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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祥破坏选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20 16:27:07 浏览:

王朝祥破坏选举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朝祥破坏选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川052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8.03.27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选举罪

 

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祥,男,生于1963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柄尧,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祥犯破坏选举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垚、代理检察员徐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朝祥及其辩护人赵勇、张柄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开始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被告人王朝祥时任松林村村支书、松林村换届选举领导委员会主任,对向赤水镇上报的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情况负有审核责任。王朝祥在明知其子王某1户口在赤水社区,不能在松林村作为选民参选的情况下,为了使王某1能顺利当选镇人大代表,给松林选区所在的松林村5、6、7、8四个社社长赵某1、赵某2、李某1、王某2分别打招呼,希望几人所在社能将王某1推选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其后松林选区的候选人推选中,王某1被推选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王朝祥又在向赤水镇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上报候选人名单时隐瞒王某1不符合选民资格的事实,后王某1当选松林选区镇人大代表。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朝祥犯破坏选举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朝祥辩称,自己没搞欺骗,对候选人名单不负有审核的法定职责。

辩护人赵勇、张柄尧辩称,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系土生土长的松林村人,在松林村常住,由松林选区的选民提名推荐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并被赤水镇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最后在该选区被370位选民选为镇人大代表,被动实现了王某1个人的被选举权。虽然王某1的户籍上在赤水镇赤水社区,选民关系也登记在赤水选区,但法律没禁止跨选区行使被选举权,其在松林选区实现被选举权是合法的。在选举过程中,被告人王朝祥没有破坏选举的主观故意,也不负有审查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法定职责,其向4个社的社长推荐其子的行为,尚未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没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也未破坏国家的选举制度。所以,被告人王朝祥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户籍在赤水镇赤水社区,经常居住在松林村五社。2016年9月,叙永县赤水镇开始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成立了赤水镇选举委员会,松林村也成立了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被告人王朝祥是组长,不负有审核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情况的法定职责。其子王某1登记为赤水选区选民,选民关系未转入赤水镇松林选区,不是松林选区选民。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被告人王朝祥向松林选区所在的松林村5、7、8三个社社长赵某3、李某1、王某1推荐王某1,希望几人所在社能将王某1推选为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在其后松林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推选中,王某1被选民推选为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被告人王朝祥将列有王某1的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赤水镇第七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上报赤水镇选举委员会。后王某1被赤水镇选举委员会公告为正式代表候选人。2016年11月17日,王某1被松林选区370位选民选为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中共赤水镇委员会关于胡贤杰等43名同志任职的通知(赤委〔2013〕57号)、中共叙永县赤水镇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村(社区)四职干部任职情况的通报(赤委办〔2014〕2号)、中共赤水镇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朝祥在2011-2016年期间任中国共产党叙永县赤水镇松林村支部委员会书记。

3、叙永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叙人发〔2016〕27号)、叙永县赤水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赤人发〔2016〕8号)。证实本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选民登记,人户分离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本选区的选民或是上级推荐到本选区参选的选民,并由选区汇总送镇选举委员会审查公布后,再由选区领导小组召集选民小组长和有代表性的选民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交各选民小组讨论,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报镇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公布。

4、叙永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叙永镇等25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叙人发〔2016〕30号)和中共叙永县赤水镇委员会关于成立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指导组的通知(赤委发〔2016〕23号)。证实依法成立了赤水镇选举委员会,赤水镇成立了松林村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李某2和吕某2指导松林选区。

5、中国共产党叙永县赤水镇赤水社区支部委员会证明、叙永县赤水镇赤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和叙永县赤水选区选民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从学校毕业回乡,将其户籍转入该社区,已登记为该社区选民。其选民关系未转入其他选区。

6、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的说明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被吕某1等13位村民提名推荐为松林选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7、赤水镇第七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登记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叙永县赤水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松林选区计票结果报告单和投票选举结果公告。证实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是松林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并被叙永县赤水镇选举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确认松林选区选举有效,王某1当选赤水镇人大代表。

8、叙永县赤水镇人大主席团关于王某1当选为镇人大代表信访件处理情况的回复。证实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的户籍在赤水社区,已登记为该社区二选区选民。其选民关系未转到松林选区。被松林选区选民提名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于2016年11月17日以370票当选为赤水第七届人大代表。其应在社区二选区行使选举权,在松林选区行使选举权不符合《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叙永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消王某1c的第七届人大代表资格。

9、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初提候选人工作会记录。证实2016年10月27日上午,召集赤水镇各村(社区)支书、文书开会,安排初提候选人阶段性工作,明确村支书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审查资格。

