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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明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4 17:15:37 浏览:

安明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明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皖120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20.07.08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明志,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人安明志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0年6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19年6月6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投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煜晖,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明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明志及其辩护人周煜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夜间,曹某驾车同其朋友李某2行经阜阳市颍州南路天筑逸景小区西门时,与被告人安明志因错车通行一事发生争执,之后,曹某离开现场。安明志纠集人员殴打留在现场的李某2。曹某行至天筑豪生大酒店大厅时,遇到被害人李某1,二人便出门查看情况,步行至该酒店后院,李某1即被安明志纠集的人员持棍打伤。经鉴定,李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明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仅与曹某及李自立发生厮打,没有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李某1,被害人李某1被打与其无关。被告人安明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安明志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仅系与曹某、李某2之间发生纠纷,被告人并未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李某1;2.被告人系精神残疾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愿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夜间,曹某驾车同其朋友李某2行经阜阳市颍州南路天筑逸景小区西门时,与被告人安明志因错车通行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安明志先与曹某发生厮打,后曹某驾车离开现场,安明志追赶无果后,回到现场,又与留在现场的李某2厮打。后曹某返回,行至天筑豪生大酒店大厅时,遇到被害人李某1,二人便出门查看情况,二人步行至该酒店后院时,李某1被数人持械打伤。后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人

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于2014年4月2日00时50分报警称其在2014年4月1日在天筑豪生大酒店停车场被从一辆红色轿车下来的6、7个手持棒球棍的男子殴打致伤。同年5月7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李某1被殴打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4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李某1被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

(2)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安明志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6月6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投案。

(3)户籍信息,证明安明志出生于1969年6月10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安明志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0年6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票据,证明2015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安明志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安明志在阜王路派出所暂存款10万元。

(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2月16日签发残疾人证,证明韩某为精神残疾人。

(7)鼓楼街道办事处文德社区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1与其母亲迁入中国台湾定居,户籍在社区未迁出,人早已不在此居住。

(8)韩某病例单,证明韩某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017年12月在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家人在代述中称韩某先后7次在阜阳市三院住院治疗,先后给予药物治疗,病情反反复复);2010、2012、2013、2014、2015、2018、2019年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

2.证人证言

(1)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天筑豪生大酒店保安,2014年4月1日23时许,其在颍州南路天筑逸景西门门岗值班时,看到有几个人在外面路口处吵架,吵着吵着,有三、四个人手里拿着棍(红色、70公分长,像棒球棍)在追一个人打,追到天筑豪生酒店后门去了,打人的人和被打的都是20多岁左右,其当时在门岗也不敢出去,过几分钟后,几个人就出来往南跑了。

(2)证人曹某的证言:2014年5月8日的证言,证明其又名“永意”,2014年4月1日其饭后与李某2到天筑逸景朋友家喝茶,23时准备回家。其与李某2一人开一辆车,走到天筑逸景西门,两辆车(其中一辆白色卡宴)头朝西并排停在西门入口处挡着,车过不去,其按了将近两分钟喇叭,卡宴车不动,该车副驾驶有一名男子骂其。当时车前还有两名男子站在那里说话,其中一个认识其,那人叫韩某。韩某对其说:“永意哥,都认识”。对方车上那名男子听到其名子后就和其对骂,后两人厮打起来。对方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和那名胖男子一起打其,这时李某2来拉架,其知道打不过他们就开车准备走,那三人还在后面踢其的车,当时天筑豪生铺路过不去,其把车停在辅路上,下车回去找李某2。走到天筑豪生酒店大厅时,见到李某1等三人在大厅里坐着叙话,李某1他们跟其打招呼,其对李某1讲刚才有人打其,让李某1跟其去看看。李某1讲好,刚到后院西大门,有7、8个年轻人拿着棍子撵其和李某1,李某1向东跑,其向南跑,跑没多远其就听到李某1被打的惨叫声。韩某没有打其,打没打李某1其没看见。后其到市医院找李某2时看见李某1在拍片子,打架时,韩某喊那名胖男子叫“黑皮哥”,事后听说“黑皮哥”名字叫安明志。

