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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6 12:51:13 浏览:

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川040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20.05.09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祖祥,绰号李老六,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文化,原攀枝花市某宾馆保安队队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4月4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6年3月12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存疑不起诉,予以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010764443。

被告人李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攀枝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存疑不起诉。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恒铭,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316087。

辩护人朱禹橙,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0104201810073835。

被告人熊光荣,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释放,2017年9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存疑不起诉。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祝有富,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976663。

被告人赵云忠,绰号赵小二,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释放,2017年9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存疑不起诉。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明田,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247780。

被告人夏远征,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存疑不起诉。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肖淮文,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697838。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犯寻衅滋事罪,同时指控五名被告人属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孔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以及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将本案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祖祥系长期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依仗自己长期在攀枝花市西区带活动造成的非法影响,逞强耍横、恃强凌弱,纠集被告人李俊、熊光荣、赵云忠等人,经常在一起,在格里坪区域、道路通行管理活动中,对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而通过其私设收费处的车主或者驾驶员,多次实施硬要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车主及驾驶员,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西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私设收费处,拦截过往超载车辆,不给钱就不让通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恶势力犯罪,与其纠集的人一起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李祖祥于2015年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鑫铁物流公司发货时,发现鑫铁物流公司内有一条土路可以通到格里坪储木场从而绕开格里坪超限检测站。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7日,李祖祥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仗着自己在格里坪的影响,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恃强凌弱,先后纠集被告人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车主和驾驶员,每天中午12时至次日清晨在鑫铁物流公司后门处,对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而过往此处的车辆收取每车2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并每月支付李俊、熊光荣、赵云忠2000至3500元不等的报酬。过往车辆车主及驾驶员迫于生计,为躲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测,不得已从李祖祥等人私设收费处路段经过,只能向李祖祥等人缴纳费用。李祖祥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李祖祥等人从许某处共硬要费用29400元,从蒋某2一人处就硬要费用4500元,从陈某处硬要费用5000元,从何某处硬要费用71250元,从彭某1处硬要费用5700元。直到该路段于2016年12月7日被查封后,被告人李祖祥等人才停止收费。

2017年3月底至2017年7月初,李祖祥又发现攀枝花市西区沿江快速通道也可以通车绕开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超限检测。李祖祥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仗着自己在格里坪的影响,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恃强凌弱,纠集夏远征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车主和驾驶员,每天晚上7点至次日6点在沿江快速通道入口1号桥段一栏杆处,对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而过往此处的车辆收取每车5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并每月支付夏远征4000元的报酬。过往车辆车主及驾驶员迫于生计,为躲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测,不得已从李祖祥等人私设收费处路段经过,只能向李祖祥等人缴纳费用。李祖祥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李祖祥等人从付某处硬要费用31200元,从田某处硬要费用15800元,从朱某处硬要费用12500元,从蒋某1处硬要费用700元。