10、王某1证言。证实自己是被告人王朝祥之子,户籍从泸州水电校转回后落户于赤水社区,是居民户口,长期居住在松林村五社。当地有群众说我年轻,有文化,有带头致富的能力,希望我参加选举。在推荐的时候我才知道,当地有十个村民联名推荐我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看到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公示后,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经参加选举,当选为镇人大代表。因我的户籍是在赤水镇赤水社区,不应该参加松林村的镇人大代表选举。

11、赵某3证言。证实我作为松林村五社社长在选举中主要是核实登记本社的选民,还要组织群众推荐候选人。这次镇人大代表选举,村上专门成立了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长是村支书王朝祥。我们社的选民信息是我负责统计的,统计完后我们社的选民名单是在村公所张榜公告了的。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只要有1人提名10人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我们社提名出来的候选人是薛某和王某1两人。在提名候选人之前一天下午,我在本社村民何洪家耍,当时王朝祥也在。王朝祥就对我说他想把他儿子王某1推出来当人大代表,希望我帮个忙,当时我听了并没有明确答复他。后来我召集本社村民在我家中开会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我们社的村民就推了薛某和王某1两个人。当时开会推荐候选人我只是负责召集村民,具体记录和向选举领导小组上报推荐情况是由村上的薛某负责,我只是没有把王某1不属于我们选区的选民被推选为选区候选人的情况向相关领导部门反映。

12、李某1证言。证实我作为松林村七社社长,负责该社的选民登记、组织群众开会。按年满18周岁,有选民资格的进行登记,我社总共登记了181个选民,选民登记都是公示了的。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各社提名,按照1人提名10人附议的原则提出。松林村选举领导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各社召开会议,分片区负责,组长是王朝祥。我社提名了王某1、王某3、吕某1。松林村7社的选民登记名单中没有王某1的名字,提名非选区选民的王某1为选区的候选人参选镇人大代表是因为一方面当时老百姓说王某1人年轻,有能力,又是党员,就说把他推选出来参选镇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在提名候选人之前王朝祥王支书曾找到我给我说这一次选举人大代表他就不参选了,他说他娃儿王某1人比较年轻,也是党员,希望我们可以把他提名出来,参加选举,让年轻人出来锻炼一下。大概是去年11月左右的一天,我召集我们社的全体选民到我家开会,推选人大代表候选人。我记得当时是晚上,村民代表些到了我家之后,我就开始主持会议,当时在场的村干部有选举委员会组长王朝祥,其他还有哪些人我记不清了。我简单讲了一下推选候选人的流程之后,我记不得当时是谁提名的王某1,但最后经过村民推选附议,最终推选出来的候选人就有王某1。

13、王某2证言。证实我作为8社社长,在选举中负责选民登记、选民张榜公示、提名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召集群众参与投票等。松林村成立了选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各社的选民登记,按选举文件要求开展选举工作。王朝祥是该小组组长。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通知8社的社员晚上到我家开会,当时村上计生专干王某3都到我家来参加会议了的。会议开始后,我讲了开会的目的是推荐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还讲了提名的候选人要户籍在松林本村,人要常年在本村居住,我不提议任何人,只要大家提出来,大部分人都同意,那我也同意。我讲完后,社员些就开始讨论提名,一会儿就有人提名王某1,大家举手认可,我就把提名领衔人和附议同意的人作好登记。我在村公所开社长会,开完以后在王朝祥家里坐起耍,王朝祥就给我们几个社长(起码是三四个)说他儿子王某1人还年轻,又是党员,希望我们能够把他提名推荐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出来锻炼一下,我们当时都答应了。知道要在松林村被提名成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是户籍一定要在松林村,长期在松林村居住,另一种是户籍没有在松林村。但是在松林村常住一年以上,只要回户籍地把选民关系转移过来,松林村接收了,就可以在松林村被提名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当时我们大家都认为王某1是松林村土生土长的,从小在这儿长大,都不知道他的户籍已经转到赤水社区去了。

14、邱某证言。证实王某1的户口在赤水社区,不在松林选区,也没有按照程序将选民关系转到松林村,就不能在松林选区参选。若要在松林选区参选,必须按照程序,走原选区把选民关系转到松林选区,并经镇人大主席团办理选民关系手续。其在松林选区参选,因没有办理选民关系转移手续,在松林选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符合选举法和相关选举文件规定。被人举报后,经调查就把王某1当选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下来了,取消其镇人大代表资格,并将此回复了县人大和举报人。选举中各个村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支书担任负责人,村支书负责把关审核。镇上开会明确了的,我的会议记录本上都有记录的。

