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俊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712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12.30 |
案由 | : | 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712号
:谢小轩),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1994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红刚、张颖萍,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俊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俊及辩护人朱红刚、张颖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冯某甲组织被告人谢文俊等亲戚朋友,共同出资购买了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负一层和第一层共两层房屋,并于2014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合作购房协议,将各出资人所占份额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2014年初,在该房屋出租一事中,被告人谢文俊与冯某甲发生矛盾,遂以冯某甲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没有实际出资就与出资人约定个人占有200万元份额为由,从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以发短信的方式威胁冯某甲,强行向其索要150万元。冯某甲被迫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告人谢文俊转账60万元,并告知其剩余90万元在2015年春节前再给。被告人谢文俊收到60万元后,于2014年10月26日将其中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于同年11月4日又将其中35万元转移到其老婆符某某的银行账户中。
冯某甲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4日将被告人谢文俊捉获。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合作购房协议、短信记录等书证,证人甘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谢文俊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谢文俊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谢文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他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150万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2、他没有对冯某甲以恶害相通告,只是言语略有过激。3、他对冯某甲占干股的事直至签订合作购房协议后才知晓。
辩护人补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谢文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要求冯某甲退出黑吃大家的购房款或退股150万元,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谢文俊与冯某甲就房屋份额事宜存在民事纠纷,冯某甲同意向谢文俊交付150万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民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冯某甲是被告人谢文俊的舅舅。2009年5月,冯某甲组织被告人谢文俊等本家族亲戚共20人购买了本市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负一层和第一层共两层房屋,房屋合同金额及税费等共计823万余元。因冯某甲在购买该房屋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全体出资人口头约定上述房屋按总价1080万元计算,冯某甲占200万元份额但不实际出资,其他人以实际出资占相应份额,后于2014年2月20日以签订合作购房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2014年年初,全体房屋共有人决定将该两层房屋中的800平米对外出租,被告人谢文俊欲转租该800平米从中牟利未能实现,后认为冯某甲在房屋另租给他人产生租金收益的分配上针对自己,遂于2014年4月5日开始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不断要求冯某甲当面解释其不实际出资却占200万元份额的原因以及购房费用实际支出的情况。冯某甲拒绝见面,也未向谢文俊解释,由此双方矛盾激化。
