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故意伤害罪
张某敏、孙某水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0 17:07:09 浏览:

张某敏、孙某水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敏、孙某水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982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8.12.21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任丘市。

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2,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

被告人张某敏,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文盲,农民,住任丘市。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8日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水,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文盲,农民,住任丘市。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2016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任丘市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任丘市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任丘市庄。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1中孙某1花孙某2娜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冀0982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1中孙某1花孙某2娜,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均提起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09刑终5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冀0982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1中孙某1花孙某2娜张某1中孙某1花的代理人张明明,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及孙某水的辩护人刘崇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孙某爱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12时许,在出岸镇大辛庄孙某1花家中,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等人因土地和房屋纠纷的事情张某1中孙某2娜孙某1花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在打斗中,张某1中孙某2娜孙某1花、刘某娟受伤。经鉴定张某1中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孙某2娜孙某1花、刘某娟的伤情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等人的供述,被害张某1中孙某2娜孙某1花等人的陈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刘某娟的陈述,证丁某五边某芬崔某良等人的证言,被害张某1中孙某2娜孙某1花的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1中孙某1花孙某2娜诉称,请求复印给当事人笔录及卷宗;恢复两次退查提纲中的司法鉴定,鉴定2017年3月24日递交证据、两次退侦卷、刑卷、申请回避的证据、庭审录像、岳伯生光盘、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请求从重判处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张某1中孙某2娜称不在本次审理中要求民事赔偿,要求保留长期诉权孙某1花请求判令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某1花各项损失20万元,其中医疗费179.4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21000元(为了收集证据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870元,其余为精神损失费。

被告人张某敏辩称,是她自己打的被害人,不是孙某水、孙某伟打的,因为被害人打她孙子了。附带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

被告人孙某水辩称,他没有张某1中,没有拿铁棍,被害人打他孙子了。他去投案是想换张某敏,所以在派出所供述打张某1中。附带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

被告人孙某水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张某1中的轻伤是孙某水造成的,指控孙某水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属突发事件,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意思上的联络,各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本案系基于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医疗费是179.3元,鉴定费400元,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其余项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应承担。

被告人孙某伟辩称,当时他的腿粉碎性骨折,刚放下双拐练习走路,不可能打人,只打孙某2娜两下,没有张某1中,没有孙某1花。附带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辩称,他只是为孙某水张某1中等人调解纠纷,告他刑事附带民事不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爱辩称,她买菜路过现场,别人告诉她打架了,她进院看孙某2娜拿棍子打,就拦下了,然后抱着孩子就走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12时许,在任丘市出岸镇大辛庄孙某1花住所处,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等人因土地和房屋的纠纷张某1中孙某2娜孙某1花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持木棍殴张某1中,期间被告人孙某伟喊“都张某1中,就打建中”并持砖孙某2娜打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孙某1花打伤。经鉴定张某1中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孙某2娜孙某1花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12016年5月16日陈述。主要内容为:他们家和孙某水家经常为地和房子闹纠纷,2016年5月15日11时许他们村的调解委员会的刘某桥和丁某带着孙某水、孙某水的媳妇张某敏、孙某伟,还有孙某伟的媳妇去了他们家,然后孙某水等人就进了屋,他妻子孙某1对刘某桥说:孙某水怎么还拿铁棍子来了,这是来调解事来了吗,刘某桥没有提拿铁棍的事情,刘某桥和丁某为他们两家进行调解,没说几句话呢,张某敏就用手打他,他就一直向后退,然后他们就喊叫着上院子里去了,张某敏和孙某水、孙某伟就拿着砖和铁棍木棍打他和他妻子,还有他侄女孙某2,张某敏和孙某水、孙某伟用砖和铁棍打他的头部和身上还有腿,把他的头都打破了,后来他就倒在地上了,倒在地上还打他,他后来就失去知觉了。张某敏先动手打的他。因为地和房子的事,他岳父和岳母在世的时候以分家的形式将南面的房子分给了孙某2,北面的房子给了孙某水,孙某水一直想要孙某2的房子,昨天村里的调解委员会为他们进行调解的时候,没说几句话,张某敏就动手打了他。孙某水是他妻子的二哥,孙某2是他妻子大哥的女儿。孙某水、孙某伟、张某敏打的他。孙某水拿着铁棍木棍砖打的他,孙某伟用砖和木棍打的他,张某敏拿的木棍砖打的他。他当时处于保护自己,自卫了。他的头部被打破了,身上被打破了,左小腿的骨头断了。他侄女孙某2当时也满脸是血,他妻子的脸也都破了。他们是一个村的,刘某桥和丁某负责这次调解。

