俎秋香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晋01刑初86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12.27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晋01刑初86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女,1949年9月4日出生,现住太原市,系被害人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12,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太原市,系被害人之女。
被告人俎秋香,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太原市,户籍所在地
:忻州市。2017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侯审,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锐、范秋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刑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俎秋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国民、邱立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俎秋香及其辩护人、证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俎秋香与王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十方街铁路宿舍小区18号楼4单元二层西户被害人林某12的家中一起就餐。被害人林某12喝了两小瓶劲酒后多次辱骂俎秋香、王某。16时许,王某因不堪忍受林某12的辱骂起身离开,在被告人俎秋香走到门口处欲离开时,被害人林某12将俎秋香拦住,并用拳头及家中的擀面杖殴打被告人俎秋香的头面部,双方开始厮打、互殴。期间,被告人俎秋香、被害人林某12双双倒地,被害人林某12倒地后双手仍抓住被告人俎秋香的头发不放,被告人俎秋香便骑压在被害人林某12身上,用双手掐住被害人林某12的颈部。在双方僵持过程中,被告人俎秋香要求被害人林某12放手,被害人林某12拒绝放手,被告人俎秋香便用其掉在地上的丝巾将被害人林某12的颈部缠住开始勒颈,致被害人林某12当场死亡。经鉴定,林某12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俎秋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俎秋香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林某12的诉讼意见是,在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俎秋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73655.5元。
被告人俎秋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解案发起因是被害人使用暴力意图对其进行性侵害,致使其反抗,与被害人发生殴打,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失手将其掐死。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害人案发时酒精含量达90.6毫克每百毫升,处于醉酒状态,并对被告人俎秋香实施辱骂、殴打,被害人对案发的起因具有过错;二、被告人俎秋香主观没有杀人的动机,客观上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出于求生本能,构成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被害人林某12通过王某以给被告人俎秋香介绍对象为名,将俎秋香与王某约至其家中(太原市南十方街铁路宿舍小区18号楼4单元二层西户),至13时许,因未等到被介绍的对象前来,经林某12挽留,三人遂一起在家中就餐。期间林某12喝了两小瓶劲酒后开始无故辱骂俎秋香和王某。至16时许,王某因害怕乘机离开。俎秋香也欲离开时,因没能打开房门,被林某12拦住。林某12用拳头及家中的擀面杖殴打俎秋香的头面部,其眼镜也被打掉。俎秋香遂进行反抗并与林某12厮打在一起,后二人双双倒地,林某12双手抓住俎秋香的头发不放,俎秋香骑压在林某12身上,用双手掐住林某12的颈部。在双方僵持过程中,俎秋香要求林某12放手,林某12拒绝放手,俎秋香便用其掉在地上的丝巾勒林某12的颈部,后林某12放手,俎秋香即起身开门欲行离开,但打不开房门,在门外王某的提醒下俎秋香找到林某12身上的钥匙,从防盗门缝隙处递给王某,王某将门从外打开。二人出来后遇到闻讯赶来的吴某,俎秋香将事发经过大致告诉吴某后,吴某陆续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期间俎秋香一直在现场没有离开。120急救人员和110出警民警一起进入林某12家中,发现林某12已经死亡。