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李红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冀0322刑初32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5.16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红生,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诉讼代理人朱雨新,被告人李红生及辩护人肖亚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20时许,在河北省昌黎县,被告人李红生与被害人于某因遛狗一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于某右肩部受伤。后经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于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红生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住院病案等,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人闫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红生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红生进行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要求被告人李红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李红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供认。当庭辩解称,于某的伤不是我打的,她的胳膊之前就有伤,我没有打她。当时于某用手抠我,我用手挡着,被人拉开后我回家了,然后于某去我家,又打我、抠我。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司法鉴定已明确于某右肩袖损伤的原因为自身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提拉重物或硬物打击不能造成此类型损伤,从而证明于某的轻伤一级后果与被告人李红生无关,且鉴定结论并没有说明凸显或加重多少。二、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于某在案发后的第三日的询问笔录仅有李红生打耳光的行为,并未对其肩关节部位实施打击、抻拽等行为。三、被害人于某右肩袖损伤加重不能排除其是案发后其他因素所致,其称右肩袖于案发当天受伤不符合常理。四、本案中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撕扯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明二人互有撕摞、胡拉的唯一证人李某1,其在公安机关第二次核实时拒不配合,其证言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因津实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已实质否定了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并非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加之本案疑点较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应宣告被告人李红生无罪。
2017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红生在本村内遛狗,走到被害人于某家附近时,被害人于某带着小狗走出南门口。被害人于某家的小狗跑过去冲着被告人李红生家的狗叫,被李红生家的狗追着跑向于某。被告人李红生将自家狗叫回,继续去遛狗。被害人于某认为李红生在故意笑话她,就骂李红生,边骂边去了本村高玉泉家门口。被告人李红生走到高玉泉家胡同时,听到被害人于某仍然在骂,便来到高玉泉家后门口,与于某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某抠被告人李红生,李红生用手挡着,并打了被害人于某嘴巴,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在场的村民高某及高玉泉家保姆李某1上前拉架,高某推搡被告人李红生往东面走,高玉泉家保姆李某1拉着于某,被告人李红生回家了。之后被害人于某去被告人李红生家,但二人在李红生家未发生肢体接触。