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友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湘05刑终176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1.13 |
案由 | : | 刑事 |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银辉,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9)湘052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东、检察官助理唐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泽友及其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刘银辉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1月2日晚上,杨某过生日,喊来姚某(另案处理)、龙某(已判刑)、赵某(已不诉)、李某3和一名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未查明身份)等人在邵东县城美高美酒吧喝酒。次日凌晨,杨某和姚某、龙某、赵某、李某3等人从酒吧内出来后站在酒吧门口聊天。姚某欲与三名女子搭讪,三名女子未予理睬,上了美高美酒吧老板李某2的车,姚某、杨某、赵某、李某3等人来到李某2的车旁,敲李某2车的窗户并踢李某2的车,李某2下车与杨某、姚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2打了杨某一耳光,随后杨某及龙某、赵某等人对李某2拳打脚踢。在李某2和杨某发生争执时,美高美酒吧“曾总”(未查明身份)将这一情况告知美高美酒吧的保安,美高美酒吧保安林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泽友、“阿祥”(未查明身份)、“阿超”(未查明身份)等人持棍棒赶到现场殴打龙某、赵某、杨某等人,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冲进美高美酒吧去拿棍棒,该男子拿出棍棒时,互殴已经结束,赵某被打伤离开了现场,龙某被打伤坐在旁边的花坛边休息,杨某被打伤坐在酒吧外的石墩上休息。互殴结束之后,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分发棍棒给杨某、姚某,姚某将棍棒递给李某3,四人冲入美高美酒吧,姚某和李某2对骂,杨某拿棍子冲进去欲打李某2,被人挡住,林某用弓弩指着对方,被边上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人拦下并将弓弩拿过去,穿蓝色睡衣的男子从该女人手上抢过了弓弩,用弓弩指着林某,二人对峙到酒吧门口,姚某见状从衣服袋子里拿出手枪抵着林某的头部,穿蓝色睡衣的男子用弓弩对着林某,并用棍子殴打林某,将林某逼退至旁边的皇室KTV一楼大厅内,二人继续用棍子殴打林某。杨某、李某2及其他保安持棍子追往皇室KTV,李某2等人与殴打完林某走出皇室KTV的姚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姚某用手枪恐吓李某2,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左手持弓弩并用右手持棍子指着李某2,经杨某劝阻,姚某与穿蓝色睡衣的男子离开现场。经鉴定,龙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赵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李泽友于2019年4月20日9时许在邵东县华天网吧被抓获。
原判采信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资料,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姚某、杨某、林某、李某1、李某2、龙某、赵某、李某3、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泽友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泽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抗诉机关抗诉及二审出庭检察员均提出,李泽友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罚;应当对李泽友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内判处刑罚。原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原审被告人李泽友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虽参与了打人事件,但事发突然,且李泽友系酒店保安,是随同本店保安一起参与发生在酒店外打人的纠纷之中,缺乏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其他同案犯都是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的,故不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晚,姚某、龙某(已判刑)、赵某(不起诉)、李某3、“何悟”(未查明身份)、一名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未查明身份)等人应杨某之邀到邵东市美高美酒吧玩耍,姚某随身携带一把手枪。