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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腾跃富、伍秀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川0722刑初79号
来源:网络 2024-11-22 11:36:08 浏览:

被告人腾跃富、伍秀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川0722刑初79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以下简称自诉人),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

诉讼代理人范某,三台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滕跃富,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女,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与被告人滕跃富系夫妻关系。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指控被告人滕跃富犯故意伤害罪以及要求被告人滕跃富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华共同赔偿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范某;被告人滕跃富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申请的证人肖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诉称:2016年4月26日上午7时许,自诉人在三台县城给老顾客正在擦皮鞋时,突然第一被告来到面前就指着自诉人说“把你老公电话号码给我”,自诉人给第一被告解释说“我手机里没有存我老公的电话,如果你要我老公电话就去三台某广场找他,他在那里蹬三轮”,第一被告马上就对原告说“你不要走,等到,今天要弄死你”。自诉人刚给老顾客擦完第一只鞋后,准备擦第二只鞋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就又来到自诉人面前,就叫自诉人到他家里去,又来抢自诉人的布包和凳子,自诉人回答说“我为什么要去你家里”,然后自诉人就拿回自诉人的布包和凳子,自诉人刚伸手去拿回自诉人的布包和凳子时,第一被告就伸出拳头打在自诉人的左侧肋骨处,又用脚踢向自诉人腹部猛踢数脚。第二被告边骂边就伸手抓住自诉人的脸和头发,由于二被告拳脚相加,猛击自诉人的头部和腹部、肋部,将自诉人打晕在地,昏迷不醒,后由在场的群众报警通知120将自诉人送到三台县某医院抢救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9148.50元,出院休息67天,由该院诊断为自诉人左肋骨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6年8月23日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和三台县公安局所委托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共同鉴定,鉴定自诉人左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又于2016年8月23日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伤残等级为十级。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故意伤害了自诉人身体,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其行为直接侵害了自诉人的生命、健康权,请求法院按照《刑法》234条之规定,依法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并判决一、二被告共同赔偿自诉人医疗费9148.50元(其中住院费8256.53元、门诊治疗费891.97元)、护理费3000元(30天×100元/天)、营养费600元(3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天×20元/天)、车费600元、误工费9700元(97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52410元(26205/年×20年×0.1)、精神慰问金2000元、鉴定费1510元,以上费用合计79568.50元。

针对上述事实,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6日8时32分许,某派出所接巡警大队移送,在某小区内发生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唐某某因怀疑伍秀花与自己丈夫有勾搭行为,双方因此发生打架。

2、处警经过,证实2016年4月26日8时32分巡逻中队李某某、杨某接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发生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女同志倒在鸽子笼架子旁边,然后还有一名女同志被几名群众围住,经民警了解倒在地上的女同志叫唐某某,被群众围住的女同志叫伍秀花,伍秀花称唐某某辱骂了她,将其打倒在地,然后唐某某移交三台县某医院,伍秀花移交某派出所值班民警处理。

3、性质转换报告书,证实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因唐某某之损伤程度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认为滕跃富的行为涉嫌犯罪,呈请将行政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的情况。

4、三台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4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4日撤回唐某某被伤害案,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

