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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1某、刘2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湘0481刑初20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10.16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雷1某,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诉讼代理人周孚寿,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1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五里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
辩护人曹文成,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2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
自诉人雷1某以被告人刘1某、刘2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雷1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孚寿、被告人刘1某及其辩护人曹文成、被告��刘2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雷1某诉称:2017年7月9日雷1某之妻从被告人刘2某开设的药店购药服用后出现中毒反映,在耒阳市药监局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2某赔偿了300元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7月19日被告人刘1某及妻、子在雷1某家门口谩骂并要殴打雷1某,被他人阻拦后离开。7月29日雷1某从发明家广场散步回家经过金星社区医院门口时遇到刘1某,刘1某抓住雷1某衣领连拖带拽将雷1某拖至社区医院,并叫来其子被告人刘2某,两人对雷1某拳打脚踢致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刘1某、刘2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为支持其控诉向法庭提交了耒阳市公安局对自诉人雷1某和被告人刘1某的询问笔录、耒阳市中医院住院病案、司法鉴定��见书两份。
被告人刘1某辩称,雷1某到刘2某药店购药后说其妻出现中毒反应,后又造谣说药物是假药,经雷1某带领刘2某到耒阳市铁五局医院指认门诊病历,病因诊断为痔疮,费用是180元,雷1某所诉纯属诬告。刘1某与雷1某至金星一站要求他拿出证据,雷1某即用凶器对刘1某进行敲打当时就血流不止,刘1某是处于头晕恍惚状态到派出所录了口供,刘1某没有伤害雷1某,雷1某是想再次实施敲诈行为,请求法官维护正义。辩护人曹文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1某的证据反映是自诉人实施攻击后才打了一、两拳,这属于正当防卫,自诉人的伤首次检查只有左侧第五肋骨骨折,被告人刘1某能够接受和认可的只有左侧第五肋骨骨折,自诉人方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轻伤一级是本案纠纷形成,自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诉讼��求。
被告人刘2某辩称,他接到金星社区医院一站人员电话后到达现场,发现其父刘1某脸部已被包扎且满脸是血,此时警察到场他就跟随到派出所处理,他根本没有打雷1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1某与被告人刘2某系父子关系,被告人刘2某开了一家药店,自诉人雷1某在该药店购药后认为买了假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已由相关部门调解处理。2017年7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1某在金星社区医院一站门口看到自诉人雷1某在向他人诉说该事,即拖自诉人雷1某到社区医院内进行质问,双方发生打斗,最终自诉人雷1某用一废旧空气隔砸伤被告人刘1某左额部,自诉人雷1某因受到被告人刘1某的拳击致多处肋骨骨折,被告人刘2某在事后也来到案发现场。自诉人雷1某在当天下午在耒阳市中医院门诊作相关检查后,次日转入该院骨科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至8月12日出院。经鉴定,自诉人雷1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自诉人雷1某已就其损失赔偿另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自诉人雷1某的陈述,2017年7月29日8时许他在金星社区医院门口和朋友聊天,说他在刘1某上班的社区医院看病,又在刘1某儿子开的药店买了药,他怀疑是假药,这时刘1某就抓着他的手让他去家里拿买药的收据,他不肯,刘1某就强行掐着他的脖子并用拳头朝他的胸部打了两拳,于是他就随手拿起一个汽车空气隔朝刘1某的头部砸了过去,刘1某头破血流就打电话叫了他儿子过来,两人一起打他,后来被社区医院的人拉开了,之后警察到了现场将他和刘1���带到了派出所,他的鼻子也被打了一拳还在流鼻血,胸部很痛。
2、被告人刘1某的陈述,雷1某在他儿子的药店买过药到处造谣说药店卖的是假药。2017年7月29日8时许在金星社区医院门口他找到雷1某,拉着雷1某的手叫雷1某去家里拿药单给他看,雷1某就将拿在手上的报废“汽车空气隔”(大小有一小凳子那么大)朝他的头部左额头砸了过来,当时就头破血流主,于是他就朝雷1某面部打了一拳,并将他按倒在地上,这时雷1某哭喊起来他就没有打了。社区医院的同事赶紧帮他清洗伤口上药并拨打了110报警。
3、耒阳市中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和衡阳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雷1某2017年7月29日耒阳市中医院x线片检查报告单示①左侧第5肋骨骨折断端错位、锐利,左侧少量胸腔积液;②左上肺气胸,肺组织压缩约为35%;右上肺继发性肺tb改变。2017年8月30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维ct检查报告单示①右侧第2-9肋骨骨折,左侧第3-6肋骨骨折,周边可见少量骨痴生长;②右侧第10肋骨骨折可能,左侧第7、8肋骨骨折可能;③第1胸椎棘突骨折。认为雷1某左侧气胸系肋骨骨折所致气胸,现有资料支持“右侧第5、6、7、8、9及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为35%)、胸1椎棘突骨折”符合其自述受伤时间段内形成,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本院认为,自诉人雷1某与被告人刘1某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后发生扯打,互致对方受伤,均应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自诉人雷1某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其控诉被告人刘1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人刘1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1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只接受和认可自诉人左侧第五肋骨骨折的事实,经查,首次检查即确认自诉人第五肋骨骨折断端错位、左上肺气胸,该伤情已构成轻伤,后经三维ct检查显示更多处骨折,司法鉴定人认为三维ct检查对肋骨骨折的确诊明显优于x线片检查,本院对此意见予以认可,且被告人一方也没有提供自诉人是在他处受伤的证据,故该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自诉人雷1某控诉被告人刘2某犯故意伤害罪,经查,除自诉人雷1某的控诉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刘2某参与了对自诉人雷1某的伤害,故自诉人雷1某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1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刘2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肖雅辉
人民陪审员王霞人民陪审员: 肖祁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伍��晶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