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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7 10:22:46 浏览:

王霞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霞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晋08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8.09.20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晋08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霞,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住运城市盐湖区。

系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镡妙春、张国权,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晋运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霞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运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霞虚报注册资本不再以犯罪论处,判决被告人王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霞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晋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晋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霞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晋刑终27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海波、郑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霞及其辩护人镡妙春、张国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霞于2003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鑫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王霞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6日王霞代表延鑫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签订用地协议,约定该公司占用西留村第二生产队非耕地83.52亩,土地补偿费为502.2万元。同年4月20日运城市国土局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对延鑫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同年8月31日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延鑫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延鑫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选址于运城市盐湖区西留村。为规避国家“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告人王霞于同年10月8日注册成立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赢公司),并以标赢公司名义将上述西留村宗地申请为工业用地。当日被告人王霞即代表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了用地协议书。同年10月28日,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下达标赢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运城市二00四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运城市人民政府将位于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工农西街延伸线南北两侧共计5.550056公顷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拟用地单位为标赢公司。同日,运城市国土局下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将该宗地出让给标赢公司用作基地建设,出让年限为50年。2005年8月,被告人王霞用未经领导审批的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将批复给标赢公司的西留村工业用宗地作价出资给延鑫公司,将延鑫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同年10月17日,运城市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延鑫公司建设富凯花园2号楼。同年12月10日运城市国土局与标赢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上述西留村宗地出让给标赢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为3400622元。2006年1月27日运城市国土局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予以审批登记,并于当日制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土地出让金未缴齐,将证件予以暂扣。2006年5月23日、11月3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浙江森峰公司和景淑琴的申请裁定将标赢公司名下的西留村宗地予以查封。2007年7月20日,运城市国土局以运城市中院司法建议函和土地座落名称登记错误为由将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2008年3月27,运城市国土局用地审批委员会会议决议,将西留村宗地转让给延鑫公司,按住宅用地补交出让金。次日,运城市国土局与延鑫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同年6月13日,被告人王霞用借款向运城市国土局缴齐了变更土地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因该宗地被查封,延鑫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至今尚未办理。

2005年6月份至2010年5月份,被告人王霞利用延鑫公司、标赢公司营业执照、西留村宗地的相关文件,先后与浙江森峰公司、山西融合公司和吴明才签订合作合同,共收取上述单位和个人为富凯花园项目投资款项共计1100万元,案发前归还380万元,剩余720余万元无力归还。被告人王霞将上述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3400622元、支付西留村土地补偿款约68万余元,其余用于支付图纸设计费、办理土地手续、公司员工工资、房租、装潢、购置车辆等支出。

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霞在对外负债1200余万元、土地被查封、土地补偿款未赔付到位的情况下,利用延鑫、标赢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的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的用地协议、延鑫公司与运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代表延鑫公司与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签订“运城市工农路富凯花园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由华氏公司分期给该项目投资1000万,延鑫公司与华氏公司按六比四的比例对项目控股、分成。如果资金仍有缺口,双方仍按六比四的比例进行投资。次日,华氏公司按约定替王霞的延鑫公司给西留村支付500万元土地补偿款。因西留村现任村委对2004年所签用地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在华氏公司代表的参与协调下,同年3月31日,王霞代表延鑫公司、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征地补充协议,约定西留村同意将原转让给标赢公司的宗地转让给延鑫公司,同时将原协议未涉及的工农西街延伸线路面及田间小路共44.75亩地纳入补偿范围内,将应付补偿款的土地面积增加至128亩,并将每亩土地补偿款从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14万元,计算出土地补偿款总额为1792万元,再加上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19502918.4元。同时约定上述费用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800万元,除去已付的500万元,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0万元;第二次为300万元,协议签订后25个工作日内付款,此次付款后开始施工;第三次为8502918.4元,付款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之前。2011年4月7日华氏公司按王霞的要求再次支付西留村土地补偿款300万元。另外,华氏公司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份间,分多次支付给王霞及其公司人员共计73万元用于办理土地手续及各项业务经费。2011年2月份、4月份华氏公司代王霞支付给西留村部分村民补偿款30.64万元。为支付给西留村第二次土地补偿款,2011年4月27日,王霞代表延鑫公司与华氏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延鑫公司所借资金用于开发项目富凯花园,借款300万元,月息2.5%,期限6个月,从2011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止。2011年5月3日华氏公司依王霞要求将上述300万元借款打入盐湖区北城办财政所的账户。同年5月10日,华氏公司以延鑫公司未按约定出具借款收据、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由向运城市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上述300万元借款。同年8月22日,延鑫公司派人前往华氏公司协商解决借款协议事宜,期间华氏公司电传给王霞一份“合作方案”,拟独自开发富凯花园项目,要求延鑫公司更改法人并移交公章等相关手续,由华氏公司承担前期与该项目有关的所发生的经过司法程序处理过的所形成的债务以及该项目的所有成本,并承诺分期分批付给王霞1500万元。被告人王霞对上述合作方案予以拒绝。2011年9月13日该院判决将300万元借款返还华氏公司。同年9月28日王霞以延鑫公司名义通知华氏公司解除协议,但对华氏公司已投资的903万元不予偿还。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王霞使用无效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进行公司增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履约能力,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霞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霞当庭辩称,我成立两个公司是为了开发这块地,我欠其他公司和个人款属实,与华氏公司是真诚合作,我没有骗他们。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霞与华氏共同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未隐瞒事实,延鑫公司具有履约能力;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被告人有履约的意图,客观上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霞于2003年10月23日登记成立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延鑫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王霞出资80万、高傲出资20万,王霞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6日王霞代表延鑫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延鑫公司占用西留村第二生产队非耕地83.52亩地,土地补偿费为502.2万元,未约定占用期限及土地用途。2004年4月20日运城市国土局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对延鑫公司作出罚款72万元的处罚决定。2004年8月31日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延鑫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延鑫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选址于运城市盐湖区西留村工农西街延伸线上,占地108亩。因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于2004年3月份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同时要求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规避上述国家规定,被告人王霞于2004年10月8日登记成立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赢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王霞90%、景淑琴10%),决定以标赢公司的名义申请工业用地,再把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过户到延鑫公司名下。当日王霞又代表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用地协议书,约定标赢公司占用西留村第二生产队非耕地83.52亩,土地补偿费502.2万元,同样未约定占用期限及土地用途。

2004年10月28日,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下达标赢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同意标赢公司进行木业制作基地建设。2005年1月2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运城市二00四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运城市人民政府将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工农西街延伸线南北两侧共计5.50056公顷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同日,运城市国土局下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将该宗地出让给标赢公司,用作标赢公司木业制作基地建设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另查明,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王霞以处理西留村征地、用地过程中相关事宜为由多次累计向景淑琴借款34万余元(案发前已归还),并承诺在延鑫公司给其10%的股份。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霞以延鑫公司名义向运城市国土局交纳罚款10万元。

200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霞在未支付补偿款、未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不具备开发土地条件的情况下,以延鑫公司名义在《运城日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为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土建及安装工程,招标项目规划为1.2万平方米。浙江森峰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森峰公司)参加了此次招投标活动。同年6月18日、6月28日,被告人王霞利用上述批复文书、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文件,与浙江森峰公司先后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将延鑫公司富凯花园小区开发工程发包给浙江森峰公司,开工日期为2005年8月1日,收取该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西留村土地补偿款、公司债务及其公司日常开支共计126万余元。为了便于融资,2005年8月,王霞又利用已作废的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将批复给标赢公司的西留村宗地作价出资给延鑫公司,将延鑫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2005年10月17日,运城市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延鑫公司建设富凯花园2号楼。2005年12月10日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标赢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上述西留村宗地出让给标赢公司用作木业基地建设,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50年,土地出让金为3400622元。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霞又以延鑫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银行贷款上资金出现很大的困难为由向浙江森峰公司借款130万元。次日被告人王霞用其中80万元以标赢公司名义交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2006年1月27日运城市国土局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予以审批登记,并于当日制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尚欠土地出让金2600662元,将证件予以暂扣。因王霞一再将开工日期延期,浙江森峰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延鑫公司、标赢公司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06年9月12日判决解除合同,延鑫公司返还浙江森峰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借款13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误工费54万元,共计584万元。因王霞无力偿还债务,2006年5月23日、11月3日,本院分别依浙江森峰公司和景淑琴的申请裁定将标赢公司名下的西留村宗地予以查封。

