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娟,汪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原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陕0928刑初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4.28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住旬阳县,农村居民。
诉讼代理人雷黎明,陕西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汪娟,女,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住旬阳县,农村居民,初中文化。
辩护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女,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住旬阳县,农村居民。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以被告人汪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控诉,同时要求被告人汪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曹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雷黎明,被告人汪娟及其辩护人杨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指控称,自诉人曹某甲的丈夫与被告人汪娟、汪敏的父亲系同胞兄弟关系。2018年8月23日,汪娟和汪敏回娘家带孩子到自诉人家居住的院落玩耍时,汪娟的儿子玩滑板车撞在自诉人家隔壁其兄弟门前放的摩托车上,自诉人在自己家门前扫地看见后什么都没说,汪敏就前去把她侄儿强行拉走,汪娟的儿子不满,就在地上捡起一木棍跑到摩托车跟前打摩托车一下,自诉人就说:“这娃这么厉害的,将来长大了还得了”。汪敏听到后就说自诉人不要脸不关自诉人的事,与自诉人发生争吵,从公路上下来扑过去抓自诉人的衣服领口,并喊汪娟过来帮忙。汪娟跑过来后,汪敏用左手撸住自诉人脖子,右手在自诉人胸部猛击数拳,汪娟上前后,两人前后夹击,汪娟就用拳头猛击自诉人面部、头部等处,当场致自诉人头、面、颈等部多处软组织损伤,满口是血。后自诉人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额顶部头皮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损伤、两颗上门牙和三颗下门牙缺失、左下侧两颗牙齿二级松动、右下侧一颗牙齿震荡伤。经在旬阳县医院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回家休息,但根据医生建议自诉人还需继续治疗。后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综上所述,被告人汪娟对自诉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故意伤害罪成立。汪娟、汪敏因过错行为造成自诉人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汪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汪娟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赔偿医疗费14731.14元、误工费2566元、护理费256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877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913元、鉴定费1080元、后续治疗费预计60000元,共计84233.14元。
被告人汪娟辩称,1、自诉人咬住她的手指不松造成手指受伤,在自诉人不松口持续咬住的情况下她将手指从口中拉出,同时造成自诉人牙齿脱落,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她不负刑事责任;2、自诉人只有一个残根牙齿被拉脱落;3、她对自诉人无其他厮打行为,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辩护人杨林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汪娟手指被自诉人咬伤时,从自诉人口中拉出自己手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发时,在场多名目击证人共同证实双方相互指骂时,自诉人咬住被告人汪娟右手食指在呼救无果的时,被告人汪娟从自诉人嘴里拉出造成自诉人一颗牙齿脱落。自诉人嘴部里外均没有外伤,没有拳击和撕裂伤,不存在被告人汪娟拳击、殴打自诉人嘴部的事实。因此自诉人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汪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自诉人只有一颗牙齿脱落,指控有两颗牙齿脱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因被告人汪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自诉人无其他伤情,因此被告人汪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辩称,她没有殴打自诉人,自诉人仅有一颗牙齿伤,无其他任何伤情,因此她没有责任,请法庭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驳回曹某甲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曹某甲的丈夫与被告人汪娟、汪敏的父亲系同胞兄弟关系,均居住于旬阳县XX镇XX村。
