回在公司抵押且未按时还款的车辆。当时车钥匙是钟某乙给他的。抵押的时候在公司放了一把钥匙和车辆登记证书,他们拿着这把钥匙,根据GPS提供的位置来到榆林,找到了这辆车。这辆车停在路边,他用钥匙摁了一下,发现车闪了,他便快速过去到了驾驶位上了车,马上按启动键车启动了,然后看到钟某乙也上了车就猛加了油门,他便开车离开了。当时离开现场时,他并没有发现有人阻挡车。后他把车停在了他们公司的车库,当时车上有一把钥匙,连他带的共有两把钥匙都交到了分公司。和他一起来榆林收车的不是他开始时给公安机关供述的王某甲,而是“钟哥”(钟某乙)。
2、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证明他与宋雪龙是容鑫公司的员工。当时公司派了两组人去收回未按时还款的公司抵押车辆。他与赵某某去了宝鸡,宋雪龙和“钟哥”(钟某乙)去了榆林。后为了给钟某乙顶罪,他给公安机关开始时供述是他和宋雪龙去了榆林。
3、同案犯钟某乙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3日,他和宋雪龙按照公司安排去陕西榆林催收客户欠款。他和宋雪龙11月4日早上到达榆林,按照公司通知的地方找到了借款客户的车。客户的车是抵押给公司的车,他们有备用钥匙,宋雪龙开车,他在副驾驶,准备走的时候他看到副驾驶车窗有个人扒拉着车门,宋雪龙驾车前行时把那个人给拽倒了,后他在后视镜看到这个人已经站起来了。随后他们就把车开在分公司的车库里了。
(四)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宋雪龙对王某甲进行了辨认。
(五)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榆林市横山区XX中心认定,陕AXXXXX雷克萨斯RX350车于2017年 11月4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221000元。2019年6月14日,经陕西省榆林市XX中心鉴定,1、伤者杜某某头皮挫伤符合轻微伤;2、伤者杜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轻微伤。
(六)视频资料,证明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
关于指控包庇的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民警经对其家人做工作,规劝涉嫌抢夺的钟某乙自首。
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杭州铁路公安处余姚派出所民警在余姚市XX镇XX村XX号查获网上逃犯王某甲。
4、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证明本案的侦破过程。
5、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情况说明、证明该局在办理宋雪龙涉嫌抢夺罪一案中发现宋雪龙涉嫌包庇犯罪。以及对宋雪龙包庇一案补充审查起诉的情况。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王某甲在逃及抓获情况。
7、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等、赵某某讯问笔录、王某甲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书资料),证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18年9月5日向咸阳高速交警大队调取王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关材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被抢的陕AXXXXX车的车主是杨强,杨强将该车开至杜某某的汽修厂进行维修,后杜某某驾驶该车在龙大修配城附近买配件时,车被两名陌生男子强行开走并致使杜某某受伤的过程。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被抢的陕AXXXXX车的车主是他,其将该车抵押贷款15万元,直到车辆被抢时未按时还款。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用陕AXXXXX雷克萨斯车通过榆林投哪好贷在深圳金旺总公司贷款,由于未按时还款,总公司派人收回抵押车。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榆林宜惠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促成杨某某与李某丙贷款协议的过程。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雪龙的供述,证明他与钟某乙受公司委托收回抵押车辆陕AXXXXX车的过程。他是与钟某乙来榆林收车的,案件发生后,钟某乙让王某甲替钟某乙顶罪,其当时在场,王某甲同意顶罪后,他默认了顶罪的事实。后他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供述是他和王某甲去榆林扣的车辆。
2、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证明他与宋雪龙是容鑫公司的员工,负责给公司收回抵押车辆。他在案发时没有去过榆林,他和赵某某去的宝鸡,后发生了肇事。他住院的时候,钟哥和宋雪龙来看他时给他讲,他们在榆林收车时发生了点意外,事不大,让他顶一下罪,还说钟某乙以前有犯罪前科了。宋雪龙告诉他,反正在医院躺着,警察也带不走,而且被拘留的话每天赚500元,碍于哥们义气,他就答应了,及其给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的事实经过。
3、同案犯钟某乙的供述,证明他与宋雪龙来榆林收回抵押车辆,两人找到抵押车辆后宋雪龙驾车离开时,有人在副驾驶的窗口扒拉着车门。后他听宋雪龙和赵某某说王某甲替他顶罪的。
(四)辨认笔录,证明杜某某对钟某乙、宋雪龙进行了辨认;王某甲对赵某某、钟某乙进行了辨认。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雪龙受公司委派,为讨回合法债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抵押车辆,且有债务人事先的许可,并及时将车辆及车上的物品交回公司。被告人宋雪龙的主观目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实现债权,不具有寻衅滋事主观上的“流氓动机”。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合法事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上“无事生非”的基本特征,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宋雪龙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雪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雪龙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时,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与其一起去扣押车辆的同案嫌疑人钟某乙,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及包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即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所包庇的对象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包庇罪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宋雪龙作虚假供述包庇同案犯的行为是其对犯罪内容的供述,是否如实供述应属于认罪态度问题,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雪龙构成包庇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雪龙无罪的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雪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万海
人民陪审员: 阿 梅
人民陪审员: 郑树丽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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