经鉴定,林某12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酒精含量90.6mg/100ml;俎秋香因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顿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俎秋香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报案材料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王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下午4时许,我接到我妻子王某的电话,她说老林喝多了,和”眼镜”(俎秋香)在老林家打架了,让我赶快过去看看。我过去后在小区门口碰见我妻子和”眼镜”,我看到”眼镜”鼻青脸肿的,腿还有点拐,我就问怎么回事?”眼镜”说老林喝多了发酒疯把她给打了,她也反抗,然后我就问她怎么从老林家出来的,她说老林躺在地上不动了她才出来的。之后我就拨打了120,120来了后,老林家门锁着进不去,我又联系开锁公司开门。然后我又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和120的人一起进门,才发现老林死了。
2、证人王某(被告人俎秋香的朋友)的证言证实:
关于与被害人林某12认识的情况:在一年前我跟”林哥”(林某12)说过让他帮我老乡”小俎”(俎秋香)找个对象。2017年1月6日上午10点多我接到”林哥”的电话,他说有个朋友可以介绍。随后我联系”小俎”说介绍对象的事,她同意并约好第二天见面。我和”林哥”是在2015年在一家麻将馆打麻将时认识的,不了解他。
关于案发过程:1月7号10点多”小俎”(俎秋香)到了我家,然后我俩一起坐公交车,11点左右到了”林哥”家,去了后就”林哥”一个人在家,我们三个人就聊了一会,介绍的对象说是下午来,之后”林哥”开始张罗着做午饭,做好饭后我们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林哥”喝了两小瓶劲酒,并让我们俩一起陪他喝,我不喝酒,”小俎”喝了一点,是”林哥”给她倒上非要她喝。”林哥”在喝酒过程中一直骂我俩,骂了好长时间,骂我和”小俎”说找对象,找你妈X,我说你要在骂人我俩就回家呀,他就骂,回你妈X,他自己还说他死呀,一天抽六包烟。他骂我俩时我俩也没回嘴,他骂人时的气势很凶。我俩看他有点喝多了骂的停不下来就想起身离开,他不想让我俩走,还在继续骂,我害怕就起身跑出他家了,”小俎”没出来,我跑到楼底下我听到”林哥”在骂、”小俎”在哭,我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办就赶紧给我老公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然后我又跑到楼上趴在”林哥”家门口听里面的动静,当时还比较安静,听到”林哥”和”小俎”说话声,我听不清说什么,慢慢的这声音也没了。
关于被告人出门的细节(第二次证言):我敲了半天才听到俎秋香从房间里走出的声音,然后她隔着防盗门跟我说:”你帮我开开门,我出不去,门反锁着呢”,我说门反锁着我怎么能开开,你得找钥匙去,要不我怎么给你开门,然后俎秋香返回找钥匙,过了一会俎秋香找见钥匙,她从防盗门的防护栏中间吧钥匙给我,我从外面把门打开的,并问俎秋香:”老林呢?”,她说躺在地上不动了,我打开门后把钥匙给了俎秋香,俎秋香说要找眼镜,她就返回屋里,过了几秒钟,俎秋香就出来了。
我看到她嘴角、鼻子那块有血,这时正好我老公也过来了。我就问”小俎”怎么回事,她说:”林哥”差点把她打死,她可喊救命来,当时不是她死就是林哥死。后来她说,”林哥”躺在地上不动了她就跑出来了。我就让我老公打的120,结果林哥家门锁住了,我联系开锁公司打开房门,120的人说得等110的人来了才能进门,我老公又打了110。后来警察和120的人一起进去的。
从我跑下楼到”小俎”下楼前后有40-50分钟的时间,小俎知道我要报警,当时就跟她说我要报120,救人要紧。我跟她说要报110看看警察来了怎么处理,俎秋香没吭气,也没离开。
证人王某当庭作证,其证言与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一致。
3、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2的邻居)证实:2017年1月7日16时许,我听到隔壁有人开门,还听到有人打电话叫开锁公司,17时许我外甥回家告诉我楼下停着救护车,再后来警察也来了,我才知道出事。下午时我听到我家隔壁住的老头骂了几句人,具体骂什么我听不清,我也不在意这些,因为我住他家隔壁也有三年时间了,他经常骂人,所以就觉得正常了。我还听到他家有砸东西的声音,大概有两三声,其他的没听见什么。我隔壁的老头”虎子”(林某12)七十多岁了,瘦瘦小小的,脸看起来跟烧过似的,我们没有什么沟通,见面也不打招呼。
4、郝春绪(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17时15分左右,我们接到120急救中心调度的电话,我们出诊的在南十方铁路宿舍现场急救,去了后房门是锁着的,后来找的开锁公司,然后又等110警察来了,我们和派出所民警一起进的房间。进去后看见患者在地上躺着,我们把他抬上床,通过救治发现该男子已经无生命体征了。
5、俎永林、俎翠香(被告人俎秋香的弟弟、妹妹)证言证实:俎秋香是他们的二姐。俎翠香证实俎秋香是1963年出生的,属兔,具体日期不知道。俎秋香该户口是俎秋香离婚后年龄大不好再找对象,所以改了。我也改过户口,是为了结婚给孩子上户口就给自己加大两岁,我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68年8月8日,改成了1966年8月8日的。
两人辨认俎秋香的辨认照片附后。
二、辩认笔录:
1、被告人俎秋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俎秋香对侦查机关出示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后,其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打架被其掐死的男子,该男子即被害人林某12。
2、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对侦查机关出示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后,其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那个男子”林哥”(林某12)。
3、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对侦查机关出示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后,其指出6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小俎”(俎秋香)。
三、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
1、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7日21时09分至27分,女民警对俎秋香进行人身检查,经查:其下巴及双侧脸颊淤青、左眼眼眶红肿、嘴角及口腔内侧破裂、脖子右下侧锁骨上方有一处红色痕印,长约5×2厘米。左胳膊外侧关节一处圆形黑青,直径约3厘米。左手手背外侧红肿、右手虎口处红肿、左腿膝盖内侧一处圆形黑青,约3厘米。其称:上述伤情系与林姓男子发生打架所致。未发现俎秋香携带有危险物品及纹身。其腹部有手术痕,身体其他余部无伤痕。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地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南十方铁路宿舍18号楼4单元2层西户。
经勘查,该室房门完好,锁芯被损坏(开锁公司时所致),门口地面散落有损坏的门把手及金属碎片。
室内中心现场:双人床床头东侧地面有一片73×39厘米范围流淌血迹(已提取),双人床床尾东侧地面有一片70×66厘米范围流淌血迹(已提取)和一块带血的毛巾(已提取)。单人沙发与茶几之间的地面散落有意陶瓷水杯,一空酒瓶,茶几与长沙发之间地面有一倒在地上的电暖器。双人床靠西墙的缝隙处有一擀面杖(长度为69.5厘米,直径为3.2厘米),擀面杖上现疑似血迹(已提取)。
现场勘查检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
(1)双人床床头东侧地面血迹,棉棒擦拭提取;
(2)双人床床尾东侧地面血迹,棉棒擦拭提取;
(3)双人床床头东侧地面带血毛巾,实物提取;
(4)擀面杖疑似血迹,棉棒擦拭提取。
现场勘查示意图2张、照片22张附后。
3、被告人俎秋香指认现场照片4张、视频资料及说明光碟1张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确认被告人俎秋香及其作案现场的情况。
4、情况说明证实:除现场提取的相关物品外,无其他扣押物品。
四、鉴定意见:
1、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小)公(司)鉴(尸)字(2017)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
鉴定要求:死因分析
检验:
(1)衣着检查:死者所穿黑色衬衣左衣兜处撕裂,右衣襟处自下向上第一颗扣子缺失,扣子附着处撕裂,其余未见异常。
(2)尸表检验:男性尸体,其双眼球睑结合膜见出血点,下唇年末见挫伤,左侧额顶部12×10厘米范围内见散在出血点,右侧枕部见4×2厘米皮肤挫伤,右下颌部件1×1.5厘米皮肤发红,右侧颈部见3×0.5厘米条状皮肤擦伤,颈前部6×7厘米范围内见散在点片状皮肤擦挫伤,右侧后颈部见3×0.7厘米条状擦挫伤,右耳后散在点片状表皮剥脱,左侧肩背部见10×2厘米皮肤红变色区,左肘关节内侧见2×2厘米皮肤青紫及2×2厘米皮肤发红。右肘关节背侧见0.3×0.3厘米皮肤擦伤,左手背部见0.2×0.2厘米皮肤擦伤,右手背尺骨侧见1.2×1厘米皮肤挫伤,右手拇指、中指、小指背侧片状皮肤青紫,左手指间夹杂数根毛发。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切开头皮,左侧额顶部7×3厘米头皮下血肿,左侧颞肌片状出血,颅盖骨及颅底未见骨折,颅内未见出血。
颈部解剖:右侧胸骨舌骨骨肌出血,右侧胸骨甲状肌出血,左侧胸锁乳突肌胸骨端可见出血可见出血,左侧胸骨舌骨肌出血,舌骨大角处肌肉可见出血,舌骨未见骨折。
胸部解剖:双侧胸腔、心包腔、气管及支气管分叉处官腔均洁净。心尖部见针尖样出血点,左肺叶间见出血点。
腹部解剖:腹腔洁净,胃内食物呈食糜状。
(4)检材提取、处理、病理检验、毒物分析(略)。
论证:
(1)根据毒物检验结果,从送检的林某12心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未达到中毒致死量;从送检林某12心血中及尿液中均检出咖啡因,未达中毒致死量;从送检的林某12心血和尿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吗啡、巴比妥、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安眠镇静药;胃内容物和肝脏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和有机磷农药、砷、汞、氰化物。可排除死者因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2)根据病理检验结果,林某12脑组织、心脏、肝脏、脾脏、肺脏、肾脏未检出明显致命性病理改变,可排除死者因致命性疾病导致死亡。