以上被告人李祖祥等人共硬要他人财物176050元。其中李祖祥实际支付给李俊非法所得50000元;支付给熊光荣非法所得25000元;支付给赵云忠非法所得12000元;支付给夏远征非法所得103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被告人李祖祥系长期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依仗自己长期在格里坪一带活动造成的非法影响,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恃强凌弱,组织社会闲杂人员被告人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私设收费处,拦截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的过往超载车辆,不给钱就不让通行,对过往其私设收费处的逃避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严重超载车辆硬要通行费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祖祥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祖祥等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同时五名被告人利用车主超限超载逃避检测怕被举报受到处罚的心理,强行收取财物,其行为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祖祥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收费是自己与车主事前商量好的,车主是为了逃避超限检测,主动给付钱款,没有与车主发生过纠纷,自己利用自己的关系帮助车主躲避检测,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其他几名被告人上班是三班倒,没有纠集在一起。其行为只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俊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与李祖祥是雇佣关系,是车主主动交钱。自己与其他被告人是轮班制,没有纠集在一起,没有欺压百姓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熊光荣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与李祖祥是雇佣关系,自己没有欺压驾驶员的行为,是对方主动交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云忠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是给李祖祥打工,没有欺压他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夏远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与李祖祥是雇佣关系,自己没有收取车主的钱财,也不认识除李祖祥之外的其他被告人,没有欺压百姓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祖祥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祥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针对的犯罪对象不同,不可能同时构成,存在逻辑错误。本案车主是希望得到被告人李祖祥的配合来逃避超限超载检查,从而多次向被告人李祖祥支付钱财,且更多的付款方式是通过微信转账或记账后一次性支付,属自愿支付。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祖祥等人在整个收钱过程中实施暴力、胁迫、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本案的两处案发地点不属公共场所,被告人李祖祥等人没有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被告人李祖祥收到钱款后配合车主达到了逃避检查的目的,被告人李祖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他四名被告人是为被告人李祖祥打工,轮流上班,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建议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俊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几名被告人从未设置栏杆,也未联系车主强迫车主交费,车主与被告人李祖祥在事发前认识并主动要求被告人李祖祥帮忙逃避超限超载检测,双方协商约定了付费标准。被告人李俊未实施暴力、胁迫、恐吓的行为,与被告人李祖祥属雇佣关系,主观上也没有设卡收费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俊与其他几名被告人受雇被告人李祖祥工作,实行轮班制,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熊光荣的指定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熊光荣主观上没有强拿硬要的故意,只是受雇于被告人李祖祥帮忙收费,司机主动向被告人熊光荣交纳与被告人李祖祥事前商量好的费用,故被告人熊光荣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赵云忠的指定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赵云忠主观上没有强拿硬要的故意,只是受雇于被告人李祖祥帮忙收费,司机主动向被告人赵云忠交纳与被告人李祖祥事前商量好的费用,故被告人赵云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夏远征的指定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夏远征主观上没有强拿硬要的故意,只是受雇于被告人李祖祥帮忙看守栏杆,故被告人夏远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祖祥于2015年在攀枝花市西区鑫铁物流公司发货时,发现鑫铁物流公司内有一条路可以通到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储木场,从而绕开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李祖祥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安排被告人李俊、熊光荣、赵云忠,于每天中午12时至次日清晨在鑫铁物流公司后门处,对为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而过往此处的车辆收取每车2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并每月支付李俊、熊光荣、赵云忠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报酬。从西区格里坪往西区清香坪方向行驶的大货车为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查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便从李祖祥等人私自收费的路段经过。直到2016年12月左右该路段被封堵后,李祖祥等人才停止收费。期间,许某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50元的现金。蒋某2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30元至150元不等的现金。陈某向李祖样支付每车每次50元的现金。何某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50元的现金。彭某1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100元的现金。付某通过微信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200元的费用,共支付32100元。

2017年3月底至2017年7月初,李祖祥发现攀枝花市西区沿江快速通道也可以通车绕开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超限检测,李祖祥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夏远征每天晚上7点至次日早晨6点在沿江快速通道入口1号桥段一栏杆处(当时该路段处于施工期间,施工项目部采用围挡断道封闭防护,仅允许施工单位车辆通行,下同),对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而过往此处的车辆收取每车5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并每月支付夏远征4000元的报酬。从西区格里坪往西区清香坪方向行驶的大货车为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查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便选择从李祖祥等人私自收费的路段经过。期间,田某通过微信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100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共支付15800元。朱某通过微信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共支付12500元。蒋某1通过微信向李祖祥支付每车每次50元的费用,共计700元。

综上,李俊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除离开一段时间外,均在西区鑫铁物流公司后门收费;熊光荣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赵云忠自2016年2、3月至7月,在西区鑫铁物流公司后门收费。夏远征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初在西区栏杆处收费。

