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峥、孟庆磊等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内0428刑初236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6.21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
被告人刘峥,男,1999年9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学文化,学生,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晓磊,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庆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向东,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敖,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指定辩护人李大印,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峥、孟庆磊、徐敖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利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峥及指定辩护人王晓磊,被告人孟庆磊及指定辩护人陈向东,被告人徐敖及指定辩护人李大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刘峥与被告人孟庆磊因孙某产生矛盾纠纷。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徐敖在喀喇沁旗锦山市民广场发现刘峥与孙某在广场溜达,便对二人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给李某1,后徐敖给李某1打电话谎称其被刘峥等十余人堵截,李某1将此事告知孟庆磊,同时与徐敖约定在锦山中学门口见面。见面后,赵某(另案处理)、张某1等人多次到锦山中学对面大口妹奶茶店找刘峥和孙某出来谈事,后刘峥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让双方散开不得聚众滋事。民警离开后,双方均未离开。当日22时许,刘峥纠集滕某、王某1(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与孟庆磊纠集的赵某、张某1等五人交谈了结此事。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争执,刘峥纠集的十
余人与孟庆磊纠集的赵某、张某1等三人发生厮打,致孟庆磊、赵某、张某1不同程度受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峥、孟庆磊、徐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峥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峥、孟庆磊、徐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峥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晓磊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峥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刘峥系在校学生,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庆磊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向东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磊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孟庆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未使用器械,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孟庆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敖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大印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敖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徐敖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孟庆磊与高中学生孙某相识;同年5月份,被告人刘峥又与孙某发展为朋友关系,为此遭到孟庆磊的反对。