5、被害人唐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9时30分以及2016年11月16日12时03分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7点左右,自己从三台县某镇走向少年宫,8点左右,自己到了三台县某镇少年宫前面的空坝子,自己看见朱某某所开的茶馆外有一名戴眼镜的老顾客在那里喝茶,他看见自己后,就叫自己给他刷皮鞋,自己将这名老顾客的皮鞋拿到旁边的空坝子擦,大概1分钟左右,以前的邻居“老腾”就走到了自己面前,说叫自己把自己老公的电话给他。自己说自己没有老公的电话,如果他要找自己老公就去三台县某镇迎宾广场去找他,他在那里蹬三轮。“老腾”就一直用侮辱性语言骂自己,并对自己说“不要走,等到,今天要弄死你”。后自己的同伴张某某(也是刷皮鞋的)就来了,自己正准备刷第二双皮鞋时,“老腾”就和他妻子伍秀花来到自己的面前,二话不说,就抢走自己所背的布包和凳子、篼子,叫自己跟他们去他们家里。自己不去,就和张某某去抢自己的东西。“老腾”就用右手拳头打在自己左侧肋骨,具体打了几下记不清楚了,然后又用脚踢了自己四次小腹,伍秀花就从自己身后用手勒住自己脖子,用手抓自己的脸。张某某和旁边的路人就把他们拉开了。然后“老腾”就离开了。伍秀花站在石梯上骂自己,边骂边走向自己,走到自己面前用手抓自己头发,抓自己脸部,勒自己脖子。当时自己已经无力了,张某某和一名买菜的女的(姓肖)都在劝架,张某某将伍秀花拉开了。伍秀花就又走向石梯,边走边骂后又走向自己,走到自己面前后,用手抓自己的脸部,打自己的嘴巴、勒自己脖子,然后被路人拉开。拉开后,第四次伍秀花又走向石梯辱骂自己,骂了一会儿就冲到自己面前,用手抓自己脸部、打自己的头部,扯自己头发,然后又用手将自己摔在空地旁鸽子笼下面,自己嘴巴和脸部都在流血,自己就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张某某就打120和110。自己共被殴打了四次。第一次是老腾和伍秀花一起打的自己,后三次都是伍秀花一个人打的自己。我们以前是邻居,自己经常教育自己老公,伍秀花说自己不该管自己老公太紧,同时伍秀花经常跑到自己老公三轮车上坐,自己喊她离开她又不离开,我们就经常为这些事情争吵过。

6、证人张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4日11时以及2016年11月24日9时45分在公安机关以及当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早上8点过,自己在少年宫擦皮鞋,看见伍秀花和他老公急冲冲跑到某茶馆附近,伍秀花冲上去就和唐某某抓扯起来,她老公就用脚踢了唐某某几脚,又用拳头打了几下头部,周围的群众看见后,就将伍秀花的老公拉开,自己忙着打110,这时伍秀花和她老公与唐某某又骂了起来,骂着骂着伍秀花又冲着唐某某面前打了起来,伍秀花将唐某某按在水泥地上,自己上去将她们拉开,就看见唐某某躺在地上已经站不起来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和医院的救护车就到了现场,将自己和伍秀花送到了派出所,唐某某被送到了医院去了,伍秀花的老公就朝某市场的方向跑了。当天看见唐某某的面部有抓伤,有许多指甲抓过的痕迹,伍秀花的面部和颈部有被指甲抓过的伤痕,伍秀花的老公看见伍秀花和唐某某发生打架后,伍秀花的老公就冲了上来,用右脚朝唐某某的腹部踢了几脚,又用右手朝唐某某的面部挥去,打在了唐某某的面部。伍秀花的老公直接用右手打了唐某某脸一耳光,自己就上去拉他的左手,把他往后拉,伍秀花的老公左手被自己拉住,就用右拳击打唐某某的头部和身体,还用脚踢唐某某的腹部,具体打了几下,打在什么部位,当时自己只想把他们拉开,没有看清楚。

7、证人肖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10时14分以及当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自己到三台县某市场买鸽子蛋,在市场的陡石梯子前看见有两个女的在吵架,周围有很多人在围观,自己就去看,看见有两个40多岁的女人抓扯在一起,其中一个女的个子矮小点,另一个个子高大点,两个女的自己都不认识。两个女人互相抓扯在一起,高个女人的男人在一旁用拳头击打唐女人的身体,只打了两三下就被群众拉开了。被拉开后,那两个女人还在那里对骂,高个子女人和她男人就又冲过去,高个女人和姓唐的女人又抓扯到一起,高个女人的男人就用拳头击打唐女人身体,用右脚踢唐女人的躯干,踢了几脚后,高个女人和她男人合力将唐女人推倒在地上,听到唐女人摔在地上“砰”的一声,后周围群众就把高个子女人和她男人拉开了,后有人报了警,警察来了后,就把唐女人送医院治疗去了。自己当天买了鸽子蛋,怕把蛋打碎了,自己站在两三米远的地方看,当时围观的人很多,自己没有看清楚具体打在哪个部位的。

