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云0102刑初1472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5.20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宗仙,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陈镜宇、黎桉丽,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徐驿,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张颖,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宗仙以被告人徐驿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宗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镜宇、黎桉丽,被告人徐驿及其辩护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宗仙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同事关系,2018年5月8日11时左右,双方在工作地昆明龙泉公馆售楼处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出手将自诉人打伤。后自诉人被送至医院治疗,检查后发现寰枢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外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协商解决,被告人态度蛮横,推卸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徐驿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二、判令被告人徐驿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共计56823.15元(包含:医疗费9983.15元,交通费3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6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100元,鉴定费23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自诉人宣读和出示了身份证、被告人供述、自诉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单据等证据。
被告人徐驿及其辩护人认可2018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徐驿与自诉赵宗仙发生过争执,但不认可徐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一是2018年5月8日至5月13日,自诉人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住院观察期间无异常;二是自诉人颈椎半脱位,据医院CT扫描为寰枢关节小片状高密度灶及颈椎轻度退行性改变,故被告人徐驿及辩护人认为自诉人赵宗仙轻伤的结果不是被告人徐驿所致。自诉人赵宗仙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庭驳回自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急诊病程记录、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急诊病历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交叉口,被告人徐驿与自诉人赵宗仙就龙泉公馆售楼部客户拓展引发纠纷和争执,后自诉人赵宗仙倒地,其家属接电话通知到达现场并报警。当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1、颅内未见明确挫伤及出血征象,颅骨未见明确骨折,建议结合临床动态观察,必要时复查。2、扫描所及寰枢关节小片状高密度灶,考虑为周围韧带钙化,请结合临床,必要时颈椎三维重建进一步检查。3、双肺下叶背段及后基底段渗出性病变。4、纵隔、心脏平扫未见明确异常。5、肝、胆、胰、脾平扫未见明确异常。2018年5月14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颈椎CT扫描三维重建+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寰枢关节半脱位表现,请结合临床。2018年7月23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颈椎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平扫+CT扫描三维重建示:颈椎轻度退行性改变。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宗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后期医疗费评估合计人民币五千元整;误工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20天。2018年7月24日12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徐驿到红云派出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庭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身份证。证实:自诉人赵宗仙及被告人徐驿的自然身份情况。
2、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到案情况。
3、被告人徐驿的供述。称:2018年5月8日上午我来龙泉公馆上班,龙泉公馆的负责人就让我和李某飞两人负责拓客任务。李某飞告诉我说我管理的人到了“红线区”,(“红线区”是公司为了区分卖房后的提成,每个小组只能在自己规定的区域找客户,不能相互跨越),我就下楼去看,发现我管理的人没有在“红线区”,我就告诉李某飞我管理的人没有在“红线区”,只有赵宗仙一个人在“红线区”。由于赵宗仙是李某飞管理的人,他就骂了赵宗仙。过了一会,赵宗仙就来到红云路××××路交汇口来找我,说我多管闲事,说我在“红线区”给她拍照录像,然后我们就发生了争吵。这时对方就上来用拳头打在了我左胸一下,我就用右手推了对方的左胸部一下,她向后退了一步,之后她又站到我面前,就自己倒在地上了。我看到赵宗仙的鼻子流了血。后来我就联系李某飞,李某飞到现场后就联系了赵宗仙的家属,对方的儿媳妇和儿子到了现场就打了我。然后李某飞就说先把赵宗仙送到医院,我们双方就坐了赵宗仙儿子的车前往甘美医院。走到半路,赵宗仙的儿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驾车调头,返回龙泉公馆售楼部门口,他们把赵宗仙抬下了车并打电话报警。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我就被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方在我们领导陪同下去医院治疗。领导垫付的医药费,晚上我去医院付了人民币600左右的医药费。
4、自诉人赵宗仙的陈述。称:我于2018年5月8日9时许到昆明市五华区龙泉公馆售楼部上班,我的工作是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叫人去看房子。我刚上班几分钟,徐驿就过来问我为什么在“红线区”,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徐驿先是用拳头打了我的胸口一拳,然后又用手扇耳光,打了我的脸部和头部,当时我的鼻子和嘴里就流血了,他把我打倒在地上以后又用脚踢我,之后我就失去了意识,醒来后我就在甘美医院了。在争吵过程中以及徐驿打我的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在场。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自诉人赵宗仙指认被告人徐驿就是案发时打她的人;被告人徐驿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6、急诊病程记录、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急诊病历。证实:2018年5月8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1、颅内未见明确挫伤及出血征象,颅骨未见明确骨折,建议结合临床动态观察,必要时复查。2、扫描所及寰枢关节小片状高密度灶,考虑为周围韧带钙化,请结合临床,必要时颈椎三维重建进一步检查。3、双肺下叶背段及后基底段渗出性病变。4、纵隔、心脏平扫未见明确异常。5、肝、胆、胰、脾平扫未见明确异常。2018年5月14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颈椎CT扫描三维重建+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寰枢关节半脱位表现,请结合临床。2018年7月23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颈椎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平扫+CT扫描三维重建示:颈椎轻度退行性改变。
7、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书。证实:自诉人赵宗仙“寰枢关节半脱位”,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期医疗费评估合计人民币五千元整;误工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20天。
8、医院费用单据、鉴定费用单据。证实:自诉人赵宗仙支付的医药费用、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赵宗仙指控被告人徐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仅为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被告人徐驿实施了伤害自诉人赵宗仙的行为,其指控被告人徐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单一,系孤证。另外,导致自诉人赵宗仙“寰枢关节半脱位”的原因可能有多种,鉴定意见的结果与本案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能确定。在案发当日即2018年5月8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急诊病历及CT检查结果为:扫描所及寰枢关节小片状高密度灶,考虑为周围韧带钙化。在2018年7月23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医学影像系统(CT)对赵宗仙诊断为颈椎轻度退行性改变。自诉人赵宗仙“寰枢关节半脱位”的结果是在2018年5月14日检查得出的。综上,对于自诉人赵宗仙指控被告人徐驿殴打并致其轻伤的事实,因无法证实被告人徐驿的行为与自诉人赵宗仙“寰枢关节半脱位”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宗仙对被告人徐驿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徐驿无罪。同时由于无法认定被告人徐驿对自诉人赵宗仙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徐驿对自诉人赵宗仙提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徐驿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驿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宗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秦晓迎
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
人民陪审员: 韦昆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樊剑洁
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