2020年5月4日晚上,刘峥与孙某在锦山镇市民广场散步时,孟庆磊同朋友李某1等人找到孙某、刘峥,双方发生争执,刘峥自行离开。被告人徐敖到场后,发现其朋友李某1与孟庆磊等人在一起,也大致知悉了双方发生争执的原因。2020年5月5日20时许,徐敖在锦山市民广场发现刘峥、孙某在广场散步,偷拍刘峥、孙某二人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1,并告知李某1怀疑自己被人跟踪,准备去锦山中学附近。李某1收到照片时正与孟庆磊、赵某、张某1在一起,孟庆磊等人也前往锦山中学与徐见面后,徐敖告知孙某与刘峥在锦山镇大口妹奶茶店,徐敖遂到旁边观望。孟庆磊指使赵某、张某1进入大口妹奶茶店将孙某、刘峥找出,刘峥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约来滕某、董某、李某2、王某1、张某4、刘某、张某2、德思言、张某3等人。民警与滕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民警要求双方人员散开不得聚众滋事,之后民警离开,但刘峥与孟庆磊等均未散开。当日22时许,刘峥纠集人员与孟庆磊一方人员争吵过程中,王某1将孟庆磊拽到台阶下面,刘峥、滕某、张某4等人与孟庆磊、张某1、赵某厮打在一起,孟庆磊、张某1、赵某被刘峥等人打伤,徐敖、李某1一直在附近观望,未参与
双方的厮打。厮打结束后,刘峥一方先行离开现场,孟庆磊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孟庆磊等人跟随民警到锦山派出所。2020年5月8日,刘峥主动到喀喇沁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5月5日23时许,孟庆磊报警称,其在锦山中学对面被人打伤,请求处理。2020年7月2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对孟庆磊、刘峥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喀喇沁旗公安局2020年7月21日将孟庆磊拘传到案,2020年8月4日将刘峥拘传到案,2020年8月6日将徐敖拘传到案,并分别对三人进行了讯问。
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锦山二中高三学生,没有同意孟庆磊的追求,她与刘峥是朋友关系。2020年5月4日23时许,孟庆磊阻止她回家,她让刘峥接她时,刘峥与孟庆磊发生过争吵。2020年5月5日晚上,她和刘峥等人在大口妹奶茶店打扑克时,赵某给她打电话要单独找她。她让赵某到奶茶店后,赵某把她叫了出去,她看见孟庆磊、李某1等人都在外面,孟庆磊要打她,被孟庆磊的朋友拦了下来。刘峥出来与李某1互骂起来,刘峥回到奶茶店并报了警,警察到场让她们散开就走了。警察离开后,孟庆磊一方的人多次到奶茶店里骂刘峥,刘峥害怕没有出去,就打电话叫了十余人过来。刘峥叫的人到场后,刘峥就出去了,她没有跟随。过了一会,她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出去后看见孟庆磊一方与刘峥一方互相打了起来,后来被锦山中学的学生和老师拉开了。她想回家走到中蒙医院附近,她父母找到她并带着她去了派出所。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美林镇旺业甸村村民。2020年5月5日晚上,他和孟庆磊、张某1、李某1吃饭时,徐敖给李某1打电话,他听李某1问:“多少人?谁跟着你来?”李某1挂断电话说徐敖被刘峥跟踪。他们到锦山中学附近找到徐敖,徐敖说刘峥和孙某在大口妹奶茶店,孟庆磊让他进店将刘峥叫出来,刘峥不出来并说要报警,他告诉了孟庆磊,过了一会警察到场让他们都回家,警察就走了,他们双方一直在现场逗留。过了几分钟,对方聚集了十余人,他们也因徐敖是否被堵截一事发生争执,对方的一个人将孟庆磊拽倒在地,又有四五个人一起对孟庆磊拳打脚踢,他上前去拉孟庆磊,也被对方的五六个人殴打了,张某1也被殴打,他不清楚是怎么打的,后来警察又到了现场。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孟庆磊朋友,孙某是孟庆磊女朋友。2020年5月4日晚上,他和孟庆磊等人因为孙某差点与刘峥打起来。2020年5月5日20时许,徐敖给李某1打电话说自己被刘峥等人堵截,还给李某1发了一张刘峥和孙某在一起的照片。他和孟庆磊、赵某、李某1在锦山中学门口找到徐敖后,徐敖说刘峥和孙某在大口妹奶茶店,赵某就进去找孙某了,孙某出来不知道对孟庆磊说了什么,说完又进入奶茶店,孟庆磊让他和赵某进去把刘峥叫出来,刘峥没有出来而是报了警,警察到场让他们散开回家,但他们没有听从。过了四十分钟左右,刘峥叫到现场二十人左右,之后他们双方发生争吵,对方的两个人将孟庆磊、赵某从台阶上拽下去,对方的人开始殴打孟庆磊和赵某,还有一个男子也将他从台阶上拽下去,他也被对方的几个人打倒在地,徐敖和李某1上前将他扶起来。孟庆磊打电话报警时,对方的人就都走了,民警到现场把他和孟庆磊、赵某、徐敖