2007年7月13日,被告人王霞在负有584万元判决债务、260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债务、土地补偿款未赔付到位(2005年11月付68万余元)、土地被查封、土地未过户给延鑫公司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批复文书、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赢公司、延鑫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代表延鑫公司与山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融合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因富凯花园小区项目产生的所有前期和后期费用均由山西融合公司承担,同时约定协议签订起7日内付款给法院所需资金,解决土地查封问题及国土局土地证、西留村土地使用费等所需资金,在解决法院查封后即日延鑫公司将60%的股份过户给山西融合公司,并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待山西融合公司付清800万承包利润后,一次性过户给山西融合公司,但对山西融合就该项目应投资总额未明确约定。依协议约定,山西融合公司于同年7月20日代延鑫公司交给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80万元执行款欲解决土地查封问题。同年7月份至9月份山西融合公司分三次支付给被告人王霞共计85万元,王霞将上述款项用于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公司购买车辆以及员工工资等开支。2008年9月22日,山西融合公司以受欺诈为由向运城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延鑫公司以上述协议名为承包实为项目转让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同意返还申请人465万元。2009年3月16日,运城仲裁委裁决协议无效、延鑫公司返还山西融合公司本金465万元及利息。另查明,2007年7月20日,运城市国土局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和土地座落名称登记错误为由将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2008年3月27日,运城市国土局用地审批委员会会议决议,将西留村宗地转让给延鑫公司,按住宅用地补交出让金。次日,运城市国土局与延鑫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008年6月13日,王霞向李进爱借款224.775万元以延鑫公司名义向运城市国土局缴了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霞在负有800余万元债务、土地被查封、土地补偿款未赔付到位的情况下,利用已注销的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国土局与延鑫公司所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以延鑫公司名义与吴明才签订“关于联合开发富凯花园协议书”。吴明才为投资方,延鑫公司为供地方。约定由吴明才投入部分资金解决征地中的部分欠账,投入部分资金做前期规划,设计及需要交纳的部分规费,垫资做好建设一期工程,完成6幢多层的三层以下的工作量,具备国家一级施工队伍资质,承包富凯花园整体和附属工程的施工建筑。延鑫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处理好征地遗留问题领取土地证,并在此后分期办理好施工所需各项开工许可证件。利润按吴明才51%、延鑫公司49%分成。该协议对吴明才应投资总额没有约定,但在违约责任第(一)项约定:除去吴明才已实际投入的194万元外,五月底需交运城市国土局110万元整,如吴明才不能如数投入,延鑫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约定如不能按期办理有效手续,吴明才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延鑫公司须退还吴明才所投入的全部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4月30日、5月28日,吴明才代王霞交纳了标赢公司所欠土地出让金共计2600622元,期间替王霞支付图纸、房租、装潢等费用共计46万元。后因王霞无法按期办出土地证,吴明才终止履行上述合同。2010年9月25日,延鑫公司以吴明才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所需资金、造成其公司损失为由向吴明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对吴明才所投入资金无力偿还。

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霞在对外负债1200余万元、土地被查封、土地补偿款未赔付到位的情况下,利用已注销的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的用地协议、延鑫公司与运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代表延鑫公司与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签订“运城市工农路富凯花园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由华氏公司分期给该项目投资1000万,延鑫公司与华氏公司按六比四的比例对项目控股、分成。如果资金仍有缺口,双方仍按六比四的比例进行投资。次日,华氏公司按约定替王霞的延鑫公司给西留村支付500万元土地补偿款。因西留村现任村委会对2004年所签用地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在华氏公司代表的参与协调下,同年3月31日,王霞代表延鑫公司、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征地补充协议,约定西留村同意将原转让给标赢公司的宗地转让给延鑫公司,同时将原协议未涉及的工农西街延伸线路面及田间小路共44.75亩地纳入补偿范围内,将应付补偿款的土地面积增加至128亩,并将每亩土地补偿款从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14万元,计算出土地补偿款总额为1792万元,再加上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19502918.4元。同时约定上述费用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800万元,除去已付的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0万元;第二次为300万元,协议签订后25个工作日内付款,此次付款后开始施工;第三次为8502918.4元,付款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之前。2011年4月7日华氏公司按王霞的要求再次支付西留村土地补偿款300万元。另外,华氏公司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份间,分多次支付给王霞及其公司人员共计73万元用于办理土地手续及各项日常经费。2011年2月份、4月份华氏公司代王霞支付给西留村部分村民补偿款30.64万元。为支付给西留村的第二次土地补偿款,2011年4月27日,王霞又代表延鑫公司与华氏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延鑫公司所借资金用于开发项目富凯花园,借款300万元,月息2.5%,期限6个月,从2011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止。2011年5月3日华氏公司依王霞要求将上述300万元借款打入盐湖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账户。同年5月10日,华氏公司以延鑫公司未按约定出具借款收据、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上述300万元借款。2011年9月13日本院判决将300万元借款返还华氏公司。在上述借款协议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2011年8月22日,延鑫公司派人前往华氏公司协商解决借款协议事宜,协商期间华氏公司电传给王霞一份“合作方案”,拟独自开发富凯花园项目,要求延鑫公司更改法人、公章并移交相关手续,由其承担前期与该项目有关的所发生的经过司法程序处理过的所形成的债务以及该项目的所有成本,并承诺分期分批付给王霞1500万元。王霞对上述合作方案予以拒绝,于2011年9月28日以延鑫公司名义通知华氏公司解除协议,但对华氏公司已投资的903万元无力偿还。

上述合同签订时,被告人王霞称其向华氏公司出示的是延鑫公司的手续。而华氏公司的张海森称,王霞向华氏出示的是标赢公司与西留村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原件、标赢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延鑫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地勘原件。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由吴明才归还华氏公司903万元。但被告人并未取得华氏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第一部分书证

(一)工商注册资料及两公司账户的相关证据

1、标赢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复印件,主要内容:运城市标赢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王霞出资90万、景淑琴出资10万元。王霞为法定代表人。

2、延鑫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复印件,主要内容: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王霞出资80万、高傲出资20万。王霞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傲任监事。2005年7月18日,以“运政供土字(2005)1号批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将注册资本增资至1000万元,王霞占95%,高傲占5%,进行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办理过程相关书证

1、用地协议、运城市国土资源局运国土执监处(2004)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两张,主要内容:2004年1月6日,王霞代表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第二生产队签订“用地协议书”,约定同意延鑫公司占用西留村村西南第二生产队非耕地83.52亩,土地补偿费500万元。2004年4月20日运城市国土局以延鑫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对其作出罚款72万元的处罚决定。2005年2月28日、7月21日运城市国土局分别收取延鑫公司、标赢公司所交罚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

2、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运计投发(2004)591号复印件,主要内容:同意延鑫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选址于圣惠路北端,盐湖区西留村工农西路延伸线上,占地108亩。

3、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运计投发(2004)585号文件“关于下达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主要内容:批准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基建投资计划,占地108亩,资金自筹。未明确选址。

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2005)20号“关于运城市二00四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及附表、运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通知书运政供土字(2005)1号“关于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建设用地的批复”、山西大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运城市二00四年度第三批建设用地6号地块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照片,主要内容:2005年1月2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运城市人民政府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工农西街延伸线南北两侧共计5.550056公顷的集体权属性质的建设用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同日,运城市国土局将该宗地批给标赢木业公司做制作基地建设用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该宗地块位于运城市运风路南侧。该土地属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5年12月10日签订,合同编号:2005023),主要内容:出让人是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是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宗地位于运城市工农西街(两宗),出让面积为55500.63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合同约定出让金合计3400622元。分三期交清:2005年12月10日前交80万、2006年3月1日前交120万、2006年6月1日前交清余款。

6、还款计划、土地登记申请书(南苑),土地登记审批表,山西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2005年12月14日交80万元),山西省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2006年1月10日交登记费、证书费合计4540元),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北苑)、地籍调查表(2006年1月9日)、国有土地使用证两份复印件(注:2006年95号南苑、96号北苑)。主要内容:经标赢公司申请,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月27日将上述宗地两块,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同日国有土地使用证制成,登记的土地座落为运城市西冯村。地籍调查表结果审核意见为:两宗地应交3400622元,第一期先交纳800000元,根据还款计划,秦局长同意先按程序办理款交清后再发证。

7、本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运中民一初字第20号,主要内容:原告为浙江森峰公司,被告为延鑫公司、标赢公司。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被告规划中的西邻西冯村委会、东邻公路局三、五处宿舍、北邻工农街360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要求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查封上述土地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8、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06)运中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依景淑琴申请对延鑫公司富凯花园部分土地10.011亩使用权予以查封,要求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

9、本院给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司法建议函两份:(2007)执函字第48号(2007.6.25)和(2008)执函字第1号(2008.5.10)、土地登记审批表注销(2007)04、国有土地使用证(95号)、土地登记审批表注销(2007)05、国有土地使用证(96号),主要内容: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25日和2008年5月10日两次发司法建议函给运城市国土局:在执行浙江森峰公司及景淑琴分别诉标赢公司、延鑫公司两案中发现,该局将西留村二组同宗地同时出让给两公司,出让年限分别为50年、70年,显然错误,且土地证登记土地座落于西冯村,要求该局自查自纠,规范办证行为。2007年7月20日运城市国土局根据上述司法建议函和地籍调查人员工作失误,注销运政L国用(2006)第00095号和第000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是注销了标赢公司享有处于西留村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10、本院通知(2008)运中字第48—6号、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2008)3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YCB2008005)、山西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主要内容:2008年3月20日本院通知许可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所封标赢木业两块土地转让于运城市延鑫公司,但转让后两块土地仍处于查封状态。同年3月27日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出让给标赢公司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延鑫公司并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出让金每亩补交2.7万元。同年3月28日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延鑫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6月23日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2247750元。

