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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亚力、罗春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09 21:22:16 浏览:

云亚力、罗春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亚力、罗春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39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9.05.10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马玉站,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

诉讼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亚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159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1年4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庞国和、张梦迟,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春颖,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孙涛,北京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亚力犯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罗春颖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玉站的诉讼代理人姜林文,被告人云亚力及其辩护人庞国和、张梦迟,被告人罗春颖及其辩护人孙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份许,被告人云亚力伙同罗春颖为获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时任长不老口村村主任的被告人云亚力找到负责承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的秦皇岛市佳思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马玉站,索要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工程,马玉站告知云亚力该工程已承包给韩某,云亚力对马玉站以不给拨付新民居工程款为由进行威胁,强行要求马玉站将该项工程承包给罗春颖。2012年5月初,韩某带领工人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被告人云亚力带领5、6个人手持镐把到韩某施工工地,对施工工人进行威胁,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马玉站迫于云亚力的威胁与韩某解除合同,将该工程交付给云亚力、罗春颖,工程竣工后结款共计1104000元。佳思地产公司将工程交付给云亚力、罗春颖后赔付韩某违约金20万元。

2、2018年3月30日16时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村民张东玲和李艳桂骑电动车在北戴河村北侧通往长不老口村的路上与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李艳桂打电话给被告人云亚力要其过来帮忙处理事故。云亚力到达事故现场后在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故期间,因其解电动车的车手把套一事与张某1发生冲突,云亚力将张某1的面部打伤,经北戴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玉站、张某1陈述,证人韩某、李某1等人证言,收款收条、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亚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采取威胁手段,强迫马玉站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工程交给罗春颖施工,使得韩某被迫退出太阳能热水器工程,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云亚力辩称,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两家安装,一个是抚宁的,一个是罗春颖,均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没有帮罗春颖向马玉站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也没有带人去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地威胁工人阻止施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不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庞国和、张梦迟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云亚力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名被告人共同商量和谋划强迫交易,罗春颖和罗某供述只能证明罗春颖通过陈某1、云亚力认识马玉站,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云亚力没有实施强迫交易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云亚力否认其为罗春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工程找过马玉站,罗春颖、罗某供述均承认是他们直接找马玉站,并不是通过云亚力,更谈不上对马玉站有什么暴力、威胁行为。公诉机关认定2015年5月份,韩某带领工人到新民居小区安装热水器时,云亚力带领5、6个人手持镐把到工地进行威胁,所依据的韩某、陈某2、贺某、陈某3的证言,后三人均是应韩某要求来作证,陈述细节存在众多矛盾,不能采信。韩某对其购进太阳能热水器数额一会说200套、一会说300套,前后矛盾,购买合同找不到了,支付货款全部是现金,没有发票和收据,不符合常理,且辩护人查阅了270升的海尔牌太阳能热水器价格最低也在3000元以上,韩某1600元购进不符合市场行情,其退出太阳能安装工程后,其购买的太阳能热水器存放地点、低价处理的去向不明,无客观证据证实韩某确实购买了太阳能热水器及低价处理造成损失的事实。马玉站2018年1月11日笔录陈述赔给韩某20万元,与韩某出具的收条及其陈述存在矛盾。辩护人查阅长不老口村的付款账册,2012年6月加盖的是陈某1的印章,一直在拨款,直到2012年7月份才加盖云亚力印章拨款,而本案发生在2012年5月份,马玉站所称的理由不成立。三、云亚力不具备强迫交易的“非法牟利性”,也不具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四、本案起因是佳思地产公司未给足应留给村里20%的提留款,很多账目没有核对清楚,经村委会开会研究,以村委会名义下发通知,告知购房人暂缓交纳购房款。马玉站等人对云亚力产生怨恨,并利用平时与云亚力有矛盾的村民告状,时隔6年才追究,这完全是打击报复。综上,公诉机关认定云亚力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请法院依法对云亚力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不予认定。对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云亚力构成自首,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春颖辩称,自己作为一个太阳能的经销商,通过签订合同,再施工,都是经过正规的流程,在施工途中,佳思地产公司的质检都进行监督,最后进行验收,再与佳思地产公司收付全款,上述一系列都是正规操作,不具备强迫交易,自己也没有看到有人对韩某进行胁迫,也没有另外一个经营太阳能的进到现场施工,自己没有跟云亚力分过利益,是自己一个人的经商行为,是正常交易,不是强迫交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不认罪。辩护人孙涛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罗春颖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罗春颖没有要求云亚力去强要太阳能工程,只是向陈某1和云亚力表达过想干太阳能工程的想法,希望他们帮忙说一说,但二人没有帮忙,是罗春颖自己主动4次找马玉站,最后马玉站将太阳能工程交给罗春颖。二、罗春颖没有实施强迫交易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三、罗春颖不具备强迫交易的“非法牟利性”。罗春颖以1800元每套价格承包太阳能工程后,马玉站再以每套2700元价格卖给住户,马玉站获得盈利,罗春颖通过劳动获得合法的利润。四、罗春颖进行太阳能工程施工是正常经营行为,与云亚力没有利益往来。五、马玉站赔偿韩某20万元一事根本是子虚乌有,韩某其购进太阳能的数量前后矛盾,其支付太阳能款存在疑点。六、马玉站与韩某签订太阳能合同中,所使用的海尔牌170升太阳能,价格为1800元,根据实际长不老口村太阳能安装情况,根本是不可能。长不老口村的太阳能的槽钢架是马玉站在罗春颖施工前就已经承包给了其他人,在罗春颖安装太阳能时,托架已经施工完毕,按照托架的尺寸太阳能筒的体积不能超过130升。根据海尔官网,海尔太阳能热水器的价格一般都在3000元左右,韩某以1800元价格签订合同,根本就是赔钱,说明韩某所签的合同就是假的。综上所述,罗春颖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罗春颖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8年3月30日16时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村民张东玲和李艳桂骑电动车在北戴河村北侧通往长不老口村的路上与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李艳桂打电话给被告人云亚力要其过来帮忙处理事故。云亚力到达事故现场后在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故期间,因其解电动车的车手把套一事与张某1发生冲突,云亚力将张某1的面部打伤,经北戴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传讯云亚力,云亚力没有在监视居住住所,民警将传讯通知书送达云亚力三叔云起玉收执,2018年4月13日14时30分许,云亚力到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到。被告人云亚力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3月30日16时,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车站派出所接市局110转警: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村北有人打架,有人受伤。经查,当日16时30分左右,张某1与云亚力因交通事故琐事发生纠纷,后张某1被云亚力殴打伤,该局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侦查。2018年4月1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传讯云亚力,云亚力没有在监视居住住所,民警将传讯通知书送达云亚力三叔云起玉收执,2018年4月13日14时30分许,云亚力到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到。