另查明,2017年7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李祖祥涉嫌非法经营的线索,遂将该线索移交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2017年7月11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将此案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1日8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将被告人李祖祥抓获。2017年7月11日9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钢热轧厂路口将被告人夏远征抓获。2017年7月11日16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小宝鼎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李俊抓获。2017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熊光荣主动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投案。2017年9月6日17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佐戈依达乡将被告人赵云忠抓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李祖祥涉嫌非法经营的线索,遂将该线索移交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2017年7月11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将此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11日8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将被告人李祖祥抓获。2017年7月11日9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钢热轧厂路口将被告人夏远征抓获。2017年7月11日16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小宝鼎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李俊抓获。2017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熊光荣主动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投案。2017年9月6日17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佐戈依达乡将被告人赵云忠抓获。

3.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祖祥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4月4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6年3月12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5.查封、冻结、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祖祥的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二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85及卡号62×××54)、二张手机卡(号码180××××5237及号码186××××5237)予以扣押,将李祖祥所有的房屋一套、车辆一台予以查封。

6.路政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攀枝花市交通局情况说明、攀枝花市西区路政管理所情况说明,证实: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以及攀枝花政府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治理的情况。

7.微信转账、微信转账情况说明,证实:付某通过微信给李祖祥转账31200元,田某通过微信给李祖祥转账15800元,朱某通过微信给李祖祥转账12500元,蒋某1通过微信给李祖祥转账700元。

8.过磅单、称量记录单、案件情况表格、称量计量单情况说明、关于以磅单核实李祖祥非法获利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按照车主提供的车牌信息、磅单信息及每次向李祖祥支付的费用标准,以此推算出陈某向李祖祥共支付200元,彭某1向李祖祥共支付5700元,何某向李祖祥共支付71250元,蒋某2向李祖祥共支付4500元,许某向李祖祥共支付29400元。此期间攀青货场、新启货场、金开达公司、丽江水泥厂、石林水泥厂的磅单已经查找不到。

9.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根据五名被告人的讯问材料得出李俊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除与李祖祥闹矛盾离开一段时间外,均在西区鑫铁物流公司后门收费;熊光荣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赵云忠自2016年2、3月至7月,在西区鑫铁物流公司后门收费。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初夏远征在西区沿江快速通道1号桥段一栏杆处收费。

同时又计算出李祖祥所得金额共计242150元。李俊参与金额181950余元,李祖祥实际支付给李俊50000余元;熊光荣参与金额181950余元,李祖祥实际支付给熊光荣25000余元;赵云忠参与金额105000元,李祖祥实际支付给赵云忠12000余元;夏远征参与金额60200元,李祖祥实际支付给夏远征10300元。

因时间太久,鑫铁物流公司附近居民多数已搬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无法查实居民是否收到过卫生、污染费。

10.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李祖祥的通话情况。

1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祖祥的银行卡存取款的情况。

12.情况说明(复印件),证实:攀枝花沿江快速通道西区段第一标段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对标段内采用围挡断道封闭防护,饮水管道施工车辆在不施工的间隙通过,施工方未收取任何费用。

13.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证实:五名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以及车主与五名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五名被告人对案发现场、使用车辆的辨认情况。

14.勘验笔录、刑事照相,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被告人李祖祥双臂及左胸纹有汉字“龙”“佛”及玫瑰花图案。

15.视听光盘、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祖祥使用的手机内的短信、微信、通讯记录等进行恢复、提取。

14.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系泓康公司法人,公司有六辆四桥车、四辆六桥车,另外还在攀钢环业公司租用了八台车,每台车都有一个固定聘请的驾驶员。从2016年9月开始,泓康公司经营的货车超载运输,怕受到较重的处罚,为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测,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2月,泓康公司的六辆四桥车及从攀钢环业公司租用的八辆四桥车从李祖祥设卡的鑫铁物流公司内通过。何某与李祖祥关系比较好,商定每次每车给李祖祥50元,都是司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司机过车给钱后告诉何某,何某拿现金给司机报账,没有走公司正常报账程序,也没有在公司账目上记载。过了1000多趟,总共给了大概70000元左右。从鑫铁物流公司通过的目的就是超载拉运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从李祖祥收费的路段超载拉运经过,利润高,互相都有钱赚,不然路政抓到了会被处罚的更重,李祖祥随时派人在那里守着,只要交了钱才能放车子通过,所以就按李祖祥要求交了钱过车,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李祖祥是混社会的,听说还坐过牢,自己也不想招惹李祖祥。后来因李祖祥说自己的车过的太多了,就没有让自己过车了,自己便通过给路政的人送钱,从超限检测站通过,因此还被反贪局处理了。