带到了派出所。他的右腿被划伤,左脸颊有破皮,赵某颈部和大腿都有伤,孟庆磊腿部、颈部和手上有外伤。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4日晚上,他和孟庆磊、张某1、李明贺、孙某一起吃饭时,孙某提前走了。后来,孟庆磊叫他们一起到广场北侧的彩虹桥,他看见刘峥等几个人也在场,孟庆磊与刘峥发生了争执,孙某穿着刘峥的衣服挡在刘峥前面,孟庆磊要求孙某返还衣服后,刘峥就走了。2020年5月5日20时许,他与孟庆磊、张某1、赵某走到锦山中学附近碰到徐敖、卢莹慧和辛悦。他们到大口妹奶茶店门口,赵某和张某1将刘峥和孙某叫了出来,他不知道说了什么,之后听见孟庆磊说:“给我薅出来”,赵某和张某1又进入奶茶店,出来后说刘峥报警了,警察到场向刘峥询问完情况走了,之后现场来了十五六个人,他与卢莹慧、辛悦在一旁说话时,奶茶店门口围了一群人,他接到孟庆磊电话,上前同孟庆磊与对方的人争吵起来,一个人把孟庆磊从台阶上拽下来,有人围着殴打孟庆磊,他上前阻拦时,对方的人又开始殴打张某1和孟庆磊,打完后孟庆磊报警了。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滕某打电话说刘峥被人堵截让他过去,他到现场后想把刘峥送回家,对方穿牛仔外套的男子(孟庆磊)阻止刘峥离开,并站在台阶上辱骂他们,他上前将这个男子从台阶上拽下来,他和刘峥、滕某、张某4等人开始殴打这个男子。他们打完这个男子,他和刘峥又帮着其他人殴打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赵某),他还看见对方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张某1)被打倒在地,他不知道是谁打的。他们殴打了对方三五分钟,他和董一鸣骑电瓶车走了。
8.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他和张某4乘车回家时,刘峥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在锦山中学对面被一群社会人堵截。他们到锦山中学门口后,看见对方有七八个人,他们怕吃亏,他又给刘某和王某1打了电话,张某4联系了张某2和德思言,刘峥也在给别人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他们找的这些人和几个陌生人一起到了现场,警察到场让他们散开就走了,之后对方的人阻拦着不让刘峥走,刘峥又将他们喊了回去,他们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1将一个穿牛仔外套的男子(孟庆磊)从台阶上拽下来,他和王某1、刘峥等人对这个男子进行殴打,对方穿白色衣服和黑色上衣的两个男子打刘某,他们这方的人又打了这两个男子和穿牛仔外套的男子,之后他和张某4就回家了。
9.证人德思言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他骑电动车拉着张某2回家的路上,张某4打电话让他到锦山中学对面。他们到锦山中学对面的大口妹奶茶店,看见刘峥、滕某、张某4都在现场,之后刘某、王某1和几个陌生人也陆续到了,通过这些人的交谈,他知道是因为刘峥的事,他感觉双方要打架。过了一会,刘峥、王某1、滕某等几个人与对方的三四个人争吵起来,对方一个黄头发男子(孟庆磊)用手指着骂刘峥等人,之后双方打到了一起,他跑过去拉架,黄头发男子打了他头部两拳后也被打倒,他踢了黄头发男子两脚。对方有三四个人参与打架。
10.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刘峥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被别人堵在大口妹奶茶店,让他过去接刘峥。他到奶茶店门口,刘峥说自己因为一个女子已经被人堵截过很多次。这时,警察到了现场,他便准备离开。警察走后,刘峥带着一帮人跟对方的人说话,他感觉双方要打
起来就没有走,双方的人说话过程中打了起来,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把他电动车踹倒,他打了这个男子两三拳,还有几个男子也打了这个男子。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4日23时许,刘峥打电话让他到彩虹桥接刘峥,他到彩虹桥后看见刘峥身边有四个男子,对方有七八个人,双方争执在一起,一个女子将一件衣服交给刘峥后,刘峥想把这个女子带走,对方一个穿牛仔上衣的男子不同意,他们就走了。2020年5月5日22时许,他和张某3在金长城网吧上网时,刘峥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被人堵截,让他过去接刘峥,之后他让张某3跟着他去了锦山中学对面,他看见刘峥等人站在台阶下面,还有一帮人站在台阶上面,双方争吵过程中又厮打在一起。他上前拉架时,一个男子打了他的腹部,他把这个男子打倒在地,就同张某3走了,他们走时双方还在厮打。
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晚上,滕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锦山中学门口后,他看见现场聚集了很多人,他问滕某怎么回事,滕某指着马路对面的人说刘峥被这些人堵截了,刘峥说已经被这些人堵截过三次了。警察到现场看见他们没有发生厮打,询问完情况就走了。他骑电动车准备离开时,对方一个黄头发男子(孟庆磊)指着刘峥和滕某吵嚷,他害怕双方打起来,就挡在了中间,不知道谁把黄头发男子从台阶上拽了下来,滕某、张某4、刘峥等人殴打了黄头发男子。