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甲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5)迁刑初字第146号 |
裁判日期 | : | 2015.12.21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迁刑初字第146号
被告人蔡某甲,群众,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末,被告人蔡某甲为过春节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春节期间未放完便储存在自家车库内。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蔡某甲因儿媳生孩子请客灌了两罐液化气后也储存于该车库内。被告人蔡某甲自称车库内还储存有机油、化肥等易燃易爆物品。2014年9月2日17时许,当被告人蔡某甲一家人在迁西县城照顾儿媳生小孩时,自家车库发生爆炸,使迁西县太平寨镇高古庄村小高古庄自然村50余户房屋受损。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2014年9月2日17时许,蔡某甲家车库发生爆炸,致使自家及周围群众共48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中25户房屋作出鉴定,损失为548000元,但被告人车库储存物及爆炸原因无法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本村村干部蔡佰亮对41户进行赔偿,签订了赔偿协议,总赔偿额百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案发当日,太平寨派出所接迁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太平寨镇高古庄村小高古庄自然村村民蔡某甲家车库发生爆炸,接警后,太平寨派出所立即出警初查。10月13日,太平寨派出所将该案移交刑警大队,迁西县公安局当日立案。
2、现场勘查笔录,案发当日,迁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提取物有①黑色雷管三枚(尾端已炸裂),②白色片状物,③白色块状物各一部,④白色粉末三部,⑤黑色塑料管(残段)61根,⑥炸点土、炸点外围土若干,⑦附有白色粉末塑料袋一块,⑧附有编织袋残留物一块。
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公安局将其中六种现场勘查物(没有黑色雷管、黑色塑料管)作为检材,于10月20日送交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六种检材是①白色塑料袋残留物一份、②白色粉末一份、③白色块状物一份、④炸点外围土一份、⑤炸点土一份、⑥空白土一份,经检验,①至⑤检材中检出硝酸根离子,在检材⑤中检出铵根离子,所送六份材料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炸药成分。
4、唐山市爆破协会爆破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迁西县公安局委托唐山市爆破协会爆破专家委员会(简称市协)对蔡某甲家现场爆炸威力进行鉴定,市协结合现场建筑物破坏程度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蔡某甲家爆炸威力在30-60kgTNT当量范围内的鉴定意见。同年5月16日,市协受迁西县公安局委托出具了鉴定补充意见:假设有烟花爆竹及液化石油气爆炸,应首先是烟花爆竹爆炸引起燃气罐破坏,液化石油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后发生爆炸。根据计算结果,蔡某甲家烟花爆竹爆炸TNT当量为11.8-18.0kg。2个煤气罐内液化石油气泄漏后同时爆炸的TNT当量为13.1kg。同年6月10日,市协再次做出鉴定补充意见:2个煤气罐只有罐体发生破坏,液化石油气完全泄漏到空气中后才能完全爆炸,属于云爆炸,因此2个煤气罐与烟花爆竹不会同时发生爆炸,从计算结果来看,烟花爆竹和2个煤气罐都不会引起现场直径3.6m的爆炸坑和对周围房屋的破坏效果。
5、证人证言,①剧辉:2014年9月22日在蔡某甲家爆炸现场与陈某家房山子位置发现不少雷胆线和这枚雷胆,当时陈某和他女儿也在场,我今天(2015年2月4日)交给公安局只想证明蔡某甲家爆炸是因炸药和雷胆引起,以前我不信任你们,现在我信任了。②陈某:我今天(2015年1月5日)向你们提供出事后第三天在现场捡到的雷管就是证据,我们现在不认可是煤气罐和鞭炮爆炸,我认为就是炸药雷管爆炸,东西就是蔡佰亮的,以前不像你们提供以上情况是我琢磨着我家的赔偿款能够得到解决,但现在没解决我就得说了。③蔡某乙:爆炸后,蔡某甲媳妇李学影打电话给我说车库里面有炸药,我赶紧跑到外面喊‘有炸药啊’,在喊的时候,我看到人们都已往一边跑了,我刚跑到我家后门处就听见爆炸的响动,还看到玻璃四处乱飞。
6、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因被告人家车库发生爆炸,造成受损房屋部分损失548000元。
7、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
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迁西县公安局11月19日对被告人刑事拘留。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车库内储存的物品有煤气罐两个,每罐装15公斤液化气,红色大地红挂鞭一箱,24或36挂,每挂2000头,礼花3至5个,闪光雷一箱子,内装12或24个,礼花弹30或40至50个,机油8升,尿素多半袋,碳铵两袋,复合肥30斤,板栗专用肥不到两袋。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1、被告人供述车库内储存物与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物不一致,被告人供述车库内存有烟花、爆竹、装满液化气的煤气罐、机油、化肥等物,而现场提取物是雷管、黑色塑料管等物,并没有烟花爆竹的纸屑纸灰,没有煤气罐和煤气罐残片;2、迁西县公安局向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送检材料不客观全面,六种检材中没有黑色雷管及黑色塑料管;3、市协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有矛盾,市协的鉴定意见是,2个煤气罐与烟花爆竹不会同时发生爆炸,烟花爆竹和2个煤气罐都不会引起现场直径3.6米的爆炸坑和对周围房屋的破坏效果,待证事实是,被告人储存的烟花爆竹、煤气罐等物爆炸并造成如此严重破坏后果。4、公安机关对证人陈某、蔡某乙、剧辉的询问时间距案发时间较长,其证实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5、被告人车库发生爆炸的原因不明,公诉机关未对爆炸原因进行指控和提供证据。
综上,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尽管被告人认罪,但事实上有无法排除的合理性怀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库虽然发生爆炸并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车库内储存何种物品及发生爆炸原因这一基本事实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反储存烟花爆竹、煤气罐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为维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傅国瑞
审判员张瑞军人民陪审员: 郭凌云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