2.被告人云亚力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4月13日下午,我接到村民李艳桂给我打电话,说在北戴河村北的小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我帮忙解决一下。当时村民陈某4在我家附近,我就叫她送我去的现场。陈某4开车带我到了现场,到了现场后我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面包车后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张东玲、李艳桂站在电动自行车旁。我查看了一下事故情况,发现只有面包车右后侧保险杠掉了块漆,我发现事故不大,就提出200元私了这件事,但是司机不同意。我说:“你报警吧,交警怎么解决怎么是”,我就开始解电动车的棉质挡风把套,解开了一面后,刚要解第二面,司机就不让我解了,推了我肩膀一下不让我解,我说:“你起开,也不是你电动车。”我就继续解,他说:“你打我啊”,并且还用手推我肩膀,我就用左手自下而上扬了一下手,想把他的手推开,但是打到了面包车司机的左脸和鼻子上了,然后我就看见张某1的鼻子流血了,但是血不多。我就被周边的人拉开了,后来我就离开了现场回家了。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30日16时30分,我驾驶我的车牌号为×××的北斗星汽车从北戴河村往长不老口村行驶,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到了我车的右后部,把保险杠和右后灯撞坏了,车门子还有个坑。骑车人是个四十多岁穿白色衣服的女性,后边还带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也是四十岁左右的女性。发生交通事故后,两个人开始打电话叫人来处理事故,穿白色衣服的女子叫的应该是家属来处理事故,坐在后边穿黑色衣服的女子给云亚力打的电话。大约过了有20分钟,云亚力从长不老口方向坐一辆轿车来到现场。云亚力下车后就来到事故车旁边和我谈赔偿的事,云亚力说我的车有老伤,没法谈赔偿,让我报警。然后我就拨打了122报警,在等待交警来的过程中,云亚力突然开始卸事故电动车的棉质挡风把套,我觉得棉质挡风把套多少和事故有关系,就没让他卸,然后他就很生气,还说:“你起开”,突然就用拳头打了我鼻子一下,然后我就点蒙,后来打了我几下不记得了,然后我们就被路过的人拉开了。拉开以后我发现我鼻子出血了,我同行的徒弟田某就拿来纸给我擦血,我就拨打了110报警。云亚力什么时间离开的现场没有注意,后来警察到的时候云亚力已经离开了现场。我们先去的281医院,等到达281医院的时候天已经黑了,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们在281医院停留了20多分钟,因为281医院没有耳鼻喉科,所以我哥又开车带我去的海滨人民医院就医。

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30日16:50左右,我和我姐夫张某1开车到长不老口村住宅楼安装浴霸,在快到长不老口村的路上有两个女的骑着电动车追尾,骑车女的说刹车失灵了,坐车女的给一个人打电话说:“撞车了,你来一趟吧”。过了十几分钟就有一个女的拉着那个村长到了现场,那个村长先看看车撞的情况后说没事,花不了多少钱,你报警吧,然后我姐夫张某1就报警了,那个村长就要卸电动车把套,我姐夫就不让,那个村长上来就朝我姐夫的鼻子打了好几拳,都打出血了,围观的人见状就把那个村长拉开了,完了那个村长就坐车走了。

5.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30日16时左右,我开着灰色吉利汽车准备回北戴河家,走到云亚力家时,云亚力搭车到了撞车的地方,有两个我们村的女的张东玲和李艳桂。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30日16时30分许,张东玲骑电动车带着我从北戴河回长不老口村的路上,我们骑车到北戴河村村北的时候,一辆面包车别了我们一下,我们撞到了面包车的尾部。因为云亚力是我们村的村长,所以我就叫他过来帮我们处理一下事故。云亚力坐村民“春玲”的车到达现场后,和面包车司机开始谈赔偿的事,面包车司机说要500元赔偿,我不同意,云亚力也说:“这电动车也不值500块钱。”然后面包车司机就拨打了122报警。在等待交警来的过程中,云亚力就解电动车的挡风棉布,然后面包车司机就不让他解,云亚力说:“你起开”,突然云亚力就自下往上抬手打了一下面包车司机,用哪只手打的,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没有看清,但是面包车司机鼻子就出血了。我看到两边起冲突了,就把云亚力骂走了。后来面包车司机也就打110报警了。

7.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辨认出2018年3月30日在北戴河村去往长不老口村路上打自己的人是云亚力。

8.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云亚力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损失160000元,被害人张某1谅解了被告人云亚力。

10.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云亚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当日刑满释放。

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证实被告人云亚力个人基本信息及有犯罪前科。

二、强迫交易事实

2010年7月27日,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和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不老口村新居民合作经营协议,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长不老口村新民居(1-18栋)工程所有施工及项目开发权,马玉站系该公司股东,该项目负责人。2012年5月份许,被告人罗春颖获得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的部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工程竣工后结款共计1104000元。

另查明,2008年11月17日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思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玉站;2010年3月3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可忠,马玉站是该公司股东;2011年4月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晓峰,公司股东由马玉站、蒋薇变更为孙大新、陈晓峰;2012年9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亚丽。

针对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0月26日10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开发区长不老口村十余名村民联名举报信一封,内容为:举报现任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村主任云亚力涉嫌违法犯罪情况。2017年10月26日对案件受理初查,2018年1月1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系传唤到案。

