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刑事法实务精要 穿透式审查与裁判规则》郭彦卫著 法律出版社 2026 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精义在于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形势、犯罪态势及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治理效果。这一政策要求司法者不仅要关注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更要全面把握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科学且灵活地运用从严和从宽两种手段。其终极目标在于打击和孤立极少数顽固犯罪分子,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可以改造的人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落实该政策确立了系统性的操作指南。从法理与实务的双重维度视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以下三项递进的科学内涵:
严与宽是刑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两翼,如影随形,不可偏废。在任何治安形势下,刑事政策都必须确保“严”的震慑力与“宽”的感召力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1. “严”与“宽”的辩证逻辑。
“严”是法治严肃性与公正性的刚性要求。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具有累犯、主观恶性极深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这种从严,旨在通过刑罚的报应功能维护公平正义,向社会传递法律不可触犯的明确信号。“宽”则是基于刑法谦抑性与教育挽救功能的温情体现。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宽。这种从宽,不仅是为了减少社会戾气,更是为了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
2. 反对机械化与重刑主义。
刑事法律的适用不应是冰冷的公式计算。坚持宽严并用,必须反对将宽与严人为割裂。实务中应坚决克服重刑主义倾向,防止片面追求“严打”而忽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的误导,严禁无原则、无条件的“滥宽”。政策的力量在于“区别对待”,即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精准画像,在法律框架内适时调整从宽与从严的尺度。刑事政策应当顺应形势发展,对法律条文进行符合目的性的解释,为复杂的司法难题提供指引,使法律适用更具合理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其法治化水平。政策不能脱离法律而孤立存在,必须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与理据的充分。
1. 政策与法律的内在统一。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根据与先导,而法律则是政策的制度化结晶。贯彻政策与严格办案在本质上是逻辑自洽的。必须明确的是,“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亦非法外加重。任何从严或从宽的裁量,都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运行。司法者必须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每一份裁断都具有坚实的实定法基础。
2. 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与正义观融合。
宽严有度要求司法者不能机械闭门办案,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2025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准确贯彻政策,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
对于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坚决重拳出击,通过有力惩治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罪案件,则应侧重于矛盾化解与修复。 这种对“感受”的关注,并非简单的随波逐流,而是要将“天理、国法、人情”深度融合,作出既契合立法精神又能赢得最广大群众支持的判断。同时,裁判文书应当充分阐明从宽或从严的法理与政策依据,通过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济”二字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魂所在。宽与严并非静态的对峙,而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动态系统。
1. 宏观与微观的“相济”机制。
宽与严不是孤立或对立的,其核心在于“相济”。这种相济要求司法者破除“非宽即严”或“轻罪必宽、重罪必严”的认识误区。在具体案件中,从宽与从严的情节往往交错并存。有的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严重犯罪,但具有重大立功、真诚悔罪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因素,此时仍需考虑从宽的一面;有的被告人虽然罪行较轻,但如果具有累犯、主观恶性极深或作案手段残忍等因素,则必须考虑从严的一面 [1]。
2. 个案情节的综合权衡。
在治安形势严峻的宏观背景下,刑罚适用虽然整体趋严,但绝不排斥对个案中具有从宽情节者的依法优待。反之,在治安平稳期,刑罚虽趋于平和,但对于情节恶劣的严重犯罪仍需亮剑。这种“互补”机制确保了刑罚权行使的灵活性。司法者应彻底破除“非宽即严”或“轻罪必宽、重罪必严”的认识误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社会形势、治安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感受,在宽与严的辩证统一中寻求量刑的“最优解”。这种互利关系,旨在通过刑罚的精准投放,实现社会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最大化。
这种“相济”的逻辑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也应贯穿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各个环节。例如,在处理非法经营等涉案数额巨大但具有社会贡献或转型背景的案件时,应当利用实质解释的方法,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只有全面考量所有情节,才能确保刑罚既不过度也不缺位,从而在坚持程序法定的同时,实现刑事司法的终局性与社会治理的高效率。
1. 政策导向下的法律解释:律师在办案中应意识到,刑事政策不仅是定罪量刑的宏观指引,更是解释刑法条文的重要工具。针对模糊的构成要件,应主张符合当前“宽严相济”导向的teleological(目的性)解释。
2. “民意感受”的抗辩转化:在涉及民生、网络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辩护人不仅要论证法条,更应从“朴素正义观”和“社会效果”角度出发,论证从宽或从严的社会合理性。
3. 复合情节的辩证梳理:当案件中同时存在法定加重情节(如累犯)与酌定从宽情节(如积极赔偿)时,应积极利用“相济”逻辑,主张通过“宽”的一面来对冲“严”的危险性,争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4. 文书说理的程序监督:关注裁判文书对政策适用的阐述。如果判决结果偏离了宽严相济的一般准则且未给出充分理据,应将其作为量刑畸重或畸轻的核心上诉理由。
[1] 参见《2025年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9月版,第28-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