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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华、魏明斌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8 09:13:03 浏览:

谢选华、魏明斌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谢选华、魏明斌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鄂01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9.12.18

案由

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选华,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武汉市洪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处级),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桑池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明斌,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市洪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正科级),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谢选华、魏明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鄂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选华、魏明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0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卿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选华及其辩护人桑池华,上诉人魏明斌及其辩护人王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重大复杂,经湖北省高级人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人谢选华、魏明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谢选华、魏明斌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分别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叠加形成,系多因一果,故谢选华、魏明斌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魏明斌因未被区经信局委派作为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参与经营管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选华、魏明斌符合缓刑的条件,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被告人谢选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魏明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诉人谢选华诉称其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提出,谢选华对于洪山天诚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观上无过失,对于股权划转工作并无责任,不构成渎职罪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魏明斌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其辩护人提出魏明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其刑事责任。建议维持对上诉人谢选华、魏明斌的定罪及量刑。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召开第4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为加大对本辖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辖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制,决定建立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平台;由区经贸委(后更名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引进一家民营担保公司,双方共同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区政府现金出资500万元、民营担保公司出资4500万元,注册成立洪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公司;由区经贸委、科技局代表区政府参与该担保公司运作,区经贸委加强对该担保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对该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由区财政局负责整合专项担保资金,统筹安排500万元注入(参股)成立该担保公司。2009年7月20日,区经贸委下发洪经贸(2009)46号通知,委派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筹建前述担保公司,并任命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某1兼任新组建的前述担保公司董事。2009年7月22日,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董事、贷审管理小组成员、信审会委员参与公司管理并有权对新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2009年9月,洪山区政府拨付5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参股成立洪山天诚公司。2011年5月,洪山天诚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洪山区政府追加投资500万元,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区政府继续占有洪山天诚公司10%的股份。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1受区经信局的委派,作为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代表洪山区政府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定期向区经信局汇报该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区经信局作为洪山区辖区内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的担保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监管的职责。2010年5月至2016年2月,上诉人谢选华在担任区经信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期间,负责该局的党委和局务的全面工作,主管党务、人事、编制、重点项目等工作。2011年7月,在该局下属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某1辞职后,谢选华仅任命上诉人魏明斌担任该中心主任,未委派新的董事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忽视对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管理。同时,上诉人魏明斌从2011年10月开始兼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以来,由于没有被任命为洪山天诚公司董事,无法以董事身份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此期间,谢选华、魏明斌接受洪山天诚公司的邀请,参与考察,并由该公司支付了考察期间的游玩费用。

2013年9月,区国资办批复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同意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所持有洪山天诚公司10%(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依法、依规划转至武汉市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诉人谢选华未妥善做好上述股权划转工作,致使洪山天诚公司股权没有变更,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继续承担洪山天诚公司管理职责。

之后,在洪山天诚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审计缺失的情况下,上诉人谢选华未认真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洪山天诚公司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超出营业范围,违规为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硕维公司)、上海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硕维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提供担保,未能做好洪山天诚公司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进而造成洪山天诚公司停业并对前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致使区政府投资的1000万元国有资产未能收回。凤凰资讯、中国青年网报道了上述事件。

另查明,武汉真道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的关于洪山天诚公司审计相关情况说明中载明:洪山天诚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公司账面反映的实收资本合计为5500万元,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元中已抽逃3420万元并挂账,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为黄石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出资均抽逃并挂账,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80万元;武汉硕维线下、线上、上海硕维公司融资金额中由洪山天诚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335949000元,已兑付166655304元,未兑付169293696元。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分别于2016年5月6日、11日对谢选华、魏明斌进行了询问,分别于同年7月20日和8月15日对魏明斌、谢选华立案侦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该院在初查洪山区经信局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过程中,发现洪山区经信局原局长谢选华、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魏明斌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侦查人员分别于2016年5月6日、11日对谢选华、魏明斌进行了询问,二人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7月20日,该院依法对魏明斌立案侦查,同年8月15日,该院依法对谢选华立案侦查。

2、书证

(1)武汉市洪山区委组织部文件、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谢选华于2010年1月至2016年3月,任洪山区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被告人魏明斌于2011年10月至今,任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正科级干部)。

(2)武汉市洪山区经信局关于内设机构负责人和职责分工情况的通知(2011年10月18日)、关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通知(2012年4月23日)证实:谢选华作为党委书记(局长)主管经信局党委和局务的全面工作,包括党务、监察、审计、财经、人事、编制、经济运行、重点项目、绩效管理。魏明斌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主要职责包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2009年7月22日)证实:由区经贸委、财政局引进一家实力强的民营担保公司,洪山区政府出资500万元,民营担保公司出资4500万元,注册成立洪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公司。

由区经贸委、科技局代表洪山区参与担保公司运作,区经贸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4)武汉市洪山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派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筹建区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通知(洪经贸[2009]46号)(2009年7月20日)证实:委派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与湖北天诚投资担保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委派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刘某1同志兼任新组建的区级担保公司董事。

(5)武汉市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甲方)与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的合作协议(2009年7月22日)证实:

洪山天诚董事会由五人组成,乙方推荐董事长,甲方推荐一名董事。

董事会下设信审委员会、贷审管理小组。信审委员会由信审会主席、财务总监、风控总监、业务总监、法律顾问、甲方指派的二名成员组成。贷审管理小组由董事长、信审会主席和甲方董事组成。

甲方参与管理权。通过董事、信审会委员、贷审管理小组成员参与公司管理;

甲方有权对新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年内新公司业务开展不理想或业务开展的发展思路出现原则分歧,甲方有权收回股本金,新公司大股东有义务以原始股份价格进行赎回,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新公司的资金用于洪山区的业务开展,没有董事会的批准不得挪作它用,资金的日常管理委托开户行监管。

日常业务要经过信审会,在信审会通过后报贷审管理小组审批,货审管理小组成员有一票否决权。

(6)洪山区政府出资手续及相关支付凭证证实:

根据支付凭证(2009年9月16日),区政府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创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合计400万元拨企业科都市工业园账户。另外加上科技三项费担保资金100万元,共计500万元参股成立了洪山天诚公司。

洪山区人民政府开展了关于支持洪山天诚公司发展的专题会议,同意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金由5000万元增资到1亿元,其中:区政府追加投资500万元。根据洪山区财政专户支付凭证(2011年5月5日),区政府(洪山区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专户)拨付给洪山天诚公司500万元,届时区政府增资款到位。

(7)侦查机关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武汉硕维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法定代表人刘某5;上海硕维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某1;洪山天诚公司2009年8月19日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法定代表人谢某1。

(8)侦查机关有提取的会员协议文本、保证合同证实:投资人向武汉硕维公司投资的时间、数额、利息,洪山天诚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9)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的复函及疑似涉及非法集资网站列表、省经信局关于加强融资担保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洪山区经信局关于洪山区担保机构网站疑似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况说明、洪山区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工作情况报告证实:2015年2月,省经信局发文要求市县各经信局,开展一次融资担保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同月,省通信管理局发文指出洪山天诚公司为疑似非法集资网站,同年3月,洪山区经信局成立了以谢选华为组长、魏明斌为副组长等7人组成的专班,但该专班认定洪山天诚公司的网站被营运方贴上了铁皮石斛的广告;未发现洪山天诚公司抽逃资本金、资金体外循环及违规担保。

(10)侦查机关收集的洪山天诚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先后在31份股东会决议上加盖公章。

(11)洪山区经信局关于刘某1的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党委会会议记录证实:刘某1于2011年7月7日被解除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一职。