(2)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彭某1系攀枝花市西区德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调度员,负责车辆的管理和车辆所有费用的报账。2015年年初至2016年9月前,从鑫铁物流公司过车很少,总共20趟左右。2016年9月底到2016年10月中旬,可能过了40趟左右。司机过车都是先拿现金给李祖祥,回来找彭某1报账,没有记录或票据,司机说是过路费。从鑫铁物流公司过车是为了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检测,这样就能超载拉运。2015年年初至2016年9月前每车是按50元给,2016年9月底至2016年10月中旬每车按100元给,价格是李祖祥定的。听说李祖祥名气大,认识很多人。

(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周某1是帮德光公司开车的司机,2016年9月份以后,彭某1让超载拉运,并让走鑫铁物流公司里面,避开超限检测站。彭某1给了周某1李祖祥的电话,让给李祖祥打电话,周某1超载运输走了几趟,有两个人在拦车收费,周某1开始交100元一车,后面150元一车,先把钱交给李祖祥后找彭某1报账,其他司机说收的是清扫费,李祖祥要找人清扫超载车辆洒落的砂石。

(4)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周某2是帮德光公司开车的司机,2016年9月份以后,彭某1给了周某2李祖祥的电话,让给李祖祥打电话,周某2超载运输走了几趟鑫铁物流公司,周某2开始交150元一车,后面200元一车,先把钱交给李祖祥后找彭某1报账,李祖祥说费用不能少,要对货场进行清扫等。走鑫铁物流公司可以避开超限检查,利润可以高点。因为是超载运输,会被路政罚款,为了不被查处,只能走李祖祥收费的路,这样说起来是被迫交钱,听说李祖祥在西区混得比较可以,认识社会上很多人。

(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许某系攀枝花市盛资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主要负责大车运输。该公司车辆为了利润最大化经常超载拉运,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因新的超限超载规定出来后,为逃避格里坪检测站检查,便从鑫铁物流公司里面通过,同时要向李祖祥交一定的费用,过车时许某电话联系李祖祥,后司机交钱给李祖祥,过后司机找许某报账,是按每车30元-50元收费,李祖祥说是收的清扫费,没有收过其他的钱,过车时看到帮李祖祥收费的人在清扫拦车收费的位置,2015年年初至2016年10月大概过了100多趟车,具体数目没有记账,大概有40000元、50000元的样子。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胁迫的方式,因为自己与李祖祥之前认识,且过车的价格之前就商量好了,所以给了钱就能过车。自己知道李祖祥坐过很久的牢,在西区名气比较大,常年混社会。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是盛治经贸有限公司的司机,公司负责人是许某。2016年5月许某告诉杨某超载拉运时走鑫铁物流公司里面,避开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如果走主公路超载会被处罚。鑫铁物流公司大门口有李祖祥和其侄儿在收费,每次交30元至50元给李祖祥,帮李祖祥收费的人说过是清扫费,有时候看到他们对收费周边的卫生进行清扫,不知道鑫铁物流公司是否知道李祖祥收费的事情。从鑫铁物流公司过车的目的就是超载运输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交的价格是公司事前与李祖祥商量好的,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胁迫的方式,司机只是先垫钱。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公司的五台车只要超载了就走鑫铁物流公司里面,交钱后找许某报账,大概过了有几十趟车,交了几千元。自己没有向路政或交警反应过,如果反应自己也会受到处罚。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系朱牛马物流运输公司经理。为谋取利润,公司车辆超载运输。为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测,朱某找到了李祖祥,2017年5月底至2017年6月中旬,朱某让自己公司超载的车辆从李祖祥拦车收费的西区沿江快速通道过车,并与李祖祥商定按车子拉的吨数收费,每吨1元-2元,平均算下来一个车大概是100元-200元不等,所有费用都是朱某或其妻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祖祥,可能有10000多元。朱某从沿江快速通道过车的目的就是超载拉运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给李祖祥的钱毕竟比超载处罚的要少很多,自己可以多赚一些。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胁迫的方式,也没有说过是以什么名义给钱,不知道李祖祥是否与沿江快速通道的施工方协商过。李祖祥在西区交际比较广,向李祖祥交钱,一是不想得罪他,二是怕以后有事情找他帮忙,同时也怕报警,自己一起受到处罚。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朱牛马运输公司的司机,2017年6、7月份,公司让部分超载车辆走西区沿江快速通道,避开路政检查,车子到达沿江快速通道大桥桥头处一设卡位置时,有一男子将卡点的铁栏杆升起,让车子通过。拉货及运输路线是公司经理朱某安排。从沿江快速通道过车的目的就是超载拉运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如果走大路会被路政抓到面临高额的罚款,当时是五六辆车一起过,到达沿江快速通道时与经理朱某联系,朱某与李祖祥联系并交费,过后李祖祥打开栏杆让车子通过。因为是超载拉运,如果报警,自己以后也没办法走那条路了,对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听说李祖祥社会关系复杂,认识的人比较多,怕得罪他,自己公司也不会有好处。