被害人张某12016年6月28日陈述。主要内容为:先是孙某水、张某敏、孙某伟打的他,然后刘某娟也上手打他。他头部的伤是孙某水、张某敏、孙某伟打的。他腿部的伤也是孙某水、张某敏、孙某伟打的。孙某水用铁棍和木棍还有砖打的他,张某敏用木棍和砖打他,孙某伟用砖和木棍打的他。孙某水他们用的铁棍是直径一公分左右,1米左右的实心的铁棍。他记不清他是怎么倒在地上的,当时一群人上来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后,一群人用砖头、木棍、铁棍打他的头、身上、腿部,他想站起来的时候,几个人按在地上打他,当时有人用棍子又打他腿,打了多少下也记不清了,他也没注意是谁打的。孙某水、张某敏、孙某伟先打的他,刘某娟后来也上来打他。他当时处于保护自己,自卫了。他具体打的谁他也不清楚,当时他一个手拿着录音笔,一个手乱打了。刘某娟把他打倒在地后,刘某娟用棍子和砖打的他。他的头部被打破了,身上被打破了,左小腿的骨头断了,他也被打懵了。

2.被害人孙某12016年5月16日陈述。主要内容为:她们家因为和孙某水原来土地上有纠纷,2016年5月15日刘某桥和丁某带着孙某水、孙某伟、张某敏、孙某伟的媳妇去她们家调解这事去了。去了后他们就直接进了屋子,当时孙某水拿着一根铁棍和一个打草用的刀子,她就和刘某桥说:这是来说事来了吗,拿着家伙来了。刘某桥没说话,然后张某敏就用头撞张某1,张某1向后退了一下,她就去拦张某敏了。她对张某敏说:你来了你不说事,你撞人干什么,张某敏就又打张某1的胸了,她就过去拦张某敏,这时张某敏就说她打张某敏,一边喊叫着一边向院子走出去了。到了院子后,孙某水先用铁棍打了张某1后背一棍子,接着孙某伟和张某敏就用砖和木板打张某1,她就过去拦架了,孙某水拿木板打她头部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了。她倒在地上后孙某伟的媳妇就开始打她,用手扇她的头部,孙某伟的媳妇还用家伙打她。她当时被打懵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孙某水家几个人又全部去打张某1了,最后孙某水拿木板又打了张某1头部一下,孙某2满脸是血的躺在梯子那。张某敏先动手打人。孙某水、孙某伟、孙某伟的媳妇打的她。孙某水用木头板子打了她头部一下,孙某伟的媳妇用手扇的她脸,后来孙某伟的媳妇用家伙打了她手几下。孙某伟媳妇打她的时候她和她抓挠了。张某敏先用头撞的张某1,然后到院里孙某水、孙某伟、张某敏、孙某伟的媳妇都打张某1了,其中孙某水用砖和铁棍打的张某1,孙某伟拿木棍和砖打的张某1。孙某水拿一米左右的一个铁通条和砖打的张某1,张某敏用砖和木棍打的张某1,孙某伟也是用砖打的张某1,孙某伟的媳妇用手扇的她脸,后来拿了一个硬东西打她了手几下,具体拿的什么东西她没看清。她没看清谁打的孙某2,就看到孙某2满脸是血的躺在梯子那了。她的头部和手都被打破了。她丈夫张某1头部破了,左小腿断了,侄女孙某2头部也受伤了,满脸是血。刘某桥、边某看到了事情的经过。孙某水是她二哥,孙某2是她大哥的女儿。