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于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作用致伤者右肩部,经核磁检查及手术证实均有右冈上肌腱远端撕裂、冈下肌腱部分损伤,在全麻下行右肩关节镜下探查肩袖修补术,现伤后5个月余,患者仍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功能丧失达25%以上,其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a)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于某在案发当天,以及2017年7月9日、7月17日、7月18日,先后在秦皇岛市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348.76元,并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8月7日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55876.09元。秦皇岛市医院2017年7月8日门诊检查:头皮压痛,右肩部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建议对症治疗,必要时来院复查;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右肩袖撕裂。出院医嘱:(1)注意切口卫生,每3天换药1次,术后2周拆线。(2)休息3个月,免体3个月。(3)加强右上肢肢体功能锻炼,继续外展架固定至术后6-8周,经医嘱拆除,并注意加强关节活动度锻炼。(4)一周后门诊复查,定期复查(2周)。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经济损失为74461.05元。包括:
1、医疗费57224.85元(55876.09元+1348.7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
3、护理费1122元(102元/天×11天);
4、误工费15064.20元(83.69元/天×180天);
5、交通费500元。
2019年2月18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于某右肩袖损伤的致伤原因为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提拉重物或硬物打击不能造成此类型损伤。(2)被鉴定人于某右肩袖损伤虽为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但是,当右肩关节过度、急剧的牵拉,可以使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凸显并加重。请结合调查情况确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红生2017年7月17日供述,2017年7月8日晚上,我和于某因为遛狗发生矛盾,打架了。当天晚上20时左右,我遛狗走到庄中间时,于某家的小狗追上我家的狗,在那叫唤,我赶紧把我家的狗叫过来,往庄北走。我听到于某和几个一起待着的人骂我,讲究我,我没理于某带着狗往庄北走了。遛了一圈我往家走,回家时我走到于某家门口时,她正和别人待着,她家小狗冲着我家的狗叫。于某对着她家小狗说:你赶紧回来,又追着咬你来了。她当着几个人的面骂我不是人,还骂了一些难听的话。我往家走了一段,于某越骂声音越高,我转身回来朝着于某走了过去。我对于某说:你别骂人,不就两只狗的事么。她对我说:你又带着狗追过来了?于某情绪越来越激动,指着我的脸又说乱七八糟的事。我用手拨拉于某指着我的手,她急眼了说我打她了,用两个手抠我。我用手挡着,她抠我胳膊、胸口上。在我俩互相胡拉的时候,我不知道具体碰到于某哪里了,于某说我打她嘴巴了。这时庄里人上来把于某拉到一边,我脱身走了。于某在我身后骂,说找我家去,我没理她直接回家了。过了一会儿,于某来我家里,坐在我家凉台上骂。于某说她自己一身毛病,让我给她看病去,说我打她了,我媳妇和我闺女劝她。于某情绪激动又上来打我、抠我,我媳妇拉着,我躲开了。她给她儿子张某打电话,张某说来打我。大约过了20分钟,张某拿着一个木头板或棒子照我头上和腿上打,把我右膝盖给打淤青了,然后张某用拳头打我头部,我用手挡着,我被张某打懵了。
被告人李红生2018年2月2日供述,那天我躲着于某家门口从她家前面那条街走,正好于某在高玉泉家后门口那里待着。于某看到我后骂我,我听到后过去了,用手指着于某说:你别骂人了,因为这个事你至于骂人?于某说:我骂你咋地?然后她用手拨拉我胳膊,我的手打了于某脸上。于某说我打她了,然后用手扣我,我用胳膊挡着,胳膊被于某抠了几道子。高某将于某拉开,我走了,于某还是一直在骂。过了二三十分钟,于某找到我家里,又抠我又骂我,我闺女和我媳妇拉着于某。后来于某儿子张某拿着模板过来,用模板打我脑袋和腿。
2、被害人于某2017年7月10日陈述,2016年12月份,李红生带着他家大狗把我家小狗给咬了,我家小狗记住李红生了。李红生从我家门口过,我家小狗就追着李红生叫唤,李红生追着打我家小狗,还用石头砸我家小狗。2017年7月8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李红生因为两家的狗打架,我被李红生打了。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带着我家的小狗到南门口,我锁大门时小狗先跑了。锁完门我看到我家的小狗往回跑呢,一条大狗在后面追着,我赶紧拦着那条狗。我听到后面有人叫这条大狗,大狗回去了,我听到后面有人笑我,看到是李红生在笑。我骂李红生,李红生吹口哨将他家大狗叫回去,我带着我家小狗去高玉泉家门口待着去了。我还没坐凳子上,李红生过来了,他问我:刚才骂我着?我说骂了,我刚说完,他上来照我左脸扇了几个耳光,把我打懵了,蹲在地上,李红生走了。过了一会儿我清醒了,去李红生家找他。我进到他家院里后,看到李红生在外屋站着,看我来了从屋里出来了。我和李红生说:你给我治病去,他说:治病没门。我给老伴打电话,我老伴给我儿子张某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张某给我打电话,我说在李红生家呢。随后张某拿个木板过来了,问李红生为什么打我,李红生和我儿子往一块凑。这时从李红生家跑出来几个人,张某往外跑,我也跟着跑。刚跑出大门,我看到李红生姑爷拿着把刀照我儿子砍去,砍到张某右手上了,我打电话报警了。我左边脸被李红生扇肿了。