(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朱牛马运输公司的司机,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公司老板朱某让赵某的超载车辆走西区沿江快速通道,避开路政检查,车子到达沿江快速通道大桥桥头处一设卡位置时,有一男子将卡点的铁栏杆升起,让车子通过。拉货及运输路线及给李祖祥付费都是公司经理朱某安排。因为是超载运输,会被路政罚款,为了不被查处,只能走李祖祥收费的路,这样说起来是被迫交钱,自己听说李祖祥在社会上混的可以。

(10)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付某有一辆四桥罐车,为逃避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的检测,又因觉得李祖祥在西区沿江快速通道拦车收费的费用比超载被处罚的费用低,付某便与李祖祥商定给李祖祥每次200元从其拦车收费的西区沿江快速通道通过,付某朋友的五台车也以付某的名义给李祖祥交钱通过。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付某通过微信给李祖祥转账共30000多元。李祖祥在西区关系很好,给李祖祥钱过车是为了躲避超限检测,自己也有利可图,所以没有报警。因为是超载运输,会被路政处以高额罚款,为了不被查处,只能走李祖祥收费的路,这样说起来是被迫交钱。

(1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叶某是帮付某开车的司机。2017年5月份的时候超载运输水泥,付某让叶某等人走西区沿江快速通道,到达沿江快速通道路口时,给付某打电话,并向对方支付费用,然后付某就会打电话通知可以过了。有一个瘦高的男子在那里放杆,付某和李祖祥联系,付某说一车200元,钱是付某给,具体不清楚。有时候一天过一次,有时候几天过一次,总共五台车。超载了都从快速通道过,这样可以躲避超限检查。

(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田某与朋友合伙经营五台四桥车运输水泥。田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超载运输,2017年5月田某听他人说可以走西区沿江快速通道避开格里坪超限检测站,但沿江快速通道李祖祥在收费,要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田某便通过朋友认识了李祖祥,两人商定按拉运距离的远近定价每车100元-200元。谈好后田某跟司机说以后就走沿江快速通道。2017年5月20多号至2017年6月中旬,大概走了20多趟车左右。有时是微信转账给李祖祥,有时是给现金。沿江快速通道施工方设了栏杆,只有李祖祥及李祖祥雇佣的人可以打开,有一名男子在帮李祖祥拦车收费。从沿江快速通道过车的目的就是超载拉运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李祖祥没有说过收的是什么钱,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胁迫的方式,双方都是为了有利可图,虽然给李祖祥费用,但自己还是有钱赚。自己知道李祖祥在西区的名气,所以李祖祥定的价格不超过自己的利润,自己都会给他。