8、被告人伍秀花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9时1分、2016年12月28日15时12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自己原本与唐某某是邻居,唐某某平时在“某市场”擦皮鞋。去年不知道什么时候,唐某某就时不时开始骂自己,说自己偷了她男人。2016年4月25日,自己和丈夫滕跃富回家时遇到唐某某,唐某某就又指着骂自己“舍物,偷男人”,唐某某以前骂自己时,滕跃富不知道,那天唐某某骂自己时,滕跃富和自己在一起,回家后,滕跃富就问自己怎么回事,自己就告诉滕跃富,唐某某说自己偷了她男人,滕跃富就决定第二天去找唐某某对质。第二天早上八时,滕跃富就和自己去找唐某某理论,唐某某在某市场擦皮鞋,自己找到唐某某后,就喊唐某某把她男人找起来。唐某某就骂自己“烂舍物、梭叶子”,自己很生气就上前和唐某某抓扯在一起,我们刚刚抓扯在一起就被周围的人分开了,这时滕跃富说他有事就走了,自己也想走了,唐某某还在骂自己,自己气不过,就又冲上去和唐某某抓扯在一起,自己抓住唐某某的头发,唐某某也抓自己的头发,周围的人在一旁劝我们,有几个人想把我们拉开,但没有拉开,自己和唐某某相互抓扯扭动着,一下就倒在旁边堆放的水泥板上,倒下的时候,唐某某在下面,自己在上面,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唐某某还倒在地上没有起来,不知道谁报的警,后警察和救护车就来了。事发后,与我们住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帮我们到医院了解了下,说唐某某肋骨骨折了,自己估计是自己和唐某某抓扯倒地时,唐某某胸口撞到旁边堆放的水泥板上造成的。

9、辨认笔录,证实滕跃富经张某某、肖某某辨认,滕跃富系2016年4月26日在三台县某镇“某市场”将唐某某打伤的人。

10、辨认笔录,证实伍秀花经肖某某辨认,伍秀花系2016年4月26日在三台县某镇“某市场”与唐某某发生抓扯打架的高个女人。

11、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证、病历记录、出院记录、DR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三台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情证明书,证实唐某某医治的情况以及受伤的部位以及医嘱休息的时间情况。

12、三台县公安局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126号鉴定文书、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唐某某之损伤为左侧第8、9肋骨骨折。唐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唐某某之伤残等级为十级。

13、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以及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唐某某在三台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所花费用情况。

14、诉讼代理人自拍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5、房屋出租协议、收条、房主身份证件复印件、房主房产证复印件,证实唐某某在城镇租房居住的情况。

16、车票,证实唐某某住院所花车费情况。

17、鉴定费发票,证实唐某某鉴定所花费用情况。

被告人滕跃富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认为自诉人的指控不是事实,不愿意赔偿。

被告人滕跃富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从相关证据看,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滕跃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滕跃富无罪。理由是:从滕跃富的陈述及证人陈述来看均证实腾未对自诉人实施伤害行为,且自诉方出示的证人证言也证实并未看见腾是否殴打了自诉人,滕跃富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对民事部分,自诉人要求赔偿营养费应当遵医嘱;残疾赔偿金、精神慰问金、鉴定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当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车费的诉讼请求偏高以及本案的发生自诉人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伍秀花的赔偿责任。

