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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21 15:31:20 浏览:

王某某、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冀08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8.01.24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802刑初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原承德市交通局公路工程二处处长,现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6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彦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邙光远,河北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满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承德市交通局公路工程二处人事科科长,现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伪造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承德市交通局公路工程二处财务科科长,现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变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彦彤、邙光远、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玉杰、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广升、李欣,证人张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以下简称二处)始建于1987年,原是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直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办理施工资质,2001年6月15日成立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10月18日更名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2002年6月,经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承市机编[2002]16号)批准,整建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但实际上并未执行。2002年12月17日二处向市交通局提出改制申请,改制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7月1日制定《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改制方案》,方案中二处总资产8493.8万元,负债5795.44万元,净资产2698.36万元,无偿划拨土地评估价299.64万元。2004年12月20日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以承市改[2004]9号文做出《关于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二处的改制方案。2004年12月31日与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8月23日承德市财政局以承财企[2005]81号文做出《关于市公路工程二处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处置国有资产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二处于2005年9月14日将国有净资产12,241,900.00元上交承德市财政局,至此二处职工身份、国有资产双退出。

1.改制过程中,二处处长王某某负责改制的全面工作,财务科长张某某负责配合审计、评估等财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劳资工作的刘某某负责计提补偿、制定改制方案等。在计提职工补偿过程中王某某指示刘某某办理长期用工补偿事宜,刘某某根据王某某授意按各项目部提供的临时用工身份信息制作了264人的《长期用工登记表》,表中“工作时间、工龄”等内容系刘某某与李某1编造,计提补偿费250万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10万元,需补缴养老保险40万元,该250万元在二处改制净资产中预留后记在改制后的公司北方集团财务账专项应付科目内。2006年,北方集团财务账显示公司亏损6000万元。2007年初,王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商议后决定用预留的210万元长期用工补偿款给北方集团112名股东发2006年的红利,刘某某负责制作虚假的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补偿《发放表》,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冒充他人签字,张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制作《分红表》,用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补偿《发放表》代替《分红表》入账,112名股东在《分红表》上签字后领取分红款共计2,028,024.16元,剩余71,975.84元由现金会计存回北方集团账户。

2.2003年,二处经过协调运作用中铁十九局资质中标京承高速公路冀京界至承德段5合同段(以下简称京承高速项目),中标后二处没有组织施工,而是将路基和桥梁工程交给中铁十九局、将隧道工程交给中铁一局四处施工,二处成立了项目部向中铁十九局、中铁一局四处收取管理费。经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京承高速公路项目净资产额为1,435,948.81元;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京承高速项目账并入北方集团时,净资产额为4,704,744.94元。经王某某授意,张某某未将该资产提交审计评估,而是将其计入改制后的北方集团。

3.2002年至2003年,二处承建省道围多线牌楼至小河西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路面工程所用石油沥青由承德市交通局材料处供应,厂价:1600.00元/吨。业主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在给二处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沥青实际发生价2380元/吨予以扣款,2003年年底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给二处补沥青差价总额:3,416,400.00元。二处会计王某1在2003年底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记账。该款于2004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二处,王某1将该笔款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弥补围多线以前损益。王某某授意张某某未将该款提交审计评估。

4.2006年左右,北方集团办理对外承包资质需要大量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刘某某从承德市人事局购买空白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的加盖了承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钢印,制作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0本,从网上购买了一枚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钢印模具,制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本。经承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实,2003年至2006年未授予吴某、金某2、刘某2、孟某、闫海通、吕某1、王某4、冀东升、马国民、左某交通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05年未授予杨某2交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虚列支出、隐匿资产的形式将人民币10,621,144.94元转入改制后的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其中2,028,024.16元用于2006年北方集团股东分红,数额巨大,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10149169.1元人民币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2028024.16元人民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取资格证书,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认可,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提出二处的改制是按照改制文件和规定一步步完成的,没有故意隐瞒国有资产,是在市交通局和市体改委的指导下完成的,二处只负责提供账目。二处已将账目全部提供了,其并没有授意任何人隐瞒。关于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企业分红是在企业改制后2-3年,是企业的正常行为,长期用工安置费用是在改制过程中已经量化到企业。关于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京承高速项目为何没有审计,是因为审计人员看了账目,认为不应该审计,与企业无关。关于指控的第三起事实,围多线沥青差价问题,施工过程中,二处只负责计数,到年底,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评价,作出最终的结算价,然后确定价格,而沥青的数量是由业主单位确定,也与我们无关。并向本院申请证人张某1出庭作证。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所谓私分长期用工安置费的指控不成立。一、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的分红与“私分”指控没有逻辑关系。(一)分红所用资金的所有权属民营企业。(二)分红时所造《长期用工安置补偿费发放表》虽然是假的,但它仅仅是走账的形式而已,与用什么性质的财产分红没有关系。二、在改制时,被告人没有虚报“长期工安置费”,没有冒领国家财产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一)个人股东与国家(承德市交通局),在“长期用工安置费”问题上,采取了对赌的方法确定210万元的安置费。(二)被告人在改制时没有虚报冒领“长期工安置费”的主观故意。(三)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对赌协议”,即使是按《长期工登记表》来确定的“长期工安置费”,本案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二部分:在京承高速项目中,被告人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一、在改制审计时,没有人隐瞒京承高速公路账目,据此确定: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一)从当时公司会计的账目设置,公司没有隐瞒京承高速项目的账目。(二)从相关证据看,审计人员是看过京承高速项目账目的。二、所谓1435948.81元的净资产,是往来款而非净资产。(一)对北方集团来说,业主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是扣取管理费进而产生利润的前提。(二)京承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在2004年春。三、2004年所谓净资产4704744.94元,理应计入改制后的新企业。(一)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改制文件及行为看,多处显示:双方交易的标的是2003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净值。(二)从被告人陈述看,被告人一直认为双方交易的标的就是基准日的企业财产。(三)从审计人员的表态看,交易表就是交易基准日企业的净资产。第三部分:私分围多线沥青差价的指控,不能成立。一、从当时公司会计王某1的账目设置看,如实记账且提交审计时并未隐瞒,说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隐匿沥青差价款的故意。二、北方集团按照审计人员要求完整提供了账目,北方集团没有就这笔款项单独提交审计的法定义务。(一)起诉书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二)起诉书违反逻辑学中的同一律和矛盾律。三、沥青差价款计入改制基准日后的2004年是必然的,根本不存在将该笔款项计入2003年的客观可能性。四、改制只能按收付现实制统计财产—实行基准日一刀切,否则将无法在三五年内完成改制的财产统计工作。第四部分: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本案的追诉时效也已经届满。综上,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电子账截屏,证明内容京承高速账与总账设在同一目录下,说明只要查看电子账就能看到京承高速账。2、电子账截屏,证明内容京承高速电子账的操作最早在2003年12月8日,说明审计查账时,是能看到京承高速账的。3、2003年京承高速银行账,证实只有二笔来款,均为往来款。4、2004年银行账明细,证明围多基准日后的付款。5、工商登记资料,证明2005年9月国有资产退出。6、证人张某1当庭所作证言,证实张某1是二处现金会计,在查账的时候,其负责后勤。审计时去了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叫张某6印象深刻,女的姓马。审计过程中,他们翻翻凭证,查查电子账。他们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