3.被害人孙某22016年5月16日、6月20日陈述。主要内容为:她和她叔叔孙某水因为地有纠纷,刘某桥和丁某、孙某水、孙某水的媳妇张某敏、孙某伟、还有孙某伟的媳妇去了她家,然后他们就进了屋,进了屋后孙某伟对她姑父张某1说:这是孙家门的东西,不能姓了外姓,她是孙家门的根。说着张某敏就用头撞她姑父张某1,她姑父就躲了张某敏了,张某敏就撞空了,然后张某敏就喊叫她姑父张某1打张某敏了,她大姑就赶紧拦着她姑父,让她姑父躲了孙某伟。孙某伟就推了她大姑一把,把她大姑推倒在案板那了,她就赶紧上里屋打电话报警了,她报完警后就去院子里了。她出去的时候已经打起来,她大姑的孙子正好也跑出来了,她就赶紧把孩子抱进屋去了,告诉他别出来,她就又回到了院子里。张某敏和孙某伟、孙某水、孙某伟的媳妇刘某娟正在打她姑父张某1,她大姑孙某1就过去拦架了。不知道是谁推了她大姑一把,她大姑就倒在地上了,然后孙某水拿着一块木头板子正要打她大姑呢,她就赶紧去拦着孙某水,没有打着她大姑。孙某水就又拿了一块砖打她大姑,她又准备去拦,她老姑孙某爱拉住她了,不让她过去,她挣脱了她老姑后,看到她大姑正在护着她姑父呢。她就过去拦着孙某伟不让他打她大姑,孙某伟就用砖打了她头部一砖,她就懵了。她就准备上梯子那去拿砖,她还没走过去呢,孙某伟就挤在梯子那了,用砖又拍了她头部几砖,把她头部都打破了,她就从他手里抢过来砖拍了他膀子一砖,孙某伟就又接着打她,她就蹲下了,她蹲下后孙某伟还拿砖拍她,她就咬了孙某伟胳膊一口,这时不知道是谁把孙某伟拉走了。当时她满脸是血,血都把她眼睛迷住了,她就拿着块砖找孙某伟,走着走着她就晕倒在地上了。后来她就迷迷糊糊的看到她姑父也满脸是血的躺在地上了。张某敏先动手打的她姑父。因为地的事。孙某1是她大姑,张某1是她姑父。孙某伟打的她。孙某伟把她挤在梯子那用砖拍她的头部。整块的红砖。她拍了孙某伟肩膀一砖,咬了他胳膊一口。她的头部被打破了,身上青了。她姑父满脸是血的躺在地上了,她大姑也满脸是血。她看到孙某水和张某敏、孙某伟、孙某伟他媳妇打她姑父张某1了,她大姑孙某1去拦架的时候孙某伟的媳妇把她大姑打了。刘某桥,丁某,边某看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她和丁某、边某都是一个村的,刘某桥是她老姑父。

孙某伟用砖打她的时候,孙某爱拽着她的左胳膊和衣服不让她动,一直到打击结束,孙某爱还用手抹她头上的血,抹在孙某伟儿子的头上,说是被她们打的。

4.被告人张某敏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12时许,她和丈夫孙某水、儿子孙某伟、儿媳刘某娟、在村干部刘某桥和丁某的带领下去孙某1家调解房子和地的事,到了孙某1家那后,她儿子和丈夫儿媳都在孙某1家门口待着了,她抱着孙子进了院子后,张某1对她说:你个死不懂人事的,她也就和张某1喊叫了,说着说着张某1就把她按到在地,用木棍打她,她也就拿起来了一根棍子向张某1的腿部打了一棍子,这时孙某2拿棍子上来打她孙子孙壹扬,把孙壹扬的头打破了,她就拿起木棍打了孙某2几下,这时张某1、孙某1、孙某2就一块打她,她就喊叫说:打人啦,她儿媳妇刘某娟听见她喊就赶紧进来了,进来之后刘某娟就跟孙某1和孙某2吵起来了,孙某爱进来赶紧把孙壹扬抱走了,这时孙某1和孙某2就和刘某娟打起来了,这时她丈夫孙某水、儿子孙某伟也进来了拦架了,拦架的时候她丈夫孙某水被孙某1和孙某2打伤了头部,孙某伟看到儿子孙壹扬头破了,就问孙某1和孙某2为什么打他儿子孙壹扬,孙某1和孙某2骂孙某伟并动手打孙某伟,孙某伟就跟孙某1和孙某2打起来了,当时她的头挺晕的,后面发生了什么她就不知道了,她清醒的时候就躺在家里了。

