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1、陶某2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甘1123刑初13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4.30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1,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6日,甘肃省渭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渭源县。
诉讼代理人司宏乾,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1,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28日,甘肃省渭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渭源县。
辩护人孙世国,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2(陶某1之女),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日,甘肃省渭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人李某(陶某1之妻),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8日,甘肃省渭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渭源县。
自诉人卢某1以被告人陶某1、陶某2、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卢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司宏乾、被告人陶某1及其辩护人孙世国、被告人陶某2、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卢某1诉称,2018年10月20日13时许,他因其妹卢某2与被告人陶某1儿子陶海龙情感纠纷一事去陶某1家中寻找卢某2,在陶某1家中他要在陶某2手机中准备查找与陶海龙、卢某2的通话情况被拒绝后,便与陶某1、陶某2、李某发生厮打。被告人陶某2用剪刀刺伤他的右手,陶某1骑在其身上用自制电棒殴打约半小时,致他受伤。次日,他在渭源县人民医院因左侧肋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现要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被告人陶某1辩称,自诉人卢某1多次与他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其为了保护家人而制止卢某1,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卢某1当日没有住院治疗,并拿着铁锹、砖块打人,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辩护人孙世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某1没有故意伤害自诉人的意图,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日自诉人没有住院治疗,无证据证实自诉人的伤由被告人陶某1所致,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陶某2、李某辨称,自诉人卢某1多次到其家里闹事,自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卢某1妹妹卢某2于2018年1月15日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卢某1妻子系换头亲,卢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被告人陶某1之子陶海龙,并与其私奔,卢某1及其母亲王某1多次到陶某1家寻找卢某2未果。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王某1叫了同社的唐某1、卢某2公公马某,4和其子卢某1再次去陶某1家寻找卢某2。陶某1锁住大门不让其进入,卢某1遂翻墙进入陶某1居住的彩钢房内,欲抢夺陶某2手机查找卢某2、陶海龙的联系方式时,被陶某1从炕上撕扯至地下,用肘部顶卢某1胸部,并骑在身上多次用臀部压卢某1。期间,陶某2与卢某1争夺剪刀时将卢某1右手戳伤。唐某1在抢夺陶某1妻子李某手机时相互撕扯至彩钢房门外,王某1翻墙进入后将陶某1家的监控线、电线损坏,后陶某1将卢某1推出门外后打电话报警。次日,卢某1被家人送往渭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5367.82元,出院医嘱休息2月;经鉴定,卢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未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0月20日13时许,渭源县清源镇葛家湾村寨子社的陶某1拨打110报称,有人到他家将其致伤,要求查处。证实了案件来源。