11、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现将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关于地理位置情况:我局与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注明本宗地座落于运城市工农西街,而我局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注明本宗地座落于运城市圣惠北路西侧。经我局查验上述两个合同的附件“平面界址图”并实地复查,上述两个不同座落实为同一地理位置。本宗地实际位于运城市工农西街延长线,同时也位于圣惠北路西侧。详细地理位置应以出让合同附具的“平面界址图”为准。(2)、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情况:由于我局地籍调查人员工作失误,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将本宗地所处位置误填写为西冯村,实为西留村。我局随后于2007年7月20日根据中院司法建议函以及有关规定,将此存在瑕疵的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但并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本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受让人)仍为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2008年3月,我局用地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为本宗地办理出让、转让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核收相应土地出让金。(3)、关于对王霞非法占地进行行政处罚情况,本宗土地属王霞非法占地,我局以运国土执监处(2004)第74号对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罚,王霞分别以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和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交了罚款。4、关于建设用地情况:本宗建设用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我局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征收政策,于2005年1月20日报经山西省政府批准【晋国土资函(2005)20号】,将本宗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12、运城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1月28日向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1年1月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同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第二生产队签定土地转让协议,将该组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私自转让。我局于2004年4月20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运国土执监处2004第74号)。依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城市2004年第三批建设用地的批复》(晋国土资函[2005]20号),2005年1月20日运城市政府下发建设用地通知书《运政供土字(2005)1号》,同意将该宗地出让给该公司,2005年7月经我局研究同意给其补办出让手续,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占地面积为55500.63m2,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2006年1月27日为其颁发了土地证。因土地坐落名称登记错误,2007年7月20日我局根据规定注销了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

2005年10月,运城市建设局颁发规划许可证,将本宗地用途确定为住宅用地(富凯花园小区),2008年3月27日我局用地审批委员会批准将本宗地转让给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依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23日给我局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目前本宗地尚在查封中,等解除查封后,就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注:该说明关于给延鑫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的时间(2005年10月)与逄红伟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一致、与其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2008年5月)不一致。

(三)延鑫公司建设富凯花园小区相关手续

1、复印于国土局运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两份编号分别为(2005)运市建规证字74号、(2005)运市建规临字06号,主要内容:运城市建设局批准建设富凯花园售楼处和2号楼。

2、逄红伟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编号(2005)运市建规证字74号,主要内容:运城市建设局于2005年10月17日许可富凯花园2号楼工程进行建设。建设位置为工农西街延长线。

3、逄红伟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编号0801209,主要内容:2008年5月4日,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鑫公司富凯花园小区的用地位置为工农西街延长线两侧,用地面积为55500.63平方米。

4、山西省建设厅核发给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04.7.24-2005.7.24。

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9年9月23日颁发给延鑫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为四级,有效期至2012年9月23日。

(四)王霞与他人合作及负债的相关证据

1、与浙江森峰公司合作并负债的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延鑫公司与浙江森峰公司2005年6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本院(2006)运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延鑫公司于2005年6月份与浙江森峰签订两份合同,将富凯小区开发工程发包给浙江森峰公司。浙江森峰公司先后付给延鑫公司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借给延鑫公司借款130万元,共计330万元。因延鑫公司违约不能保证森峰公司按时进场施工,森峰公司将延鑫公司起诉至运城市中院,诉讼中延鑫公司以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投标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经审理该院于2006年9月12日以合同有效、延鑫公司违约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延鑫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借款共计330万元,同时判决赔偿损失200万元、误工费54万元。以上费用合计584万元。

2、与山西融合房地产公司合作并负债的相关证据,主要内容:2007年7月13日延鑫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将富凯花住宅小区工程承包给山西融合公司。同时约定,在协议签订起十日内申请人付给法院所需资金,解决法院查封土地问题及国土局土地证、西留村土地使用费等所需资金。在解决法院查封后即日,被申请人将其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申请人,并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剩余股份于申请人付清800万元承包利润后,一次性过户给申请人。后山西融合公司按协议于2007年7月20日向运城市中院支付380万元,并在同年7至9月间先后付给延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霞共计85万元。因王霞迟迟不转让公司股份,且得知又与其他公司谈合作,山西融合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向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理中,延鑫公司主张该协议无效。经审理,运城仲裁委于2009年3月16日做出终局裁决:上述协议无效,终止履行。被申请人延鑫公司返还申请人山西融合公司465万元本金及利息。

3、与(江苏中苑)吴明才合作并负债的相关证据,主要内容:2010年5月22日吴明才与延鑫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开发富凯花园协议书”。吴明才为投资方,延鑫公司为供地方。后吴明才账户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0年5月28日先后汇入运城市财政局国库科150万元、1100662元,共计2600662元用于代运城标赢木业公司交土地出让金。2010年9月25日延鑫公司以吴明才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所需资金为由,向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明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4、借李进爱224.775万元的相关证据,主要内容:李进爱的运城市可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代延鑫公司缴国库(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224.775万元。

5、欠景淑琴欠款的书证,主要内容:王霞分别于2005年3月29日(677元)、2004年11月28日(140900元)、2005年4月11日(6万、4万)、2005年4月29日(3万)、2005年5月10日(11320元)、2005年5月19日(800元)借景淑琴共计343020元。五张大额借据上注明借款用途为付电业局变压器、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付西留村地款、付围墙、打井、砖款。

(五)延鑫公司与华正喜华氏公司合作并收款的相关书证

1、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运城市工农路富凯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主要内容:甲方现在正在进行运城市圣惠路北端、盐湖区西留村的征地工作,整个项目约139亩地(以最后土地证为准)。因为前期运作资金不足,甲方自愿和乙方联手共同进行本项目的开发。约定乙方出资1000万元分三步走:第一步在2011年1月25日前支付西留村土地补偿款500万元。第二步,土地平整完,售楼部完工,甲方办理完该项目用地的全部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支付西留村村民土地补偿款370万元(含前期预付办理土地相关手续费约70万元)。第三步,正式开工场后支付剩余部分。甲乙双方约定按六比四的比例对项目投资、控股、盈利。

同时约定,项目运作中,如果资金还有缺口,双方依然按六比四的比例进行投资;如果以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则双方仍然按六比四的比例承担融资成本,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2、华正喜提供交通银行付款通知书复印件、北城财政所2012年11月9日出具的证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委会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华氏公司依协议约定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和4月7日汇入北城办财政500万元、300万元共计800万元,用于支付西留村土地补偿款。西留村于4月8日划拨750万元于西留二组,西留二组于4月12日将资金开始分配。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10%管理费,其余款额已分配到土地所涉及的村民手中。

3、华正喜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条、取款回单,王霞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华氏公司证明一份、牛小霞、张海森的聘用合同各一份,主要内容:华氏公司共计付给王霞903.64万元。牛小霞、张海森系华氏公司员工,2011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华氏公司通过上述二人多次转账或现付给王霞共计68万元。逄红伟提供的山西华氏与延鑫公司投资富凯花园项目资金明细,华氏公司代王霞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的条据复印件(以上条据上均有王霞签字)。

4、华正喜提供的王霞给其的标赢木业公司与西留村第二生产队的用地协议(2004年10月8日签订)、华正喜提供的王霞给其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主要内容:王霞为了与华氏公司合作,向华正喜提供了2004年10月8日以标赢公司名义与西留村第二生产队签订的未实际履行的用地协议和当时已经被注销的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来证明其对该宗地有使用权。

5、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运中商初字第23号.逄红伟提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运中立保字第6号,借款协议,主要内容:2011年4月27日延鑫公司向华氏公司签订借款300万元的协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华氏公司申请于2011年5月10日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内的现金300万元做出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该院于2011年9月13日判决解除华氏与延鑫签订的借款协议,延鑫返还华氏借款300万元,由第三人北城街道办财政所返还。

6、合作方案复印件、解除合同通知书

主要内容:2011年8月22日华氏公司曾向王霞公司发出标题为“合作方案”的传真,意在让王霞的公司退出项目,由华氏公司单独开发,分期分批支付王总1500万元。王霞不同意,协商不成,便于2011年9月28日以延鑫公司名义向华氏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7、西留村王顺利提供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及2004年10月8日与标赢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六)其他书证:

1、王霞户籍证明,主要内容:王霞,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运城市盐湖区八一街129号。

2、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制成的凭证汇总表及相关记账凭证(村民收款条)复印件

主要内容:延鑫公司用于公司日常支出及付部分村民补偿款共计花去1264851.4元。

第二部分被害人陈述

1、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2月14日以法人代表华正喜名义出具的报案材料

主要内容: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森是公司总经理。我来报案。我控告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以开发房地产“运城市富凯花园”为诱饵,隐瞒土地被查封、其公司负债2000多万元的真相,在这块土地根本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和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诈骗我公司903.64万元。

