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赣09刑初3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4.26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赣09刑初37号
“冰玻”,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万载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六华,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千、代理检察员熊新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曾六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卢某乙系叔伯兄弟,二人同住在万载县罗城镇小浒村茶树组,素有矛盾,积怨颇深,多年不曾往来。2016年11月17日晚,卢某甲又想起了二人积怨,遂决意将卢某乙杀死。随即在家中拿了一根木棍和一把手电筒出门,从卢某乙家后门潜入卢某乙家中。卢某乙当时正坐在卧室床沿上看电视,卢某甲便悄悄走到卢某乙身边用木棍朝卢某乙额头上敲了一下。卢某乙被敲晕倒在床前的一把摇椅扶手上面,再栽倒在地面上。随后,卢某甲又拿起木棍和半块砖头朝卢某乙头上敲砸了数下,将卢某乙打死,半块砖头裂成两半遗留在卢某乙卧室地上。之后卢某甲将卢某乙拖至后门右边屋檐下,用土砖、木板、棉絮、蛇皮袋、豆角篱将卢某乙的尸体掩藏在屋檐下。掩藏尸体后,卢某甲返回卢某乙房间内,在房间内衣柜下面找到一碗油,将油倒在床前的一滩血泊上。又在卢某乙家客厅灶台旁找到“松树毛”掩盖在血泊上面。最后,卢某甲将卢某乙家的电视机、窗户、电灯关闭,并将油碗、木棍、手电筒带回家中。2016年11月18日,卢某甲先后与村民以寻找被害人为由多次进入被害人家中。傍晚时,村民发现卢某乙房间有血迹遂报案。警方封闭犯罪现场,并于11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勘查现场时在屋檐下发现卢某乙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木棍、砖头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案情图文说明、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指认现场照片、尸检照片、通讯记录、现场血迹分布图、器官送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黄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7.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8.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用棍子和砖头对卢某乙头部击打,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甲辩称其没有杀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存在多个疑点,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卢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上午,卢某乙(被害人,殁年82岁)的弟弟卢某3到卢某乙家中寻找卢某乙,发现卢某乙失踪。当晚小浒村书记段某某向万载县公安局报警。万载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当晚9时许开始现场勘查。勘查过程中发现,在卢某乙家房屋的东南角屋檐下堆有三捆木柴,木柴下方有一块木板(老床侧板),木板下方见一块淡黄色棉絮,棉絮下方见三根竹枝及一只灰色蛇皮袋,下方见一具左侧卧男性尸体(经村民确认为被害人卢某乙)。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乙尸体进行了检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1月18日20时许,小浒村书记段某某向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报案称:该村村民卢某乙18日早上至报案时没看见人。
2、证人杨某1(卢某甲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的一天,卢某甲打电话跟我说卢某乙蛮有钱,他弟弟卢某3做屋的时候卢某乙借了2万元给卢某3,之后的一天凌晨,我被卢某甲打来的电话吵醒了,卢某甲说那天白天他去了卢某乙家里,因为卢某乙去罗城街上卖菜去了,家里没人,他说卢某乙家里有个衣柜会上锁,可能会放钱在里面,他从家里带了一个老虎钳和一把做模具的锤子去撬衣柜。他在电话里的意思就是去卢某乙家里偷钱,但没有偷到,我就骂了他,要他不要去做这样的事。
2016年11月16日16时许,卢某甲打我电话说没钱的日子蛮难过,我就说问你儿子拿,他说儿子拿也就是拿三四百元,马上到年底了,追账的就会来追钱,没什么路子来钱,我就说勤快点做事就有钱,他就说要是有捡就好,要是捡得到两万元就能还几家的账,我说你没这么好的造化,还有捡,他就说卢某乙有钱,我说人家没钱,他说老贼卖菜和五保有钱,我说你不要胡思乱想。18时许,他又打我电话,问我吃了晚饭没,我说没有,他就说要去老贼家里看一下(意思是去偷卢某乙的钱),我就说你不要去,这是犯法的事情,他说犯法也要做。17日凌晨一点钟左右他打我电话说:“睡不着,气人。”我说:“你有什么气人的。”他说:“今天晚饭没有吃,没钱,蛮艰难,气人。”我说:“你勤快点做事就有钱,不要总想到看电视。”他说:“我去卢某乙那里看了一下,没找到钱。”我说:“你去种点菜、砍点柴,都能卖到钱。”他说:“弯下腰都累。”我说:“做事肯定都累。”。18日早上,卢某甲跟我说卢某乙不见了,全村人都在找他。18日17时许,卢某甲打我电话说全村的人都没找到卢某乙,村长已经打了电话报警。19日上午,我打电话给卢某甲,问卢某乙找到没有,他说找到了,人死在了屋檐下面,尸体被公安局的人用拉链袋子装走了。