2014年6月5日至27日,谢文俊因与冯某甲在前述房屋出租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对冯某甲不满而向其多次发送短信,要求见面谈,冯某甲的回复中有“三个字,随便你,夜郎自大是你的特点,我也是个不想活的人,拼了”、“为新华路除一大害,全街大喜”等短信,谢文俊则回复“我一定要把你像打死狗一样”等短信,双方短信往来并未涉及钱财。同年8月10日,谢文俊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103号农业银行门口持械追赶冯某甲,冯某甲及时发现后跑掉,为此冯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因自己未借钱给谢文俊而生的积怨。2014年8月17日至9月19日,谢文俊继续多次发短信给冯某甲要求见面,声称“从现在开始只要我睡不着的时候,我就会在渝欣商会办公室等着你召见,你如果不想召见我那么你的活动范围就会越来越小”,冯某甲明确拒绝见面,并让谢文俊提具体条件。其间,谢文俊在短信中主动提出150万元是底线,冯某甲于次日回复“太荒唐,几十万以内可以谈”。9月19日,冯某甲明确拒绝谢文俊150万元的要求,告知谢文俊可到法院起诉解决双方矛盾。2014年9月23日起,谢文俊仍继续多次发送短信给冯某甲,含有“我不知道你究竟有没有想过,我们再次碰头的时候我对你会不会软手”、“你放心你的每一句话你都会付出沉痛的代价”,其间也有“冯总,我预约了你这么久,既然你回来了我们还是见个面,把有些误会消除了,对彼此都好你觉得呢?”的短信,至同年10月20日,冯某甲短信答复谢文俊“服了,先汇60万,余款90万春节前给,卡号发过来”。同月24日,冯某甲向谢文俊转账60万元,后于同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谢文俊收到60万元后,于同月26日将其中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于同年11月4日将其中35万元转账到其妻子符某某银行账户中。民警根据所掌握的证据线索于2014年11月4日将被告人谢文俊捉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到案经过材料。证明:谢文俊于2014年11月4日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万吉广场被民警捉获。
2、书证案件接报回执。证明:冯某甲于2014年8月16日10时许,到朝天门派出所报案称因十多年前自己未借钱给外侄谢文俊致双方积怨,谢文俊于2014年4月5日起多次发恐吓信息给冯某甲,声称要杀他。2014年8月10日7时许,冯某甲在新华路103号农业银行门口被谢文俊持棍子追打,冯某甲及时跑掉了。
3、书证谢文俊与冯某甲短信往来记录。证明:2014年4月5日谢文俊发给冯某甲一条短信。2014年6月5日至6月27日,谢文俊共发给冯某甲36条短信,冯某甲仅在6月5日回复7条,并表示自己不再回应。在冯某甲的回复中有“三个字,随便你!我不是冯寿明,蒋三!夜郎自大是你的特点,我也是个不想活的人,拼了,我58了值了!!!”、“只要先出手,新华路我天天在!!!”、“为新华路除一大害,全街大喜!!!”、“我唯有不能骂你,只有你骂我的份!!!”、“最后一句,只要你先出手,我不除你这祸害的我喊你喊老子!到时,你可将信息打印出来贴在新华路,是你数次要杀我在先,有证据!!!其他空了吹!!!”等内容。谢文俊发送的短信多是针对冯某甲辱骂和威胁自己的部分所作的回应,也带有辱骂、威胁的内容,该时段双方短信往来并未涉及钱财。
2014年8月17日至9月19日,在时隔近一个半月后,谢文俊共计给冯某甲发短信39条,冯某甲回复7条,双方试图以金钱解决矛盾,例如谢文俊发“冯某甲,也许你觉得我给你的两个答案之后你会觉得很好笑,我觉得一点都不好笑,对于我来说你怎么选都无所谓,你觉得好笑的是你冯某甲都是吃人不吐骨头的人,那里还有比你冯某甲还要黑的人呢”,冯某甲回复“你第二个条件说具体点才好谈,因为你太无信用可言!”、“再次重申,具体点,否则我回信息无意思!”。谢文俊回复“甘某某没有把我的意思给你转到吗?”、“我就再说一次痴人说梦让你开心的笑一下,现在我的底线是150,你可以仍然像之前那么不作出选择,不要说你觉得好笑,连我自己都觉得很好笑,我还是那句老话你怎么选对于我来说都是无所谓的,你说的夜郎自大是我的特点,我肯定配合你对我的定位撒,一下涨价这么高你更不会回信息了”。冯某甲回复“150万太荒唐了!为求我人生平安,巴脉点,可以谈”。谢文俊回复“呵呵,你放心,目前为止我脑壳仍然是正常的,说明你并不是说起那么聪明,100你都没同意,我涨到150我是什么意思难道你不知道吗,你说的所谓巴脉点,你觉得多少才算巴脉呢?”,冯某甲回复“几拾万以内可以谈”。2014年9月11日谢文俊发“你这么聪明的人你知道最坏的结果是什么撒,我占的只是大家的收益并且我自己还有一份撒”、“正如我说那样不可能什么好事都让你一个人占完了,这次你肯定是要付出一样的,下个礼拜之内你没有回复我就当你已经选择了,我以后也不可能再提钱的事了,我们就走着瞧嘛,我看你冯某甲有好大的本事”,给出了最后期限。