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冀0208刑初258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1.16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刘辉,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卢各庄村。2003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12月2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权,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8月31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8年9月4日、10月22日两次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5日延期审理一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及其辩护人张金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晚2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卢各庄村西外环小伟电路门口,孟某、王某1、宋某1用拖车将烧毁的×××牵引货车停在小伟电路门口,并与小伟电路经营人段某1一家三口及被告人刘辉等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刘辉殴打孟某面部,致孟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辉辩称,打架时我没在现场,我不认罪。
辩护人张金权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辉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刘辉无罪。
(一)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司法鉴定书缺少鉴定人签名,二是检材中照片来源不明。
(二)本案的孟某、宋某1、王某1、孙某的辨认笔录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在2017年2月9日的询问录像显示,办案民警在2017年2月9日让孟某、宋某1、王某1三人在一起询问并让他们观看2017年2月3日及2017年2月8日的出警录音录像,边问边让他们看,让他们指认谁是殴打孟某的人,录像上已经看到刘辉本人,也就是说在辨认前,辨认人已经见到被辨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三人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辨认笔录中的见证人李立明是高丽铺派出所的聘用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派出所聘用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3、根据高丽铺派出所的出警经过及说明可以证明辨认人孙某不在事发现场,孙某的辨认笔录是虚假的。
(三)本案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办案人员将孟某、宋某1、王某1聚到一起进行询问,让他们观看事发现场出警录像,办案人员看着录像询问,孟某、宋某1、王某1看着出警录像进行回答,办案人员非法收集证据,2017年2月9日孟某、宋某1、王某1所做的对刘辉不利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在2017年2月9日孟某、宋某1、王某1的询问笔录中三人都没说出是刘辉打了孟某,特别是办案民警将其三人聚到一起观看出警录像,办案民警问是谁打了孟某时,当时三人谁也没有指出是刘辉打了孟某,可见刘辉打孟某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五)孟某、宋某1、王某1是2017年2月8日在小伟电路门市事件的挑起者,他们多次到小伟电路门市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局查证处罚,他们与刘辉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其三人对刘辉不利的证据不能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2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卢各庄村西外环小伟电路门口,孟某、宋某1、王某1用拖车将烧毁的×××号车停在小伟电路门口,因此与小伟电路经营人段某1一家三口等人发生争执,并发生互殴,期间孟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警登记表