针对自诉人的指控,被告人滕跃富的辩护人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滕跃富于2016年1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唐某某原来是住在某小区我们家二楼,她在某市场擦皮鞋。2016年4月25日,自己和伍秀花遇见唐某某,唐某某指着伍秀花骂“老舍物”。自己没有理她,后自己和伍秀花回家后,就问房东蒋某,唐某某为什么要骂伍秀花,蒋孃就说唐某某说伍秀花和唐某某的老公有不正当关系,自己就问伍秀花有没有这么回事,伍秀花说没有。第二天,也就是4月26日,自己去找唐某某问是怎么回事。自己在狗儿市场靠凤凰山脚下找到唐某某,自己对唐某某说“把你老公喊过来,自己要找他证实这个事情”,唐某某不喊,自己叫她把她老公手机号给自己,唐某某也不给。后自己去把伍秀花叫过来跟她对质,唐某某一见到伍秀花就开始骂,伍秀花就抓住唐某某的衣服,说要拉唐某某去蒋孃那里去对质,唐某某不去,双方扭在一起,自己就去拉她们两个人,周围的人都说:“莫打架”,都来劝,就把唐某某和伍秀花拉开了。后西门市场作水产的代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去看货,自己就直接去西门市场了,自己去谈了生意后,回到狗儿市场,听周围的人说唐某某被“120”拉走了。自己回家后,就看见伍秀花的脸、脖子上有抓痕,自己就问是怎么回事。伍秀花说自己走之后,唐某某还在骂,伍秀花就又去找唐某某,双方就抓扯在一起,唐某某旁边还有个女的,是唐某某一起擦皮鞋的,她帮唐某某拉住伍秀花,所以伍秀花的脸上、脖子上被抓了很多伤痕。第二天,住在我们小区的“陈老六”说他去帮我们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陈老六从医院回来说莫得啥子,只是匹肋巴骨有点伤。伍秀花说她和唐某某抓扯在一起,双双倒在地上之后伍秀花站起来了,唐某某没有站起来,当时那里地上有两块水泥地板,可能是伍秀花和唐某某扭扯在一起倒地时,地上水泥板抵伤了肋骨。当时伍秀花和唐某某扭扯在一起,自己上去想拉开她们,可能周围的人误认自己打唐某某。自己没有用脚踢唐某某。当时很多人在场,自己认识的有陈老六、朱某某。

2、证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9时31分、2016年12月28日9时50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8点左右,自己在三台县潼川镇少年宫“鸽子市场”内坝坝茶馆喝茶,唐某某在坝坝茶馆里给别人擦皮鞋,身后跟到的伍秀花和伍秀花的老公,伍秀花一直在说:把你老公的电话给我。唐某某就说:我不给,我没有老公的电话。唐某某就一直在擦皮鞋,大概擦了十多分钟,伍秀花就对唐某某说:你今天必须把你男人的电话给我,我们一起去对质。她们互相争吵。双方大概吵了几分钟后,双方争吵越来越激动,就开始动手发生抓扯,自己就马上站起来站在双方的中间挡住,并说:莫打了。然后双方就又开始吵起来了,唐某某对伍秀花说:你偷了我男人,你今天必须喊你男人来,我们去对质。双方又开始动手,自己就一直在劝说,没有用,自己就回到自己座位上面去喝茶去了,后警察就赶来了。其第二次在证言中证实到伍秀花的个子比唐某某大,两人抓扯在一起就一下倒在旁边堆放的水泥板上了,水泥板堆放的大概有1米多高,唐某某在上面,伍秀花在下面,两人都倒在水泥板上了。唐某某的胸部就撞在水泥板上。刚开始唐某某与伍秀花抓扯时,滕跃富还上去拉她们,后滕跃富就不知去哪里了,滕跃富没有动手打唐某某,整个过程只有唐某某与伍秀花在抓扯。后自己到医院了解了一下,唐某某的左侧肋骨骨折了,因为两边自己都认识,自己想去帮他们做一下和事佬。