2.被告人云亚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3月份我当的村长,之前陈某1是村长、李某2是书记,我当选村长后陈某1是书记,后来陈某1进去了,李伟任村书记直到现在。长不老口村新民居项目是2009年开始到2012年7、8月份就都完事了,这个项目的开发商是和嘉地产公司,我听说老板叫陶立军。和嘉地产公司和村里有承包合同,合同在新民居项目会计和当时的村委会计徐某手里。我认识马玉站,他是佳思房地产的老板,和嘉公司和佳思公司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后来陶立军和我说“以后拨款马玉站说了算”,应该是2012年7、8月份时候说的,但是每次拨款得马玉站必须到场。村里的账在农工局,新民居的账都是徐某把着,村里的会计2012年换成了李某3。我当村长后,大队公章和财务章都在徐某手里,我的个人法人章在我手里。我没有承包新民居项目的工程,小区太阳能热水器是谁干的,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听说是两份干的,一份是村民罗春颖干的,另外一份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干的,罗春颖之前没有人安装太阳能,后来另一半的安装人员也进场干活了。新民居项目工程活得找谁要,我不清楚,我没要过活,罗春颖要的活是给谁要的,具体我不清楚,这几天我才听说是罗某也就是罗春颖的哥哥签的合同。她当时是北京一家太阳能热水器的二级代理商,有一回她顺嘴说了声“干点啥活呀”,我当时都没搭理。我听说村民交太阳能热水器是2400元,这钱是马玉站收取的。我没有带人到工地去捣乱、阻止别人施工。马玉站告我强迫交易是因为去年年前马玉站到村里收房屋尾款,我没有让收,我意思是村里先代收,审计我们村里留下提留钱再给他,这样他就不愿意了。村里拨付工程款的流程,先是马玉站签字同意,之后我看见马玉站签字就签字,应该陈某1也签字的,初期有一段时间也是我俩签字的,后来陈某1出事就我自己签字了,之后这个批条就由新民居会计徐某去办理了,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每次都是有马玉站的批条,我看到他的批条后我就签字,这样就能拨钱了。拨款时得马玉站、我、徐某还有收款方都得到银行现场去,我就负责加盖法人名章,其他都是徐某办理。有时候陶立军也去,具体什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新民居的账目,因为我是新民居工程后期才当的村长,所以我就不想蹚浑水,这个新民居村民有很大意见,现在土地的问题都还是问题呢,当年是从村民手中暂时租赁的口粮地(农田)。新民居的账目现在没有清算,我当上村长之后才知道这个新民居有村里20%的提留钱,是纯利润的20%,但是我还没和马玉站对账呢,所以没法计算提留钱的准确数字。我叫他到开发区审计公司他不去。现在马玉站还欠村里钱,村里的维修基金300多万在马玉站手里呢,但是也有一些业主的房屋尾款没交呢,就是交了先期的定金,没交全款呢,我们村民有20多户吧,其他就是马玉站出售的了,具体的底数和金额徐某知道。2017年8月份,牛头崖管理处领导开的专门研究会议,会后我和村书记李伟被召集过去了,领导通知我们叫我们把维修基金保管权转让给物业公司,这样我们给小区的物业转了95万元,维修事宜就由物业管理了。房屋刚五六年不少问题都开始维修了,有房顶漏水的。我和陈某1交接时,新民居的账上还有不到一万吧,具体金额我不清楚了。

3.被告人罗春颖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从2007年就开始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了,2008年在牛头崖开的店,2009年或者2010年我们村(长不老口村)开始启动新民居项目时,我就开始想要活了,当时村长是陈某1呢,我找他的,他说等到了封顶太阳能开始了给我说,后来村里换届了我又找新上任的村长云亚力,他叫我直接去项目部(南窑)找马玉站(马三),他也没有替我找马玉站要工程。我自己先后四次找马玉站,都是2012年三四月份的事,第一次我自己到工地项目部去找的马玉站,马玉站说我来晚了,这个活有好几个人找他呢,他说给我琢磨琢磨,之后我就走了。第二次也是我自己一个人到项目部附近看见了马玉站,我还是要太阳能的活,我说我干太阳能时间长了,活也挺好的,马玉站当时乐着说和他媳妇商量商量。第三次是过后有一个月左右时间,马玉站开奔驰车到我家找我,他很客气的和我说认识也挺长时间了,有什么事帮他说说,我说我就是村民代表也说不上啥,之后他说手头没钱了,能不能叫我帮着说说好话,他说村里的房款他一分也收不上来。马玉站这么和我说了,我就跟着说把太阳能的活给我,我的太阳能质量和口碑好,这样马玉站就口头答应我干太阳能的工程了,同时叫我准备合同。另外他说村里房款收不上来,我说看上了两套房子可以直接把钱给他,我接着问他能不能直接以以我太阳能工程款抵,马玉站没同意说得把工程款从村里拨出来,之后再把房钱给他,我也同意了给他房子现钱。这之后我就分别去找了云亚力和陈某1,我问他们村里为什么收房钱,他俩说的一样,说是村里代马玉站收房屋款,之后村里留下提留钱后应该给马玉站,但是当时并没有把钱转给马玉站,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和云亚力、陈某1都说了要是我干这个太阳能的活,正常的就给拨钱吧,别压着自己村里的人钱了,当时陈某1说不挡我的财路,他说知道(太阳能)合同到我手里了,我和云亚力说了,他说工程活水深,都是人告状呢,其他也没说啥,说我要是愿意就干,另外云亚力还说没有陶立军同意,马玉站一分钱领不走。最后一次就是我和我哥罗某一起到马玉站的山庄找他签合同了,之前我们去山东泰安办理代理“清华红太阳”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手续,到了山庄见了马玉站后,我说和村里云亚力、陈某1都说了拨钱的事,陈某1没说啥,但是云亚力说拨钱得经过陶立军同意签字,马玉站说他去找陶立军。当时我和我哥是带着合同去的,我哥签完合同后马玉站没签合同先收起来了,说是等他媳妇回来她签,之后我和我哥就回来了。合同是我们后来取的,我和我哥一共去了两次那个山庄,但是具体我记不清楚了,第一次是是我和我哥从山东太阳能厂回来带着资质就去了,给了马玉站资质和一些证明材料,并议定价格1800元/套,叫我们准备合同,第二次就是带合同去的,合同后来放在我哥手里了,多少年没找呢,具体不知道放在哪了。我们这方是我哥哥罗某签的,对方是开发商马玉站的老婆王某签的。当时我们想承包这个太阳能热水器工程,但是当时我代理的“清华阳光”品牌的太阳能的价位贵,这样我就和我哥一起到山东泰安“清华红太阳”太阳能热水器公司申请一个代理,结果在和厂家签协议的时候,对方经理把协议给了我哥,当时我和我哥一起干活也没说什么,就叫我哥签了协议,这之后因为他有这个资质,就叫他签承包的合同了,后来他替给我管管工地和工人什么的,钱款都是我垫付的。新民居的一半太阳能热水器工程是我做的,一共是9栋楼的,包括13栋到18栋,外加7栋、8栋、9栋中的两栋楼,具体哪栋我记不清了,工程完事后,又是验收又是找人的,不是很顺利,过了有一个来月把钱给我了,当时给我们结的总工程款是100万多点,具体数额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新民居的太阳能活,马玉站一共给了俩家干,我家是先签的合同,另外一家是后签的合同,后签的这家和马玉站的合同,是比照我家和马玉站的合同打的,马玉站给我的太阳能活,一共也挣不了20万,他说我陪了人家20万,我觉得是不可能的。当时我的价格是每套太阳能1800元,另外槽钢钱200元,开发商出售是2700元每套,我自己买的房子也是按照2700元交的。