2、出警经过及说明
3、宁波中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王某1、宋某1系该公司员工。
4、卖车协议
5、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孟某病历一份
7、高丽铺派出所说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12017年2月9日证言:2012年2月8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孟某还有王某1开车去了卢各庄小伟电路,我们用拖车把着火的大车×××车头放在小伟电路门市部门口,之后就来了一帮人大概十多个人。有一个叫刘三的让我们把车头拖走,我们就说不拖走,先把事情解决完再拖走。我们就吵吵起来。有一个小伙子就说你们敢上这捣乱来,弄死你们。我们就拳打脚踢打在一起了。过了一会派出所就来了。孟某右颧骨肿了,不知道是谁打的。王某1右手小拇指骨折,不知道是谁打的。有一个妇女拿着钢筋打孟某后背了。
证人宋某12018年3月6日证言,在2017年2月9日笔录上我没有指出殴打孟某的人,我也认识刘三,为啥没指出来,在随后的辨认笔录中我又指出是刘辉殴打的孟某是因为当时很乱,我们被打懵了,没缓过神来。之后冷静下来一回忆是刘三打的,刘三先动手打的孟某的鼻子。其他人打的我们。
证人宋某12018年9月19日证言,2017年2月9日我来派出所写笔录,当时民警问我能认出打孟某的人不,我说能。当时我看录像认出来了。没敢说有顾忌。刘辉是这个地方的,怕派出所袒护他没说。拖车司机当时在场,刘辉一伙还拽拖车司机着。
2、证人王某12017年2月9日证言,我们宁波中坤翔国际贸易公司有一辆半挂车(×××),2017年1月5日在丰润区西外环卢各庄村的小伟电路安装的电炉子,安装完之后跑了几天不好用,这又去小伟电路那修了一次,修完第二天出车到北京,电炉子就冒烟了并且起火了。把大车的车头烧的就剩铁架子了。我在北京回来就去了小伟电路门市部,跟他们说说这事,让他们给解决电炉子起火的事。当时小伟电路的人也没说咋解决,也没给出结果,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又去了,到那给小伟电路的人看大车烧完的视频,小伟电路的人不承认是因为电炉子起的火,说跟他们没关系。我就又走了,直到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我跟我们公司的孟某还有宋某1说把这大车的铁架子用拖车拖到小伟电路的门口去,到了地方,我们就把车架子卸到了小伟电路的门口,之后小伟电路的一家三口人都出来了,并且把拖车给挡住了,不让拖车走。这之后他们就叫人了,过了一会儿来好几个男子,他们还有人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到了。我们的拖车司机开车就跑了,警察开着车就去追他了,这时候小伟电路的十来个人(其中有门市部的一妇女他儿子和老板)就开始打我们三个(我,孟某还有宋某1),有五六个人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还有一个用铁棍打我,我用手一挡,铁棍打到我右手的小指上了。这时追车的警察就赶到了。他们就不打了。
我有伤,我的右手小指被小伟电路的人用铁棍打坏了。孟某鼻子流血了,宋某1嘴里往外流血,都是小伟电路的人打的。对方没伤,我们三个都没还手。
我能认得出来是谁打得我。你们来时他不在,后来你们去追拖车司机,打我的人出来,以后打完我就有人跑了,包括打我手的男子跑了。之后你们就回来了。
证人王某12018年1月3日证言,我工作单位是宁波中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我在公司负责管理公司车辆包括挂靠我们公司。×××车是郭某出资购买,车的户头是正威燃气有限公司。郭某买了车挂靠在我们公司给我们拉脚。我和小伟电路解决×××大车燃烧一事到小伟电路那里算打架一共去过三次。第一次是车刚从北京拉回来当天我自己去的小伟电路说车着了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是过了两三天的一天下午,我和几个人去的也就是说说车燃烧的事。第三次就是打架那天晚上了。
