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栋博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宁0104刑再6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2.17 |
案由 | : | 刑事 |
原审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郑栋博,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同心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系宁夏航天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8年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倪希新,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栋博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宁01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一部刑再建[2019]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宁0104刑监4号再审决定,再审本案。2019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俊峰、哈腾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郑栋博及其指定辩护人倪希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栋博酒后与朋友至银川市兴庆区嘉年华会所门口时,看见被害人计某某停放在该会所门口的一辆蓝色福特牌野马轿车,便无故爬上该轿车踩踏车大顶等部位,致使该车车大顶、内顶棚等部位损毁。经鉴定,蓝色福特牌野马轿车损毁维修费共计12080元。
原审查明,2017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栋博酒后与朋友至银川市兴庆区嘉年华会所门口时,看见被害人计某某停放在该会所门口的一辆蓝色福特牌野马轿车,便无故爬上该轿车踩踏车大顶等部位,致使该车车大顶、内顶棚等部位损毁。经鉴定,蓝色福特牌野马轿车损毁维修费共计1208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栋博支付被害人计某某赔偿款2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计某某的谅解。
原审认为,被告人郑栋博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20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栋博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栋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郑栋博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栋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被告人郑栋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再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有新证据证明:2017年10月20日2时许,刘某某带领季某某、郑栋博、张某1、李某某、高鹏、马某等航天马公司人员前往清和街嘉年华会所唱歌、消费。后在嘉年华会所院内刘某某、季某某无故踩踏被害人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福特野马车车顶,致使该车大顶、内顶棚损坏。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认定,被损坏的蓝色野马车车顶价值12080元。郑栋博在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承认自己寻衅滋事,隐瞒了刘某某、季某某的犯罪事实,致使刘某某、季某某逍遥法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2018)宁01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内容确有错误。