(12)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原则同意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2013年9月11日)证实:原则同意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所持有的洪山天诚公司10%的股权(1000万元),依法、依规划转至武汉市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划转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资产不流失。

(13)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区政府关于将武汉市洪山天诚公司股份进行划转的请示(2012年11月8日)证实:区国资办建议区政府在授权区国资办后,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下的1000万元股份依法法划转到区国资办下属监管企业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划转后尽快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以便于区国资办对该股份依法进行全面监管。

(14)洪山天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出资人名单、企业变更通知书证实:洪山天诚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湖北天诚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元,黄石阳光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武汉市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500万元。2011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湖北天诚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股20%),湖北中世信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元(占股70%),武汉市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1000万元(占股10%)。

(15)洪山天诚公司股东会决议(2013年7月1日)、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7月1日)证实: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其在本公司的10%股权1000万元出资转给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委托(指定)给李某1办理本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16)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向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洪山天诚公司的申报资料未被受理是因为公司未能完整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资料。该公司申报资料第一次未被受理之后至今公司再未向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区监管部门也未就公司变更事宜正式与行政审批处沟通。

(1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洪山天诚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年10月17日)及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股权质押合同证实:2014年11月4日,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洪山天诚公司90%的股权质押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有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签章(后经鉴定为造假)。

(18)武汉真道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16年5月20日)及2016年9月12日关于洪山天诚公司审计相关情况说明证实:

洪山天诚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公司账面反映的实收资本合计为55000000.00元,湖北天诚公司出资3500万元中已抽逃3420万元并挂账,湖北中世信公司1000万元出资均抽逃并挂账,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80万元。

洪山天诚公司截止2015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为101795864.14元;负债总额为48105881.60元;净资产总额为53689982.54元。如考虑上述实收资本已抽逃4420万元,则资产总额为57595864.14元;负债总额为48105881.60元;净资产总额为9489982.54元。

截止2015年11月30日,武汉硕维公司线下、线上、上海硕维公司融资金额中由洪山天诚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335949000.00元,已兑付166655304.00元,未兑付169293696.00元。

(19)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经营业绩审计报告、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11年度运营情况审计评价报告、湖北立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12年度运营情况审计评价报告证实:洪山天诚公司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2011年度、2012年度运营的审计情况。

(20)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情况说明(2016年6月7日)证实: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洪山天诚公司在风险管理、关联方资金拆借等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审计人员基于为洪山天诚公司服务的目的,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洪山天诚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审计人员对洪山天诚公司管理层出具了管理建议书。

(21)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2015年3月3日)证实:

管理建议书中载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代偿和逾期委托贷款支出存在损失或潜在损失达6336.56万元;(二)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年营业收入仅300万元,但因管理成本较高,超过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截止至2014年底已累计发生经营亏损(不考虑代偿支出等潜在亏损)6682913.19元;截止至2014年底已发生的代偿支出已高达2836.56万元;(三)关联方资金拆借频繁;(四)大额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五)管理费用较高。

(22)下列书证证实区财政局及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到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签收单“今收到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各三份”,签收人李某3,签收时间2016年6月7日;收条“今收到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洪山天诚公司的工作底稿肆本,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魏明斌,2016年5月10日。”

(23)洪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工作情况报告(2015年3月16日)证实:结合排查工作实际,成立了专项排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共7人,局长谢选华为组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魏明斌为副组长。

(24)凤凰资讯、中国青年网等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证实:本案受到相关媒体关注。

(25)谢选华、魏明斌等人接受洪山天诚公司以考察名义旅游的报销发票及记账凭证证实:谢选华、魏明斌受邀参加了洪山天诚公司的相关考察活动并用该公司资金进行了游玩。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原系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我辞去公职后担任洪山区天诚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自谋职业。

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2004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成立的,是自收自支的政府公益性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是洪山区经信局下的二级单位。我是由洪山区经信局任命为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并委派到洪山天诚公司担任董事的,公司每笔业务风控会我都要参加,代表政府参与公司决策并在担保业务上签字同意。我作为董事,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我都全程参与,但是公司的财务是财政局负责审计的,我不管财务,只管公司的业务工作。不定期在洪山经信局开会的时候,我都向经信局领导口头汇报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当时我辞职的时候,区经信局的主要领导已经换成了谢选华局长主管,喻某副局长分管。他们是否知道我不清楚,但是我移交的资料中肯定有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股洪山天诚公司的相关资料的。我辞职以后,名义上还是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在洪山天诚公司又工作了一年,公司董事长谢某1任命我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管理,但是没有行使董事的职权。我在辞去公职的时候向区经信局的谢选华局长明确提出过既然我辞去公职了,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我也不宜再继续担任。当时谢选华局长也明确表示我肯定不能再担任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了,直到媒体曝光之后,记者联系我说我是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我才知道没有更换。至于为什么到现在我还是洪山天诚的董事,一直没有更换董事我不知情。我辞职后由洪山区经信局委派魏明斌接替我代管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我是向经信局办理的交接,并没有向魏明斌移交或交代相关工作。

我辞职时与洪山区经信局室主任陈玲俐进行了交接,我把局办公室的人员叫到我的办公室,把要交接的资料拟了一个清单,与办公室的人员一起核对,核对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工作资料就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交接的资料有洪山天诚公司的相关文件,企业的担保资料复印件、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相关财务和资产情况。我记得当时把合作协议复印件放在办公桌左手第一个抽屉里,原件在洪山区经信局。

我在与魏明斌偶尔的接触中聊过如何监管公司的担保业务。

(2)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洪山区经贸委撤销,我到洪山区经信局担任副局长。2012年7月我担任洪山区经信局正处级调研员。洪山天诚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当时协议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派人担任董事,区财政局派人担任监事,后来才知道刘某1是董事,吴某2是监事。我2010年7月回到经信局才知道,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了1000万元,占公司10%的股份。刘某1不跟我汇报工作,他之前跟经贸委主任陶某汇报工作,谢选华当经信局局长时,刘某1直接跟谢选华汇报工作。

经信局是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魏明斌负责对注册地在洪山区内的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3)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5年4月,任武汉市洪山区经信局副局长。

我在分管运行科的时候,魏明斌是运行科科长。印象中魏明斌向我汇报过洪山天诚公司多收担保费率和转加企业质保金等事项,但从没有就参加该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事由向我请假或者报告。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日常行政管理职能之中,同时,由于该公司是政府参股企业,业务量在全区担保公司中最高,当时魏明斌对这个公司也非常重视,经常会根据上级的要求直接和洪山天诚公司联系、亲自上门督办和宣讲政策等。我印象中一年还会召集全区的担保公司开好几次会,但是我印象中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没有以股东的身份介入过洪山天诚公司的事务,尤其是重大决策中。洪山天诚公司从来都没有通知魏明斌参加过股东会。

区经信局主要是根据国家关于担保行业的法规、上级经信委、金融办等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包括洪山天诚公司在内的14家担保公司是否实际开展担保业务、业务量等进行检查。由于洪山天诚公司担保量最大,一般会作为监管重点。省经信系统有一个统一网上业务系统,上面也可以反映洪山天诚公司的担保业务报表情况,根据这个系统反映的数据进行检测,同时也会以检测的结果作为考核依据。魏明斌会就企业担保业务相关工作向我汇报。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今,我任洪山区委常委、副区长,我分管经信局期间,经信局负责人是谢选华。