2018年8月23日11时许,汪娟、汪敏在其父亲家吃过午饭后带小孩到邻居王某某家门前玩耍。汪娟、汪敏的俩小孩骑扭扭车玩耍时碰到曹某乙停放于其家门前的摩托车挡泥板上,汪娟之子王俊豪便拿着小木棒敲打摩托车一下,曹某甲在自家门前看到后说了小孩几句。汪敏以曹某甲不该指教小孩,小孩敲打摩托车和她无关与曹某甲发生争吵,汪娟看到后又与曹某甲争吵。边争吵曹某甲边走到曹某乙家门前与汪娟互相用手指着对方吵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曹某甲咬到汪娟的右手食指,汪敏上前推拉,汪娟喊手被咬疼把手指从曹某甲嘴中扯出,曹某甲便抓住汪娟的衣服不让离开。汪敏拨打“110”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看到曹某甲所吐血水处有一颗脱落的牙齿,嘴部在流血,汪娟的右手食指有破伤。当
日16时许,曹某甲到旬阳县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额顶部头皮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损伤、缺失、
松动、残根、震荡伤,共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14431.14元。2018年8月24日,曹某甲在旬阳县中医院口腔门诊部治疗花费100元。汪娟于2018年8月23日在赵湾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右食指皮肤裂伤。2018年10月11日,曹某甲牙齿损伤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鉴定支付鉴定费1008元。
另查明,2017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7472元(103元/天)。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旬阳县公安局赵湾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8年8月23日汪敏报警称:在XX镇XX沟XX村XX组因两个小娃抢玩具发生矛盾与家长曹某甲发生纠纷。
2、被害人曹某甲陈述:2018年8月23日11点多,她在她家门前干活,汪娟、汪敏与她们母亲及几个邻居在王某某门上,汪娟与汪敏的两个娃在曹某乙门前玩沙,汪娟的娃骑玩具车撞倒她兄弟曹某乙的摩托车后面,汪敏去把娃拉开并把玩具车推转去,汪娟的娃又捡了个木棒在曹某乙的摩托车上打了一下,当时她兄弟曹某乙站在他大门上,她对曹某乙说:“这娃脾气咋这样的”。曹某乙没说话,汪敏和汪娟听到就骂她:“你咋这么不要脸的和个狗一样的,这摩托车又不是你的,与你啥相关”,她就问:“我咋不要脸跟个狗一样的”,汪娟就说她在讹人。她在说话时就走到曹某乙门上了,汪敏到她跟前,左手把她脖子抱着,右手把她左手抓着喊汪娟来。汪娟就到跟前抓着她的衣服打她,先在她左脸上打了两下,她当时昏了,又在她脸上、嘴上和胸前打了几下,她使劲把左手挣出来乱抓。后来她抓着汪娟的衣服不让跑,她挣不过就把松手坐在那里。汪敏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来了。她的嘴被打伤了,她的牙被打掉了,当时发现她跟前的血里头有一颗牙。
3、被告人汪娟的供述:2018年8月23日中午12时许,她带娃到王某某门口去玩,娃在曹某乙门前玩沙,她就过去给曹某乙扫沙,曹某乙也在门前站着也没有说啥。她扫干净后就到王某某家给放扫把去了,她出来时曹某甲就和汪敏在争吵,她就过去说汪敏“你以前都有过一次教训的,还要吵啥”,她刚说完,曹某甲就从他家门前跑到曹某乙门前,用手指着她骂她不要脸,她也就用手指指着曹某甲问怎么不要脸。曹某甲当时用手指着她,她也指着曹某甲,曹某甲就一下把她手指咬住,第一下她挣脱了,曹某甲又把她的右手食指一下咬住不放。汪敏过来给她帮忙,汪敏用一只手扯她的手,另一手推曹某甲的身体,没有扯掉,汪敏就走了,她被咬的疼的不行了就用力一扯一下把手扯出来。曹某甲的嘴里有血,她就把嘴里的血朝地上一吐,吐出来一颗牙。然后她就过来把她抱住不让她走,直到警察到场。
她把曹某甲叫三婶娘的,她们两家关系一直都不好。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的陈述:2018年8月23日11点多,在她父亲家吃完饭,她母亲和汪娟带娃出去玩了,她洗完碗后出去看到她儿子在王某某门上曹某乙的沙堆跟前玩沙子。后她儿子推个扭扭车,扭扭车碰到了曹某乙门前停的一辆摩托车后轮挡泥板上,她外甥王俊豪手上拿个一尺来长小拇指粗的小木棍也在摩托车后轮挡泥板上敲了一下,她就听到曹某甲在门上骂:“养个娃少指教,都是少指教的东西”。她当时以为摩托车是曹某甲的就问曹某乙车是谁的。后曹某甲从她后面到跟前与她争吵。这时汪娟过来问她吵啥,让她吸取教训。她当时拉娃都转身走开了,只听汪娟和曹某甲吵起来了,她转身就看到汪娟和曹某甲两个人边吵边到跟前用手指向对方指指点点的,在指点中曹某甲把汪娟右手食指尖咬了一下,汪娟手缩回去了,后来相互边吵边指点,曹某甲张口一下把汪娟右手食指咬住了,然后把汪娟胳膊抓住弯着腰,两个人扭到一起,她到跟前把汪娟往开拉,汪娟说:“你看她把我手咬着”。她就一手把汪娟被咬的手往开拉,一只胳膊去把曹某甲往开挡但没挡开,曹某甲把她一推,推在她胸前项链上,把项链弄断了。后她报警,报完警转身回来看到汪娟的手已从曹某甲口中取出来了,曹某甲把汪娟衣服抓着。曹某甲张口往地上唾了一口,吐出来有血水带一颗牙齿。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8年8月23日11点多,她与余某某、杨某某在王某某门上说闲话,后来听到汪敏和曹某甲吵起来了,吵了一会儿汪娟就说汪敏你吵啥。汪敏说“还不是你娃把人家摩托车敲了一下”,汪娟说:“你和她别吵,和她又说不清”。曹某甲就从她门上走到曹某乙门上指着汪娟说:“看你们把娃咋教育的”。后汪娟和曹某甲两个人争吵起来,后来不知道怎么的两个人撕抓到一块儿了。汪娟和曹某甲是面对面撕抓的,具体怎么撕抓的她没看清,只听到汪娟说:“你看你把她手咬成这了,你放不放”。这时汪敏的娃边哭边去拉他妈,她就去把汪敏的娃抱过来递给杨某某,曹某甲和汪娟还是挽在一起。她只听汪娟一直在说:“我的手啊,我的手”。她把娃给杨某某时转身往回走,在往回走时看到汪敏在打电话报警,曹某甲拉着汪娟的衣服,汪娟站在那里,汪娟有个手的食指有伤,汪娟把手指让曹某甲看说:“你看你把她手咬成这样了”。曹某甲的嘴里有血,汪娟让曹某甲把衣服松了,曹某甲不松手,她就往她家走了。