(1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彭某2是帮田某开车的司机,2017年5月,田某告诉彭某2超载拉运水泥走西区沿江快速通道,避开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西区沿江快速通道有李祖祥在收费,田某和李祖祥联系好了,让彭某2直接过就行了,具体怎么谈的收费,彭某2不知道。大概过车过了二十多天,田某有四台车。

(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有一辆四桥车拉煤,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12月初,陈某为逃避超限检查,从鑫铁物流公司过车,并向李祖祥交费,有三个人在帮李祖祥拦车收费。每车50元,有几次是每车100元,总共过了100趟车左右,是以现金支付的,大概有5000元、6000元的样子。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胁迫的方式,过车的价格是事先商量好的,所以只要把钱交了,李祖祥就让其车子经过,听其他司机说过李祖祥说收的是清扫费。自己从鑫铁物流过车的目的是超载拉运逃避超限检测站,不知道鑫铁物流公司是否让李祖祥收费。李祖祥收的费用在自己承受范围,也不影响自己超载的利润。如果报警,怕自己超载一起受到处罚。

(15)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蒋某1自营一辆大货车,蒋某1与李祖祥之前认识,蒋某1为了多挣些钱就多拉些货,便从李祖祥收费的鑫铁物流公司和沿江快速通道过车,避开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蒋某1跟李祖祥商定在鑫铁物流公司过车,李祖祥不收取费用。2017年5月底,蒋某1联系李祖祥要从沿江快速通道过车,因为蒋某1是本地人,李祖祥不能对其收费,便一直不同意。后来蒋某1私自找到帮李祖祥在沿江快速通道守栏杆的男子,悄悄给其钱让其放自己的车通过,每次50元,过了7、8次。蒋某1不清楚李祖祥知不知道这件事。

(16)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实:蒋某2自营一辆四桥货车从事运输。蒋某2及其朋友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就会超载拉运。2015年中旬蒋某2听说鑫铁物流公司内有一条路可以避开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但要向李祖祥交过车费。李祖祥按照蒋某2等人拉的货物和拉的距离,每车收取30元至150元不等的费用,考虑到比超限罚款便宜,蒋成刚等人便同意了。一般是把现金交给拦车收费的李祖祥和另外三个人,蒋某2给了几千元,没有记录和票据,其朋友给了大概有60000元、70000元。蒋某2一直过车到2016年7、8月。蒋某2从鑫铁物流公司通过的目的就是超载拉运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走其他的路会被查,会被处罚的很凶,所以就按李祖祥要求交了钱过车,李祖祥随时派人在那里守着,只要交了钱才能放车子通过,李祖祥拦车收费时没有采用恐吓、威胁、胁迫的方式。蒋某2与朋友的几台车一般一起经过,然后蒋某2把几台车的钱以现金方式给收费的人。李祖祥说超载的车有散落的砂石,收清扫费,给鑫铁物流公司做清扫,不清楚这些费用是否是鑫铁物流公司让李祖祥收的,也不知道此款的用处。因为是超载运输,会被路政罚款,为了不被查处,只能走李祖祥收费的路,听说李祖祥混社会,交际比较广,有能力帮自己躲避处罚,如果报警,自己也会因超载被查处。

(1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系鑫铁物流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因公司货场附近农民堵路的事情认识李祖祥。李祖祥说从公司过往的车辆都是他自己超载的车。2015年,吴某知道李祖祥等人开车过来守在鑫铁物流公司门口,可能对过往的超载货车进行收费,让超载货车从货场通行,还住在了门卫室里。因附近居民发生堵路事件,李祖祥帮公司协调过,并说可以帮忙协调货场的事情,公司董事长也说只要李祖祥将货场压坏的路修好,过下车,也没关系。公司没有让李祖祥对超载货车收费。超载货车走公司货场的路可以避开超限检测站。货车从公司货场经过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需要交费。因附近农民的货车需要通过,所有货场没有对过往车辆进行管制。吴某没有看见过李祖祥与过往司机发生过冲突。