2010年11月中旬,中间人李尚给我说,运城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叫王霞,社会关系不错,在运城有一块100多亩的土地,开发资金不足需和人联合开发。经李尚介绍我认识了王霞。王霞称其是运城市延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另一公司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在运城市圣惠路北段拥有139亩土地使用权,可建设房屋面积约33万平方米;项目开发前期所需的土地、规划、勘探及设计图纸均已办妥。在交谈中,王霞为了证明其拥有这139亩土地,拿出其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签订的《用地协议书》、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介绍说,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也是她的公司,土地所有权现在标赢公司名下,用途是工业用地,正在往延鑫公司名下过,现在就差把一小部分土地补偿款补齐就能启动开发。经过协商,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霞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由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与王霞联合开发“运城市富凯花园项目”,2011年1月20日,我公司法人华正喜与王霞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王霞给我介绍说,这块地是市领导帮我弄得,市领导有暗股,手续都办妥了。我与王霞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是2011年1月20日在太原我公司签订的。签订协议时我公司总经理、我、王霞、李尚在场。李尚是专做商品房销售工作,当时李尚是王霞的销售经理兼公司副总。

签订协议后,在2011年1月29日,我们根据王霞的要求,给西留村汇去500万元土地补偿款;在2011年4月10日,王霞又提出给西留村支付土地补偿款300万元,我们考虑合作能尽快进行下去,根据王霞的要求给西留村账户上又汇了300万元。王霞和西留村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西留村对的是王霞,我们和王霞合作项目,这800万元是我公司投入到合作项目中给了王霞,根据王霞的安排,我公司把这800万元汇到王霞给我们的西留村的账户上。在这期间,王霞又多次以完善土地手续、办事需要好处费为由提出要款,我公司又给王霞支付了103.64万元。其中2010年12月23日7万元、2011年1月11日8万元、1月29日10万元、2月21日10万元、3月17日10万元、3月24日8万元、4月10日30万元、4月15日20.64万元。

按照和王霞签订的《联合开发合作协议》,我公司共支付给王霞903.64万元,是协议约定资金的90%,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驻运城,我们和王霞联系,王霞不接电话或者接到电话总是推辞。我们告诉王霞,我公司的管理人员已进驻运城,王霞没有办法和我们见了面,见面后,王霞告诉我们说土地手续很快就办好,项目就能启动,但还需要300万资金。王霞提出这300万元是借款,我们考虑到已投入900余万元,为了能尽快开工,我们答应了王霞的要求,又给西留村账户上汇去了300万元,钱汇过去后再找王霞就找不见,给王霞打电话不是关机,就是电话通了不接,由于这300万元是借款,王霞没有写借条,我们不放心,从西留村村干部了解情况,得知西留村早就告诉王霞,土地补偿款每亩要增加到14万元,和王霞签订《用地协议》已经作废,向土地部门核实这幅土地证办理情况,没想到这幅土地在2007年就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于不能处分状态、王霞根本无法对这幅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把我们的损失减到最小,我们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300万元提出保全。后来我公司通过法院扣回了此笔借款。2011年5月份,王霞躲着不见,打电话也不接,也不履行协议,到2011年10月份,王霞让其律师提出解除《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但又不与我谈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公司和王霞签订《联合开发合作协议》前,一是王霞拿着营业执照说运城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和运城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她的公司,运城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二是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及运城市标赢公司的土地证复印件说其拥有圣惠路北段139亩土地的使用权;三是拿着建设局的规划手续、勘探及设计图纸说,这些手续已办妥,具备开工条件。王霞让我们看了标赢公司、延鑫公司的营业执照,王霞都是法人。王霞告诉我们说土地所有权虽然在标赢公司名下,用途是工业用地,但正在往延鑫公司名下过,并且让我们看了延鑫公司给市财政交的土地出让金汇款单,我们当时就相信王霞所说延鑫房地产对这幅土地具有开发权。王霞说就差村里5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范围附着物补偿款300万元及70余万元相关费用,这些资金到位马上就可以开工,给我们的印象王霞一个女的,既然在运城能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一是说明其在运城有相当的社会关系,二是这么大的项目只短七八百万元,显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需要和人合作,这个项目才能完成。

我认为王霞骗我的理由:一是王霞不能按时支付土地补偿款和西留村签订《用地协议》已经作废,土地补偿款从每亩8万元增加到每亩14万元,根本不是像王霞所说500万或者870万元就能把土地补偿金的事情解决;二是王霞过去骗借别人的钱太多,土地被查封,处于不能处分状态,不解封根本无法开发;三是到我们报案为止,延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就没有办下来,根本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四是据我们了解王霞在我们以前还和多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骗取了一些资金就终止了;五是王霞和我们合作,收到我公司903.64万元,就躲藏不见,也不接电话。既不履行合同也不谈如何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都说明王霞和我们签订合同目的就是把钱骗到手。

第三部分证人证言

1、薛秀俊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现在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协会工作,1993年至1999年任财务科长,2000年至2008年任耕保科长,2009年在土地协会工作。土地局办理土地手续是由耕保科负责办理手续,规划科负责确定地价。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一是有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和单位的申请;二是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对建设用地的批准批复;三是有运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复;四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是受让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六是办证。王霞的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和延鑫公司的土地手续是我们科室办理的,具体情况我清楚。2004年王霞取得了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还取得了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在给王霞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国家对国有土地出让做住宅用地有了新规定,是给王霞公司办理工业用地的手续还是住宅用地的手续,土地局决定就以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名义办理工业用的手续,完了再变更为延鑫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新规定是: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8月31日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也就是指之后所有经营性土地必须是招标、挂牌、拍卖三种方式。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6)31号明确要求,工业用地也必须做到招标、挂牌、拍卖三种方式。国土资源局注销运城标赢木业公司土地证的原因是:这个注销是把标赢木业公司的土地证注销,不是对标赢木业公司所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取消,是往运城市延鑫公司名下过的正常业务程序。当时注销标赢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主要是为了下一步办理延鑫公司土地使用证,再加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函,所以注销了标赢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只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解除,延鑫公司土地使用证就可以正常办理。这块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已全部交清,就可以给延鑫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是要等到法院解封了,就可以办证。这块地的出让金王霞缴纳齐了,标赢公司缴纳340万余元、延鑫公司缴纳224万余元,共计缴纳564万余元出让金。

当时我们土地局先后出了两份通知书,一份是: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的批复”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领导批准后,到了规划科,说这个批复和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通知”发生冲突,决定作废,就出了另一份通知书: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建设用地的批复”。当时王霞问我们为什么不办成住宅用地手续,我们还拿着作废的通知书让她看,给她介绍说政策不允许。至于这份作废的通知书怎么能到王霞手上,应该是王霞偷偷复印的。

2、郭霞询问笔录,王霞的“关于运城市延鑫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的批复”,运城市国土局向运城市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主要内容:我现任山西大禹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山西大禹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资料,是我公司出具的。当时做此项评估的业务员曾洋已经调离我公司,当时这项业务我也大致清楚。在2005年7月底,运城市延鑫公司、运城市标赢公司法人王霞来到我公司,要求对其经国土部门批复的土地进行评估,我们根据王霞提供的资料对这宗土地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她给我们提供了批号为运政供土字(2005)1号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复印件、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给运城市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对于这块土地过去王霞让我们做过评估,我们知道这块土地是属于王霞名下的,她过去告诉我们这块地要过户到运城市延鑫房产公司名下,并且土地转让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于是我们就出具了评估报告。

3、陈景扬(山西融合公司董事长)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王霞。2007年7月份我代表山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霞签订过一份“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总共付给王霞现金465万元。(出示2007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复印件)就是这份协议书。该协议于2007年7月13日在太原我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当时有王霞本人、我以及我公司的其他人员,还有王霞带来的另外两个人,其中有一个姓吴的人。详细经过是:2007年5月左右,王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称自己公司名下有一块地,公司名称是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该地块可以开发建设,但她缺少资金,希望我公司与她合作开发。经过数次协商,我公司与她基本达成合作意向,她提出与她名下的运城延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后来就签署了“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据约定于2007年7月20日支付给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80万元,后又陆续支付给王霞本人85万元(其中2007年7月13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07年9月7日支付50万元、2007年7月20日支付25万元),共计465万元。王霞当时给我提供的资料有在标赢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复印件、延鑫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其他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协议的内容是:约定开发项目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西留村工农西路延伸线上的富凯花园小区,建设总面积129.9亩,该项目所有前期及后期费用均由我方承担,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付清运城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项,解决法院查封的土地问题,在此之后,将廷鑫房地产公司的60%股份过户到我公司名下,并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另办理国土局土地证、西留村土地使用费等所需资金由我方承担,剩余40%股份待我公司支付800万元承包利润以后一次性过户到我公司。我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465万元后,王霞并未按照约定过户延鑫房地产公司的60%股份,同时我们发现王霞又用该地块继续找人合作开发。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要求王霞履约过户股份,王霞则以种种理由要么推脱不见,要么不接电话,同时她仍继续找人合作开发。万般无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运城仲裁委提起了仲裁,仲裁结果是廷鑫公司返还465万元,但直至现在并未返还。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找她,到了后来电话关机,人也找不见了。我公司先后为这个项目投资了大约1000万元,现在损失惨重。