次日凌晨30分许,姚某搭讪酒吧三名女服务员,欲带离三名女服务员,三名女服务员没有理睬姚某,乘坐美高美酒吧业主李某2的车辆欲离开。姚某和杨某、龙某、赵某、李某3遂上前踢李某2的车,姚某绕到主驾驶位置旁连续敲击车窗玻璃。李某2下车指责姚某等人不该踢车,杨某称踢车又怎么样并推搡李某2,打了李某2一巴掌,李某2亦打了杨某一个耳光,杨某、龙某、赵某围住李某2拳打脚踢。酒吧保安林某、李某1、李泽友等人闻讯从保安室拿长棍走出酒吧,看见李某2被打,便持棍击打杨某、赵某、龙某,致赵某、龙某轻微伤,然后返回酒吧大厅。杨某对姚某提出不愿罢休,穿蓝色睡衣的男子便冲入酒吧保安室拿出棍棒分发给杨某、姚某、李某3,四人冲入美高美酒吧,谩骂并欲殴打李某2。林某见状从保安室拿出一把弓弩,被人劝下。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抢过弓弩并将弓弩上膛,用弓弩威胁林某,姚某掏出手枪威胁林某、李某2,并和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持棍击打林某,经杨某劝阻,姚某等人离开现场,姚某将枪支丢弃江中。李泽友于2019年4月20日9时许在邵东县华天网吧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月3日21时许,邵东县美高美酒吧业主李某2通过110报警,称龙某、赵某、李某3、杨某等人于2018年1月3日凌晨在美高美酒吧门口对其拳打脚踢并持械打伤保安林某。邵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6日决定对姚某、龙某、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邵光大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269号及[2019]临鉴字第308号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赵某有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龙某有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3、视听资料及现场视频截图证明,案发现场双方互殴情况,李泽友指认现场视频中穿白色短袖、黑色外套并手持木棍的人就是其本人。
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共同作案人林某、李某1均辨认出与其案发当时当晚一起参与打架的李泽友,共同作案人龙某、赵某辨认出与其案发当时当晚一起参与打架的杨某。
5、证人刘某(美高美酒吧保安队长)的证言证明:他从2017年12月份开始在美高美酒吧任保安队长。2018年1月3日凌晨1点许,其听到外面很吵就出去看,看到有几个年轻伢子围着李某2,就叫店子里的保安去将他们拉开,接着他们就和这几个年轻伢子打了起来,这几个年轻伢子就往酒吧里面冲,冲进保安室抢了几个棍子和一个弓弩围着李某2争吵,一个人拿着棍子和弓弩,另外一个穿睡衣的伢子拿着一把长约12CM的白色枪去打保安林某。
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日晚杨某生日,其和赵某、杨某、龙某到美高美酒吧喝酒,龙某叫来何悟,后又来了两个穿睡衣的人。23时许散场准备回家,其和一个穿睡衣的(姚某)等人站在酒吧门口聊天,接着酒吧里面出来了三个妹子,姚某过去和这几个妹子聊,这几个妹子上了一辆白色的小车,姚某走近小车,他和杨某、龙某、赵某、何悟跟了过去,姚某踢了白色车子一脚,车主就下来和他们理论并争吵,问哪个踢车子,并打了一个人(杨某)耳光,龙某、赵某、杨某就对车主拳打脚踢,这个时候美高美酒吧的保安手里拿着棍子冲过来打龙某、杨某、赵某,当时杨某被六、七个保安用棍子打倒在地,他扯开保安并将杨某扶到了一边。一个穿睡衣的人冲到保安室去抱了一大把棍子。他捡了一根棍子,拦住拿到棍子冲进酒吧要去打架的龙某,穿蓝色睡衣的人用一把弩对着其中一个保安并说不要动,穿格子睡衣的人走了过去,人群也跟着过去,他拉着杨某到车子边,龙某开车带着他和杨某、赵某到邵东县人民医院疗伤。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3日凌晨0点30分许,其从美高美酒吧下班出来准备和员工一起去吃宵夜,当时有三个女员工坐其车,另外两个女员工坐曾总的车,突然有五个年轻伢子冲过来围着其车子并用脚踢车子,其中一个穿睡衣的伢子还用手敲驾驶室车窗玻璃说:“你下来,我们谈点事”,其说:“我们不认识,没有什么事情可以谈”,他们一直在踢车子,其就下车指着他们其中一个伢子问为什么拦车和踢车,他们就说:“就要踢你车子,你能怎么样”,他和对方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他们五个人中三个人围着其打,另外两个人站在边上看着,此时曾总从店里喊了几个保安出来,保安就冲上去和打其的三个人扭打起来,他就劝不要打了。对方另外三个人就冲到店里保安室拿了几根甩棍分发,一个穿花睡衣的伢子从身上拿了一把手枪出来,他见状就跑到店子的大厅里,他们拿着甩棍和枪冲到店子的大厅里围住他进行威胁,穿花睡衣的伢子拿手枪指着保安林某的头,和另一个伢子将林某拖到隔壁的皇室派对KTV里打。大约几分钟后,林某受伤回到店里,其带着林某去了医院。他独资开美高美酒吧,酒吧日常经营和管理由法人代表张再云操作。当晚发生纠纷后他忍不住打了其中一个伢子一个耳光,然后他们其中三个人就对其拳打脚踢,接着林某、李某1、李泽友等保安就过来拿着棍棒将对其动手的人打倒在地。保安不是其喊出来的,保安有对讲机,应该是看到其挨打之后互相联系出来的。