2019年12月10的证言,证明其与安明志因车辆堵路发生厮打,韩某上前劝阻,其上车跑后,在天筑大酒店遇到李某1,其和李某1出门查看情况时,就有人说其二人在后院,其二人逃跑时,李某1被人打倒在地,后其把李某1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遇到李某2也被打伤送到医院,事后其才知道其开车从华尔街KTV门口往天筑豪生门口走时,在天筑小区的李某2从其朋友家出来看看是什么事情,李某2看到有人在踢其的车就上前阻拦,随后安明志等人把李某2打伤,其不知道李某1是不是安明志叫人打伤的,其与李某1被打之间相差大约4分钟。

2020年2月20日的证言,证明当时现场打架的人有对方两个人、韩某和其,其他人记不清了,对方打李某2其没有看到,其看到七八个在追李某1,当时李某1被打时其不在现场,其听到李某1被打的“嗷嗷”叫,天黑看不清是谁。对方七八个人怎么来的,其不清楚。如果来人不是安明志叫的怎么可能去打其,来的几个人手里拿的什么东西因为天黑其看不清楚。

(3)证人韩某的证言:2019年5月31日的证言,证明其接“黑皮哥”电话到华尔街KTV唱歌,到楼上包间看见房间里面有7、8人在唱歌。结束后其下楼,在门口看到“永意”和“黑皮”在车前因按喇叭争执起来并相互辱骂、撕扯,两人其都认识,便在中间劝和。不一会从楼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高个子长头发,手里拿着棒球棍的人掐着其脖子,其讲不挨其的事,那个人把其松开。当时“永意”开车沿辅道要走,“黑皮”开车在后面撵,其等他们走后就打车回家了。次日,其给黑皮打电话问昨天的事,他说昨天喝多了,打架的事不应该发生,他与“永意”过去都认识,“永意”的老弟被打伤送医院了。事情过了几天后,“永意”的老弟“小冬”用陌生号给其打电话,问其可知道是否有人被打伤,其参与打架吗?其说当时拉架了没参与打架,“小冬”讲你在现场你不讲,后面还会有人来找你。事发10多天后,“黑皮”给其打电话说打架的事赔钱和对方调解好了。2015年的一天,“黑皮”给其打电话说:“派出所要是找你问话,你不需要去,这件事我摆平了,派出所找到你,你啥也不知道。”其就讲谁找其,其就去,你们发生的事与其没有关系。后其因打架的事被颍泉公安局刑事拘留60天,之后和“黑皮”没联系过。打架时现场有其、“黑皮”、“永意”和“黑皮”带的一名女子。

2020年2月20日的证言,证明其从楼上下来时,看到“黑皮”与“永意”两个人相互辱骂、对打。具体什么事其不清楚,当时包间里有七八个人,三四个女的,其只认识“黑皮”和他带过来的女子。“黑皮”驾驶的是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永意”驾驶的一辆白色的轿车。从楼上下来的人不是和其一起喝酒的,掐其脖子的人其不认识,是谁叫过来的其也不知道,打架现场的那名女子是“黑皮”带过来的。其没有参与打架,也没叫其他人来。其拉架后,“黑皮”与“永意”追车,其就走了,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称2014年4月1日晚0时20分许,其在天筑豪生给朋友“洪才”开房间后,和“洪才”在天筑豪生大酒店大厅内叙话,后其准备回家时,看见一个人从大门走进大厅,其和洪才上去与他打招呼,这个人其认识但不知道叫啥,“洪才”认识,事后知道叫那人叫曹永意(曹某)。曹永意说刚才跟人打架了,叫其和他出去看看,其讲好,当时其正准备开车回家,其的车停在酒店后院。其刚走到后院离西大门二十米处,听到一声急刹车,从一辆红色商务车(或越野车)下来六、七个人,手持金属制的棒球棍,下车就开始打原先站在门口的几个人,其看门口有人打架,就往回走,门口哪些拿棍棒的人就追进来打其,先是三个人追上其,往其肩膀后背打了几棍,其就往天筑豪生酒店后门跑,这时又有六七个人拿着棍追上其,一起打其,其后脑勺被击中,立刻晕倒在地。其在地上躺了几分钟,从酒店后门向服务员求救,后被送到医院。打其的人其都不认识,后才知道他们与曹永意发生了纠纷。

