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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纠纷不构成职务侵占|丁某某甲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2023)川 05 刑终 132 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7-29 22:37:25 浏览:

开篇导读

案号:(2023) 川 05 刑终 132 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本案是刑民交叉、区分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标杆判例。丁某某甲原为民办学校举办人,与受让方签订学校转让协议、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满后双方长期存在经营权、债权债务民事争议。丁某某甲收取 2020 年秋季学费 114 万余元,一审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上诉审理期间丁某某甲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认定:双方承包关系未清算终止、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行为不属于秘密侵吞窃取手段,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某甲无罪。本案明确裁判尺度:承包模式下产权、经营权存在重大民事争议、各方未完成债权债务清算的资金纠纷,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得轻易按职务侵占入罪;同时细化《刑事诉讼法》第 297 条适用规则:被告人审判期间死亡,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而非一律终止审理。

一、案件基本概况

  1. 资产转让与承包背景丁某某甲原始举办某某学校,2010 年与陈某某甲签订协议,变更举办人为陈某某甲;随后签订《学校承包合同》,约定丁某某甲承包经营学校至 2013 年 7 月,承包期自负盈亏。承包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移交、未清算承包期间投入、债权债务,丁某某甲持续实际控制、运营学校直至 2020 年 9 月被法院强制执行带离校园。
  2. 争议事实2020 年 7—9 月,丁某某甲以校长名义收取秋季学费合计 1148200 元。陈某某甲报案,侦查机关以职务侵占立案。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丁某某甲丧失合法经营权,私自收取学费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责令退赔 114 万余元。
  3. 诉讼进程丁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丁某某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因病死亡。检察院主张应当终止审理;二审法院缺席审理,最终改判无罪。

二、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一)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承包经营纠纷未了结

承包合同到期后,陈某某甲未通过合法程序解除、终止承包关系;双方多年持续诉讼,但始终没有对丁某某甲承包期间的办学投入、收支、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直至 2020 年 9 月,学校客观上仍由丁某某甲实际承包、自负盈亏。

(二)行为不满足职务侵占罪全部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 客观要件缺失:丁某某甲公开对外收取学费,面向学生正常招生收费,不存在秘密窃取、隐瞒截留等犯罪手段,不符合本罪客观行为特征。
  2. 无法证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存疑)①长期承包模式下惯例:丁某某甲收取学费用于办学开支、发放教师工资;②学费收取在先、教学服务在后,符合民办学校经营常态;③双方承包债权债务尚未清算,学费归属、盈亏结算属于民事待决事项,不能直接推定具有 “非法占有” 故意。

(三)重要程序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一大亮点)

《刑诉法》第 297 条:被告人死亡,原则终止审理;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提出 “被告人死亡应当优先终止审理” 的意见未被采纳。法院明确划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无罪 / 证据不足无法定罪 → 应当宣告无罪✅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构成犯罪,但被告人死亡 → 裁定终止审理

(四)司法政策导向: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在未结清民事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刑事介入。当事人之间因承包、产权转让产生的资金归属争议,优先交由民事诉讼清算,在民事法律关系未厘清前,不宜直接刑事定罪。

(五)附带评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审理

虽然公安机关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开展侦查,但公诉机关未起诉该罪名,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予审查评判。

三、实务律师借鉴要点

1. 职务侵占辩护关键思路(承包 / 挂靠场景高频适用)

①区分单位职务身份平等民事承包关系;②核查资金收取模式:公开收取还是隐秘截留;③重点论证:无证据证明存在永久性非法占有目的;④双方存在未清算债权债务,资金争议属于民事结算范畴;⑤资金用于项目 / 机构正常运营,没有用于个人挥霍。

2.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产权与承包风控提示

  1. 举办人变更、承包到期,务必签署书面移交协议,完成财务清算;
  2. 明确约定学费归属、债务承担、人员安置,避免多年后资金刑事风险;
  3. 发生经营权争议,优先民事诉讼确权、结算,谨慎启动刑事报案。

3. 特殊程序:被告人审理期间死亡案件的救济

很多办案机关习惯性直接出具终止审理裁定。本案确立重要参考:即便被告人死亡,辩护方仍可申请法院实体审查,若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争取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具备名誉恢复效力;终止审理无法洗清涉案嫌疑)。

结语

(2023)川 05 刑终 132 号是处理承包经营引发职务侵占指控极具参考价值的二审无罪判例。核心裁判精神:刑法保持谦抑,不能将未清算的民事承包结算争议上升为刑事犯罪;认定职务侵占,必须同时查实客观侵占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缺一不可。本文为案例律师解读,判例仅供参考,个案证据不同,不构成专项法律意见。查阅完整文书可检索【职务侵占罪无罪判决 (2023)川05刑终132号丁某某甲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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