3、证人朱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大概9点钟左右的时候,自己在三台县潼川镇少年宫狗儿市场里一家露天茶摊喝茶时,自己听见旁边有争吵的声音,看见伍秀花和唐某某在距离茶摊不远的地方相互抓扯,她们两人都将对方的头发抓住使劲扯,另一只手还相互抓对方的面部,两人抓扯过程中,唐某某被逼到墙边,背部抵在墙边的水泥板上,自己就上前劝阻,并将两人分开后,自己就继续喝茶去了。唐某某和伍秀花二人又开始辱骂对方,二人又抓扯在一起,自己就没有管闲事了,只坐在一边喝茶,两人一直相互抓扯,因为与自己有段距离,并且还有很多围观的人,自己也没有看得太清楚,后警察就到场了。自己当时只看见两个女人在抓扯,没有看见哪个男人参与,没有看见有谁动手殴打对方,只记得她们两人抓扯过程中因为失去重心摔在了地上。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唐某某在本县潼川镇凤凰山少年宫前面的空坝子处给顾客擦皮鞋时,因唐某某在外说伍秀花与唐某某的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伍秀花与其老公滕跃富找唐某某对质时。双方发生抓扯、打架过程中,唐某某受伤,经群众报警后,唐某某当天被送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在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256.53元。出院后,先后在三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891.97元。出院后,医嘱休息一月,后唐某某又在三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嘱休息37天。经诊断唐某某系左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1月2日、2016年8月30日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和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二级;唐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6日8时32分许,潼川派出所接巡警大队移送,在潼川镇建设街西城小区内发生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唐某某因怀疑伍秀花与自己丈夫有勾搭行为,双方因此发生打架。

2、处警经过,证实2016年4月26日8时32分巡逻中队李某某、杨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少年宫“狗儿”市场陡坡子处有人发生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女同志倒在鸽子笼架子旁边,然后还有一名女同志被几名群众围住,经民警了解倒在地上的女同志叫唐某某,被群众围住的女同志叫伍秀花,伍秀花称唐某某辱骂了她,将其打倒在地,然后唐某某移交三台县人民医院,伍秀花移交潼川派出所值班民警处理。

3、性质转换报告书,证实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因唐某某之损伤程度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认为滕跃富的行为涉嫌犯罪,呈请将行政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的情况。

4、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4日撤回唐某某被伤害案,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

5、被害人唐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9时30分以及2016年11月16日12时03分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7点左右,自己从三台县潼川镇北门口位置走向凤凰山少年宫,8点左右,自己到了三台县潼川镇少年宫前面的空坝子,自己看见朱某某所开的茶馆外有一名戴眼镜的老顾客在那里喝茶,他看见自己后,就叫自己给他刷皮鞋,自己将这名老顾客的皮鞋拿到旁边的空坝子擦,大概1分钟左右,以前的邻居“老腾”就走到了自己面前,说叫自己把自己老公的电话给他。自己说自己没有老公的电话,如果他要找自己老公就去三台县潼川镇迎宾广场去找他,他在那里蹬三轮。“老腾”就一直用侮辱性语言骂自己,并对自己说“不要走,等到,今天要弄死你”。后自己的同伴张某某(也是刷皮鞋的)就来了,自己正准备刷第二双皮鞋时,“老腾”就和他妻子伍秀花来到自己的面前,二话不说,就抢走自己所背的布包和凳子、篼子,叫自己跟他们去他们家里。自己不去,就和张某某去抢自己的东西。“老腾”就用右手拳头打在自己左侧肋骨,具体打了几下记不清楚了,然后又用脚踢了自己四次小腹,伍秀花就从自己身后用手勒住自己脖子,用手抓自己的脸。张某某和旁边的路人就把他们拉开了。然后“老腾”就离开了。伍秀花站在石梯上骂自己,边骂边走向自己,走到自己面前用手抓自己头发,抓自己脸部,勒自己脖子。当时自己已经无力了,张某某和一名买菜的女的(姓肖)都在劝架,张某某将吴金花拉开了。伍秀花就又走向石梯,边走边骂后又走向自己,走到自己面前后,用手抓自己的脸部,打自己的嘴巴、勒自己脖子,然后被路人拉开。拉开后,第四次,伍秀花又走向石梯辱骂自己,骂了一会儿就冲到自己面前,用手抓自己脸部、打自己的头部,扯自己头发,然后又用手将自己摔在空地旁鸽子笼下面,自己嘴巴和脸部都在流血,自己就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张某某救120和110。自己共被殴打了四次。第一次是老腾和伍秀花一起打的自己,后三次都是伍秀花一个人打的自己。我们以前是邻居,自己经常教育自己老公,伍秀花说自己不该管自己老公太紧,同时吴金花经常跑到自己老公三轮车上坐,自己喊她离开她又不离开,我们就经常为这些事情争吵过。