她和张某1喊叫的时候张某2、崔某、孙某1、张某1、孙某2、丁某、刘某桥在院子里。张某1先打的她,把她摁在地上用棍子打的她右腿和双手还有头部。她用木棍打了张某1腿部几棍子,用棍子打了孙某2几下。刘某娟当时拦架了,结果被孙某1打伤了,孙某伟看到儿子孙壹扬头破了,就问孙某1和孙某2为什么打他儿子孙壹扬,孙某1和孙某2骂孙某伟并动手打孙某伟,孙某伟就跟孙某1和孙某2打起来了。

对方孙某2、张某1、孙某1都动手了,孙某2把她孙子孙壹扬的头打破了。她当时拿的是直径3、4厘米,长约30厘米的圆木棍,木棍是在孙某1家院里捡的,打完架以后她就扔在孙某1家院子里了,具体位置不记得了。她双手和左肩膀都肿了,腿也肿了,脸破了,一直头晕。她十年前中煤气后右手肌肉萎缩了,评定为四级残疾。她孙子孙壹扬的头也破了,儿媳妇头上破了,孙某水头上也破了,孙某伟头上和胳膊受伤了。孙某伟的伤是孙某1和孙某2打的。孙某水的伤是孙某水上来拦架被孙某1和孙某2打的。当时崔某、张某2、丁某、刘某桥看到了事情的经过。崔某是她表妹夫,和张某2是一个村的、跟丁某是一个村的、刘某桥是她丈夫孙某水的亲妹夫。任丘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说她受伤的面积不够做不出来。

5.被告人孙某水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12时许,他和媳妇张某敏、儿子孙某伟、儿媳刘某娟、在村干部刘某桥和丁某的带领下去孙某1家调解房子和地的事,到了孙某1家后,他媳妇张某敏和儿媳刘某娟先进的屋子,过了一会村干部把他儿子孙某伟也叫进去了,他在屋外面点了根烟,烟还没抽完呢他就听到屋里喊叫起来了,他就跑到了院子里,他进了屋后看到张某敏、孙某伟、刘某娟和张某1、孙某1、孙某2在吵架,张某1说孙某伟砸老院的房子还骂街了,孙某伟就说没有砸墙,也没有骂街,是在骂狗呢,为这个吵起来了,刘某桥和他、丁某在那里劝架,当时他在门边上,边上有个炉子,炉子上有一根一尺来长的8号铁丝,他拿了起来嘟着玩,这时孙某1就问他,孙某水你拿着铁棍干么呢。他说他嘟着玩呢干么,说完他就把铁丝扔在炉子那里了,接着他就问孙某1借了他2000块钱为什么不还他,孙某1说不该他钱,他说老人去世了,老人不死就是证据,孙某伟结婚的时候老人就让孙某1把钱还他,孙某1说没钱,孙某3结婚老人又问孙某1,孙某1说开支以后就给,现在老人去世了,闹了别扭孙某1又说不该了,问孙某1讲不讲理啊,老人的房某她们全占了,地孙某1她们种着,孙某1说理吗?说完就又喊叫起来了,这时刘某桥和丁某就开始往外推他们,一边推一边喊全别闹了,让他们全都出去。说着他们就退到了院子里,孙某1和孙某2就在刘某桥和丁某后面冲着他儿媳妇刘某娟去了,当时他儿媳妇刘某娟抱着他孙子孙壹扬呢,结果被孙某1和孙某2推倒在地,孙某2从兜里掏出一瓶喷雾,冲着张某敏和刘某娟摁了两下没有喷出来,张某敏上去就把孙某2的喷雾给夺了过来,张某敏看到孙子孙壹扬头上也有血,刘某娟头上也在流血,孙某伟就上前把刘某娟拽起来了,拽刘某娟的时候孙某2在孙某伟胳膊上咬了一口,咬破了,孙某伟打了孙某2一拳,踹了孙某2一脚,孙某伟就说:打他们,打他们,说着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就要上去打孙某1和孙某2,这时有人上来把孙某伟的砖夺了过去,并把孙某伟拉出院子里,张某敏和刘某娟也从地上捡起砖头就上去打孙某1和孙某2,孙某1拿砖把孙晓敏头上打了个包,接着张某1上来就给了张某敏个嘴巴子,张某敏就用头顶张某1,张某1用一个长方形的木棍就要打张某敏,他见到后就上去把张某敏拽到他身后,张某1就拿着木棍冲他过来要打他,他就把张某1手里的木棍抢了过来,把木棍抢了之后,他用木棍狠狠打了张某1两棍子,一棍打在了张某1头上,一棍打在了张某1的腿上,后来看热闹的人就多了,不知道是谁把他拽着离开了现场,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他看到张某1给了张某敏个嘴巴子,张某敏用头在撞张某1,张某1弯腰捡棍子要打张某敏的时候张某敏踢了张某1一脚。

