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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丽静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8 11:21:07 浏览:

丁丽静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丁丽静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20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8.06.26

案由

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208刑初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丽静,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时任河北省唐山市丰

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6月30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祥宽,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系被告人丁丽静亲属。

辩护人丁建忠,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系被告人丁丽静亲属。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丽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刚、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丽静、辩护人田祥宽、丁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某1代表村委会与该镇镇政府签订了《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责任状要求各村搞好本村自查活动,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同时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督导,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高建国(已起诉)、张凤学(已死亡)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2016年12月24日张凤学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窦有书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爆炸发生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政府制定了《关于各村连夜排查非法贮存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并召集辖区内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开会,部署对白官屯镇辖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连夜进行排查工作。该项工作要求干部分片,采取询问和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现场填写《烟花爆竹摸排情况表》并向镇公安派出所报告,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漏掉一户一人。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委会受该镇镇政府委托,村主任刘某1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传达白官屯镇政府关于各村连夜排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会议精神,并分配由被告人丁丽静负责该村五六队区域内的排查,被告人丁丽静未到属于其排查范围内的赵某家养鸡场处排查,未发现赵某家养鸡场处藏匿的烟花爆竹。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孙彦国、孙贵、孙兰英、崔建忠(上述四人已死亡)、赵某、范某(上述二人已起诉)等人在转移藏匿于养鸡场处的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鲁立华、孙兰英、孙彦国、孙贵、崔建忠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丽静在担任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期间,协助白官屯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玩忽职守,导致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丽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我没有罪。2016年12月24日晚,陈赵庄村排查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这个工作,有当晚两委会议记录,会议分工排查明确,我分管五六队,刘某2、兰某分管一二队,钱某分管七八队,吴某1分管四九队,刘某1负责砖厂厂区及周边。两委每个人都是在听清分工,看记录亲笔签名的,是铁证,是事实情况。藏爆竹的赵某是我村二队村民,赵某养鸡处在我村外南还乡河边,所占土地是七队的,不在我分管的排查范围内,这是有据可查的。我只负责五六队排查,赵某的养鸡场不在我排查的区域内。赵某不是我分管五六队的村民。我在2017年6月27日、6月30日的两次笔录都是按村主任刘某1教的假话说我去过赵某养鸡处查过,被立案后我才知道犯了大错,2017年7月3日我就到检察院承认了错误,带去了当晚的会议分工记录,还有赵某妻子的证明。在2017年9月27日检察院给我做了笔录,我如实说明了。应依照我9月27日的笔录。

辩护人田祥宽、丁建忠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丁丽静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定性有异议,丁丽静应当无罪。一、就本案事实而言,公诉机关认定不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所采集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得知,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村长刘某1主持召开的两委联席会议,确定的丁丽静排查范围是5、6队,但是赵某是二队的村民,其爆竹藏匿地是赵某家养鸡场,占地是7、8队管理范围,上述二队、七八队都不是丁丽静的负责区域,而是村支委钱某负责排查的。另外,被告人丁丽静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所陈述称:"其责任范围包括赵某家养鸡场",是受其村长刘某1蛊惑。但当丁丽静知道自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积极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等反映说明情况,但检察机关对该事实不予核实调查。本案被告人丁丽静对该事故责任人赵某及爆竹存放地都无排查责任和义务,所以丁丽静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二、本案被告人丁丽静不是适应的犯罪主体。本案被告人丁丽静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人员,就是陈赵庄村自治组织的一员,其自身就是该村村民,由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严格的身份犯,丁丽静完全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丽静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应撤回对被告人丁丽静的起诉,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如检察院不撤诉,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丁丽静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丽静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2016年4月12日,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某1代表村委会与该镇镇政府签订了《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

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高建国(已起诉)、张凤学(已死亡)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2016年12月24日张凤学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窦有书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