2.被告人陶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他儿子陶海龙和卢某2认识,因卢某2妈妈王某1反对,2017年8月份,陶海龙和卢某1私奔,去了什么地方他不知道,王某1经常领着人到他家寻找。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他听见狗叫的厉害,出去看见卢某1从大门顶往院子里翻,他跑进居住的彩钢房将门锁住,妻子李某又把门打开准备去锁装粮食房子的门时,卢某1踢开门进来,把炕桌上的饭打翻,他女儿陶某2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卢某1跳上炕卡住陶某2的脖子夺手机。他就将卢某1的棉衣从后面揭起包住卢某1的头并用右胳膊夹住,将卢某1拉下炕后用肘部顶住卢某1的胸部,卢某1仰卧在地上,他骑在卢某1身上左手撕住衣领、右手抓裆部衣物;突然没电了,卢某1捡起一块碳在他的头部打了几下,并拿着剪刀要戳他,剪刀被陶某2夺下,他骑在卢某1身上没有下来持续半个小时,多次用屁股压卢某1胸部;卢某1在挣扎的过程中将一桶水打翻了。门开后唐某1让他放开卢某1,王某1让唐某1用木棒打他,他听见警察来了,用头将卢某1推出彩钢房门外,卢某1走到院子中间就翻倒了。他怕卢某1等人再到他家闹事,跑出来后就再没回过家。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她儿子陶海龙和王某1女儿卢某2现在在一起,卢某2以前嫁到祁家庙,现在还没有离婚,卢某1等人多次到她家闹事,她家院子外面的大门经常锁着。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她们一家人在彩钢房内吃饭,听见自家的狗叫,陶某1出去看见王某1来了,陶某1就跑到房子里,她要锁彩钢房的门但没来的及锁,卢某1和另外一个人推门进入房间。卢某1和一起的人将陶某2压到床上夺手机,她没有拉住就出门喊人,卢某1一起的人追着她夺手机。她到房子里时卢某1撕打陶某1,拿着剪刀乱抡着,陶某2夺了卢某1手中的剪刀,王某1给卢某1给了一把洋镐把,卢某1在她头上打了一棒,王某1也在她头上用木棒打,陶某1将卢某1推出门外后,陶某2将门从里面锁住后就报警了。
4.被告人陶某2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经人介绍她哥哥陶海龙和卢某2认识,卢某2妈妈王某1要让两家换亲,因她没看上卢某1,换亲的事没有成,王某1就反对卢某2和陶海龙的婚事。2018年8月份左右,卢某2和陶海龙私奔了,王某1就时常领着人到她家闹事。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她们正在吃饭,卢某1等人又闯进彩钢房内抢夺她的手机,卢某1骑在她身上殴打其头部并夺走手机。她父亲陶某1把卢某1从她身上拉开,卢某1跌倒在地上后拿起一块炭在陶某1右眼处打了两下,陶某1和卢某1撕扯在一起,她趁机从卢某1手中夺下手机,卢某1用拳头在其父亲头上打,陶某1害怕卢某1打她就让她跑,她跑出彩钢房门外面看见卢某1一起的人夺她母亲李某的手机,她母亲蹲在地上赔礼,卢某1一起的人就放开她母亲。她和母亲返回彩钢房内时,卢某1和陶某1撕扯着躺在地上,卢某1手里拿着一把剪刀,她在夺剪刀时将卢某1的手割伤了,卢某1就和陶某1停止撕扯。王某1推开门在她母亲头上两棒,卢某1一起的人给王某1说再不要打了,陶某1将卢某1推出门外后就打电话报警了。王某1弄断了她家的电线、监控和门锁,并将彩钢房门砸坏,她家财物损坏价值约100元。
5.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他母亲王某1叫着唐某1、马某,4在清源镇葛家湾的陶某1家寻找其妹卢某2,陶某1不开门并躲进彩钢房内,他和唐某1先后从陶某1院门东南墙角处翻进院内,追着陶某1进入彩钢房。他夺陶某2的手机要查找卢某2的电话号码时,陶某1和李某把他从炕上往地下撕扯,陶某1将其压住并在其头部两拳、胸部顶了几膝盖。陶某1持剪刀戳他,二人在夺剪刀过程中把他右手虎口处戳破,陶某1让陶某2插上电源插座后,拿着用黄色胶带缠绑的木棒状东西电击他。唐某1喊着不要打了,陶某1就松开了手,他走出彩钢房后就晕倒在院子里。后他和王某1、唐某1、马某,4在陶某1家住至10月21日9时离开,先后呆了23个小时。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之前陶某1儿子陶海龙和她女儿卢某2一直联系,2018年7月卢某2走后一直联系不上,她听说被一辆白色的小车接走,怀疑被陶海龙接走了。2018年10月20日10时许,她叫上卢某2的公公马某,4、卢某1和邻居唐某2到陶某1家寻找卢某2,她给卢某1等人说去了不要打人,夺下陶某1及其家人的手机后查找卢某2的电话号码。12时许,她们四人到了陶某1家门口,她叫着开门,陶某1看见是她就没有开门又到房子里去了,卢某1和唐某1先后从院门处翻入院内,她翻进去时卢某1已经在里面半个小时了,马某,4在院子外面没有进来。她在院内捡了一根木棒,准备打陶某1和其家人,陶某1居住的房门从里面扣着,唐某2在门口站着,她听见卢某1让陶某1放开,陶某1说不放要等110来了再说,陶某1媳妇说你把人家娃娃打严重了,她用肩膀把门撞了几下没撞开。突然门从里面开了,卢某1出来后她要往里面走,陶某1又把门关上,卢某1晕倒在院子里。自2017年以来,因为卢某2和陶海龙私奔的事情,她们两家多次闹矛盾,这次她们到陶某1家后直到21日10时许离开,住了22个小时,她弄断了陶某1家的电线和链接监控的线,并让唐某2把彩钢房门锁撬坏。