原审被告人郑栋博辩称,车不是其踩的,是刘某某、季某某踩的,其也没有与刘某某换过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2018)宁01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判决错误,建议判决郑栋博无罪。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张某1、李某某、黎某某、徐某某、童某某、藏亚楠等人的讯问笔录证明:2017年10月20日,刘某某组织宁夏航天马员工到餐厅就餐,后又到嘉年华会所唱歌,先行到达嘉年华会所的刘某某、季某某看见嘉年华娱乐会所停车场停放一辆蓝色福特野马轿车,刘某某、季某某便爬上车顶踩踏,导致该车大顶、内顶棚等部位损毁。在刘某某、季某某踩踏野马车车顶后,被告人郑栋博出于个人目的,谎称是自己踩踏了野马车车顶,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导致法院对郑栋博的犯罪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认定,继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新的侦查证据证实,郑栋博没有实施毁损被害人计某某福特野马轿车车顶的行为,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郑栋博的刑事责任,判决郑栋博无罪。
再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20日晚,被害人计某某将其一辆蓝色福特野马轿车停放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和街嘉年华会所停车场。22时许,楼下有人喊车被砸了,计某某出去后看见其的一辆蓝色野马车车顶被人踩踏,致使该车大顶、内顶棚损坏。经鉴定,蓝色福特牌野马轿车损毁维修费共计12080元。案发后,被害人计某某获得赔偿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审中的证据
(一)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证实郑栋博案发时系成年人,郑栋博无违法犯罪记录。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计某某收到赔偿款共计2万元,计某某收到赔款后对郑栋博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栋博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被害人计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22时31分报案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丽景街派出所,称其将一辆蓝色野马牌跑车停放在银川市兴庆区嘉年华会所门口,被人无故将车顶踩踏深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民警经现场侦查,被告人郑栋博有重大嫌疑,随后将其依法传唤。郑栋博于2017年10月21日1时50分到达丽景街派出所接受讯问。郑栋博在接受传唤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该局经审查于10月21日立案侦查,并告知报案人。
(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7年10月21日,民警接受计某某提供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显示2017年10月17日,计某某以379800元购买一辆戴纳肯野马226ICC轿车。
(四)鉴定聘请书、关于被损坏野马牌轿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7年10月25日,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鉴定,福特野马牌车大顶一个价值3980元、福特野马牌内顶棚一个价值5600元、拆装更换工时费2500元,合计价值12080元。