发生爆炸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各村对烟花爆竹进行连夜排查。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某1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传达白官屯镇政府关于各村连夜排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会议精神,并在会议中确定分工,由被告人丁丽静负责该村五六队区域内的排查。被告人丁丽静按照会议分工进行了排查。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孙彦国、孙贵、孙兰英、崔建忠(上述四人已死亡)、赵某、范某(上述二人已起诉)等人在转移藏匿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赵某养鸡场处的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鲁立华、孙兰英、孙彦国、孙贵、崔建忠五人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案件线索来源,2016年12月24日,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12月26日,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12月30日省市两级安监部门、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两次烟花爆竹爆炸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在协助配合联合调查组对两次烟花爆竹爆炸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丰润区白官屯镇人大主席吴某2、安监站长刘东风、燕子河村书记兼村主任张国宽、吴家选村书记王玉彬、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丁丽静涉嫌玩忽职守案件线索。

2、中国共产党唐山市丰润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3、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丁丽静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排查陈赵庄村赵某家养鸡场片区内烟花爆竹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未能及时发现存在于赵某家养鸡场内的烟花爆竹,导致2016年12月26日赵某等人在转移藏匿的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丁丽静负重要领导责任。......"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4、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各村连夜排查非法贮存烟花爆竹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当晚开会动员后,迅速部署,至25日上午8:30之前,报《烟花爆竹摸排情况表》到镇政府办公室。二、人员安排:动员"两委"干部,包片工作骨干,党员或村民代表参与入户排查。三、摸排方式:干部分片,采取询问+现场检查结合。如发现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现场填写《烟花爆竹摸排情况表》,并及时向镇公安派出所报告,妥善处理到位。四、排查重点部位:①闲置的车间、厂房住户。②从事过烟花爆竹生产的户及人员。③从事过烟花爆竹经营的户及人员。④外来租房户。五、工作要求:①必须真查,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漏掉一户一人。②表格注明排查负责人员,由村书记、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党支部公章上报。2016年12月24日。"

5、白官屯镇各村烟花爆竹登记表2016年12月24日:陈赵庄村:存在问题:无。排查人员签字:钱某、兰某、丁丽静、吴某1、陈淑玲;村主任:刘某1;村书记:刘某2。

6、2016年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白官屯镇人民政府与陈赵庄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2016年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责任分工:刘某2职责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钱某职责安全隐患排查;兰某职责应急救援;吴某1职责事故处理;丁丽静职责信息联络。

7、丰润区2016年度陈赵庄村村级两委联席会议记录本,"时间:2016年12月24晚八点半。地点:会议室。应到人数:6。实到人数:6。主持人:刘某1。记录人:丁丽静。会议议题:紧急排查易燃易爆品。刘某1:镇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村连夜紧急排查易燃易爆品,燕子河村发生花炮爆炸事故,春节临近,鞭炮销售旺季来了,个人私储有较大危险,燕子河这次事故就是个人私藏花炮引发爆炸,对老百姓造成损伤,人员伤亡更是痛心。镇政府要求村村必须入户排查。两委八点半召集紧急会议,就是按上级镇政府要求连夜入户排查,我们两委准备分片摸排,刘某2、兰某一二队,钱某七八队,吴某1四九队,丁丽静负责五六队,刘某1负责砖厂厂区周边,要做到认真仔细查看,向老百姓说明厉(利)害关系。12.25各片走查结束后两委互通电话后,结束大概有十一二点,商议明日早起继续按户走查。参会人员签字按手印:刘某1、刘某2、吴某1、兰某、钱某、丁丽静。"

"时间2016年12月25下午5点。地点:会议室。应到人数:6。实到人数:6。主持人:刘某1。记录人:丁丽静。会议议题:入户排查易燃易爆品。刘某1:上午分片入户排查情况各自片把已经排查到的情况说一下。兰某:1-2队北片家里有人的都进门看了,并向村民说明了不能存放烟花爆竹,重视安全。吴某1、钱某:四九、七八队也是户户通知,防范易燃易爆,防止发生危害,提醒大家烧煤注意。丁丽静、刘某1:五六队我们也是按户走的,在家的都入户查看并提醒大家不要存放烟花爆竹。刘某1:大家要随时随到的宣传存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高对防止易燃易爆品危害性的注视度,多宣传、多广播,人人重视。参会人员签字按手印:刘某1、刘某2、兰某、钱某、吴某1、丁丽静。"

8、白官屯镇村干部明细表,刘某2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书记,钱某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丁丽静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刘某1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主任,兰某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委员,吴某1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委员。