2014年9月19日过了谢文俊给出的最后期限,冯某甲回复“经考虑,莫说150万,1万都不给你!随你!!!”、“你可到法院起诉,奉陪!!”。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谢文俊在部分短信中带有威胁性文字,例如2014年9月9日谢文俊发送“你也知道再这样继续僵持下去将有可能会发生一些事情,你自己慢慢去衡量吧”,同月18日谢文俊发“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失控,也不想你让我停不下来,我知道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一旦开始了就很不容易停得下来”。同月19日谢文俊发“我如果把你这种贱人都收拾不服的话,老子各人一头去撞死,那里还需要你来除老子这一大害嘛”等。
2014年9月23日至10月24日,谢文俊多次在短信中表示他和冯某甲之间不是钱的问题了,例如2014年9月23日谢文俊发送的“给你发信我不会再提到钱的话题,我也希望你不要误会我的意思,只是无聊的时候我总是会想起你,我只是想说你我都是成年人了,该面对的人和事逃避肯定不是最好的办法,我晓得你根本没有找到万全之策能控制我,你只是装起很懂法律的样子,只要我不犯法哪个都不敢咬老子,我们都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现在你我之前不存在钱这个话题了,我还是希望你能出来把有些事情说清楚,你无论是把大家的钱把买的股份也好,还是你自己的钱买的股份也好,我有不清楚的我有权利问,你也有义务给我解释清楚撒”。2014年9月29日谢文俊发送的“我想称呼你贱人比较合适,我们聊天不牵涉到经济问题,我想彼此都应该要轻松的多,上次你说我不服可以起诉你,你可以随时奉陪,呵呵,我打心眼都没有想过要起诉你,你也别把所有人都想得和你一样那么贱,都一样的那么爱钱,如果我真的是像你想的那么把钱看得那么重的话,几年前该发生的事情都已经成为定局了”、“你现在给钱我也不会要了,你用心良苦吃进去的钱,已经说明你比大家更需要钱”、“你觉得你还差点啥子证据才能够定我的罪嘛,我早就说过你差什么你直接说我配合你给你就是了”。2014年10月5日谢文俊发送的“你说的随时奉陪,我从来没有想过要起诉你,我也说不上有钱但也不至于差钱做生活费,现在你知道我不会起诉你也不可能找你提钱的话题了,我只是需要你出来给我解释一下有些我不清楚的问题,这个要求任何人都不会觉得过分吧,因为你我之间的事情你应该不止找人研究一次两次吧,应该还是没有研究出你不用付任何代价就能把我除了吧”、“冯总,你那么有底气我也只能认倒霉了,你吃的天衣无缝的,你又这么懂法律,你吃了钱,差点还要把我整个敲诈罪哟”。2014年10月8日谢文俊发送的“你千万不要分析错了哟,我们两个就像坐过山车那样从慢到快,我还是这个态度,你我走到这地步来,你也不会有这么幼稚,我就这样停下来,我现在不会找你要钱了,希望你出来给我解释一下有些问题,这个要求不算过分撒”。2014年10月15日谢文俊发送的“冯总,我预约了你这么久,既然你回来了我们还是见个面吧,把有些误会消除了,对彼此都好你觉得呢?”。之后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短信往来,直至同月20日,冯某甲回复“服了,先汇60万,余款90万春节前给,卡号发过来”。当日,没有谢文俊的短信回复记录。次日,谢文俊发送“我们谈钱的时间段已经过了,之前我给你发了多少次短信,你觉得我是疯了,你是觉得很好笑,虽然你很有钱,但是我没有你把钱看得那么重,我也不比新华路很多找钱少,但是我乱整出去的钱也只有我自己心里才清楚,我是从死人堆里爬出来的,我没有什么好怕的,也是你一步一步把我逼成这个样子的”。同月23日,谢文俊发送“如果你能兑现自己的承诺,我就喊国忠来拿”,冯某甲回复“可以”。之后便是双方讨论如何转账的问题,直到谢文俊10月24日收到60万元。该段时间内,谢文俊试图撇清其行为与钱财的关系,但仍有威胁性的短信内容,例如2014年9月23日发送的“我不知道你究竟有没有想过,我们再次碰头的时候我对你会不会软手”、“你现在应该不会怀疑,我有什么做不出来了吧,几年前我都给你说过你最好不要惹我,你也最好希望我生意顺风顺水的,要是我有什么你们会是我想到的第一个目标”、“你现在最重要的应该是做好预防措施,我如果是你就会选择主动出击,防守永远都是很被动的,感觉我能给你发信息的时间不会有很多了”。2014年10月8日谢文俊发的“冯总,我替你选那个款式你喜欢不嘛,你不要觉得不现实嘛,我说现实肯定就现实,你早点适应有个心理准备是好事”、“你要记得我还一直都在等你哟,有些东西买来不因为你也许一辈子都不会有机会用,上次我都说过了下次我们不玩钢管了,我们换一种玩法你不是很会分析吗,那你就慢慢分析嘛,有机会我想看看双脑花的构造”。
4、书证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冯某甲于2014年10月24日向谢文俊转账60万元。谢文俊于同月26日向“李某”的账户转账20万元,在收到冯某甲的60万元前,谢文俊银行账户余额仅为7504.94元。
5、书证合作购房协议。证明:冯某甲在购买的门面中占200万元份额,谢文俊占70万元份额,房屋面积为1648平方米。
