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其内涵可从刑法哲学的视野解析为宽大、宽缓与宽容。在现代治罪体系中,这一维度主要映射为三个层面的制度实践:其一为非犯罪化,即审慎划定刑事边界,将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的行为剥离出刑事制裁范畴,以此收缩刑法的打击面;其二为刑罚轻缓化,旨在对较轻犯罪及具备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适用较低位阶的刑罚,侧重于教育、感化与挽救的特殊预防功能;其三为非监禁化,通过广泛适用管制、罚金等刑种,或推行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降低刑罚的社会成本,辅助罪犯重构人格并顺利回归社会秩序。
刑事审判落实依法从宽,并非无原则的让步,而是对正义精度的追求。它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情节较轻、危害有限的轻微犯罪;二是罪行虽重,但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具备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司法者应当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出发,刑罚适用需同时考量行为人的罪责与预防必要性,当罪行严重但行为人主观罪责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具备从宽情节时,应限制刑罚的严厉程度,实现刑法的理性与人文平衡。[1]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更是从厚植执政根基的高度,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路径。[2]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是刑事司法中最具伦理复杂性的领域。由于此类案件常涉及熟人关系与情感纠本文摘自《刑事法实务精要 穿透式审查与裁判规则》郭彦卫著 法律出版社 2026 年葛,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的修复。《贯彻宽严相济意见》第22条明确,对于因婚恋、家庭、邻里、劳动纠纷等诱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
(一) 民间矛盾的规范化界定与范畴博弈
民间矛盾并非泛指一切冲突,其在刑事政策语境下具有特定的筛选逻辑。
从刑事政策角度视之,民间矛盾特指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对象相对特定、社会容忍度较高的矛盾。这类矛盾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其发生频率高、起因复杂,往往是由于日常摩擦相互作用、层层加码而导致对抗加剧。必须明确的是,无因而起、无事生非的恶性犯罪,如抢劫、绑架或寻衅滋事,绝不属于民间矛盾。 同时,若起因虽有,但属于通奸、赌债、卖淫嫖娼等违背公序良俗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引发的矛盾,通常也不认定为政策意义上的民间矛盾。
在具体分类中,民间矛盾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1. 婚姻家庭矛盾的延展性。涵盖合法婚姻及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纠纷内容常涉及感情、财产或抚养权。在实务中,离婚后因求复婚遭拒而杀人的案件,虽然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已消灭,但冲突根源于先前的婚姻,对象极其特定,应视为婚姻家庭矛盾的后续震荡。
2. 恋爱纠纷的法理识别。恋爱纠纷不仅限于“两厢情愿”期间。只要行为人并非为非作歹,确因深陷情网、心理失衡导致冲动,即便是单方倾慕求而不得产生的纠纷,亦可纳入此类。
3. 其他民生纠纷。涵盖亲友、同事间的琐事摩擦,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涉及土地、林权承包等直接关乎基层群众生存利益的权属争议。
(二) 酌情从宽的具体考量维度
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虽然在整体上应考虑从宽,但必须兼顾伦理价值,防止“家庭成员身份”成为杀人的“免死金牌”。司法者在具体裁量时,必须穿透案情进行多维评估:
1. 起因的道义评价与被害人过错。 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价起因是否值得同情。被害人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婚外情或严重家暴等明显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往往不亚于法定情节。
2. 主观恶性与行为表现。 需区分临时起意与蓄谋已久。有预谋的报复杀人,主观恶性显然大于激情犯罪。同时,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如是否存在反复折磨)、作案后是否存在毁尸灭迹或迁怒无辜等恶劣行为,均是权衡“从宽”分量的重要指标。
3. 悔罪态度与社会修复。 观察被告人作案后是否有积极救助或自首情节。特别是亲友规劝后的投案,对于社会秩序的修复具有正向价值。此外,附带民事赔偿情况及被害方的反应也是衡量案结事了效果的核心因素。
(三) 十三个量刑维度的精准权衡
对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的从宽,必须构建起一套精细的评价矩阵,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罪责大小进行动态衡量:
1. 起因的道义评价:审查起因是否能够获得社会朴素正义观的同情。两情相悦后的分手冲突与长期骚扰引发的冲突,在期待可能性上存在本质区别。
2. 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熟人冲突往往是互动的产物。应结合公序良俗,审视被害人是否存在家暴、吸毒、婚外情或挥霍对方钱财等过错,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往往对量刑产生实质性修正。
3. 犯罪预谋的深度: 区分“一时冲动”与“处心积虑”。曾多次扬言报复、事先准备工具的被告人,其主观恶性显然高于临时起意者。
4. 手段的节制与残忍度: 犯罪手段不仅决定危害大小,更映射被告人的人格状态。反复折磨与一刀毙命在罪责评价上应有显著梯度。
5. 案后行为的伦理底线: 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分尸、侮辱尸体等挑战人类公序良俗的恶劣行为。
6. 犯罪对象的针对性: 考量犯罪是仅针对特定矛盾对象,还是迁怒于对方的父母、子女等无辜第三人。
7. 后续的救助与悔罪动作: 案发后是否有拨打急救电话救治、是否有自杀倾向(欲同归于尽),这反映了其内心秩序的挣扎与坍塌。
8. 自首的法理价值: 熟人犯罪中投案比例极高。自首不仅有利于查清事实,更是被告人真诚悔罪、心理修复的逻辑起点。
9. 悔罪态度的真实性: 区分那些“追悔莫及”与那些仍处于绝望境地、甚至扬言再次犯罪的被告人。
10. 民事赔偿与谅解的效能: 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意愿是“案结事了”的关键。即便被害方坚决不予谅解,被告方的积极努力亦应作为评价主观恶性的参考。
11. 社会舆论的动态平衡: 深入分析舆论背后折射出的社会心理。公众是希望惩治暴戾,还是因事出有因而怀有哀悯?