9、陈赵庄村2015年村党支部关于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选举钱某、丁丽静、刘某2等3名同志为陈赵庄村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10、被告人丁丽静在侦查阶段提交孙某书写材料:"2016年12月24日,丁丽静没到过我(赵某)家,12月25日她也没来过,这是实情。2017年7月2日孙某。"

11、被告人丁丽静户籍证明。

12、被告人丁丽静到案经过,"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其于2017年6月30日电话通知其到我院接受询问,丁丽静接到通知后于2017年6月30日到我院接受询问。2017年6月30日,我院对丁丽静涉嫌玩忽职守案立案侦查。"

13、被告人丁丽静当庭提交如下书证:

(1)丰润区2016年度陈赵庄村村级两委联席会议记录本。

(2)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一、我村赵某家的养鸡场,座落在我庄村南还乡河边。这个地方土地管辖权属于我村7-8队所有。二、爆炸地点是赵某养鸡场往南约200米左右。按照2016年12月24日村二委分工安排,应该属于村支委钱某分管排查,也不应该丁丽静排查负责。特此证明。"

(3)丁丽静书写、刘某2签名的证明,"我村赵某养鸡处座落我村南边,占地约1.5亩左右,有二个养鸡房,烟花爆竹藏匿地是在养鸡场墙外自己建了个临时的草棚子,这个养鸡场占地是我村七队土地,土地属于七队管辖区域。按村两委分工2016年12月24日分工排除应由支部委员钱某负责。特此证明。"

(4)丁丽静书写、孙某签名的证明:"我是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民。我叫孙某,赵某是我丈夫。我们家养鸡场,座落在我村南边、占地1.2亩多,有两个养鸡房,墙外河沿边建了个临时的草棚子。养鸡处占地是我村七队的土地。土地属于七队管辖范围。"

(5)由辩护人田祥宽书写制图,并盖有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陈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陈赵庄村赵某烟花爆竹藏匿地地面图纸材料,"该藏匿地坐落陈赵庄南侧还乡河沿,面积约50-60平米,结构为简易钢管、石棉瓦围挡,房顶为彩钢瓦一个料草棚。烟花爆竹所在地属于七队管辖。"

(6)储存烟花爆竹现场照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2(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大主席)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关于各村连夜排查非法贮存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是我起草的,当时是发生12.24爆炸案当天,我受镇里刘继生书记和熊会武镇长委托,让我组织各村村长及村支书召开一个会。时间大概是晚上八点半。当时我在我笔记本上写了一个下一步工作计划,会上我就直接将这个工作计划和各村的支书村长说了。会后,镇里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写的这个工作计划,出台的这份文件。当时开会前本身我是不想在这个会上讲话的,因为我是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烟花爆竹爆炸本身也不是我管的事情。但是当时刘书记和熊镇长说让我先讲着,回头他俩就来。我没办法就只能主持这个会了。到最后他俩一个也没来。按照这份文件要求的,让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排查。我特别记得当时会上强调了排查要不漏死角,不落一人。而且还要求各村及时向镇里汇报排查情况,并将排查表要在第二天早上八点半之前报到镇里办公室。这份文件是否下发各村我没印象了。当时各村的村长以及村支书都到会了,一个不差。我听说陈赵庄村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排查,排查表上也有排查人员签字。应该是排查了。但是排查的是不是细致就不知道了。

