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雇凶硫酸伤害案二审无罪|张某权、王某春故意伤害罪 (2023) 吉 03 刑终 74 号判决解读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7-29 22:47:10 浏览:
开篇导读
案号:(2023) 吉 03 刑终 74 号,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本案是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标杆性故意伤害无罪判例。2004 年发生恶性硫酸伤人案件,被害人董某重伤、二级伤残;案件长期未侦破。时隔 15 年被害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权、王某春,指控二人雇周某泼硫酸报复。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二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关键行凶人周某早已死亡,缺乏客观物证、言词证据多处矛盾、无法锁定周某系行凶人、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权、王某春无罪。本案清晰确立重大规则: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排除全部合理怀疑;陈年积案不能仅凭多年后不稳定口供、传闻证言降低刑事证明标准;实行者死亡形成 “死无对证”,关键链条断裂,不足以认定共犯成立。
一、案件基本概况
案发事实2004 年 6 月 4 日夜间,被害人董某(信用社副主任)在家楼下被陌生男子泼洒硫酸,面部重度化学烧伤,左眼摘除、面部畸形,损伤程度重伤、二级伤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多年未能侦破。
侦查启动与指控逻辑2019 年被害人提供线索,怀疑原信用社主任张某权因贷款催收产生矛盾,指使王某春联系周某实施报复。周某于 2012 年已经死亡。侦查机关抓获张某权、王某春;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权指使王某春雇佣周某,周某直接实施泼硫酸伤害。
一审审理结果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判处张某权、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诉与二审裁判二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检察院坚持维持原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二上诉人无罪。
二、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一)共同犯罪指控的前置前提无法证实:不能确认周某实施泼硫酸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链条:张某权→王某春→周某(实行者)。若无法证实周某是实际行凶人,整个雇凶伤人的指控根基断裂。法院认定存在多重致命疑点:
- 现场无目击证人,案发夜间光线差,被害人无法清晰辨认嫌疑人相貌;
- 被害人描述嫌疑人体貌特征(瘦高),与周某体态(矮胖)存在明显冲突;
- 现场未提取任何痕迹物证、生物物证,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将周某与案发现场关联;
- 关键行为人周某早已死亡,无法核实,形成死无对证。
(二)全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极不稳定,大量矛盾无法合理解释
本案定案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才证言、通话录音,全部属于间接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 取证距离案发长达15 年,受记忆衰退、利益诱导影响,证言、供述可信度大幅降低;
- 王某春供述多次反复:先承认介绍周某、转交酬金,庭审全盘翻供;
- 关键证人王某才证言前后截然相反:先是称案发时周某身在外地没有作案时间,后期又改口证实周某承认作案;
- 关于 3 万元酬金、敲诈事实,张某权自始至终否认,与王某春供述相互对立。
间接证据定案硬性标准:证据之间协调一致、形成完整闭环、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远未达到该标准。
(三)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 被害人案发当年自行梳理,存在三伙潜在矛盾人员;
- 同期四平连续发生多起针对金融系统人员的硫酸伤害案件,当年省公安厅曾考虑并案侦查,其余案件至今未破;
- 无法排除其他行为人独立作案的可能性。
(四)司法理念核心论述(本案最具价值裁判说理)
充分同情被害人遭受的严重人身损害与长久痛苦,但情感同情不能替代法定证据标准,不能为追求实体真相而降低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刑事证明要求。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防止依靠口供定案引发冤错案件。只要证据链条存在无法消除的疑点,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刑辩实务核心借鉴要点
1. 雇凶伤害类案件通用辩护突破口
① 斩断实行犯关联:没有客观物证证明被指控的实行人到过现场、实施伤害,指控根基不成立;② 口供稳定性质证:重点审查多次供述前后变化、翻供理由、是否存在利益驱动;③ 区分传闻证据:证人转述 “听别人说” 的内容,证明力极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④ 合理怀疑辩护:存在其他作案嫌疑人、同类未破案件,强化无法排他的抗辩。
2. 陈年积案辩护特殊注意事项
案发多年后侦破案件天然存在取证短板:物证灭失、证人记忆模糊、人员死亡。辩护重点向法庭阐明:时间流逝带来的证据缺陷,不能通过推测、传闻、口供弥补,不得放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明标准。
3. 共同犯罪指控逻辑抗辩思路
指控 “甲指使乙、乙联络丙行凶”,必须分层逐一证明:✅丙实施伤害行为 → ✅乙受甲指使联络丙 → ✅甲具有报复伤人主观故意任何一环证据断裂,全案指控不能成立。
4. 被害人重伤、恶性案件的庭审策略
即便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辩护人依然有权坚持疑罪从无。实务中部分案件存在 “唯结果论” 倾向,本案二审判决提供强有力说理支撑:严重损害结果≠可以降低定罪证据标准。
四、延伸风险提示(侦查、报案视角)
- 暴力伤害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痕迹、生物物证、作案工具;依靠多年后言词证据定案风险极高;
- 举报线索、传闻信息仅能作为侦查方向,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事实;
- 若疑似雇凶类案件,务必优先锁定实际行凶人,否则极易出现证据链断裂。
结语
(2023) 吉 03 刑终 74 号是罕见的硫酸重伤、一审判十五年、二审直接改判无罪的典型判例。集中体现疑罪从无原则在重大恶性人身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刑事审判追求实体公正,但必须建立在合法、充分证据基础之上。对于律师办理多年积案、雇凶伤害类重大刑事案件,本案裁判说理具备极高参考价值。本文为案例律师专业解读,判例仅供实务研究,不同案件证据情况存在差异,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完整文书检索关键词:张某权、王某春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3)吉 03 刑终 74 号。
故意伤害罪无罪判决书 (2023)吉03刑终74号董某、张某权等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