之后,对方两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开始殴打他,他拽着这三个男子的衣服没有松手,刘峥和滕某等人又过来殴打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双方停止厮打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发生过厮打。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晚上,他骑电动车拉着德思言回家时,德思言挂断刘峥的电话说去锦山中学。他们到大口妹奶茶店后,刘峥和一个女子在店里坐着,刘峥说自己被外面的一帮人堵截了。之后,滕某、张某4、刘某、王某1等人陆续到了现场。警察到场后,他不知道警察与刘峥说了什么,之后就走了。刘峥和王某1、滕某到对方面前围在一起争执起来,对方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孟庆磊)指着他们这方的人辱骂,王某1把这个男子从台阶上拽了下来,他和刘峥等人开始殴打这个男子。之后,他看见刘某在与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赵某)厮打,他上前帮着刘某又殴打了这个男子。双方都停手后,他和滕某走着回家了。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他和李某2在金长城网吧上网时,李某2挂断电话说刘峥被人堵截,让他们过去一下,之后他跟着李某2到锦山中学对面,看见刘峥等十余人与对方的几个人争吵着厮打在一起。第一次停手后,双方又发生了第二次厮打,他上前抱住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他们这方的人殴打了这个男子,这个男子倒在地上后,他们就都散了。
15.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他和滕某回家途中,滕某接完电话说去大口妹奶茶店。他们到奶茶店后,刘峥说自己被人堵截,已经报警,他又打电话让德思言到场,刘峥和滕某也在打电话找人,之后张某2、王某1、德思言、刘某等人陆续到场,这时警察过来让他们解散就走了。他们要走时,对方的人把刘峥叫住,刘峥又把他们喊了回去。双方在说话过程中发生争执,对方一个黄头发男子(孟庆磊)用手指着他们辱骂,王某1将黄头发男子
从台阶上拽了下来,他们与黄头发男子厮打在一起,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赵某)殴打刘某,他把白衣男子推开,他们这方的人又殴打了白衣男子。
16.证人张某5、杨某、艾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他们在锦山中学对面的爱浓奶咖店喝奶茶时听见外面有人吵嚷,他们出去后,张某5与刘宇说话时,一个穿牛仔服的男子指着对方的人辱骂,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骂了张某5,艾某殴打了穿牛仔服的男子,张某5殴打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杨某在现场拉架。
1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5日,他和侯家兴在锦山中学对面看见两帮人吵骂着打了起来,有五六个人围着殴打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
18.伤情照片证明,孟庆磊、赵某、张某1在厮打过程中受伤的情况。
19.视听资料(光盘21张)证明,聚众斗殴现场视频及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滕某、赵某、王某1、张某3、王某2、刘某、德思言、张某4、董某、李某1、张某2、孙某、艾某、张某5、杨某、徐某,讯问被告人刘峥、孟庆磊、徐敖等情况。
2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刘峥、孟庆磊、徐敖以前有违法犯罪记录。
21.被告人刘峥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1日前后,他通过快手与孙某相识,他与孙某在一起玩耍时,孟庆磊经常找他麻烦。2020年5月4日晚上,他和孙某在锦山市民广场溜达时,孟庆磊带领四五个人把孙某带走了。21时
许,孙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在广场等着,他听见有人在喊他的名字,他知道是孟庆磊等人,他没敢露面,但他看见孟庆磊殴打了孙某。23时许,他将李某2、刘某、孙策找来,到彩虹桥附近想从孙某手中拿回他的衣服,孟庆磊对他进行辱骂,他感觉孟庆磊及带领的四五个人都喝酒了,他没敢辩驳,拿上衣服就走了。2020年5月5日20时许,他和孙某等人在大口妹奶茶店打扑克时,一个男子将孙某叫了出去,他又把孙某找回来。过了一会,两个男子拿着他和孙某等人在锦山市民广场溜达的照片进店往外拽他,并说他们把对方的人堵截了,他不承认报了警。之后,他怕挨揍就分别给滕某、董某、李某2打电话说自己被人堵截,让这些人过来,滕某、董某、李某2、张某3、刘某、张某2、张某4、德思言、王某1陆续到了现场,这时警察也到了现场,并让他们散开就走了。他们双方都没有散开,他们这方的人站在台阶下面,对方的人站在台阶上面,他们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1将孟庆磊从台阶上拽下来,他和滕某、李某2、张某2等人与孟庆磊厮打在一起。他们打完孟庆磊后看见刘某被打,他跑过去抓住打刘某的男子,将这个男子打倒后又打了其前胸几拳。孟庆磊还是辱骂他,他和几个人一起又殴打了孟庆磊,还有几个人打了对方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之后他们就散开各自回家了。2020年5月8日,他到喀喇沁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22.被告人孟庆磊的供述证明,2020年初,他在已婚状态下与孙某发展为情人关系;他与李某1、赵某、张某1是同村村民,关系很好;徐敖是李某1朋友,他不太认识。2020年5月4日下午,他在锦山市民广场约孙某出来,孙某说与同学在一起。过了一会,孙某与一个叫刘峥的男子到