协议中约定的“解决运城法院查封土地问题”也就是代替延鑫公司偿债,该金额为380万元。另外85万元是用于办理其他手续所使用的,其他款项因为待定,所以具体数额是多少我不清楚。与王霞合作前期我们没有核实王霞提供的相关手续。除了上面说的465万元外,王霞还陆陆续续拿走了三、四十万元左右,具体的数字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协议签订后,我公司迅速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底,把项目进行了规划设计,组织了销售团队,租赁了办公场地,招聘了工程、销售人员,先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项费用约500万元,总共的损失达到1000万元。我们签订的协议没有履行下去,主要的原因是王霞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在还没有和我公司解约的情况下她又拿着土地手续继续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到处寻找合作方。无奈之下我公司才提起了仲裁申请。

4、吴明才(江苏中苑公司经理)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现任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我是2009年年底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王霞,当时我在空港做工程,王霞找到我,我们就认识了。我在2010年5月份和延鑫公司王霞签订过“关于联合开发富凯花园协议书”,我给她公司出过资。我是作为投资方,王霞的延鑫公司作为供地方,我们合作开发富凯花园项目。2009年年底,我们认识后,王霞介绍说在圣惠路她公司有一块地,手续齐全,就是缺资金,说以小部分资金就能开发起来。见面时,王霞让我看了看她运城标赢公司和延鑫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这块地的相关手续,有市政府关于这块土地的批文、标赢公司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及这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等。我看完手续后,我们又一块到圣惠路现场看了看,当时没有结果我就当玩笑听听。过了春节,到了2010年3月份,王霞打电话说,有200万元启动资金就能开工,可以和我合作,经过几次电话沟通,我想投入不多,同意合作开发,并从南京请来一个懂开发的朋友,他姓胡,胡经理和王霞仔细进行商谈后,我和王霞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在2010年3月14日我帮王霞交了图纸费14万元、24日给王霞打了20万元、4月14日租用办公室给王霞租赁费10万元,并对办公室进行装修。4月底王霞哭着告诉我说,还差土地局260万元,在5月1号前要交150万元,否则这块土地就被收回,并告诉我在5月底前再交110万元这块土地就没有问题了,我想既然大家合作,就同意了她的要求。我于4月30日代王霞交给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150万元,在5月22日与王霞签订了这份“关于联合开发富凯花园协议书”。协议约定在2010年5月底前,我必须代她交给土地局110万元,否则就和我终止合同。我按时把110万元交给土地局,并开始做筹建开工,7月份,我租赁了西冯村一所小学,进行装修整理,组织相关人员,但是到了2010年12月份,王霞也没有办理下土地使用权证,我们不能进场施工,造成我直接损失50万元(5万元租赁费、装修费25万元、补偿费20万元)。到了2010年年底,王霞在没有办理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又让我开工,我怕没有土地证强行开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我没有同意。后来王霞打电话说给我寄了一份终止合同通知书,我始终没有收到。她说把解除合同通知书寄到我总公司。后来我们见了面她当面和我说过,要和我解除合同和别人合作,我当时说可以,告诉王霞将来只要把我的投资和损失补给我就行。

我与王霞是在运城市人民公园旁边的王霞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当时在场的人有王霞以及她的姓甫的律师。2010年4月30日,我替王霞给土地局交了150万元、2010年5月份交给土地局110万元,另外还替王霞支付图纸费、房租、装修费46万余元。

王霞告诉我要把标赢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延鑫公司名下,还欠土地局部分出让金,协议中约定我投入的资金解决征地中的部分欠账就指的是这块资金。这钱算是投资款,相当于王霞把钱交给运城市国土资源局。

王霞让我看了相关手续,还让我看了延鑫公司给市财政交的土地出让金汇款单,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和延鑫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们当时就相信王霞所说延鑫公司对这幅土地具有开发权。后来我才了解到一是王霞欠有外债,这款土地被查封,二是土地局根据中院的建议函注销标赢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所以说王霞的延鑫公司对这块土地使用权证办不下来。她有债务,法院做过判决,这她告诉过我,土地证的事只是说从标赢公司往延鑫公司名下过。我在土地局关于这块土地的情况也咨询过,印证了王霞的说法。她告诉我还欠西留村的土地补偿款,我和她还找过西留村的村长谈过,当时说付800万元土地补偿款就让我们开工,后来王霞让我只管施工,其他由她协调。土地证办理下来当然可以施工,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好多问题还需要解决。

5、车云龙(王霞两个公司的兼职会计)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是2005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霞,王霞告诉我她需要一个会计,我就做了王霞公司的兼职会计。王霞有标赢公司、延鑫公司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我是2005年到王霞公司任兼职会计,主要是负责公司税务方面的事情。我们公司主要工作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王霞、总经理安立华、副经理王金龙、会计车云龙,还有一个姓李的我记不住名字。王霞向李进爱借过钱,当时说借400万。经我手,通过李进爱的运城市力信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代王霞运城延鑫公司交土地出让金224万元,另外当时从安立华账上还给王霞提取了11万元现金,余下的钱后来扣过40万元利息转给了安立华。(具体情况是)2008年6月13日,我在禹都,王霞给我打电话让我来到南国风光生态园,见到李进爱、安立华、李群英等人,王霞让我给李进爱开一个400万元的收据,说从李进爱公司借400万元,中午吃过饭后,我们就一起来到盐湖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从李进爱公司账户转了224万余元,替我公司代缴了土地出让金,在营业部,李进爱转到安立华账上不到50万元,我记得好像是49万元,安立华从其账户上给王霞提取了11万元现金,因为我当时有个急事,我就走了。后来王霞告诉我余下的钱给了安立华。李进爱扣过约定的利息40万元,实际给王霞(包括安立华)360万元,至于王霞和安立华他们之间是怎么说的我不清楚,王霞让我算账时告诉我借这400万元,当时李进爱扣了40万元,她拿了235.775万元,后来王霞让我算账时告诉我余下的124.225万元安立华拿走了,其余的钱怎么转的我不清楚。

我记得一开始王霞让我开一张“收款人是李进爱的收款收据”,后来李进爱给钱后又换了一张“收款人为运城市力信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王霞确认后签字盖章。公司的公章王霞保管。(出示第一次开的收款收据一联存根、第二次开的收款收据二联收据复印件,经其辨认)这是我两次开的,但说的是一回事。当时在场的人有李进爱、王霞、安立华、我、另外还有谁我就记不清。当时安立华被王霞聘请担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王霞向李进爱借钱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借钱时我听王霞说的意思就是:我公司办的土地证还差一些钱,把钱补齐就能拿到土地证,借李进爱的钱只是周转一下。李群英和银行已说好想贷款,但前提是要用土地证做担保,王霞说用我们公司的土地证担保,贷下款李群英让我们公司用400万元,这400万元贷款到位后就归还李进爱,借李进爱的钱只是周转一下。王霞拿着土地证复印件说,土地证已经办好,只是还欠土地局一少部分钱,只要把钱交齐就能把土地证原件拿回来。后来我听说,我公司的土地手续被中院查封,当时就不可能拿回来。运城市标赢公司的土地证被市土地局注销的事情我不清楚。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原因是王霞没有钱,不想还钱。

王霞公司的财务人员就我。两个公司没有建财务账簿。王霞融过资,但是王霞没有把借款、手续交给财务,支出也没有在公司走账。公司没有资金,公司的资金就是王霞融的资。公司的经济力量肯定达不到,必须和有经济实力的投资商联合,才能开发富凯花苑项目。王霞和浙江森峰、山西融合、江苏中苑、山西华氏合作过,收取部分资金后又不和他们合作的原因,具体情况我也说不清,我认为一是王霞当时不具备开发的条件,没有资金、土地手续不全;二是王霞合作一段时间后不想和他们合作。

6、王顺利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是2009年担任西留村村长的。在2004年10月8日,王霞以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上一届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书》。我们这届村委会是在2011年3月31日和王霞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合计1792万元,征地范围内地上青苗、树木、临建房屋等补偿款158.29184万元,两项共计1959.29184万元;款分三次全部付清。

王霞说工农西街延伸线路面属于市政府用地,土地补偿款应该由市政府给。我们村委会根据群众意见是,这块土地是整块,王霞征用我们的土地,就得按总面积给我们土地补偿款,至于将来市政府把工农西街延伸线的土地补偿款给了,王霞她们公司收了就是,再就是每亩土地按多少补偿款给,王霞想按2004年的价格给,当然我们不同意,

后来华氏公司以合作身份参与此事,意见基本一致后,我们拿着王给我们的《征地补偿协议》,经村民表决后,我们签的字,盖的章。具体有哪些人参与调解我记不清,主要有王霞、逢红伟,华氏公司有张海森和华董事长。华氏公司和王霞何时合作开发富凯花园小区项目,具体是谁给我说的,时间长我记不清,说是2011年1月份签了合作协议,说华氏占有股份。华氏公司和王霞合作前,就多次对这宗土地的情况做过调查,我们告诉过张海森,王霞因为债务问题,这块土地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王霞把土地补偿款还没有给我们,要开发这些问题就必须解决。