6、书证重庆金地置信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受理单、委托书、收据、收条。证明:冯某甲与重庆金地置信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达成协议,由冯某甲委托该公司包办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房屋的过户的税费等,金额为73万元。
7、书证购房合同、购房补充协议、收据。证明:2009年4月19日,冯某甲与重庆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渝中区解放东路159号门面上下两层共计750万元,面积为2448.4平方米。
8、书证房产证、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渝中区解放东路159号负一层面积为1222.86平方米,第一层面积为826.29平方米,分别在蔡某和蒋某某名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冯某甲要从负一层中交出不少于400平方米给重庆水轮机厂。2012年后解放东路xxx号没有办理新的房产证,现属于蔡某和蒋某某所有的解放东路xxx号负一层和第一层面积共计1600平方米左右。
9、鉴定意见笔迹鉴定书。证明:合作购房协议上“谢文俊”的签名不是谢文俊本人书写。
10、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冯某甲是冯某乙的亲弟弟,谢文俊是冯某乙的侄子。冯某甲与谢文俊是舅舅与侄儿的关系。冯某甲从2009年7月牵头购买了新华路门面后,谢文俊就经常找冯某甲的麻烦。有一次在朝天门农业银行门口持棍子追打冯某甲,冯忍了后,他变本加厉。最近,谢文俊还以冯某甲在购买门面时赚了不该赚的钱为由威胁冯某甲的性命,向冯某甲要钱。
新华路门面的具体地址是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附1号,是两层楼,面积共1648平方米,共用现金800多万元,是冯某甲一个人花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钱才买到的。冯某甲考虑到家族的情况,就找家族成员一起购买这个门面,由一家人来持有这800万元的股份。由于冯某甲在其中出了大力,且门面价格相当便宜,一家人都同意冯某甲不出钱就占200万元的股份。后来,全体出资人商定正一层过户到蒋某某名下,负一层过户到蔡某名下。谢文俊从他母亲那里将70万元股份全部拿到手。他对冯某甲占200万元股份一事没有提出过意见。
谢文俊在门面的租金问题上对冯某甲有不满。2014年4月份,谢文俊认为冯某甲在门面租金的问题上针对他,两人产生矛盾。冯某乙从来没有听说过谢文俊要150万元后就放弃原来70万元的股份。谢文俊根本不会放弃这70万元的股份,这是他的摇钱树。冯某乙也没听谢文俊母亲冯某丙说过谢文俊找冯某甲要150万元后就退股。
11、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明:谢文俊对冯某甲占200万元干股的事没有提出异议。2014年7月左右,谢文俊来到冯某甲的生日宴上找他闹事,被甘某某劝走了。过后,谢文俊找甘某某谈了两次话,主要是叫他给冯某甲带话,第一就是要冯某甲退出200万元的干股,他说那是冯某甲贪污的,第二就是冯某甲不退股就得给谢文俊封口费。还有一次谢文俊到甘某某的门面来说冯某甲一分钱不给都没有关系,他终究要把冯某甲废了,带不带话都没有关系。后来谢文俊要钱的时候,他还要冯某甲把钱打到甘某某的账上,然后由甘某某将钱取了拿给他,但是甘某某没有同意。
当初冯某甲跟甘某某他们都说清楚了他要占200万元干股的事情,谢文俊知道这个事情。谢文俊没有给甘某某他们说过退股的事情。大概在2014年夏天,谢文俊到甘某某门市找他聊天,说到冯某甲买门面的时候贪污了200万元,现在冯某甲赚了这么多钱,让他吐出150万元来也是应该的。谢文俊还说他刚开始找冯某甲要100万元,冯某甲回答他一分钱都不给,谢文俊就说既然冯某甲一分钱不给,那他就涨50万元,让冯某甲拿150万元出来给他。谢文俊没有跟甘某某说如果收到这150万元他会分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找不找冯某甲要这150万元他不管,反正他是要找冯某甲要。
全家对冯某甲在门面中占200万元干股的事情都是同意的,谢文俊也不例外。谢文俊对冯某甲进行了言语威胁,并向其索要150万元,他没有提出过要退股。
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吕某某是冯某甲四姐冯某丙的丈夫。2009年的时候,冯某甲对全家族人说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有个门面很便宜,是否要购买。吕某某一家人去现场看了后都觉得很便宜,都想要这个门面。当时冯某甲交了100万元定金,然后由冯某甲来分配各家人的份额,谢文俊分了70万元的份额。这个门面购买金额在830万元左右,都是冯某甲在操办的。当时,冯某甲提出他要占200万元干股,他还说在购买门面的过程中花了一部分钱,但没办法提供发票,全家人都同意了的。当时全家人都抢着要这个门面,谢文俊也在场的,他没有表示反对。2009年大家出钱购买这个门面后一直没写一个协议或合同之类的东西,后来这个门面又打了几年官司。直到2014年春节,冯某甲提出各出资人签订一个协议,把具体的份额注明,最后商定签一个合作购房协议。