(五)被害人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计某某系宁夏昱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0日19时许,计某某和同事王甲、王乙以及王甲的两个朋友,几个人去银川市兴庆区清和街嘉年华KTV四楼的一个包间唱歌、喝酒,对面的“豪一”包间里坐着20多个人也在唱歌吃饭。计某某印象中这些人好像是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附近的一汽车抵押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名字叫“航天马一名车”。22时许,楼下有人喊车被砸了,计某某就和同事一起下楼了,KTV一楼的员工对计某某说来了十几号人在院子里乱转,转了一会,有几个人爬到蓝色的跑车上将车给踩了。计某某出去后看见自己开过来的一辆蓝色野马跑车的车顶被踩的凹进去了一个平米左右,这时从KTV出来一个男子,说车是他踩的,问计某某想怎么处理,这个男子就是四楼豪一包间喝酒的男子之一。计某某等几个就说这是新车,让对方将车开走,并按照行情付款。这名男子就说你爱咋办就咋办,对方因为喝酒了,说话非常不友好,计某某就报警了。几分钟后,警察到了现场,KTV四楼“豪一”包间里面的人看见警车来了,就都从KTV里跑出来开着车跑了,因为出警的民警只有三个人,只抓住了其中的两个人,警察就将这两个人带回所里调查了。计某某称其不知道当晚在嘉年华KTV四楼“豪一”包间喝酒的一群人踩其蓝色野马跑车的原因;这辆蓝色福特牌野马跑车是计某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379800元订购给一个客户的全新进口跑车,架号:1FA6P8TH2H5334928,发动机号:H5334928H,型号是戴纳肯野马轿车DNYC,10月20日才出的购买发票,还没有上牌照,因此这辆车暂时没有车主,是属于计某某公司的财产,计某某公司以及计某某个人与踩车的这些人没有任何矛盾;这辆蓝色野马牌跑车的车顶彻底塌陷,车顶无法使用,而且车主拒绝接车,要投诉计某某的公司。计某某称在嘉年华KTV四楼“豪一”包间有20多个人吃饭喝酒,他们一共开了五辆车来的,根据跑车车顶的脚印分析,爬上车顶踩跑车的人有两至三个人,其中那个说是他本人踩车的男子23岁左右,身高1.69米左右,当时穿黑色的短袖,下身穿黑色的裤子,脚穿白色的运动鞋。经计某某仔细辨认,指认出该组照片中的3号(郑栋博)就是自称将其野马牌跑车车顶踩踏坏的男子。
(六)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0日19时许,王某和朋友海某某还有几个客户在清和北街嘉年华会所4楼的555号包间内唱歌。22时许,嘉年华四楼的经理到王某等人的包间说,王某等人的车顶被人踩坏了,让去看一下。王某就和海某某还有几个朋友一起下楼了,王某等人刚走到野马车的跟前,有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走到王某的跟前说,车是他自己一个人踩的,问王某看怎么解决。王某说这是一个客户的车,现在已经交不车了,让对方买走。这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就说行呢。跟这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一起的几个人说问下一楼前台的人,不知道是怎么问的,他们几个人出来就说不知道是谁踩的,他们也没有看见是谁踩的,当时这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对跟他一起的几个男子说,你们都不要管了,这几个男子就拉着让他上楼,他就和那几个男子一起到楼上喝酒去了,王某就报警了。警察过来后,王某给警察讲了一下事情的经过,这时候,从楼上陆续下来五、六个男子,这些人看到警察就赶紧上车跑了,警察当时抓住了那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穿运动服的男子。王某称被损坏的是海某某新买的一辆蓝色福特野马牌轿车,还没有上户,具体是车的车顶被损坏,从车上面留下的鞋印看到他们是从后面的后备箱上去一直走到车顶,将车顶踩踏完之后,又从车的前大盖上走下来,不知道具体几个人踩的,但车上能看到有两个不同的鞋印,一个看着像是运动鞋的脚印,另一个像是皮鞋的脚印;这个穿黑色短袖、黑色裤子的男子身高有175厘米左右,偏瘦,自称是宁夏同心县的,当时身上有酒味;王某称其不知道对方将野马车损坏的原因。经王某仔细辨认,指认出该组照片中的5号(郑栋博)就是将野马牌跑车车顶踩踏坏的男子。
(七)原审被告人郑栋博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0月20日19时许,郑栋博和朋友童开伟、牛蒙等十几个人在北京路和民族街路口的一家海鲜餐厅吃饭喝酒。期间,郑栋博喝了白酒和红酒,已经喝的头晕了。22时许,郑栋博和朋友们一共开了三辆车去嘉年华唱歌。到了嘉年华门口时,郑栋博看到门口停着一辆蓝色野马跑车,郑栋博当时以为这辆车是之前在郑栋博的店里抵押贷款的那辆车,郑栋博就想着这个人刚把车赎出去,就在嘉年华来消费了,加上郑栋博当时酒喝得也有点多,也没有什么原因,郑栋博就爬到这辆车的车顶,站到车顶跳了两下,跳完后这辆车的车顶就陷下去了,郑栋博看到车顶被踩坏了,就从车上跳下去了,然后郑栋博就进嘉年华里边唱歌喝酒去了。当时郑栋博的那些朋支都在郑栋博后边走着,他们有没有跟着上去踩那辆车郑栋博不清楚。喝酒期间,郑栋博和佳楠、牛蒙一起出来了一次,当时郑栋博就看见被其踩了车的车主在车旁边打电话叫人,说他的车被“航天马”的人踩了,别人不管。郑栋博当时看见这个车主不是之前在郑栋博店里抵押贷款的那个人,郑栋博就知道自己踩错车了,就上去对车主说车是郑栋博踩的,该处理就处理。车主当时就说让赔钱。