4.被害人马玉站的证言证实,我是秦皇岛佳思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2010年7月我们佳思从和嘉地产手里花了2600万元钱买了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没有与村里另行签合同或者协议了,当时是和嘉房地产公司和长不老口村签署的合同,之后把地租下了,其他的后续工程施工和销售都是我们佳思公司负责的,主要包括建筑主体、小区内路面硬化、管道、绿化、水电暖、太阳能热水器等等全部的施工项目,2012年底就完工交房了。我们是开发商,之后我们找的昌黎鑫园建筑公司建设的6+1式房屋,建筑完工后我们公司给村里一部分自己销售,但是得按1600元每平米给我建筑成本,其余的房子我自行销售。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共900多套太阳能热水器需要安装,我把这个工程分给了两半,一部分500套给了抚宁县荣发太阳能经销处,另外一部分大约450套给了我朋友韩某,并且和韩某之间签了合同了,他也都进材料准备进厂安装了,但韩某没有干成。那时候因为村里换村长了,之前是陈某1换成云亚力了。2012年5月初的一天,刚上任的长不老口村长云亚力到工地办公室找我,他带着两个人一起去的,但是我不认识他们,之前我们见过面,我认识他。见了面他叫我把太阳能的活给他干,要是不给他的话其他的活也别想干了。我说这活已经给别人了,要是给他就得给人赔钱。云亚力说他不管这个赔不赔钱的事,反正他得干这活,之后他就带人走了。当天云亚力走后,我也没有太当回事。直到2012年5月10几号吧,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韩某购买了不少太阳能热水器并且带着工人进厂准备开始开工了,当天我在工地办公室呆着呢,是工人叫我出去的,我看见云亚力带着三四个人又来了,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棒、镐把,还是那个意思云亚力他们不叫韩某带着的工人施工,还用棒子威胁工人说再干活就打他们,这样工人都没敢干就走了,韩某当时也是不愿意但是没有办法也就先离开了。这天之后我找到了之前的村长陈某1,叫他帮我和云亚力说说这事,陈某1当时答应了去说说看,可是后来陈某1和我说他去找过云亚力了,但是云亚力说还是不行,就得他干太阳能这活。这样我实在没有办法,为了整体工程工期就找到了韩某,我给韩某赔付了20万元后把这活给了云亚力。大约是2012年5月底的一天,在长不老口村工地办公室了,我给了韩某20万元人民币现金,就我和韩某还有我媳妇在场,没有什么凭证。太阳能热水器的钱的结算,正常的是应该施工方先垫资干活,之后验收合格了,再由我签字后村里才能把钱打给施工方。但是云亚力没有经过这些正常的流程,直接从村里账上把1104000元钱给拨走了,也没用我签字。当年云亚力带着到到工地捣乱的社会人,我都不认识,都是东北口音。当时云亚力是村长,我们之前有很多账目都没整清楚,所以到现在我们才来报案。

我认识和见过罗春颖,但是不认识没见过罗某,最近才听说他们是兄妹关系。是我妻子管账的,最近我才知道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的工程款是拨给了这个叫罗某的。我听说罗春颖和云亚力是男女朋友,云亚力强行从我手里将已将承包出去的工程款要过去的,他其实就是给罗春颖要的工程活,当时云亚力带着罗春颖一起去找我要活(太阳能)的。大约是2012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当天我在新民居工地项目部呢,新上任的长不老口村长云亚力给我打电话说找我说点事,我就叫他到项目部来了。过了会云亚力就带着一个女的来了,我当时不认识也没见过罗春颖,是云亚力给我介绍的,说她是做太阳能的,后来云亚力和我说话的意思就是要太阳能热水器的工程,我当着他俩面说已经把太阳能热水器的工程和别人签合同了,云亚力当时就不高兴了,说就是签出去了也得他们干,我问云亚力为啥,他说在他们村干活,工程款都在他们手里把着,要是不给他们活,以后一分钱工程款也别想拨。我听他说这个也生气了,但是没说别的,说考虑考虑,之后云亚力就走了。我听我妻子王某说了几次,说是罗春颖找她结账的事,我当时也没当回事,后来钱都已经给对方的账上拨走了,村里的会计给我公司拿来了一张太阳能的结算单子,就是等于我不知道的情况下钱已经给人了,后来我问过云亚力,他说钱他已经拨走了,我问他为啥,他就威胁的口气说你那工程款还得我拨呢,我听这样也没办法就算了,之后我在那张收条上补签了字。结果最后云亚力还没给我拨工程款,到现在村里给我留的1500万工程款也不知道云亚力给我拨哪去了。

在开发新民居项目期间,我没有去村里找过罗春颖,叫其帮着疏通村里关系,解决拨房款的问题。公司的合同都是我签的,我不知道有和罗春颖或者云亚力等人签署了太阳能安装的合同(协议),也没有和山东泰安一家太阳能热水器公司签过合同。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妹妹罗春颖就是在卖太阳热水器的,这天她找我说村里新民居就剩下太阳能的活了,她去把活要来,叫我和她一起干,当时我就同意了。当时罗春颖和我说过,用她的名字不太合适,一个村的得避避嫌,太阳能工程的是以我的名义干的。我和罗春颖到山东太阳能厂家去了一趟,我们问问价格,签了个协议,但没有真正购买呢。过了一个月左右时间,罗春颖叫我跟她去找一趟开发商马玉站,之后我们俩就到原来马玉站的山庄去了,当时我们不认识路,是郁某带我们去的,郁某和马玉站也有合作关系,他干小区的绿化之类活。我们这次见了马玉站,但是我就是和罗春颖一起去了一趟,我和马玉站见了一面我就出去了,后来他们(马玉站、罗春颖)在里面谈了什么我就不清楚了。第一次找马玉站后隔了几天,罗春颖又找我叫我和她一起去找马玉站,这次去罗春颖带着一份太阳能的安装合同,具体是谁写的我不知道,反正是罗春颖带着的。见了面我把合同上乙方的字给签了,后来马玉站是签字没盖章还是没签这个情况我想不起来了,反正最后是合同先放在马玉站手里了,后来是郁某把合同给我带回来了。之后就是我和山东太阳能厂子联系发货了,货款是罗春颖出的,我去给对方打过去的,之后等太阳能到了也是罗春颖去找的安装工人进行安装的,工人按照每套100多元钱吧,这也是罗春颖给工人结算的,我不清楚。2012年7月份的一天,当时我们太阳能的活都完事了,这天我和罗春颖、云亚力、马玉站还有徐志军(会计)一起到商业银行去办的转账手续,一共是转了110多万到我新办理的商业银行卡上,后来这张卡我就给罗春颖了,最后应该是没钱了罗春颖又把卡还给我了,但是现在我不知道卡放哪去了。当时的钱都给罗春颖了,后来罗春颖给了我5万元现金作为我的工钱。我就知道她是通过云亚力、郁某向马玉站要的工程活,但是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我听马玉站说过把活已经给别人了,但是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在我们之前有没有安装太阳能的工人进场准备施工。