被害人于某2017年9月19日陈述,当时李红生打我,我胡拉李红生,李红生抓住我右胳膊了,抻我右胳膊着,是在高玉泉家后门口那里抻的。随后,高玉泉家保姆将我们拉开了。
3、证人闫某证言称,2017年7月8日20时左右,姚家庄村一个女的到我岳父李红生家院里吵吵,那个女的用手捋我岳父,我岳母和我媳妇拉着那个人,并且劝她,附近的邻居们都过来了。随后,那个女的她儿子拿着个木棍过来,用木棍打我岳父、我岳母和我媳妇。我从门口鞋柜上拿了个壁纸刀过去,吓唬让他们走,那个女的她儿子一胡拉地从院里跑出去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
4、证人张某证言称,2017年7月8日晚上7点半左右,我接到母亲于某的电话,说她被李红生打了,我骑摩托车回家,随手从路边捡了一个木板拿在手里。我看到我妈在李红生家前门口和李红生家人理论,我拿着木板拍了李红生右肩膀一下,木板断了。李红生开始打我,他们家上来好几个人,我的头部和肩部被打了几下,邻居把我们拉开了。
5、证人高某证言称,大概一个月以前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李某3、刘某、高玉泉、高玉泉家保姆等几个人,在高玉泉家后门口待着,于某一边往我们这边走一边骂。到高玉泉家后门口那时于某还在骂,李红生在高玉泉家路口那里看着。随后李红生过来了,问于某说:你再骂,我就打你。于某说:我就骂,然后李红生过来要打于某。我怕他们打起来就过去拉着,推搡着李红生往东面走,说:别打架,赶紧回家。高玉泉家保姆拉着于某,我劝李红生,李红生走了。于某说去李红生家找他,高玉泉跟他家保姆说:拉着于某,别叫她去。高玉泉家保姆没有拉着于某,于某走了。当时李红生和于某刚凑合到一起,我们就上去拉开了。我没看到李红生动手打于某,没看到于某动手打李红生,没有看到有人受伤,没有看到李红生和于某互相扯拽。
6、证人刘某证言称,大概一个月以前,我、李某3、高某、高玉泉、高玉泉家的保姆,我们几个人在高玉泉家后门口待着,当时天快黑了。我听着于某一边走一边骂地过来了,随后李红生也跟过来了。于某和李红生在高玉泉家后门口那吵吵着对骂,我看他俩要打起来。我说于某别吱声了,于某不听,我走了。
7、证人李某1证言称,我是高玉泉家的保姆,认识于某,不认识李红生。大概一个月以前,我在高玉泉家里收拾碗筷,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出去之后,我看到于某和一个男的吵吵打架呢,当时有人拉架。我过去拽着于某怕他们打起来,把他俩拽开了。有个男的拽着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走了。于某说去找那个人,大家都劝于某别去。于某没听我们劝,她走了。当时我看到于某和那个男的打到一起了,互相撕摞着,没看到那个男的扇于某耳光,没看到有人受伤,于某就说那个男的打她着,没说打什么地方。
8、证人李某2证言称,大概一个月以前,我听到李红生家那边有人吵吵,看到于某的儿子张某手流血了,听说是李红生姑爷用腻子刀划的。大家在那里说是因为狗打架的,我说于某着,因为狗打架犯不上,让她赶紧回去。
9、证人李某3证言称,那天我听外边有人吵吵,从家出去后看到李红生往东边走,已经过了我们家东面的大沟。李红生在前面走,于某在后面跟着,当时高玉泉、高玉泉家保姆、高某、刘某在外面着。
10、证人徐某证言称,我是秦皇岛市医院急诊的医生,2017年7月8日的门诊病历是我写的。当时这个病人右肩部及头部被别人打伤,压痛肿胀,头疼头晕来院。经检查一般情况好,头颅无畸形,头皮压痛,右肩部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头部CT,右肩部正位。拍片未见骨折,头部CT未见脑损伤及出血,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对症治疗,必要时来院复查。提拉重物或用硬物打击的情况下能造成冈上肌腱远端撕裂,打架抻拽的情况下不好说。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8日20时17分,张某报警:姚家庄消防队东发生打架,报警人母亲被打,报警人手被砍伤。出警情况:张某的母亲于某和李红生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动手打架。于某被打后给她儿子张某打电话,于某到李红生家找李红生。在李红生家院里,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于某儿子张某拿着木板打李红生。李红生姑爷闫某看到后,拿刀从屋里出来,将张某右手砍伤。昌黎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5日对于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1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5日,昌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红生来派出所,李红生接到电话后于当日来到城关派出所。