谢文俊从一开始就知道冯某甲占干股的事,并没有提出异议。吕某某知道谢文俊威胁了冯某甲,谢文俊经常给冯某甲发短信,经常跑到冯某甲家门口堵他。谢文俊还在新华路毛线市场一带放狠话,说见冯某甲一次就要打他一次。2014年8月份的时候,谢文俊在新华路看到冯某甲后还拿着棍子去追冯某甲,但这次冯某甲跑掉了,谢文俊没有打到。后来冯某甲就不在万吉广场住了,他搬去哪里连吕某某都不知道。谢文俊没有提出过要退出股份。
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谢文俊是李某乙的外侄儿。2009年,李某乙参与购买了渝中区解放东路159号的两层门面,当时一共20人一起出了800多万元。冯某甲没有出资买门面,但他提出以200万元占干股的方式入股。因为大家都觉得冯某甲为买门面出了很多力,而且这个门面也很便宜,全体股东就一致同意了。
谢文俊的母亲是冯某丙,她不知道冯某甲入干股的事情,因为她平时都不管事,都是她儿子谢文俊在管事。李某乙清楚谢文俊恐吓冯某甲的事情,因为冯某甲三个多月没有回新华路的家了。李某乙就打电话问冯某甲什么原因,他就说谢文俊发信息恐吓他,而且有一天谢文俊还提着钢管到冯某甲新华路家的楼下找冯某甲算账。冯某甲给谢文俊打了60万元后,他给李某乙说自己答应了谢文俊要150万元的要求,他无法再忍受在外面躲避的日子了。
14、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明:冯某丙知道谢文俊在找冯某甲扯皮。2014年四五月份的样子,冯某丙在朝天门新华路看到谢文俊,还听到谢文俊对过马路的冯某甲吼道:“信不信我活埋了你”。冯某甲谢文俊都没有跟冯某丙说过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冯某丙后来多次劝谢文俊不能对舅舅下黑手,就差跪下求谢文俊了。但谢文俊让冯某丙不要管,他就是要让冯某甲在朝天门丢人,冯某丙实在是劝不了他。冯某丙跟其他亲戚一起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时,才知道谢文俊一直在找冯某甲要钱,她不知道冯某甲会拿150万元给谢文俊让谢文俊退股这个事情。
15、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蔡某和谢文俊是表兄弟关系。2009年,冯某甲告诉全家人解放东路有一套门面,价格很划算。全家人去看了现场后都表示要买,最后就按每人出一部分资金的方式购买。除了冯某甲外,其他股东都是实际出了钱的,冯某甲占200万元干股是因为当时他明说了购买这个门面是他联系的,他要赚点钱。当时买成880多万元,但是大家分就要按照1080万元来分,相当于他占200万元的干股。征求了大家的意见后,大家都同意了。谢文俊肯定知道冯某甲占干股的事情,也是认可的。因为谢文俊也实际出了70万元,他要是不同意可以不出资来买门面。《合作购房协议》是2014年签订的,买房是全家人一起出钱买的,因为都是亲戚,所以当时大家都不是很在意。后来,蔡某觉得还是应该写个东西,注明每个人出了多少钱,怕以后万一说不清楚,所以在2014年时要求签的这个购房协议。签订购房协议时谢文俊和符某某都在场,具体签字肯定是他们两个人中的一个签的。
16、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蒋某某是谢文俊的二舅。他在购买门面时出资70万元,门面购买到后房产证上写的蒋某某的名字,这是家里人商量的结果,因为大家都比较相信蒋某某。为了购买门面,一共开了两次会,都是在冯某甲家里开的。这两次开会谢文俊都参加了的,他也清楚冯某甲是以利润200万元入股的,未实际出资,但是他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家族其他人也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当时签订合作购房协议时谢文俊一家都在,协议上谢文俊的签名应该是谢或者是谢的老婆符某某签的。
17、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明:冯某丙对购买门面的经过、冯某甲提出占200万元干股的意见以及全家人的态度的证言与证人蔡某等证人的证言一致。谢文俊知晓冯某甲占干股的事情也没有提出异议。《合作购房协议》是2014年春节前后签的,签协议时谢文俊和他老婆符某某都来了的,协议上谢文俊的名字肯定是谢文俊夫妻两个中的一个签的。冯某丙记得谢文俊当时站在电视机旁,符某某就喊谢文俊来签字,谢文俊就说了一句“哪个签不是一样啊”,但冯某丙确实没有看到具体是谁签的。
18、证人冯某丁的证言。证明:谢文俊是冯某丁的侄儿。冯某丁一家在2009年参与购买了解放东路的门面,他们家一共出资70万元。门面购买的当时,全家人没有签订协议。2014年春节才签订了书面协议,谢文俊和符某某都在场,不清楚协议上谢文俊的名字是谁签的。协议上的人,除了冯某甲其他人都实际出资了的。购买门面后,冯某甲提出要占200万元的干股,全家人都表示同意,因为联系购买门面都是冯某甲在操办。谢文俊知道这个事情,也没有提出异议,他如果有异议也不会出70万元入股。