郑栋博说明天定看多少钱,随后那位车主还是在打电话叫人,郑栋博就和佳楠、牛蒙又上去喝酒去了。喝完酒,郑栋博和一个朋友一起出来就遇到了警察,之后郑栋博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郑栋博称其将一名不认识的男子的蓝色野马牌跑车的车顶踩塌陷了;当晚其穿一双乔丹的黑色运动鞋,下面穿黑裤子,上面就穿了一个短袖。郑栋博称公安机关在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其当时想逃避责任就说谎了。经郑栋博仔细辨认,指认出该蓝色野马牌轿车的车顶塌陷位置就是被其踩在上面造成的,后又对车辆及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二、再审中新证据
(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郑栋博寻衅滋事案件卷宗、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5月20日银川市兴庆区分局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调取郑栋博寻衅滋事案卷宗。2018年2月1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郑栋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证人刘某某2019年2月21日、2019年2月22日的证言及辩解,证实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其和郑栋博、李某某、张某1、季某某、童某某、马某去银川市兴庆区清和街嘉年华KTV唱歌,当时我们几个在进KTV之前在KTV门口停放着一辆野马跑车,车牌号记不清了,当时车上面也没人,郑栋博直接就上到了车顶上走到了车后面,季某某当时也上了车顶,郑栋博在车顶上面踩了好几个坑及当时警察就在周围巡逻,车主也出来了,随后警察就把郑栋博、季某某两个人带到了丽景街派出所,之后派出所以损毁公私财物对郑栋博予以刑事拘留。后来好像郑栋博的家人对损毁车辆进行了赔偿,赔偿了两万元。
证人刘某某2019年5月22日的证言及辩解,证实2017年,具体时间、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到了银川市清和街嘉年华娱乐会所喝酒,到门口的时候郑栋博在一辆车上踩了一下,正在踩的时候当场就被警察抓走了。最后郑栋博如何被处理的不清楚。
(三)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的一天,季某某等人刚到嘉年华娱乐会所院子里的时候就看见一辆停在嘉年华院子里的蓝色的野马跑车,刘某某就跳上了那辆野马跑车的后备箱上然后又从车后备箱上跳了下来,接着郑栋博也跟着跳上了那辆蓝色野马跑车的车顶……第二天才知道派出所的民警当天连夜将郑栋博送到了看守所拘留了及在嘉年华院内季某某没有踩踏那辆蓝色野马车,季某某突然想起来郑栋博为了帮助刘某某顶罪,在警察到来之前,郑栋博和刘某某还把鞋子换了一下,但是具体在哪里换的鞋子记不清楚了,刘某某为了此事还给郑栋博一辆大众甲壳虫汽车,记得好像还给了郑栋博一辆白色的奔驰汽车,郑栋博一直在开呢,还给了郑栋博一部最新款iphone手机。
(四)证人黎某某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8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不知道谁说去清和街嘉年华KTV喝酒唱歌,刘某某、马某几个人因为喝多了就没有去唱歌,黎某某和童某某、季某某、牛某1、张某1、李某某、马江、臧某某、郑栋博几个人坐出租车到嘉年华KTV,嘉年华KTV门口停着一辆蓝色野马跑车,郑栋博一个人直接从车尾跳上车,从车顶走过去了,在车头下车。当时不知道谁说郑栋博“你喝点酒跑人家车上踩啥”,郑栋博踩完车我们一起去KTV喝酒唱歌去了,刚进包间两三分钟点完酒水,车主上来到包间问“谁把我的车踩了”,我们就跟着车主下楼,这时警察就来了,车主问谁踩的车,郑栋博承认是他踩的,警察准备把郑栋博带走的时候,季某某与警察纠缠,警察就把季某某一起带走了。最后郑栋博因为这件事被判刑了,季某某第二天就回来了……黎某某确定刘某某和马某不在现场……黎某某确定只有郑栋博一个人踩踏野马车了。
证人黎某某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30日的证言,证实黎某某就看到刘某某、季某某跳到了院子里的一辆福特野马车上,把车顶踩了几个坑……因为刘某某让郑栋博顶罪了,警察来问是谁踩的车,郑栋博说是他;……郑栋博被刑事拘留,后来郑栋博被判了一年半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黎某某看见刘某某和季某某两个人踩踏车顶。刘某某给了郑栋博一辆甲壳虫轿车;这个事情确实是刘某某和季某某做的。因为公安机关把郑栋博处理了,黎某某就讲是郑栋博踩的。后来黎某某想着要实事求是,就把真实情况讲出来了。