我们和马玉站有合同,甲方是马玉站,盖章了,乙方是梁孝俊,是我代签的,梁孝俊是山东清华红太阳能厂的老板,罗春颖说后期太阳能热水器的质保是太阳能公司的责任,我们不管。一共9栋,500多套。当时罗春颖找我说快结工程款了,叫我写一张收条,金额也是罗春颖告诉我的,是1104000元。当时我自己手写了一个,但是我写大写数字没写好有涂改的地方,我姨夫李某3看完了说不行,这样他就带我写了一份收条,金额也是1104000元,名字也是李某3代我签的,写手条的日期是准确的。收条写好交给罗春颖了,都她办的,过了几天吧就是村里通知拨钱了,之后我、罗春颖、云亚力、马玉站还有会计徐某,我们都到了银行,当时的秦皇岛商业银行,现在叫秦皇岛银行了,后来罗春颖叫我办了一张银行卡,钱就直接转到这个新办的卡上了,后来取现的,但是具体金额我想不起来了,我当时签字了。反正钱都给了罗春颖了。我负责工队和工人干活,罗春颖给我开的工资,一共就是二万左右吧,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6.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工商档案材料证实,我和马玉站是夫妻关系,是秦皇岛佳思房地产有限公司会计,主要是核对开发区长不老口村的新民居项目的一些账目。长不老口村新民居是我们从秦皇岛和嘉地产买过来的,包括小区主体建筑、小区路面、绿化、水电暖和太阳能热水器等等,一共花了2600万元。太阳能热水器的活,抚宁一家太阳能公司干了一半,有500户,另外的一半开始我们给了韩某,我们之间都签合同了,但是他后来没干上。因为当时云亚力换届当上长不老口的村长了,他向马玉站要太阳能的活,后来马玉站就把活给了云亚力。我不清楚云亚力是通过什么方式方法要的活,我们补偿了韩某20万元钱。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后,这钱是村里直接划走的,一共是1104000元,我把单据带来了,上边有马玉站的签字,村里领取人是罗某,他是罗春颖的弟弟。2012年6、7月份时候,罗春颖找我买了两套房子,是1栋2单元的101和102室,都是145.8平米的,这房子前面没有遮挡,是大平米的,比其他的房子要好。两套房她都给我钱了,是给我转的账。具体金额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现在记不清楚卡号了,村民价格,不是商品房的价格,但是太阳能我们给她是收取了2700元。这是我们公司订的价格,但是罗春颖他们干的9栋钱都是他们直接和村里结清的,他们应该是按照2000元结算的,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罗春颖没有向我要过太阳能工程,我也没有代表公司签过合同。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马玉站,2010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可忠时,马玉站还是公司股东;2011年4月2日变更为陈晓峰时,公司全部转让给了陈晓峰,马玉站和佳思地产公司没有关系了;后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亚丽,马玉站和她没有关系,不认识。赔偿给韩某的20万元钱是马玉站给的,和佳思地产公司没有关系,佳思地产公司转给陈晓峰,但长不老口村新民居项目没有转给陈晓峰。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罗春颖是同村,一般关系,罗春颖从来就没有叫我帮忙找马玉站要太阳能的工程,罗春颖干(承包)了几栋村里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工程,听说是云亚力给她从马玉站手中强行要的活。她和云亚力是“小姘”(情人)关系,村里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就是云亚力和罗春颖共同干的。之前我都说过了,马玉站和我说太阳能都给别人了,叫我帮着和云亚力说说,叫他别要了,但是我去说了,云亚力没给我面,说他欠不少钱(高利贷),这活必须他干赚点钱,对方要是还干就给打跑了。村里拨款正常程序,新民居项目拨钱都得先经过开发商马玉站同意,之后村里得两委班子和理财小组,就是云亚力(村长)、我(当时村书记)、付立民(村委)、徐某(新民居会计兼村委)、李某2(支委)同意并签字,之后再拨款。这笔太阳能热水器的拨款,我根本就不知道,肯定是不正常的。2012年5月份,我和云亚力交接了,他当上村长后大多数账目都不和我说,就是云亚力一个人说了算,只有几次是马玉站找我给和嘉公司拨款,这样在马玉站和和嘉公司双方,还有云亚力都在场的情况下,我给签了几次字。干完工程活后,有一天我在加油站呆着的,云亚力去找我的,当时他经常去加油站呆着唠嗑去,我就随便问了他一句“太阳能的活赚钱吧?”他说赚了几十万块钱。其他的我也没问。当时好像还有祖广志在场。当时是2012年4月份,我们交接时账上还有一千五六百万元吧,具体数目我就不清楚了,另外还有50多套房子的尾款没有收上来呢,每套房子不一样,大致每套都差十多万元吧。当时这些钱也都算清了,应该有大队的提留钱110多万元,维修基金二三百万,其余的都应该是马玉站的。经常和云亚力在一起的“社会人”,我不认识他们。