区经信局在对洪山天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前期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持股,后来在2012年吴勇离任审计的时候,市审计局提出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下的股权划转给国资办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我就根据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要求国资办对审计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因此国资办向区政府报送了“关于将洪山天诚公司股权进行划转的请示”,我就在报告上签字并报陈区长签字同意。当时是为了落实市审计局提出的整改意见。我签字批复后,要求国资办和经信局负责对股权划转工作进行落实办理,至于他们对股权转让是怎样办理的以及是否办理完成,都没有向我汇报,我印象中中途我还问了国资办涂某关于股权转让办得怎样了,涂某当时说还在办理中。后来2013年我的分工调整没有再分管经信局,就没有再过问这块工作了,一直到2015年12月份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发生以后,我才知道股权划转工作一直没有办理成功,我又分别问了经信局、国资办去办了没有,经信局回答:市经信局不批,说是政府只占股10%。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的会议精神,要求经信局和财政局共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因此,经信局和财政局应该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9年底,我任洪山区经贸委副主任,负责经济运行科、电力科、园区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洪山天诚公司由经贸委下属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出资了500万元,占股10%,并由经信委负责对新成立的洪山天诚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区财政局负责每年一次的经营情况审计,经贸委还下发文件委派刘某1兼任公司的董事。

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股东入股洪山天诚公司,具体工作是刘某1在负责,当时刘某1也经常跟陶某和我汇报介绍过公司的运营情况,当时的担保业务在正常开展,经贸委也要求刘某1经常去洪山天诚公司负责监管,我和陶某也经常去洪山天诚公司调研了解洪山天诚公司经营情况。经贸委作为行业主管机关主要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相关文件对洪山天诚公司担保业务开展工作层面的指导和检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股东,陶某主任也明确要求刘某1作为委派董事对公司的运营全权负责进行监督,有什么事情要及时跟经贸委汇报。

经贸委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的工作主要是传达上级关于担保行业的相关文件,我在任时公司才刚起步,业务开展较少,当时省经委系统有一个统一网络业务平台,上面也可以反映洪山天诚公司的担保业务情况,我们每个月都会开会,要求刘某1汇报数据业务情况和工作情况,省经委领导也会到洪山区里调研了解中小企业担保和融资难的问题。

(6)证人谢某1(原系洪山天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成立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从事担保业务,2009年9月和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合成立洪山天诚公司至今。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洪山区经信局的下属二级单位。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派了一个董事叫刘某1。

公司股东有3个,分别是湖北天诚公司、黄石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其中黄石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也是湖北天诚公司的法人股东。董事会董事分别是湖北天诚公司法人我,吴某1和刘某1。监事只有一人,是区财政局指派的,叫吴某2,时任洪山区财政局企业科科长。我记忆中在2010年底、2011年初吴某2调换岗位之后,好像是洪山区财政局一个叫李某3的女同志来行使监事权利,但是文件上没有进行变更。总经理是吴某1,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我记忆中,每个月都会通知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某1参加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刘某1当时每周也会有半天时间过来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解。洪山区要求我们公司60%的担保额度用于洪山区内的企业,根据当时和洪山区政府达成的协议,董事会成员中,除我具有一票否决权外,刘某1也有一票否决权。洪山财政局派驻了一个监事在公司,每半年由财政局指定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作一次常规审计。

公司成立之后,我们公司在2010年到2012年担保业务开展的还不错,为洪山区二三百家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得到了市、区政府的肯定。2011年1月,我们公司管理层发生了变化,引进了原中科院武汉植物所副书记王站军担任洪山天诚公司董事长。随后,刘某1从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辞职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刘某1不再担任董事,我也不再担任董事长只担任董事。公司管理层变化之后,公司的董事是我和吴某1。因为代表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使股东权的董事应由洪山区经信局委任,魏明斌接任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之后,主要由魏明斌代表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使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

2012年原洪山区委书记吴勇离任审计时,市审计局提出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不适合代政府持股,建议更换。当时好像是要将持股人转由洪山国资公司。当时我记得参加了一次会议,洪山区经信局、洪山区国资委、洪山区国资公司和洪山区财政局及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都参加了会议。会议当时说了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国有资产要归口管理。同时因洪山经信局既是投资主体,又是主管部门,所以由洪山国资公司取代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使这个权利。但是我印象中这个事情好像是不了了之了。

洪山天诚公司每年在向银行申请担保资格和担保额度时,需要股东签字盖章。这个时候就需要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盖章,之前是刘某1作为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来就是魏明斌签字。

2011年我和吴某1发生了矛盾,湖北天诚和洪山天诚公司我基本上都没有管了,我自己成立了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自己的股权投资的项目。2015年6月份,吴某1找到我说她成立的武汉硕维公司搞的P2P项目兑付困难,融资规模达到了2个多亿,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武汉硕维公司的存在,我了解了一下这个公司,我到每个门店走访发现在有洪山天诚公司做担保为宣传,我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两个药厂也被牵涉进来。洪山天诚公司跟武汉硕维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召集我开会,我没有同意过。我找了律师了解武汉硕维公司的交易结构,发现里面存在很大的风险,账面亏空的很厉害,吴某1把融资来的钱都转到了个人账户,我就到处找钱支付利息,然后找武汉股权交易所要求股权交易所投资,想重组武汉硕维公司,但2015年11月份公司就维持不下去了。

洪山天诚公司有国资背景,武汉硕维公司以此做宣传,我发现有问题,当时没有跟区政府报告。直到2015年11月,公司经营困难我躲起来的时候,政府发现了有人找武汉硕维公司要债,客户公开要求洪山区政府承担担保责任。洪山区经信局局长谢选华和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魏明斌就找我。

在陶某接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谢选华提出,由我安排两台车辆并支付费用,邀请了彭某2夫妇、陶某、谢选华和财政局的李某3一起去浙江绍兴和横店、雁荡山等地旅游5天。估计花了2、3万元。谢选华还带我去西藏看望周耕,洪山区干部有8人,也是由我支付的费用,大概花费了4、5万元。

2013年4月,我名下的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淮矿物流借款5000万,后来因淮矿物流破产重组,要求我追加质押物,于是我就将我持有的洪山天诚公司的90%的股份质押给淮矿物流。当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召开董事会。事后我也没有通知其他股东。

(7)证人李某1(原系洪山天诚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实:在我们公司内部,信审会其实就是贷审会,说法不同而已。我在洪山天诚公司担任信审会和贷审会成员期间,没有政府派出人员参加。

2012年10月市审计局、洪山区审计局及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魏明斌、区国资办的涂某和一个姓黄的年轻人等人到我们公司开会,我们公司参会的有谢某1、吴某1、我。市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在会上说把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洪山天诚公司1000万元股份划转到洪山国资公司一事,还要求我们公司配合股权划转的工作。会后吴某1安排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底,我根据吴某1的安排,先去洪山区国资办找涂某,涂某说安排一个科长和我对接具体股权划转工作,我连续几次去国资办才联系上这个科长,就把国资办的手续办好了,国资办给我们公司一个同意股权划转的批复(洪国资办[2013]12号。2013年9月11日以后,我根据这个批复,先到区经信局下面的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找魏明斌,要他在事先拟好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盖了章。当天我又通过电话联系涂某,他要我到区国资公司找姓汪的负责人盖章,我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洪山区国资公司,到汪姓负责人的办公室,他就安排盖了章,他还在我拿去的文件(洪山区固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汪某”,2013年7月1日)上签了字。但这份文件是我2013年7月1日就事先打印好的,前后办其他手续花了几个月。当天签这个文件的时间是在2013年9月份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国资公司的章盖过之后,办理股权划转手续的资料就齐全了。2013年10月份,我就把资料递交到市民之家的市经信委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资料后,提出口头意见说:“民营的担保公司搞不好,建议洪山区对该股权要么绝对控股、要么全部退出”,不肯接收资料。我当场表示这个事情不是我们公司能做主的,但他不肯接收资料我就回去了。回去之后我和吴某1汇报了这个事情,吴某1说办不成就算了,先放着再说。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3月份,没有人问过我关于股权划转的事情,我也没向其他人提过。