王霞分两次共付了800万元(2011年1月29日500万元;2011年4月10日300万元)。王霞告诉我们她公司和华氏公司合作,付款时问我们要账号,并告诉我们说付的土地补偿款就要到账,让我们查收,我们和王霞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我们收的是王霞的钱。王霞一开始说是以开木器加工厂和我们签订的用地协议,签订协议后又不给我们钱,背着我们偷偷办土地手续,以我们的地为幌子收别人的钱再给我们付土地补偿款。我们对她这种行为很生气,村民因为得不到土地补偿款,还认为我们村干部收了王霞什么好处,我们村委会对这块土地是收又收不回,放也放不得,弄得这块土地现在都成了垃圾场。虽然王霞和我们村过去签有《用地协议书》,但是从签协议到2011年3月,7年时间王霞分文没有给村民土地补偿款,这块土地实际使用权还是我们,村民绝对不会让王霞进行开发。在2011年3月31日我们村和王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王霞不按约定付款,这个问题不解决,没有一个说法,我们村委会也不会让王霞进行开发。

7、景淑琴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是经过朋友介绍于2004年3月认识的王霞。我们认识后王霞借过我的钱,到现在都没有还完,大概还欠30多万元。2004年4、5月份,王霞给我说她在盐湖区北城办西留村买了一块地,大概有100多亩,计划搞房产开发,由于资金短缺,向我借钱,当时王霞住在我家,平时我们老在一起,她承诺给我5分的高利息,给我一套房、一辆车,公司10%的股份,由于自己单纯太相信别人,也是自己贪图高利息,就答应借钱给她。从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我先后七、八次借给王霞344735元。王霞答应等土地证办出来贷下款后还我的钱,兑现承诺。王霞借走我的钱以后就开始躲避我,从我家搬出去就找不到人了,打电话不接或者打不通,到她公司也找不到她,后来我出于无奈才到法院起诉了王霞及她的公司。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霞归还我本金共计370735元。王霞后来归还了本金,利息没有归还。钱是王霞利用和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房产为名从别的公司倒过来的。同时还归还了浙江一家公司380万元。王霞借我款说是办土地手续用钱、付电业局变压器款、围墙、打井、砖款。王霞所说的土地我知道,在北城办西留村,靠近西冯村的路边,我和王霞去过。我没有见过王霞的土地手续。(王霞的土地怎么弄到手的)我大概知道一点,一开始王霞想占地开发房产,但是国土资源局答复说该块土地属于农田,不能开发房产,只能用于工业用地,2004年10月,王霞就注册了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后再转到延鑫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这时候我才知道王霞以前给我说已经买下这块地的话是骗我的,就是为了骗取我的信任,借钱给她。我就不知道我是标赢公司的股东,王霞只说在延鑫公司给我10%的股份。王霞借款时给我的承诺一样也没有兑现。

8、张海森(华氏公司项目部经理)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认识李庚生。李庚生是王霞的人,他代表延鑫公司和我公司协商解决如何归还所借300万元借款的事宜。我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和延鑫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给王霞延鑫公司300万元,2011年5月份我公司要求其归还这300万元借款,把延鑫公司起诉到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我公司借给延鑫公司的300万元,延鑫公司在2011年8月份派李庚生和我公司协商归还借款事宜。我公司和王霞合作后,发现王霞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合作,所以要抽回我公司借给王霞的300万元,就把延鑫公司起诉到法院,在起诉过程中,延鑫公司在2011年8月份派李庚生来到太原我们公司和我们协商。鉴于王霞公司的实际经济能力,我们提出了:我公司负担该项目所发生的经过司法程序处理形成的债务以及该项目的建安成本、配套费、修路、土地补偿的投入;此项目由我公司单独完成,我公司分批付给王霞1500万元的合作方案。就是这个合作方案是我们提出来的,李庚生用传真发给王霞的,传真右上角有时间是2011年8月22日18:56发的。所以说当时我很清楚王霞公司的债务及土地手续办理情况。

9、逢红伟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是运城市标赢公司股东,现负责处理运城市延鑫公司及标赢公司日常事务及公司的债权债务。我是王霞的表弟。我好像是2008年8月份左右来到王霞公司的。刚来时主要是帮助王霞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后来,王霞不在时由我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及公司的债权债务。我清楚王霞和山西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向公安人员出示2011年8月22日电传的《合作方案》复印件,说:你们看,这是华氏公司在当日给运城延鑫公司电传的《合作方案》。在2011年1月20日,王霞以运城延鑫公司的名义和山西华氏公司的华正喜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由山西华氏公司投资1000万元与王霞联合开发“运城市富凯花园项目”,在联合开发中,因延鑫公司向华氏公司借款300万元一事,华氏公司于2011年5月份将延鑫公司起诉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发协议》也因为多种原因停止实施。为协商解决借款一事,延鑫公司派公司总工李庚生前去太原与华氏公司协商,在协商期间,华氏公司提出了一份《合作方案》,于2011年8月22日18:56分电传给延鑫公司。我们延鑫公司收到此合作方案后我们认为华氏公司是想借我们公司急需资金,吞并我们公司,提出的霸王合作方案,王霞不同意,就没有履行。

王霞延鑫公司拥有的这块土地证还没有办下来。

王霞根本不具备开发条件,所以才和别人联合开发。

第四部分被告人王霞供述

主要内容:2011年1月份,华氏公司有了初步合作意向,由华氏公司进行投资与我联合开发“运城市富凯花园项目”。2011年1月20日,华氏公司华正喜与我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我收了华氏公司903万余元。其中800万元,我让华氏公司汇到西留村账户上,替我交了土地补偿款(2011年1月21日付500万、2011年4月7日付300万元);2010年10月23日华氏公司付冯晋龙办理财政票据活动经费7万元;2011年1月11日华氏公司付逄红伟8万元(此款付马恩超办理财政票据活动经费);2011年1月30日付给我10万元,我用于给公司购买轿车;2011年2月21日张海森付给村民边永强补偿款10万元(张海森没有给我出证明,公司一直无法下账);2011年3月17日、3月24日华氏公司分别付给我10万元、8万元,我安排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李东风处理西留村事宜,给了李东风18万元;2011年4月10日华氏公司付给我30万元(我付给马恩超20万元,用于办理土地处罚相关事宜,3万元用于土地局抵押金费用,7万元用于过年给工人发工资及过节补助);2011年4月15日张海森付给西留村村民房屋补偿款20.64万元,张海森一直没有给我手续,公司没法入账。

虽然华氏公司出了903万余元,但是由于我没有资金,解决不了以前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达不到开工条件,根本开不了工,协议也就履行不下去。当时该宗土地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于不能处置状态,当时根本不具备开发条件。公司没有钱,不能给华氏退款。