15、李某2证言。证实我负责联系松林选区,从宏观上指导该选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从程序上进行监督。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正式候选人公示等具体选举工作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实施。王朝祥作为该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对松林村的整个选举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要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的。我在候选人名单公示出来时,才知道王某1成了松林选区的提名候选人。

16、吕某2证言。证实我负责联系指导松林选区的选举工作。松林村成立了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负责召开会议、选民登记、核实选民情况、候选人资格审核等。对松林选区各社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资格审核由王朝祥负责,他是该选区换届领导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前,镇政府召集各村干部开会落实和安排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时间应该就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阶段,这个会镇上的镇干部全部参加,各村的支书和主任全部参加。会上还明确了各村支书全面负责本村选区的换届选举工作。

17、常某证言。证实赤水镇松林选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组长是支书王朝祥,成员有我、薛某、王某4、各社社长。村上三职干部到镇上参加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就是学习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并要求各村组织召开村社干部、群众会议,成立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并明确了职责。松林村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向群众宣讲换届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负责选举各环节工作的开展。王朝祥作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工作,对松林村的整个选举负总责,进行工作安排。选民登记汇总、提名候选人汇总等工作是薛某在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名单上报等工作是王朝祥在负责。对各社提名的候选人,王朝祥要对他们的选民资格进行审查。松林村的选民名单上没有王某1的名字,群众些把王某1提名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一起对提名出来的候选人进行了审核,因为王某1居住在松林村,我们并不知道其户籍不在松林村,而王朝祥也没说王某1的户籍不在该村,所以没有审核出来。

18、薛某证言。证实在2016年选举工作开始之前,镇上全体机关干部和各村社干部都在政府专门学习了人大代表选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我是松林村村文书,也是候选人之一。松林村成立了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时任村支书王朝祥任组长。松林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审核和名单上报等工作由村支书王朝祥负责,镇上开会的时候专门强调了的。我们村上也组织召开了会议商讨各个社提名候选人事宜。每个村干部负责指导相应的社,松林6社的推选大会是我去参加的。我记得当时是由6社社长王永能负责组织村民在陈相华家召开的,由村民代表赵某4提名我、王某1、常某、李某2等人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按一人提名十人附议的原则,经过选民商讨,最后推荐的候选人就是我、王某1、常某等人。我知道户口不在选区所在地不能作为候选人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镇上在选举工作启动前专门开会强调了这些方面。当时,我负责统计汇总提名候选人名单,我记得松林村5、6、7、8社都提名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发现松林村最开始要张榜公示的候选人名单里有王某1的名字,我看到之后,就去问了一下王朝祥这个情况。我说王某1的户籍地在赤水社区,怕不能参加松林选区的选举哦,王朝祥说这个事情他晓得跟政府领导请示,我就没有再多问了。待选举工作开始以后,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里还有王某1。我不知道王朝祥到底有没有跟政府请示汇报过这个事情,但我清楚王某1的户口当时还在赤水社区,并没有迁到松林村来。

19、吕某1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们七社社长李某1通知我们在他家家里面开会,当时基本全社社民都去了的,社长李某1就给我们大家讲今天开会的主要目的是提名推选镇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当时好像李某1还给我们大家讲了要推选什么样的人,什么人才符合候选人资格。李某1说了之后,我就提名王某1,然后其他人就发言“我附议”。“我附议”的意思就是表态同意提名推选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我提名王某1以后就陆陆续续有人附议同意推选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了。提名领衔人栏是我签的字,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人签字栏的签字不是我写的,应该是做记录的人写的。提名王某1是因为我觉得王某1年轻,知识文化水平上也要高点,觉得他为人处世、办事能力还是可以,没有人给我打招呼。

20、李某1祥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7社社长李某1通知我们在他家开会,我看到我们松林村支书王朝祥都在。李社长就给我们大家讲今天开会的主要目的是提名推选镇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李某1说了之后,吕某1就发言说他提名王某1,然后其他人就发言“我附议”,就是同意提名推选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我也发言表态同意,没有人给我打招呼。有人负责把发言同意提名的人的名单记录下来。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人签字栏有我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

21、李某4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时任社长李某1通知我们到他家开会。晚上8、9点钟的时候,李社长讲了人大代表候选人是一人提名,十人附议才可以后,村民吕某1就提名王某1,并讲了王某1的个人情况,我想到王某1人年轻,又是本地人,长期在村里跑车,干活路,我就附议了,没有人给我打招呼。

22、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社长李某1通知村民到他家开会。他讲开会主要是提名推荐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候选人要有能力,能带领我们发展致富,要是我们松林村本村的人。之后,吕某1就提名推荐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其他人就举手同意,我知道王某1居住在松林村,土生土长的,觉得他人年轻,有能力,可以让他多锻炼一下,我就同意了,没有人给我打招呼。