我任财务总监期间,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有违规的情况。公司有部分业务没有经过风控程序,也没有经过信审会审批,直接由总经理决定,这些业务在财务账上都有体现,我也是通过账目上发现存在这个问题的。当时洪山天诚公司有两套账,一套内部账,还有一套外部账。内部账是公司的真实账目,外部账是应付审计、税务检查的。我去之前就是这样以两套账的方式运作的,总经理吴某1、财务经理邹某和我有权限看内部账。在2014年年初的时候,开会时吴某1有建网络平台进行P2P业务的想法。

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东,我担任洪山天诚公司财务总监之前听说刘某1是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派到公司的董事,刘某1之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没有再委派其他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我任洪山天诚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求洪山天诚公司一年报一次总结,包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没有其他的监管方式。

(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我任洪山天诚公司的财务助理(会计),主要负责做内账,内账就是公司真实的账目情况,还有一本外账是报税用的账;2014年我升职为财务经理,主要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以及日常财务工作的分配。2015年1月中下旬,区财政局的李某3到我们公司沟通审计的事情,和李某3一起来的还有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公司总经理吴某1安排我负责接待,我就把审计人员带到一个办公室,让她们进场开展审计,后面具体的审计工作都是公司会计帅某参与的。当天吴某1还安排我给李某3送了一张5000元钱的购物卡。我记得事务所在审计初稿里面说我们公司有6000多万元潜在的亏损,然后吴某1就和事务所进行了沟通。

(9)证人帅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底,我任湖北天诚担保公司会计。湖北天诚公司和洪山天诚担保公司就是一套人马,董事长都是谢某1,总经理都是吴某1。我虽然是湖北天诚公司的会计,但我还负责洪山天诚公司的报税等会计工作。

2015年1月份,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进行审计。2015年2月份过年前的时候,事务所负责审计的一个姓李的会计通过QQ给我发了一份审计的初稿,我看了之后就把审计初稿的电子版发给了邹某,她看了报告后就让我把这份审计初稿发给了吴某1,我现在只记得审计初稿里面有大几千万元的损失。吴某1看过之后就把邹某叫到办公室,说这份报告显示的亏损太大,肯定不行,要事务所的人改。然后吴某1让我联系事务所,告诉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说报告做的不行,事务所的人回复我说他们是按照我们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出来的就是这样,也没说改报告。我就把事务所的反馈情况向吴某1汇报了,吴某1说她亲自去找财政局的人来解决。

2015年2月份春节前后,还是事务所姓李的女会计又给我发了一份审计报告,我看了一下,发现这份审计报告把之前那份报告里面大几千万元的亏损都改成了应收账款。我就把这份审计报告分别发给了邹某和吴某1,她们看过之后,邹某和我说吴某1同意定稿,让我回复事务所。我就联系事务所的李会计说我们老总同意这份报告。又过了一两个星期左右,事务所就把正式的审计报告送到我们公司了。

“关于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正式报告把代偿和逾期微贷的损失大几千万元的事情给删除了。“管理建议书”是事务所给我们公司,应该是和审计报告是一起的,管理建议书是对我们公司的审计情况做的总结。审计方是根据我们公司的要求,才会分开做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2015年2月份审计的时候,吴某1让我送给3个审计人员每人一张购物卡,每张面值是500元的。

(1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至今,我任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事务所的全面工作,刘某4负责质量控制,技术指导。

2015年元月底,洪山区财政局在中介机构服务库里随机摇号选中我们事务所,要求我们事务所对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刘某4跟我说过李某2在审计中发现洪山天诚公司有大额的代偿情况,有潜在损失风险,刘某4说要反映出来,我说该反映还是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李某2跟我说过她在审计中发现洪山天诚公司有重大亏损以及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她与洪山区财政局和洪山天诚公司沟通后,我记不清她说是财政局还是洪山天诚公司不同意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她跟刘某4反映后,刘某4建议这些问题从审计报告中拿下来,在管理建议书中反映出来,我就说按照刘某4的意见继续跟洪山天诚公司和洪山区财政局沟通。后来李某2说她跟洪山区财政局和洪山天诚公司沟通好了,他们同意了,可以出报告了。这样我就同意让李某2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我跟财政局的李某3打电话说过审计发现洪山天诚公司有大额代偿情况,李某2也对我说过她跟李某3沟通过大额代偿的情况。

出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就分别给洪山区财政局和洪山天诚公司送达了。财政局是送给李某3的,洪山天诚公司是送给他们公司会计手上的。审计报告是根据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进行的审计,管理建议书是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管理建议,管理建议书是审计报告的附件。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两个同时送达给委托人洪山区财政局。

(1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今,我任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2015年年初受洪山区财政局委托,对洪山天诚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一次专项审计。李某2是项目经理,负责整个现场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同时,我们也会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但是管理建议书不是必须的。对此次审计工作,我曾经给过他们一些指导。

出具这个报告(2015年3月对洪山天诚公司所作的2014年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联泰专审字【2015】001-0005号)之前我看过,当时项目组负责人李某2咨询过我。我当时提出这个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比较大具体有哪些?亏损的数字是不是准的,是什么原因?李某2当时回答:这个公司企业人员多,但是收入少,经营状况实际上是不佳的。当时她说整理了洪山天诚担保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时发现亏损在600多万元,收入仅200多万元,属于亏损比较厉害的。当时报告的初稿里面没有反映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我建议她在报告中该提的还是要提的。

李某2给我看的送审稿明确洪山天诚公司潜在损失6000多万,并且包含有相关建议,就是一个完整的审计报告。李某2给我看了送审稿后,我也进行质量复核,基本就同意了这份审计报告,但后来李某2与洪山天诚公司,洪山区财政局沟通征求意见,李某2跟我说,洪山天诚担保公司要求把6000万元的潜在损失以及一些不利内容从审计报告中拿下来。我当时说:“在审计中发现了这些问题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反映,把这些问题拿下来,至少也要通过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反映出来,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起交给财政局,这样做还要与财政局沟通并征得财政局的同意,毕竟委托方是洪山区财政局,财政局不同意也不会给钱”。但后来最终以专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出具报告,洪山区财政局肯定是认可了的。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至2015年5月,我任联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兼项目经理。2015年2月份左右,李某3要求们对政府投资入股至今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回去之后刘某4就要我做一个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把一个财务收支专项审计的模板给了我,我就按照这个模板进行的审计。

大概是2015年2月5日,我把最初的审计初稿发给洪山天诚公司的帅某进行沟通,她根据公司的意见向我提出要把审计初稿里反映出来的6000多万元的亏损及对他们公司不利的情况不写进审计报告。沟通完之后我就和刘某4说了洪山天诚公司的意见是不把亏损6000多万元及不利情况写进审计报告,刘某4就说让我继续改,并给了我一个管理建议书的模板,让我另外再做一份管理建议书,把这些问题都写进管理建议书里。我就按照刘某4的要求将洪山天诚公司亏损6000多万元及不利情况从原审计报告中删除,还把对公司的管理建议和存在的问题也从原报告中删除,把这部分删除的内容单独形成管理建议书。