6.被告人孙某伟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他在家门口站着,他们村村支书刘某桥来找他,刘某桥对他说跟孙某1他们说的挺好,给他们也调解的差不多了,让他也别闹了,都别斤斤计较了,让他到前院跟孙某1和张某1说说好话就行了,他就跟着刘某桥到前院去了,进屋以后张某1和孙某1鼻子不是鼻子,眼不是眼的指着他对他说孙某伟你砸墙,他说他没有砸墙,有人看到他砸墙吗?这时他妈张某敏抱着他儿子也过来了,张某1就对他妈说:孙某伟砸墙了,他妈就说谁看见孙某伟砸墙啦,又诬陷他们家,上次诬陷孙某伟报假警,这次又诬陷孙某伟砸墙,这时张某1推了他妈一下,把他妈推倒了,当时他妈抱着他儿子,结果他儿子也摔倒了,起来的时候头上在流血,他妈就不干了,拿起一根木棍就打了张某1腿一下,然后张某1和孙某1就上来打他妈,他看到儿子孙壹扬头上流血了,张某1和孙某1在打他妈,他就上去推孙某1和张某1,结果就打起来了,这时孙某2也上来打他,咬了他左胳膊一口,他就给了她一个耳光,接着他就拦着孙某1和张某1不让他们打他妈,当时现场太乱了,后来他爸孙某水和他媳妇刘某娟不知道什么时候过来的,他爸孙某水也上去拦架,打了一会儿他和他妈、他爸、他媳妇还有他儿子就回家了,过了一会警察就去了。张某1、孙某1先动的手。张某1和孙某1打他妈张某敏和他。他妈拿木棍打了张某1腿一下。他打了孙某2一个耳光。孙某2咬了他左胳膊一口,张某1用砖头打了他右腿一下,孙某1用脚踹他腰部。后来听他媳妇说张某1拿砖砸他媳妇头部了,孙某1咬了他媳妇胳膊一口。他就是拦架了。他、他妈张某敏、他儿子孙壹扬、他媳妇刘某娟、他爸孙某水,张某1、孙某1、孙某2都受伤了。孙某2咬了他左胳膊一口,张某1用砖头打了他右腿一下,别人的伤他不知道怎么造成的。他就扇了孙某2几个耳光,推搡了孙某2几下,孙某2的伤他不清楚谁弄的。