19日下午我打电话给卢某甲,问卢某乙怎么死的,他说被人谋掉了,可能是外来的人谋掉的,我说外面的人哪里知道卢某乙是单家独栋住在老房子里。我说是什么人这么狠毒,这么老的老人都能下恶手。我说完以后,卢某甲就在电话里面说对不住我,他说他犯了法,我才意识到卢某乙是卢某甲杀的。我说犯了法就去自首。卢某甲跟我说人是他杀的,我说你去自首,不能跑,跑了就是逃犯。我问他是怎么做的,他说是敲死的,还说这人不经敲(意思是几下就敲死了),我问他敲死后怎么办,他说他把尸体拖到后面屋檐下去了。他说一开始想拖到后山去,但他没有力气了,拖不动。后来我又打了几个电话给卢某甲,问他卢某乙的事,但每次都是我在电话里面说,卢某甲没有做声。19日18时许,我打电话给卢某甲,他跟我说今天公安机关的人剪了他的指甲去化验,还拿走了他的衣服。卢某甲说拿走他的指甲和衣服去化验,这哪检验的出来。我说现在的科学比以前发达多了,肯定能检查出来,之后卢某甲就不吭声了,就说不想吃饭。他说他只是想去抢点东西,什么都没抢到,就把卢某乙打死了。我问卢某甲用什么打死的,他说他从家里带了一个老虎钳和一把做模具的锤子去的。我又问他怎么去的,他说他从卢某乙弟弟家旁边的小路上去的,卢某乙家后门没有关,他直接从后门进去的,进去后发现卢某乙躺在床上,他就上去问卢某乙钱在哪里,卢某乙说没有钱,他便拿手上的老虎钳朝卢某乙的额头砸了一下,接着又拿锤子打卢某乙的头部,直到把卢某乙打死。他说他用“豆角犁”把尸体盖住了,还把卢某乙的一个鞋子扔到了去后山的路上,让人以为卢某乙是往后山走丢的。说完这些,我就总骂他,他就把电话挂掉了。20日,我打电话给卢某甲,让他帮我到罗城街上买石灰,他答应了,买了石灰后他打电话叫我出来,我说我走不开。21日8点多钟,卢某甲打电话叫我出来,见他一面,我没答应,他把电话挂了,我再打过去他就关机了。大概10点多钟,我打卢某甲的电话,前面都是关机,后来卢某甲接了电话。他说公安局的人在这里,我就让他不要走,去自首,他说公安局的人会来这里抓他。21日14时许,我又给卢某甲打电话要他去自首,他说要见我一面,说他骑摩托车来接我,我骗他说我要等人来装竹子,要他不要来,我说你都犯了事,赶紧去自首。挂了电话以后,我们就没再联系了,到了晚上我也被警察带到公安局来问话了。
我和卢某甲是夫妻,但是有三年没有生活在一起。我母亲曾经住在卢某乙家对面的那个房间里,之后在杨某甲猪场住了四年。我母亲过世后,我把高村家里的房子修整了一下,就搬到高村来住了。
卢某甲欠债大概有3.8万元,包括2万多元的饲料、农药、玉米粉、肥料钱。2016年11月6日至今,我没有去过罗城。我包里总共有4900元,49张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已被扣押)
3、证人卢某2(卢某乙的侄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22时左右,我接到了我妈的电话说卢某乙失踪了。卢某乙就是靠卖菜赚点钱和政府拿给他的五保户的钱生活,他跟别人说现在大概存了2万元左右。他有一张几千元的存折在我这里,这是我帮他存的。我做房子的时候他拿了5000元给我。三、四天前,我妈妈去找他换零钱,我看见他钱包里有1000多元,有很多零钱。当时他拿的是一个长方形的黑色单肩皮包,长约20厘米左右,宽约10多厘米左右。
4、证人卢某3(卢某乙弟弟)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8点多钟,我到卢某乙家,发现人不见了。晚上8点多,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17日下午3点钟左右,卢某乙到我家坐了两三个小时,聊了一下家常,就去村里看别人弹棉花了。他回去时应该是晚上6点钟左右。到晚上10点钟,我起来上厕所,还看到他卧室里电视还亮着灯。18日8点钟,我想问下他想不想一起吃早饭,就步行过去,看到他家大门关了,窗户关了,我喊了几句没有回应。我推了下门,发现门也从里面拴住了,我爬窗户看他睡的房间,发现里面也没人,房屋内的电灯、电视都是关着的,窗也是关着的。我就到他家屋后去,从后门处看到门关着的,但没有拴,我就到屋里找,但没有找到,就离开了。直到下午四点钟左右,我觉得不对劲,就发动村里人四处去找,陆续来了很多人,在屋内翻找(来找的人都进了我哥哥的家)。后来我在我哥屋后的山上离家四、五米远的地方,看到我哥哥的一只黑色仿皮棉鞋,看到这只鞋,就觉得不对劲,就把情况和同行的人说了,大家又回屋里找,就发现配套的另一只鞋在卧室的床底下。到了晚上,我们在我哥哥家里卧室旁的摇椅和墙上发现有血迹,地上也发现血渍,就和村干部说了,后来就报警了。我哥哥家有十几、二十个人进去屋内进行了翻找、来回走动过,但血迹是我老婆晚上7点多钟带手电筒去找时才发现的。血迹分布在卧室内的摇椅上、墙上,地上还有一摊血迹附着在柴草上面。17日我哥是穿着在屋后山上和床边发现的这双鞋子。我哥在村里吃五保和卖菜存了一万多元,他和村里人都说到过。11月18日早上,我进去我哥家后是先打开前门,然后去了他房间里,发现床上有他两件衣服。下午4点钟左右,组长黄某就带着3个人来找,先进去了房间里看了一下,出来后黄某就带着我们到处找,这时我发现了我哥的一只鞋在后门的山脚下,我喊大家过来看鞋子。18日晚上7点钟,我和我妻子及其他人去我哥哥家一起翻找了,发现他的身份证、低保证、存折和他以前卖菜经常携带的单肩拉链包不见了,附近也没有找到。
5、证人卢某4(卢某甲孙子)的证言证实:我去了卢某乙家中,到了床边和靠近摇椅的位置。当时我穿的拖鞋,感觉脚板有湿湿的感觉,我低头一看就看到有一撮松毛下面有一摊类似血迹的东西,我就叫人来看,他们也说可能是血迹,之后我就回家了。
6、证人黄某(罗城镇小浒村茶树组组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我参与了寻找卢某乙,去过卢某乙家里,但当时没发现什么可疑之处。卢某乙为人随和,不与他人结怨,他和卢某3关系很好。我们在山上找的时候,卢某3就在卢某乙家后面发现了卢某乙的一只鞋子,看到鞋后,我和卢某6、段某3、段某1就到屋后的山上去找,但没有找到人。之后我打电话给我们村的段某5书记说了这件事,后来段某1打电话给我说,卢某3打电话跟他说卢某乙房间的床前发现了血迹,之后我又和段某3、段某1、卢某6、卢某3、卢某4六人一起进去了卢某乙房间,我看到床前面有一堆干的松树叶,这堆叶子的中间有些油状的液体,我就用了一根细松树枝拨了下那些油状物,这些松毛里面盖住的东西,上面一层像是油,油再往下面拨了下,看到下面像是血样的液体。卢某3和我说床底下有一只鞋子,我用手电筒照了下,这只鞋子在床下面中间位置。我还发现摇椅上有一点点的红色点状物,看上去是蛮像血迹,看到这个情况我们就出来了,我就和段某5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段某5当时就打了派出所电话,没多久派出所就来了三个人,之后就封锁了现场,刑警队的人也来了,并看了现场,进行了调查。