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她从厨房到院场,她看到她老公王某某正在她家右边通村公路上和一个熟人在说话,她也就过去打招呼,正说着话,她听到曹某乙门前站着的汪娟喊到:“你松口不,你不松口我把手往出扯了,你把我手咬疼了”。她当时看到曹某甲、汪娟、汪敏三人都在曹某乙门前站着,看到曹某甲的嘴流血,汪娟的手在流血。
7、证人曹某乙的证言:曹某甲跟他是亲兄妹关系,曹某甲是他姐。2018年8月23日中午12点多,汪娟、汪敏都带着小娃,还有汪娟的母亲杨某某在他们家门前院坝带娃玩,他也在门前院子和汪娟、汪敏闲聊。汪娟、汪敏她们两个的小娃在院坝疯着玩滑板车把他停在门口的摩托车碰了一下,大点的娃用细棍子把他摩托车打了一下,当时他没有说啥因为是小娃子,不过曹某甲说了几句小娃,具体说啥他没听清,好像就是在指教小娃。汪娟就答了几句,曹某甲和汪娟就吵骂起来,吵骂时两人就走到跟前撕扯起来,汪敏也来撕扯曹某甲,她们双方就你推他一下,他扯你一下的,双方相互撕扯。汪娟从身后用胳膊把曹某甲的脖子勒住,汪敏在曹某甲前面撕扯,他当时也没看太清,曹某甲把汪敏胸口处的项链扯掉地上了。汪娟用胳膊勒住曹某甲脖子的时她们是背对他的,具体咋打的他不清楚。她们松开时他看曹某甲的嘴流血了,掉了一颗牙,汪娟的手指头流血了,争吵过程中汪娟说曹某甲把她手指咬伤了,曹某甲说牙是被汪娟打掉的。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8年8月23日11时许,他在他家房头的公路上和别人聊天时,听见曹某甲和汪敏开始争吵,争吵了一会儿汪娟从他家出来,出来后汪娟也就搭腔了,然后汪娟和曹某甲就相互用手指指对方争吵,争吵中曹某甲从他家就朝他家门前走,当时汪娟就在他家门前,她们两个用手指着对方,XX道XX弄的,汪娟就吵到:“你快把我手给他松口了,你把我手指给他咬成啥了”。他就转身看了一下,曹某甲正把汪娟的一食指咬住不放,XX道XX弄出来的。汪娟手指是怎么进曹某甲嘴里去的他没有看清,他只看见曹某甲咬住汪娟一只手的食指不松口,汪娟喊说:“你快把我手放了,你把我手咬坏了”。汪娟勉强扯掉的,扯掉后曹某甲就抓住汪娟的衣服不放手,后来你们警察来了。他没有看见汪娟、汪敏用拳头殴打曹某甲,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曹某甲一直在站着没有倒地,也没有晕倒现象。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8年8月23日中午快到12点的时候,她带两个外孙子到王某某门上玩,她两个女儿汪娟、汪敏也在附近带小娃,王俊豪在骑他的玩具扭扭车时,玩具车碰到了曹某乙的摩托车后轮挡泥塑料板上,汪敏去把王俊豪拉开,王俊豪当时手上拿着个木棒在摩托车挡泥板上打了两下。曹某乙的摩托车停在他门前,曹某乙的姐曹某甲在自己门上说王俊豪少教育。当时曹某乙也在跟前但没说啥,汪敏就问曹某乙这摩托车是谁的,说不与曹某甲相干吵啥。曹某甲就边从她门上边往曹某乙跟前走边骂汪敏不要脸和汪敏吵起来,汪娟到跟前问咋回事。后曹某甲就和汪娟争吵起来,两个人互骂互吵,在吵的过程中两个相互用手指指点对方,在指点中曹某甲一口把汪娟右手食指根部咬住不放,汪娟食指扯不出来,汪敏去把两个人往开分曹某甲抓着汪敏的项链一扯,把汪敏的项链扯断了。汪娟一直把手往出扯,曹某甲咬着汪娟的手指不松口。后来汪娟用力一扯,才把手指从曹某甲的口中扯出来,把曹某甲的一颗牙也带掉了,曹某甲就把汪娟衣服抓住不让走,汪敏就报警了。
10、证人余某某的证言:2018年8月23日中午12时许,她在王某某门前的院坝坎上坐着和杨某某、宋某某在那聊天,也不知道为什么汪敏和曹某甲就开始争吵,她就劝她们别再吵了,她看汪敏从曹某乙门口离开朝公路这边走,她以为她们算了就没管,可是不知道怎么回事,汪娟、汪敏、曹某甲三个人又撕抓到一起了,曹某甲就开始吵说牙掉了,然后双方就没有再撕抓了。
1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曹某甲是在他们科室做过口腔治疗,当时她办的住院,他当时给曹某甲检查时,检出她的口腔内有大量血迹有两颗下牙缺失,牙槽窝内有血块。如果牙齿是被拳头打掉的,理论上来说上下嘴唇是会有伤的,但是有很多病历是例外的,比如如果当时嘴唇处于张开状态,牙齿外漏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嘴唇不受伤。如果伤者当时咬住他人的手指,他人在扯出手指时候也可能会把牙齿扯掉,因为每个人的个体差异也有不同。
12、旬阳县公安局现场笔录记录:2018年8月23日11时50分,XX村XX组村民汪敏报警称两家小孩矛盾引起两家大人发生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汪娟和汪敏两姐妹称:其两小孩在曹某甲家门前将曹某甲家摩托车打了后曹某甲说汪娟、汪敏孩子时与曹某甲发生争吵,曹某甲用手指指汪娟,汪娟也用手指曹某甲,争吵的厉害,曹某甲将汪娟的手指右手食指咬在嘴里不松,汪娟用力往出拉自己的手指时将曹某甲的一颗牙拉掉了。曹某甲称:汪娟和汪敏两个孩子在玩我兄弟曹某乙门前的沙并用棍打她兄弟摩托车,她就和两个孩子的大人因此发生争吵,这时汪敏过来用手扯住她,汪娟就过来用拳头朝她的胸膛和嘴打了三四下,一颗牙被汪娟打掉了。汪娟的手指受伤可能是汪娟打她时在他牙挂了的。民警到现场看到曹某乙房前地上坐着,面部嘴口还在流血,面前地上有血迹,并有一颗牙齿掉在地上,汪娟和汪敏姐妹俩在王某某家门前坐着,汪娟右手食指有明显破伤。
