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刘亮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甘1102刑初3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3.25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系原定西市安定区宁远粮管所下岗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人刘健,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婷,甘肃实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刘亮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0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人郭玉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人刘红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8】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被告人刘健及辩护人曹婷,被告人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健和他两个儿子、媳妇与被害人张某1在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李家堡村新农村因挪车发生争执,后双方在张某1家院子中互相厮打,刘健持拳头、木棍分别在张某1头部、胸部、腿部殴打,致张某1受伤。经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称:其与刘健、郭玉英、刘红军对门而居。2018年3月17日,其有病在炕上休息时,刘健纠集他儿子刘亮军、刘红军及他妻子郭玉英以让其挪车为由,先由刘亮军和刘健闯入其家中将其拽扯至地上殴打后骂着离开,后刘健又在其家门口挑事辱骂,随后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又闯入其家中,刘亮军将其身体控制,刘健持木棒与郭玉英、刘红军对其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其被120救护车送往定西市中医院治疗。其伤情为颅脑外伤、右腕部皮肤裂伤、右股骨外踝骨折、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左背部软组织挫伤、右股骨软组织挫伤、双侧筛窦炎。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二级。要求追究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赔偿其医疗费7199.4元、误工费12204元(135.6元/天×90天)、护理费6102元(135.6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40元/天×11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38254.4元。并提交出院证明、病历、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结算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刘健辩称:张某1将车停在路上,其与张某1为挪车的事情发生矛盾,张某1将其用棒打时,其将棒夺下在他身上捣了几下。其有错误,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愿意赔偿张某1一半的医疗费。并提交证据照片四张。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本案中系最先持有作案工具之人,且系最先实施殴打之人;被害人的右侧腕关节系自行故意外力作用所致,并非刘健殴打致伤;刘健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刘健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害人有过错,且刘健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防卫性质,刘健已近古稀之年,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建议对刘健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亮军辩称:其家和张某1家是斜对门,张某1将他的车停在他家大门口,使得其车过不去,其见张某1的大门开着,就进去把张某1的厨房门敲了一下后推开才进去的。其让张某1把车挪一下,张某1从炕上下来站在厨房台子上开始骂,其就从张某1家出来打电话报警。其父亲听见后找张某1理论,其报完警进去看见其父亲和张某1已经厮打,其母亲和其哥在劝。张某1拿起他家的铁锹打在其哥腿上,铁锹头掉了,其就将铁锹把夺下扔到门外。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愿意赔偿张某1一半的医疗费。并提交光盘一张。
被告人郭玉英辩称:其和张某1两家是斜对门。事发这天,其在家掏炕灰,听见丈夫刘健在张某1家吵架,到张某1家看见处健和张某1在一起撕扯,就把刘健拉开。张某1又骂刘红军,其问张某1为何要将刘红军的腿打烂,张某1就用棒子在其腿上打了两下。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是非法侵入住宅。其愿意赔偿张某1一半的医疗费。