2、证人刘某1(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委会主任)的证言,我是从2012年开始担任陈赵庄村委会主任的,一直到现在。我负责村委会的全面工作。2016年,陈赵庄村委会与白官屯镇政府签订过责任状。是我代表陈赵庄村委会与白官屯镇政府签订的责任状。2016年12月24日燕子河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镇政府要求各个村进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12月24日下午6、7点钟,镇政府召集各个村书记、村长到镇政府开会。会议是在镇政府会议室进行的,由镇人大主席吴某2主持,好像还有安监站刘东风参加,陈赵庄村是我和书记刘某2参加的。会上,吴某2部署各个村对烟花爆竹进行连夜排查,要求各个村入户进行排查,各个村负责各个村。25日八点以前汇报结果。镇里的会议结束以后,我和书记刘某2回到村里,召集村两委成员开会,分片负责,要求各片负责人立即入户排查,排查完后汇报排查结果。因为我们村比较分散,村里有五个小庄儿,也就是以前的生产队。刘某2和兰某负责钱庄子和鲁新庄,钱某负责东陈庄子,吴某1负责西陈庄子,丁丽静负责5队、6队以及养鸡场,我负责砖厂附近。支委丁丽静负责赵某养鸡场的排查。我们分片排查以后,大概在24日晚11、12点的时候,我们在村委会集合,汇报排查情况。丁丽静说对赵某的养鸡场入户排查了,在养鸡场转了一圈,没发现烟花爆竹。24日晚上在镇里开会的时候就要求村里连夜排查以后还要进行排查。所以25日我们村两委又开会部署进行烟花爆竹隐患进行入户排查。这次也排查了赵某的养鸡场。也是丁丽静负责赵某养鸡场。村干部集中汇报排查情况的时候,丁丽静也说没发现问题。村里布置的时候要求要进行入户排查,各片负责各片,丁丽静对赵某养鸡场也进行了排查,我们村干部集中汇报的时候也跟我们说进行了排查,但是没发现问题。"丁丽静负责5队、6队"包括赵庄子以及赵庄子东边、南边的养鸡场。丁丽静的养鸡场在赵庄子东边,丁丽静鸡场道南还有一个鸡场是赵志辉的,赵某的养鸡场在赵庄子东南边。支委丁丽静负责赵某养鸡场的排查。在检察机关找陈赵庄村两委成员调查核实"12.24"、"12.26"爆炸案过程中,我没有指示丁丽静,让丁丽静在检察机关调查时说赵某养鸡场属于她排查,都是她自己说的,而且我们当时开会也是这么布置的。

3、证人刘某2(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我是2009年开始担任陈赵庄村党支部书记的,一直到现在。我主要负责陈赵庄村党内建设这方面的工作,另外还有就是协助村长处理村里的各项日常工作。安全生产这方面的工作都是村长(村委会主任)刘某1负责的。我记得在去年,刘某1说他还在镇里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上签了字。我之前也没有见过这份责任分工,不清楚是谁填的这份表。但是从来也没有人和我说过让我负责村里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实际中我也从来没有管过村里的安全生产工作,这方面的工作都是村长刘某1负责的。发生爆炸案的当天晚上镇里组织我们全镇各村的村长(村委会主任)和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到镇政府开的会。大概是下午六七点钟开的会,八点结束的。这个会是在镇政府院里的大会议室召开的。镇政府和党委的领导都到了,主持会的是镇长熊会武。当时熊会武在会上让我们各村吸取燕子河村爆炸案的教训,让我们各村抓紧时间组织人员,针对烟花爆竹对村里进行全面排查。当时要求是无死角。我记得就是说把村里所有的住房、厂矿、商店、养殖场包括废弃建筑都要检查到位。用土话来说就是只要是有顶的都要去检查,不能留死角。当时从镇里开完会后,我和刘某1回村就召开了村两委会,要求村两委带着人分片进行排查。而且在第二天,也就是25日下午,我们两委又召开了两委会,对排查情况进行了相互沟通。这两次会议我、刘某1、兰某、钱某、吴某1、丁丽静都参加了。我们是按照生产队进行分头排查的。我们村一共是八个生产队。我和兰某负责排查一队和二队,钱某负责排查七队和八队,吴某1负责排查四队和九队,丁丽静负责排查五队和六队。另外刘某1承包着村里砖厂,他负责砖厂里及砖厂附近的排查。我们就是要求入户检查。每一户都要入户进行检查。我们都进行排查了。第二天下午我们村两委又召开了碰头会,对排查情况进行了沟通。赵某的养鸡场那块地方是属于丁丽静的排查范围,应该是她进行的排查。丁丽静说她负责那片都检查了,没发现烟花爆竹。但是具体她是否检查了,我不清楚。"丁丽静负责5队、6队"主要包括赵庄子及周边养鸡场。丁丽静负责赵庄子片区,而赵某的养鸡场是离着赵庄子片区最近,按照谁近谁负责,所以我们村划分片区时,就让丁丽静负责排查赵某的养鸡场。在检察机关找陈赵庄村两委成员调查核实"12.24"、"12.26"爆炸案过程中,陈赵庄村两委没有开会指示,让丁丽静在检察机关调查时说赵某养鸡场属于她排查,我个人也没向丁丽静说过让她怎么说。而且24日晚开会的时候也是这么布置的,让丁丽静负责赵庄子片区,包括赵某养鸡场。