6、证人张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4日11时以及2016年11月24日9时45分在公安机关以及当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早上8点过,自己在少年宫擦皮鞋,看见伍秀花和他老公急冲冲跑到凤凰山石梯下面坝子处有家茶馆附近,伍秀花冲上去就和唐某某抓扯起来,她老公就用脚踢了唐某某几脚,又用拳头打了几下头部,周围的群众看见后,就将伍秀花的老公拉开,自己忙着打110,这时伍秀花和她老公与唐某某又骂了起来,骂着骂着伍秀花又冲着唐某某面前打了起来,伍秀花将唐某某按在水泥地上,自己上去将她们拉开,就看见唐某某躺在地上已经站不起来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就到了现场,将自己和伍秀花送到了派出所,唐某某被送到了县医院去了,伍秀花的老公就朝西门市场的方向跑了。当天看见唐某某的面部有抓伤,有许多指甲抓过的痕迹,伍秀花的面部和颈部有被指甲抓过的伤痕,伍秀花的老公看见伍秀花和唐某某发生打架后,伍秀花的老公就冲了上来,用右脚朝唐某某的腹部踢了几脚,又用右手朝唐某某的面部挥去,打在了唐某某的面部。伍秀花的老公直接用右手打了唐某某脸一耳光,自己就上去拉他的左手,把他往后拉,伍秀花的老公左手被自己拉住,就用右拳击打唐某某的头部和身体,还用脚踢唐某某的腹部,具体打了几下,打在什么部位,当时自己只想把他们拉开,没有看清楚。

7、证人肖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10时14分以及当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自己到三台县狗儿市场买鸽子蛋,在市场的陡石梯子前看见有两个女的在吵架,周围有很多人在围观,自己就去看,看见有两个40多岁的女人抓扯在一起,其中一个女的个子矮小点,另一个个子高大点,两个女的自己都不认识。两个女人互相抓扯在一起,高个女人的男人在一旁用拳头击打唐女人的身体,只打了两三下就被群众拉开了。被拉开后,那两个女人还在那里对骂,高个子女人和她男人就又冲过去,高个女人和姓唐的女人又抓扯到一起,高个女人的男人就用拳头击打唐女人身体,用右脚踢唐女人的躯干,踢了几脚后,高个女人和她男人合力将唐女人推倒在地上,听到唐女人摔在地上“砰”的一声,后周围群众就把高个子女人和她男人拉开了,后有人报了警,警察来了后,就把唐女人送医院治疗去了。自己当天买了鸽子蛋,怕把蛋打碎了,自己站在两三米远的地方看,当时围观的人很多,自己没有看清楚具体打在哪个部位的。

8、证人伍秀花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9时1分、2016年12月28日15时12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证实自己原本与唐某某是邻居,唐某某平时在“狗儿市场”擦皮鞋。去年不知道什么时候,唐某某就时不时开始骂自己,说自己偷了她男人。2016年4月25日,自己和丈夫滕跃富回家时遇到唐某某,唐某某就又指着骂自己“舍物,偷男人”,唐某某以前骂自己时,滕跃富不知道,那天唐某某骂自己时,滕跃富和自己在一起,回家后,滕跃富就问自己怎么回事,自己就告诉滕跃富,唐某某说自己偷了她男人,滕跃富就决定第二天去找唐某某对质。第二天早上八时,滕跃富就和自己去找唐某某理论,唐某某在狗儿市场擦皮鞋,自己找到唐某某后,就喊唐某某把她男人找起来。唐某某就骂自己“烂舍物、梭叶子”,自己很生气就上前和唐某某抓扯在一起,我们刚刚抓扯在一起就被周围的人分开了,这时滕跃富说他有事就走了,自己也想走了,唐某某还在骂自己,自己气不过,就又冲上去和唐某某抓扯在一起,自己抓住唐某某的头发,唐某某也抓自己的头发,周围的人在一旁劝我们,有几个人想把我们拉开,但没有拉开,自己和唐某某相互抓扯扭动着,一下就倒在旁边堆放的水泥板上,倒下的时候,唐某某在下面,自己在上面,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唐某某还倒在地上没有起来,不知道谁报的警,后警察和救护车就来了。事发后,与我们住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帮我们到医院了解了下,说唐某某肋骨骨折了,自己估计是自己和唐某某抓扯倒地时,唐某某胸口撞到旁边堆放的水泥板上造成的。