19、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郑某甲是冯某甲的妻子甘国兰的高中同学。冯某甲于2014年8月30日到郑某甲女儿新装的位于重庆渝北中航翡翠城x栋x单元x-x的房间住了近三个月,这个房子之前还没人住。期间,郑某甲看冯某甲住的不开心就问他,冯某甲说他是出来躲事的,是因为他外甥敲诈他的事情。
20、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明:符某某是谢文俊的妻子。2009年,谢文俊告诉符某某冯某甲在解放东路找到一个门面,面积2400多平米,价格有一千多万,算下来单价才4000多元每平米。两人都觉得很划算,就决定出资70万元入股。购买门面后当时没有签书面协议,只是召集全家人开会,冯某甲说门面买成1000多万元,还有200多万元拿不出发票,这两百万元是用于打点的钱,在场的人都没有提出异议,也都默认了这个事情。这次开会中的一些事情都是谢文俊和其他亲戚跟符某某讲的。这个门面买来后,就一直在打官司。2014年2月之前,符某某和谢文俊从门面的租金中分过两三次红。谢文俊从2014年4月份开始就一直跟冯某甲扯皮。
21、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早上,游某某看见冯某甲加速往马路对面跑。他当时还不知道冯某甲怎么回事,回过头才看见一名男子手拿着一根黑色有点像警棍的东西追赶冯某甲,但这名男子应该没有打到冯某甲。游某某不认识追赶冯某甲的男子,该男子的样貌也记不清楚了。
22、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10月24日,谢文俊不停给冯某甲发骚扰信息和威胁图片,对他进行威胁。谢文俊认为冯某甲在购买门面的过程中吃了股东的钱,没有实际出资而占干股。2014年8月,谢文俊在新华路农业银行附近碰到冯某甲,他就用一根保安使用的警棍追打冯某甲,由于冯某甲跑得快所以没有打到。就此事冯某甲还到朝天门派出所报了案的。这次事件以后,冯某甲就一直躲着谢文俊,不敢回家,害怕被谢文俊找到后挨打。2014年9月中旬,有几次谢文俊找李某乙给冯某甲带话,不拿钱给谢文俊,谢就找人做掉冯某甲。谢文俊不停给冯某甲发信息找麻烦,威胁他和他家人的安全。2014年9月谢文俊发短信给冯某甲要他拿150万元了事,冯某甲很害怕,就在短信上和谢文俊谈价格。谢文俊说150万元就是他的底线。冯某甲确实没有办法,害怕谢文俊真的伤害到他和他的家人,就在2014年10月24日给谢文俊的银行卡打款60万元,并且答应谢文俊余下的90万元在春节期间给。之后,谢文俊就没有给冯某甲发信息了。冯某甲想了很久,觉得应该报案,于是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2014年4月,不知道谢文俊怎么想起了就说冯某甲没有出资的问题,让冯某甲给他150万元封口费,不然就一直找冯某甲闹,后来就发展成发短信威胁。因为谢文俊是坐过牢的,冯某甲拿他没办法,心里也害怕,就给他打了60万。谢文俊可能还是知道他找冯某甲要钱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先让冯某甲打款到甘某某的卡上,他再去取,但是冯某甲没同意,于是谢文俊还是叫冯打款到谢文俊自己的卡上。冯某甲给了谢文俊60万元后,谢就没有再威胁冯某甲了。冯某甲没有跟谢文俊的母亲说过拿给谢文俊150万元了事的话,谢文俊也没有给冯某甲说过给他150万元他就退股的话。
签购房协议的时候谢文俊是在场的。当时谢文俊没有对这个协议上所记载冯某甲占200万元股份一事提出异议。谢文俊从来没有说过他拿到这些钱后要分给其他股东,也没有提出要退70万元的股份。谢文俊除了通过发短信威胁过冯某甲外,还经常去冯某甲在万吉广场B栋21-4的家门口等冯某甲出来,还拍了张冯某甲家大门的照片发给冯某甲。谢文俊从2014年4月份就开始各种威胁冯某甲,说打他不让他活命。考虑到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迫于无奈,冯某甲只好答应给谢文俊150万元,但因为当时冯某甲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只先给了谢文俊60万元,剩余的钱春节后再给他。
23、被告人谢文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谢文俊让冯某甲拿出150万元的事情没有和其他股东商量,他让冯某甲拿150万元出来是按照冯有200万元干股,找他要150万元不过分。谢文俊从2014年4月份开始给冯某甲发威胁短信和一些暴力画面的图片,还发了冯某甲家门口的照片和一些人被砍杀、场面血腥的照片。2014年八月份的时候,谢文俊在新华路银行门口看见冯某甲,结果冯某甲看见谢文俊就跑。谢文俊当时就跟着冯某甲过马路,没有追他。后来冯某甲答应先付60万元给谢文俊,春节再付90万元。谢文俊让冯某甲把钱打到甘某某账户上,但甘某某没有同意用他的卡收钱,谢就把自己的建行卡号发给了冯某甲。之后冯某甲就往谢文俊的账户上打了60万元。谢文俊收到这60万元后没有告诉任何股东,也没有告诉符某某和自己的母亲冯某丙。
2014年2月20日,签订合作购房协议时谢文俊也是在场的。这次谢文俊对冯某甲占200万元干股没有提出异议,因为这是2009年全家开会时就说好的,只是当时没有签协议或者合同之类的东西,这次实际上就是按照当年大家的出资补一个书面手续,全家人都认可了的,包括谢文俊。谢文俊给冯某甲发了很多威胁短信和骚扰短信,并且通过甘某某给冯某甲带话,他给甘某某说如果冯某甲不给钱,他就把冯某甲废了。还有就是甘某某的妹夫办酒席的时候谢文俊到办酒席的地方去找过冯某甲,只不过被甘某某劝走了。