4、证人吴某1(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妇联主任)的证言,我是从2012年开始担任陈赵庄村村委、妇联主任的。2016年12月24日,陈赵庄村委会组织村两委开展了烟花爆竹连夜摸排活动。24日晚上村两委开会的时候,刘某1布置的,我负责四九队,也就是西陈庄子;钱某负责七八队,也就是东陈庄子;书记刘某2和兰某负责一、二队,也就是鲁新庄和钱庄子;丁丽静负责五六队,也就是赵庄子;刘某1负责砖厂周围。赵某家养鸡场属于丁丽静管辖的片区。当时开会的时候村长刘某1说了,丁丽静负责五六队和养鸡场。24日晚排查结束以后,按照村里的要求,25日我又对村里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了排查,因为前一天晚上有没排查到的户,所以25日又排查了一遍。下午各片负责人在村委会碰头又开会了,各片汇报排查情况。汇报的时候各片都说没发现问题。

5、证人钱某(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支部委员)的证言,我在陈赵庄村党支部担任委员职务。2016年12月24日,陈赵庄村委会组织村两委开展了烟花爆竹连夜摸排活动。按照镇里的要求,要入户进行排查,不能漏户漏人,发现储存烟花爆竹的立即报告。我负责七八队,也就是东陈庄子;书记刘某2和兰某负责一、二队,也就是鲁新庄和钱庄子;吴某1负责四九队,也就是西陈庄子;丁丽静负责五六队,也就是赵庄子;刘某1负责砖厂周围。赵某家养鸡场属于丁丽静管辖的片区。因为丁丽静是赵庄子的人,她负责赵庄子片区,赵某的养鸡场就在赵庄子的南边。而且24日那天开会的时候也是这么说的,丁丽静负责赵庄子和养鸡场。24日晚上排查完以后,我们村两委在村委会碰了头,各片汇报一下各组的排查情况。各片都没发现问题。25日,我们又对村里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了排查,但是这次主要是针对重点户重点人进行了排查,也没发现问题。下午的时候,各片负责人在村委会开会,汇报排查情况。

6、证人兰某(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委会委员)的证言,我是从2015年开始担任陈赵庄村村委会委员的,一直到现在。24日晚上我们村书记刘某2和村长刘某1到镇里开会,开完会回来后,大概晚上八点半,召集我们村两委开会。当时在会上布置了排查工作。我们村原来是五个自然村合并的,我们村两委一直就是谁家在哪片就负责那片的相关工作。比如,收党费,通知各户什么的,都是这么布置的。具体来说,我和书记刘某2负责一队和二队;钱某负责七队和八队;吴某1负责四队和九队;丁丽静负责五队和六队;村长刘某1负责我们村砖厂及附近。24日晚上,当时村长刘某1和村书记刘某2开会的时候,对排查这个工作特别重视,让我们要按照各自的片区,严格进行排查。当时我记得村长刘某1还说旮旮旯旯都得瞅(检查)到了,一定别留死角,所有地方都要检查了。赵某的养鸡场在村南面,是丁丽静负责排查的。我印象中,丁丽静25日下午开会的时候,还和书记村长汇报工作中还特地提出来,她说她老爷们(丈夫)去赵某养鸡场看了,没发现问题。当时25日开会,丁丽静汇报的时候,说是没有烟花爆竹。