9、被告人滕跃富于2016年1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唐某某原来是住在西城小区我们家二楼,她在狗儿市场擦皮鞋。2016年4月25日,自己和伍秀花遇见唐某某,唐某某指着伍秀花骂“老舍物”。自己没有理她,后自己和伍秀花回家后,就问房东蒋某,唐某某为什么要骂伍秀花,蒋某就说唐某某说伍秀花和唐某某的老公有不正当关系,自己就问伍秀花有没有这么回事,伍秀花说没有。第二天,也就是4月26日,自己去找唐某某问是怎么回事。自己在某市场找到唐某某,自己对唐某某说“把你老公喊过来,自己要找他证实这个事情”,唐某某不喊,自己叫她把她老公手机号给自己,唐某某也不给。后自己去把伍秀花叫过来跟她对质,唐某某一见到伍秀花就开始骂,伍秀花就抓住唐某某的衣服,说要拉唐某某去蒋某那里去对质,唐某某不去,双方扭在一起,自己就去拉她们两个人,周围的人都说:“莫打架”,都来劝,就把唐某某和伍秀花拉开了。后某市场作水产的代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去看货,自己就直接去某市场了,自己去谈了生意后,回到某市场,听周围的人说唐某某被“120”拉走了。自己回家后,就看见伍秀花的脸、脖子上有抓痕,自己就问是怎么回事。伍秀花说自己走之后,唐某某还在骂,伍秀花就又去找唐某某,双方就抓扯在一起,唐某某旁边还有个女的,是唐某某一起擦皮鞋的,她帮唐某某拉住伍秀花,所以伍秀花的脸上、脖子上被抓了很多伤痕。第二天,住在我们小区的“陈老六”说他去帮我们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陈老六从医院回来说莫得啥子,只是匹肋巴骨有点伤。伍秀花说她和唐某某抓扯在一起,双双倒在地上之后伍秀花站起来了,唐某某没有站起来,当时那里地上有两块水泥地板,可能是伍秀花和唐某某扭扯在一起倒地时,地上水泥板抵伤了肋骨。当时伍秀花和唐某某扭扯在一起,自己上去想拉开她们,可能周围的人误认自己打唐某某。自己没有用脚踢唐某某。当时很多人在场,自己认识的有陈老六、朱某某。

10、证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9时31分、2016年12月28日9时50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8点左右,自己在三台县某茶馆喝茶,唐某某在坝坝茶馆里给别人擦皮鞋,身后跟到的伍秀花和伍秀花的老公,伍秀花一直在说:把你老公的电话给我。唐某某就说:我不给,我没有老公的电话。唐某某就一直在擦皮鞋,大概擦了十多分钟,伍秀花就对唐某某说:你今天必须把你男人的电话给我,我们一起去对质。她们互相争吵。双方大概吵了几分钟后,双方争吵越来越激动,就开始动手发生抓扯,自己就马上站起来站在双方的中间挡住,并说:莫打了。然后双方就又开始吵起来了,唐某某对伍秀花说:你偷了我男人,你今天必须喊你男人来,我们去对质。双方又开始动手,自己就一直在劝说,没有用,自己就回到自己座位上面去喝茶去了,后警察就赶来了。其第二次在证言中证实到伍秀花的个子比唐某某大,两人抓扯在一起就一下倒在旁边堆放的水泥板上了,水泥板堆放的大概有1米多高,唐某某在上面,伍秀花在下面,两人都倒在水泥板上了。唐某某的胸部就撞在水泥板上。刚开始唐某某与伍秀花抓扯时,滕跃富还上去拉她们,后滕跃富就不知去哪里了,滕跃富没有动手打唐某某,整个过程只有唐某某与伍秀花在抓扯。后自己到医院了解了一下,唐某某的左侧肋骨骨折了,因为两边自己都认识,自己想去帮他们做一下和事佬。