8、共同作案人姚某的供述(2P1-18)证明,2018年1月2日晚上21时许,杨某发微信邀请其到美高美酒吧玩耍”,其就和“矮子”到美高美酒吧,和杨某、赵某、龙某、“牛子”、“胖子”等人喝酒,美高美酒吧三、四个服务员向他们推销酒。1月3日凌晨,他们走出酒吧。他在酒吧门口看到推销酒的三个女的走了出来,就过去和这三个女的说话,但是这三个女的没有搭理就上了李某2的车子。他就走过去拉李某2副驾驶座位后排车门,接着不知道谁朝李某2车子玻璃打了一重拳,其到李某2驾驶位置敲车窗玻璃,李某2下车后走到副驾驶位置后排处指责杨某等人不该踢车子,杨某就说踢了怎么样,李某2用手掐杨某脖子,杨某就打了李某2一巴掌,李某2就打了杨某,杨某、龙某、赵某、“牛子”就围着李某2打,酒吧就冲出来一、二十个保安,用棍子、钢管将杨某、龙某、赵某等人打倒在地。过了几十秒,杨某对其说:“这件事不可能就这么算了,拼身家我都要搞”,其为了面子,就和“胖子”冲进美高美酒吧指着李某2骂,杨某用一根棍子打李某2时被“牛子”挡住,一个保安拿一把弩威胁他们时被人劝进酒吧。过了几秒钟,“胖子”抢了一把弩出来用弩逼着一个保安往美高美外面走,其拿出手枪指着这个保安的头,并从保安手里抢过一根棒球棍打这个保安,“胖子”又用弩将保安逼进酒吧,其和“胖子”都用棍打了这个保安几棍之后走出酒吧,其看到李某2持棍跟很多保安和杨某在一起,其就拿枪指着李某2等人,被杨某劝住,李某2趁机跑了,其和杨某离开现场。
9、共同作案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日晚,他过生日邀请姚某、龙某、赵某、李某3、“何悟”等人到美高美酒吧喝酒玩耍,姚某带了一个穿蓝色睡衣和一个穿淡绿色衣服的人。次日凌晨,他们八个人一起到酒吧外聊天时,姚某看到酒吧里面出来了几个妹子就过去搭讪,但是那些妹子没有理姚某就上了李某2的车,姚某就跟了过去,他们也跟着姚某走了过去,姚某绕到主驾驶位置一直敲车玻璃,李某2就下车用手指着他们问为什么踢车子,他们说了几句很冲动的话,李某2就打了他一个耳光,他就还手打李某2。接着,保安拿棍子追着他们打,他和龙某追着李某2打,他对着李某2的头部打了很多下。保安围着他用棍子将其打倒在地,被李某3劝住。李某3扶他在酒吧外面石礅上坐了几分钟之后,姚某和穿蓝色睡衣的男子过来了。穿蓝色睡衣的男子递给其一根棍子,他看到李某2带着人走进了酒吧,其就和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姚某、李某3走进酒吧,用棍子指着李某2质问,穿蓝色睡衣的人从酒吧拿了一把弓弩出来指着一个保安,姚某也跟着出了酒吧,李某2没有理睬走出酒吧。姚某用一把手枪指着李某2说:“你很嚣张,你是不是蛮嚣张”。他劝姚某“你不要冲动,好好说”,姚某就将手枪放进袋子,他们离开了现场。
10、共同作案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日,杨某生日邀请他和龙某、李某3吃过晚饭后去美高美酒吧玩,龙某叫朋友何悟到酒吧玩,杨某发微信叫姚某过来耍,姚某就带来了一个穿蓝色睡衣的人。七个人在酒吧喝酒后到酒吧门口聊天时,姚某见酒吧里出来三个妹子,就说去拦三个妹子并过去搭讪,这三个妹子没有理会并走到了一辆白色的小车面前上车,姚某就跟了过去,他们六个人见状也跟了过去,姚某绕到主驾驶位置敲了几下车窗玻璃并踢了车子一脚,并说要把妹子带走,车主李某2下车指责他们为什么踢车,想怎么样?他们说踢了车了怎么了?杨某可能说话比较大声,就吵了起来,李某2就打了杨某一个耳光,龙某冲上去踢了李某2一脚并用拳头打了李某2。他和杨某也一起冲过去打了李某2几拳,大约过了10秒左右,美高美酒吧的保安就拿着棍子冲了过来,其中一个保安用棍子朝其头部打了一棍,他当场就被打懵跑到一边去了,过了10分钟左右,就各自回家了。龙某当时穿红色羽绒服,他和杨某、李某3穿黑色衣服。
11、共同作案人龙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日晚上,他和赵某、杨某、李某3、何悟在美高美酒吧玩,后又来了两、三个朋友,大约23时许散场准备回家,七八个人站在酒吧门口聊天打闹,他穿红色羽绒服,赵某、杨某穿黑色衣服蓝色牛仔裤,李某3穿黑色衣裤。穿蓝色睡衣的姜明去商店买东西,赵某和李某3搂其肩膀说话。姚某和酒吧的几个女生搭讪,几个女生上了李某2的车后,姚某就去敲李某2的车窗玻璃,他们就和李某2发生了冲突。李某2和其朋友推搡并打了杨某一耳光,他便和赵某、杨某、李某3对李某2拳打脚踢,姚某和姜明拿了一些棍子过来,他被一个保安用棍打倒在地,李某3拦住保安,他起来后拿了一根棍子到酒吧寻找打其的保安进行报复,未果后开车和赵某、杨某、李某3到医院疗伤。另证明,姚某拿一把手枪,姜明拿一把弩威胁李某2,杨某推开了姚某。
12、共同作案人林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17年12月份通过应聘方式入职美高美酒吧保安。2018年1月3日凌晨0时35分许,他正在美高美酒吧大厅上班,曾总来到美高美酒吧大厅说:“几个在酒吧喝多了的人好像要打李总,你们快去将他们拉开”,他见对方有七八个人担心空手去会吃亏,就到酒吧监控室拿了一根棒球棍后第一个直接朝李总被围的地方冲了过去,还有一些保安和酒吧以前的服务员跟在他后面冲了出去,他冲去的时候看到李总挨打了,头脑一热并没有去扯开他们,而是直接用棒球棍打围着李总的五个人中的两个人,用棒球棍打了一个穿红色衣服两下,打了穿黑色衣服的五下,然后回到酒吧大厅。不久,他见对方又到酒吧大厅吵,从监控室里面拿出一把弓弩指着在酒吧大厅拿棍子吵事的人,被一个女的拦住拿走了弓弩,对方一个穿蓝色睡衣的人冲过来抢走弓弩并将弓弩上膛。他见状即拿了一个棒球棍,穿蓝色睡衣的人用弓弩威胁他,一个穿花睡衣的人掏出一把手枪将子弹上膛后对着其头部,两人一边用枪和弓弩威胁,一边用棍子打,他边用手挡边退到酒吧,这两个穿睡衣的人用棍子打了他一顿后就都散了。
13、共同作案人李某1的供述证明,他自2017年12月份起在美高美酒吧做保安。2018年1月3日凌晨35分许,他在酒吧大厅休息准备下班时听到有人喊李总挨打了,就从保安室拿了一根黑色长棍跟着冲了出去。他看到老板李某2被四五名男子围住,那几名男子还做出要打李某2的样子,他到马路上时见李某2与那几名男子打起来了,就用棍打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下,酒吧内另外几个工作人员围着倒地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打,见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躺在地上不动后就没有再打了。穿黑色衣服男子被扶起来坐在了酒吧门口一个石墩上,他们就陆续站到美高美酒吧门口。过了一会,林某从酒吧内拿出一把弩,被酒吧内一名女子抢下,接着一名穿蓝色睡衣的男子从女子手中将弩抢过去并用弩指着林某,林某与对方赌气僵持一会后,一名穿棕色睡衣的男子拿出一把手枪指着林某的头部将林某往酒吧方向推。他见状回到保安室,不久,听说对方离开了。
