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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果、秦清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02 08:58:28 浏览:

李秋果、秦清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秋果、秦清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豫0425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9.05.28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郏县。

诉讼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秋果,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郏县。

辩护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文博,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秦清云,女,1952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郏县。

辩护人张继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均于2018年7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的诉讼代理人周绍军,被告人李秋果及其辩护人杨龙尤、宋文博,被告人秦清云及其辩护人张继伦,证人邵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秦清云和其丈夫邵创(已判刑)在家中听到同村村民邵某1在街上骂秦清云的儿子邵某17,秦清云给其儿媳即被告人李秋果打电话称邵某1在家门口骂人,邵创从家中拿一根木棍与秦清云一同出门。后秦清云与邵某1对骂,李秋果赶到现场也与邵某1对骂。期间,李秋果、秦清云与邵某1发生厮打,厮打中邵创上前用木棍扪邵某1的头部,致邵某1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伴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枕叶挫裂伤并血肿。经鉴定,邵某1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秋果、秦清云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李秋果、秦清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434.5元。并当庭提供:1.医疗费单据1份,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份,拟证明邵某1因受伤住院治疗28天,支付医疗费31855.3元,邵某1的病情需二次手术;2.2017年8月3日0时邵某14在案发现场拍摄邵某1受伤照片三张、当月5日邵某14在郏县人民医院拍摄邵某1受伤照片三张,拟证明邵某1受伤状况、部位。

被告人李秋果辩称,她到现场前,就打电话报警,她与邵某1对骂过程中,邵某1扇她一耳光,她晕倒在地,她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愿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认为李秋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为:1.李秋果到达案发现场前向公安机关报警,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与邵某1对骂过程中未实施殴打行为;2.李秋果与邵创不存在事先预谋,李秋果与邵某1对骂过程中,不清楚邵创手持木棍的事实,邵创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超出李秋果本人的预料,李秋果的行为与邵某1重伤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提供邵某2出具的自述一份,拟证明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对邵某2所做的询问笔录,邵某2是受到侦查机关胁迫、引诱情况下出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辩护人申请邵某2、邵创出庭作证,申请调取2017年8月2日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民警在李秋果案件的处警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资料。

被告人秦清云辩称,她听到邵某1的叫骂声,给她儿媳李秋果打电话,让李秋果报警,她没有打邵某1,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认为,秦清云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秦清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1.秦清云听邵创说要扪邵某1两棍时,秦清云予以劝阻,秦清云看到邵创将邵某1扪倒后,将邵创的棍夺下,把邵创拉回家。邵某1倒地后,邵创对邵某1的伤害行为已经完成,秦清云试探性踢邵某1两脚与邵某1重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侦查机关第二次对证人邵某2询问后,邵某2亲笔书写自述,并当庭作证,证明侦查人员对邵某2的第二次询问,邵某2是在受到办案人员的人身威胁和恐吓下作出的,真实情况是邵某2并没有看到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另外,侦查机关对邵某2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存在明显的诱导性发问,对关键事实部分,存在侦查人员对邵某2进行提示,邵某2根据提示进行复述的情形,侦查机关对邵某2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不应采信。3.秦清云没有与邵创产生伤害邵某1的合意,邵某1倒地后秦清云的试探行为,是秦清云的单独行为,不会导致邵某1头部重伤。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秦清云与其丈夫邵创(已判刑)在郏县堂街镇邵湾村经营一小型超市,其儿子邵某17外出务工,其儿媳即被告人李秋果在郏县堂街镇“孔湾新村”居住。秦清云的腿有旧疾。邵某17与本村村民即被害人邵某1素有矛盾,邵某1多次酒后到邵某17父母经营的超市附近叫骂。

2017年8月2日晚22时许,秦清云和邵创在家中听到邵某1在秦清云家超市东边的十字路口叫骂,秦清云给其妹妹秦某打电话,让秦某的丈夫邵某3(邵某1的远房亲戚)到该十字路口将邵某1劝回家。后秦清云又给其儿媳李秋果打电话,称邵某1在家门外骂人。李秋果接到秦清云的电话后,电话联系邵某17的朋友周超峰,让周超峰驾车送李秋果回邵湾村。李秋果在回家途中,拨打报警电话,并多次和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电话联系,称邵某1酒后到李秋果家叫骂,要求处警。周超峰将李秋果送到邵湾村后离开。