11、证人朱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大概9点钟左右的时候,自己在三台县某露天茶摊喝茶时,自己听见旁边有争吵的声音,看见伍秀花和唐某某在距离茶摊不远的地方相互抓扯,她们两人都将对方的头发抓住使劲扯,另一只手还相互抓对方的面部,两人抓扯过程中,唐某某被逼到墙边,背部抵在墙边的水泥板上,自己就上前劝阻,并将两人分开后,自己就继续喝茶去了。唐某某和伍秀花二人又开始辱骂对方,二人又抓扯在一起,自己就没有管闲事了,只坐在一边喝茶,两人一直相互抓扯,因为与自己有段距离,并且还有很多围观的人,自己也没有看得太清楚,后警察就到场了。自己当时只看见两个女人在抓扯,没有看见哪个男人参与,没有看见有谁动手殴打对方,只记得她们两人抓扯过程中因为失去重心摔在了地上。

12、辨认笔录,证实滕跃富经张某某、肖某某辨认,滕跃富系2016年4月26日在三台县“某市场”将唐某某打伤的人。

13、辨认笔录,证实伍秀花经肖某某辨认,伍秀花系2016年4月26日在三台县“某市场”与唐某某发生抓扯打架的高个女人。

14、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证、病历记录、出院记录、DR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三台县某医院门诊病情证明书,证实唐某某医治的情况以及受伤的部位以及医嘱休息的时间情况。

15、三台县公安局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126号鉴定文书、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唐某某之损伤为左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唐某某之伤残等级为十级。

16、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以及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唐某某在三台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所花费用情况。

17、车票,证实唐某某所花交通费情况。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指控被告人滕跃富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理由是:自诉人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以及自诉人唐某某的陈述,该证据均证实滕跃富、伍秀花与自诉人唐某某发生了纠纷、殴打,但对证实滕跃富如何殴打致伤自诉人唐某某的证言之间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且被告人滕跃富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亦向本院提供了唐某某受伤的证据与自诉人唐某某所提供证据完全相反,且该证据均系案发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搜取的。在整个纠纷过程中,伍秀花与唐某某亦发生过抓扯、扭打,到底是谁造成了唐某某肋骨骨折受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滕跃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与唐某某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造成了唐某某受伤,属于混合过错,应当对唐某某受伤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唐某某要求被告人滕跃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慰问金的诉讼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唐某某向本院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能真实反映其因本案所产生的实际交通费情况,本院考虑实际产生,由本院酌定。自诉人唐某某要求赔偿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自诉人自行所作的轻伤鉴定与公安机关已作的鉴定属重复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后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被告人滕跃富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对自诉人唐某某的指控表示不愿意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滕跃富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所提从相关证据看,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滕跃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滕跃富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所提残疾赔偿金、精神慰问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鉴定费不应当赔偿的代理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所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偏高的代理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所提本案的发生原告方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伍秀花的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自诉人唐某某案发之前是否辱骂过伍秀花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所提自诉人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遵医嘱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虽没有医嘱需要营养,但考虑自诉人的受伤情况,由本院酌定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告人滕跃富无罪。

二、因唐某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9148.50元(其中住院费8256.53元、门诊治疗费891.97元)、护理费2400元(30天×80元/天)、营养费600元(3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天×20元/天)、交通费200元、误工费7760元(97天×80元/天),以上费用合计20708.50元。由被告人滕跃富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秀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徐远秀

人民陪审员  魏祥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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