13、《门诊病历》证实,2017年7月8日,被害人于某到秦皇岛市医院门诊检查。查:一般情况好,头颅无畸形,头皮压痛,右肩部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建议对症治疗,必要时来院复查;2018年1月25日,被害人于某再次到秦皇岛市医院门诊检查。主诉:右肩袖损伤术后5个月余复查。现病史:右肩外伤右肩袖损伤术后5个月余,右肩活动受限。既往史:体健。体格检查:右肩可见多个小切口瘢痕,右肩外侧压痛,活动度:右肩外展90。,前屈90。,后伸30。,内收正常,内旋40。,外旋65。。初步诊断:右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4、《影像检查报告单》证实,2017年7月18日,经秦皇岛市医院1.5T右肩关节核磁共振平扫检查,影像诊断:右侧冈上肌腱远端撕裂;考虑冈下肌腱部分损伤;右侧肱骨头外后方囊变,考虑右肩关节撞击综合症可能,请结合临床;肩峰下-三角肌下滑囊积液;喙突下、肩胛冈下滑囊积液;右肩关节腔内少量积液。
15、《住院病案》证实,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8月7日,被害人于某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1天,诊断:右肩袖撕裂。出院医嘱:(1)注意切口卫生,每3天换药1次,术后2周拆线。(2)休息3个月,免体3个月。(3)加强右上肢肢体功能锻炼,继续外展架固定至术后6-8周,经医嘱拆除,并注意加强关节活动度锻炼。(4)一周后门诊复查,定期复查(2周)。
16、《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照片证实,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于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作用致伤者右肩部,经核磁检查及手术证实均有右冈上肌腱远端撕裂、冈下肌腱部分损伤,在全麻下行右肩关节镜下探查肩袖修补术,现伤后5个月余,患者仍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功能丧失达25%以上,其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a)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17、《说明》材料及视听资料光盘证实,昌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8月20日10时49分去姚家庄村找证人李某1核实情况,李某1不配合民警,民警用数码鹰录像后刻成光盘。
《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红生的辩护人肖亚明书面申请本院对被害人右冈上肌腱远端撕裂伤的致伤原因、时间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
(一)依据提供的病历资料记载的情况,证实被鉴定人于某于2017年7月8日因右肩部及头部被别人打伤,疼痛肿胀,头痛头晕就诊秦皇岛市医院。查体:一般情况好,头颅无畸形,头皮压痛,右肩部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处理:头颅CT,右肩关节正位。拍片未见骨折,头颅CT未见脑损伤及出血,软组织损伤。对症治疗,必要时来院复查。2017年7月27日,因主诉右肩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半个月,现病史缘于半个月前被他人打伤右肩关节,当时出现右肩关节疼痛、活动障碍,无法自行抬肩,就诊于当地医院给予消肿止痛等保守治疗,疼痛较前明显减轻,但仍无法自行抬肩,就诊于当地医院行右肩关节MR(秦皇岛市医院2017-7-173075730)示:右侧冈上肌腱远端断裂,考虑冈下肌腱部分损伤,右侧肱骨头外后方囊变,考虑右肩关节撞击综合症,肩峰下-三角肌下滑囊积液,喙突下、肩胛冈下滑囊积液,右肩关节腔内少量积液。建议手术治疗,为求进一步诊治特来我院,门诊以“右侧肩袖肌腱损伤”,于2017年7月27日入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患者自受伤以来,精神状态较好,饮食睡眠较尚可,大小便正常。既往“糖尿病”病史7年,“高血压”病史7年,血压最高时:200/110mmhg。入院后体格检查:T36.5。C,P:82次/分,R:20次/分,BP:133/95mmhg。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志清楚,表情自如,无病容,自主体位,步态正常,步入病房。专科情况:右肩关节略肿胀,前部关节间隙及肩峰前外缘压痛明显,右肩关节外展20度,被动外展30度疼痛,空怀症(++)。外展(主动:108健侧/20,被动:180健侧/30),前屈(主动:180健侧/60,被动:180健侧/90),后伸(主动:45健侧/30,被动:45健侧/40),内收(主动:60健侧/40),杜加里试验(-),指动血运良好。感觉正常。辅助检查:右户关节MR(秦皇岛市医院2017-7-173075730)示:右侧冈上肌腱远端断裂,考虑冈下肌腱部分损伤,右侧肱骨头外后方囊变,考虑右肩关节撞击综合症,肩峰下-三角肌下滑囊积液,喙突下、肩胛冈下滑囊积液,右肩关节腔内少量积液。初步诊断:右肩关节损伤肩袖撕裂,高血压,糖尿病。2017年8月1日实施了右肩关节镜下探查、肩袖修补术,术中取右肩峰后角下方内入口,前方入口,外侧辅助入口,并辅助前方下部入口。分别进关节镜和手术器械。置入4mm关节镜。详细检查肩关节各解剖区域。镜下探察所见:右肩关节内关节盂、肱骨头关节软骨中度退变。盂辰、韧带可见磨损,肱二头肌腱长头磨损,退变。