邵创在家中听到邵某1在外面的叫骂声,心怀不满,称今晚扪邵某1两棍,让邵某1以后不能再到其家叫骂,秦清云劝阻邵创。后邵创气愤不过,从家中门后拿一根木棍出门,秦清云见状与邵创先后出门。秦清云出门后与仍在外叫骂的邵某1对骂。邵某3赶到现场,劝邵某1回家,邵某1不愿回家,在邵某3劝说过程中,李秋果赶到现场。李秋果听到邵某1与其婆婆秦清云的吵骂声,接腔骂邵某1,邵某1与李秋果对骂。邵某3看劝说无效,离开现场。邵某1与李秋果对骂过程中,邵某1扇李秋果一耳光,李秋果与邵某1相互厮拽。邵创见状,上前用木棍扪邵某1的头部,将邵某1扪倒在地。李秋果在与邵某1厮拽过程中亦倒地。秦清云见状将邵创的木棍夺下,用脚踢邵某1两下,问邵某1还骂不骂了,并把邵创拉回家。

经法医鉴定,邵某1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伴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枕叶挫裂伤并血肿,属重伤二级。

(一)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物证

涉案作案工具木棍一根。

书证一组

1.郏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及被害人邵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李秋果、秦清云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邵某1的基本身份情况。

2.郏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证实李秋果、秦清云系被抓获归案,二人均无前科。

3.郏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邵某1的住院病案、住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记录、手术记录,SCT影像诊断报告书、医嘱记录、护理记录单及就诊记录等。

4.郏县中医院出具的李秋果住院病案、住院证、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医嘱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

5.秦清云通话记录显示,2017年8月2日22:11:03,秦清云电话联系秦某,1分钟后秦清云电话联系李秋果,22:17:28,秦清云再次联系秦某,2分钟后,秦清云再次联系李秋果,随后打120急救电话等的情况。

6.李秋果通话记录显示,2017年8月2日22:13:03,秦清云电话联系李秋果,后李秋果两次电话联系周超峰,22:19:27秦清云再次联系李秋果,22:21:13李秋果两次拨打堂街派出所电话,22:26:41、22:40:47李秋果两次和堂街派出所通话等情况。

7.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显示,2017年8月2日22时26分,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接李秋果电话称,邵某1酒后到李秋果家叫骂,要求出警。

8.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显示,李秋果于2017年8月2日22时许报案称,郏县堂街镇邵湾村的邵某1在李秋果家超市门口骂人,要求处理。

9.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7年8月2日22时许,堂街镇邵湾村村民李秋果报称,本村邵某1酒后到李秋果家门口前叫骂,请求出警。110指令堂街派出所出警。该所带班副所长王冠勇带领辅警朱振献等人赶赴现场,发现李秋果、邵某1一东一西躺在邵湾村大队部十字街偏西位置,邵某1头部、脸部有伤,现场地上有血迹。王冠勇问报警人李秋果,李秋果称头部被打伤。对邵某1询问时,邵某1无应答。该所民警告知双方拨打120救护电话。该所民警通知邵某1大哥邵某4、二哥邵某10让其陪护邵某1治疗,邵某1两个哥哥拒绝陪护。120救护车到达后,现场出诊医生查看邵某1伤情后说:没有家属陪护无法对其处置。后该所民警与现场村民将邵某1移至十字街西北角处妥善安置,并交代在场村民暂时看护。医护人员将李秋果抬上救护车。该所民警在2017年8月3日凌晨3点接邵某1姐姐邵某14打电话称,邵某1在郏县人民医院准备开颅手术,后该所民警赶到郏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询问邵某1情况。

10.邵创于2017年8月3日书写的自述材料显示,2017年8月2日夜,他村邵某1在大街骂他及家人,他很生气,就拿一根棍子照邵某1头部打两下,邵某1倒在地上,后他妻子把他拉走了。