被告人刘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不认可,对于指控其犯伪造证件罪的事实和罪名认可。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指控刘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证据不足。(一)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用工,改制时提留经济补偿金是依法进行的客观事实。(二)指控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应当查明如下事实,否则便无法确定刘某某是否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1、北方集团提取的长期用工补偿款能否全部(有多少是实际用工应提取的,有多少是虚报的)认定为国有资产?2、如果查明实际用工、工龄应提取的经济补偿金比申报的210万元少,其国有资产的数额也不是简单的210万元减实际数额,实际数额中还有15%是政策确定给改制职工的公有资产,应当在认定数额中予以扣除。3、根据生效判决、调解书及仲裁书北方集团已支付经济补偿金419033.24元也应当在认定数额中予以扣除。(三)2007年分的是红利,并非是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四)私分经济补偿金(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而并非2007年,即使构成犯罪也超过了追诉时效。二、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辩护意见

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并没有具体实施,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认定为犯罪。(一)刘某某办理假证件是公司经营使用、非自我使用,而公司并未利用相关证件谋取不当商业利益。(二)假证件未投入市场使用、未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且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综上,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片面单一,证据不足;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关于指控私分的第一起事实,在公司召开会议时,我并不同意分此笔钱。第二、三起事实,审计人员张某6发现了京承高速项目及沥青款没有入账,经请示王某某,王某某说已经过了评估基准日。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私公国有资产罪,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私分了京承高速项目的事实并不成立。1、从犯罪客体上看,京承高速项目的管理费并不属于国有资产。2003年12月31日是公路二处的改制评估基准日,而京承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开工时间是2004年后,从参与该工程的实际管理,到收取该款项的主体均是改制后的新企业,该笔款项已经不是国有资产。2、该笔款项即使认定为国有资产,但该笔款项并未被私分。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私分围多线沥青差价款的事实并不成立。1、从犯罪客体上看,围多线沥青差价款并不属于国有资产。该沥青款是在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取得的,不属于国有资产。2、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私分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3、即使该笔款属于国有资产,但被告人张某某并没有私分行为。三、被告人张某某在“用经济补偿金给员工分红的行为”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1、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经济补偿金并不属于国有资产。该笔预留经济补偿金已属于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不再属于国有资产。2、即使该经济补偿金属于国有资产,但被告人张某某并没有私分的主观故意。3、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某也没有实施私分行为。4、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共同决定用长期用工补偿款分红的事实。四、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被告人的行为已超过时效,依法不应再被追诉。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以下简称二处)始建于1987年,原是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直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办理施工资质,2001年6月15日成立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10月18日更名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是隶属于河北省承德市交通局的国有企业。2002年6月,经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承市机编[2002]16号)批准,整建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2002年12月17日二处向市交通局提出改制申请,改制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7月1日制订《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改制方案》。2004年12月20日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以承市改[2004]9号文做出《关于河北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其中批复第一条原则同意河北省承德市公路二处改制方案;第三条、重组后的企业承接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2004年12月31日与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8月23日承德市财政局以承财企[2005]81号文做出《关于市公路工程二处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处置国有资产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二处于2005年9月14日将国有净资产12,241,900.00元上交承德市财政局,至此二处职工身份、国有资产双退出。

在上述改制过程中,二处处长王某某负责改制的全面工作,财务科长张某某负责配合审计、评估等财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劳资工作的刘某某负责计提补偿、制订改制方案等。

(一)关于长期用工安置费问题

改制需要对原国有企业职工(含临时工)进行安置、补偿。二处作出承二处[2005]1号关于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国有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其中1年以上长期用工264人,所需费用250万元(长期用工安置费210万元、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承德市财政局作出承财企[2005]81号关于市公路工程二处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处置国有资产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批复第二条、同意用国有净资产安置职工。长期用工安置费用的确定是经单位自身测算,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改制中长期用工安置补偿款210万元数额的确定是经二处自身测算。刘某某负责此项工作。经向王某某请示并同意的情况下,刘某某根据各项目部提供的临时用工身份信息制作了264人的《长期用工登记表》,表中“工作时间、工龄”等内容系刘某某与李某1编造,计提补偿费250万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10万元,需补缴养老保险40万元,该250万元在二处改制净资产中预留后记在改制后的公司北方集团财务账专项应付科目内。2006年,北方集团财务账显示公司亏损6000万元。

2007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在公司账面亏损的情况下,为鼓舞员工士气,决定按股份给职工分红。2007年2月27日制作了分红发放表。后经王某某同意,在账面上用预留的210万元长期用工补偿款科目分六笔平了此款。其中,刘某某负责制作虚假的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补偿《发放表》,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冒充他人签字,张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制作《分红表》,用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补偿《发放表》代替《分红表》入账,112名股东在《分红表》上签字后领取分红款共计2,028,024.16元,剩余71,975.84元由现金会计存回北方集团账户。自2007年5月31日后,公司账目上就不存在“专项应付款—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费”这个科目。

同时查明,北方集团自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从账上体现支付临时工补偿共计274935.00元,其中2015年3月30日补偿冷文45000.00元、王某546000.00元、陈立军47000.00元、张清全52000.00元、邢景阳28935.00元、陈龙36000.00元、王内成20000.00元,上述人员中除王某5外,其余6人均在“长期用工登记表”内。据(2015)双桥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王某5自2000年2月开始到二处工作。