证人王某12018年3月6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左右,郭某找了个拖车把烧毁的车拖到卢各庄小伟电路。我跟我们公司的孟某还有宋某1说把这大车的铁架子用拖车拖到小伟电路的门口去,到了地方,我们就把车架子卸到了小伟电路的门口,之后小伟电路的一家三口人都出来了,并且把拖车给挡住了,不让拖车走。刘辉出来也跟孟某争吵,没人动手。他们还有人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到了。跟我们来的有个车跑了,这个车可我不认识。警察开着警车就去追他了。这时候又来了三四个人。刘辉一看来人了就先跟孟某打了起来。一只手踩着孟某衣服另一只手用拳头朝孟某面部打了几下。过来两三个人就把孟某按地上了。其他人开始打我和宋某1。他们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还有一个人用铁棍打我,我用手一挡,铁棍打到我右手的小指上。这时追车的警察就赶到了。他们就不打了。其他人就跑了。
我的右手小指被小伟电路的人用铁棍打坏了。孟某鼻子当时就被刘辉打流血了,一开始动手就是刘辉打的孟某一下子就把孟某打捂脸了。宋某1嘴里往外流血,都是小伟电路的人打的。对方没伤,我们三个都没还手。2017年2月9日笔录中我没有提供孟某的伤是刘辉造成的,笔录及辨认笔录我又指出孟某的伤是刘辉造成的是因为当时我不知道刘辉的姓名,我知道他长啥样,后来我打听才知道叫刘辉。
证人王某12018年9月17日证言,事发当天拖车司机就孙某一个,孟某被殴打时孙某在场。
在2017年2月9日笔录上说当时拖车司机跑了,警察去追,这个时候孟某被刘辉打了,是因为当时我是跟宋某1开车去的,孟某打黑出租去的。我以为拉着孟某到小伟电路的人和拖车司机孙某是拖车场的。当时警车一来出租车司机就害怕跑了,我才误认为是拖车的人。所以当时才这么说的。孟某被打的时候孙某在车楼子里拿手机想录像着结果没录上。
2017年2月9日民警让我看录像我为啥没指认出殴打孟某的人是因为事发当时小伟电路的人当着派出所的面还打孟某两下,我怕派出所不公正执法,我辨认的时候没敢说。再有就是做笔录当天小伟电路的人也在派出所,我怕报复没敢说,还有就是派出所给我看录像的时候也没问我谁打的孟某,我也就没说。再者就是当时我也不知道刘辉大名但可以描述特征,事发后打听才知道打孟某的叫刘辉。我和刘辉事发前没接触。
3、证人郭某证言,×××车是我出资买的,挂靠在宁波中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我认识孟某、王某1、宋某1,他们是这个公司的。我的车2017年年前在北京着了。司机说是从安的暖风地方着的,在卢各庄小伟电路按的。我们找他解决这事,也没解决呢。我的车着了之后,宋某1、孟某、王某1前后到小伟电路去了四回。第一次是王某1、宋某1去的。第二次是我和王某1、宋某1、司机我们四个去的。第三次是我跟王某1说,让他们找找修电路的解决一下。宋某1、王某1去了跟小伟电路的没解决。第四次是打架那次是我让他们去的。那天下午我跟孟某、宋某1、王某1说把车头给拖到小伟电路门口去吧,他们也不解决。晚上我给拖车司机打的电话。他们到现场后打完架我才到的现场。
4、证人段某12017年2月9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我母亲谷某在床上躺着。我们听见有警报声响还闪着警灯的清障车拉着一个被烧坏的大车车头堵在我们门市部门口,我和我母亲就从屋里出来了,我就打110报警了。那个拖车就想走,我母亲不让拖车走,我母亲就站在清障车前边,孟某和宋某1还有一个小伙子拽我母亲,我就不让他们拽我母亲,我就上前拽孟某,孟某就掐我脖子,当时我和孟某、宋某1还有另一个小伙子就把我按在地上了,他们就掐着我脖子不让我动,当时挺乱,我也记不清了谁踢我后背了。我母亲上拖车上边拔钥匙,那个司机用脚踢我母亲一下,我母亲就从车上掉下来了,我母亲就坐地上了,我母亲就浑身哆嗦神智就不清醒了。警察来了他们就不打了。随后,我就打了120。我母亲手流血了,犯心脏病了。我脖子被掐肿了,下嘴唇坏了。孟某和宋某1还有一个小伙子都打我着。当时特别乱。我和孟某、宋某1还有一个小伙子都支博着,他们就把我按在了地上。
5、证人段某22017年2月9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我在家里睡觉,我老伴谷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咱们家这安加热器的着火那大车的车主,叫了一群人来咱家门市闹事来了,并且把一个车架子堵在门市门口。我就赶紧起来去门市了,到了那里我看到对方三四名男子推我家面包车,想让一辆拖车走,我媳妇在车前拦着,对方就对我连拉带拽的,天比较黑,我看我媳妇好像是倒地上了。我看我儿子段某1也在车前挡着,他们就又把儿子给掐着脖子按在地上了。这时我媳妇起来想上拖车上把车钥匙拔下来,被车上的人一脚踹下来了。过了会儿警察就赶到了。