探查可见肩关节前方肩胛下肌肌腱撕裂。探查肩峰下滑囊,可见肩峰下滑囊于肩关节腔相通。可见肩袖损伤严重,冈上肌腱撕裂,断端回它缩明显。关节镜下清理肩峰下滑囊,冈上肌撕裂位置可见红色滑膜瘢痕增生,对应肩峰位置滑膜增生,前方尖端可见增生,予以射频刀头清理肩峰下软组织,部分切除前方增生肩峰尖端。活动肩关节无撞击。清理撕裂肩袖部分,暴露出渗血松质骨面,近端打入2枚5.5毫米锚钉,依次缝合断裂肩袖(肩胛下肌腱、冈上肌腱)断端至肱骨头新鲜骨面,缝合确实,植入2枚外排锁钉,收紧缝线并固定,活动肩关节局部张力良好,稳定性佳。查前后上关节囊张力良好。清理关节内碎屑。彻底冲洗关节,查无遗留碎屑,查无活动出血,清点纱布器械无误。胶原蛋白线缝合入口。无菌敷料加压包扎,肩关节外展架固定,术后安返病房,麻醉满意。手术顺利,出血50毫升,术后指动良好。术后予以五水头孢唑林钠预防感染、七叶皂苷钠消肿治疗。2017年8月7日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良好,未诉特殊不适。查:心肺腹未见异常,右肩部外展架固定在位,关节伤区敷料整洁,指动血运良好。换药:伤口愈合良好,无红肿渗出。出院诊断:右户关节损伤肩袖撕裂;高血压;糖尿病。2018年5月25日因主诉:右肩损伤术后5个月余复查。现病史:右肩外伤右肩袖损伤术后5个月余,右肩活动受限,就诊秦皇岛市医院创伤关节科门诊。体格检查:右肩可见多个小切口瘢痕,右肩外侧压痛,活动度:右肩外展90。,前屈90。,后伸30。,内收正常,内旋40。,外旋65。。初步诊断:右肩袖损伤修复术后的情况存在。
(二)依据被鉴定人于某2017年7月27日入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病历资料记载的:专科情况见右肩关节略肿胀,前部关节间隙及肩峰前外缘压痛明显,右肩关节外展20度,被动外展30度疼痛,空怀症(++),明显无力。Neer试验(+),落肩症(++),外展(主动:108健侧/20,被动:180健侧/30),前屈(主动:180健侧/60,被动:180健侧/90),后伸(主动:45健侧/30,被动:45健侧/40),内收(主动:60健侧/40),杜加里试验(-),指动血运良好。感觉正常。辅助检查:右户关节MR(秦皇岛市医院2017-7-173075730)示:右侧冈上肌腱远端断裂,考虑冈下肌腱部分损伤,右侧肱骨头外后方囊变,考虑右肩关节撞击综合症,肩峰下-三角肌下滑囊积液,喙突下、肩胛冈下滑囊积液,右肩关节腔内少量积液的情况,我们认为,被鉴定人于某的右肩袖损伤诊断成立。
(三)肩袖由冈上肌、冈下肌、小圆肌、肩胛下肌的肌腱组成,附着于肱骨大结节和肱骨解剖颈的边缘,其内面与关节囊紧密相连,外面为三角肌下滑囊。其环绕肱骨头的上端,可将肱骨头纳入关节盂内,使关节稳定,协助肩关节外展,且有旋转功能。冈上肌附着于肱骨大结节最上部,经常受肩峰喙肩韧带的磨损。从解剖结构和承受的机械应力来看,该部位为肩袖的薄弱点,当肩关节在外展位做急骤的内收活动时,易发生破裂,因肢体的重力和肩袖达拉使裂口愈拉愈大,而且不愈合。肩袖损伤常见于跌倒时手外展着地或手持重物,肩关节突然外展上举或扭动而引起,以及肩袖组织退行性变,即肩袖组织因长期遭受肩峰下撞击、磨损而发生退变。当上肢前伸时,肱骨头向前撞击肩峰与喙肩韧带,引起冈上肌肌腱损伤。慢性刺激可以引起肩峰下滑囊炎、无菌性炎症和肌腱侵袭。结合被鉴定人于某2017年8月1日实施的右肩关节镜下探查、肩袖修补术,镜下探察:右肩关节内关节盂、肱骨头关节软骨中度退变。盂唇、韧带可见磨损,肱二头肌肌腱长头磨损,退变。肩关节前方肩胛下肌肌腱撕裂。探查肩峰下滑囊可见肩峰下不骨囊于肩关节腔相通,可见肩袖损伤严重,冈上肌腱撕裂,断端回缩明显,冈上肌撕裂位置可见红色滑膜瘢痕增生,对应肩峰位置滑膜增生,前方尖端可见增生,以及邀请影像学专家会诊2017年7月17日影像学号3075730示:右户冈上肌腱全层撕裂Ⅳ度,右肩峰骨赘形成,右肩盂关节少量积液,为退行性变的情况,我们认为:被鉴定人于某的右肩袖损伤的致伤原因为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但是,当右肩关节过度、急剧的牵拉,可以使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凸显并加重。
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于某的右肩袖损伤的致伤原因为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提拉重物或硬物打击不能造成此类型损伤。(2)被鉴定人于某所患的右肩袖损伤虽为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但是,当右肩关节过度、急剧的牵拉,可以使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凸显并加重。请结合调查情况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及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证实,于某在2017年7月8日、7月9日、7月17日、7月18日在秦皇岛市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348.76元,并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8月7日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55876.09元。
2、秦皇岛市医院《河北省门诊病历》,内容与公诉机关证据13一致。