7、证人赵某的证言,我妻子叫孙某,我是从2010年开始在陈赵庄村南经营养鸡场的,平时是我和我媳妇在养鸡场经营,因为养鸡场离不开人,所以我和我媳妇、女儿一直在养鸡场吃住,村里的村干部和村民都知道我们在村南养鸡场养鸡,已经六七年了。我和孙彦国是担挑关系,孙彦国的妻子孙兰英是我妻子孙某的亲姐姐。12月24日爆炸当天吃完午饭,我听村里人说燕子河发生爆竹爆炸了,我和范某就开着他的面包车去燕子河看热闹,大约下午两三点,孙彦国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燕子河村北,让我去那里找他,之后我俩就开车到那找他见面,孙彦国说他家存着爆竹呢,要放到我家养鸡场的棚子里去,当时我没有答应,但他一直说,我碍于情面,才勉强答应。答应他之后,我就回到了范某的车上,我们就跟着孙彦国的面包车来到了他在田鲁选村的家开始装爆竹。孙彦国是24日的15时左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当时在田鲁选孙彦国家装爆竹的有我、范某、孙彦国、孙兰英、孙贵还有一个他们村的人我不认识。当时爆竹放在田鲁选村孙彦国家一进门门房东屋,没有包装,就是一捆捆的放在地上,全是成盘没有编鞭的白杆鞭,全屋堆了有一米多高,我们用范某和孙彦国的面包车分别拉了两趟。我们是24日下午四点左右开始从孙彦国家往我家养鸡场拉的,晚上六七点把爆竹拉完的。我们把这些白杆鞭拉到了我在陈赵庄村养鸡场的草棚里,用玉米秸盖上了。之后25日,我给孙彦国打电话催促他赶紧把这些爆竹处理掉,26号早上八点多,孙彦国开着他的面包车找我,并出去找地方准备把鞭炮埋了,之后他回来就说埋到我妈坟地下面的大坑里,这个大坑是我之前为了垫道就已经挖好的。26日晚上6点多的时候,孙彦国带着他父亲孙贵、妻子孙某还有他们村的两个人来我家,我家有赵福义、范某、崔建忠。我们开始将我家的三马子车装满爆竹放在养鸡场门外,之后用我家电动三轮车往大坑那运,运了三四趟,把鸡场剩下的爆竹运完了。最后孙彦国开着之前装好车的三马子运最后一车爆竹,到大坑边上刚开始卸车的时候就发生了爆竹。爆炸时我离三马子有六、七米远,我被冲击波冲到坟地的大坑底下了,之后就到医院了。12月24日从孙彦国家把爆竹拉到我家养鸡场一直到26日发生爆炸前我一直在养鸡场。12月24日燕子河发生爆炸到26日我们运爆竹发生爆炸这三天没有丰润区政府、白官屯镇政府、公安机关、安监站等有关工作人员到养鸡场检查过。这些部门没有对养鸡场进行过安全检查。2016年12月24日至26日陈赵庄村干部没人到养鸡场检查过。村书记是刘某2、村长是刘某1。孙彦国是高建国的大舅子。

8、证人孙某的证言,我与赵某是夫妻关系。我们两口子在陈赵庄村南经营养鸡场。我们大概是从2010年开始搬到村南边建的养鸡场,一直到现在。平时鸡场就我和赵某在那。2016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6日,白官屯镇陈赵庄村村干部没人到我们鸡场进行过烟花爆竹排查。陈赵庄村支部委员丁丽静没有在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到鸡场进行过检查。