11.郏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队办理的邵某1被伤害一案,该队为核实证据,联系证人邵某2对其再次询问,但通过电话方式一直无法联系邵某2,后该队侦查员驱车赶赴邵某2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水流乡,邵某2所居住的水流乡鸽勃杨村已拆迁。邵某2关于该案之前提供的证言没有做好保密工作,造成邵某2思想压力,邵某2及其亲属对此案不愿再配合司法部门调查。该队侦查员到该村实地查看,水流乡鸽勃杨村现成一片废墟,已无人烟,无法再次询问证人邵某2。

12.本院(2018)豫04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邵创因犯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3.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结案报告显示,2014年7月23日20时许,邵某1无故到李秋果家谩骂,当众在李秋果家门前撒尿,并将李秋果打伤住院,堂街派出所对邵某1行政拘留13日;2015年1月3日21时许,邵某1酒后到邵某17家超市不提名谩骂,引起邵某17母亲秦清云不满,邵某1、秦清云对骂,执勤民警将二人劝开。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邵某3证明:他爷和邵某1的爷是叔伯弟兄,他是邵某1的哥,秦清云是他妻子秦某的姐姐。

2017年8月2日晚10点左右,秦某接到秦清云的电话说,邵某1在秦清云家超市骂人,电话挂断后他就去超市。他在超市东边的十字路口看见秦清云和邵某1两个人互相骂娘,并没有动手,他闻到邵某1身上可大酒味。他劝说邵某1,把邵某1拉到村部十字街往北十几米处时,听到李秋果的声音。邵某1听到李秋果的声音,就又回超市,他就回家睡觉了。他只是听到李秋果的声音,没有看见李秋果本人。

2.证人秦某(秦清云的妹妹)证明: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她都睡了,她姐秦清云给她打电话说邵某1又在秦清云家骂,让她丈夫邵某3去把邵某1拉回家。她让邵某3去把邵某1拉回家。停一会邵某3回来了,说秦清云和邵某1俩人在那骂娘哩,因为邵某3有肺结核病,没劲,没拉动邵某1,邵某3就回家了。

3.证人邵某5证明: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大概9点多,他在家看电视,听见邵某1在他家房外吆喝着骂邵创一家人,邵某1像是喝醉酒了。他听见邵某3劝邵某1回家的声音,听声音邵某3和邵某1走到他家房子山墙西边时,听见邵创的儿媳李秋果在南边骂邵某1,邵某1就又骂着拐回去了。他上他家平房想看看什么情况,正上平房时,听见“咚”“咚”不知是两声还是三声闷响,就听不见邵某1的声音了。他上到平房上往南边看,因为天太黑了,看不清楚。后来,听到秦清云在那骂新明,问新明还骂不骂了,没听见邵某1的声音。后听见堂街派出所的人喊邵某1,邵某1也不吭声,后来救护车就来了。

当晚他没出门,一直在家。案发后的第二天,他去邵某2家帮邵某2家排线,他问邵某2是否知道昨天晚上打架的事,邵某2说昨晚打架时,听见外边骂人的声音,就从家出来,在十字街看见一个女的在那骂邵某1。邵某2不认识那个女的,当时邵创和秦清云也在那。邵某2说当时看见邵创后边背了一根棍,邵某2看事儿不对要打架,就往东回家了,蹲到自己家门口,后来派出所的人也过来了。邵某2说后来才知道和邵某1对骂的那个女的是邵创的儿媳,邵连兵的妻子。

邵某2就说看见邵创后边背了一根木棍,没说看见谁打的邵某1。邵某2家在案发现场东大概五十米左右路北。

案发后一星期,邵某1的大哥邵某4问他情况,他就实话给邵某4说了,说他当时没去现场,都是后来听别人说的,说邵某2当时去现场看了。

4.证人邵某2(现住西安市灞桥区鸽鹁杨村61号)证言:

(1)西安市灞桥分局于2017年11月28日在西安市灞桥区鸽鹁杨村61号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2017年8月2日晚,他在郏县堂街镇邵湾村老家,听到外面有吵架声,便上前看,走近发现是邵某1和邵创在邵创家门外的街道上吵架。他看了一眼便回家了。

他不清楚邵某1与邵创因何事吵架,当时天很黑,街道上没有路灯,围观的人也不多,他未注意现场还有什么人。

在事发后二三天,他无意间对邵某5说过邵某1与邵创吵架的事。他未看到邵创、邵某1二人打架,他只是告诉邵某5那天晚上邵某1与邵创不知为何在大街上吵架,他出去看了一眼便回家了。他家离吵架现场五六十米远。