(二)关于京承高速项目问题

2003年8月25日,在二处的协助下,中铁十九局中标,与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承管理处签订《施工协议》,此后,中铁十九局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中铁一局,所有工程均由二处负责协助并管理,约2003年9月,二处分别与中铁一局和十九局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约定:二处承担中铁一局和十九局施工的京承高速项目的协助和管理工作,从工程款中提取5%的管理费。业主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承管理处拨给中铁十九局的款项,涉及中铁一局的部分,通过二处转给中铁一局。

合同签订后,中铁十九局京承高速公路项目部张某2,提出了《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该报告的落款时间是2003年9月20日,总监理工程师武建伟签署了《总体开工报告批复单》,内容如下:

1、总体开工报告内容基本满足总工监字[2003]第001号文《关于工程开工报告程序的有关要求》的规定,同意承包人按此方案安排组织施工。

2、鉴于工程目前基本情况,总体开工报告的批复并不表示对具体施工工艺的同意,承包人应及早向驻地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并进一步组织人员、设备等要素安排。

3、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要详细编制分部工程时间网络图,并据之搞好资源配置工作。该批复单落款日期为:2003年11月2日。该工程于2004年年内完成。

经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京承高速公路项目净资产额为1435948.81元;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京承高速项目账并入北方集团时,净资产额为4704744.94元。上述款项,审计时未计入国有净资产。

(三)关于围多线沥青差价款问题

2002年至2003年,二处(北方集团)承揽了省道围多线牌楼至小河西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该工程已于2003年底完工。2004年1月6日,交通局财务科将3,416,400.00元沥青差价款,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拨给二处(北方集团),收到该笔款项后,会计王某1记入2004年的北方集团总账,落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项下。经张某某请示王某某,王某某称该款项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未纳入基准日前企业财产。

同时查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登记表》显示:举报人为王某6,举报时间为2016年1月,《立案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是个人实名举报,具体立案时间是2016年8月15日。

2、书证北方集团改制资料,证实由原承德市交通局公路工程二处改制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改制评估基准日定为2003年12月31日。

3、书证中共承德市交通局党组关于刘某荣某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及主体身份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4、书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长期用工登记表”及“临时工登记表,证实在改制过程中,二处上报改制的长期用工人登记表,该表共统计264人,补偿金额为210万元;临时工共统计91人,补偿金额为332450元。

5、书证北方集团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记录,证实2007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经董事会决定分红。王某某在会上说“改制时有钱可分红”。

6、书证北方集团2006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证实北方集团2006年经营状况为亏损,亏损金额达6000余万元。

7、书证北方集团2006年分红《发放表》,证实北方集团股东于2007年2月27日领取2006年分红款。

8、书证北方集团“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费、养老费”科目明细账,证实自2008年之后,公司账目上就不存在“专项应付款—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费”这个科目了。

9、书证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长期用工安置费《发放表》,证实据这几张表(假表)记载,共计发放长期用工补偿款210万元。

10、书证《临时工经济补偿情况说明》、北方集团给临时工的补偿表、法院调解书、科目明细账,证实北方集团自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从账上体现支付临时工补偿共计274935.00元,其中2015年3月30日补偿冷文45000.00元、王某546000.00元、陈立军47000.00元、张清全52000.00元、邢景阳28935.00元、陈龙36000.00元、王内成20000.00元,上述人员中除王某5外,其余6人均在“长期用工登记表”内。据(2015)双桥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王某5自2000年2月开始到二处工作。

11、书证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2年6月25日作出承市机编(2002)16号文件,是关于承德市交通局所属的五个事业单位改制的通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交通局所属的五个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中包括公路二处。

12、书证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实三被告人于2005年3月于河北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企业改制转换。

13、书证国有净资产上缴财政账及凭证,证实河北北方公路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向承德市财政局缴纳国有资产出让金。

14、书证吕某2的死亡证明,证实吕某2是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于2010年3月退休,2015年2月死亡。

15、书证暂扣案件款票据,证实北方集团于2016年11月8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缴纳“暂扣案件款”总计10621144.94元。

16、书证京承高速公路冀京界至承德段施工合同协议书、投标书附录、开工申请及批复,证实河北承德京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二处项目负责人张某2于2003年9月20日申请开工,2003年11月2日,张某2收到总体开工报告批复单。

17、书证二处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施工协议及遗失说明,证实协议规定中铁十九局负责施工,按业主实际支付工程款的5%支付给二处,作为合作管理的利润分成,工期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

18、书证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京承高速项目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京承高速公路冀京界至承德段第五合同段工程中标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一局施工,工期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中铁一局按业主实际支付工程款的5%给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

19、书证承德市交通局会议纪要,证实纪要中记载:对二处2002年—2003年未决算工程的利润,路面、路基工程分别按6%、3%的利润率计算。

20、查询京承高速项目农行账户资料、京承高速与北方集团合并账目记账凭证、京承高速5标2003年、2004年余额及2005年账情况说明,证实京承高速5标项目部账在2003、2004会计年度为独立账套,2005年年初与公司账目合并,合并后与公司其他项目使用的是一套科目,其中2005年收取管理费1361542.13元,成本费用与其他项目混在一起,无法确认本项目单独的利润情况。

21、书证省道围多线a合同段、f合同段施工合同协议书、投标书附表、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开工报告及批复、竣工文件,证实围多线开工日期为2002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

22、书证围多线交付使用资产细分类账、记账凭证、交通局付北方集团沥青差价银行存款明细账、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证实省道围多线牌楼至小河西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路面耗用石油沥青43**吨,沥青招标价格:1600元/吨,实际发生价格:2380元/吨,补差价:780元/吨,沥青差价总额:3416400元。

23、书证北方集团建行尾号1780银行存款账、2004年1月6日第60号凭证及附件,证实沥青差价补偿款3416400元在2004年1月6日打入北方集团账户。王某1将该笔款项计入“以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4、书证工管某围多线f合同段沥青差价补偿款相关情况说明及附件,证实围多线开工时间为2002年6月1日,交工验收时间为2003年12月26日。