对方有三四个人参与打架,我们这就我媳妇和我儿子他俩,我是后去的。我媳妇有伤,右手的中指和无名指被打坏了。我儿子脖子有抓伤,都是被对方的人打的,我没看到他们娘俩还手打对方。对方有没有伤我不清楚。
证人段某22017年11月8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1时左右打的架,孟某是2017年2月9日17时54分照的片子,孟某从打架到检查一天的时间究竟怎么回事不清楚。打架后派出所到现场后让受伤的去医院,120车来了。宋某1、王某1去的医院,孟某没去。过了一天才去检查的。×××车的车主可能是东大树村的赵海亮。赵海亮开车来我这安的采暖炉子。他是挂靠的天津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6、证人孙某2017年11月16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有个叫小坤的叫我从新区1.84道口南边的一个院里,把一个烧毁的车头拖到卢各庄西外环路西监控附近的修理部门口。有个人在车上跟着我把我带到那里,我就卸完车想走。修理部出来三四个人,我下车了。有个岁数大的女的坐在我清障车正驾驶上不让我走。修理部还有三四个男的,找我拖车的一方算着我车上的有三四个男的。因为对方不让我走双方就争吵后就乱打在一起。修理部的老太太拿铁棍打着,打谁我不清楚。找我拖车的一方没人拿工具。互相推搡拉扯,一会双方都不打了。过几分钟来了两个男的,也不让我的清障车走。双方因为这事双方又打在一起,女的没打架坐我清障车上了。修理部的五、六个男的跟对方的三、四个男的互相打在一起。他们打了会就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就不打了。现场打架的人也没人走。
修理部有个岁数大的女的拿铁棍打着,打谁着我不清楚。有两个岁数大的男的,一个50多岁一个50来岁。一个年轻的男的,后来又来了一个40多岁的男的,另一个没印象了这几个男的上手打架着,拿没拿工具我没看清楚。找拖车的这方有三个左右男的都20多岁,跟对方打在一起。
修理部一方没看到谁有伤。找拖车的有一个脸上有伤流血了,别人有没有伤我不清楚了。警察到了后打架的双方没人走,都在现场。我们拖车场就去了我一个。双方打架的我差不多能辨认出来。
7、证人谷某2017年8月21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多,我和我儿子在卢各庄修理部小伟电路准备睡觉。发现外面有个拖车将一个烧毁的车头堵在我们门口了,我和我儿子段某1就出来了。我就挡在拖车前不让走。孟某就拽我并且用脚踹我还打我头部。我还手打他身上几下。段某1就打电话叫他爸来。段某1就把面包车堵在拖车前。我就上拖车拔钥匙,拖车司机就把我从车上踹下来。我就晕倒了。以后的事我不清楚了。刘辉一开始没在场,以后在不在就不清楚了。
8、证人王某22017年11月22日证言,2017年2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我们店里听到外面争吵。我就出屋看一下。我发现段某1一家三口和刘辉、宋某2都在外面。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警车在外面刚开始追一个没牌子的车。紧跟着我就进屋了。别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我头疼感冒了我就进屋了。我进屋之后,刘辉和宋某2进的屋。刘辉和宋某2他俩在我之前出的屋,在我之后进的屋。刘辉和宋某2先于我出屋、之后刘辉和宋某2后于我进屋这两段时间我记不清楚他俩干什么了。我们出屋里看热闹。
9、证人宋某22017年11月22日证言,我门市和小伟挨着。那天晚上我们听到外面争吵,我和刘辉先出去。出去后看到段某1一家三口子和对方两三个人争吵。有辆清障车在小伟门口。王某2后出的屋。过会派出所来了追一辆没牌子的车,我和刘辉、王某2一起进屋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刘辉和王某2跟对方没有发生接触。我们离现场三、四米远。我们出来20分钟左右进的屋。