被告人刘红军辩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不是非法侵入住宅。其愿意赔偿张某1一半的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刘健系对门近邻,两家中间隔一水泥道路。2018年3月17日17时许,刘健次子刘亮军驾车欲到其家时,见张某1的面包车停在路边影响通行,遂到张某1家让张某1将面包车挪动一下,张某1拒绝挪动车辆,刘亮军与张某1为此发生争吵,刘健听闻进到张某1家亦与张某1发生争吵,张某1持棍对刘健殴打,后刘健用拳头、木棍分别在张某1头部、胸部、腿部殴打,致张某1受伤。刘亮军持棍对张某1进行了殴打并与张某1发生了撕扯。刘健妻子郭玉英及长子刘红军闻讯亦进到张某1家对张某1进行了撕扯,张某1持棍对郭玉英进行了殴打。经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右侧腕关节、右侧膝关节所受损伤特点及机制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参与度为100%,张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1伤后在定西市人民医院门诊花费313.19元,在定西市中医院住院11天、花费6779.21元,在定西市安定区妇幼保健站拍片花费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李家堡派出所于2018年3月17日18时许接到110关于李家堡镇李家堡村新农村有人打架,请出警的指令。后于2018年6月28日决定对刘健、刘亮军、郭玉英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8年3月17日17时许,其在自家厨房炕上养病时,刘健的二儿子亮亮进来说“你欺负我了就欺负够”,接着将其撕扯到地上,用膝盖顶在其胸上撕扯其头发,并将其头在炕边上碰了几下,期间刘健进来将其腿压住。亮亮和刘健从其家出去后,其起身来到院中,听见刘健在其家大门口骂,其也就骂,刘健一家人又先后来到其家。刘健到其跟前后,其用手里拿的棍在刘健左小腿上打了两下,刘健和亮亮就将其推搡到其家厨房的角落里,刘健在其胸前捣了几拳,亮亮在其身上捣了几拳,后刘健和亮亮将其撕扯到院中致其倒地,亮亮又用膝盖在其胸前顶了几下,刘健也在其身上脚踢拳打。这时其看见刘健的大儿子小军和刘健的妻子在其周围,其起身后对小军说“你是个孽障人,你走开,我不打你”,刘健一家就开始往外走,其就从厨房的填炕门口取了一把铁锹追向已经走出其家大门的亮亮,将手里的铁锹砸在了地上,铁锹头掉了,刘健妻子又折回到其家往其跟前走,其就往后退,见亮亮提着一根棒向其走来,其就用铁锹把在刘健妻子腿上打了两下,这时亮亮就提着棒开始打,其提着铁锹把挡,刘健全家就开始对其殴打,后来发生的事情就记不起了。亮亮、刘健都提的棒,打的比较严重,刘健妻子也将其打了,但不严重,小军对其进行了撕扯,但其没发现小军打的。其不知道自家厨房玻璃是怎么破的。
3、被告人刘健供述,证明其家与张某1家是对门。2018年3月17日18时许,其二儿子刘亮军见张某1把他的面包车停在他家庄墙跟前,将路有点堵,就到张某1家让张某1把车挪一下,张某1说“你杂种日的,我的车没有停在你家院子里么?不打么?”刘亮军说“不打么打色来,暂是法制社会,不是打架的社会”,刘亮军就从张某1家出来了。其在家听见后来到张某1家问张某1“谁是杂种日哈的?”张某1从他家厨房台子前的角落里取了一根木棒抡起打在其右小腿上,张某1打第二棒的时候,其用左手一挡,木棒打在其左手手指上,其就将张某1手中的木棒夺下在张某1小腿上捣了一下,这时妻子郭玉英和大儿子刘红军先后来到张某1家,张某1从花园处拿了一把铁锨,刘红军护郭玉英时,张某1持铁锨铲在刘红军小腿前部,张某1再次拿铁锨的时候,铁锨头掉了,郭玉英看见后护刘红军,张某1就将郭玉英打倒。刘亮军进来夺张某1手中的木棒,其和张某1就摔倒了,其起来将张某1捣了两拳,踢了一脚,刘亮军将张某1手中的木棒夺下。其和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从张某1家往外走到张某1家大门口时,张某1拿一把铁锨打在刘红军腿上,郭玉英和刘亮军挡张某1时,张某1用铁锨把打在郭玉英的腰上,后又在郭玉英腿上打了两铁锨把后退到他家北房子前,刘亮军就将张某1手中的铁锨夺下。其和刘亮军、郭玉英到张某1家外面后,看见张某1扑到他家东房子前用双手将他家东房子的窗户玻璃推了两把,就睡在了他家北房子前的台阶上。
4、被告人刘亮军供述,证明2018年3月17日17时许,其从定西来到李家堡镇乐民新农村的家时,见张某1的面包车停在其家门前将其驾驶的车挡住,其到张某1家东房子时,张某1在炕上坐着,其对张某1说“张叔,你把你的车往前挪一下,我把车开进我家去”,张某1说“亮亮,我把车没有停在你家的庄里么”。张某1拒绝挪车后,其就指着张某1说“你这是不讲道理,咱们让公家处理”,其说完后往外走,张某1站在他家东房的台阶上,其就和他争吵了几句。张某1说“你总不打么”,其说“你这么皮犟时挨打哩”。后其来到张某1大门外拨打110,张某1从他家院子里拿了一根木棒,其父亲站在张某1大门口对张某1说“你总不打么”,张某1说“你过来试试”,其父亲就跑到张某1家院子里,靠近张某1说“暂、暂、暂…你把我打”,张某1用手里拿的木棒在其父亲右小腿外侧打了一木棒,其哥刘红军从其家大门跑过去夺下张某1的木棒,并将木棒扔到其家大门旁,张某1又跑进他家院子拿了一把方铁锹在他家大门口用铁锹刃在刘红军右小腿前捣了一下,刘红军就与张某1撕扯在一起,其母亲郭玉英也从家里出来,其就跑到张某1旁撕住张某1的衣服并将张某1搡倒在地,张某1拾起花园墙旁的一根拖把把,其和其母亲、刘红军抱住张某1,张某1对他儿子张某2喊着说“拍照、拍照”,其就放开张某1给张某2说“你把照片拍清楚”,这时其母亲还没有放手,张某1用手里提的拖把把在其母亲腰里打了一棒,其母亲就坐在地上,其就到张某1跟前撕住张某1的衣服,其父亲跑到张某1旁撕住张某1的衣服在张某1的前胸捣了两拳,刘红军从地上起来跑到张某1旁,其和刘红军、其父亲,还有张某1撕扯在一起。这时张某1跌倒在地,刘红军和其父亲先后往张某1家大门外走,其扶起其母亲也往张某1家大门外走,张某1起身用拳头在他家东房子的窗户玻璃上砸了两三下,随后躺在他家北房的台子上。