3、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内容与公诉机关证据15一致。
4、交通费票据,证实交通费的花费情况。
5、老呔药店售货单,证明在该店购药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红生及辩护人对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部分证据提出异议:李红生认为证人证实说两个人在一起撕捋不属实,李红生只是用手挡着她的手,始终没有还手,一直在躲闪;辩护人认为秦皇岛市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不是案发当天形成的。证人李某1证言有倾向性,其不配合调查,致使案发当天的事实无法查证,也否认了第一次证言的真实性。保姆李某1有拉架行为,不排除其拉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张某关于李红生打其母亲的证言属传来证据,不应采信。被害人前两次陈述间隔两个多月,在案发第三天的陈述中没有被告人对其抻拽或者殴打右肩部的内容,而在二个多月后做完核磁称李红生对其右臂的抻拽行为,第二次陈述不属实。于某提供的老呔药店售货单不是正式发票,交通费过高;被害人于某认为,李某1说的是事实,其他证人证言都不属实,他们都看到李红生打了。李红生供述都是假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证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有打架的事实,被告人供述称其有胡拉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且被告人明确陈述对被害人有击打行为,不排除其对被害人右肩部进行击打致其受伤。证人许某的证言是推定,没有明确地表明被害人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天津的鉴定结论没有排除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结合案件事实由被告人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老呔药店售货单,因无购药人姓名,且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提供提供的证据、本院委托鉴定的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因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性紧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肩部损伤致伤原因为自身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说明在案发之前,被害人于某右肩部已有损伤。虽然鉴定部门认为当右肩关节过度、急剧的牵拉,可使自身右肩关节退行性变凸显并加重,但不能证明凸显并加重的程度。该损伤在案发前已达轻伤标准,还是之前未达轻伤标准,经过度、急剧牵拉后导致伤情达到轻伤标准,无证据支持。因此,被害人于某右肩部有损伤,其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清楚,但该轻伤后果系其自身右肩关节退行性变直接造成,还是被告人李红生的行为将原本不够轻伤的伤情,凸显并加重至轻伤一级,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生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红生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于某的伤情虽经鉴定致伤原因为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所致,但当右肩关节过度、急剧的牵拉,可以使自身的右肩关节退行性变凸显并加重。虽然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于某肩部损伤完全系由被告人李红生造成,但被告人李红生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于某的损伤凸显并加重,导致其住院治疗并出现各项经济损失,对该损失的形成存在过错,故应对被害人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于某率先辱骂被告人李红生,对激化矛盾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李红生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诉讼请求过高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红生无罪。
二、被告人李红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4461.05元的50%,即人民币37230.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秋生
审判员: 陈小芳
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
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