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2016年5月20日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3日他和边某、丁某、刘某1、刘某2、吴某、孙某4给孙某水和张某1调解地和房的事,2016年5月14日晚上孙某水和张某1都同意调解的结果了,并且在调解书上都签了字,(孙某1父母留下的八间房产归孙某1所有,孙某水分得一个老人的承包地,另外孙某1补充孙某水1000元)2016年5月15日开始履行调解书上的条件,量地分地。8时许,孙某1的丈夫张某1不同意量地,他们负责这些人对张某1说张某1要不同意量地,他们就把你给孙某水的1000元给建中,撕毁协议,张某1不同意撕毁协议。他就和孙某水把钱要回来了,他和边某给张某1送家去了,张某1这时对他说协议找不到了,然后他们就一直在那僵持着,这时张某1说孙某伟砸张某1家墙了,他就把孙某伟叫去了,张某1要求孙某伟道歉,那时张某敏也来了,进来没一会就打起来了,他就赶紧拦架,把雄伟推出门外后,他听见张某敏说张某1打张某敏了,他拦也拦不住,张某敏家和张某1家就都打起来了,当时场面挺混乱的,他就看到张某敏和张某1两人在一起厮打,后来警察就来了。双方因为不履行协议的条件,并且不撕毁协议,后来就打起了。张某敏、张某1参与打架了,别人他没注意。张某敏和张某1都拿棍子了。是什么样的木棍他记不清了,当时特别混乱。张某1头部破了,孙某2的头部破了,孙某水的儿媳妇头部也破了,张某敏的手和胳膊都肿了。张某1的伤是张某敏打的。张某敏的伤是张某1打的。边某、张某2、丁某看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他和张某1是连襟,孙某水是他大舅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2016年10月3日陈述。主要内容为:说着说着张某1和张某敏就吵吵起来了,他就赶紧往外推孙某伟和孙某水,快推到大门口的时候,孙某伟就说张某1打他妈呢,说着孙某伟和孙某水就冲了出去,当时他看到张某1打张某敏的头部、胸部和背部,孙某水冲着张某1跑过去了,他就上去拦架,刚刚把孙某水和张某1分开,他又看到孙某1把刘某娟摁在院子的东北角,骑在刘某娟身上进行殴打,他就又过去把孙某1和刘某娟拉开了,他把刘某娟从地上扶起来,他看到刘某娟的头上在流血,等他转过身的时候张某1和孙某2已经躺到了地上,他当时还说了一句:非打成这样不拉倒。不听劝,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调解时他们村两委班子及调解委员会一直在倾向张某1,把老人所有的财产全部给了张某1,孙某水只是享有一个老人的土地承包权,为了给他们调解纠纷,他还搭了440块钱的饭钱。当时动手打架的有张某1、孙某1、孙某2、孙某水、张某敏、孙某伟、刘某娟,他只看到张某1拳头巴掌的打张某敏头部、胸部和背部了。孙某1把刘某娟摁在院子的东北角,骑在刘某娟身上对刘某娟殴打。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2016年5月17日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她和丈夫孙某伟,还有公公孙某水在地里和村主任丁某还有刘继钗等着孙某1等人过来量地分地,这时她公公从地头走过来叫她们回去,说孙某1等人又不分了,她们就回家了,到了家后,她和丈夫孙某伟、公公孙某水、婆婆张某敏在家门口站着待着,过了一会村支书刘某桥就过了叫她们跟着过去,给她们说道说道,双方都别闹了,关系都这么紧,然后她和孙某伟、孙某水、张某敏抱着她儿子孙壹扬就跟着村支书刘某桥去前院了,进屋后张某1就跟她婆婆张某敏开始争吵,各说各的理,说着说着张某1和孙某1就把她婆婆张某敏按倒在地上要打她,她就想上去拦架,结果看到她儿子孙壹扬头上在流血,她就急了,她就上去跟孙某1和张某1打起来了,打着打着就到了院里,这时张某1从地上拿起一块红砖在她头上砸了两下,孙某1上来揪住她头发,她也揪住她的头发她俩撕扯在一起,孙某1咬了她右胳膊一口,她也咬了孙某1脸一口,孙某1把她按在地上用砖砸了她头上几下,这时有人过来拦架,把孙某1拉开了,她趁机就跑出去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张某1和孙某1打她婆婆张某敏了。她打孙某1了。孙某1、张某1打她了。张某1用砖打了她头几下,孙某1咬了她右胳膊一口,用砖砸了她头几下,左腿淤青,腰和后背疼。现场还有村支书刘某桥、边某、丁某。她没看见她婆婆张某敏打人。

9.证人边某2016年5月20日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12时许,她和刘某桥给孙某1和孙某水调解房子和地的事,当时她在街上打电话了,她进孙某1院子后,看到张某1孙某2头部全是血的躺在地上了,当时她看到张某1和孙小娜头部全都是血,她挺害怕的,她就没进去,后来警察就来了。她没看到打架的过程,当时她在街上接电话了。

证人边某2016年10月11日证言。主要内容为:打完电话她听到孙某1院里喊叫打架呢,她就赶紧走远了,过了一会她才进的孙某1家,她进去后看到张某1头部破了躺在院子的东北地上,孙某伟正弯腰拿砖,她就喊孙某伟别拿砖了,一边说着她就躲进孙某1家厕所了,等出来后他们还在打架。她就去孙某1家门外了,当时她对他们说别闹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她一边说着别打了,别打了,走到门洞的时候,张某2从外面走进来,她还问张某2怎么了,张某2说腰疼,她就赶紧出去到北边街上了。