二、证人证言

(一)关于长期用工补偿款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1997年中专毕业至今一直在北方集团(原二处)工作,1997年至2005年我在单位综合部工作,2005年改完制后综合部分为办公室和人事部,其一直在人事部的一般职员。在改制过程中制作的一年以上长期用工补偿款不是真实的,是当时改过几次为了凑数做出来的。其经手制作的《264人长期用工登记表》肯定不是真实的,人数肯定跟实际的不相符,并且工龄也都是其和刘某某编的,其做完表之后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拿给王某某看完之后回来又让其改,每次修改的时候刘某某说领导的意思就是做的数额太低了,还得往多了做,这样最后一次做的264人共计210万元的补偿金经过领导同意才提交改制。2007年4月303号、5月8号、110号、208号、225号、23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发放表共计陆份这份发放表是李某1制作的,当时刘某某让其按照264人的《长期用工登记表》制作了这份《发放表》。刘某某拿着表找王某某签批的,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某把表又拿回来了,她说王总(王某某)让找人把《发放表》中领款人签字一栏中的人名都给签了,刘某某自己签了一部分,李某1写了几个,剩下的刘某某让李某1找人代签一下,其找四楼办公室隔壁管后勤的吕某2(已故)签了一部分,在四楼签完又下到二楼找财务科的张某某、颜某等人签了一部分。其本人领取2006年的分红6000元,这就是公司2006年发分红钱的表,不知道是用什么钱发的2006年的分红。

证实在改制过程中制作的一年以上长期用工补偿款不是真实的,是刘某某等人伪造的。李某1伪造他人签字在长期用工发放表签字的事实。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1999年其到承德市交通局公路工程二处担任工地会计,2006年我回到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替张某5担任北方集团主管会计至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记账凭证六份:2007年4月30日303号凭证、2007年5月10日8号凭证、2007年5月19日110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08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25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39号凭证,是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发放表,实际上公司没有将这笔钱发给一年以上长期用工,2006年的职工分红钱就是用这几张凭证上记载的钱数发放的。《发放表》是伪造的。于某伪造他人签字的事实存在。

3、证人颜某是现金会计,其证言证实2007年4月30日303号凭证、2007年5月10日8号凭证、2007年5月19日110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08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25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39号凭证这笔补偿款并没有发给长期工,而是给公司股东发2006年红利用了。2007年2月底的时候,张某某让其按照王某1制作的《发放表》给股东发2006年的红利,当时张某某给其一份算好金额的分红《发放表》,我拿到表之后从2007年3月到5月陆续给股东发了,是按照入股款10%比例发放的,一共112个股东,一共发了2028024.16元。表中领款人的签字中的人名都是股东自己签的。其把钱发完后,并没有将这份分红《发放表》入账,而是交给王某1保管了。给股东发2006年分红的钱在“专项应付-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安置费”的科目列的支出,从账上体现用的长期用工补偿款给股东发的分红。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分红发放表一份共3页,总计2,028,024.16元,这份2006年分红发放表是王某1做的。当时是按照单位职工入股10%的比例做的分红发放表,这份表上的签字也都是职工本人签的。这份分红表是其在2007年2月份制作完成的,过了一段时间之后颜某就给公司的职工发了,颜某发完之后就把这份发放表交给其做股权证分红记录。

5、证人张某1、李某2、马某1、张某2、张某3、李某3、刘某1的证言,证实北方集团在2006亏损的情况下依然给股东发放分红的事实。

6、证人戴某、张某4、王某2、尹某1、朱某、王某3的证言,证实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发放过长期用工补偿款,也没有在长期用工补偿款发放表上签过字。

二、关于京承高速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二处委托正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审计,其是该项目负责人主审,石某是审计副所长是项目复核人,马某2是助理。对二处的账目进行了审核,对资产进行了核实,主要是审二处提供的账,涉及到的北方集团的账目都由二处财务科科长张某某、王某1负责提交。审计工作做完后2004年年底事务所给二处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对二处所有的资产都审了,只要是二处向我们提供的就都审了。审计的时候通过这笔往来账知道京承高速了,当时向二处财务科长张某某询问京承高速项目的情况,张某某说京承高速还在筹备阶段,刚成立,工程还没开始呢。其又让助审马某2看一下京承高速的材料,马某2说京承高速不是二处中的标。这样就把这个情况跟交通局审计科科长林某2沟通了一下,其说张某某告诉京承高速项目还没开始呢,这个项目还在审计范围内吗,林某2说要是没开始就不用了,这样就没对京承高速项目进行审计。二处没向我们提供任何京承高速项目的账务材料。对二处在建工程是按利润率计算的净资产,当时朱凤利局长在会上就把利润率定在15%上下由审计师事务所按照这个利润率进行了暂估利润,其他具体数据都是根据青岛、杭州工地的账目审计的。当时只掌握青岛和杭州这两个在建工程,不知道京承高速项目。

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承德市审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所长。承德市交通局公路工程二处改制是由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委托方是公路工程二处,主审是张洪武,助审是马某2,审计的基准日是2003年12月31日,其负责对审计程序和底稿进行复核。在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多次向交通局汇报工作并交换意见。其印象中当时二处的未完工工程有青岛工地和杭州工地,还有没有其他工程想不起来了。是对二处的全部资产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当然这个前提是二处要如实地提供全部资产的真实的财务资料,如果他们没有提供的话肯定是不知道的。当时要求二处把截止审计基准日所有的账都记全了,把所有的资产都盘点清。

