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相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渝0106刑初39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7.04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廖慧平,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诉讼代理人渝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廖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廖慧平之兄)
被告人刘传相,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辩护人段勤、许奥林,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廖慧平书控诉被告人刘传相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廖慧平及其诉讼代理人渝洋、廖某某,被告人刘传相及其辩护人段勤、许奥林到庭参加诉讼。因委托鉴定,本院于2018年9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自诉人廖慧平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传相各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控诉,2017年2月18日中午,自诉人廖慧平在其兄廖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奇峰云邸的家中做客。被告人刘传相夫妻因空调安装等相邻权问题与廖某某夫妻发生争执,自诉人上前劝阻时被被告人刘传相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左手小指骨折。报警后,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出警并安排自诉人到医院治疗。2017年3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鉴定自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刘传相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刘传相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传相对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并踢了自诉人无异议,辩称没有踢到自诉人的手指,没有造成自诉人手指受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自诉人是左小指近节指骨折,不是粉碎性骨折,申请对自诉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
被告人刘传相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诉人手指的伤是刘传相踢的;廖慧平在被踢了后又参与殴打时双手灵活,不排除是其自身摔倒时,因身体重导致手指受伤的可能性;自诉人的伤不应评为轻伤二级。刘传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传相与妻子李某1因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奇峰云邸的住房空调安装与邻居廖某某、彭某某夫妇发生矛盾,双方在保安等劝解后散去。14时54分许,廖某某夫妇和刘传相夫妇及自诉人廖慧平(与李某2到廖某某家做客)在通道上交涉,李某1在与廖某某争吵中被刘传相拉开,随即用手机对着廖某某家录相。廖慧平上前将李某1的手机打落在地,刘传相隔在两人中间相劝。李某1突然与廖某某发生冲突,用手将其拉倒,彭某某、李某2及另一名女性与李某1围打在一起。刘传相、廖慧平冲上前加入围打,被人浪冲击摔出,廖慧平身体前倾倒地再往右侧翻,刘传相先站起来踢打了廖慧平再往前走。廖某某追上扑倒刘传相,廖慧平起身上前将刚站起来的刘传相压倒,三人相互踢打。之后,廖慧平起身倒回到彭某某、李某2与李某1抓扯处,用右手拳打李某1。双方在他人劝解下平息了冲突。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查。
自诉人廖慧平先后到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2017年3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廖慧平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廖慧平的陈述证实,其与老婆李某2到奇峰云邸小区看哥哥廖某某、大嫂彭某某的新房。看见哥、嫂与李某1、刘传相交涉安空调的事。李某1指到其脸上吵还照相,其就把她手机打倒在地,刘传相对其拳打脚踢,其当时用左手去挡,小指被踢骨折。后来其和廖某某、刘传相扭打在一起,用双手将刘传相摁在地上,刘传相身体动不了,还用脚踢了其几下。彭某某、李某2与李某1扭打一起。其过去看见李某1抓住李某2的头发不放,打了她几拳。保安来了分开,后警察来了,把双方带到派出所。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奇峰云邸的房子因隔壁刘传相装空调占了公共通道,向他交涉不听,打了110报警,警察出警后双方协商。14时50分许,兄弟廖慧平和兄弟媳妇李某2来看房子时,李某1摄像,廖慧平将她手机甩在地上。李某1与其吵架,其和刘传相劝。李某1突然用手架其脖子,将其摔在地,其妻彭某某和李某2就抓李某1,刘传相也被拉到在地。刘传相起身后用脚踢了廖慧平手上,又打他身体。廖慧平爬起来追刘传相,其爬起来追上刘传相,用手打在他头上,他重心不稳倒地,其也倒在地上。廖慧平先用脚踢,后用双手将他摁在地上,他身体动不了,还用脚踢自己,自己也踢了他。之后,保安来了劝开。后来警察来了,把双方带到派出所。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廖某某的妻子,购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奇峰云邸3栋2单元1-1的新房。因隔壁刘传相的房子安装空调占用了两家房屋的连接地带而发生矛盾。2017年2月18日下午其与廖某某,他兄弟廖慧平及女友李某2一起看房时,李某1用手机摄像,李某2招呼不要摄,李某1就骂,廖慧平将她手机打倒在地,她将廖某某拉倒在地,我就去拉廖某某,她爬直来将其衣服抓住,双方抓扯,被劝开。后看见李某1抓李某2的头发,两人倒地。廖慧平过来,叫她放手,她不松手,廖慧平就打了李某1,她才松开了手。有人打了110,警察来了将双方带到派出所。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刘传相的妻子,因在沙坪坝区歌乐山奇峰云邸的房子安空调,邻居廖某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其用手机摄像被胖子(指廖慧平)打落在地,廖某某踩其的手,其就去抢手机。对方有两个女的把其按在地上打,一个是廖某某的妻子。看见廖某某和胖子追刘传相。后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在沙坪坝区歌乐山奇峰云邸看彭某某的房子时,她与邻居因装空调的事发生纠纷。双方开始互骂,后其与彭某某与那个女的扭在一起,相互抓头发,抓扯到地,其他没有看清。
6、本院在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调取的小区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了案发前后现场发生的情况。
7、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自诉人廖慧平于2017年2月18日到重庆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2月20日到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月24日出院。伤愈后,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8、被告人刘传相的陈述证实,其因在沙坪坝区歌乐山奇峰云邸的房子安空调,隔壁廖某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廖慧平把其妻按在地上殴打,其往前跑被廖某某、廖慧平追上并被按倒在地上打。其妻早已被另外两名女的按倒在地打,其被死死拉住,无法去救。其在被打时也还了手,但当时慌乱,胡乱出手,具体不知打在何部位。在开庭时陈述踢了廖慧平,没有踢到他的手。
对于自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8)声像鉴定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因有一名鉴定人不具备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资质,本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自诉人廖慧平举示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在整个纠纷中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但本次纠纷系多人参与、多阶段发生,自诉人左手受伤可能发生在纠纷的多个阶段以及多种原因所致,即不能排除并非被告人刘传相踢伤所致合理怀疑。故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刘传相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传相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传江
人民陪审员: 邓资琴
人民陪审员: 陈惠英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肖晓
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