鞋子是黑色的,鞋子外面好像是皮的,鞋子里面还有毛,这两只鞋子是一样的,应该是一双鞋。
19日10时许,刑警队的人就叫我、段某3过去当见证人,我们过去后看到卢某乙房屋后面的檐下有一个用砖围成的圈,这个圈上面盖了三捆豆角篱。
尸体上面盖有木板、破棉絮、蛇皮袋,如何盖的我不记得,最上面还放了几捆豆角篱,尸体周围是用土砖砌起来的。
那天我去找卢某乙的时候抽了烟。我在卢某乙家里抽了烟。但是我不记得是在他家里客厅还是卧室抽了烟。我烟瘾很重。
7、证人卢某5的证言证实:卢某甲和卢某乙关系不好,多年不相来往,见面不打招呼,更谈不上说话了。90年代末期,他们因为板栗树的事吵了一架。卢某甲欠债有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他自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他在罗城赊了猪饲料和小猪来养,结果猪养死了,债也还不了,别人也不愿意借钱给他。
8、证人段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9点钟左右,我碰到卢某3。卢某3说卢某乙今天这么晚了还没开门,不知道去哪里了。我说是不是出去做事了,卢某3说不可能,还说每天早上6点多钟卢某乙会准时开门,我说你去卢某乙家看一下。20分钟左右,卢某3说他用竹子捅开窗户看了没有人,他还去了卢某乙家后门,后门没关,房间里没人。13时许,我和卢某6去了卢某乙家中,看见大门是开着的。我们从大门进去后,去了卢某乙睡觉的房间,房间内没有开灯、开电视。我们从房间里出来后,就到卢某乙房屋后面的山上去找了一圈,也没有发现卢某乙。从山上下来后,我和卢某6就各自回家了。18点多钟,我接到卢某3老婆的电话,说发现房间里有血。我和黄某、段某6、卢某7、卢某8、卢某6、段某2、段某4就一起进去了卢某乙房间查看。进入房间后,我发现床边上的“松毛”旁边有血迹,还有一滩像血迹的东西。黄某打了村书记的电话,书记就打电话报警了。
以前卢某乙和我们组上很多人说过,他死后不用卢某3花钱料理后事,他自己存了2万多元。卢某乙出事后,卢某3的老婆跟我们提过,卢某乙死前刚取了1000多元五保的钱。
9、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我到卢某乙房间找了卢某乙,在他家房间的床上翻了一下被子,在他床头衣柜找钱包,但没有找到。当时一起进卢某乙房间找的还有刘某、卢某甲、卢某4、段某6。在找的过程中卢某4就看到床前的地上有血,但卢某甲说这有可能不是血,是霉豆腐的汁倒在了地上,段某6就说这很可能是血,大家就说不要去动东西了,打电话报警,大家就都出来了。之后民警就来了。
11月1日左右,卢某乙到罗城镇当圩领了田租钱。卢某乙当圩回来看到我儿子卢某2就拿了一沓百票出来,要卢某2看是不是真的,我儿子说是真的,他就把钱装到钱包里了。当时卢某乙是在我家屋檐下靠卢某甲屋的那边把钱拿给我们看的,我、卢某2、卢某3三人在场。
10、证人卢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8点多钟,卢某3问我看到卢某乙吗?我说没看到,他就走了。中午,我和段某1到了卢某乙家中,也没看到卢某乙,我们就出来了。16点多钟,我和黄某、段某3又到了卢某乙家去找也没找到,我们去了后面山上找,当时卢某3在旁边。在找的时候,卢某3在卢某乙家后面五、六米的地方发现了一个鞋子,卢某3说这是卢某乙平时穿的。第二天早上我听黄某说卢某乙家中发现了血迹。我们没有动卢某乙家里的东西。
卢某甲的经济状况比较拮据,早几年养猪死了好多头猪,在家种的田收成也不好,他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听说他养猪的时候在外欠了几万元。去年年底有人到他家里来追债。
11、证人卢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来调查时,村上的人都在屋场空地上坐,组上的人就发现卢某甲非常不对劲,面色红一阵白一阵,眼睛骨碌骨碌,看起来心事重重。
12、证人段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18点钟,组长黄某打电话叫我一起去找卢某乙。我到卢某乙家时,黄某、卢某3、段某3、卢某8、段某1都已经到了。我们找的时候就发现一只鞋在卢某乙家后门的山脚下,当时天色太晚就决定第二天再接着找。第二天就听说卢某乙家里发现了血迹。
13、证人刘某(卢某3继子)的证言证实:我和我母亲、卢某3、卢某甲、卢某4一起到了卢某乙家里,都进了房间内,我母亲打开衣柜查看下有没有丢东西,结果没有什么发现。当时在床边地上发现洒落了一些松树毛,我们觉得有什么不对。结果卢某4就踩了脚,当时穿的是拖鞋,觉得不对劲,就仔细看了下,才发现松树毛下面好像是血迹。大家仔细看了下,觉得又像是血又像是油,都不确定。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黄某就带着组上几个人过来了。听到说有血迹,就又回到卢某乙屋内查看。听说在摇椅上发现了血迹就打电话报了警。
14、证人段某3的证言证实:我和黄某、卢某6、卢某3去了卢某乙屋里找人。在屋外找的时候,卢某3在屋后的坎下发现了一只的黑色皮质鞋。晚上7、8点钟,段某1打电话给我说在卢某乙房间内发现了血迹,我就和段某1、黄某、卢某4、卢某3再次回到卢某乙屋内查看,我就看到松毛底下有一滩血,面上好像还淋了油,在摇椅扶手上也看到了血迹。还在床底下发现了卢某乙的另一只鞋,在鞋上也有血迹。之后就有人报警了。当时在勘验藏尸的地方时,我和黄某共同作见证人。
15、证人段某4的证言证实:我知道黄某、段某1、卢某6进去了卢某乙房间,当时进去的人很多,大概十多人。
1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卢某甲养猪总的大概亏了四万元。他因为养猪亏了本,欠钱太多,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17、证人周期开的证言证实:卢某甲这次犯事,听说杀了人,可能是因为外面欠太多的钱,又没能力偿还。
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卢某甲从2012年在我店里赊账起到现在,没有还过钱给我。2014年底我清帐时,算到卢某甲欠了我5778元。我听他们村的人说因为卢某甲养猪的时候亏了本,才导致还不了钱。