(五)证人牛某1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1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的一天晚上,公司员工聚完会,准备去清和街的嘉年华KTV唱歌,公司的所有人都去了,牛某1是后面一拨到嘉年华的人,牛某1到了嘉年华后,看到公司的人都围着一辆蓝色福特野马汽车,牛某1就看了下,发现车的顶部塌陷了,……说是之前嘉年华门口的野马汽车车顶就是“斌子”和刘某某跳上去踩的,但是“斌子”把整个事情都扛了下来;到了KTV之后,刘某某的酒有点醒过来了,刘某某就对童某某说:“我刚才把别的车顶踩了,事情怎么解决呢,不知道这辆车是不是以前在我那押过车的那个人的车。”当时刘某某说这个话的时候,牛某1就在场,牛某1肯定是刘某某和斌子一起踩的车,然后刘某某就说:“估计今天斌子出不来了。”…刘某某没有被抓,是斌子一个人扛了下来。后面牛某1听刘某某说找了关系,托人说了话,给这个车主赔了钱。
证人牛某1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31日的证言,证实牛某1往嘉年华走的时候看见刘某某他们围着一辆野马车,牛某1就看了一眼那个野马车才发现那个野马车的车顶已经被踩塌了。但牛某1也不知道是谁踩的……第二天牛某1听航天马的人都在议论说郑栋博被拘留了,但其实好像这件事是郑栋博帮刘某某顶罪了,牛某1听公司的人都在说其实是两个脚印,但是郑栋博说都是自己踩的,都自己一个人扛下来了;季某某坐着刘某某的车先走了,牛某1一个人开着季某某的车后面去的,牛某1将车停到嘉年华院子里后,事情已经发生了……玩了一个多小时后,就准备散场,季某某、童某某、郑栋博先下楼了,牛某1跟在后面下的楼,还没出门,就被童某某叫住了,他说:“警车在外面,郑栋博和季某某已经被警察抓了,押到车上了。
(六)证人马某2019年3月20日的证言,证实马某听说‘斌子’也就是郑栋博被公安机关抓了,好像是因为喝多了把别人的车踩了,具体听谁说的忘记了。后来郑栋博被怎么处理就不清楚了,郑栋博踩车的时候,马某不在场。在哪里踩的车,马某不知道,马某听说的是踩的一台野马汽车。
证人马某2019年7月25日的证言,证实当时郑栋博已经喝醉了,正好嘉年华门口停着一辆蓝色的野马车,郑栋博就爬上车然后从车顶上走过去了,郑栋博当时在野马车顶上踩踏野马车顶,马某站在车旁边看着郑栋博踩踏车顶。当时刘某某、季某某、马江、童某某、李某某他们都还没有过来,这时正好有巡逻的警察,现场就把郑栋博带走了……马某确定刘某某、季某某二人没有踩踏野马车顶。
(七)证人张某1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2日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7年夏天,……有一天大概在晚上9点多,到了嘉年华KTV的院子后,张某1看见刘某某在一辆野马车顶上跳,张某1听在场的人说郑栋博在车顶跳,……。嘉年华KTV三楼唱完歌大概在晚上11点左右,郑栋博、季某某、减亚楠、马刚、马飞、马洪先下楼,其余人后面下的楼;丽景街派出所的人就在门口等着,警察只向着“斌子”问谁踩的这辆车,“斌子”就说他踩的,然后警察就把“斌子”和季某某带走了,“斌子”被拘留了15天,季某某当晚就被放走了,刘某某出的钱让人去派出所交了罚款还给对方赔了钱。
证人张某12019年7月29日的证言,证实张某1记得是2017年的时候,……到了嘉年华门口的时候,张某1看见刘某某在一辆野马车的车顶上站着,在车顶上跳,……后来张某1听说季某某也踩车顶了。喝完酒从嘉华出来,张某1看见有警车在门口,因为踩车顶的事情警察就把郑栋博和季某某带到了派出所。后来张某1听说郑栋博替刘某某顶替了踩车的事情。
(八)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带着牛某2、季某某、郑栋博、童某某等航天马公司所有的人喝酒后到嘉年华会所准备玩,嘉年华会所院子里面停放着一辆蓝色的野马车,刘某某和季某某无缘无故走到这辆蓝色野马车车顶上,刘某某和季某某在车顶上走来走去,车顶上被踩踏出了个坑,…郑栋博自己对警察说车是他踏的,警察就把郑栋博带走了,后来郑栋博被刑拘后判了缓刑;刘某某让郑栋博这么说的,郑栋博当时也愿意。
(九)证人臧某某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8日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0月份的时候,当天晚上刘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银座附近的一家餐厅请公司的人吃饭,吃完饭后,刘某某又组织去嘉年华KTV唱歌,刘某某和季某某把楼下停车场的一辆蓝色的野马跑车车顶踩塌了,当时有好些人围观,藏亚楠看到他们在车顶上走来走去。后来车主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来把季某某和郑栋博带走了,是刘某某给说了让郑栋博去顶缸的;后来被法院判了缓刑;这件事就是郑栋博去替刘某某顶的罪,这件事也是大家都知道的,郑栋博根本没有上去踩……后来有人来包间说刚才将野马车顶踩了,车主报警了,藏亚楠才知道刘某某和季某某将嘉年华停车场门口的一辆野马车的车顶踩了。在嘉年华的门口,藏亚楠看见警车快开过来了,然后刘某某和郑栋博在嘉年华的门口将他们穿的鞋互相换了,警察到现场问是谁踩的车,季某某和郑栋博说是他俩踩的,后来警察就把季某某和郑栋博两个人带走了,藏亚楠才知道郑栋博去给刘某某顶替踩车的事情了。第二天季某某一个人回来了,郑栋博没有回来,季某某说他因为有心脏病,警察就让他回来了,郑栋博被警察处罚了,后来郑栋博替刘某某顶替踩车的事情,还被判刑了,判的缓刑,郑栋博岀来以后刘某某给郑栋博一辆蓝色的甲壳虫轿车,这个事情就过去了。