12. 被告人的一贯人格: 区分偶尔因冲动失范的“善良人”,与一贯表现不良、劣迹斑斑的惯犯。
13. 家庭情况的人性关怀: 坚持伦理修复。例如,不同时判处同一家庭仅有的两个兄弟死刑;夫妻相杀中,应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不愿再失去唯一依靠”的意愿,确保政策具有人性的光辉。[3]
法定从宽情节是立法者在规范层面为被告人预留的“自新之门”,必须确保其分量不被程序流转所稀释。
(一) 自首、立功与防卫情节的精准认定
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认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对于防卫过当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坚决免予刑事处罚。在适用自首、立功制度时,需深度评价投案的主动性。例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其分量虽重,但与在罪行尚未被发现时主动投案的价值仍有差别。
“父母送子归案”的政策激励:父母采用强制手段送子归案,虽然在技术层面不完全等同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但该情节反映了家属对司法的支持,其政策分量“不亚于典型的自首”。即便不认定为自首,也应通过坦白等情节体现从宽。[4]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教结合”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不意味着放弃惩罚,严格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偶尔实施轻微财物犯罪、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未成年被告人,应依法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对于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甚至具有反社会人格的未成年被告人,绝不姑息。司法应当坚持“寓教于惩”,在判决后继续做好思想疏导与回访帮教,促使其从心底认罪悔罪。
扩大非监禁刑适用。避免简单“一判了之”,重点在于回访帮教与矫治教育的协同,促使未成年人从心底知错悔罪。
(一)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准确把握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功能。
能用行政、民事手段解决的经济纠纷,坚决不用刑事手段。在面对罪与非罪的争议时,应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进行出罪判断。对于虽然表面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侵害危险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排除,防止得出“合法不合理”的判决。刑事司法必须守住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底线,防止刑罚权的过度扩张。
(二)轻罪时代的治罪与治理
当前,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轻罪案件占比已高达85%左右。[5]这一形势变化要求刑事司法必须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事后修复”。对于轻罪,要更加突出“宽”的社会治理效能,通过免予刑罚或非监禁刑,降低社会对抗。
(三)醉驾治理的范式意义
2023年底出台的《办理醉驾案件意见》是轻罪治理的标杆。完善了“刑行衔接”,给予初犯、轻微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设置15种从严情形与10种从宽情形,构建了严密的“刑行衔接”体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醉驾初犯,法律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种分层治理模式,将治罪效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治理成果,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在社会化治理中的高度智慧。法官应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轻微犯罪依法免除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6]
1. 民间矛盾的“实质性”抗辩:律师在处理命案或重伤害案时,应深入挖掘矛盾的历史积怨。如果被害人存在长期霸凌、经济欺诈或违背伦理的行为,应主张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从而将案件锁定在“从宽”轨道上。排除无事生非、赌债、嫖资诱发的纠纷。离婚后复婚遭拒杀人可视为民间矛盾,但需结合“13个考量维度”分析。
2. “自首”情节的深度挖掘: 关注非典型的投案方式。特别是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明知而等待等情形。家属强制送被告人归案的政策分量应等同或不亚于典型自首,应给予实质性从宽。律师应向法院阐明此类行为对降低侦查成本、修复社会关系的实质贡献,争取不亚于典型自首的减刑幅度。
3. 轻罪案件的“出罪”申请: 针对醉驾、轻微非法经营等案件,积极援引2023年《办理醉驾案件意见》及相关轻罪治理政策。通过论证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性”不足,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争取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4. 未成年人辩护的特殊立场: 不应只追求减刑。应结合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与生理特征,主张适用管制或单处罚金,并协调社区矫正资源,论证“非监禁化”对被告人重塑人格的必要性。
[1] [德] 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2] 参见《2025年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9月版,第34页。
[3] 侯宏林 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5-62页。书中详述了民间矛盾中“伦理契约”对生命刑裁断的限制与动态衡平。
[4]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三版,第312页
[5] 参见姜佩杉:《最高法公布2024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载《人民法院报》2025年1月27日。
[6] 参见《2025年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9月版,第41页。
本文摘自《刑事法实务精要 穿透式审查与裁判规则》郭彦卫著 法律出版社 202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