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说明的其他应收款里1年以上的3200多万元都是代偿,期末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也应该是“代偿款”,我在送审稿里写的是“代偿款”。但是和洪山天诚公司沟通后,帅某根据他们公司的意见要我改成“往来款”,我就和刘某4汇报了这个事情,他说按照他们的要求改,就改成了“往来款”,并制作了拟定的审计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里委托贷款的3500万元,是过期之后别人没有归还的,但洪山天诚公司的财务帅某解释说是签的有续期的合同,我催促过多次,洪山天诚公司始终未向我提供该合同。从我们审计专业角度来看,其他应收款里1年以上的3200多万元和其他流动资产里委托贷款的3500万元都是潜在损失。没有将亏损情况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体现,不太符合审计的相关要求,如果管理建议书一起送达给委托方,委托方肯定能了解实际亏损情况,至于管理建议书是否送达给委托方财政局我不知道。

我给洪山天诚公司发的就是我最初的审计初稿,但我给区财政局发的是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没有发拟定的管理建议书。

(13)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我任武汉硕维公司法人代表。武汉硕维公司在谢某1和吴某1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和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是谢某1名下的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所以谢某1就想通过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他参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虚拟了夏桃佴与明和药业、竹溪创艺皂素借款合同,通过武汉硕维公司以债权转让、定期返回利率的方式,向社会群众筹集资金。在没有门店时,客户到湖北天诚公司签订合同刷POS机交钱,有门店时,客户到门店签订合同刷POS机交钱,湖北天诚公司和洪山天诚公司是两个牌子一个班子,都在中科开物17楼办公。筹集到位的资金全部由湖北天诚公司谢某1统一管理使用,给客户兑付的本息也由湖北天诚公司财务部统一支付。此融资项目由洪山天诚公司提供担保。客户的资料、投资金额利率及时间,湖北天诚公司的财务部都有台账。由于没有钱兑付给客户,2015年11月25日左右,陆续有100多名群众围堵17楼办公地点,要求兑付本金和利息,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因此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各门店全部停业。

(14)证人郭某(原系武汉硕维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0月通过刘某5的介绍到湖北天诚公司上班的,但去公司没多长时间我就被调到武汉硕维公司上班。该公司成立时就开展了业务,该业务运作分两块,一块是线上在P2P平台借款人通过发标,找投资客户借钱融资,利息由借款人支付。另一块业务是线下通过在武汉市区设立6个门店,由业务员就地拉客户投资。业务员对进店的客户宣传讲这个公司的明和药业发展阶段需要大量资金融资,前景非常好,并承诺利息比较高,钱投进来,有洪山天诚公司提供担保,这个公司有政府的背景,投资的资金有保证以吸引进店人来投资。办理的手续是:首先由武汉硕维公司与客户签订《会员服务协议》,投资人与夏桃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后由洪山天诚公司与客户签订《保证合同》。

(15)证人吴某1(原系洪山天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3年的11月份左右,洪山天诚公司的老板谢某1因为希望通过开展财富管理的新业务增加公司收入,同时也因为集团资金周转困难,想在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同时为集团项目融部分资金,他决定后就在公司的会上宣布了这个事,然后谢某1就让我启用了上海梵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自贸区成立了上海硕维公司,法人都是我,但我只是名义法人,实际老板是谢某1,我和谢某1之间也签订了代持协议,我因为是洪山天诚公司的总经理,所以负责这两个公司。这两家公司在上海注册,实际上就在洪山天诚公司办公,是几个牌子一套班子,这两家公司成立后,我在网上招聘约10个人的销售团队,我们天诚公司为这两家公司作担保,这两家公司为鄂州的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明和药业的股东就是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谢某1实际占股54%)来融资,实际就是线下P2P。这个销售团队的人以前都是做投资公司销售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吸收客户存款)业务的熟手,这个销售团队的人就利用自己的人脉为这两家公司融资总共3500万元左右,现在大约还有30人左右大约400万元左右本金未归还。到了2014年11月份左右,谢某1决定自己开展P2P的业务,就让当时天诚公司的担保部经理刘某5作法人成立了武汉硕维公司(注册地在东湖开发区,实际办公地就在洪山天诚公司所在的中科开物的**),刘某5是实际负责武汉硕维公司和洪山天诚公司实际上也是一套班子在办公。公司成立后在青山公园、南湖书城路、百步亭花园路、汉阳大道、解放大道融科天城、硚口路等6个地方设立了名为投融无忧的销售网点,武汉硕维公司为明和药业有限公司和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制作了宣传单和宣传册,让各个门店的业务员到各个小区去发放,到小区的楼道、电梯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张贴,武汉硕维公司还通过电梯广告、公共汽车广告、报纸等媒体做宣传,以洪山天诚公司作担保,许以年收益7%至15%的固定利率(根据投资期限而定,这个利率和投资期限的对比都在宣传单里有明确的规定)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实际就是吸收客户存款),至目前为止,共有1966个人的1.71939亿元本金尚未归还(在此之前,还有将近1个亿的客户投资连本带息都归还给了客户)。这些客户大多是投向明和药业公司的,这个比例接近了90%。这6个营销网点还为武汉慧明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品牌是众人租车有限公司)这家企业向226名客户吸收了总共0.2215亿元存款。另外,这6个营销网点还以上海硕维公司的名义吸收19人总共0.1492亿元,以上海梵石的名义吸收129人总共0.182亿元,以上也是为那两家企业融资。

从2015年1月份开始,洪山天诚公司原担保部的负责人陈某向谢某2提出可以筹建P2P的线上平台,开展网上P2P业务,谢某2同意了,并让陈某具体负责,在中科开物的22楼成立办公室,以武汉硕维公司的名义,从3月份开始开展业务,陈某在网上建立了投融无忧的网站,因为一般网上的P2P平台一家企业不可能募集太多的资金,为了让我们这个网上平台更活跃,吸引的客户更多,陈某就提出了推出多个项目(即推出多家企业),每个项目只募集相对较少的资金的营模式来开展业务,陈某、我、谢某2三个人碰过头后都同意了,然后陈某在我们天诚公司作担保的企业当中选了大约10家左右的企业作为融资方推广向客户吸收存款,每家企业融资的标的为1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人民币不等,依旧是洪山天诚公司作为担保,许以年收益18%至22%的固定利率。截止到目前为止,网上P2P的平台共吸收235名客户共0.22699亿元人民币。

这10来家企业有大约6家实际上是我们天诚公司为了走账或者为了到银行办理贷款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法人都是谢某1的亲戚,实际上这些都是谢某1的壳公司,陈某都跟这些企业打了招呼的,有两家企业是我们的一般担保客户,陈某也和他们打过招呼,还有两三家企业完全不知道。

在网上通过P2P平台募集到的资金最后都进了我们中世信集团公司的账户,具体是哪个账户我并不知道,但都是我们这个集团公司的账户,最后钱也是由谢某1安排用于整个中世信公司的运转了。现在公司融资来的钱都用于集团公司运转,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客户的本金及利息了。

(1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到洪山天诚公司工作,担任资金会计。2014年成立武汉硕维公司,这个公司和洪山天诚公司是一套财务班子,我在武汉硕维公司这边做台账。

洪山天诚公司在2009年到2014年主要是贷款担保业务,2014年就转型成代客户理财,做融资业务。2014年开了一次全员大会,吴某1在会上提到有个员工跟她提了P2P业务很有发展前途,于是就成立了武汉硕维公司。谢某1当时不在洪山天诚公司办公,洪山天诚公司的事情他基本上都没管,当时的情况是吴某1在负责公司的运作,所有的东西都是吴某1在签字,人事任命也是吴某1说了算,我认为当时应该是吴某1决定成立武汉硕维公司的。武汉硕维公司是2014年11月份开始开展P2P业务,到2015年业务量达到了4个多亿,到案发前有2个多亿没有兑付。

洪山天诚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湖北天诚公司和中世信公司都是谢某1的,另外还有个股东是洪山区政府,以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名义入股。2009年成立的时候,洪山区派了刘某1到公司任董事,2011年刘某1从政府辞职之后就在公司上班,担任副总经理。刘某1辞职之后就没看到区政府派新的董事。