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今天贺某叫我来的,我们一起来反映情况。2012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贺某找到我叫我一起安装太阳能的工程,我也不会干什么就能帮他拿拿东西,打打下手。他说每天给我150元,我当时就答应了。后来有一天贺某带着我还有另外一男一女一起到开发区长不老口村一个新小区施工工地现场去的,那一男一女我都不认识,看着有50来岁吧,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到了工地一个工棚附近,这时来了有五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把,他们说的原话我记不清楚了,意思就是不叫我们干了,当时我挺害怕的就跑一边去了,后来我和贺某就走了,之后我就在没到这个小区干过活了。不让我们干活的人是谁,当时不知道,后来听贺某说是那村(长不老口村)的村长,具体人的情况我没有印象了,所有人我都不认识,现场他们没有动手打,就是吓唬我们的。我们正准备安装的是海尔牌热水器,我不清楚谁给郭永成的活,我就赚点零花钱,其他的不清楚。

9.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我来说明情况,是韩某叫我来的。2012年5月份,韩某找到我叫我一起到长不老口村新小区安装太阳能的工程,因为我们之前有过接触都熟悉了这样就答应了,当时韩某说是大约十栋左右,具体数没说,我们是按天结算工资,每天200元钱,管吃。我们当时就是口头商定了,准备干几天再签合同,这样韩某之前带我去看了看工地,等到第二次去,就是我们正式进厂准备施工就出事了。当天韩某带着我和“浩南”、会计陈某2一起到工地的,正准备给我们安排住处和去项目部的。就在项目部附近,这时来了有五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把,他们说这活是他们的,问我们谁叫我们来的,我说韩某叫我们来的,他们说不管是谁叫来的,这活都是他们的,还哄我们走,说不走就打我们,当时韩某怕真打起来,就叫我们先离开了,之后我和浩南、陈某2就先走了,之后等了几天也没信了,韩某说活干不了了,对方的势力太大。我当时问过周围施工的其他工人,他们说不让我们干活的人是是长不老口村的村长,外号叫“立贝儿楼”(音)。他当时有四十多岁年纪吧,具体姓名和年龄我不知道,除了这个村长,其他的人我不认识,现场他们没有动手,就是吓唬我们的。我就记得是当时装的海尔品牌的,其他的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韩某进了不少套热水器。

10.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马玉站是长不老口村新居就是戴河新居的开发商,因为关系不错他把小区的太阳能、外墙瓷砖的活都给我了,当时太阳能给了我一半差不多是500户左右吧,马玉站当时和我说1800元每套,我考察了一下市场,价格还可以,我有点赚头就同意了。这样我就购进了“海尔”品牌的的太阳能设备,进了300多套,价格我记不太清了,我就是为了质量保证,进的都是好的材料。我正准备开始安装的时候,马玉站和我说不让我干了,这样我就去找马玉站了,正好云亚力也在马玉站那,就在当时姚占庄马玉站的庄园里,我当时也认识云亚力,我叫他:“力贝儿楼”(音)但是没有什么接触。当时云亚力和马玉站说这活给谁也干不了,钱都在他手里呢,不行他们就带人去捣乱叫你啥活都干不了。这样马玉站当着云亚力的面就和我说别干了,我说我材料都购进了,马玉站说给我后期补上这样我才同意的,之后马玉站实在没有办法给我补偿了二十万元钱,我购进的太阳能设备也被低价处理了。当时马玉站没有钱,过了好几年才给我20万元,给的是现金,当时就我和马玉站还有他媳妇在场,没有其他人。我购进太阳能热水器应该是2012年左右吧,当时订了500套,后来进货到了200套。当时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的,是海尔牌,当时在文化路有个专卖店,现在没了具体去哪里不清楚了,这个朋友也是外地人,现在联系不上了。当时签合同,我交了5万定金,后来陆陆续续给几次钱,最后一共加起来有不到三十万吧。合同找不到了,给的都是现金,为了便宜都没有发票和收据,当时单价是1500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马玉站说给我按1800元结算。购进的200套太阳能热水器,我当时按照1000元或者800元低价处理了,还有白送给朋友的,有一些时间长都损坏了。现在手里还有几套,具体我说不好了。

1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韩某叫我来分局作证的,我和韩某是朋友,因为韩某当时在这个长不老口村的工地干工程呢,当天我就和他一起去的工地,后来云亚力就带着四五个人到工地来了,手里拿着木棒之类的东西,云亚力和韩某说这活不许他干之类的话,提到了太阳能的活的,原话我记不清楚了,就是这个意思,后来韩某和他还理论的,后来马玉站把韩某拉走了,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韩某和我说这个活(太阳能)不干了,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就听见吵吵和骂人的,没看见动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场的人我认识的有韩某、云亚力,其他人的都不认识了。

12.证人祖某的证言证实,我又来反映云亚力的情况了,具体年份我记不清楚了,当年的快入秋了,当时我开三轮车给工地干活呢,当时正好在新小区(戴河新居)工地看见了云亚力带着有六七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镐把之类的东西,当时他们围着几个背着行李的工人,后来我了解这几个工人是给马总安装太阳能的,当时我和他们距离有一段呢,所以具体说什么了我不知道,后来等工人和云亚力他们分开了,我就上去问几个工人咋了,他们说对方不叫他们干,说谁干打谁。这些工人我不认识,他们背着行李,应该是外地的,没有看到动手打这些工人,就看见围着他们了。云亚力带着的年轻人,我不认识。

1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来出证,是关于云亚力带人阻止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戴河新居工地干活的情况。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是2012年左右吧。当时我在戴河新居这个工地也承包了一些工程活,所以当时也在工地的,我听见工地里边有人吵吵,好像是打架了,这样我就过去看看。我看见云亚力带着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砍刀、镐把等东西,云亚力冲着马玉站(开发商老板)说这活你们不能干了,谁要是干我就打谁,这样把工人都给吓得不敢干活了,因为我离着一段距离呢所以马玉站说什么我没听见。后来我看也没动手就走了。现场没有人动手了,就是吓唬得工人不敢干活了。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是村会计,2012年4月28日当时村里刚换完届,新任村长是云亚力,云亚力找我问干会计干不干,我就答应了。当时村里会计是徐某,当时好像是徐某提出活多干不过来,就把报账员的职务给我了。我们交接就是2012年4月28日,当时徐某就叫我干报账员,但是没有把村里的村公章交给我,直到2015年3月份,村里换届云亚力连任村长,还是牛头崖管理处的领导说是工作和实际脱节,这样才把公章交给我的。村里没有账目,账都在管理处呢,我就是负责把村里的花销之类的上报到管理处。我到村里的时候新民居都快完工了,而且我负责的工作和新民居的账没有关系。2012年4月28日我接手时村里的账上就有359元(叁佰伍拾玖元)。我现在知道新民居项目中太阳能热水器工程是罗某和罗春颖干的,罗某是我媳妇的外甥,罗某和罗春颖是亲哥俩。罗某当时找到我,和我说开发商要给拨太阳能热水器钱了,但是他不会写大写的数字,叫我帮着给他写一个,这样我就替他写了一张收条,名字也是我给他签上了,但是金额和手写的日期我现在真的想不起来了。