(3)死因分析:尸检见死者颈项部多处皮肤擦挫伤及颈部深层肌肉出血,并可见窒息征象;双眼睑结合膜出血点、心尖部针尖样出血点、左肺叶间出血点,分析其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4)致伤方式分析:1、尸检见林某12颈前部6×7厘米范围内散在点片状皮肤擦挫伤,切开见颈部深层肌肉多处出血,分析扼颈可形成此类损伤;2、尸检见林某12右侧颈部3×0.5厘米条状皮肤擦挫伤,该擦挫伤呈水平方向,右侧后颈部见3×0.7厘米条状皮肤擦挫伤,与右侧颈部之擦挫伤平行,分析使用较柔软物体勒颈可形成此类损伤。
鉴定意见:林某12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尸检照片30张及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书附后。
2、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小)公(司)鉴(伤)字(201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证实:
鉴定要求:对俎秋香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
分析说明:俎秋香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顿挫伤。
鉴定意见:俎秋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伤检照片4张,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书附后。
3、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法物)字(2017)27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
检材及样本:
(1)送检标记为”死者林某12尸体血纱布”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1号检材;
(2)送检标记为”嫌疑人俎秋香血卡”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2号检材;
(3)送检标记为”死者林某12女儿林某12血卡”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3号检材;
(4)送检标记为”现场地面毛巾上疑似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4号检材;
(5)送检标记为”死者林某12所穿黑色休闲鞋上疑似血迹”布片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5号检材;
(6)送检标记为”死者林某12所穿军绿色裤子上疑似血迹”布片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6号检材;
(7)送检标记为”死者林某12左手指间夹杂的毛发”1份,未见毛囊,剪取数段编号为7号检材;
(8)送检标记为棉签转提”现场床尾东侧地面可疑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8号检材;
(9)送检标记为棉签转提”现场床头东侧地面可疑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9号检材;
(10)送检标记为棉签转提”现场擀面杖上疑似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号为10号检材;
鉴定要求:同一认定。
鉴定意见:1、送检标记为5、6号检材检出人血反应,其STR分型与俎秋香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9.6×1018;2、林某12是林某12的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3、送检标记为4号检材检出不完整混合STR分型,不能进行有效比对;4、送检标记为7-10号检材未检出STR分型。
五、书证
1、到案经过及传唤证证实:2017年1月7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俎秋香传唤到案的情况。
2、四份110报警记录和120急救证明证实:手机号为130****7697男子(吴某)拨打110、120报警的情况。
3、被害人身份信息、亲属认尸情况及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林某12的身份信息及其尸体于2017年5月14日被火化的情况。
4、被告人俎秋香户籍证明、户口登记表、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及情况证明证实:俎秋香户籍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60年8月18日,2008年11月18日将出生日期变更为1968年8月18日。