他跟前,当天晚上孙某一直与刘峥通过微信联系,刘峥还带领八九个男子找到他想把孙某带走,他没有同意。2020年5月5日20时许,他和李某1、赵某、张某1酒后到广场溜达时,李某1说徐敖被刘峥等人跟踪,他们与徐敖在锦山中学门口见面,徐敖说自己被刘峥等好几个人跟踪。他知道孙某在大口妹奶茶店后,让赵某进店叫孙某出来,刘峥等人也跟着出来了,这时警察也到了现场,并告诉他们不能在此处聚集。警察走后,他看见从锦山中学东侧过来十几个人与刘峥会合,他们双方发生口角,刘峥拽住他的衣服,对方六七个男子对他进行殴打,把他打倒在路旁树坑里就停手了,他抬头看见赵某、张某1分别被对方的五六个人殴打,之后他就到李某1身边并报了警。
23.被告人徐敖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4日晚上,他跟着李明贺到锦山镇彩虹桥,看见有人在争吵,他朋友李某1也在场,后来他知道是李某1的朋友孟庆磊与一个叫刘峥的男子因为一个女子争吵起来,他之前不认识孟庆磊。2020年5月5日20时许,他和朋友在锦山市民广场溜达时,看见刘峥等两男两女离开广场后,有十余人到他所待地方的四周,但没有对他实施任何行为,他怀疑这些人是刘峥找来堵截他的,就给李某1打电话告知了此事,并告诉李某1说自己马上就到锦山中学门口,此时他不知道李某1与孟庆磊在一起。孟庆磊、李某1等人在锦山中学门口与他见面后,赵某将刘峥和一个女子从大口妹奶茶店叫了出来,李某1问刘峥是否找人对他进行堵截,刘峥予以否认,就返回了奶茶店,他和张某1又跟进去想问此事,看见刘峥正在打电话报警,他们就出来坐在锦山中学对面的台阶上。警察到场让他们散开各自回家,他们都没有听从。警察走后,对方的人越聚越多,孟庆磊和赵
鹏去了奶茶店门口。过了一会,孟庆磊给李某1打电话说出事了,他们跑到奶茶店门口,看见七八个人正在对孟庆磊拳打脚踢,这些人打完孟庆磊又开始打赵某,还有七八个人在打张某1,孟庆磊、赵某、张某1都被打倒了,之后对方的人就都跑了。
2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峥、孟庆磊、徐敖的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峥、孟庆磊为不正当目的,在公共场所分别纠集多人,在民警出警要求散开后,无视规劝仍聚集在一起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峥、孟庆磊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峥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磊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孟庆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敖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主观上明知聚众斗殴的行为会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仍持希望态度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被告人孟庆磊与刘峥产生矛盾后,指使赵某等人多次找刘峥以谈判之名行滋事之实。徐敖将刘峥与孙某照片发送给李某1,其主观上对李某1是否与孟庆磊在一起并不明知,其与孟庆磊原来并不认识,故其也不能判断或推测出孟庆磊纠集众人互相殴斗,客观上徐敖未实施纠
集众人或积极参与殴斗的行为,孟庆磊、刘峥等人聚众斗殴与徐敖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徐敖非聚众斗殴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亦非积极参加者。即使徐敖不作为旁观者评价,考虑其发送照片怀疑被人跟踪等思想行为表现,其也是一般参与者,故徐敖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敖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二、被告人孟庆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三、被告人徐敖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艳龙
审判员: 朱景玲
人民陪审员: 祁文华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