证人臧某某2019年7月27日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季某某踩车顶,藏亚楠不在现场,没有看见,是听说。刘某某和郑栋博换鞋时,藏亚楠就在他们身边,藏亚楠看见了。
(十)证人张某2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3日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的有一天的晚上,刘某某、季某某、李某某、郑栋博等人在嘉年华去喝酒,在喝完酒的时候他们就将一辆福特野马跑车的车顶给踩坏了,当时张某2不在场,所以具体的事情不清楚,后面张某2看见郑栋博手上带了一个手表,才知道郑栋博被法院判刑了。张某2以前就见过别人因为犯罪带着这个东西,所以就知道这个东西是社区矫正带的,不能离开一定的区域,张某2就问郑栋博干嘛了,郑栋博就说和刘某某岀去喝酒,把人家的车踩了,郑栋博再没多说,张某2就没多问;张某2就感觉刘某某对牛某2太好了,后来郑栋博因为刘某某在嘉年华踩车的事情帮刘某某顶罪了,张某2觉得应该就是因为牛某2事情给他做了表率。
(十一)证人李某某2019年5月13日、2019年8月1日的证言,证实……郑栋博给刘某某顶罪是因为刘某某他们一群人喝酒之后到了嘉年华会所门口看见一辆蓝色福特野马车,刘某某就和季某某两个人上去将这个车的车顶踏了,这个事情,李某某是第二天到公司听季某某说的。后面郑栋博被判了缓刑;这件事李某某没有参与,李某某就听说是刘某某和季某某将野马车的车顶踩了,后来警察来了以后郑栋博说是自己踩的野马车的车顶,然后警察就把郑栋博跟季某某带走了,后来李某某听说季某某因为有病被放出来了,但是郑栋博被拘留了。
(十二)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一次,刘某某带人把别人的野马车给踩坏了,不知道怎么回事,“斌子”被公安抓进去了,听说“斌子”出来以后,刘某某给“斌子”给钱,还送给“斌子”一辆车。
(十三)证人童某某2019年2月21日、2019年8月4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冬天……郑栋博走到警察面前说:“车子是他朋友的车,他和季某某跑到车上踩了几脚”,于是警察就把郑栋博和季某某带走审查了;童某某记得2017年的时候,去嘉年华娱乐会所唱歌,……刘某某说:“他妈的那个谁的野马车在楼下停着呢,是不是也在这喝酒着呢,我从他车顶子上走过去了。”然后季某某说“这个野马车顶子还没有我的玛莎拉蒂车顶子硬呢”,其中童某某听到郑栋博还在跟警察喊着“就是我踩的”……郑栋博因为这件事被判了缓刑。
(十四)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实鲍某某听童某某说: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组织航天马汽车销售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在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小区门口民族街上的一个餐厅吃完饭后又去嘉年华娱乐会所唱歌。当时嘉年华娱乐会所院子里停着一辆蓝色的野马跑车,然后他们当时喝多了就跳到车顶上把那个野马跑车的车顶踩坏了,车主报警之后警察就来了,把季某某和“斌子”抓走了,具体怎么处理的鲍某某不知道。
(十五)原审被告人郑栋博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6日供述,证实因为刘某某是航天马公司的老板,郑栋博是跟着刘某某干的,郑栋博要是在警察那把刘某某出卖了,以后就没有办法在公司混了。其次刘某某这个人比较厉害,如果刘某某要是知道了是郑栋博出卖的,刘某某一定不会放过郑栋博,所以郑栋博索性就承认是其干的。再一个郑栋博也知道一旦被拘留了,刘某某也会给车主赔钱,这样郑栋博不会被处罚的很重。踩野马车顶的事情是刘某某和季某某上去踩的,当时很多人都在场……当时郑栋博不能把刘某某供出来,因为如果这样做了,以后就不可能在航天马再干了,以后也不可能再和刘某某打交道了,而且也再融入不了刘某某的那个圈子了。