5、入监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状况。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俎秋香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7日早上9时许,我到了”花花”位于小店区黄陵村的暂住处,”花花”跟我说她认识一个男的,给我找个对象,问我去不去见,我说去了。之后我们就去了南十方铁路宿舍林姓男子家,到了后我们一起闲聊,等了半天,给我介绍的对象没有来,我和”花花”就准备走了,那男子跟我们说吃了饭再等一等,我们就同意了。到了中午1点左右,我们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他让我喝酒,我说不喝,他说不喝不饶我,我就喝了两口,剩下的他全喝了。”花花”没有喝。喝完第一瓶后他又去买酒,回来后就接着喝,一边喝一边嘴里乱骂。到了下午3点多不到4点的时候,我和”花花”嫌他骂人,我们俩就准备要走,”花花”在前我在后,走的时候林姓男子就开始骂我,并打了我一拳,打在我的左眼处,把我的眼镜也打掉了。我把眼镜捡起来准备走,他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了一根擀面杖就开始朝我身上、腿上打,我用双手抓住擀面杖的一头,林姓男子抓住另一头,并用另一只拳头打我,擀面杖被他抢过去扔了。他不停的用两只手打我,我用手护着头。他双手拽着我的头发往墙上撞,撞了几下,我双手就抓他的衣领,他还抓着我的头发,我求他放过我,但他不听。我就抓住他的手,我们一起被地上的凳子绊倒了。他在下我在他身上,老林还是拽我的头发,我求他不要抓我的头发了,让我走,老林不松手,我双膝着地双手虎口处掐到他脖子上,掐了一会我感觉没有活路了,我就用之前我解下来放在地上的丝巾往老林脖子上绕,绕的过程中我让他放我走,他还是不放我走,我就用丝巾开始勒他,直到他抓我头发的手松开了我才放手。我勒完他时他躺在地上,嘴里发出”呼呼”的声音。
其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供述称,我用丝巾在他脖子上缠的时候,他说”你这是要闹死我了”,我说”你要打死我,我不闹死你,要不你放我走”,他说”你飞呀”,然后我就使劲用丝巾勒他,他就不说话了,但他的双手还是拽着我的头发,我还是站不起来。后来我感觉他的手松开了,我也就松手了。
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不让我走,当我和”花花”前后脚要走的时候,他就骂我”你这个贱人,她走你也走,你是不是找死”,我觉的他是想让我留下来陪他。
在他打我过程中,他说今天不听他的就闹死我,我求他中间还给他跪下了,他就是不让我走,他还说今天让我走了他就不姓林,就要闹死我。我没想要弄死他,老林要闹死我,我害怕的不行,我才开始勒他的。
那男子没有反应后,我站起来走到门口但打不开门,”花花”在门外站着,她让我去那男子的身上找钥匙。我在他的裤子口袋里找到钥匙。从门上有个洞的地方把钥匙给了”花花”,他从外面把门打开后我就离开了,我出了门就把我和林姓男子打架的过程跟说了一遍,我还说你怎么不管我啊。”花花”说她怕被打就出来了。”花花”问我林姓男子怎么样了,我说不知道,然后她就给她老公打电话。”花花”老公来了后我也不知道谁打的120急救电话。等120来了”花花”跟她老公就和120的医生上楼,我就一个人在楼下站着,后来”花花”他们下来说进不了门,就打了开锁公司的电话,然后120的人又让打110报警,”花花”和她老公就报了警。后来开锁公司和警察陆续到了现场,之后警察先把我带到了林姓男子的家里,随后把我带到公安机关。
我跟姓林的男子本来不认识,没有想要杀死他,我下楼还让”花花”打110,来看看姓林的男子情况,当时勒他没想要勒死他,只是他说要打死我后,我当时有了”让你打死我,还不如我勒死你”的想法。
我的出生日期是1963年农历八月二十九出生的,属兔(经万年历推算为1963年10月16日),户口底薄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60年8月18日是因为能领结婚证改大的。1968年8月18日身份证日期是因为我离婚后为了方便找对象就又把年龄改小了。
被告人俎秋香当庭供述称,案发起因是被害人林某12意欲对其进行性侵害,其不得不进行反抗。
被告人俎秋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一份俎秋香的《残疾人证》,证明俎秋香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
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7日,被害人林某12通过王某以给被告人俎秋香介绍对象为名,将俎秋香与王某约至其家中,在此之前,二人素不相识。吃饭期间,林某12借饮酒滋事,出言不逊,辱骂现场的两名女性,王某因害怕乘机离开。该案件起因,俎秋香的供述和王晓妮的证言能够形成印证予以证实。
王某离开后,俎秋香供称林某12将其拦住不让离开,开始用拳头和擀面杖对其进行殴打,眼镜也被打掉,并拽头发撞墙,其抓住林某12的衣服和手反抗时二人被凳子绊倒,双方倒地后,林某12在下继续抓着其头发,其在上掐林某12的脖子,并央求林某12放其走而未果后遂用自己戴的丝巾勒林某12的脖子,直到林某12抓其头发的手松开后其才放手。上述案发经过虽仅有被告人俎秋香一人所述,但结合在案证据分析,王某证称其跑出林家后随手把门关注,俎秋香没有出来,(案发时门被锁,从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中可以印证,俎秋香最后离开现场是通过找到被害人裤子里的钥匙才打开房门),王某在楼下还能听到林某12在骂,俎秋香在哭,后其返回林家时见到俎秋香鼻子、嘴角均有血,邻居郭某的证言亦能证实,居住三年期间,经常听见林某12骂人,且在案发当天也听到林家有骂人砸东西的声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室内有多处血迹和擀面杖且凌乱不堪;鉴定意见、伤检照片显示俎秋香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顿挫伤,头面部及四肢均有淤青伤肿;死者林某12所穿衬衣的左衣兜撕裂,右衣襟下第一颗扣子缺失,扣子附着处撕裂,手指间夹有毛发,且因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林某12身上所提血迹经鉴定系俎秋香所留。上述证据在林、俎二人打斗的痕迹、器械、伤势、死因等方面均与俎秋香供述的打斗细节形成对应的印证关系,能够对其交待的案发经过给予佐证。