19、证人邬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到2013年,卢某甲在村里养猪期间,到我店里拿过猪饲料,当时共欠我26000多元,后来还了一些钱,还欠我12500元。之前卢某甲还给我的钱都是他卖猪换来的钱。
20、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10月份,卢某甲打稻谷被翻斗车撞伤腿后跟,弄出了很长的伤口。当时我帮他缝了5、6针,医药费不到300元。
21、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开始卢某甲在我这里买饲料,有时赊账。到2016年4月还欠了我1.3万元左右。2016年5月1日一次付了我9000元,现在还欠我3336元。
2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卢某甲在我这里买过饲料,还欠我近2.8万元,听说他杀了人被抓了。他满口假话,问他还钱,今天说过几天卖猪还钱,后来又说猪死了没有钱还。
23、搜查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A、2016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搜查了卢某甲家。在卢某甲家中客厅工具箱内发现三把木柄斧头、一把木柄羊角锤、一把红色手电筒;在卢某甲家中客厅东北角发现一个白色塑料水龙头、一个红色塑料水瓢;在其家中卧室木床床垫下发现一本黑色记事簿(内夹14张100元人民币)。侦查人员拍照后,将三把木柄斧头、一把木柄羊角锤、一把红色手电筒、一个白色塑料水龙头、一个红色塑料水瓢、黑色记事簿、14张100元人民币提取、扣押,并用塑料袋包裹住。B、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搜查了卢某甲家。在卢某甲家中卧室发现黑色布鞋一双、黑色棉皮鞋一双;在卢某甲家中卧室木桌抽屉内发现红色手电筒一把;在卢某甲家中客厅碗柜内发现白色瓷碗一个。侦查人员拍照后,将黑色布鞋、黑色棉皮鞋、红色手电筒、白色瓷碗进行提取、扣押并用塑料袋包裹住。
2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A、2016年11月19日,侦查员在卢某甲家门口依次将卢某甲十个指甲剪下提取至信封内;11月21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卢某甲FORME牌黑色老人手机一部,序列号868495011950527;11月21日,扣押了卢某甲身上穿的军绿色外套、黑色西裤(带白色条纹)、蓝色内衣(棉毛衫),并用塑料袋包裹;11月22日,在卢某甲的指认下,公安机关提取、扣押了卢某甲供述其用于击打卢某乙的木棍(木棍特征:长120厘米,直径2.3厘米);11月24日,提取、扣押了卢某甲在看守所时身上穿的灰色拉链外套,并用塑料袋包裹;2017年8月7日,在卢某甲的指认下,公安机关提取、扣押了卢某甲供述其用于擦拭击打卢某乙的木棍的毛巾。B、2016年11月19日,在万载县殡葬管理所解剖室,将卢某乙上身穿的蓝色外套、黑色马甲、蓝色内衣、宝蓝色内衣、蓝色长裤、灰色长裤、黑色长裤、黑色短裤脱下,侦查员将卢某乙脱下的衣物提取用塑料袋包裹住并扣押;C、2016年11月23日,将杨某1包中4900元百元面额人民币编号提取并做记录,编号分别为QH35544234至YH76264189,共49张百元面额人民币。
25、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证实:卢某甲分别对其听到卢某乙家中有钱的地点、取得木棍的地点、取得电筒的地点、去卢某乙家方向的具体位置、卢某乙的家、从哪里进入卢某乙家、进入卢某乙卧室的位置、发现卢某乙放包的位置、被卢某乙发现后来到卢某乙面前的地点、如何用木棍击打卢某乙、卢某乙倒地的位置、卢某乙倒地时撞倒的火盆位置、卢某甲取得砖块的位置、如何拖动卢某乙的尸体、拖卢某乙时一只鞋掉的位置、拖尸体过程中休息的地点、藏尸体的位置、藏尸体时取砖块的位置、取薄膜盖尸体的位置、取盖尸棉絮的位置、取盖尸木板的位置、取藏尸所用干树枝的位置、将卢某乙鞋子捡起后丢弃的位置、取装油碗的位置、将油倒在血泊上的位置、取松树毛的位置、将卧室窗户关闭的位置、将卧室电视机关掉的位置、将卧室电灯关掉的位置、取出卢某乙皮包中钱的位置、取出皮包内钱后将钱包丢弃的位置、打死卢某乙后洗手的位置、打死卢某乙后将木棍放置的位置、将作案所穿衣服放在家中的位置一一进行了指认。
26、万载县公安局出具的案情图文说明证实:针对案情发生进展情况,以及对于作案工具、路线、转移掩藏尸体手法、毁灭现场证据予以图文说明。
27、现场血迹分布图分析:现场血迹主要集中在卧室床和摇椅附近,有床前摇椅下血泊、脚凳上溅撒血迹、墙面上有抛洒血迹、床下溅撒血迹、衣柜抛甩血迹、摇椅上滴落血迹、地面血迹、床头柜抛甩血迹;在尸体转移途中,血迹分布也有着清晰的路径,卧室门口擦拭血迹,后门口滴落血迹,枇杷树下血泊。
28、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器官送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宜医尸检(字)第A759号)(含相关鉴定资质)证实:死者的主要病理形态学改变:左侧额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右侧额叶脑实质出血、坏死伴血肿形成;基底动脉动脉粥样硬化;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II级;急性肺水肿;硅肺II-III期伴肺间质纤维化;高血压;肝淤血伴轻度肝脂肪变性。结合法医提供资料,死者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因此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以及硅肺伴肺间质纤维化等病变影响机体的心、肺功能,对死亡有促进作用。