5、被告人郭玉英供述,证明2018年3月17日上午,张某1将他的面包车停在他家门口偏东,在其家门口正对面。17时许,其家的三轮车和电动车拉着苞谷秸秆到其家后院,张某1(小名全全)说把他的面包车刷了,其大儿子刘红军说没有刷上,张某1就到他家里去了,刘红军就打110让来处理一下,后其和刘健、刘红军回到家里。其在家锄炕洞里的灰时,听见张某1、刘健、刘红军、刘亮军在张某1的院子里吵架,出门看见刘红军和刘亮军站在张某1家花园墙跟前,刘健和张某1在一起撕扯,刘健说“全全,你把车停在那儿着,我家老二(刘亮军)还不能问一下吗?”张某1说“没有停着你家院里”,刘健说“全全,你怎么这样说话哩”,张某1说“咱们要闹就闹大”,其推开刘健说“你们不要打捶”,张某1就从他家东房台阶上拿一根黑色橡胶管要打站到他面前的刘红军,但又没打,对刘红军说“小军(刘红军小名),你出去,你是个可怜人”,刘红军就退到张某1的大门口,刘健就将头伸向张某1和张某1撕扯在一起,其也就来到张某1跟前,张某1就跌倒了,刘健在张某1头部捣了两拳,其和刘红军与张某1撕扯,其将张某1的衣服撕破,后张某1起来拿了一根木棒在刘健腿上打了一下。刘健手上也有一根木棒,刘健有没有打张某1,其没有看见,刘红军就上来护刘健,并推刘健说“你出去”。张某1手中的木棒不知被谁夺去,张某1在他家东房炕洞口又拿起一把方铁锨打到刘红军腿上,铁锨头就掉了。其对张某1说“你看见刘红军可怜着,你把一个残疾人打色着呢?”张某1就抡起铁锨把在其小腿上打了两下。从张某1家出来后,其看见张某1将他家东房玻璃砸破,听见玻璃“哗啦啦”响的声音,后张某1跑到他家北房子窗户跟前准备砸玻璃,其对刘某4说“你赶紧把照片拍了,人家砸玻璃着哩”,张某1就睡倒在他家北房子的台阶上。
6、被告人刘红军供述,证明2018年3月17日17时许,其铺完地膜开车走到张某1门口时张某1的面包车将其驾驶的车挡住,其让张某1挪一下车,张某1说“你是不是把我的车刮蹭了”,其说“我没有,我要是刮蹭你的车了我就不是人”,张某1说“好好好,我相信你”,其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其弟弟刘亮军开的车来了,刘亮军让张某1挪一下车,张某1说“不挪,我又没停在你家院子里”,其父亲刘健听见张某1的话就与张某1发生争吵。在张某1家的院子里,张某1拿着一根木棍对其打时没打上,其母亲郭玉英过来护其的时候被张某1在腿上打了一棍,其和父亲、弟弟把张某1手中的木棍夺下,张某1又从他家房间里拿了一根塑料水管准备对其要打时又没打,水管就被其母亲、弟弟夺下,其一家人走到张某1家门口时,张某1拿的铁锨在其腿上捣了一下。
7、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8年3月17日17时许,其父亲在厨房炕上睡觉,刘亮军来到其家厨房说其父亲的车把他的车挡住了,让其父亲把车移一下,其父亲没有同意,刘亮军就和其父亲发生争吵,刘健也来到其家厨房和刘亮军骂其父亲,其父亲下炕后就和刘亮军互相推搡,其上前将刘亮军拉开,刘亮军将其推开,又扑向其父亲,其父亲将刘亮军一把推开,刘亮军就走出其家大门。整个过程中,刘健站在一旁一直骂,后刘健也随刘亮军走出其家大门。其父亲穿好衣服拿了一根藤条棒从厨房出去站在厨房台子上,刘健和刘亮军又先后来到其家,后刘亮军和刘健的大儿子小军抱住其父亲的胳膊,刘健用棒在其父亲的腿上打了几下,在其父亲肚子上捣了一下,刘亮军为了护刘健用棒打了其父亲。刘亮军和小军将其父亲绊倒在地后,刘亮军用拳打其父亲时被其父亲挡住,刘亮军抢走其父亲手里的棍扔到一边,刘健拿起刘亮军扔掉的棍,这时其父亲就起身了,刘亮军和小军抱住其父亲的胳膊,刘健持棍对其父亲乱打,还用棍戳其父亲,其父亲挣脱来到厨房取了一个皮带追了出去,刘健妻子看见后挡其父亲,其父亲就将皮带扔掉,又跑到填炕门口取了一把方铁锹追向刘健,将铁锹头摔到墙上,只剩下铁锹把,这时刘亮军拿着藤条棍乱打其父亲,其父亲用铁锹把挡刘亮军,其父亲手上流血,后其父亲躺在其家大房子的台子上。刚开始其父亲在小军的小腿上打了三棍,刘健妻子和小军没有打其父亲,但小军拉下其父亲胳膊的。刘亮军和刘健将其父亲打完后,其父亲用手砸在厨房玻璃上,致使玻璃破碎,其父亲的手被割破一个大口子。
8、证人刘某4证言,证明2018年3月17日17时许,其在家听见其尕爸刘亮军和全全骂仗,其走出大门在全全的大门口看见全全拿着木棒在他家院子里乱打其奶奶郭玉英,其尕爸在拉全全,后全全从门口拿了一把方铁锹在他家院门口铲了其父亲刘红军的左小腿,后全全跑到他家厨房台子上用双手砸破了他家窗子的玻璃,然后就躺在他家北房的台子上。
9、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李家堡村新农村张某1家。张某1家坐北朝南,与刘健家为对门,中间隔一水泥路。现场见:郭玉英躺在张某1家门口,头朝北,脚向南,左腿和右腿均有淤青;刘健坐在自家门前,右腿肚有伤痕,左手拇指与食指有擦破皮伤;刘红军坐于中间水泥路,右腿有二处伤口,左腿膝盖有一伤痕;张某1在其家北房子台阶上躺着,头朝西,脚朝东,面朝上,右胳膊处台阶上有血迹流痕,张某1家东房子玻璃破碎,外面从左向右第二块玻璃破碎后掉入房内,房内有大量玻璃碎片。
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右侧腕关节、右侧膝关节所受损伤特点及机制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参与度为100%,张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11、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现场收缴橡胶管一根、方形铁制铁锨头一个、木棍一根、铁锨把一根。
