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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探索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1 16:12:12 浏览:

陈探索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探索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川0104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8.11.02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04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探索,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现住成都市。

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电信设施犯罪被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探索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川0104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探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川01刑终1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婧、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探索及其辩护人许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起,被告人陈探索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x号房间内设置伪基站设备,向一定区域范围内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手机用户信号被强制驻留“伪基站”,致使手机无法正常连接公共电信网络,无法正常拨打接听电话。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查获正在运行的伪基站设备,经移动公司测算,在上述时间及地区,伪基站设备共向周边用户发送192150条广告短信,每条广告短信造成手机用户脱网2秒至5秒,严重影响了周边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当日,被告人陈探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罪名,认为被告人为经营活动,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广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探索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探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中国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合法性,该公司既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也不是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2、起诉指控一定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信号被强制驻留“伪基站”,造成用户脱网2秒至5秒的主要证据不足;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必须是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本案无证据证明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被告人陈探索的行为不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请求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起,被告人陈探索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x号房间内设置一套由笔记本电脑、组装信号发射器组成的设备,向一定区域范围内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查获正在运行的上述设备,笔记本电脑屏幕显示运行的软件记录:业务名称“che”,计数为192149,短信内容为“急用钱,用车贷—利息低”的字样;业务名称“8”,计数为1,内容为“本地wifi控制请在ip……”。经移动公司测算,在上述时间及地区,共向周边用户发送192150条广告短信,每条广告短信造成手机用户脱网2秒至5秒。当日,被告人陈探索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21日19时许,成都移动工作人员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x号发现伪基站设备。民警随即同移动工作人员来到上述地址,发现疑似伪基站设备一套。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1日21时许,陈探索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在房间内设置“伪基站”的事实供认不讳。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辨认说明。证实陈探索的基本身份情况。

4、锦江区公安分局2016年5月1日至6月21日安保、警卫执行情况,证实涉案期间,锦江区公安分局安保、警卫的情况。

5.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联想笔记本、组装信号发射器扣押在案。

6.指认照片。证实陈探索对其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

7.对电脑程序拍照的照片。证实案发当日发送短信息的数量为192150条,内容是“急用钱,用车贷,利息低”等,之前还发送了1224139条短信,内容不明。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说明。证实(1)伪基站的危害。(2)警方从现场作案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imsi码共计1048576条,每条imsi码对应一个收到该伪基站所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将imsi码翻译成成都区域移动号码共计80871个。

9.成都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牛市口派出所查获一套无线电设备,委托我站进行技术检测,由于没有携带原有数据线,不具备检测条件,未能进行检测,但根据该设备外观结构观察,可以判定为没有取得国家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2016年12月,牛市口派出所将全套设备送至我站再次检测,在测试过程中由于该送检设备的主机和笔记本电脑插电后均不能启动,因此无法对送检的设备进行检测,亦无法对送检设备的发射频率及信号特征做进一步测试判断。

10.证人朱某(四川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1日19时许,与民警通过基站检测设备检测,最后来到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x号房内,确定该房内有一台正在向周围发送短消息的伪基站设备,于是民警在有摄像记录的情况下开门进入室内,在一房间内靠窗一角落的椅子上发现一台开着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上正在运行一个伪基站发送软件,椅子下方有一台正在运行的伪基站发送设备,并连有一根天线连到旁边的窗外。上前看见电脑上正在运行的软件记录已发送的短信息有190899条,并且数据还在上升,屏幕显示的正在发送的短信有“急用钱,用车贷-利息低”的字样,据此,对民警确认这是一台正在非法发送短消息的伪基站设备。民警进行摄像、照相固定证据后,将上述涉案设备予以现场提取,后来朱某经过对涉案电脑技术处理,发现该电脑以前也有很多的发送记录,显示是1224138条,这意味着有人利用该设备向周围半径大约200米宽范围长时间强制发送广告或诈骗短信,在伪基站运行期间,凡是经过该范围的移动用户的手机信号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被强制性占用,也就是无法正常接收来自移动基站发送的信号或者向移动基站发送信号,相反只能收到来自伪基站的信号,这正是伪基站的危害所在。

11.民警游某的情况说明。称一环路东五路108号1栋1单元x号房间有伪基站发射垃圾短信息的重大嫌疑后,其和民警彭小俊多次敲门询问x号房,无回应,后站在2112号房间门口,用手机向领导准备汇报现场情况,手机拨通后,听到手机有大约2秒钟的忙音后,收到一条内容大概是办理贷款的垃圾短消息。继续拨打后,手机恢复到正常的连通声音。

12.被告人陈探索的供述。供称2016年6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查看安装于成都市锦江区东恒国际1栋x号的网络摄像头的摄像内容,发现警察上门查看了其租赁的房屋,其在房屋内放置了一套群发短消息的伪基站设备,因为被告人知道是违法的,想到警察上门了,心里害怕,于21时左右,向派出所投案并带警察去指认现场。警察在房内查获的一台联想笔记本和一套信号发射主机是被告人陈探索所有,这是一整套群发短信的设备,是其2016年初购买的,使用时将电脑和发射器连接在一起,设定好程序,就会自动群发短信,陈探索一般两天去一次,开机运行,每天发短信的数量大概几万条。这套设备大概可以覆盖几百米,它是模拟通讯公司基站功能,截取附手机信号,使范围内手机与伪基站处于联网状态,强制接收短信。在电脑程序内发现的短信息今天共计192149条,内容:急用钱,利息低,联系方式132××××9152,近期群发短消息总数量1224139条。被告人陈探索在租赁房安装了一套网络监控设备,除了监控设备运行外,还因为其知道设置伪基站是违法行为,害怕警察来查处,也有监控警察的作用。被告人陈探索是2015年8月租的房,2016年初开始设置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设置伪基站群发短信的原因是为了让收到短信的人,来找其办理贷款业务,其好收取中间手续费,好赚钱,被告人的公司实际没有注册,只是一个空壳子,就是称可以帮别人办理贷款。被告人所做的其实就是帮忙向银行递交贷款人的审核资料,收取3%的手续费,被告人陈探索成功过几次。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情况,综合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探索为经营活动,使用电脑和发射器向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在被查获当日电脑显示发射短信达19万余条,其行为已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现场查获的电脑显示短信内容为“急用钱,用车贷-利息低”,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该信息涉及诈骗、赌博、招嫖等违法犯罪信息。同时公诉机关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使用的上述发射装置的发射功率达到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规定的其他情节之一。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探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媛媛

人民陪审员: 周跃飞

人民陪审员: 雷莉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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