29、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万)公(司)鉴(法)字[2016]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附尸检照片)(含相关鉴定资质)证实:尸体检验:(1)衣着检查:死者上身外穿黑色棉质马甲,两侧下摆处见陈旧性破损,左肩处断开,内穿蓝色中山装,深蓝色毛线衣,藏青色长袖体恤。下身外穿蓝色西裤,内穿两件灰色西裤,灰色休闲短裤,裤子有多处破损及补丁。右手戴“WOKE”字样手表一只,尚未停摆;(2)尸表检验:头面部:左额颞顶部见6cm挫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内见组织间桥,深达皮下肌肉层。左耳尖上2cm处颞部粘有1.3cm×0.8cm黄色砖屑。左顶部见一4.4cm挫裂创,其右侧见挫擦伤,形成4.4cm×3.8cm皮瓣,创缘不整齐,创内见组织间桥,深达颅骨。左额颞顶部见大面积的皮下出血。右枕顶部见4cm呈弧形挫裂创,创缘不整齐,深达颅骨。额顶正中见一长3.2cm挫裂创,深达帽状健膜。右耳廓中段见5cm挫裂创,耳廓软骨全层断裂。双眼瞳孔散大,角膜混浊。右侧球、睑结膜充血。鼻尖部见散在点状表皮剥脱。右耳前颜面部见大面积的表皮剥脱,其内可见长1.9cm挫裂创,深达皮下。右侧上下唇粘膜见挫伤,破损,出血,右上正切牙、侧切牙、尖牙脱落,牙龈出血。胸腹部:左肩部见4cm×3.7cm表皮剥脱,切开皮肤组织,皮下未见出血。四肢:左前臂外侧近肘关节处见2.6cm×2.5cm皮下出血;(3)解剖检验:头面部:切开头皮,双侧颞部见皮下出血,枕部见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颅骨未见骨折。锯开颅骨,双侧额叶见少量出血,脑组织未见挫伤,颅底未见骨折。颈项部:切开颈部皮肤,切开气管,气管内未见出血及异物。切开食管,食道内见一黑色异物。胸腹部:打开胸部,左胸第三、四肋骨处见3cm×1.6cm肌肉出血,胸骨及肋骨均未见骨折。毒物检验:提取死者卢某乙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肝脏进行常规毒物检验。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死者的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中未检出毒物。
分析论证:1.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死者的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中未检出毒物,排除中毒死亡的可能。2.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器官送检病理学诊断死因分析:死者的主要病理学改变:左侧额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右侧额叶脑实质出血、坏死伴血肿形成。因此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以及硅肺伴间质纤维化等自身疾病影响机体的心肺功能,对死亡有促进作用。3.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面部见多处皮肤组织挫裂创,且创缘均不整齐,创内见组织间桥,分析作案工具为带有棱边的钝器打击所致。4、综上所述,死者卢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死亡。鉴定意见:死者卢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死亡。
30、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16]210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检验意见:卢某乙的部分胃组织和部分肝组织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毒鼠强成分。证实死者卢某乙系非中毒死亡。
31、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法物)字[2016]102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死者卢某乙的十指指甲均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死者卢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卢某甲的十指指甲均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卢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送检的22号物证牌处手电、37号物证牌处窗户塑料膜、卢某乙家床架中部处插头及卧室木桌上的电视机开关上均未获得STR分型;4、在送检的26号物证牌处烟头上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黄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在送检的40号物证牌处手电上检出一混合STR分型;6、在送检的43号物证牌处斑迹及46号物证牌处瓦罐底上的斑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死者卢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在送检的卢某甲的外套胸前、裤子裤腿、布鞋鞋面及棉皮鞋鞋底均未检出人血;8、在送检的100元纸币(编号为E1L4780002)上的斑迹中检出一女性人血。
32、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法物)字[2017]5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3、6、12、17、19-21、23、35、36号物证牌处斑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死者卢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卢某乙家西南角床架中部电灯开关绳(下)上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死者卢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送检的卢某乙家西南角床架中部电灯开关绳(上)及38号(死者屋外鞋子)物证牌处鞋子内里上均检出混合STR分型;4、在送检的34号物证牌处打火机、卢某乙家西南角床架中部电灯开关绳(中)及15号物证牌处瓦片上均未获得STR分型;5、在送检的11号物证牌处瓦片及31号物证牌处鞋子鞋面(死者屋内鞋子)上均未检出人血。