3、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助理。2004年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对二处改制进行的审计,审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5是该项目负责人、是主审,石某是审计副所长是项目复核人,助审有其和李岩。对二处的账目进行了审核,对资产进行了盘点,涉及到的北方集团的账目都由二处财务科科长张某某、王某1负责提交。审计工作做完后2004年年底给二处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只要是二处提供的就都审了。北方集团流动负债中涉及到的京承高速项目没有参加改制审计,其记不清为什么这个项目没审了。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在改制过程中其是记账会计,主要是配合审计评估人员提供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工程项目,包括承揽的在建未完工工程,这些资产都提交改制审计评估了。改制时二处未完工工程区外的有青岛、杭州工地项目,区内有京承高速项目,还有没有其他工程项目记不清了。在审计评估人员到公司审核财务资料之前,交通局的审计科人员就先到公司审计一次了,审计完之后交通局组织公司的领导开过一次会,开完会之后科长张某某说交通局有会议纪要,说按照一定的利润率对未完工项目进行审计评估。京承高速项目有单独的账户,公司出纳张某1手里有一个,工地会计高某1手里有一个。原始凭单的日期就是业务开始发生的日期,经过查看京承高速2003年的会计凭证2003年9月份就发生业务了。经过查看凭证黄某1审核签的日期都是2003年12月30日,也就是说我是在12月30日之后记的账。2004年年底,是其经手将京承高速的账并入北方集团的。京承高速项目没有参加改制审计评估,没向审计、评估提交京承高速项目的相关资料。是财务科长张某某交待京承高速项目不提交审计评估的。其记着张某某当时说领导决定这个项目就不报审计评估了。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至2006年担任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金会计。北方集团于2003年参加改制,整个过程中其都担任北方集团的现金会计。京承高速中标后,因为交通局在农行有贷款,为了办业务方便,局里要求公司也在农行开设一个京承高速项目的专用账户。不是王某某交待开的这个账户。这个账户发生的业务都是其经手办的,京承高速这个账户没提交审计评估。这个账户内的钱没参加审计评估,这部分国有资产被隐匿下来了。其不清楚为啥没提交,改制审计评估时其负责银行对账和盘点现金都是,不负责报表。

6、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公司财务工作,大概是2003年8月份公司成立的京承高速项目部,项目部就五、六个人,项目经理是张某2,其是该项目的会计,负责记账、报账。其记的京承高速项目第五合同段的凭证每个月都报给公司主管会计王某1,由王某1制单录入电脑,京承高速农行账户由谁保管不清楚。其手里只有一个在滦平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这个账户里的钱都是公司给项目部的日常开销费用,包括人员吃喝、碎石场临时工工资,碎石场的低值消耗品零星的支出,大额支出没有,这些账都是其经手每月向公司王某1报账。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4×××73农行账户其不知道这个账户由谁保管。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京承高速项目是从2003年开始的,干了两年多,业主是承德市交通局,二处用中铁十九局资质中的标,具体标段为京承高速第五标,中标后公司自己并没有施工,而是将路基、桥梁工程交给中铁十九局施工,将隧道工程交给中铁一局四处施工,公司成立了项目部向他们收管理费,大概收2-3个点,具体数记不清了。其2003年10月份从福建工地回到承德担任京承高速项目部经理。在其担任京承高速项目经理后,京承高速桥梁已经开始挖桩了,这个项目肯定是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进度开展施工的。二处在京承高速工程上没有干活,就出了五、六个人成立了一个小项目部,但是不负责具体的工程,负责协调业主、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8、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4月份至2010年初任交通局财务科长、总会计师。2002年先是“事改企”(事业单位改成企业单位),后来按照上级要求二处依照相关政策改制,局里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先后召开过多次改制会议。局里先对二处的资产进行内审,但是政策要求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结论,这样又聘请了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对二处的资产进行了审计。二处上报改制方案,局里向市改制领导小组报批。二处职工国有身份和国有资产退出,2005年二处改制完成。改制小组成员局长朱锋利、主管副局长耿国华、主管审计的副局长李海英、总会计师刘桂荣、主管公路收费站、养路费的副局长郭庆明、财务科长是尤某、审计科长林晓波、企业科科长李善良、法律顾问法制科长郑选民、办公室主任栾某1。审计工作由审计科负责,对二处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都进行了审计。因为当时审的比较严格,二处处长王某某很不满意。当时二处的在建未完工工程很多,有区外的也有区内的,区内的主要是二级路,记着有“张某7、围多”,当时“围多”好像修完了,区内还有唯一一条高速在建工程就是京承高速。交通局对二处在建工程按照二处以前工程的盈利情况先确定出一个平均的利润率,再按照在建工程计量支付的进度乘以这个利润率,计算出这项工程的利润计入审计。

9、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担任审计科科长,在二处改制之前,二处是隶属于承德市交通局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2年左右局里准备开始对二处进行改制,2003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先由交通局审计科对二处的全部资产进行审计,但是在审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所以并没有对二处进行照顾,王某某对我们审计科有意见,对审计结果也不认可,另外账上有记录的审计没问题,审计科进行审计的时候,主要是到二处财务审核财务资料、清查机械设备、核实固定资产等,反正对二处当时现有的全部资产都进行审计。在其印象中审计科在对二处进行资产审计的时候并未见过二处京承高速项目的账务材料。记不清当时二处给没给提供京承高速项目的资料了。没有对二处的审计工作有存档,因为当时没审完,也没出结论性意见,所以没建立档案。一般我们出结论的才存档呢。

10、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03年年底,交通局让审计科对二处的资产进行审计,局领导也想掌握一下二处的情况,所以审计科就到二处了解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科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并没有对二处进行照顾。在其的印象中审计科在对二处进行资产审计的时候并未见过二处京承高速项目的账务材料。

11、证人栾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交通局办公室主任。2002年先是“事改企”(事业单位改成企业单位),后来按照上级要求二处依照相关政策改制,局里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先后召开过多次改制会议。2003年12月31日是评估基准日,二处上报改制方案,局里向市改制领导小组报批,2004年12月份市改制领导小组批准,2005年8月二处上交国有资产,二处职工国有身份和国有资产双退出,改制完成。记着当时在建项目有杭州工地,因为那是他们闯出去的有影响的工程,所以印象比较深,还有京承高速是刚刚开始干,别的就记不清了。

(三)沥青差价补偿款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北方集团的评估基准日是交通局和二处共同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从省道围多线牌楼至小河西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沥青差价说明》来看这是对评估基准日之前二处的补偿,属于在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新的财务资料对评估基准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对审计进行调整,这笔沥青差价补偿款3,416,400.00元应计入二处以前年度损益中。这笔收入记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也证实应该对审计进行调整。这笔补偿款3,416,400.00元为什么没有计入二处净资产?因为二处一直未提供这份财务资料,所以没有调整依据。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二处承建的“围多线”二级路是2002年开始修的,到2003年年底前就完工。沥青差价补偿款没有提交审计评估。其见到这笔钱的票据之后,曾问张某某这笔钱是什么钱该怎么记账,张某某说这是以前年度的钱,让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这笔沥青差价补偿款没有提交审计评估的后果是这笔钱是围多线公路的收入,没有提交改制评估,改制净资产就不包括这部分了,这笔钱就成了改制后新公司的资产了。