每一笔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审批都需要一份股东会决议,这就需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盖章。决议放在17楼,钥匙在洪山区经信局手上。工商登记上设有监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监事对我们财务进行监管。

洪山天诚公司从2014年开始基本没有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支付代偿较多,处于亏损状态。从2014年之后,因涉及到武汉硕维公司P2P的担保业务,我负责洪山天诚公司及关联公司民间借贷、P2P本金利息结算以及费用报销复核工作。

(1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份至今,我任洪山区财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10年7月区国资办合并到区财政局来,我又兼任国资办的主任至今。根据区政府专门的会议纪要,要求区经贸委负责日常管理,我们财政局负责每年一度的审计,审计国有资产的是否保值增值。我只看到了区政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财政局负责对洪山天诚担保公司进行每年度的审计工作。

2015年12月份洪山天诚担保公司出事之后,我才看到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吴某2任企业科科长的时候,我根据审计报告没有发现大的问题,国资基本上没有亏损。2015年对2014年审计的时候,通过审计报告发现洪山天诚公司账面上出现600万元的亏损,这次审计是李某3负责的,她向我汇报了这个情况,我当时也看了这个审计报告,我认为属于正常的经营亏损。洪山天诚公司成立后,当时的经贸委陶某跟我打电话说财政局要派监事到洪山天诚公司去,我当时也答应了。我还和吴某2提过这个事情,但后来一直没有履行手续,财政局就没有派监事。

2015年11月洪山天诚公司出事之后,李某3把管理建议书拿给我看的时候我才知道管理建议书的事情,李某3对我说这是审计公司才给她的,她第一时间就拿给我看了。管理建议书如果是和审计报告同时给我们财政局,我们的反映肯定是截然不同的,因为管理建议书里显示洪山天诚公司有6000多万元潜在风险的情况。而且管理建议书是仅供洪山天诚公司管理层内部参考,我们也没有想到审计公司与洪山天诚公司会隐瞒管理建议书的事情。

(1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今任洪山区财政局企业科科长。上一任企业科科长吴某2和我交接了日常工作,但吴某2在交接的时候没有提关于洪山天诚公司的事情。

2015年3月初,刘某3给我送了审计报告,我收到的只有审计报告,没有管理建议书,我也没有跟她办签收手续。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后,我就把报告给余某看,他也没有做任何指示。过了几天我就找余某签字办理了审计费用的财务支付手续,后支付审计费36000元。这几份正式审计报告后来都留在我们财政局,一直到2015年11月天诚出事以后,经信局的魏明斌和国资办涂某找我要审计报告,我才分别把审计报告给了他们。

2015年对2014年度审计报告有问题,当时审计公司提供给我的审计报告中没有管理建议书,而在2016年5月份,我让审计公司再提供一套审计资料给我,我就发现在2015年对2014年度审计中,给我送过来的审计资料多了一本单独装订的管理建议书,这本管理建议书是专门针对洪山天诚公司的,但是2015年审计公司并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供给我。我就向余某局长汇报,余某看了之后说这个报告不是给财政局的,抬头写的是给洪山天诚公司的,还说要把这家审计公司纳入黑名单。

(19)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任洪山区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牵头负责企业科的全面工作。

2009年9月份的时候,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我们企业科打了一个“关于划拨担保参股资金”的请款报告,报告中还附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年43号),在报告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请区财政局拨付500万元参股组建洪山天诚公司。汇报请款报告的时候,余某指定我每年对洪山天诚公司审计一次,余某局长交待于我:对于洪山天诚公司,财政局的职责就是审计,如果涉及到领导视察、检查、审计等工作的话就让我去洪山天诚公司进行协调。还交代我不定期地去洪山天诚公司了解情况,有困难的要我帮忙解决,还要求我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我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也要体现财务绩效情况,但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建议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来完成,我跟余局长也汇报了,他也同意这样操作。由我代表企业科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审计。我任企业科副科长期间一共审计了2次,分别在2010年审计1次,是对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的审计;2012年审计1次,是对2011年整个年度的审计。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我任洪山区财政局总会计师,2013年任副局长。关于洪山天诚公司历年的审计情况科长都没有向我汇报过,局长也没有和我交待相关工作,近期我了解到2014年没有对201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据我了解是因为2013年办理股权转让给国资公司,所以局领导就没有在2014年安排企业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2013年的审计工作。

(2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今我先后任洪山区国资办产权办副主任、主任兼国资科科长。

据我了解在2013年9月份时候,国资办下文同意洪山天诚公司10%的股份转交给洪山区国资公司,大概10月份我们国资办的分管领导涂某主任和工作人员黄山、区政府办的何某1、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魏明斌、区国资公司汪某一起到洪山天诚公司对接股权划转的事情。2015年11月份左右,涂某主任说因为洪山天诚公司出了问题,有投资人到区政府集体上访,涂主任安排我们国资办所有人员配合区政府做好接待上访工作,这时才了解到洪山天诚公司10%的股份转交给洪山区区国资公司的事情。我了解到由于市经信局没有批复同意股权变更,导致股权转让的事情一直没有到位。

(22)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今,我先后任洪山区国资办副主任,调研员,2010年区国资办和财政局合并。

2012年l0月,市审计局对吴勇离任审计的时候,也对区财政局进行“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发现区政府对洪山天诚公司1000万元的投资在财政预算列支,但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管理监督职责不清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下的股份转让给区国资办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国资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由全资国有企业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体流程是:2012年11月,区国资办向区政府请示,建议将上述1000万元的股份划转到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得到区政府的批准。2013年区国资办正式下文,同意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行为,并在区政府办、区国资经营公司、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洪山天诚公司的共同见证下,在洪山天诚公司会议室办理了移交手续,并督促区国资经营公司、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洪山天诚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区工商部门表示要在市经信委的批准后才能划转,而这三个公司给市经委写了报告,市经委没有同意,此后就一直没有进行股权变更,股权仍维持原状。但未办成股权变更手续这件事,三个单位都没有向国资办汇报,也没有向区政府办汇报。汪某告诉我没有办成股权变更手续之后,我就一个人直接到余某主任的办公室口头汇报这一情况,余主任当时表态说由区经信局自己去市经委办这个手续,等他们办好了,我们就直接接管。之后我把余主任的意见反馈给汪某,要求他按照区政府意见落实。

当时因为审计要求股权划转后,区里可能同时对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下发了股权划转的通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洪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能就直接进行对接,进行了股权划转,他们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7月1日,但我们国资办还要进行报批完善手续,时间要长一些,所以洪山区国有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原则同意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的时间是2013年9月21日。

(2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至2013年7月,我任洪山区国资公司董事长。我负责区国资办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三级管理体制,分别是国资委,国资办和国资公司。

2012年11月份区国资办的涂某和李某4来国资公司找我,说要把财政入股到洪山天诚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转到国资公司,这时候我才知道洪山天诚公司有区财政出资的事情。2012年l0月,市审计局对区财政局审计时发现区财政局“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中关于“区政府对洪山天诚公司1000万元的投资,财政预算已列支,但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账面上没有反映投资,管理监督职责不清”的问题。市审计局的整改意见是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下的1000万元股份转让给区国资办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身份变更手续,由全资国有企业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代表政府对全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2012年11月,区国资办向区政府打了一个请示报告,建议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下1000万元股份转让到我们国资公司。区政务的常务副处长杨某同意这个请示后报陈新垓处长审批,陈新垓处长同意并签字,最后由余某签字并让国资办的涂某落实。2012年11月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的要求让我们国资公司对接一下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我2013年7月份走的时候股权转让还没有办成,后来我也没有管过这个事情,昨天(2016年5月23日)我让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的部长李某5把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给我送过来,她说股权转让还没有办成,因为市经信局没有批,我才知道股权转让到现在都没有办成。我认为这1000万元股份的实际持股人还是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洪山天诚公司股东会决议”(2013年7月1日)和“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7月1日)这两份材料都是区国资办事先拟好,送到我这里来盖章,以便完善后续股权变更手续。我们国资公司只是履行区政府要求股权转让的精神,在材料上盖章。实际上国资公司从来没有参加过这次股东会,也没有参加股权转让协议的协商。后来股权变更手续并没有办理成功,国资公司也没有实际接管洪山天诚公司的股权。