13、赵湾派出所民警处警所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处警视频,证实了民警接警到达后现场情况以及所见曹某甲、汪娟受伤情况。
14、曹某甲提供的照片,证实了事发后曹某甲受伤的情况。
15、自诉人曹某甲在旬阳县医院的住院病历、旬阳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了自诉人曹某甲于2018年8月23日在旬阳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额顶部头皮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损伤、缺失、松动、残根、震荡伤,住院至2018年9月17日出院。
16、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1352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曹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7、曹某甲提供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票据,证明了曹某甲为治伤花去医疗费14431.14元,支出鉴定费1008元,以及有支出交通费的情况。
18、旬阳县赵湾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汪娟诊断证明,2018年8月23日经诊断为右食指皮肤裂伤。
本院认为,自诉人曹某甲以被告人汪娟殴打致其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为由,起诉指控汪娟犯故意伤害罪,并提供和申请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从现有证据看,仅有自诉人曹某甲陈述汪娟殴打其嘴部致其牙齿损伤,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仅看到地面有一颗脱落的牙齿,故自诉人曹某甲指控被告人汪娟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汪娟及其辩护人提出因曹某甲将汪娟手指咬住,汪娟在呼救无果的情况下将手扯出造成曹某甲的一颗牙齿脱落应属正当防卫,因曹某甲脱落的牙齿是否完全系汪娟手被咬疼拉出所致缺乏证据证实,且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不能成立。曹某甲与汪娟、汪敏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引发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造成曹某甲牙齿等损伤,根据民事案件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综合本案证据分析,汪娟、汪敏应承担曹某甲损伤的侵权责任。曹某甲与汪娟、汪敏系亲属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但双方素有矛盾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均不能理性处理,曹某甲在汪娟之子玩耍时敲打曹某乙摩托车指教小孩引发双方吵骂进而导致矛盾激化,后又有咬汪娟手指的行为,故曹某甲在案件起因上以及其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汪娟、汪敏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曹某甲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关于曹某甲的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计14431.14元;根据曹某甲的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750元(25天×30元/天),营养费确定为500元(25天×20元/天),护理费确定为2575元(103元/天×25天);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25天确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亦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故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2575元(103元/天×25天);曹某甲诉请的鉴定费1008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曹某甲的居住地及就医地,交通费酌定为400元。关于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后续治疗需支出的费用情况,对此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一款(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娟无罪。
二、由被告人汪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敏共同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239.14元的80%,计17791.3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肖爱平
审判员: 李娟
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