3、证人张某1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证言,证实围多线工地办完手续,也就是围多线工地负责计量和工程的人员跟业主交通局核算完沥青吨数和应补的差价后,他们把沥青差价说明交给公司财务,财务科长张某某让其到交通局要钱。(2004年1月6日第6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共计叁页看后)这笔3416400元钱就是业主交通局给二处修建围多线的沥青差价补偿款,这笔钱是其经手去交通局要回来的,收钱的账户是公司的账户。给其《沥青差价说明》,从这份说明上看他们是在2003年12月26日核算完的,应该是在这之后交给其本人的。从凭证上看2004年1月6日这天交通局才给二处拨的这笔钱,收完这笔钱交给王某1记的账。

4、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沥青差价补偿款对应的“围多线”项目是二处在2002年和2003年干了两年,2003年年底完工的。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人其是围多线项目经理,其证实沥青差价补偿款是二处在修建围多线时的钱,工程在2003年已经彻底完工,并在2003年年底完成决算。

6、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人是交通局公路处处长,其证实围多线是2002年开工,2003年就全部修完了,我记着还挺早,大概2003年10月份就完工了。这笔3,416,400.00元的沥青差价补偿款是业主交通局给施工单位二处的补偿,用于弥补二处在2003年之前修建围多线时产生的损失。记着2003年10月份修完的,完工后就给核算了,但是根据当时指挥部出具的这份《沥青差价说明》记载的确切时间就是2003年12月26日,核算完之后就交给局财务科审核拨款了。

7、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围多线”沥青差价款3,416,400.00元是对2003年底之前的补偿,二处应该将这笔钱计入2003年的收入。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00年调到二处担任处长,到了2002年交通局开始启动对公路工程二处的改制,最终以2003年12月31日为二处改制的评估基准日。在改制过程中,其负责全面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某、审计部门负责人黄某1负责配合审计、评估提供财务资料,设备部门的刘某5等人负责清点设备,综合科的刘某某等人负责人事方面的工作。在改制过程中,承德市体改委给我们指导改制方案的制作,由我们负责起草改制方案,经过其同意之后,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再上报审批。我主要负责全面的工作。综合科刘某某、李某1他们负责统计、制作长期用工补偿表,各个工地分别报给综合科的,经过多次计算,并经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最终确定的264人共计2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还有40万元的养老保险补偿款。改制时预留的长期用工补偿款是没有给长期用工发放了,按照改制的规定,安置职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拿钱走人,一种是安置就业,如果拿钱走人单位就散了,所以我们采用的是安置就业这种方式。这笔钱是以资产的方式划拨给我们的,并不是货币现金,当时我们也拿不出这么多现金进行分发。新企业给这些临时工安置工作了,他们的工龄是延续下来的,等他们将来不干清算时一并计算补偿。这264名临时工到现在为止大部分现在还在北方集团继续工作,有一小部分已经不在了。已经离开公司的临时工有的补偿了,但是有开除清退的没给补。我不清楚他们知不知道这笔补偿金。(2007年4月30日303号凭证、2007年5月10日8号凭证、2007年5月19日110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08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25号凭证、2007年5月31日239号凭证)这几张凭证是长期用工的补偿款的发放表,表中“王某某,准发”这些字都是我本人写的。这几张表都是假的,就是财务为了处理账做的。我们公司2005年年底改制完成,2006年就开始分红了,具体的发放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改制完成之后公司比较困难,大伙对改制企业的信心发生动摇,当时也是考虑为了提高职工对改制后公司的信心。我们改制完成后贷款增加了不少,都是用贷款给支付的员工工资。(2007年2月22日北方集团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壹份共计柒页记录中记载“改制时有钱可分红”)我认为刘某某记的不准确,不全面,我说的意思是改制企业应该有钱,是对公司前景的表述。

我们公司负责过京承高速的路基和路面工程,路基准确的说是京承高速第五标,这一块因为当时公司没有公路施工资质,是中铁十九局中的标,路基和桥梁工程由中铁十九局去做,隧道工程和部分路基由我们和中铁一局合作的,在这个标段我们公司成立了项目部,项目经理张某2,但是我们没有进行施工,负责协调地方的事务、进行技术指导,提管理费。京承高速项目的业主是承德市交通局京承高速建设管理处,因为是中铁十九局中的标,所以计量支付工程款都是由业主直接打到中铁十九局的账户上,然后中铁十九局将给我们的管理费和中铁一局四处的工程款打到我们公司京承高速项目部账户,我们提完中铁一局四处的管理费之后再把剩余工程款打给中铁一局。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的未完工工程不包括京承高速项目工程京承高速项目当时应该还没有开工。我认为都应该提交评估审计,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在评估报告里没有京承高速的资产资料,这应该找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核实。

省道围多线是围场牌楼至内蒙多伦小河西的省级二级公路,我们二处承建了两个标段,一段路基,还有整个路面。围多线的业主是承德市交通局公管处,公管某指挥部指挥长是金某1,我们公司的项目经理是李伯祥。3,416,400.00元的沥青差价款没有参加评估,我认为这笔钱是在2004年1月6日进的公司账,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就不用参加评估改制了。我没有特别交代过张某某,我认为评估基准日之后进账的收入都不用提交评估改制。