谢文俊收到冯某甲给的60万元后就没有发威胁短信给冯某甲了。因为谢文俊觉得自己的目的达到了,就没必要再发了。谢文俊从2014年4月份开始发短信威胁冯某甲,其之所以威胁冯某甲,首先是对冯某甲占干股不认同,冯某甲占干股的理由谢文俊也不认同。冯某甲说把200万元拿去打通关系了,实际上他没有拿任何钱去打通关系。冯某甲给谢文俊打了60万元后,谢还了朋友李某的钱,还打了35万元到符某某的账户,剩下几万元还在谢文俊的账户上。冯某甲给谢文俊汇了60万元的事,谢文俊只跟甘某某说了,跟其他股东都没说。谢文俊不认为自己给冯某甲发的是威胁短信,只是因为找不到冯某甲很气愤,说了一些过激的话。
24、书证前科材料。证明:谢文俊于1994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针对上述证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举示的谢文俊与冯某甲短信往来记录、彩信照片等电子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内容有被删除、剪辑,没有原始存储介质印证,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为证明被告人谢文俊无罪,辩护人在庭审中举示了如下证据: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是谢文俊的妹夫。2014年中秋节(9月8日),谢文俊请一大家子人吃团圆饭,在场的有谢文俊、符某某、刘某甲、冯某丙等多人。席间,冯某丙对谢文俊说“你不要找大舅冯某甲闹了,冯某甲承认退你的股双倍还,你投70万元,双倍退150万元”。谢文俊说“我又不向冯某甲要钱,我只是问冯某甲资金走向哪里去了”。谢文俊被抓的第二天,刘某甲这边的一家人去冯某甲家求情,希望冯某甲不要把事情闹太大。冯某甲不愿意,还说了他和谢文俊之间的恩怨。李某乙(五姨爹)单独跟刘某甲说“谢文俊要看发票,勒个是塞了包袱的,资金走向见不得天,如果这样弄,要牵连好多人”。冯某丙说“如果冯某甲7月份就把钱打给谢文俊,谢文俊七月份就要遭了”。
2、刘某甲所持手机的录音文件。证明:刘某甲向辩护人提交了其于2014年11月6日谢文俊被捉获后,与妻子谢春慧、岳母冯某丙到冯某甲家替谢文俊求情时持手机偷录的在场人员谈话情况,当时在场的有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吕某某、李某乙等。在录音文件中,冯某甲说道“我跟谢三(谢文俊)两个,要么我死,要么谢三活,要么谢三死,我活。这种只留得一个,你要想两个都留没得办法”、“通过这半年来的信息,信息能反应一个人的内心的心理写照,他是想好了才写的,我是把他心理了解透了。他是志在必得,发誓非要把我办像蒋三那个样子。那个时候在有了金额过后,把金额150万报出来过后,他就可以只判得到三年左右,好,那个时候我就准备给他发个信息让他给我认个错,这个事情就算了。我犹豫了两天过后,发过去,那个狗日的他认为是在威胁他,那得了哇,好,算了,我把款打过后两天,我又隔了两天,第三天我才报的警”、“这是他半年以来的心里话,这么厚一本,其中冯二娃回来后还给我屏蔽了两个月,信息屏蔽了嘛就收不到撒,最后遭老子晓得了,我说你个狗子是傻的呀,然后才又把信息打开,手上这里才是4个多月的信息。2014年6月8日,我在北京参加冯二娃的婚礼,期间谢文俊发了十多条短信,我才回复只要你敢先出手,我就敢除你一大害,敢于把你送到监狱,最后他出手打了我,我就动手撒”、“之前我也跟符某某说了,反正一条,我从出去躲难那天都说了,不是他死就是我活,不是我活就是他死,他一年两年出来要杀我,十年八年出来照样是要杀我,那我准备起来他来杀我的”
3、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明:冯某丙对购买解放东路159号附1号两层房屋的事不是很清楚,冯某甲没来找过她,是买了之后才听说一家投了70万。2014年6、7月份,冯某丙和冯某丙一起去找冯某甲有事,冯某甲说“你不来我还要去找你,不是谢文俊的事情今后出了事我还要去找你”。冯某甲告诉冯某丙,谢文俊在发短信乱骂他,还问冯某丙谢文俊是不是想退股?如果谢文俊想退股,冯某甲愿意加倍退给他150万,冯某甲绝对不会把买房子的发票拿出来给谢文俊看的。2014年8月15日,谢文俊请全家人在长滨路大队长火锅吃饭,冯某丙劝谢文俊不要跟冯某甲扯了,还告诉谢文俊冯某甲愿意拿150万让他退股,发票是绝对不会给他看的,冯某丙劝谢文俊干脆退股,当时在场的还有刘某甲、符某某等。2014年11月4日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是冯某甲他们开车来接冯某丙的,冯某甲打的电话,李某乙开的车,还有吕某某一起的,在车上冯某甲教冯某丙要怎么说,还说听他们的话对冯某丙自己有好处,比谢文俊在家时日子还好过些。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民警让其把谢文俊的东西带走,她才晓得谢文俊遭抓了。冯某甲劝冯某丙,还说趁谢文俊遭抓了这个机会,把他的股份拿来分给她们三个姐妹。