12、手机录像视频资料,证明张某1手中拿棒站在自家院中骂,刘健进到张某1院中边骂边走向张某1,张某1抡起棒在刘健腿上打了几下,刘亮军进到张某1家与刘健同张某1撕扯,张某1倒地后,刘健用脚踢张某1,后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将张某1撕拉,张某1挣脱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的撕拉进入厨房持棒出来追向欲往大门外走的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抡起棒欲打刘红军而没有打,双方争执一会后,张某1拿一方形铁锹追向门外并用铁锹铲走到门口的刘红军,后铁锹头掉落,郭玉英返身阻挡张某1时,张某1持铁锹把在郭玉英腿上打了几下,刘亮军又进到张某1院中持棒与张某1对打,后刘亮军将棒扔下把张某1抱住,刘健捡起刘亮军扔下的棒在张某1腿上打了几下。刘亮军、刘红军将张某1抱住的过程中,刘健持棒在张某1肚子上捣了一下,张某1躺倒在地,后张某1起身到厨房台阶上举起双手将厨房玻璃砸破,随后睡倒在地。
13、照片,光盘资料,证明张某1停放的车辆将道路有堵挡。公安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张某1仍欲拾地上的木棍时被公安人员阻止。
14、出院证明,病历,证明定西市中医院诊断张某1的伤情为颅脑外伤、右腕部皮肤裂伤、右股骨外踝骨折、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左背部软组织挫伤、右股骨软组织挫伤、双侧筛窦炎。张某1在定西市中医院住院11天。
15、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人结算清单,病人住院费用清单,证明张某1在定西市人民医院门诊花费313.19元、在定西市中医院住院花费6779.21元、在定西市安定区妇幼保健站拍片花费116元。
16、户籍证明,证明张某1、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健因故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与张某1发生争吵厮打过程中,将张某1殴打致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健对其故意伤害行为给张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健因故进入张某1家并对张某1实施殴打的行为系牵连犯,应以一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其能够预交赔偿款项,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亮军以张某1停放的车辆影响其通行为由,进入张某1家要求张某1挪车遭拒绝后,与张某1发生争吵,在刘健与张某1发生厮打过程中对张某1进行了撒扯殴打,被告人郭玉英、刘红军闻听刘健与张某1发生争吵,亦进入张某1家对张某1实施了撕扯行为,因本案事出有因,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1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的法律责任。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张某1关于追究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要求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张某1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予以支持;请求的护理费根据其住院时间计算认定;请求的交通费、营养费,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请求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刘健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刘健有自首情节及其行为有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刘亮军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郭玉英、刘红军关于其行为是合法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关于其只赔偿张某1一半医疗费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无罪。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7199.4元、误工费12204元、护理费14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共计21335元。由被告人刘健赔偿14000元、由被告人刘亮军赔偿3000元、由被告人郭玉英赔偿2000元、由被告人刘红军赔偿1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自负1335元。被告人刘健、刘亮军、郭玉英、刘红军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军汉
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