2、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00年在二处综合科工作,负责人事方面的工作,2005年二处改制完成后我担任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至今。2002年我们就开始核算临时工补偿,最早我核算是90多人,几十万元的补偿,我把这个结果跟王某某汇报后,王某某说人员少,核的不对,不光要核算公司的临时工还要核算各项目部的人员,我跟他说我不掌握工地的情况,他说你跟各项目部要数再查一下工资表,最终我核算264人,共计补偿二百零几万元,我跟王某某汇报,王某某说你核对了,少了临时工补偿不够你负责,回去你再核。这样我回去又核,因为工作量太大,我核不清,我就多做了4、5万元补偿款。另外,在改制过程中,我们综合科的科长是王某6,改制时王某6提起的,改制方案是王东草拟的。我把工龄多加了,都加在谁的名下我记不清楚了。向临时工本人有的核实了,有的没有。公司的核实了一部分,有的没见到人也没核过,工地的也有个别问的。2002年我们二处开始向承德市交通局申报改制,局里同意我们进行改制之后,我们就开始陆续做统计核算工作,我在改制过程中主要负责二处固定工、合同工和一年以上长期用工(临时工)的补偿计算。一年以上长期用工的补偿表工龄有虚假的。因为我当时核算不清长期用工准确的工龄,当时做表的时候也怕改制之后预留的这部分钱将来不够给一年以上长期用工发放。我每次做完表都跟王某某汇报,但是最后多做的4、5万元补偿款我没跟他说,因为当时催着上会,我就给报上了。这笔210万元的钱做出来之后,从改制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扣除后就挂在北方集团的账上,改制完成之后,2007年王某某跟我说让我做一张假的长期用工补偿发放表,并让我按照发放表的名单找人代签,签好字后将发放表交给财务用于平分红账。改制之后新公司2006年的第一次分红。2007年,具体时间我忘了,王某某叫我去他的办公室,他让我做一份假的长期用工补偿发放表,把210万元都做了,我问王某某做这份发放表干什么用,王某某跟我说为了平分红账。我做完表找王某某,他让我把这264人的签字都找些人给代签了,我就安排李某1找人把临时工领款人的字都签了,签完后我又拿着表找王某某,王某某在这些发放表上签了字,他让我把这些表给财务做账,王某某怎么交待财务张某某做账我就不清楚了,我回去让李某1把表交给财务颜某。我领过2006年的分红,好像是4万元钱,在我的印象里是打的卡,当时也是我本人在分红表上签字领取的。王某某让我做的假的长期用工发放表上的签字,王某某让我找人把领款人的字都给签了,我就让李某1做完之后找人代签的,找谁签的我也记不清了,这些签名都不是临时工本人签的,都是找人代签的,我也代签一部分,签完后我找王某某签批的,王某某签字后我让李某1把这些表交给财务了。我代签了10多个签名,比如丁某,其他的我记不清了。这份会议记录中记载“改制时有钱可分红”这是王某某说的,他怎么说我就怎么给记的,我不知道是啥意思。

3、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公司是2005年底的时候改制完成的。公司刚改完制的时候工程比较少,经营状况一般,2005年到2007年每年的利润应该没有多少钱,有些年是亏损状态,一直到2008年以后我们公司中了几个高速工程的标进场施工,公司的经营状况才开始好转。根据公司的利润情况给职工分红,公司的利润情况以财务报表的账务记载为准,2006至2013年给职工分红是按照职工入股款的10%的比例进行分红,2014年是按照20%的比例分的红。应该是2007年年初进行的第一次分红,分的是2006年的红利,当时也是召开的董事会商议之后决定的按照10%的比例分的红,全体董事都参加会议也都同意分红。议记录中记载的王某某说的“改制时有钱可分红”因为当时我们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亏损没钱分红,所以要给公司职工分红就用改制时预留的费用分。参会的董事都同意用改制的费用分红。(办案人员出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第12期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这就是我们公司2006年年底的财务会计报表,当时公司亏损了6000多万元钱。用我们公司在改制的时候预留的临时工(长期用工)安置补偿费发的2006年的分红。在2007年召开董事会决定要给职工分红之前,王某某先跟我和刘某某沟通过这件事。在王某某办公室,当时就我和王某某在场,王某某跟我说看看怎么把改制的时候预留的费用给处理一下,用临时工的安置补偿费给公司职工发2006年的红利,我说那笔费用毕竟是刘某某在改制的时候做表留出来的,得征求一下刘某某的意见。过了几天之后,王某某把我和刘某某一起叫到了他的办公室,王某某问刘某某改制的时候预留的临时工安置补偿能不能给花了,刘某某当时说这笔钱可以花,而且在改制完成后三年之内得给花了,王某某就决定用这笔钱发放2006年的职工分红,然后就让刘某某该做表做表,让我这该走账走账。等到公司召开完董事会决定分红之后,我就让王某1做的2006年的分红发放表,并让颜某按照领导的意思用临时工安置补偿费发放分红,颜某应该跟当时的记账会计于某也提过这件事,于某跟我碰没碰过这件事我记不清了。长期用工补偿表是人事科刘某某提供的。(办案人员出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分红发放表复印件三张)这几张表就是召开完董事会决定分红之后,我让王某1做的公司2006年职工分红发放表,这张表上也都是单位职工本人签字领取的分红。我领了,是2007年年初领的,一共领了2.4万元,表中“张某某”三个字是我自己写的,打卡还是现金我记不清了。用的是改制时给264名长期用工的补偿款分的红,补偿款共计210万元,分红用了2028024.16元。没给长期用工发补偿款,长期用工补偿《发放表》上的签字都不是临时工本人签的,都是替签的。我能肯定这些字都不是《发放表》中所列人员本人签的,都是人力资源部找人替表中所列人员签的,钱也没发给表中所列人员,而是我们北方集团全体股东分红用了。我们已经把长期用工补偿款给分红了,在发放表上签字是入账用,用这些表入账就能平账。