(24)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今,我任洪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也是负责人。

区国资公司负责4家渔场的生产经营,分别为南湖渔场,青菱渔场,李桥渔场,严西湖渔场;还负责3家改制后公司的善后工作,分别是粮油公司、富源公司和燃料公司。2014年7月区城投公司正式划到我们区国资公司来管理。另外我们国资公司还负责管理8家国资参控股企业,分别是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洪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洪山创业中心)、武汉团结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元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武汉化工发展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科创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创意大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区国资公司对上述4家渔场以及3家公司的人、财、物是直接管理,对另外8家国资参控股企业只要求上报财务报表,没有派董事、监事参与管理。

我是到2013年9月份才知道财政出资1000万元到洪山天诚公司的事情。当时周发明副总给我一份区国资办下达的文件,文件中要求国资公司参股财政出资一个企业(即到洪山天诚公司),股份由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划转到我们国资公司来。周发明副总还要求我们资产经营部配合洪山天诚公司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他说过两天会有人来我们国资公司办股权变更手续,有需要盖章就配合盖章。我没有参加过国资办召集有关部门关于划转到洪山天诚公司股权的会议。我当时看到的区国资办下达的文件是《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原则同意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以及洪山区政府相关领导签字批复的公文处理笺,要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者洪山天诚公司有人过来办手续的话,让我负责对接一下,有需要盖章的,让我负责盖章。我记得领导跟我交待配合洪山天诚公司办理股权划转手续这个事不久,洪山天诚公司一个姓李的(李某1)来国资公司,拿了一套关于股权划转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我把资料给办公室的胡全敖,胡主任又向董事长汪某请示,汪董批准后胡主任就把我们公司的公章盖了。

区国资公司没有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过监管,因为没有办过正式的交接手续,如果正式交接的话必须要有区国资办、区国资公司、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洪山天诚公司共同开会通过。

4、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谢选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08年至2010年,我在洪山区外经贸局任局长;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任洪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书记兼局长;2016年3月至今担任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区经信局对全区担保行业有监管的职责,这一监管职责具体由下属二级单位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某1辞职后,魏明斌被任命为主任,是具体负责人。我任经信局局长以后,刘某1汇报工作的时候跟我提到过湖北天诚公司和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新成立的洪山天诚公司有一个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合作模式和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当时没有具体看过这个协议,我的主要精力是关注这个公司的业务经营上,对洪山天诚公司的监管主要都是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负责,对于这个协议约定的监督管理模式没有进行仔细深入的了解,我本人对监管这一块没有引起重视。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使股东权利分为两个阶段,刘某1担任董事阶段基本上是参加他们的股东会,以股东的身份进行监管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后来刘某1辞职了,到了魏明斌担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的时候,主要是通过行业监管的方式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我向他提出过要求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业务经营。至于魏明斌是如何行使股东权利我不知道,我也没有要求他参加股东会,只要求他把业务工作监督好,按照规定履职。洪山天诚公司也没有通知过魏明斌参加股东会,魏明斌对公司的很多决策都是不知情的,所以无法以股东的身份进行实质监管,虽然魏明斌不参加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东会,但是每份股东会的决议上还是他在盖章履职。

我和魏明斌都是后来接管的工作,对洪山天诚公司的监管不太熟悉,我们的主要精力都是放在业务经营上,通过行业监管的方式监管,通过上门检查和业务会的形式进行监管,我们的想法是经营不出问题就行,对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强调,所以没有要求魏明斌以股东身份参与监管。另外2012年10月吴勇离任审计的时候提出了审计意见,意见说洪山区中小企业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持股不规范,要求规范出资行为,应归口由区国资办统一管理,划转给国资公司持股。所以区经信局一直没有明确要求魏明斌以股东身份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监管。

区经信局对洪山天诚公司进行的检查,主要是传达上级关于担保行业的相关文件,根据上级经信委的要求配合和其他部门联合对区内包括洪山天诚公司在内的14家担保公司是否实际开展担保业务、业务量等进行检查。同时也会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到洪山天诚公司上门督导,对该公司是否真实为洪山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进行检查,省经信系统有一个统一网络业务平台,上面也可以反映洪山天诚公司的担保业务情况,我们每个月都会去查,省经信局发现异常情况也会给我们反馈。我也经常单独或召开会议听取刘某1关于该公司情况的汇报。

前期刘某1担任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的时候,监管效果还比较好,后期魏明斌担任主任后,洪山天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私下进行了P2P违规担保,另外也不通知魏明斌参加股东会,区经贸委和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监管也主要体现在行业监管上,没有以股东身份进行监管。

申报成立担保公司和涉及担保公司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股东变更、增资等)采取三级审批,首先由区经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经信委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省经信委进行核实,备案并下发许可证。

刘某1辞职的时候,我只免去了他的公职,我对业务不熟,以为免去刘某1的公职,自然也就免去了他的董事职务,刘某1辞职后我没有任命新的董事。

当时区里吴勇进行离任审计的时候发现财政参股的洪山天诚公司出资不规范,要求将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持股的股份划转到区国资办进行监管。区政府同意股权划转以后,区政府办何某2召集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国资办、国资公司以及洪山天诚公司在洪山天诚公司召开股权划转的会议,我们配合国资办、国资公司进行股权划转,国资办的批复以及国资公司在相关划转手续上签字盖章,区经信局也在变更划转的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我认为划转行为已经完成了。但是在2014年初,我才从魏明斌那儿得知没有办成,因为差材料,市经信委没有批准,且股权划转变更没有办成的情况我没有跟区政府报告过。

我没有和财政局进行过沟通,我也没听到刘某1和魏明斌就考核指标问题和财政局沟通过。前几年他们送给我的审计报告我看了,比较规范,没有发现什么问题,2013、2014年的审计报告我没有看到过,财政局没有及时给我们送达。一直到P2P担保事发后,我才从财政局的余某局长那里知道2014年的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亏损了600多万。我是2015年底洪山天诚公司违规为武汉硕维公司提供P2P担保业务崩盘以后才了解到洪山天诚公司违规为武汉硕维公司提供P2P担保业务的。

2010年8月,洪山天诚公司邀请我们去上海杨浦区考察,我夫妻二人、陶某夫妇和刘某1一起坐飞机去的,在上海、乌镇游玩。2012年6月,我记得有我和彭某2、陶某、董某、魏明斌5个人,这次我们是开车去考察温州金融办,顺路在温州、雁荡山、奉化游玩,这次洪山天诚公司是谢某1陪同。出去的费用都是由洪山天诚公司支付的。