(2)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8年7月20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水流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2017年阴历五六月份,他从西安回郏县堂街镇邵湾村老家盖房子。那天晚上记不清几点,他听见房子西边十字街那里有吵架的声音,有男的,有女的,可热闹,就从家出来到西边十字街看看谁在热闹。他到十字街看到邵创、邵创的妻子、还有一个女的他不认识,后来听说是邵创的儿媳妇,还有邵某1四个人在那里。当时邵某1在十字街北边五六米远的地方,邵创在十字街东南角站着,邵创的妻子在十字街路西站着,邵创的儿媳妇站在十字街路中间位置。当时邵创的儿媳和邵某1对骂,都骂对方:“我X恁闺女”,邵创的妻子说邵某1:“新明,你要脸不要脸,你儿子长大以后不娶媳妇了”,邵创当时后边背了一根棍在东南角站着,没吭声。他一看这不是什么好事不愿意站太肯前,就扭头往东朝他家方向走了一二十米停下,站在距离十字街一二十米的黑影处,往十字街的方向看。后来他看到邵创的儿媳妇和邵某1俩人骂着骂着两个人凑到一块对厮拽,对舞扎,邵某1和邵创的儿媳双方都是用两只手轮着胳膊朝对方的上身打。邵创的妻子就往前走到邵创的儿媳和邵某1俩人跟前,一只手护着邵创儿媳妇,另一只手朝邵某1的脊梁打,打了几下。这时邵创就用背着的棍趁邵某1和邵创儿媳妇、妻子对舞扎不妨的时候,从邵某1后边朝邵某1头部扪了一棍,把邵某1一棍扪栽地上,不会吭声了。当时邵创的儿媳也躺地上了,然后邵创回家了。邵创的妻子站在邵某1跟前说:“新明,你龟孙咋不起来骂哩?新明,你龟孙咋不起来骂哩”,邵创的妻子站那喊了十来分钟,邵某1一声不吭,邵创的妻子就回家了。后来他也回家了。

并有询问邵某2的同步录音录像。后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显示,邵某2辨认出被告人秦清云就是当时用手打邵某1脊梁的邵创的妻子。

(3)邵某2当庭证明,这次开庭是他弟弟邵石修通知他回来的。他高中文化,认识字。

因为邵某1被打一事他共做两次笔录,一次是西安警方问的,一次是郏县警方到西安问的。西安警方问他时,他说他什么也没看到,说的是实话。后郏县警方到西安找他,他还说什么也没看到,郏县公安局有个胖点的人说,他都自身难保了,还保别人,不行把他拉到郏县拘留。他很害怕,就顺着警方的意思说了。后来他通过他弟弟邵石修捎回来一份自述,这份自述是他写的,说的是实话。

案发当天,他听到外面吵架声,到现场看是邵某1和邵创等人吵架,后他到离打架现场一二十米远处。当时天气不好,没有路灯,看不清。

5.证人邵某6证明:2017年8月2日晚10点30分左右,他到十字街路口,看到邵某1和李秋果在地上躺着,救护车将李秋果抬上车,医生给新明检查时新明都不应声,医生说新明喝酒了,新明鼻子上流着血,嘴唇肿着,额头上有个包,耳朵里也有血,新明躺地上头部位置流着一滩血。医生问新明是否去医院,新明不吭声,“120”救护车就走了。派出所的人又喊邵某1半天,新明也不吭声,他和派出所的人把新明扶到路北。

6.证人邵某7证明:他到现场时,邵某1、李秋果在地上躺着,派出所的人喊邵某1,邵某1不吭声。邵某1左耳朵有血,医院的人给邵某1处理伤口,邵某1家里没人来,后120车就走了。后邵某1的大哥邵某4来了,邵某4打120时,邵某1突然站起来,摇摇晃晃朝路南的电线杆走过去,抱住电线杆。后邵某1的六姐来了。邵某1左胳膊上有擦伤,左耳朵有血,在十字路西偏南一点有一滩血。