7.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其又名唐某2,2018年10月20日10时许,王某1叫他到陶某1家寻找卢某2,当天12时许他们四人到陶某1家门口,王某1叫门,陶某1出来看是他们就没有开门。卢某1带头从陶某1家院门顶翻入院内,他也跟着翻进去,陶某1及其媳妇、女儿在彩钢房里吃饭,卢某1将陶某1女儿压在炕上夺手机,陶某1将卢某1往开拉,他把陶某1妻子拉到院子里夺手机没有夺下就放开了。陶某1妻子进屋将门从里面扣住,他听见房子里吵骂,好像是在打架。过了半个小时,陶某1妻子和女儿出来了,陶某1把卢某1压在地上,他喊着让陶某1把人放开,陶某1将卢某1从房子里搡了出来,卢某1就躺在院子里,浑身湿透着,没有明显的外伤。王某1进来后用棍子捣陶某1,他拦着没有捣上,陶某1和家人进屋又将门从里面扣住。王某1是在半个小时后进来的,站在院子里骂了一会警察就来了。他们四人住在陶某1家中至10月21日12时许离开,持续24个小时。
8.证人马某,4的证言,他系卢某2的公公,卢某2被陶某1儿子陶海龙领上跑了。2018年10月20日中午,其亲家王某1叫他到陶某1家寻找卢某2,王某1等人走的快,他到陶某1家时卢某1已经躺在院子里,脸上和手上有血。
9.证人陶某3、陶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0日20时许,他和谢某、陶某5等人到陶某1门前敲门准备去劝说,陶某1院子里的灯亮着,两个青年拿着铁锹,一个女人骂着,年轻人还捡起石头打了过来。
10.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渭源县清源镇葛家湾村寨子社陶某1家中,院内西角拆除后堆码的砖块上有人员攀爬的痕迹,陶某1家中装粮食的彩钢房门锁被损坏、链接摄像头的电线被锐器弄断,居住的彩钢房门锁被损坏,门口有一把红色塑料质洋镐把一根,门板上有被锐器击打的痕迹。屋内有翻动的痕迹,地面为黄土质地面,地表粗糙,有大量水渍和搏斗的痕迹,在炕沿下有一把剪刀,陶某1眼部红肿,卢某1右手有锐器伤,侦查人员对现场的两根洋镐把、剪刀原物提取。
11.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1左侧第4、5肋在软肋骨处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1、卢某1、唐某1于2018年10月20日13时许,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渭源县公安局分别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陶某1因故意伤害行为被渭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后渭源县公安局因该案卢某1已起诉至法院便撤销对陶某1的原处罚决定。
13.陶某2提供的视频资料,证实卢某1、王某1等人多次去陶某1家的事实。
14.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证实卢某1因左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在渭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医嘱出院后休息2个月,花去医疗费5367.82元。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陶某1、陶某2、李某等人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自诉人卢某1纠集他人非法侵入被告人陶某1住宅后寻衅,被告人为其及家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造成自诉人轻伤,但其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自诉人对被告人陶某1、陶某2、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三被告人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陶某1无罪。
被告人陶某2无罪。
被告人李某无罪。
二、被告人陶某1、陶某2、李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石萍
审判员: 康继芳
人民陪审员: 闫粉琴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权晓亮
书记员: 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