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区经信局作为主管机关,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缺位,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公司存在的一些隐患。另外从股东监管的角度,洪山天诚公司组建的时候,对于由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担任股东履职和行使董事监管的定位有瑕疵,根据我个人理解,事业单位人员肯定是不宜担任企业董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行业监管的机构也不适宜担任股东,不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后来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具体负责监管过程中,也没有实质的以股东身份进行监管,还是停留在行业监管的层面上,股东监管存在严重缺位现象,没有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区政府同意股权划转后,区国资办也出具了同意划转的批复,国资公司也签字盖章认可了承担出资人职责,后来市经信委没有通过批准,我认为区国资办在整个股权划转工作中应起主导作用,我们积极配合,但国资办和国资公司没有积极督促洪山天诚公司进行股权划转,也没有积极地回告我们股权划转工作需要我们配合的事项,导致股权划转工作未成功,虽然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一直仍是名义上股东,但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出现双方股东监管都没有有效跟进,出现股东监管断档现象。总之,洪山区经信局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管是在行业监管还是股东监管方面都存在不足,工作做的不到位,应负相应的责任。现在洪山天诚公司为武汉硕维公司提供P2P担保业务崩盘,洪山天诚公司对P2P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2.3亿元,被多家媒体报道,大量受害群众到区政府上访要求洪山区区政府赔偿,存在1000万元国有资产无法收回的风险,我在工作上有错误,也有把关不严的情况,该我承担的责任我愿意承担。

我要求魏明斌按照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来管理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刘某1辞职时我要求他与魏明斌交接好工作,他们俩答应了,但怎么交接的我不清楚。刘某1辞职以后,要求魏明斌不懂的地方问刘某1。

(2)魏明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10年至今,我任洪山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科长,其间,2011年10月起兼任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2011年7月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刘某1辞职后,谢选华就安排我代管,到2011年10月份,局里正式下文任命我担任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逐步了解到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1000万元,占洪山天诚公司10%股份,是股东之一的事情。另外两个股东是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法人代表谢某1。2012年区里审计的时候,根据市经信委的整改意见,区里决定把这10%的股权划转到区国资公司,由我配合洪山天诚公司和区国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后来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大概在2012年市财政局到区里审计的时候,我才知道刘某1还是董事。洪山天诚公司从来都没有通知过我去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信审会和贷审会,我也没有参与公司决策。我虽然没有参加股东会,但为了公司的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我认为如果过了公司风控,有其他股东盖章,我作为股东之一就在决议上盖章。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洪山天诚公司所有对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加盖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公章。只有盖了公章,股东会会议决议才能生效。没有股东会审核、签字、盖章、授权并形成决议,担保业务都是无效的。

根据洪山天诚公司风控部门的审查情况和另外两股东盖章情况以及我对拟提供担保的企业的了解,结合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会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如果我认为符合条件,就会盖章。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东,而我又是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所以由我代表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洪山天诚公司行使股东权。

2012年10月19日市审计局在我区审计时,对该项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要求将该项投资转入国资管理部门管理。2012年11月,区国资办向区政府打了“关于将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份进行划转的请示”,11月19日、21日杨某副区长、陈新垓区长分别签署了同意划转的意见。2013年9月11日区国资办印发了《关于原则同意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同年11月5日,区经信局根据《湖北省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具了同意股权变更的意见,同时与区国资办、区国资公司一道到洪山天诚公司现场进行工作衔接,约定由洪山天诚公司负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是由于洪山天诚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未能获市经信委法规处批准,故未能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2014年4月左右,当洪山天诚公司依然找我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上盖章时,我才知道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没有办好。我首先要求洪山天诚公司抓紧时间办理,过了一段时间,我还跟当时分管的彭某1副局长报告过此事,谢选华局长也知道此事,也督促我去催办。到2014年10月份左右,因为有客户对洪山天诚公司的投诉,我和彭某1一起到洪山天诚公司了解投诉的事情,顺便又问了股权划转的事情,并督促他们尽快办理股权划转。后来我就没有再催问这件事了。划转手续没完成之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依然是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东,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我在对洪山天诚公司拿过来的已经有其他两个股东公章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审核后,就加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公章。

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没有以股东身份进行相关检查,没有单独以国有参股股东的身份向区政府报告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也没有接受过区政府的考核,区经信局也没有就此对我进行考核。

我是2015年11月事发后了解到,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东之一湖北中世信公司曾经为黄石特钢厂提供过担保,后淮矿物流起诉黄石特钢厂和湖北中世信公司,受理法院对湖北中世信持有的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份进行了诉讼保全,将洪山天诚公司的90%的股权质押给了淮矿物流。后来我去工商局调阅了质押合同,发现有人伪造了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公章,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从未在洪山天诚公司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书上盖章。

2015年11月洪山天诚公司出事之后,有客户报案,我才知道洪山天诚公司为武汉硕维公司开发的P2P产品提供了担保。因为武汉硕维公司没有在洪山注册,我没有去过,也没有办法得知有这个P2P平台。洪山天诚公司为武汉硕维公司P2P担保不符合经营范围,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对实体经济进行担保,不包含P2P业务,另外具体到洪山天诚公司针对武汉硕维公司P2P担保既无股东会授权也无董事会授权,肯定是不允许的。按规定,洪山天诚公司所有的担保业务都要报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盖章,银行才出具保函放款。但实际上,由于P2P担保业务是通过网上进行的民间融资,洪山天诚公司没有将P2P担保业务报到洪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盖章。洪山天诚公司的财务账上没有发现P2P担保业务,在2015年前后三次的检查中,我们也没有发现洪山天诚公司有非法集资的情况。

2011年7月份洪山天诚公司安排我去宜昌考察企业,一同去的还有财政局的吴某2和李东平,我们一行人在宜昌和神农架以考察的名义玩了几天。

我清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监管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工作。领导要求我按照刘某1当时监管洪山天诚公司的担保业务的方式方法来监管。平时我也会咨询刘某1是怎样监管洪山天诚公司的。我不清楚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也没见过合作协议。领导没有跟我谈过让我和刘某1交接工作。侦查机关调取的合作协议是案发后我与何志伟从洪山天诚公司档案室调取的。

关于上诉人谢选华提出其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区经信局作为辖区内担保企业经营业务监管的主要单位,谢选华从2010年至2016年担任区经信局局长兼书记,负责该局党委和局务的全面工作,主管人事、重点项目等工作;其次,根据洪山区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区经信局代表区政府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运作、日常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对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后区经信局委派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洪山天诚公司的股东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且委派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作为该公司董事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管职责。在谢选华担任局长期间,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兼洪山天诚公司董事刘某1辞职后,谢选华仅委派魏明斌接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未委派魏明斌担任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忽视对洪山天诚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管。因此,在监管洪山天诚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上,谢选华主观上存在过失。最后,由于谢选华忽视对洪山天诚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管,未能发现洪山天成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抽逃出资,且未能及时发现洪山天诚公司违法为武汉硕维公司、上海硕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导致洪山天诚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1000万元的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谢选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对于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对上诉人谢选华的定罪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魏明斌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及其辩护人提出魏明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魏明斌系洪山区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虽然负有对辖区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的行政职责,但该监管只是外部宏观监管;由于洪山区经信局未任命其担任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其无法以董事身份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内部监管;区经信局未明文要求魏明斌以股东身份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客观上洪山天诚公司亦从未通知魏明斌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洪山天诚公司非国有股东擅自对外违法担保,有意避开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监管,魏明斌并不知情;洪山天诚公司非国有股东违法为其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魏明斌与该损失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魏明斌不构成犯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对于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对上诉人魏明斌的定罪及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选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谢选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叠加形成,系多因一果,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考虑以上情节,原审对谢选华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故原审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对上诉人谢选华的定罪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上诉人魏明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定罪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对上诉人魏明斌的定罪及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部分第一项,即“被告人谢选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部分第二项,即“被告人魏明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上诉人魏明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祥新

审判员: 梅欣荣

审判员: 张静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复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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