二处于1993年以后新版《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我们施工企业用权责发生制记账,财政局也要求我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记账方法就是按收入和支出权责的实际发生时间来记账,并不考虑是否已经收到或者支出款项,简单的理解就是只要事项发生了就应该记应收应付,不考虑实际是否收到或者支出了。围多线是围场牌楼至内蒙多伦的二级路,2002年至2003年修了两年。我们使用沥青的时候只是计数,不给材料处钱,交通局作为业主在拨付给我们的工程款中将沥青款扣除,交通局把钱直接支付给材料处,到年底如果沥青有差价的话,交通局再给我们补差价款。我记着不是李伯祥就是高平在2003年年底的时候告诉我去交通局财务催要沥青差价款,当时他们已经计算出实际使用了多少沥青以及交通局应该给我们补偿的差价了,让我去催款。2003年年底,工程完工后去交通局找尤某催的款,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04年年初尤某通知我领款,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交通局给我们打款的时间。(北方集团2004年1月6日第6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共计叁页)这就是交通局给我们补的围多线的沥青差价款,一共补了3416400元,从凭证上看是2004年1月6日拨的款。这笔钱入到我们公司账上之后就用于结算工程款了。这笔3416400元的沥青差价款没有参加评估改制,我们的改制评估基准日是2003年12月31日,基准日前我们财务只是知道有这个事,但是钱没到账,是基准日之后交通局才拨给我们,所以这笔钱会计就习惯性的按收付实现记账方法记在了评估基准日之后了,也就没参加评估。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会计在2003年年底的时候应该对这笔3416400元的沥青差价款记应收账款,这样记评估的时候就不会漏掉这笔钱。在审计和评估的过程中审计师张某5发现这个问题了,他问我怎么办,我就向王某某汇报这件事。我记得当时我去的王某某办公室,我跟他说发现一笔三百多万元的沥青差价补偿款和京承高速项目都没有提交给审计评估。王某某说都已经过评估基准日了,就这么着吧,都已经是新公司了,所以我们财务科就没向审计和评估提交这两笔账。审计师张某6当时看见《沥青差价说明》的落款日期和尤某签字日期不符,他就跟我说,老张你看看这是怎么回事,这笔沥青差价款应该是对二处2003年之前的补偿,应该纳入审计评估,还有京承高速也是张某5发现后提示也应该纳入审计评估。我说我跟王总(王某某)汇报一下再定,我跟王某某请示后告诉张某5,王某某说就这么着吧,都已经是新公司了,我理解是不用提交审计评估了。审计和评估人员是依据我们财务提供的会计资料对单位进行改制审计评估的。从财务角度上看沥青差价款3416400元和京承高速项目应该纳入改制时审计评估,京承高速项目和这笔3416400元沥青差价款都发生在改制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之前,都应该提交审计评估。

(五)鉴定意见

1、刘某某笔记鉴定,证实检材发放表中签名栏内的“裴某、王某7、赵某1、陈某、丁某、许某、刘某6、乔某、韩某、黄某2、高某2、尹某2”等签名是刘某某书写。

2、张某某笔记鉴定,证实检材发放表中签名栏内的“张某8、王某3、郜某、孙某1、刘俊兴、孙某2、李某5、孙某3、吕某3、吕某4、刘某7、彭某、张某9、张某10、张某11、张某12、李某6、梁某1、苏喜庆、梁某2、刘某8、范某、马某4、马某5、毕某1、杨某1、刘某9、张某13、梁宗山、张某14、栾某2、孙某4、穆某、张某15、吕某5、张某16、吕某6”等签名是张某某书写。

3、于某笔记鉴定,证实检材发放表中签名栏内的“吕某7、王某8、平威、岳维国、卜某、刘某4、尹某3、徐某、尹某4、王某9”等签名是于某书写。

4、颜某笔记鉴定,证实检材发放表中签名栏内的“刘某10、张某17、籍佳乐、马某6、赵某2、傅彦尹、尹某1、李树阁、张某18”等签名是颜某书写。

5、李某1笔记鉴定,证实检材发放表中签名栏内的“毕某2、董某、孙某5、高某3、魏某、周某张某19、吕某8、李某7、姚久阳、王某10、王某11”等签名是李某1书写。

6、司法鉴定报告,证实依据检验结果确认:“承德市公路工程二处--京承高速公路项目”,2003年收入合计金额1563788元,支出合计金额127839.9元,实现利润为1435948.81元。2004年收入合计金额5281461.59元,支出合计金额2012665.46元,实现利润为3268796.13元。

上述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据,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提供的1、2号证据,无法证明审计人员查看当时的电子账,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此证据不予认定;提供的3、4、5号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矛盾,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二、伪造证件

2006年左右,北方集团办理对外承包资质需要大量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刘某某从承德市人事局购买空白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的加盖了承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钢印,制作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0本,从网上购买了一枚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钢印模具,制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本。经承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实,2003年至2006年未授予吴某、金某2、刘某2、孟某、闫海通、吕某1、王某4、冀东升、马国民、左某交通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05年未授予杨某2交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马国民等10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杨某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本;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一枚。

2、搜查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搜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登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侦查机关在其办公室搜查出的证件,包括吴某、金某2、刘某2、孟某、闫海通、吕某1、王某4、冀东升、马国民、左某交通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杨某2交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是刘某某伪造的。具体伪造的时间记不清了,但这些伪造的证件不符合条件,均没有用过,一直放在其办公室。

4、由承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及文件,证实2003年至2006年未授予吴某、金某2、刘某2、孟某、闫海通、吕某1、王某4、冀东升、马国民、左某交通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05年未授予杨某2交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指控的第一起将长期用工安置费2028024.16元用于2006年北方集团股东分红。从证据上看,长期用工安置费是在改制过程中,经企业自身测算,报相关部门审核把关,确认的款项。企业自身测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此项工作,经向王某某请示并同意的情况下,刘某某根据各项目部提供的临时用工身份信息制作了264人,210万元长期用工登记表,该表中标注的部分长期用工“工作时间、工龄”等内容是编造的。截止至开庭前,仅支付了7名长期用工人员经济补偿金,其中有一人不在长期用工登记表内。可以推定长期用工登记表所列人员及数额存在虚假成份。通过上报虚假的长期用工安置费,直接导致改制中国有净资产的减少,而受益人是改制时购买国有净资产的个人,也就是改制后的企业股东。上述在改制过程中虚报骗取长期用工补偿款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是京承高速公路工程收取的管理费。京承高速工程是在改制基准日以前签订的项目,该项目二处并不直接施工,只是收取管理费,是在改制过程中的在建项目,应当将改制结束前收取的管理费计入审计范围。二处将上述资产隐匿,直接导致改制国有净资产的减少,该行为构成犯罪;关于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是围多线沥青款。围多线是2003年12月前已结束的工程,沥青补偿款应当计入审计范围。二处将上述资产隐匿,直接导致改制国有净资产的减少,该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笔款项取得的时间是国有资产及二处职工身份双退出日之次日,即2005年9月15日,从此日起国有资产脱离国家控制,改制后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三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也不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故本案犯罪成立的时间是2005年9月15日。关于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本案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间为十年,故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对于上述所私分的国有资产,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的上述证件是为公司经营使用,事实上,因种种原因并未使用,一直锁在单位其办公桌内,未发生不良后果,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四、依法收缴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分的国有资产人民币101491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邓立靖

审判员: 谭振

人民陪审员: 刘文武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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