7.证人邵某8证明:案发当晚10点多,看到十字路口躺着李秋果和邵某1。李秋果和邵某1家关系不好,他看见邵某1到李秋果家骂两回了。

8.证人邵某9证明:案发当天,他听到邵某6给邵某1的二哥邵某10打电话,说邵某1跟别人打架,让邵某10过去。

9.证人邵某11、冯某证明:2017年8月份,听说邵某1和邵创打架,打住邵某1了。

10.证人周某1(秦清云女婿)证明:2017年8月2日晚23时许,他接妻姐的电话,说那个人又去他岳父家骂人,让他去看看。他到岳父家时,派出所的人也在现场,李秋果已经被送往医院。

11.证人邵某12(秦清云二女儿)证明:2017年8月2日晚11点多,她妈秦清云给她打电话说,邵某1又在那骂,打住她嫂子李秋果了。她和她丈夫驾车赶到现场时,看到李秋果和邵某1都在地上躺着,她将她嫂子送到郏县中医院。

12.证人邵某13(秦清云大女儿)证明:案发当晚11点16分,她妈给她打电话说,邵某1又去她家骂人,邵创和邵某1打架了。后她听她妈说,邵某1扇她嫂子耳光时,她爸用棍打邵某1了。

13.证人邵某14(邵某1六姐)证明:2017年8月2日晚11点多,她四姐给她打电话说邵某1被打伤,让她去看看。她大概8月3日凌晨到现场,当时她大哥邵某4也在,邵某1抱住一根电线杆在那站着。她拿着手电筒看到地上有两摊血,一滩血上面有几根棉签。她用手电筒看见邵某1左半边脸和额头上有伤,右耳朵内有血流出,她用她的手机照着邵某1照几张相。后她和她四姐、四姐夫等人将邵某1送到郏县第一人民医院。

14.证人刘某(邵某1四姐夫)证明:2017年8月2日晚11点半,他妻子的大哥打电话说,邵某1被打伤,让他们送邵某1去医院。后邵某14打电话说邵某1被打的不轻,耳朵都出血了,情况比较严重,他和妻子就驾车赶往现场。到现场看到邵某1双手抱住一根电线杆,脸贴在电线杆上。他们把邵某1送到郏县第一人民医院。

15.证人邵某15(邵某1侄子)证明:2017年8月2日晚,他和他姑姑、姑父等人将邵某1送往医院。

16.证人邵某16(邵某1四姐)证明:2017年8月2日晚11点半,她大哥给她打电话说,邵某1被打伤。她让她六妹邵某14先去看看,后邵某14打电话说邵某1被打的不轻。她和她丈夫刘某驾车把邵某1送往郏县第一人民医院。

17.证人邵某4(邵某1大哥)证明:2017年8月2日晚,派出所的人敲他家门,说邵某1被别人打伤了,让他去看看。他到现场看到邵某1在地上躺着,离邵某1躺的地方2米多东南方向地上有一摊血,还有一些棉签。邵某1突然从地上站起来,从路北走到路南双手抱住一根电线杆。后他四妹及四妹夫等人将邵某1送医院。

他二兄弟邵某10听他村邵某5说,案发当时邵某5和邵某2当时在现场,看的最清楚。

18.证人邵某10(邵某1二哥)证明:

(1)2018年7月17日证明:邵某1被打后第二天上午,他从医院照顾邵某1刚到家门口,他村的邵某5问邵某1怎么样,他说邵某1被打的不轻。邵某5说昨天晚上邵创、李秋果、秦清云三人摁住邵某1打新明,邵某5往北走时,听见后边咕咚一声。邵某5说当时邵某2一直在黑影处蹲着,邵某2看得清楚。

他听邵某5说,邵创、李秋果、秦清云一边打邵某1,一边把邵某1从北边操到十字路口,邵某5没说当时谁手里拿的有东西。

(2)2018年12月6日证明:他听邵某5说,邵某5看见秦清云、李秋果与邵某1厮拽,然后邵创手背着一根棍上前扪邵某1,邵某1被打以后,秦清云、李秋果拉着邵某1,用脚踢并说邵某1怎么不骂了。

邵某1被打之前,秦清云走路有些不协调,但能干正常的家务。

19.证人周某2证明:他和李秋果的丈夫邵某17是朋友。2017年8月2日晚上22:15分,李秋果给他打电话让他开车送李秋果回堂街镇邵湾村。他把李秋果送到邵湾村一个路口就走了。