9、证人范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燕子河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我和赵某到燕子河村去看热闹。到了下午四点左右,赵某叫我跟他一起到白官屯镇田鲁选村孙彦国家拉白杆鞭,我就跟他去了。我俩是开着我面包车去的孙彦国家。到了孙彦国家开始用面包车拉白杆鞭。一共两辆车,我和赵某开着我的面包车,孙彦国开着另外一个面包车。装车的时候是孙彦国、孙彦国媳妇、孙彦国父亲还有孙彦国一个邻居、我、赵某一起装车的。装好车以后就往陈赵庄村赵某的养鸡场拉白杆鞭,我和赵某一共拉了两车,孙彦国拉了两车,一共四车。把孙彦国家的白杆鞭拉到了陈赵庄村赵某的养鸡场。在赵某的养鸡场道对门是赵某的草棚子,我们把白杆鞭都放到草棚子里了。2016年12月24日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大概到了12月24日晚上八点左右就把白杆鞭全拉完了,之后盖上了玉米秸子了,之后我就和赵某去吃饭了。12月26日我们村发生爆炸的时候,我没在现场,赵某让我回家取车拉土把运到村南大坑的白杆鞭埋起来。12月26日下午六七点的时候,赵某叫我跟他去帮忙把白杆鞭运到村南边大坑埋起来,我就去了。当时一起跟着装车往村南运白杆鞭的有赵某、赵某父亲、崔建忠和我以及孙彦国带来的五个人,我们先是把白杆鞭装上三轮车,然后运到村南边的一个大坑里。运的差不多的时候,赵某让我回家取车拉土,然后把白杆鞭都埋上。我回家取车的时候,就发生了爆炸。一共从赵某养鸡场往村南大坑运了农用三轮车拉了一车,三轮车运了三四次吧,把从孙彦国家拉到赵某养鸡场的白杆鞭都拉到村南大坑里了。12月24日,没有村干部、白官屯镇政府人员到孙彦国家、赵某养鸡场进行检查。12月26日,没有村干部到赵某养鸡场进行过检查。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丁丽静2017年6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我是从2012年开始担任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一直到现在。我主要负责村内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另外我还负责五六队片内的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具体事务,我是片长。12月24日燕子河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24日晚,镇里连夜召集各个村书记村长开会,部署各村连夜入户排查工作。我们村是村长刘某1和书记刘某2到镇里开会。刘某1和刘某2从镇里开完会以后,召集我们村两委在村委会开会,会上传达了镇政府要求进行连夜入户排查的工作要求。会议是刘某1主持的,要求村两委成员按照以前划分的片区,各片负责人负责排查各片,要求入户排查。我负责五六队片区。赵某家养鸡场属于我负责排查的片区。我对赵某家的养鸡场进行了入户排查。从村委会开完会以后,我就到我负责的片区进行入户排查。因为天比较黑了,赵某的养鸡场还在村南边,我就叫我对象跟我一起去赵某家养鸡场进行的排查。对赵某家养鸡场进行排查的时候,我进到养鸡场,赵某媳妇就从屋里出来了,说赵某没在家。我告诉赵某媳妇燕子河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了,镇里、村里要求各村各户都排查易燃易爆物品,家里有烟花爆竹的及时报告。赵某媳妇也没说啥,我们就走了。检查的时候我就跟赵某媳妇说了入户排查和发现烟花爆竹汇报。没对鸡场其他地方进行检查。当天晚上把我负责的片区检查完以后,电话里向村长刘某1和书记刘某2汇报了。25日早起,因为前一天晚上有没有通知到的户,所以我又排查了一遍。25日我没专门对赵某的养鸡场进行排查。因为我也在村南边养鸡,25日早起我正好到赵某家养鸡场借冲洗鸡舍的设备,顺便对赵某的养鸡场溜了一遍。当时赵某正在鸡舍里干活。这次检查也没发现赵某养鸡场存放着烟花爆竹。我对鸡舍和赵某住的地方都溜了一遍,南边的车棚子也看了一遍,就放着两辆收割机。没注意到南边有草棚子。12月25日,我们各片负责人在村委会开了碰头会,各片负责人汇报各片排查情况。我负责五六队,所以我汇报我负责的片区排查情况。我对赵某家养鸡场进行过的这两次检查,没有在赵某养鸡场发现过烟花爆竹。

2、被告人丁丽静2017年6月30日的供述与辩解,24日开完会后,就已经挺晚了,当天晚上没有全部走(排查)完,但是25日早起(早上),我又把剩下没有走(排查)完的户都走(排查)完了。没有发现有私存非法烟花爆竹的情况。赵某的养鸡场在我的片区,是我负责排查的。我去赵某的养鸡场进行了两次排查。第一次是我自己去的。第二次是我和我丈夫去的,是我排查的,我丈夫是去借家伙(工具)。

3、被告人丁丽静2017年7月2日的自书材料,我丁丽静前两次在检察院做的笔录不是事实情况,2016年12月24日晚上村委会召开两委会,村长召集主持,说燕子河发生爆炸,镇政府要求各村连夜入户排查,我们两委就分工下去,分工由刘某2、兰某负责一二队,钱某负责七八队,吴某1负责四九队,我丁丽静负责五六队,刘某1负责砖厂厂区周边。赵某的养鸡场在村外南还乡河边,不是五六队的人,不是赵庄子的地方,是七八队的地,不是我分管的地方,我12月24晚没到过赵某那里排查,因为他那不是我该查的范围。12月25日上午我和吴某1、兰某三个人先一起排查的,由我这片五六队开始入户的。