(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系鑫铁物流公司综合部部长,2015年至2016年期间,自己听说李祖祥在该公司门口对超载货车收费,让这些车从公司货场通过。后来这些收费的人住到了公司门卫室里,自己不让这些人住,李祖祥给自己打电话说公司领导知道这件事,有事李祖祥去维护,自己便同意这些人住门卫室了。因公司领导不想招惹李祖祥,李祖祥也可以帮公司处理周围群众堵路的事,所以没有阻止李祖祥收费。公司没有收过李祖祥的费用,只是压坏的路让李祖祥填好了。李祖祥派两人轮流24小时守在那里收费。

(1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3在2017年11月前居住在鑫铁物流公司前门附近,当时鑫铁物流公司有大车经过造成了环境污染,对其生活造成了影响,2012年左右,鑫铁物流公司给每户500元赔偿,给了两三年,是张某3代表住在那里的人去公司领钱的,领了两三次,然后分发给每一户。鑫铁物流公司没有给钱以后,有李祖祥在那里过车,大概是2016年,当时住在附近的居民把路堵了,李祖祥给过每人10元的环境污染费,后面就没有给了。

1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祖祥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李祖祥在鑫铁物流公司拉煤时,发现从格里坪储木厂到鑫铁物流公司之间有一条土路,可以避开主公路上的超限检查,货场内的车可以绕开检测站上公路,李祖祥先安排自己的车子从里面通过躲避超限检测站检测,有些货车司机发现此路想通过,但公司不同意。后来很多货车司机找到李祖祥想从该路段通过躲避超限检测站,李祖祥便对经过的货车进行收费。对当地人的货车不收费,如果收费,当地人会堵路。根据拉货距离收取1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并安排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帮忙收费,李俊从2015年3月干到2016年12月,中间有几个月没有干,熊光荣从2016年7、8月份开始干到2016年12月,赵云忠从2015年7月左右开始干到2016年7、8月份,李祖祥给每人每月发2000元-3500元不等的工资,大概收了一年多的时间,平均每天能收1000多元现金,给李俊了50000多元,给赵云忠了30000多元,给熊光荣了10000多元。通过鑫铁物流公司的有何某公司的车,德光公司的车、许某公司的车、陈某和其朋友的几辆车、蒋某2和其朋友的几辆车,还有其它时不时经过的车辆。何某以现金支付,可能有60000、70000元。德光公司以现金支付,有8000、9000元。许某以现金支付,有50000元左右。陈某和其朋友以现金支付,有10000、20000元。2016年12月初,政府部门发现了李祖祥的行为,就将土路封堵了。在鑫铁物流公司收费期间,李祖祥每月给周围住户1000元左右的污染费,还出钱维护路面,李祖祥还让李俊等人告诉过司机要收清扫费、道路维护费,不能少钱。2017年3月底,李祖祥发现从西区沿江快速通道通过可以避开超限检查,便找到施工方让施工方将封闭的通道打开,让自己的货车通过,后来李祖祥自己悄悄将沿江快速通道拦路的栏杆上的螺丝给拆了,其他大车司机又把拦路的路障上的锁撬了,李祖祥便与施工方商量自己派人每天晚上守着不让别的车通过,施工方同意后,李祖祥便派夏远征每天下午7点守通道到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离开。后有几个关系较好的朋友找到李祖祥想从沿江快速通道经过,李祖祥便开始对通过的车收费,跑短途的车按照每吨1元-2元的价格收费,其它车按照车数每车50元-300元的价格收费。为防止影响大了,有些自己找来的货车也不让通过,如果是当地人的车,可以免费过。每天晚上过车的数量不等,收到钱后李祖祥便告诉夏远征哪些车可以放行,李祖祥没在时就让夏远征帮忙收钱放车,每月给夏远征开4000元工资加500元油钱,总共给了10000多元。沿江快速通道通过的有付某的车,朱某公司的车,蒋某1的车,田某和其朋友的车,其它的记不清了,付某以微信的方式支付,有30000多元,朱某以微信的方式支付,有10000多元,田某和其朋友以微信的方式支付,有10000多元,蒋某1以微信的方式支付,有几百元。没有使用威胁、恐吓、暴力的方式收费。