(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4年5月7日的陈述称2014年4月1日23时许,其和朋友永意(曹某)一起开车回家,在天筑逸景小区大门口与一辆白色越野车相遇,永意鸣笛想让白色越野车错一下位置。结果从车上下来一个胖男的,两个瘦一点的男子,还有一名女同志,那胖子下车后就骂曹某,后与曹某厮打。胖子的朋友韩某发现双方都认识,让不要打了,其也下车去劝说。这时突然来了两辆车,对方不知道谁打的电话叫来了七八个人,都拿着棒球棍。来人问胖子怎么回事,后问:“黑皮哥打谁?”这个叫“黑皮”的胖子指使那六七个人打其,把其打倒后他们就进院找永意,结果他们把一位其不认识的一名年轻人打倒在地,“黑皮”说照死里打,倒地的男同志比其挨得狠,没起来。夜里其在市医院碰到了该名被打的男子,其住了五六天就出院了。打其的最少有三四个人,指使的人叫安明治,外号“黑皮”。其他人其都不认识,打人的人大概都是20多岁,都是安明治叫来的,当时开了两辆车,停在大路上。其和对方没有矛盾,就是因为挪车的问题,当时永意被其劝开走了,对方就叫人来打其。

2019年6月13日的陈述称,曹某与那胖子理论,后发生厮打,胖子的朋友韩某发现双方都认识,让不要打了,其也下车去劝说,这时突然来了七八个人都拿着棒球棍。曹某看到后急忙开车把人冲散后离开,后那个胖子又指使来人殴打其,将其打倒在地后,来人有往天筑逸景小区院内跑的,还有往北跑的。后其到市医院遇到曹某,看到他旁边有一个比其伤的更重的男子,听说也是在天筑豪生小区门口被胖了叫人打的。

2019年12月10日的陈述称,曹某与那胖子理论后厮打,韩某上前劝阻,后曹某驾车离开。这时华尔街KYV门口旁边来了两辆车,下来七八个人,拿着棒球棍,问安明志:“黑皮哥打谁”,安明志指着其说就打他,其被打倒后来人就往后院跑了,再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其不知道来人是不是安明志打电话叫的,但肯定是一伙的,曹某与安明志发生纠纷后到其被打大约有十多分钟。

4.被告人安明志的供述:2015年12月25日的供述,供称其外号叫黑皮,2014年4月份晚上10点左右,与其一女性朋友(叫静静,以前在东方魅力上班,但没有联系方式了)在华尔街KTV唱歌时遇到韩某,唱歌结束后两人约定到外面吃宵夜。三人下楼后,其和女性朋友先上车了(开的是保时捷卡宴,当时没有入牌),韩某在楼下遇到熟人在车旁边聊天。这时从后面来了两辆车一直按喇叭,按了一两分钟。其开车窗户对后面喊别按了,马上走,后面司机骂了其一句,其下车后指着他骂,那人下车走了过来与其指着互骂(其认出这个人是永意,之前都认识)。这时从永意车方向过来一中年人,走到其身边骂其一句同时一拳头打在右脸上,后其还手打这个中年人。永意和那中年男子一起打其,被其女性朋友抱住了。这时韩某和他朋友过来了,说:“意哥这都认识,自己人不要打了”,然后过来拉架。看到这情况永意开车跑了,其开车追,在天筑豪生门口红绿灯处追丢了,其又拐到华尔街KTV门口。到门口见跟永意一起打其的中年人还没走,正跟韩某及韩某朋友在争吵,其就上去打那名中年男子,韩某也动手帮其打他,其与中年男子互打几分钟,那中年男子不敢还手了。其就和女性朋友走了,后面的事情不知道了。其没见到有拿棍的人打人。社会上也没人叫其黑皮哥,因为其外号比较难听,自己的朋友称呼其“安哥”、“安总”。