郑栋博2019年7月31日供述,证实郑栋博下去以后就看见季某某被警察抓了,然后车主指着郑栋博说是郑栋博踩的车顶,警察把郑栋博也带到了派出所,当时在派出所郑栋博没有承认踩踏野马车的车顶。直到第二天,警察又来问,除了郑栋博还有谁踩车顶了,郑栋博就说是其一个人踩的,没有供出刘某某和季某某,郑栋博当时想着要是说出了他们,以后航天马的人肯定都会对郑栋博有意见,也就无法再融入这个以刘某某为首的团体了,所以郑栋博当时就承认是其踩的野马车的车顶,还有郑栋博想到之前牛某2替刘某某顶替开游戏厅的事情,刘某某现在都养着牛某2,如果郑栋博替刘某某顶了这件事情,以后出去刘某某肯定也不会亏待郑栋博。
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原审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栋博有罪的证据中被告人郑栋博的供述发生变化。原审被告人郑栋博在原审供述是其爬到涉案车辆的车顶进行踩踏并对车主说车是其踩的。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7月31日又供述是刘某某和季某某上去踩的。郑栋博出于个人原因未供出刘某某和季某某。原审被告人郑栋博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相互矛盾。公诉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中证人刘某某在2019年2月21日、2019年2月22日的证言,证实是郑栋博、季某某踩踏涉案车辆车顶。而在2019年5月22日的证言,又证实郑栋博踩踏涉案车辆车顶。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刘某某、郑栋博踩踏涉案车辆车顶,后又证实郑栋博邦帮刘某某顶罪及郑栋博与刘某某换鞋。该二人的证言亦存在相互矛盾。证人黎某某在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8日的证言,证实是郑栋博一个人踩踏涉案车辆车顶。而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30日的证言又证实看到刘某某、季某某踩踏涉案车辆车顶。证人马某2019年3月20日的证言,证实郑栋博踩车的时候,马某不在场。在哪里踩的车,马某不知道。而2019年7月25日的证言,又证实马某站在车旁边看着郑栋博踩踏车顶。证人张某1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2日的证言,证实张某1看见刘某某踩踏涉案车辆车顶,张某1听在场的人说郑栋博踩踏涉案车辆车顶。而2019年7月29日的证言,又证实张某1看见刘某某踩踏涉案车辆车顶,后来张某1听说季某某也踩踏涉案车辆车顶。证人牛某1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1日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和郑栋博两个人上去踩了车顶。而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31日的证言,又证实牛某1也不知道是谁踩的……。证人黎某某、马某、张某1、牛某1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存在相互矛盾。本案证据达不到证明原审被告人郑栋博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明目的。故,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栋博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车辆的车顶是原审被告人郑栋博踩踏,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栋博有罪。综上,原审被告人郑栋博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判决郑栋博无罪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审认定郑栋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2018)宁01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应予纠正。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宁01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郑栋博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文学
审 判 员: 李霭杭
审 判 员: 万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卉
书 记 员: 袁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