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斌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新2325刑初16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5.21 |
案由 | : | 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
被告人张其斌,男,1968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住奇台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6日经奇台县检察院决定,由奇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奇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经被奇台县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8月21日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勇,系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奇检公诉刑诉[2018]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其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奇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二次。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了起诉数额。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其斌在担任奇台县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负责人期间,未认真履行廉租房和公租房租金收取职责,致使租户拖欠租金8145226.92元,后变更为4584776.04元。被告人张其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奇台县房管局共收回公租房租金9030750元,其中部分为追回为2008年至2017年的欠缴租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其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4584776.04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奇台县房产管理局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张其斌以玩忽职守罪做出公正判处。
被告人张其斌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起诉书中写的以滥用职权罪对其监视居住不正确,事实是因为受贿罪受到的强制措施。其对起诉变更后的4584776.04元数额有异议,这个数额中包含了2016年有些闲置的房屋也算了租金,还有应该要给租户返还的政策性款项也计算了进去,扩大了计算范围也就增加了起诉数额。其口头提出异议,不需要提出重新鉴定。其认为自己已经对工作尽职尽责,自己平时工作很忙。全县有3000多套廉租房的修建、分配、和管理工作,收取租金只是其办公室工作的一部分,当时工作的重心也不在这方面,收不回来租金其也已经向领导汇报了,也督促了,努力了,但是一直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自己可以负一些相应的责任,是对工作不够努力,但是不至于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其斌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其斌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有:一、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与造成的租金未按时收回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具体的因果关系。租赁合同双方是被告人所在单位与具体的租住公民个人,被告人并不是解决合同约定事项未履行的适格的主体。被告人除了负责收取租金之外还负责多项繁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已经在自己的职责与能力范围履行了职务;二、本案中的所谓损失,即没有收回的租金,这部分损失造成的最主要原因是承租人不缴纳租金,承租人自身的原因没有缴纳租金,而认为是被告人一个人没有积极主动努力的收取,是不客观全面的;三、公诉人认为造成被告人所属单位丧失债权人资格,也算作了经济损失,认为是不恰当。既然没有债权人资格,也不能算作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对鉴定意见的数额有异议,但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责任;五、被告人开始是被以涉嫌受贿罪受到的强制措施,后来在涉嫌受贿罪的调查期间,自己积极主动的提供自己玩忽职守的线索,如果给本案被告人定罪,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公平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其斌担任奇台县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负责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修建、分配和管理工作,租金的收取,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以及相关的投诉、上访,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并收取一年的租金,按规定合同到期后要续签合同。对租赁房屋后,空置的、转租的、不按合同规定使用的进行清退,对欠缴租金的先进行催缴,超过六个月仍不缴纳的就进行清退。房屋租赁期间,负有对承租人、承租房屋负有监管职责。被告人张其斌在该办公室负责工作期间,该办公室未对履行廉租房和公租房租金收取建立完整的台帐,未安排专人对该租金进行入户收取,也未采取比较有效办法收取租金。该办公室主要是依靠租住户自己前来缴纳租金费用,采用了在各小区门口等位置张贴催缴租金的通知等。由于葛某诈骗一案,葛某前期供述向被告人张其斌行贿,被告人张其斌被司法机关调查,后没有查实被告人张其斌有受贿的事实。经委托鉴定,公诉机关认为上述租户拖欠租金4584776.04元。经庭审调查,被告人张其斌对当时奇台县廉租房和公租房具体房屋数量和欠缴租金的数额不清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后,奇台县房管局经向县委汇报后,联合其他各部门共收回公租房租金1200万元左右,其中部分为2017年、2018年正常收缴的租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2007年至2015年,自治区、昌吉州政府、奇台县政府关于廉租房、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可以证明:廉租房和公租房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奇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隶属奇台县建设局,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2008年至2015年,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公租房管理规定和租金收取标准等;
2、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可证明:奇台县公租房租金在2015年11月1日前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月,之后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
3、张其斌的人事聘用合同、考核登记表、奇台县房产管理所证明、工作职责。可以证明:张其斌于2000年6月至今在奇台县房产管理所工作,属事业编制。2008年至2017年2月,张其斌任奇台县房产管理所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负责人,该办公室工作范围其中包括公租房租金收取工作;