4、被告人丁丽静2017年9月27日供述与辩解,我是从2012年开始担任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一直到现在。我主要负责村内的民事调解工作。12月24日晚上大概八点左右,村长刘某1召集村两委到村委会开会,开会的时候刘某1跟我们村两委说今天燕子河村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了,镇里要求各个村连夜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进行排查,要挨家挨户入户检查,发现危险物品的立即上报。摸排分片,刘某2、兰某一二队,钱某七八队,吴某1四九队,丁丽静负责五六队,刘某1负责砖厂厂区周边,以会议记录上记载的片区划分为准。五六队片区与赵庄子片区是同一片区。赵庄子片区包括赵庄子、五六队。赵某养鸡场不属于我管辖的片区。一方面,赵某不是五六队的人,不属于我管辖;另一方面,赵某的养鸡场占地也不是五六队的地。当时陈赵庄村开会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进行连夜排查要求挨家挨户入户排查,检查是否有私存非法的烟花爆竹。我按照要求排查了五六队片区,24日开完会后,就已经挺晚了,我是挨家挨户进行排查的,当天晚上没有全部走(排查)完,但是25日早起(早上),我又把剩下没有走(排查)完的户都走(排查)完了。并且,25日早上进行排查是我们三个人一起排查的,我从家里出来进行排查,碰到了吴某1,我们俩就一起排查,然后我们俩排查到北街,碰见兰某,这样,我们三个人就一起排查。两次排查都没有发现有私存非法烟花爆竹的情况。我认为按照要求我对负责的片区都排查到位了。12月24日、12月25日对赵庄子片区(五六队片区)进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排查过程中,我没有到赵某养鸡场进行过排查,赵某养鸡场不属于我排查范围。之前你们检察机关找我调查的时候,是先找的我们书记、村长,书记、村长回去以后跟我说了他们到检察机关是怎么说的。村长跟我说只要村里有人到赵某养鸡场去查了,就跟村里没关系,爆炸地点不属于陈赵庄村,村里就没事。检察机关后来找我调查的时候,是村长开车送我来的,在车上他说了他在检察机关怎么说的,我也没多想,就按照他们的说法跟检察机关说了。之前是我撒谎了,实际赵某养鸡场不属于我排查。12月24日晚上排查结束以后,我们村填过一份《白官屯镇陈赵庄村烟花爆竹摸排情况表》,是镇里要求填写的,我们村两委成员都在表上签字了,是会计陈淑玲报到镇里的。25日下午召开村两委会,当时就是我们村两委碰了个头,大家说说25日继续排查的情况。有没有发现私存非法的烟花爆竹的,大家都说没有发现。然后我就在会议记录本上记录了。12月24日、12月25日,我在对赵庄子片区(五六队片区)进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排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过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2016年12月26日,陈赵庄村南发生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我认为与我对赵庄子片区进行排查工作没关系。赵某的养鸡场不属于我排查的片区,烟花爆竹是从赵某养鸡场拉出去的,而且我把我负责的赵庄子片区都排查到位了,我认为与我没关系。我以前说的与这次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说的为准。

四、鉴定意见:

1、"12.26爆炸案"个体识别结果、"12.24爆炸案"个体识别结果。

2、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6]49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3、"12.26"陈赵庄爆炸案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物证鉴定室(冀唐润)公(物证)鉴(法检)字[2016]145号、146号、147号、150号、1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委会受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连夜排查烟花爆竹,该村委会召开会议确定分工,要求由被告人丁丽静负责对该村五六队区域内的排查,不能确定发生爆炸的赵某养鸡场是被告人丁丽静排查区域。虽然证人证言称丁丽静负责排查赵某家养鸡场,但在该村村委会联席会议记录中明确写明丁丽静排查范围是五六队,并未要求丁丽静对发生爆炸的赵某家养鸡场处进行排查,证人证言与书证不符,应以书证为准,被告人丁丽静并不负有对赵某养鸡场进行排查的职责,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丁丽静在从事烟花爆竹排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丁丽静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丽静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对被告人丁丽静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丁丽静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丽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赵剑锋

审判员: 刘秋红

审判员: 郭子靓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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