15.证人郁某的证言证实,我因为原本是高家岭村(比邻长不老口村)的,所以和长不老口村很熟悉,当时建设新民居时陈某1是村长的,这样我二哥郁殿如就干了点活,但是他是农民有些不懂的情况,我就帮着一起干了些,具体有小区的地暖、路面硬化、还有水沟什么的,具体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听二哥(郁殿如)说这些工程开始是陈某1开始给了他点活,后来第一笔结账了,是开发商马玉站给结的,他说我二哥干的挺好就接着有点活都给他了。我听说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是两家干的,但是具体我不知道。我没有带罗春颖和罗某去过海港区北环路姚周寨马玉站的庄园,没有替罗春颖或者罗某向马玉站要过工程活,也不知道罗春颖或者罗某和马玉站签署过一份太阳能热水器的承包合同,没有从马玉站处拿了一份合同回来后交给了罗春颖或者罗某了。我不经常在工地呆,我不知道当时施工工地有人强要工程或者阻止工人干活的情况。

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现任长不老口村村委、妇女主任还兼职新民居的物业,在之前就是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我曾任过村里的会计。那时新民居没有专职的会计,就是有我开票和记账,还有一个收现金的陈文章。新民居开发商应该是和嘉公司的吧,后来还有一家佳思公司。开始时是我们代收村民上交的部分房屋预付款,当时和嘉公司也在现场,收的都是和嘉公司的人当日清点拿走,我就是负责开票记账,和嘉公司的人来了十几天之后就不来了,之后我们收上来的钱都存到商行的账户了。钱为什么给和嘉公司,当时的村长陈某1、书记李某2都在现场他们认可的,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新民居就一个账户,秦皇岛银行,账号是×××,支付钱流程是开发商的批条,另外在批条上还得有村长、书记的签字。小区太阳能热水器的工程活是谁干的我不知道,我就负责记账、转账和开单子,谁干活的事我不管,不知道工程是谁给罗某干的。这张收据(有1104000元、罗某、2012年7月19日)是开发商佳思地产公司老板马玉站妻子王某给我开的,我们之前都对过账的,钱是由账户转给罗某的账上了。小区内业主的太阳能热水器每户缴纳2700元,都交给开发商,不经过我们村里。

17.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我来举报我们长不老口村村长云亚力强行垄断装修用的砂子、水泥及其强行高价卖小区安装的太阳能。在云亚力上任村长之前,一直是小区的开发商马玉站找的卖和安装太阳能的,自打云亚力上任以后,小区卖和安装太阳能就变成罗春颖,怎么变的我不清楚。在小区买房就得连太阳能的钱一起交,每个太阳能就1000多元钱,但收我们2000多,每家还得单收200元安装费,不允许自己找人安装,因为安装太阳能必须的控制器和温控探头两个部件在罗春颖的手里,具体安装是罗春颖的丈夫李军,多收的200元都是李军收。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家在戴河新民居有房子,太阳能热水器好像收了3000元左右。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是我们村一共二十多人检举现任村长云亚力的情况,一共有20多条吧,涉及我家就有一条。就是2017年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村长云亚力带人将我种植了有二十余年的大杨树都给砍伐了,当时我也在现场的,我当时也报案了,但是没有结果。我是自愿来公安机关反映云亚力的违法犯罪情况。我们小区现住有的房子没有交全款呢,但是云亚力上任后叫人把房门打开入住了,这也是我听董艳萍说的,具体门牌号我不知道。

20.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我和罗春颖原是夫妻关系,2016年离婚的,我知道罗春颖承包和施工长不老口村太阳能工程,不清楚她是如何承包的和数量,他和云亚力就是同村村民关系。

21.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我来反应当时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建设的一些情况,我是长不老口村村民,在新民居建设期间干过一段时间的零活,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正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有两拨人合着干,一边干9栋,一共十八栋,一边是罗春颖,另外一边是谁我不知道,不是我们村的。罗春颖是怎么承包的、承包价格这些我都不清楚。在罗春颖进场安装前好像没有其他人进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我不知道云亚力带人到工地闹事捣乱他人施工或者强要工程,也没有听说过。我当时在工地的东边干活,项目部在工地西边,距离挺远的。

2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来反应当时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的一些情况,我是2012年去新民居工地当保安,具体月份记不清了,当时太阳能已经安装完了。我不知道罗春颖怎么从马玉站手里承包太阳能工程的,我没有听说过云亚力带人到工地闹事捣乱他人施工或者强要工程。

23.办案说明证实,⑴侦查员多次到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找到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期间的保安陈明义、洪彦柱取证,二人均决绝出证。⑵韩某称其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商店已搬家,中间人及卖家现也无法联系,签订合同无法找到,交纳货款为现金,民警无法进一步核实其采购太阳能热水器的证据及情况,经多次电话至韩某,均未提供其陈述所说的存放剩余太阳能热水器仓库,也未提供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买家情况,无法收集其低价处理太阳能热水器证据。⑶罗春颖、罗某仍无法提供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相关证据,二人供述许文田、王伟曾看到或知道安装合同,但因无法详细说明许文田、王伟二人相关信息,侦查员无法开展取证工作。

24.长不老口村工程结算款的收据、收条证实,罗某收到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款1104000元。

25.韩某收到20万补偿款收条,今收到太阳能补偿款200000元,落款时间2017年5月17日,韩某签名在日期和收款人的下方。

26.长不老口村新居民合作经营协议显示,2010年7月27日,甲方秦皇岛和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不老口村新居民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新民居(1-18栋)工程所有施工及项目由乙方负责,乙方补偿甲方2600万整。

27.陈某1提供的证明一份,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1-18栋均由马玉站开发和施工,售房款均应由马玉站收取。在上述工程开发实施之时,我是长不老口村的村主任。陈某1、李某2、陈文平签名。

28.佳思地产公司与韩某签订的合同显示,甲方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韩某签订合同,就长不老口村村民住宅楼安装太阳能单机入户工程事宜,约定:品名海尔太阳能,规格TMKQ58-15支-170升,数量552台,单价1800元,总价9936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违约金十万元。落款时间为2011年9月22日。