4、户籍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张其斌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奇台县房产管理局的情况说明二份。可以证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奇台县房产管理局共收回公租房租金12462097.6元(2017年1月至7月收回公租房租金3431347.6元),其中部分为追回2008年至2017年的欠缴租金,部分为2017年、2018年正常缴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库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底至2016年3月,其是该单位聘用人员,主要负责报送报表。统计每个月公租房、廉租房的相关报表,还有一些工程类的报表。期间,还帮助办公室的人员收集申请公租房的资料。刚开始,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四个人,主任是张其斌,还有马某、贾万芳和其自己。大概是2015年9月左右甘美春来了。公租房、廉租房租金的收缴,当时是马某负责的,有租房的人来交钱了就收,不清楚张其斌有没有给马某单独安排过,公开的会议和场合没有安排过。其跟着张其斌去阳光裕景小区清查过一次房屋,当时清退了6套房屋。其在上班期间整理过租金收缴的一些资料,就是统计报表的时候发现有很多人都只缴纳了第一年的租金,之后的都没有交纳,租金欠缴的情况严重;
2、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1年10月,其到房产管理局工作,负责物业相关工作。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其在住房保障办工作,刚开始负责信访回复、写材料等工作,从2015年8、9月开始负责公租房、廉租房租金的收缴工作,这项工作之前没有专人负责,都是公益岗人员负责,流动性大,从她开始才是专人负责。当时欠缴租金的情况特别多,尤其是很多人第一年交了租金签了合同,后来再没有续签合同,也不交纳租金。其没有清查和催缴过,主要依靠承租人自觉来交费,就是来人交费了,由当时的负责人进行登记,都有财物凭证。2016年,房管局局长和张其斌都说过让她们把公租房建立台账,但她负责期间没有落实到位,也清算过一次,但多年来没有登记台帐,也没有清查过房屋和账目。人员有限,最后也没有清算出来。住房保障办公室人员不固定,人手不足,正式的只有自己和张其斌,张其斌没有安排过,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承租人每年进行审查、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按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办理退房手续,就要一直承担租金,清查后发现房屋空置的,就要追缴租金并将其清退;
3、证人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3月至今,她一直在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负责收集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料,整理档案,和承租人签订合同等。2014年至2017年初,住房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是张其斌,之后调整成张某。2017年以前,租金欠缴的情况比较严重,主要依靠承租人自觉交纳,张其斌负责期间,也多次说过公共租赁房租金欠缴的情况严重,得想办法解决,但是具体也没有整体的核对、排查过,对有人举报、投诉的住户进行清退,在小区单元门口张贴过催缴单,但是效果不好,张其斌知道有部分承租人欠缴租金。2017年9月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清查工作,通过宣传、清查、催缴等方式,追回了好多租金,但是具体数额她不清楚;
4、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起,其从房产交易所调整到住房保障办公室任负责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修建、分配和管理工作,租金的收取等工作。2017年3月以后,单位才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台账,之前没有台账。整理台账的依据是历年来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之前的工作人员登记的明细整理,主要依据的是租赁合同。2017年之前欠缴租金的情况严重,根据统计和清算,2008年至2016年收回的租金仅有700余万元,欠缴的租金达1000余万元。其负责以后先整理了台账,清算了租金欠缴账目。2017年9月,在联合奇台镇各个社区、民政局等单位共同开展清查工作,对奇台县范围内的每一户公共租赁住房都进行入户核查,在清查的过程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和转租的人员清退了200余套房屋。清查后,前来缴纳租金的人员都续签了合同,目前还有部分承租人没有来清缴租金,合同也没有续签。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共计收回租金1200余万元,目前还有1500户左右的承租人仍然没有缴纳租金,其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追缴。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其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00年6月,其到奇台县住建局房管所工作,2008年至2017年4月负责住房保障办工作。住房保障办工作职责:一是管理公租房、廉租房的修建。二是对申请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等工作。五是收缴租户的房租等工作。租户历年欠房租约有上百万元,但因人员太少、工作量大,加上台帐混乱、收费人员调换过频,主要依靠社区和住家户反映,再进行调查,工作没有到位。针对房租未收回,其负有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向分管领导多次反映如何处理,也采取了措施,在各个小区单元门口贴通知,但收获不太理想,导致公租房租金大部分没有收回。他也不清楚。2016年底,住建局和奇台镇、相关社区、民政局等单位通过了清收方案,2017年上半年开始进行大规模清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中没有把房子退回来到再次租出去的时间去掉,也算了租金了。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本院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张其斌在负责奇台县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工作期间,关于收取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方面,存在实际管理责任缺失,无收取租金的计划安排,措施不当,方法单一,导致巨额租金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被收缴。
二、关于公诉人指控的4584776.04元是否为给国家利益遭受法律上实际损失及数额能否确定的的问题。根据庭审证据,该数额只能认定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回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租金数额为4584776.04元。该数额中是否折减了空置房屋租金及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公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法律意义上实际损失应当是穷尽法律赋予应当采取的措施后,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庭审中证人张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在联合奇台镇各个社区、民政局等单位共同开展清查工作,……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共计收回租金1200余万元,目前还有1500户左右的承租人仍然没有缴纳。通过合同约定,还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收回部分租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其斌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无法确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构成本罪中的给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其斌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其斌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自强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闫志娟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