20.证人邵某17(秦清云之子)证明:他听他妻子李秋果和他母亲秦清云说,邵某1骂他家人,李秋果和邵某1对骂,邵某1扇李秋果一耳光,他父亲邵创用棍扪邵某1两棍。

他和李秋果2000年结婚时李秋果就近视,大概700度。他母亲秦清云早五六年前身患骨刺增生,平时走路看着不协调。

四、被害人邵某1的陈述:

1.被害人邵某1于2017年9月28日在郏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第一次陈述:

他想不起2017年8月2日晚上发生什么事。他认识邵创,邵创是邵某17的父亲。

他头上右侧和后脑勺两处伤,胸口疼痛,记不清是怎么受的伤。

(2)被害人邵某1于2018年7月9日在其家中的陈述:

他记不清怎么住的院。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中午他酒后想起以前和李秋果的丈夫邵某17的矛盾,心里很生气,就跑到他村十字街西边路南邵某17家开的超市骂,他骂的时候邵某17的母亲秦清云和邵某17的后爹邵创从超市里面出来,秦清云站那和他对骂,邵创拿手机给李秋果打电话。他和秦清云在那对骂一会,他往回走时,听见李秋果骂他的声音,就拐回去和李秋果对骂。李秋果和秦清云、邵创过来打他,后他的头被打住了,晕了,记不住事了。

当时李秋果和秦清云、邵创都打他了。开始李秋果用手朝他的胳膊上抓,用拳头朝他的胸部、肚子上挖,他也用手朝李秋果身上打。他俩对打的时候,秦清云和邵创过来和李秋果把他摁到地上,三个人用脚朝他的腰、背上踢,后来被打的懵了。他记不清秦清云、李秋果、邵创三人谁拿的东西朝他头上打了一下他就昏了,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五、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犯邵创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8月2日晚上9点多,他把超市的门关了准备休息时,听见外面有人骂街,他上房顶上去看,听声音是邵某1在他家超市东边大概三十米远的十字路口处那骂。他下平房给秦清云说邵某1又在那骂哩,秦清云说随便骂去,不用管。秦清云给他儿媳李秋果打电话,说邵某1又在那骂哩,秦清云还给秦清云的妹妹英桃打电话,让英桃的丈夫邵某3把邵某1拉走。

邵某1一直在那骂了十几分钟,他心里很生气,就给秦清云说他拿棍扪邵某1去,秦清云还劝他,不让他出去。他实在是气不过,就从他家西屋门后拿了一根长木棍出去了,秦清云看他出去就赶紧跟着他出去。出超市门他和秦清云朝邵某1走过去,看见邵某1东倒西歪的,身上可大酒味。秦清云问邵某1:“新明你想咋着哩?”,接着邵某1和秦清云对骂。邵某3过去劝邵某1,把邵某1拉到十字街北边大概四五米,邵某1撑着不走。大概吵了十几分钟他儿媳李秋果也来了,李秋果骂邵某1说:“邵某1你咋恁不要脸”,邵某1就从北边回来和李秋果对骂。邵某1往他儿媳身上凑着说:“我X你,X你”,邵某1、李秋果两人手对推、舞爪。他看这情况心里可恼,就两只手拿着棍子从邵某1的右后方照着邵某1的头扪下去,当时邵某1就被扪倒在地。邵某1是直着趴到地上的,头先着地。邵某1倒地后,他看见邵某1抬了一下头,就又上前照着邵某1扪了一下。他怕邵某1起来打他,想着已经扪一下了,再扪一下保证邵某1起不来。秦清云赶紧把他拉走了。

他儿子邵某17和邵某1有矛盾,邵某1多次喝醉酒到他家骂,他们都是报警,派出所去解决,但是邵某1过一段时间就又去他家骂。

他用右手拿着棍子,棍子是竖着拿的,到邵某1跟前时他用右手拿着棍子放在身后,他怕邵某1看见他拿棍子打他。

秦清云到现场只是和邵某1对骂,后李秋果过来和邵某1对骂,邵某1从北边往十字路口中间李秋果的位置靠。邵某1推李秋果一下,李秋果和邵某1对着舞扎,他就用手里的棍朝邵某1头后边位置扪下去。