10、证人陶某、王某32018年4月20日证言,证实二人开着×××拉天然气的罐车,在北京马驹桥着火。火先从暖风机处着起来的。着火前几天二人在卢各庄外环一家电路安的驻车暖风。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孟某2017年2月9日陈述,我的一个大车(车牌号为×××)年前在丰润区西外环的小伟电路安装车用电炉子,安装完后第二天出车的时候电炉子就冒烟了,之后就着火了。烧完之后,大车就被北京的消防的给扣了。回来我就找小伟电路的老板索要说法,小伟电路的人说跟我说大车着火跟他们没有关系。之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又去找小伟电路,他们还是这样说,让我给大车做化验去。我就又走了。直到昨天我把烧坏的大车用拖车拖到小伟电路的门口,那老板带着几个人就出来了,让我把大车弄走。我说你把事情给我解决了我就把车拉走。这就发生口角了,他们几个人就骂我,并且打我。打了我头部几下,还有人用铁棍打了我后背几下。之后小伟电路的人就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了。
参与打架的小伟电路那有十来个人呢,我都不认识。我们这边就我、宋某1、王某1我们三个。我鼻子被他们之中的人给打流血了,脑袋也疼,后背也疼,是让他们的人用铁棍打的。我能认出来谁打的我。
2、被害人孟某2017年3月9日陈述,我的一个大车(车牌号为×××)年前在丰润区西外环的小伟电路安装车用电炉子,安装完后第二天出车的时候电炉子就冒烟了,之后就着火了。烧完之后,回来我就找小伟电路的老板索要说法,小伟电路的人跟我说大车着火跟他们没有关系,不给解决。之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又去找小伟电路,他们还是不给解决。直到打架那天我把烧坏的大车用拖车拖到小伟电路的门口,那老板刘三带着几个人就出来了,让我把大车弄走,要不拖车不让走。他们出来一个女的、一个岁数大的男的,我说你把事情给我解决了我就把车拉走。这就发生口角了,他们几个人就骂我,刘三过来就朝我鼻子打了几下我就蹲在地上了,刘三打完我,就过来十来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宋某1和王某1过来拉我,这十多个人又把他们两个打了,之后小伟电路的人就报警了,他们打完就走了,就剩下刘三和小伟电路的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了。
房东刘三用拳头打我鼻子着,小伟电路那有十来个人呢,我都不认识。我们这边就我、宋某1、王某1我们三个。我鼻子被刘三用拳头打流血了,后背也疼不知道被谁踹了。第一次笔录上为什么没说是刘三打的是因为我当时不知道他叫什么,后来打听出来了。
3、被害人孟某2018年3月7日陈述,我的一个大车(车牌号为×××)年前在丰润区西外环的小伟电路安装车用电炉子,安装完后第二天出车的时候电炉子就冒烟了,之后就着火了。烧完之后,回来我就找小伟电路的老板索要说法,小伟电路的人跟我说大车着火跟他们没关系,不给解决。之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又去找小伟电路,他们还是不给解决。直到2017年2月8日晚10时许,打架那天郭雪坤让我把烧坏的大车用拖车拖到小伟电路的门口。段某1母亲和段某1就出来了,让我把大车弄走,要不弄走拖车就不让走。刘辉就出来了就嚷拽着我衣服领子不让走。正僵持着警车来了。双方就撒手了。现场有个接司机的车走了,派出所就追这车去了。警车走后,刘辉就拽住我脖领子朝我脸鼻子就打。随后刘辉一伙人就围上来打我和王某1、宋某1。我被刘辉打倒在地,他们对我后背和腿打。派出所的回来他们看到警灯闪他们就跑了不打了。
我有伤,我鼻子被刘三用拳头打流血了,别人没人打我鼻子。第一次笔录上为什么没说是刘三打的是因为当时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后来打听出来了。打完架后我和王某1、宋某1去中医院检查,我没检查,我以为没事。他俩检查完了我就打车到八里庄车队,跟司机陈建友一起住的,晚上鼻子还流了两次血。第二天早起鼻子肿了我就接到派出所通知来所做笔录,中午做完笔录后我强叔把我送回家。一个小时后我晕还吐、鼻子疼,我强叔就拉着我到县医院检查拍片子。就这个经过。
4、被害人孟某2018年9月17日陈述,事发当天就孙某一个拖车司机,我被殴打时他在场,我的伤是刘辉打的。2017年2月9日民警让我看录像指出殴打我的人,我当时没指认,是因为2月8日晚上当时挺乱,派出所的在场,刘辉还打了我面部两下,让我看录像的时候,我怕派出所不公正执法,我当时没敢说。小伟电路的也在派出所我也没说。随着案件的办理我才说的。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辉2017年5月7日供述,2017年2月8日晚上十点多钟,姓段的小伟电路来了两个轿车,没牌子。车上下来七八个人,他们把一个烧毁的大车堵在了小伟电路门口。小伟电路就报警,警车来了就有一辆车跑了。现场剩下一辆没牌子车,车上有三个人,警车就追,我就进屋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我啥也没干,就看热闹。我就在小伟电路边上住,小伟租的房子是我的。当时我看到外面挺乱我就出去了。对方的人在打架前几天小伟给对方车上按了个锅炉,过几天着火了。对方就说是小伟的责任,小伟让他们做鉴定去。他们不去,就把一车土和坏车堵在了小伟电路门口。