证人边某2016年11月15日证言。主要内容为:和孙某1、孙某2聊天的录音中的内容是她说的,具体日记不清了那天上午孙某1和孙某2去她家待着的时候说的,一开始跟她说孙某1家遗嘱的事,后来就说起孙某1家和孙某水打架的事。当时她看到孙某伟正弯腰拿砖,她就喊孙某伟别拿砖了,孙某伟拿起一块砖把孙某2挤到梯子边上,用砖在孙某2头上砸,砸了几下没注意,她看见孙某2头上流血了,她想上去拉架又怕挨打,就躲进孙某1家的厕所了,她从厕所出来后他们还在打架,她就一边说着别打了一边往外走,她看到孙某1趴在地上,头朝南,拾起一块砖头朝孙某伟的儿子扔了过去,孙某爱就把孩子抱起来了。打架现场没有看到张某2,她从孙某1家厕所出来的时候,她一边说着别打了,别打了,走到门洞的时候,张某2从外面走进来,她还问张某2怎么了,张某2说腰疼,她就赶紧出去到北边街上了。

证人边某上交本院2017年4月4日自书材料一份。主要内容为:孙某1、孙某2上她家去了多次,寻死闹活,说她做伪证,坐牢,谁也别过了。记不清多少号了,孙某1与孙某2上午,二次上午,都是拿着老人遗嘱让她看,说孙某1家的事,提到了刘某桥、孙某爱,说了好多好多的事,然后转他们打架的事,说起来没完没了,到了中午也不走,她说句公道话,孙某1就说她做伪证、欺负人,死在她家,手指着她要打架的样子,当时中午了,吓的她顺着孙某1与孙某2的话说,哄着她俩,所有录音的话都是孙某1和孙某2常说的话,她想起什么就说,孙某1和孙某2说谁她就说谁,孙某1和孙某2骂谁她也骂,孙某1和孙某2说谁做伪证、告谁,她就说谁,好把孙某1和孙某2赶紧打发走了,怕她家人回家吃饭看到孙某1和孙某2那么凶的样子再打起架来,关于所有的录音,不是完整的意思,孙某1和孙某2说的不录,因为录音她不知道,知道就不说了,偷录也不叫证据,孙某1和孙某2先说的好多好多话先不录下来。在录音中提到了张某2、孙某爱,她在厕所出来,实际情况是她在院中看到了孙某爱,在门洞看到了张某2,她就出了孙某1家的门回家了。

10.证人崔某2016年6月17日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12时许,他刚回到家,在街上有人喊打架呢,他就出去了,他出去后看到从张某1家的胡同出来了好多人,当时警察已经在现场了,他看到张某2问他怎么回事,张某2说:张某1家和张某敏家打起来了。后来受伤的人就去医院了。他没有看到张某1家和张某敏家打架,他看到他们的时候都已经受伤了。张某1头部破了,孙某2的头部破了,孙某伟的儿媳妇头部也破了,张某敏的手和胳膊都肿了,孙某伟的儿子头部也有血。

11.证人丁某2016年6月20日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中午11时许,村委会对张某1和孙某水的纠纷进行调解,张某1反悔了,分不了了。他们就一起去张某1家里,张某1说孙某伟砸他家墙了,不行了,不分了,一会孙某伟和张某敏跟着刘某桥就过去了,随后就进了张某1家院子,他就跟着进去了,进去之后没说两句话,张某1、孙某1就和孙某伟、张某敏就吵起来了,随后就打起来了,他就赶紧上去拦架,结果后背被张某1砸了一砖,这时张某2就叫他,他就跟张某2出去了,出去之后他让人看了看他后背,人们就说他后背都破了,给他点纸擦擦吧,过了十几分钟他就又进院里去了,进去之后他看到张某1、孙某2头上都在流血躺在地上,孙某伟身上破了,孙某伟的妻子脑袋破了,孙某伟儿子脑袋破了,张某敏拿着跟棍子在院里站着。张某敏和孙某1先动手的。因为房子和地的问题,双方一直存在纠纷,这次村委会想给两家把问题解决完已经达成协议了,结果张某1又反悔了,这不村委会把双方叫到一起想再说说,结果没说几句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现场太乱,没有看清,反正双方都动手打架了。他拦架的时候张某1砸了他后背一砖,打完之后,他进院子看到张某敏拿着一根棍子在院子里站着。张某敏拿着五公分见方木棍,长一米左右。当时现场还有刘某桥、边某、张某2别的不记得了。