上述事实俎秋香供述始终稳定一致,其关于林某12要对其实施性侵的辩解意见系在办案单位第七次讯问时才提出,在案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尚不足采信,故被告人俎秋香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院评判如下:
(一)林某12的行为具有不法性。
被害人林某12与被告人俎秋香素不相识,林某12在第一次见面时就对俎秋香酒后施暴,阻挠其离开家中,并持擀面杖进行殴打,致使造成俎秋香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挫伤的轻微伤。俎秋香为挣脱纠缠双方互相搏斗的过程中,在俎秋香已经骑压在林某12身体之上,并用双手掐住林某12颈部的时候,俎秋香要求林某12放手并放过自己,林某12不但拒绝放手,还放出狠话”你要飞呀”,致使俎秋香用力勒扯丝巾,致林某12窒息而死。本案完全是因林某12无事生非、行凶伤害他人而引起的,具有重大过错,其不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被告人俎秋香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林某12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
本案中,林某12的不法侵害行为自酒后谩骂、殴打俎秋香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且一直在进行中,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其侵害行为是连续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在被勒死前并未消除,俎秋香的人身安全时刻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在这种紧急情形之下,不容俎秋香再三思考,只能下意识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慌乱的搏斗中,使用丝巾缠绕住林某12的颈部开始勒劲,致其死亡。
(三)俎秋香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林某12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和整体性,整个侵害行为如不能真正受到有效控制,林某12作为侵害者未被制服,则其继续侵害他人的现实危险性是很大的。如上所述,俎秋香与林某12素不相识,初次见面即无故遭到林某12的辱骂殴打,在其反抗并被林某12抓住头发拒不松手无法脱身的情况下对林某12实施了勒颈的行为。俎秋香供称感觉林某12的手松开了,其也就松手了,听到林某12嘴里发出”呼呼”的声音。可见林某12对俎秋香的暴力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直至俎秋香勒颈致其窒息的最后一刻才停止,而俎秋香在感到林某12松手之后也即停止了勒颈,足以证明林某12对俎秋香的暴力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已经严重危及到俎秋香的人身安全,俎秋香在突遭林某12殴打并被抓住头发与之僵持无法脱身的情况下勒林某12颈部的行为,属于对林某1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且在林某12松手之时即停止了勒颈,防卫行为并未过当。俎秋香视力残疾达到三级(最佳矫正视力在0.05-0.1之间),日常生活中的视物、行动极为不便,在受到初次见面的林某12激烈辱骂,同伴也因害怕而离开,其又被林某12拦在家里突遭殴打无法脱身的情况下,精神极度紧张、恐惧,此种情形下,一般健康人都难以苛求其适度把握控制暴力侵害的程度,何况被告人俎秋香。俎秋香的正当防卫行为正是在这种紧急危险状态下实施的。为求自保只能奋起反抗,俎秋香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俎秋香在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对正在进行暴力行凶的被害人林某12造成了死亡后果,是无过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俎秋香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相关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俎秋香实施防卫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俎秋香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林某12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鹏
审判员: 杨力
审判员: 张永明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