我是2004年10月8日以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和西留村第二生产队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至2004年10月13日要付清502.2万元,我分文未付。我是2005年12月10日以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名义和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06年6月1日前付清340.0622万元土地出让金(2005年12月10日80万元、2006年3月1日120万元、2006年6月1日140.0622万元),我只是按约定在2005年12月10日付清第一笔款80万元,第二笔、第三笔我是在后来付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财政局要罚款。我支付的土地出让款是我借江苏中苑公司吴明才的。2006年元月27日我运城市标赢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因为我公司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把土地证压着没有给我们,后来我在土地局办手续时偷偷拿的复印件。2006年5月23日标赢公司的36020.6平方米土地被查封的事我清楚。2007年7月20日标赢公司的土地证被注销的事情我知道。被注销的原因一是因为土地被查封,二是地界调查人员的失误,注销了标赢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2月份左右,我向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标赢公司工业用地转让给延鑫公司,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2008年3月27日运城市国地资源局用地审批委员会同意将标赢工业用地转让给延鑫公司,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2008年3月28日我以延鑫公司和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编号YCB20080005)这份合同约定要缴纳224.7750万元出让金,是我用李进爱公司的钱在2008年6月13日交的。我公司给国土资源局还缴纳过40万元开垦费、20万元处罚费。到目前为止,我公司的土地证没有办下来,办不下来的原因是没有资金给村里交土地补偿款、没有资金解除法院查封。我和安立华是朋友,2008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我不清楚他犯什么罪在什么地方服刑。他过去给我帮过忙融过资。2008年6月份通过安立华介绍认识的李进爱,我与李进爱只见过几次面。安立华介绍我认识了李群英,后来我公司设在李群英的南国生态园,我们熟悉。我以标赢公司名义向李进爱运城市可力达商贸有限公司借过钱。借款协议是2008年6月13日上午我和李进爱在李群英的南国生态园茶馆签订的,在场的人还有安立华、车云龙、李群英以及李群英的律师。2008年我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在5月份我通过我律师李兴龙认识了安立华,我告诉他们我公司的土地证已经办好(并让他们看过标赢公司土地证复印件),现在还欠土地局200多万元出让金,交齐土地出让金就能拿回土地证,想办法帮忙给我融点资,公司就能启动。在6月份,安立华、李群英、李兴龙和我商量,安立华、李群英给我担保我先借李进爱400万元把欠土地局的出让金补齐,拿回我标赢公司土地证,用土地证作抵押,再在银行贷800万元,李群英和我各用400万元,我用这400万元归还李进爱。安立华和李进爱说好后,我和李进爱是2008年6月12日晚上在李群英的南国生态园见的面,见面一块吃的饭,在饭桌上我认识了李进爱,安立华、李群英把我的情况介绍给李进爱。到了2008年6月13日10点多,安立华、李群英打电话告诉我说,李进爱已经来到南国生态园,让我过去,李群英当着我们的面说:王霞借款的事咱们清楚,王霞借400万元,现扣40万元的利息,给王霞360万元,他和安立华作担保。我们没啥意见,李群英的律师起草了这份协议,我们签了名盖好章。一是我借款是交土地出让金,拿回土地证,用土地证作抵押李群英就能贷下款,贷下款李群英让我用400万元,我就能用这400万元归还给李进爱,借款只是周转一下,二是有李群英和安立华作担保,所以李进爱敢把钱借给我。借条写的是400万元,当时扣了40万利息,李进爱给我公司账户上转了224万余元,余下的钱我不知道干什么了,后来我才知道转给了安立华。2008年6月13日下午2点多,在盐湖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中银大道),李进爱先通过盐湖区信用联社从她的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账上代我的延鑫公司向运城市财政局国库科转账224万余元,代我向土地局缴了土地出让金,另外当日安立华给我了11万元。余下的钱我不清楚他们是怎么转的。2008年6月13日,李进爱代我公司向财政局国库科转账224.775万元、给安立华信用社账户上转了49万元、2008年6月16日给安立华建行账户转了86.225万元,这360万元我用了235.775万元、安立华用了124.225万元。这就是我公司向李进爱公司借款时写的收款收据。这收据上的“王霞”,是我签的字盖的章。当时借款说是半个月归还。我不归还,李进爱向我催要过。我借李进爱的钱至今没有归还。土地证没有拿到手,李群英贷不下款,我就归还不了李进爱的钱。我公司的土地被中院查封,土地证被土地局注销,拿不回土地证。这件事我没有告诉李进爱她们。我当时借钱只是想周转一下,不给李进爱高利息,她就不会把钱给我。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每超一天,罚款5万元”,我做不到。我是通过姓钟的一个工程队头介绍在空港认识的吴明才。吴明才是江苏人,他是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经理,他主要做建筑施工业务。我以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2010年5月份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开发富凯花园协议书”,他给富凯花园投入过钱。(出示2010年5月22日“关于联合开发富凯花园协议书”复印件)就是这份协议。这份协议是2010年5月22日在西花园我公司办公室签订的,签订协议时吴明才、我、好像还有我律师甫贤革。当时我给吴明才看了这块土地的相关手续后,又和他来到现场看了看。相关资料主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局和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我让吴明才看了资料后,吴明才也到土地局了解过。这份协议已经开始履行。吴明才按约定投入的钱大约是306万元。这笔钱用于2010年4月底给国地资源局交了150万元、2010年5月份给国土资源局交了110万元,余下的46万元交了图纸费、房租费、装潢费等。这份协议我们没有履行下去。因为我们没有办下土地证,按约定对方终止履行合同。吴明才向我催要过他投入的资金,因为我没有资金所以没有退还。但是,我和吴明才协商过,说开发后连本代息归还他。我方把解除合同通知书寄给了他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为我是和吴明才个人签订的合同,吴明才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我和吴明才解除合同就不算生效。但是后来我和吴明才谈过,我认为他是默认了。我和吴明才签订这份协议书前,运城市延鑫公司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手续不全。后来办不下来的原因一是给西留村的土地补偿款没有给完,二是这块土地还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所以办理不下土地证。我的两个公司都记有财务账,但不全。两个公司都有流动资金,但钱多数是借别人的。我个人往这两个公司注入的资金有一百多万元。我投入公司的资金财务上没有记录的账目,所以没法证明。运城延鑫公司有两个股东,过去是我和我儿子高傲。2006年3月变成我和刘冬伶。高傲和刘冬伶不参与公司的各种事务。延鑫公司注册资金一开始是100万元,2005年7、8月份增资到1000万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是以土地经山西大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在运城市工商局增加注册资本900万元的。我是以“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证明延鑫公司拥有这块土地,再对这块土地进行评估。“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批复”这份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秦局长不同意,秦局长批准的是“关于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标赢木业制作基地建设用地的批复”这份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具体我是怎么从土地局拿的,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也就是说这份“关于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凯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不存在。我就是想增加延鑫公司的注册资本。2005年7、8月份增资的时候,延鑫公司没有拥有这块土地。虚假注册的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我没有资金没有办法才这样做;二是增加了注册资本显得有实力,好做生意。我认识陈景扬,他是山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我是通过太原张国权律师介绍认识的。我以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2007年7月份与其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他替我公司给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付过钱。2007年7月13日在太原陈景扬公司签订了开发协议,相关手续主要是标赢木业公司的土地证复印件,延鑫房地产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标赢木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复印件这些资料。我让他看过的这些资料都证明我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和开发权。协议约定我们共同开发位于盐湖区西留村工农西路延长线上的富凯花园小区,该项目产生的费用由山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在7个工作日付给法院所需资金(我公司债务),解决运城法院查封土地问题及国土局土地证、西留村土地使用费等所需资金,法院解封后将公司60%股份过户给山西融合公司,变更法人,待山西融合公司付清800万元承包利润后,将剩余的40%股份过户给山西融合公司。这份协议签订后陈景扬按约定支付了465万元,但没有按约定全部付完。这些钱付给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380万元,余下85万元是付给我延鑫公司的(2007年7月13日10万元、2007年9月7日50万元、2007年7月20日20万元、5万元)。这85万元用于:处理法院的事情陈景扬妹夫直接给我公司总经理李令松5万元;陈景扬妹夫又让公司借给李令松10万元说办理土地局手续的事;我公司陆续在土地局办手续花6万元左右;公司买了一辆本田车23万元左右(包括装修费);公司员工徐柏龙处理我公司和陈景扬的事情花了9万元(包括徐柏龙找的律师所花的费用),剩余的32万余元给员工发工资和开销。这些情况在公司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账上有记载。这份协议没有履行下去,因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浙江森锋建设有限公司584万元,我公司没有支付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陈景扬只支付给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80万元,没有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解除。协议约定解决运城法院查封土地问题,就是替我公司归还法院判决的584万元,土地证问题就是缴纳余下土地出让金、西留村土地使用费等,具体多少由他们和村里谈。这些问题我告诉了他,协议中明确说到这些问题。运城中院把380万元返给了浙江森锋公司。我们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名为承包实为项目转让。这份协议根据山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运城仲裁委员会裁定我们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承包协议”无效,终止履行这份裁决书,裁决我公司返还山西融合公司465万元及相应利息,我公司没钱没有归还。我认识邵占洪,他的公司挂靠在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运城延鑫公司2005年6月份在《运城日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为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土建安装工程,招标项目与规格为120000平方米,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邵占洪参加了招标活动,我们认识了。我以延鑫公司名义在2005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6月28日签订了《补充合同》,他们公司给我们付过工程保证金,我公司也向他们公司借过款。(出示2005年6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复印件)就是这两份。这份协议是2005年6月18日在菊花酒楼旁的桃园酒店签订的;2005年6月28日在邵占洪租住的办公室里签订的《补充合同》;签订这两份合同都我和邵占洪签订的。我公司在2005年6月份在《运城日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为富凯花园住宅小区土建安装工程,招标项目与规格为120000平方米,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参加了招标活动,我认识邵占洪,经过商谈、看现场,我们签订了上述合同。我签订合同过程中,我给他们提供的资料主要是标赢木业、延鑫公司的营业执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2005)20号“关于运城市2004年第三批建设用地批复”复印件,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供土字(2005)1号《关于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制作基地建设用地的批复》原件等资料,这些资料都证明我公司具有开发权。“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我延鑫房地产把富凯小区开发工程发包给浙江森峰公司,承包土建、水、电、暖、安装钢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绿化道路基小区配套工程,实行包公包料总承包;浙江森峰公司借给我公司200万元合同生效。“补充合同”主要约定:浙江森峰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交纳工程保证金接到施工通知后我延鑫不能有任何理由推迟浙江森峰公司进场或终止合同,使浙江森峰公司无法进场造成后果,我公司除及时退还保证金外,赔偿200万元;浙江森峰公司进场施工,因我公司原因造成不能开工和停工,每天赔偿3000元经济赔偿。这两份合同签订后,浙江森峰公司支付了保证金200万元,借给我公司130万元,共付了330万元。其中2005年12月给国土局交土地出让金80万元。当时200万保证金他们拿走了8.7万元;实际我们得到的保证金只有191万余元。其中:给西留村付土地补偿费120万元;图纸费50多万元;在西安长安大学给我们出的方案费、图纸费10万元;配套费13万元;还景淑琴14万元;围墙、垒砖、放线、挖井、塔吊设备费、租房、办公费等35万余元。具体情况我家有条,你们可以查。这两份合同没有履行下去,因为没有资金交纳土地的出让金、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土地的相关手续办理不下了,导致浙江森峰公司不能进场施工,合同也就无法履行。浙江森峰公司把我公司起诉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2006年9月12日作出判决,解除了我公司与森峰公司的合同。判决我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借款130万元,赔偿损失200万元、误工费54万元,共计574万元。后来我公司通过法院支付浙江森峰公司380万元,是山西融合公司替我公司支付到法院的。2010年11月中旬,经李尚介绍我认识了山西华氏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华正喜。2011年1月份,华氏公司有了初步合作意向,由华氏公司进行投资与我联合开发“运城市富凯花园项目”。2011年1月20日,华氏公司华正喜与我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多年以来,由于我公司资金紧张,我公司的“运城市富凯园项目”一直没有启动成功,在2010年11月中旬,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华正喜,经过几次商谈,我公司与山西华氏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由山西华氏公司出资1000万元与我公司联合开发“运城市富凯花园项目”,2011年1月20日,我以延鑫公司名义与山西华氏公司华正喜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我们开始合作,2011年5月份停止合作。山西华氏共投入了903万余元。其中800万元我让华氏公司汇到西留村的账户上,代我公司给西留村交了土地补偿款;103万元公司是按照工作需要进行支配的,一是完成项目的开支,二是公司日常开支。我当时给华氏公司提供了标赢木业、延鑫公司的营业执照、运城市标赢木业《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国土资源局和延鑫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勘探及设计图纸。我说我公司拥有运城市圣惠路北端、盐湖区西留村的139亩土地(以最后土地证为准)。我给华正喜提供了标赢木业和西留村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我告诉华正喜这块土地现在标赢公司名下,用地是工业用地,正在往延鑫公司名下过,并让华正喜看了我以延鑫公司名义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给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收据复印件。我告诉华正喜当时主要是欠西留村土地补偿款问题,把土地补偿款给西留村就能开工。因为当时西留村收到多少土地补偿款没有确定,我告诉他们是1000万元左右。我公司和华氏合作,是因为资金不足,才和他合作,这一点一开始我就告诉了他,他们公司也很清楚。关于“富凯花园项目”,我告诉他,最主要的问题是我公司欠西留村的土地补偿款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就可以开工。因为在2010年5月份,我和吴明才合作时,我、吴明才和西留村村长、第二居民组组长谈过,当时说:我们要开工土地补偿款不得少于800万元,2011年要开工,给西留村800万元土地补偿款西留村肯定不会同意,应该在1000万元以上。我和华氏公司合作时,我告诉华氏要开工土地补偿款要1000余万元,我们签《联合开发协议》就围绕这个补偿款数谈的。说让华氏第一步先付给西留村500万元、第二步300万元,开工后再付余下的部分,这些我们在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我和华正喜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是2011年1月20日,“征地补偿协议”是2011年3月31日和西留村、西留村第二居民组签订的,当时是第一笔资金付给西留村后,西留村不同意开工,要和我公司谈土地补偿款按多少亩、按多少金额计算的问题,让我公司把政府规划的道路包括在内,且道路的补偿款还要和我们公司使用的土地补偿款一样(政府征用道路给村里的补偿款比较低),我没有办法,我公司和西留村谈不成,华氏公司的张海森、杨经理他们出面和西留村村长及第二居民组组长商谈,商谈好后我和西留村签订的这份“征地补偿协议”,才明确了土地补偿款要给西留村1900余万元。正因为西留村提出的土地补偿款按多少亩、按多少金额计算的问题,我公司没有办法才和西留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了土地补偿款1900余万元,前期让华氏支付800万元土地补偿款就不能满足西留村的要求,我是抱着诚恳的态度向华氏公司提出借款300万元并按月利息2.5%付息,让他们把这300万元代我公司给西留村支付土地补偿款,而华氏公司把这300万元支付给西留村后,又变卦通过法院扣回了此300万元。华氏公司通过法院扣回这300万元这件事,一是导致和西留村关系恶化;二是导致了项目不能开工。解除法院查封的问题,我公司安排马恩超解决这些问题,当时已和法院谈妥,我们才准备开工。和华氏合作前,华氏公司先后三次来人到土地局、法院、西留村考察过,西留村村长、第二居民组组长就明确告诉过他们王霞公司和浙江森峰公司因为债务问题,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查封,另外,我在太原华氏公司告诉过华正喜、张海森,我公司用山西融合公司的资金支付给过浙江森峰公司。在签合同前华氏公司还打电话让李尚和石总给我要法院对我公司和森峰公司债务的判决书。另外,华氏公司也知道法院查封土地的问题已经谈妥,他才和别人签订的垒围墙协议。所以说华氏公司很清楚法院查封土地的问题。我公司给山西华氏公司下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告诉华正喜和他们公司解除2011年1月20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目前为止,山西华氏投入的903万元,我公司没有归还。华氏通过法院扣回我公司向他们借的300万元,也就是明确不再向这个项目投入资金,加上这件事情发生,华氏和西留村关系恶化,和他们合作把这个项目做下去已经是不可能。关于和华氏我们也沟通过,他说解除合作,让我公司另外赔偿他们2000万损失,哪有损失超过本金的。后来,我就开始积极找合作伙伴,把“富凯花园项目”做下来,把华氏的问题解决。从内心来说,很希望找一个有实力的公司合作,所以这种不平等的约定(违约金2000万)我当时都答应了,这也证明了我和华氏公司合作的诚意。我和华氏公司合作,让他们投资就是解决土地查封、西留村土地补偿金、土地证问题,如果华氏履行我们的借款协议,我们当时就能开工。我公司拥有这块地是实实在在的,我公司是因为缺少启动资金才和华氏合作的,华氏公司如果当时能执行了我们的借款协议,而不是疑神疑鬼,这个项目早就做成了,我公司和浙江森峰、山西融合的问题、李进爱、吴明才的债务问题早就解决了。我两个公司没有让会计建过账,因为工程没有启动,公司没有建立那些财务专业账簿,但是我个人记有账,让会计整理有记账凭证和明细。把一些资金往来的按月整理后,弄一个记账凭证,再根据凭证做有明细。有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支出白条,正式票据很少,多数是白条和一些不正规的条据。这些条据都是公司行为产生的。因为还没有正式开工,有些票据还没有回来,所以没有正式走账。2011年税务局让我公司交购买土地的税款,我公司没有钱,最后交了1万元罚款。这几年我和浙江森峰公司、山西融合公司、江苏中苑公司吴明才、山西华氏公司合作开发过富凯花园项目,但都没有成功,原因是他们不想往下合作。合作方替我支付的钱没有走正规账,只是个人整理了记账凭证和明细。合作方替我支付的钱,我没有主动还过。我没有能力履行和山西华氏约定的拿出60%的资金,签订协议时各种开发手续不齐全,不符合开发条件。我标赢公司是2004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延鑫公司是2003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这两个公司都是我的公司,我是这两个公司的法人,是实际控制人,这两个公司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标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木器销售,但自注册成立至案发,我公司没有从事过木器销售有关的业务。标赢公司也没有建过账。因为在2003年底,国家政策不允许直接办理住宅用地手续,所以在2004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标赢公司,注册成立标赢公司的目的是先以工业用地办理土地手续,再把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把土地手续过户到延鑫公司名下。延鑫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我公司有建设局下发的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证书。延鑫公司注册成立后的主要业务就是引资,以及办理相关的土地手续和做一些开发准备工作。延鑫公司经营多年没有收益,公司主要是用我到外面引的资,以及我个人前期的资金。我个人前期的资金有个几十万元。公司的账务就是我保管、整理的一些条据,公司没有正规账目。收支情况不像正规财务账能直接看出来。