2016年12月7日的供述,供称打架当天其和女朋友在华尔街KTV唱歌碰到韩某,韩某叫其“黑哥”并让其再去喝一杯。后其和女朋友开其的车在华尔街KTV门口等韩某,这时永意开车从后面过来按喇叭,其没理他,永意就骂其。其和他对骂,永意上前和其推扯起来。旁边来一男子也上前打其,韩某过来一看是永意就拉架。后永意开车走了,因当时其觉得和他打架时吃亏了,就开车去追他,没追上。其拐回来接其女朋友时,在华尔街门口看见跟永意一起打其的男子没走,其就上去打该男子,双方撕扯了一会被韩某拉开。其就和其女朋友先走了,后面的事不知道了。因为其皮肤黑,社会上的朋友喊其黑皮或黑皮哥。

2019年6月6日的供述,供称2014年4月初其在颍州区华尔街KTV找了四个公主陪唱,后韩某到其包厢喝酒,约定一会去吃夜宵。其和韩某还有一个公主下楼,开其的车(白色卡宴,没有入牌)在华尔街KTV南边天筑逸景小区门口,当时一面熟的四五十的男子喊其“黑皮”,其记不清这人是谁,其跟他聊几句,后其的车后边就来了一辆车一直按喇叭。其说按啥按,马上就走。后那个车副驾驶一个人伸出头骂其,其就下来和对方对骂,走到一起发现开车的是永意,又互叫名字骂。和永意一起的男的及永意上来就要打其,被其躲掉,其往永意脸上打了一巴掌,和永意一起的男子上来打其,被韩某拉住并说都认识不要打。其追着永意用手往他身上打,永意跑到他车里,开车朝南边跑了,其开车去追,但没追上,其回到现场。当时跟永意一起的男子还没走,其就又上去打这个男的,被韩某拉开。韩某从始至终没参与打架,之后其开车和公主走了。那个公主是其在KTV认识的,不知道他的联系方式,那名和其打招呼的男子面熟,但想不起来是谁了。其、韩某、和其说话的男子、公主都没喊人来帮忙,其在现场也没有看见有人使用工具殴打和永意一起的男子,也没看见其他人打。

2019年7月12日的供述,供称事发十多天后其是否给韩某打电话讲打架的事情已经调解好其没有印象。2015年其给韩某打过电话,没有讲过华尔街打架的事。其与永意打架时,韩某拉架了。在拉架时楼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高个子掐韩某脖子,其想不起来了,没印象。其和李某1不认识,没和他寻衅滋事。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法临)鉴字[2014]177号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李某1双侧鼻骨骨折、双侧肩胛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6.辨认笔录,证明:

(1)李某2辨认出,安明志就是与曹松发生纠纷并叫人将其打倒的人,另外还打倒一个年轻人;但未辨认出被打伤的年轻人。

(2)曹某辨认出李某1即在西门被打伤的年轻人;安明志就是2014年4月2日零时许和其发生争执并找人打架将李某2、另外一个年轻人打伤的那个人。韩某就是在天筑逸景小区门口打李某2、李某1,现场叫其永意哥的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明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安明志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安明志纠集、指使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李某2、李某1,并致李某1轻伤二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本案中关于被告人安明志在现场指使他人持械对被害人李某2、李某1进行殴打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且其多次陈述中对案发经过的具体描述前后不一,与证人曹某、韩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间就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及持械殴打二被害人的人员如何到达案发现场,如何对李某2、李某1进行殴打等事实均存在多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同时,因该案中与被告人安明志同行人员及持械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员身份均未查实,对于被告人安明志是否纠集、如何纠集他人并指使他人殴打二被害人,缺乏相关证据证实。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指向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明志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辩护人关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明志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黎明

审判员: 李斐

人民陪审员: 尤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琳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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