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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案例解析|无预见可能性不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7-29 22:02:49 浏览:

开篇导读

本案取自(2022)青0104刑初137号生效刑事判决书,夫妻家庭琐事争吵引发肢体冲突,一方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此类家事引发的伤亡案件,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本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核心裁判逻辑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具备刑法上的预见可能性,损害结果属于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文结合本案完整案情、控辩争议、法院裁判观点,拆解家事纠纷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无罪辩护核心要点,为同类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因日常琐事偶有争吵。2021年3月29日18时许,张某产检开药回家后,与丈夫项某因买药渠道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项某率先动手,将客厅茶几上的玻璃水杯扔砸至张某头部,致其右侧额头受伤。
张某随即拿起茶几上另一带把手玻璃水杯欲还击,尚未抛出便被项某扯住头发推倒在地。倒地后,张某手持水杯抱住项某双腿,试图咬其腿部,随即被项某母亲及时劝开。分开后,项某发现自己右腿腘窝处被划伤,伤口血流不止。
事发后,张某与家属第一时间对项某进行包扎救治,并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危重、救治成本极高,家属最终选择放弃治疗,项某于案发数日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系右下肢锐器伤引发血管离断,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明确不予追责、不予索赔。

二、公诉机关指控逻辑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经侦查、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争吵、撕扯过程中,手持玻璃水杯致被害人腿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核心指控逻辑为:张某参与肢体冲突,手持玻璃器具实施对抗行为,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引发死亡后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且情节较轻。
同时,公诉机关考量多项从宽情节: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率先动手存在重大过错,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施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三、法院无罪判决核心裁判理由

本案控辩争议焦点十分明确: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这也是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核心边界。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现场情况、普通人认知能力,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具体核心理由分为三点。
第一,被告人的危险行为已被阻断,未实施主动加害行为。案发全程,张某仅拿起水杯准备还击,该动作尚未实施便被被害人推倒制止。倒地后,张某始终手持水杯、抱住被害人腿部,未用水杯击打、刺划被害人,无任何主动伤害的实行行为,不存在过失犯罪的客观行为基础。
第二,损害成因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经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及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手持的水杯杯身完整,仅杯底破损。结合现场混乱、双方撕扯倒地的紧急场景,张某全程无法察觉水杯底部破损,也无法预判抱住对方腿部的轻微肢体动作,会被破损杯底划伤大动脉。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该损害结果超出了一般人应当预见的范畴。
第三,主观上无过失,依法属于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张某手持完整杯身的水杯、被动对抗自保的行为,本身不具备高度危险性,死亡结果是多重偶然因素叠加导致,并非张某疏忽大意所致。因此,本案损害结果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四、本案无罪辩护核心实务要点

本案是家事冲突致人伤亡案件中,意外事件无罪的典型判例,对同类案件辩护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核心辩护要点可归纳为三点。
其一,精准界定「预见可能性」,推翻过失认定。绝大多数家事冲突致人伤亡案件,控方均会推定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辩护核心并非否认损害结果,而是论证结果超出普通人预见范围。像本案中完整杯身、仅底部突发破损、划伤隐蔽大动脉等多重偶然因素叠加,完全超出日常争执的危险预判,可直接排除过失主观过错。
其二,区分「被动自保行为」与「主动加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过失行为。本案被告人全程处于被动挨打、被推倒的弱势地位,后续动作均为自保对抗,无主动攻击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从客观层面直接阻却犯罪成立。
其三,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夯实无罪裁量基础。本案不仅主客观要件均不满足犯罪构成,同时具备被害人重大过错、积极施救、取得家属谅解、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进一步佐证被告人无主观恶性、无社会危害性,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提供完整裁量依据。

五、同类案件当事人与家属实操建议

家事争吵、邻里冲突引发的伤亡案件,极易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多数当事人会陷入“出事就有罪”的认知误区。结合本案判例,给涉案家属提供三点关键实操建议。
首先,切勿盲目认罪认罚。很多家属认为出现死亡结果就必须承担刑责,实则不然。刑法定罪核心看主观过错与预见可能性,偶然、突发、无法预见的损害结果,均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切勿因恐慌随意签署认罪认罚文书,错失无罪辩护机会。
其次,重点固定「被害人过错、突发意外、积极施救」证据。此类案件中,对方率先动手、冲突突发、工具意外破损、第一时间救治等证据,是推翻过失认定的关键,务必第一时间留存证人证言、现场物证、就医记录、谅解文书等核心材料。
最后,黄金阶段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时期,专业律师可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厘清行为性质、区分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避免案件被不当移送起诉,最大程度争取无罪结果。

结语

本案(案号:(2022)青0104刑初137号)明确了家事冲突致人伤亡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唯结果论,需严格审查行为人主观预见能力与客观行为危险性。只要损害结果是普通人无法预见的偶然意外,即便出现严重伤亡后果,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司法裁判摒弃“结果归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本案无罪判决的核心价值所在。
本文为案例律师解读,判例仅供同类案件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案情综合判定,不构成个案法律服务意见。想要查阅完整未经删减的法院文书,可查阅【本案原版无罪刑事判决书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判决书 (2022)青0104刑初137号白应召过失致人死亡无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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