(2)被告人赵云忠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中旬,李祖祥找到赵云忠让其到鑫铁物流公司帮忙看车,并付给赵云忠每月3000元。赵云忠和熊光荣、李俊三人轮流一人守一天。赵云忠在鑫铁物流公司门口守着,超载的大车司机停车找赵云忠说是李祖祥的车,并给赵云忠10元到20元不等的钱,赵云忠便让其通过,然后将当天收到的钱交给李祖祥,一直干到2016年7月。李祖祥告诉赵云忠是收取的货车管理费。李祖祥没有收费的资质,大车从鑫铁物流公司通过是为了逃避超限检查,李祖祥定的价格是10元-200元。李祖祥扣除赵云忠欠自己的钱之后,总共付给赵云忠12000元。李祖祥让赵云忠告诉司机是收的货场管理费和卫生费,但司机没有问过收什么费。李祖祥和鑫铁物流公司协调过让收费的人在鑫铁物流公司的屋子里休息。

(3)被告人熊光荣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李祖祥让熊光荣帮忙到鑫铁物流公司收钱,并付给熊光荣每月3000元。熊光荣在鑫铁物流公司门口守车时,按照李祖祥电话要求的收费,对超载的车辆收取10元到250元不等的价格,第二天将钱交给李祖祥,也有些车李祖祥不收费就放行。熊光荣和李俊、赵云忠一人一天轮流守车,赵云忠干到2016年下半年,熊光荣和李俊干到2016年12月初。收取的费用没有记账。收费的车都是躲避超限检查的。

(4)被告人李俊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李祖祥让李俊帮忙在鑫铁物流公司门口收取超载车辆通过的费用,并每月支付李俊3500元,期间赵云忠与李俊轮流干了两个月左右,李俊与李祖祥闹矛盾期间,李祖祥又找了熊光荣帮忙,李俊按照李祖祥的电话要求收钱放车,第二天将钱交给李祖祥,本地短途车每辆收20元,本地短途拉石子的车每辆收50元,长途拉到攀钢的每辆收200元,李俊只收现金,有些车李祖祥不让收费,平均每月收30000元左右,没有记账,李祖祥没有收取过路费的资质。李祖祥给有的司机说过收清扫费。收到的钱交给了李祖祥,不知道李祖祥怎样支配这些钱的。李祖祥和鑫铁物流公司协调让收费的人在鑫铁物流公司的屋子里休息。

(5)被告人夏远征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夏远征帮李祖祥在西区沿江快速通道守超重的货车,有时是李祖祥自己放行,有时是李祖祥打电话让夏远征放行,一直守到2017年6月30日,期间夏远征帮李祖祥收了几次货车司机的钱。

以上证据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根据现有过磅单推算过车的数量及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不足以采信;证人吴某证实货场道路对外通行,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采信。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可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祖祥组织被告人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私设收费处,拦截逃避超限检测站检测的过往超载车辆,不给钱就不让通行,对严重超载车辆的车主或司机硬要通行费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五名被告人利用车主超限超载逃避检测怕被举报受到处罚的心理,强行收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涉案车主及司机系基于五名被告人强拿硬要,从而交付财产的证据不足;以及结合在案证据涉案车主及司机系基于五名被告人采取了“威胁或要挟方法”,从而交付财产的证据不足。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祥、李俊、熊光荣、赵云忠、夏远征犯寻衅滋事罪,或者犯敲诈勒索罪,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祖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二、被告人李俊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三、被告人熊光荣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四、被告人赵云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五、被告人夏远征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许朝晖

审 判 员: 宗倩

审 判 员: 杜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雷敏

书 记 员: 于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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