李秋果眼睛近视,日常佩戴眼镜,秦清云走路不太顺当。

2.被告人李秋果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8月2日22时许,她在郏县堂街镇“孔湾新村”家中准备睡觉,接到她婆婆秦清云的电话,说邵某1又在她家门口骂。她让她婆婆先关门,她报警。她给周超峰打电话,让周超峰开车把她送到她家超市,途中拨打报警电话。到她家超市门口,看见邵某1和秦清云对骂,邵创在旁边站着。她听到邵某1在骂她家人,骂的很难听。她说邵某1:“你有姐、有妹,你去找恁姐,找恁妹去”。邵某1说:“我不找,就找你”。她说:“你找我找不着,你找恁妮去”。邵某1他俩对骂。她在邵某1对面站,邵某1他俩有点距离,吵着吵着邵某1朝她身边走,她往邵某1身边走,邵某1突然伸手朝她右脸打一巴掌,她当时气懵了,邵某1说:“你还骂不骂了?”她说:“你还骂不骂了?”邵某1又骂她一句,她骂邵某1一句,邵某1又准备伸手打她,她公公邵创不愿意了,就拿着木棍子从后边照邵某1扪了一下,具体扪住哪她不清楚。后堂街派出所的人来了。

他丈夫邵某17和邵某1有矛盾,邵某1多次喝醉酒到他家叫骂。2014年端午节邵某1酒后第一次去她家超市骂她家人,后邵某1隔三差五就去骂。她想着邵某1喝醉了,还是一个村的,后来骂的次数多了,她就报警了。

邵某1曾在她家超市门口把她打伤,当时她报案了,堂街派出所的人把邵某1拘留后,邵某1的二哥邵某10找她说和,并且保证邵某1出来之后不再去她家骂了,邵某1还给她写了保证书,她就谅解邵某1。可是没多长时间,邵某1又喝醉去她家超市闹事。

她公公邵创站在邵某1后面用木棍扪的邵某1,邵某1当时喝的晕晕乎乎的,邵某1打她一下,她公公邵创护她心切,才打邵某1。

她到超市时天黑,她还近视,当时她没看到邵创手里拿东西,不知道邵创从哪拿的棍。

案发时,天气不好,头一天才下过雨,地上还有水坑,现场没有路灯,视线不好。

3.被告人秦清云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8月2日晚上9点多,她丈夫邵创说邵某1喝酒了,又到他们家门口骂。她让邵创关门,不管邵某1。因为她妹夫邵某3跟邵某1是亲戚,她给她妹子秦某打电话,说新明又在她家门口骂人哩,让邵某3去把邵某1拉回去。之后她又给她儿媳李秋果打电话说邵某1在门口骂人哩,让李秋果回来。邵某1一直在外叫骂,邵创说邵某1成天骂他们,老生气,今晚上非得扪邵某1两棍不可,让邵某1以后不能再骂了。她说可不敢,怕邵某1再讹他们。

她和邵创在她家门口看见邵某3去拉邵某1,但是邵某1挣着不走,在那骂的可难听,她气不过就去十字街那跟邵某1对骂。李秋果回来后听见邵某1骂人的声音,也开始骂,邵某3就走了。当时邵创也在十字街。李秋果站在她北边跟邵某1脸对脸对骂,李秋果回去后她就没再骂邵某1。李秋果和邵某1面对面站在十字街中间南北方向,距离有一两米远,邵某1骂李秋果“我X恁闺女”,李秋果骂邵某1“我X恁闺女”,俩人骂着就往身边凑。邵某1伸手说“你再骂我,再骂我扇你”,秋果又骂新明一句,新明就用手朝秋果扇了一下,邵某1伸手说还骂不骂了,再骂还打你,说着邵某1就往秋果身边凑。这时邵创手背在后边,掂了一根两三米长的扫帚棍一棍把邵某1扪倒在地。邵某1被打倒在地后,邵创又扪邵某1一棍,她拉住邵创说不敢打了。她喊邵某1,邵某1不吭声,她觉得新明是装哩,想讹人,就朝新明踢了一脚意思是让邵某1起来,别躺地上装了。她说:“新明,你咋不起来骂了,你装啥哩,是不是想讹人哩”。邵某1没说话。她把邵创棍夺了,并把邵创推走了。