33、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法物)字[2017]11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9、18、32号物证牌处斑迹及10号物证牌处铝制圆形盆上的斑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死者卢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卢某乙家屋外的1号木板、卢某乙家屋外的棉絮上、卢某乙的1号裤子右边臀部边缘及大腿处、卢某乙的2号裤子后腰处均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死者卢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送检的卢某乙家屋外的2号木板上段及下段、卢某乙家的蛇皮袋上五处地方、卢某甲家的1号斧头头部、2号斧头头部、卢某甲家的1号木棍、卢某乙的1号上衣腹部两侧处、卢某乙的2号上衣腋下处、卢某甲家的瓷碗上均未获得STR分型;4、在送检的卢某乙家屋外的2号木板的中段、卢某甲家的1号斧头把手处及卢某乙的1号上衣后背中间处均检出混合STR分型;5、在送检的卢某甲家的2号斧头的把手处、卢某甲家的2号木棍及卢某甲家的手电筒上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卢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在送检的卢某甲的外套上的八处地方上均未检出人血。
3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6]476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白色塑料水龙头1个,取把部擦拭物编号1号;红色塑料水瓢1个,取其内侧擦拭物编号为2号;卢某甲客厅北侧工具箱内斧头1把,取其铁头部擦拭物编号3号。未获得1、2、3号检材的STR分型,Y-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
35、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6]2665号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卢某甲裤子上、外套上剪切的斑迹、羊角锤柄上擦拭物上均检出同一男性的DNA分型,支持来源于卢某甲的可能性为99.9999%;2、送检的土砖一上棉签擦拭附着物检出一男性的DNA分型,支持来源于卢某乙的可能性为99.9999%;3、送检的电视开关擦拭物、卢某甲的布鞋(左右脚)、皮鞋(左右脚)、长斧头、短斧头柄上擦拭物;红砖一、红砖二上擦拭物;土砖二擦拭物、瓷碗上擦拭物、百元钞票上擦拭物经DNA检验,均未扩增出DNA谱带,无法进一步比对。
36、(2016)万公刑现照字第14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平面比例图、中心现场立体扩展比例图、现场照片):证实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摘要如下:卢某乙卧室窗户塑料膜中间有一个长6厘米、宽4厘米的新洞,室内靠东边窗户为一长方形杂物间,里面放有一谷仓、糠仓及其他杂物,前面有一张老式床,床上放有被子、衣物等物品,老式床北侧脚上有血迹,东侧床底下有一只死者卢某乙黑色棉鞋,西侧放有一条脚凳,脚凳北侧脚上有血迹,脚凳南边上面放有一个红色柜子,柜子内放有衣物,柜子北侧、西侧面上有血迹,老式床北侧1米有一个木质橱拒,里面放有三碗菜(萝卜菜、两碗鱼),一壶5升食用油(用了一点),橱柜下面一格放了碗具。橱柜西侧有一个红色衣柜,衣柜为双开木门,柜内分二层放有衣服及被子等,在衣服东侧、南侧下端有血迹,衣柜南侧1.2米处有一张东南至西北摆放的红色摇琦,摇椅上有多处血迹,摇椅右脚下面有一个铝制圆形盆,摇椅东南方向有一血泊,血泊上有茅草覆盖,血泊西侧有一张废弃老式床,床上放油大量杂物,床下东侧有大量血迹。从大厅北侧后门出来,门口北侧有血迹,沿屋檐从北往南走,走到屋檐末端堆有三捆木棍,木棍下面盖有一块长2.04米,宽0.33米的木板,下方由一块棉絮,一竹枝,在下面为卢某乙尸体,卢某乙尸体上身穿一件黑的马甲,里面一件蓝色上衣,下面穿一条黑色带补丁裤子,尸体靠房屋东墙,其余三面围有土砖,拍照固定。
37、(2016)万某刑现勘照字第K360922000000201611000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为万载县罗城镇小浒村茶树组卢某乙家,该现场东侧16米为竹林,西侧30米为卢某甲家,南侧为树林,北侧20米为树林,该房屋为一栋一层土砖结构瓦房,坐东朝西,一厅二房结构,中间为大厅,北侧为卢某乙卧室,南侧为杂物间(卢某甲所有)。大厅长7.2米,宽5.2米,大门朝西,为双内开木门(门锁均完好),泥地地面,东墙端南北两侧隔开单向木门(南端木门封死,无法进出,北端木门开启,门锁完好),大厅西边两侧堆放有农具等杂物,东边南侧为柴火灶,柴火灶西侧地面堆有松针与树叶,柴火堆北侧有一张方形餐桌,桌上放有电饭煲、水壶,餐桌北侧墙面有一电灯开关,控制大厅电灯。
大厅北墙东端开有单扇木门,门北侧为卢某乙卧室,卧室长7.2米,宽4米,泥地地面,卧室东墙开有见长6厘米、宽4厘米的孔洞(物证牌37,拍照固定)。