证人丁某2016年10月11日证言。主要内容为:当时张某1先动手打了张某敏个嘴巴子,张某敏手里拿着根长大约50公分的木棍打了张某1两下,孙某伟的媳妇就上去跟张某1、孙某1、孙某2抓挠起来了,这时候孙某2还递给张某1一只鞋,当时他还说孙某2:你们自己人打架还拿什么家伙啊,孙某2就把鞋放下了,这时他和边某、刘某桥就上去拦架,拦着拦着就全到院子里来了,到了院子里张某1和张某敏就抓挠在一起,他就上去拦他俩,这时张某1从东墙角捡了一块破烂砖,拿砖砸了他后背一下,他就出去了,擦完之后再进来,看到张某1、孙某2躺在地上,脸上有血、孙某1脸上也有血,孙某伟的媳妇和儿子脸上都有血,这时候孙某1又跑到孙某水家门口骂街,这时有人给了孙某1一瓶水,一会警察就来了。

12.证人张某22016年6月21日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5日12时许,他在家里呆着,听见外面有人喊叫,他就去张某1家去了,到了张某1家之后,进到院子里他看见张某1跟张某敏在门口扭打在一块,当时他腰扭了也拦不了架,他看见丁某和刘某桥在拦架,他跟丁某说了一句话他就出来了,后来他就回家了。张某1和张某敏两个人在地上滚在一起,在地上互相撕扯。到那他看了一眼就走了。丁某、刘某桥、边某当时也在现场。

13.任丘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3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1损伤为轻伤二级。

任丘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1损伤为轻微伤。

任丘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2损伤为轻微伤。

14.任丘市公安局出岸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组。证明被告人张某敏、被告人孙某伟系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水于2016年9月20日到任丘市公安局出岸派出所投案自首。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打架现场照片。意在证明有关打架现场情况。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录音及录像一组。主要内容为双方打架起因及过程,在2016年5月15日打架现场录音1小时2分钟16秒至20秒时段有孙某伟说的“都打张某1,就打建中”的内容。

1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2011年7月13日署名孙某水的治安案件控告书、孙某水受伤照片、任丘市公安局[2013]第14号、第079号受理登记表、任丘市公安局(任)公(物)鉴(伤检)字[2011]602号鉴定文书。意在证明孙某水、孙某伟有犯罪前科。

18.任丘市公安局出岸派出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随案移交的物品情况。

19.户籍信息一组。证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经查,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孙某伟的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孙某1、孙某2的陈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孙某爱、刘某娟,证人丁某、边某、张某2、崔某等人的证言与打架现场录音相互印证的部分,足以证明上述案件事实,故对被告人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中与查明事实相矛盾的部分不予采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在任丘市人民医院诊断治疗,花费医疗费179.3元,鉴定费400元,诊断证明载明:1.面颈部擦伤,2.面部裂伤,3.左侧面部挫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提供了任丘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处置申请单、门诊收费票据,任丘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费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关于原告人提交的任丘市双龙塑料厂营业执照、孙某1工资证明,因没有相关的劳动合同及相应工资的完税证明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孙某伟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查,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当事人之间均系至亲关系,此次打架事件并无组织者、指挥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各被告人事先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被告人孙某伟虽在案发现场喊“都打张某1,就打建中”,但无法确定张某1轻伤的损害后果是在被告人孙某伟喊话之后造成的,即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故应对被告人孙某伟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致伤孙某1、孙某2,虽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但均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伟致伤孙某1,仅有张某1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敏、孙某水持械伤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水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庭审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敏辩称是她自己打的被害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水辩称他没有打张某1,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水辩护人称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张某1的轻伤是孙某水造成的,指控孙某水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无有效证据证实,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孙某2称被告人孙某水、孙某伟案发前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司法、行政机关的生效裁判加以佐证,且被告人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孙某1、孙某2关于恢复两次退查提纲及作鉴定的请求,因其所称“两次退查提纲”卷宗中没有记载,所称的相关情况也无法查明,部分鉴定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支持。张某1、孙某2称不在本次审理中要求民事赔偿,要求保留长期诉权,故对二人民事部分,本案不予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主张医疗费179.30元、鉴定费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证据证实,依法予以支持;主张为收集证据所产生的误工费21000元、精神损失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主张营养费387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需加强营养,故不予支持;主张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案情酌定支持10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的损失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的侵害行为所致,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的损伤应负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桥、孙某爱赔偿所受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损失系由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造成,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孙某伟无罪。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医疗费179.3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679.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长: 张占龙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边雪莲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贵彩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扫码下载APP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