14、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3日凌晨,他在酒吧监控室看到很多人围在门口,就在监控室里拿了1根胶棍走出去,看到李某2、李某1、林某等人正和另外一些男子打架,他拿着胶棍在门口看,看了约1分钟,看到李某2、李某1、林某等人将其中一名男子围在中间用棍子打,并将其打倒在地,他就持棍走上去,当1名保安持棍朝这名男子头部打时,他怕出事,就伸出棍子挡了一下,尔后就拿着胶棍在旁边看着他们打。随后,他和林某进了酒吧大厅,林某递给他一根胶棍,他接到后走到大厅,在大厅地上又捡到1根黄色的棒球棍。李某2和别人在大厅争吵,他就拿着棒球棍站在旁边。这时,林某拿着1把弩,指着对方,他拿着棒球棍伸了一下,另外2名女子将林某拖住了。过了几分钟,保安队长刘某过来拿走了他手中的棒球棍。他就回到监控室。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他拿棍子是为了自卫和维持秩序。之后,他辞职在家中待业,至2019年4月20日在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
15、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李泽友于2019年4月20日在邵东县华天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
16、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8)湘05刑终546号刑事裁定证明,共同作案人龙某于2018年11月25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裁定维持原判。
17、户籍资料证明了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具体评判如下:
本案中,以姚某、杨某为首的一方首先踢车敲窗以及用语言进行挑衅,进而对李某2拳打脚踢,林某、李某1、李泽友等酒吧保安工作人员闻讯后分别持棍前往现场制止并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姚某、杨某等人为找回“面子”冲进酒吧保安室拿出棍棒,姚某还掏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再次对李某2、林某等人进行威胁、殴打。姚某、杨某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在酒吧殴打、恐吓他人,李泽友等人作为该酒店的保安,在酒吧经营者李某2被姚某等人实施殴打时从保安室持棍棒冲上去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系出于保安维持酒店秩序的职责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李泽友主观上并不具有斗殴的故意,其行为明显区别于社会上不法团伙出于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纠集多人或者事先准备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行为,故李泽友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李泽友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泽友等人在李某2遭受姚某等人围殴时持械冲上前,出于保安职责解救正在遭受侵害的酒吧老板李某2,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其行为方法不完全符合保安职责,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因后果仅致人轻微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评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李泽友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泽友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李泽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和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对李泽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抗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的抗诉;
二、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19)湘0521号刑初353号刑事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李泽友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红旆
审判员: 吴劲松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奎
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