室内靠东边窗户为一长方形杂物间(未封顶,高1.4米,长2.76米,宽1.2米),里面放有一谷仓、糠仓及其他杂物,杂物间南面墙上有一疑似擦拭血迹(物证牌32,擦拭提取),往西见一张老式木床,床南北走向,靠南墙放置,床上放有被子、衣物等物品,衣物上见有一只蓝色手电(物证牌40,原物提取),西南角床架中部有一拉线开关(控制电灯),及插座(控制电灯及电视机),床下东侧地面见一只黑色左脚棉鞋(物证牌31,原物提取),鞋面见疑似滴落血迹,该床靠西侧地面见一张踏脚凳,踏脚凳西北端见疑似溅洒血迹(物证牌17,擦拭提取),踏脚凳南端靠墙见一个暗红色木柜,在木柜北面见大量疑似溅洒血迹(物证牌18,擦拭提取),木床西侧地面见一堆松针,松针堆中部疑似沾有油渍、血迹(长0.25米,宽0.1米,物证牌9,原物提取),拨开松针见木炭与灰,旁边见棕色陶罐碎片(物证牌15,原物提取)、地面见疑似擦拭血迹(物证牌8,擦拭提取),木床北侧1米靠北墙有一个木质橱柜,橱柜分两层,上面一层放有三碗菜(萝卜菜、两碗油炸小鱼),一壶5升瓶装食用油(已开启),橱柜下面一层放有碗具。橱柜西侧靠北墙见一红色衣柜,衣柜为双开木门,柜内分二层放有衣服及被子等,在衣柜西南侧两面下端见疑似抛甩血迹(物证牌6),衣柜南侧1.2米处有一张东南至西北摆放的红色木摇椅,摇椅脚上横杆见疑似滴状血迹(物证牌12),摇椅右脚下面有一个铝盆(物证牌10),上有疑似血迹,旁边见瓦片(物证牌11,原物提取),两块新鲜断裂红砖,红砖上见苔藓(红砖一,物证牌29,原物提取,红砖二,物证牌14,原物提取,两断裂面可吻合,可拼接为一块),手电(物证牌22,原物提取),西侧有一张废弃老式床,床上见棉絮等杂物,床东侧床架上见两枚疑似血手印,其中疑似血手印一(物证牌19,擦拭提取),血手印二(物证牌23),床下放有四个陶罐,靠南墙放有二个陶罐,上面有疑似溅洒血迹(物证牌21,擦拭提取),旁边二个瓦罐上也有疑似溅洒血迹(物证牌20,擦拭提取),靠废弃老床东北脚东侧地面见疑似血泊(长0.1米,宽0.07厘米,擦拭提取)。房间西北角有一张红色桌子,桌子上放有电视机、草纸等物品(电视机品牌为:CONIC,电视长39厘米,宽34厘米,电视机电源关闭)。北墙外屋檐下由东往西堆见土砖、零散木棍、一捆木棍、一捆树枝。
大厅南墙东端开有单扇木门,门南侧为杂物间,长7.2米,宽4米,泥地地面,堆放有大量杂物,中间凌乱的放有稻草,稻草旁有一鸡圈、楼梯等。
客厅东北后门外有疑似滴落血迹(物证牌36,擦拭提取),后门正东2.4米处见多块碎瓦片,沿屋檐往南走,地面见一个打火机(物证牌34,原物提取)旁边有疑似滴落血迹(物证牌35),东南角屋檐下堆有三捆木柴(直径约0.3米,长2.6米),木柴下方见有一块长2.04米,宽0.33,厚0.04米的木板(老床侧板),搬开木板下方见一块淡黄色棉絮(棉絮上见擦拭血迹),下方见三根竹枝及一只灰色蛇皮袋,下方见一具左侧卧男性尸体(物证牌45,靠东侧墙面,齐南墙,头向北,脚朝南,拍照固定,详见尸检报告),死者尸体上身穿黑色马甲,里面穿蓝色上衣(衣服上部浸染血迹),下身外穿黑色带补丁裤子,尸体东侧靠墙面见一块窗户下沿木板,其余西、南、北三面围有土砖(拍照固定,原物提取),土砖下方泥土见新鲜翻动痕迹,拨开泥土下方见青草,尸体正东侧2.3米草地检一破旧瓦罐底,内见大量血迹,旁边有一颗枇杷树。
卢某乙家屋后距东墙8.53米草地上见一只黑色右脚棉鞋(物证牌38,原物提取),鞋面见滴状血迹。
38、现场勘验检察补充笔录证实:在卢某乙卧室南墙2.56米,西墙4.48米烟头(物证牌26,原物提取)。卧室中部有一张木床,木床西南角床架中部有一拉线开关,及插座(控制电灯及电视机,拍照固定,原物提取),房间西北角靠墙有一张红色木桌子,桌子上放有电视机、草纸等物品(电视机品牌为:CONIC,电视长39里面,宽34厘米,电视机电源关闭,拍照固定,原物提取)。在东南角屋檐下堆有三捆木柴,木柴下方见有一块木板,搬开木板下方见一块淡黄色棉絮,棉絮西侧见一黑色毛领(原物提取)。
39、办案说明证实:在卢某甲2016年11月24日讯问笔录中,笔录前部分卢某甲描述用于掩盖尸体是薄膜袋、薄膜,后面描述掩盖尸体的是尼龙纸。对于该问题,卢某甲在上述笔录第16页中反映“尼龙纸是在卢某乙的大厅灶台的锅边拿得,两尺来长,带点白色,看起来很旧,其他的记不清了,有点像尿素袋的样子。”从现场勘验提取到的掩盖尸体物品为尿素袋,该尿素袋内侧有一层薄膜覆盖。
40、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8日20时许,万载县公安局罗城派出所接到卢某乙失踪的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卢某乙家中发现疑似血迹,即转警至刑警大队,大队领导立即带人赴现场调查,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勘查、查验,发现屋内血迹为人血,且卢某乙生前穿着的两只鞋子分别掉落在家某床下及屋后草丛中,遂启动命案机制,并将案情上报至上级,同时封锁现场。当晚20时40分开始勘查现场。次日9时10分,勘查人员在搜查、勘查过程中,在卢某乙房屋后侧屋檐下发现了卢某乙的尸体,死者头面部有多处他人致伤痕迹,尸体被人进行刻意掩藏。掩藏尸体现场发现后经勘查并无破坏痕迹。
41、关于提讯后未见笔录的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1月28日、12月12日、2017年8月4日,三次提讯被告人卢某甲时未做讯问笔录的原因,是侦查员只是为了解卢某甲心理状态。
42、关于部分录音录像没有声音的办案说明证实:对被告人卢某甲2016年11月22日的讯问在万载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8室进行,该办案区两个摄像头一个对着卢某甲的摄像头没有音频接收器,对着侦查员的摄像头装有音频接收器,由于系统问题对着侦查员的摄像头未能正常工作,导致该次审讯只有录像没有录音。
43、关于万载县公安局办案区讯问室8录像故障的证明证实:2016年宜春万安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万载县执法办案中心的同步录音录像安装。2016年11月份期间因为程序调试问题,导致该中心部分询问室(内含讯问室8)的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正常运行。
44、在卢某甲家提取的了一本黑色笔记本,笔记本内有1400元面值100的人民币,人民币编号为:oD50467759,S5D3128550,WC84594338,G9IA200191,ZF15586815,LIK2825159,ROOH751391,EIL4780002,A3M7593055,E6R5495610,EN08658931,KIE9582192,X22S665870,R6L5597829。
4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有六、七年没有去过卢某乙房间,因为彼此不说话。卢某乙住的房屋,虽然我也有份,但没有什么东西在屋内,所以我从来不去。2006年卢某丙(她是我的亲姑姑,也是杨某1母亲)从高村搬到了我的老房子住,当时住在卢某乙的旁边。卢某乙为了不让卢某丙住在那里,就反复刁难,有时卢某丙吃饭时,卢某乙就到她房间里去撒尿,搞得无法吃饭,为这事我们很生气。之后杨某1就带着卢某丙住到猪场里去了,之后我也去了猪场住。2009年卢某丙病死了,没地方办丧事,我就在猪场后面的山上搭了一个棚办丧事,办丧事的人就说我丢了几十代人的面子,杨某1的亲戚也骂了我,我就十分怨恨卢某乙,加上之前卢某乙砍掉了我栽的板栗树,双方吵架,还有之前我养的羊吃了卢某乙栽的菜,他骂了我一下午,还有以前卢某乙用竹篙故意打我的脑壳等事情,我就有了要杀死卢某乙的想法。我的目的就是想敲死他去,出这口气。