2、被告人刘辉2017年11月8日供述,我这段时间想了想我不提出对孟某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了。因为孟某受伤的事跟我没关系,打架的时候我没在现场。
3、被告人刘辉2018年2月27日供述,堵在段某1门市部门前的自燃的大车与郭雪坤、孟某一伙人没关系,郭雪坤、孟某一伙人是被雇佣敲诈,段某1、孟某把摄像头拔了了。
4、被告人刘辉2018年3月9日供述,当时案发时我们这方有段某1一家三口,我、王某2、宋某2,对方三、四个人,还去了一辆车,车上有三、四个人,车上三、四个人在现场干什么不清楚。开始孟某等人堵小伟电路门口,把我的修车地沟都堵了,他们来四、五辆车,孟某等人还说砸玻璃、拆房子,因为这事就跟孟某争吵发生的矛盾。
5、被告人刘辉2018年4月24日供述,那天晚上我在小伟电路旁我的门市里呆着,我看到小伟电路门前被孟某等三人将一辆烧坏的车头堵在小伟电路门前,小伟他们就报警。过会警车来了,我和王某2、宋某2就进屋了。大约过了40多分钟左右,我又出门检查一下门外的工具是否丢失。我就看到警车,小伟母亲地上躺着,救护车将小伟电路的小伟母亲拉去我就进屋了。警察来了之后有一辆轿车跑,警察就追去了。我看到警车去了我就进屋了。现场有小伟一家三口和孟某三个人。案发前几天,因为孟某找小伟说堵门拆房子的事,我跟孟某争吵着,打架那天晚上我和孟某没接触。
(五)辨认笔录
孟某、宋某1、王某1、孙某辨认被告人刘辉的笔录。
(六)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高丽铺派出所出警录像
(七)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说明,高丽铺派出所2018年11月20日出具的说明,高丽铺派出所关于辨认在场见证人李立明是该单位临时打扫卫生烧锅炉人员的说明。
(八)证人刘某、陈某出具的李立明是派出所雇佣临时工打扫卫生的书面证词。
(九)对郭某、孟某、宋某1、王某1行政处罚回执复印件。
(十)被告人刘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03)丰刑初字第467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393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辉殴打孟某,致孟某轻伤的主要证据是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宋某1、王某1的证言以及孟某、宋某1、王某1、孙某辨认被告人刘辉的辨认笔录,而孟某、宋某1、王某1三人在2017年2月9日的第一次笔录中,均没有指出是被告人刘辉将孟某打伤。而且,在公安机关让三个人看着出警录像指认谁打的他们时,被告人刘辉就在录像中,三人谁也没能指认出被告人刘辉是殴打孟某的人。直到2017年3月9日孟某才指出是被告人刘辉殴打的他。王某1、宋某1是在2018年3月6日才指出是被告人刘辉殴打的孟某。对这种情况孟某、宋某1、王某1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证人孙某辨认被告人刘辉的辨认笔录,辨认在场人李立明系办案单位聘任的临时工作人员,该辨认笔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证人孙某的证言中,并没有证实被告人刘辉将孟某打伤的内容,却在2017年12月1日对被告人刘辉予以辨认。该辨认笔录与证言缺乏关联性。孟某、宋某1、王某1在2017年2月9日已观看了出警录像,录像中有被告人刘辉,后又让三人对被告人刘辉进行辨认,该三人的辨认笔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合分析全案指控被告人刘辉有罪的证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辉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崔福华
审判员: 梁宝宏
审判员: 顾智娟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