第五部分其他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情况;

2、运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审批情况;

3、山西华氏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富凯花园项目资金表,证实其共给付王霞903万元人民币;

4、2005年12月10日,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编号YCB2005023复印件;

5、2008年3月28日,延鑫公司与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编号YCB20080005复印件;

6、(2008)运中民四初字第36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李进爱欠款);

7、2009年3月16日运城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复印件(欠山西融合公司465万元及利息);

8、2006年9月1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运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欠浙江森峰公司574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华氏公司与被告人王霞签订的合作协议前,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参与了与西留村的协商。对该宗土地的补偿款未付清以及被法院查封的情况是清楚的。华氏公司与融合公司依照与被告人王霞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支付约定款项,所付款项均用于合作项目,被告人王霞向李进爱借款也用于开发的项目。被告人王霞与华氏公司、融合公司的合作目的是为了开发富凯花园小区项目,从而获利,并非通过上述行为而非法占有合作公司财物。客观上,上述款项多数系直接汇至西留村或有关行政部门,被告人王霞亦不能实现非法占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不能证实被告人王霞有挪作他用或无故挥霍等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定。关于被告人王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霞与华氏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未隐瞒事实,延鑫公司具有履约能力;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被告人有履约的意图,客观上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霞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经查,被告人王霞在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以“运政供土字[2005]1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通知书》复印件,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给运城市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两份文件,由山西大禹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进行非法评估,作价900万元,作为被告人王霞的运城市延鑫房产公司名下资产进行了虚假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王霞虚报注册资本不再依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霞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周力军

审判员: 王效伟

审判员: 宁俊龙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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