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我从家中带了一根约一米长的木棍和一个红色手电筒去了卢某乙卧室,当时我看到卢某乙在看电视,是背对着我的,我就用棍子朝他额头打了一棍,卢某乙被打后倒在地上,我见他身体还在扭动,没有死亡,我就用他房间衣橱下的半块砖头砸了他的头部三、四下,他就没有动了,我就知道他死了。我把砖头扔到地上,开始往门外拖尸体,发现他穿的一只鞋子掉在了床底下,另一只鞋还穿在脚上,因为尸体太重了,我体力不支,所以每拖几步我就把尸体放下来休息一会儿,尸体被我拖出了房门,拖到一颗枇杷树旁边,这时穿在脚上那只鞋掉下来了,因为枇杷树下面太显眼了,我就把尸体往卢某乙家出后门的右边一间房子的屋檐下拖,拖到了窗户边的屋檐下,尸体的脚朝屋檐转角处,之后开始掩藏尸体,我从卢某乙的后门门口处搬了些土砖过去,并用土砖围住尸体,又从卢某乙大厅做饭的地方拿了一张薄膜把尸体盖住,头没有盖。接着又拿了一床烂棉絮盖在了薄膜上,然后又拿了两块木板盖在了棉絮上,最后又拿了两把豆角篱压在了木板上。尸体掩藏好后,我就返回卢某乙的房间,在路上我看见那只鞋子掉在枇杷树旁边比较显眼,就把鞋扔到了附近不显眼的地方。我到房间后看见地上有一滩血,就想着怎么把血掩盖掉,这时我看见衣柜旁边有一碗油,我就把油撒在了那滩血上,想把血的颜色冲淡一点,好让别人看不出来,但撒了油后,血还是好明显,我就去大厅做饭的旁边拿了一些“松树毛”去掩盖血迹。之后,我就把卢某乙房间的窗户关上,接着把电视机关了,然后把房间插线板上的插头拔掉了,熄灭了电灯,最后我把床上的皮包拿走了,我出房间后把房门稍微关上了一些,然后熄灭了大厅的灯,带关了后门,带着木棍、手电筒和油碗(因为沾了血),沿着之前来的路回家。当我走到下坡的地方,我打开皮包,打开电筒,数了一下皮包里有12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钞票)。我把钱拿出来揣进了自己的裤袋里,将皮包随手扔向了卢某3家后面的药子从里去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清洗了木棍和电筒,并用毛巾擦了,我在厨房洗脸盆里洗了手,洗手水倒到沟里去了,我用毛巾擦了手,后来几天,我继续使用了面盆洗脸。我还洗了油碗,并把油碗放在家中碗柜里。做完这些后,我就回到卧室里,想着这事该怎么办,想了10多分钟后就决定去上屋仔坝跳水自杀,到了水坝上后我没有自杀,就又回到家中,看了一会儿电视,之后我就用手机拨打了我老婆的电话,想把杀人的事情和她说,但是没打通。我就上床躺着,但我心里非常恐慌、烦躁,一夜都没有睡觉。
当时我上身穿着一件军绿色外套,一件灰色的棉毛衫,穿一条灰黑色的长裤,黑色的老人鞋。卢某乙上身穿一件青色的马甲,里面的衣服没有看清,下身穿一件青色的长裤,脚上穿一双黑色老人棉皮鞋,好像没有穿袜子。打卢某乙的木棍现在在我家进大门左手边的房间的门角落里。我用砖头把卢某乙砸死之后,砖头扔在衣柜旁边。杀死卢某乙之后,当晚我打了两个电话给我老婆杨某1,我说我人不舒服,要他出来见面,我们约好昨天下午见面,我本来准备见面之后再把杀死卢某乙的事情告诉她,但是昨天下午就被你们给抓了。
手电筒是在我房间桌子的抽屉里拿的,红色塑料的普通手电筒;木棍是在我家厨房门后面墙角拿的,是一根“楸树棍”,直径有矿泉水瓶子口那么粗,表面是光滑的。
长木板大概有两米长,宽20公分。短的长大概一米左右,宽也是20公分。木板之前好像漆过,非常旧。大的木板是一块床板,是立在床边沿的木板,这块木板是我过世的父亲睡过的烂床上的,后来被我拆开了,是杉树板,上面漆了猪肝色的油漆。小的木板是以前老式的窗户底板,板子上有窗户(老式)木棍的几个插孔,用来固定窗户上的木棍。豆角篱长约两米,全部是枝杈。一捆应该有二、三十根的样子。油碗是白色的,没有花纹,直径10公分左右,我家里没有这种碗,当时碗里面装了三、四两油,我把油倒在床边的血渍上,全部倒进去了,目的是覆盖血,冲淡血迹,不让别人发现。棉絮是我父亲手上留下来的,烂成一块一块的了。蛇皮袋就是普通的蛇皮袋。
因为我怕被别人发现,关掉电视机、电灯别人就以为卢某乙在睡觉了,关掉窗子是为了不让别人从外面看到里面。
18号上午我去罗城集市上帮杨某1买了30斤石灰,回到家里我打了杨某1的电话,告诉她帮她买了石灰,要她过来拿,杨某1说好,还聊到我打死卢某乙的事情。18日下午,我在村里的人去找卢某乙的时候,中途我进了一趟卢某乙的屋内。
我承认我弄死了人,能不能把纸和笔交给我,我把原因和经过自己写下来给你们(侦查人员向其提供纸、笔,被告人自行书写约20分中,后捺印)。
我之所以否认杀人,是因为我怕我承认了杀人会连累家人,让家人在地方上抬不起头来,会没面子,我才否认自己杀了人。
46、死亡证明证实:卢某乙死亡情况。
47、卢某甲入所体检材料证实:其入所时身体健康,排除刑讯逼供可能。
48、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证实:卢某甲的身份情况;2016年11月21日抓获卢某甲情况;卢某甲无犯罪前科;死者卢某乙系1934年9月16日出生。
49、视听资料:讯问卢某甲的同录光盘31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卢某甲杀害了被害人卢某乙,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支持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卢某甲辩称其没有杀人和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多个疑点,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卢某甲无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俭
审 判 员: 李湘宜
审 判 员: 丁圣翔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黄鑫
代书记员: 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