23、王某5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松林村7社社长李某1通知我们在他家开会,当时全社村民基本都去了,村上王朝祥支书都在。李社长讲开会主要是提名推荐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李社长讲了后,吕某1就提名王某1,其他人就举手发言附议同意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我考虑到王某1与我是一个村的,又是王朝祥支书之子,且开会时又同我坐一张桌子,我也只好跟着附议了。没有人给我打招呼,负责记录的就进行登记记录。

24、李某5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松林村7社社长李某1通知我们到他家开会,当时全社村民基本都去了的,李社长讲开会主要是提名推荐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转为居民户口的,不能在本村提名为候选人。他讲了后,吕某1就推选王某1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其他人同意提名推荐王某1的,就举手发言我附议,我附议的意思就是表态同意。因王某1居住在我们当地,又跑车,比较熟悉,我就同意了,没有人给我打招呼。

25、贺某证言。证实去年的一天,松林村7社社长李某1富通知我们到他家开会,说的是选举镇、县人大代表的事,到晚上9点钟的时候,我到了李社长家,看到村干部王朝祥、薛某、常某都在,村民代表些正在提名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最终经过村民提名附议,推选出来的候选人是王某1、吕某1等人。我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提名也没有附议,也没人给我打招呼。

26、薛某证言。证实去年的一天,松林村7社社长李某1富通知我们到他家开会,说是选举镇、县人大代表的事。晚上8、9点钟的时候,我到了李社长家,看到村干部王朝祥、薛某、王某4都在。李社长就组织开会,说的是1人提名候选人,10人附议就可以。在提名的时候,村民吕某1就提名王某1、薛某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经过村民讨论后,最终推选出来的候选人就是王某1、吕某1等人。在整个过程中,我没提名也没附议,也没人给我打招呼,镇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上的字不是我写的。

27、王朝祥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时,我担任松林村村支书,也是村选举委员会主任。为开展乡镇人大选举工作,镇上率先成立赤水镇换届选举委员会,镇选举委员会还在各村设立选举指导组,下派人员负责指导工作。松林村成立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由村社干部和群众代表开会选举产生,我任主任,李某3、常某、薛某、孙某、吕某1为成员,并经镇换届选举委员会审核批复后公示。松林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在人大换届选举中主要是核实登记各村社的选民、审核提名候选人的资格等、向镇选举委员会上报候选人名单、公示候选人名单等。松林村各社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选民名单登记并张榜公示,因我儿子王某1的户口在赤水社区,所以王某1的名字没有在松林村两个选区的选民名单中,而是登记为赤水社区的选民,并公布在赤水社区的选民名单中。我考虑到王某1主要是在松林村居住,我又是松林村村支书,如果他在松林参选的话选上的机会比较大,所以在提名之前,我就给松林选区(5-8社)的几个社长打招呼说“我年纪大了,而且也有病,今年我不当人大代表了,我儿子是村上的后备干部,如果你们认为我儿子王某1可以,就选他一下,让年轻人也出来锻炼一下”。然后在各社进行提名的时候,我儿子王某1就被松林选区提名出来了,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就将提名出来的候选人名单在村公所进行公示并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审核,公示七天无人异议后,政府就将筛选出正式候选人名单,我们松林选区最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是王某1、薛某、吕某1,三个选两个,并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也是7天。经正式选举,松林选区最后的票选结果是王某1得370票,薛某得352票,吕某1得250票。将选举结果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松林选区当选的镇人大代表是王某1和薛某,并进行张榜公告。在公告出来以后,有群众反映王某1的户口在赤水社区,参加松林村上的选举是不合法的,然后镇换届选举委员会经过调查就将王某1当选为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取消了。

本院认为,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行为。在直接选举的同一行政区域内,法律并不禁止选民推荐本选区以外的其他选区的选民为代表候选人,也不禁止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为代表。被告人王朝祥之子王某1被选为人大代表,有吕某1、李某1、李某4、李某5等证人证言和松林选区计票结果报告单、投票选举结果公告等书证为证,是松林选区选民依法在赤水镇范围内自由行使跨选区提名推荐、投票表决等为内容的选举权的结果,是选举依法正常进行的结果,是公民被选举权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跨选区实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朝祥负有审核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法定职责、具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实施了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了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选举无效或选举结果不真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朝祥犯破坏选举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朝祥所作没搞欺骗,不负有审核候选人资格的法定职责的辩解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所作被告人王朝祥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朝祥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潘树森

人民陪审员: 罗成

人民陪审员: 黄秀良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佘顺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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