4、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邓某乙是刘某甲的母亲。2014年中秋节,谢文俊邀约邓某乙、刘某甲等人在渝中区中兴路下面的大队长火锅吃晚饭。席间,邓某乙听到冯某丙对谢文俊说,冯某甲退谢文俊的股150万元。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刘某乙是刘某甲的父亲。2014年中秋节,谢文俊邀约刘某乙、邓某乙、刘某甲等人在渝中区中兴路下面的大队长火锅吃晚饭。席间,邓某乙听到冯某丙对谢文俊说,冯某甲退谢文俊的股150万元。
对于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刘某甲提供的录音文件来源不清,是否存在剪辑、删除存疑,原始载体是否存在、录音文件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存疑,不应采纳。2、四名证人均是谢文俊家属,有利害关系,作出的有利于谢文俊的证言证明力弱。
关于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谢文俊与冯某甲短信往来记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质证意见。经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冯某甲向公安机关出示了其与谢文俊短信往来记录,并在民警的监督下将手机内的短信导出打印并签字,短信内容没有经过任何修改和编辑。此外,民警还依法对冯某甲手机显示的短信内容进行摄影保存,且原始存储介质已移送本院。谢文俊与冯某甲均对双方短信往来的内容签字确认。故谢文俊与冯某甲短信往来记录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当庭出示刘某甲所持手机的录音文件,因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修改、剪辑等情况存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纳,对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乙、冯某丙等人的证言,因未经公诉机关核实,且公诉机关认为该四名证人系谢文俊亲属,其作出的有利于谢文俊的证言证明力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文俊与冯某甲系亲属,又均系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负一层和第一层房屋按份共有人,双方因房屋出租收益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谢文俊因此事对冯某甲不满,并针对冯某甲在共有房屋中不实际出资却占200万元份额一事发送多条短信要求其当面解释,被冯某甲拒绝。其间,谢文俊向冯某甲索要150万元,对于谢文俊对该150万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根据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文俊以实施发送短信、彩信、持械追打的客观行为威胁冯某甲,并当庭出示从冯某甲处合法提取的手机短信往来记录。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但缺乏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短信往来内容的完整性,不能排除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冯某甲可能对自己发送的信息有删除、编辑”的合理怀疑。休庭期间,公诉机关亦未对此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充,故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足以全面认定谢文俊实施威胁的程度以及冯某甲的心理状态,致使对谢文俊实施的客观行为及案件事实难以全面地认定。另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甲因谢文俊的威胁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外出躲避,并当庭出示相关言词证据证明,上述言词证据除冯某甲的陈述外,均系从冯某甲处听说,系传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针对该事实出示的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文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关键证据上存在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文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青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赵晓渝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