29.佳思地产公司与抚宁荣发太阳能经销处签订的安装合同显示,甲方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抚宁县荣发太阳能经销处签订合同,就长不老口村村民住宅楼安装太阳能单机入户工程事宜,约定:品名清大翔云太阳能,规格TMKQ58-15支-170升,数量500台,单价按前合同价款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违约金十万元。落款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

30.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商业银行的对账单以及秦皇岛银行涉案账户,开户至今的交易流水,以及相关的转账支票,进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显示,2012年7月24日,罗某领取新民居工程款1104000元;新民居工程款支付情况,其中2012年2月支付1次、3月支付2次、4月支付3次、5月支付2次、6月支付2次;新民居工程款支付的支票在2012年7月份由加盖陈某1印章变更为加盖云亚力印章。

31.办案说明、照片证实,罗春颖在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安装的青华红太阳牌太阳能热水器,罗春颖和罗某多次称曾与佳思地产公司签署一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合同,但二人均以时间长找不到为由,未曾提交该份合同,也没有找到其与山东泰安太阳能热水器公司签署的购买合同及发货清单。

32.办案说明证实,(1)民警与技术部门联系咨询,回复无法对本案中“20万元收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韩某未提供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买家情况,故无法收集其低价处理太阳能热水器证据。(3)为收集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中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款结算情况,向新民居会计徐某调取该工程款收据及相关凭证。经调取,在收条中有云亚力、马玉站签字,与其他拨款比较,未发现异常情况。

33.罗春颖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罗春颖个人基本信息及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罗春颖的辩护人孙涛申请出庭的证人胡某当庭陈述的证言,我是北戴河村村主任,村口有限高,大概2012年5月份,我接了一个电话(罗春颖),说过大车需要拿钥匙开锁,把限高架提起来车才可以过去,当时是龙文泉去拿的钥匙,除此之外5月份就没有人开限高了,当时到达长不老口村的新民居工程必须通过我们村才能到达施工现场就一条路。证明2012年5月韩某将太阳能热水器送到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工程施工现场准备施工是虚假的,

以上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1-3、21-24、30-33无异议,其他证据均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无异议,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2、3、21、22及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提出异议,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亚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云亚力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云亚力的辩护人提出的云亚力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云亚力系传唤到案,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传唤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也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与自首的条件不符,故对被告人云亚力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云亚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亚力对马玉站以不给拨付新民居工程款为由进行威胁,强行要求马玉站将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人罗春颖的事实,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均予以否认。现有证据马玉站的陈述称“被告人云亚力以不拨付工程款对其进行威胁,要求将新民居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人罗春颖”,被告人罗春颖的供述称“马玉站曾找过其帮忙协调村里拨付工程款”,但马玉站对罗春颖的说法予以否认,同时新民居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工程款支付情况是2012年2月支付1次、3月支付2次、4月支付3次、5月支付2次、6月支付2次,没有停止拨付,且新民居工程款支付的支票在2012年7月份由加盖陈某1印章变更为加盖云亚力印章,起诉书指控的该事实发生在2012年5月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云亚力以不拨款为由对马玉站进行威胁强行索要工程,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初韩某带领工人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被告人云亚力带5、6个人持镐把到韩某施工工地,对施工工人进行威胁,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马玉站迫于云亚力的威胁与韩某解除合同,将该工程交给云亚力、罗春颖,后赔偿韩某违约金2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均予以否认。首先,指证被告人云亚力带5、6个人到工地威胁工人的证据仅有马玉站、陈某3、陈某2、何永成、陈某1、祖某、李某4等8人的言词证据,马玉站称“云亚力带着三四个人又来了,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棒、镐把,还是那个意思云亚力他们不叫韩某带着的工人施工,还用棒子威胁工人说再干活就打他们,这样工人都没敢干就走了,韩某当时也是不愿意但是没有办法也就先离开了”,陈某3、陈某2、何永成与马玉站证言基本一致,且都表明韩某当时在现场,但韩某证言没有关于被告人云亚力带人去工地阻止其施工的内容,关于云亚力如何强要工程的其证言是“云亚力在姚占庄马玉站庄园跟马玉站说这活不让他干谁也干不了,钱在他手,不行他们就带人去捣乱叫你啥活都干不了,这样马玉站当着云亚力的面就和我说别干了”,韩某与马玉站、陈某3、陈某2、何永成四人证言不一致,祖某、李某4证言称“云亚力等人手里拿着砍刀、镐把”,与其他人证言拿着木棍、镐把存在不一致;祖某证言中的时间是快立秋了,与罗春颖安装太阳能的时间5月份的不相符;陈某1本人没有在现场。同时考虑到,马玉站因新民居工程款结算问题与云亚力产生矛盾,陈某1、祖某、李某4三人与云亚力有矛盾,存在一定利害关系,陈某3、陈某2、何永成三人系韩某叫去公安机关作证的,韩某与本案也存在利害关系,上述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弱,且相互存在矛盾。其次,除云亚力外,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其他5、6个人中任何一个人的身份信息。第三,韩某称原采购太阳能热水器商家已搬家,中间人及卖家也无法联系,签订合同也无法找到,交款约30万均为现金,为了便宜没有索要发票和收据,同时韩某未能提供存放剩余太阳能热水器仓库位置和热水器低价处理的买家情况,故公安机关无法收集核实其采购

太阳能热水器和低价处理太阳能热水器的证据,对其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和低价处理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第四,马玉站陈述“大约是2012年5月底的一天,在长不老口村工地办公室了,我给了韩某20万元人民币现金,就我和韩某还有我媳妇在场,没有什么凭证”,韩某陈述“赔钱不是当年的事,当时没有钱过几年才给的钱”,收条显示时间2017年5月17日,两人在赔偿20万元的时间、地点上的陈述存在矛盾;且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万,在未经诉讼、评估和没有损失凭证的情况下,马玉站主动赔偿韩某20万,有悖常理。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在韩某带领工人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不老口村新民居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被告人云亚力带5、6个人持镐把到韩某施工工地,对施工工人进行威胁,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马玉站迫于云亚力的威胁与韩某解除合同,将该工程交给云亚力、罗春颖,后赔偿韩某违约金20万元,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犯强迫交易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云亚力、罗春颖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亚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罗春颖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经

审判员: 李孟媛

人民陪审员: 刘邦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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