六、鉴定意见

1.平顶山市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郏)公(法)鉴(活)字[2017]248号鉴定文书显示,邵某1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伴右侧额颞顶枕部硬模外血肿、左侧额颞部硬模下血肿、右侧枕叶挫裂伤并血肿,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并附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SCT影像诊断报告书、委托书、邵某1损伤照片。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平公刑鉴(DNA)[2017]0739号鉴定书显示,现场水泥路中间地面的片状血迹、现场西北角路口拐角处路面上滴落血迹、现场电线杆上擦蹭血迹、木棍上血迹中检出STR分型与邵某1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七、勘验、检查笔录

中心现场水泥路中间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20cm×18cm的片状血迹,在中心现场西北角路口拐角处地面上有一处滴落血迹,在中心现场西南角路口拐角处的电线杆(东侧)上有擦蹭血迹。

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照片11张(照片显示现场土面湿,部分地方有水坑)。

(二)经辩护人申请,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2017年8月2日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民警处理邵创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现场视频,证明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到邵某1被伤害现场处警情况。

(三)辩护人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邵某2自书一份显示,邵创故意伤害一案案发时,他不在现场。

后西安警方找到他,当时他说什么也没看到。自从李秋果被抓后,郏县公安局到西安来问他,他还说什么也没看到,公安局有个男的对他说,他要是不说,就把他带回郏县公安局拘留,说他都自身难保了,还照顾别人哩。当时他很害怕,那个男的问他什么,他就顺着那个男的的意思说,自始至终都是办案人员引导他说的。

(四)邵某1的诉讼代理人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2017年8月3日00:03:28,邵某14在案发现场拍摄邵某1受伤照片三张,证实邵某1面部受伤情况,抱着电线杆站着,耳朵有血迹;当月5日邵某14在郏县人民医院拍摄邵某1受伤照片三张,证实邵某1肢体受伤情况。

2.医疗费单据1份、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份,证实邵某1因受伤住院治疗28天,支付医疗费31855.3元,邵某1的病情需二次手术。

针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控辩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申请同案犯邵创出庭的问题。

邵创针对本案有多次供述,其主要供述前后一致,无反复,其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秦清云、李秋果供述,证人邵某3、邵某5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无矛盾。邵创不出庭作证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本庭认为邵创没有必要出庭作证。故辩护人对同案犯邵创出庭作证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2.证人邵某10证明的他听邵某5说,案发当天邵创、李秋果、秦清云三人摁住邵某1打,将邵某1从路北边操到十字路口等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首先,邵某10与被害人邵某1是同胞兄弟关系,其证明效力相对较低;

其次,邵某10证明他听邵某5说的案发经过。而邵某5的三次证言证实,邵某5在家听见李秋果与邵某1对骂,听见咚咚的闷响,听到秦清云说邵某1,你怎么不骂了,后邵某5听邵某2说,案发时邵某2看见邵创后边背一根棍。邵某5证实自己没有看到谁打邵某1,没听邵某2说谁打住邵某1了,亦没有证明看到邵创、李秋果、秦清云三人摁住邵某1打等情节。

综上,邵某10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其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供述不符,与邵某5证言不符,与邵某2证明的内容亦不符,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3.被害人邵某1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邵某1在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陈述时称想不起来案发情况,在2018年7月9日第二次陈述时证实秦清云站那和他对骂,邵创拿的手机给李秋果打电话,后邵某1和李秋果对骂,李秋果和秦清云、邵创过来打邵某1,后来邵某1的头被打住了,邵某1和李秋果对打,李秋果用手抓邵某1胳膊、用拳头照他胸部、肚子打,秦清云、邵创上前和李秋果将邵某1摁倒在地,用脚踢邵某1腰、背等情节。邵某1案发时是醉酒状态,陈述不稳定,其陈述细节与其他言词证据均不一致,与李秋果、秦清云供述不一致,与李秋果的通话记录亦不一致,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4.郏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20日询问证人邵某2时,邵某2所证明的看到李秋果和邵某1俩人骂着凑到一块对厮拽、舞扎,邵某1和李秋果双方轮着胳膊朝对方打等情节,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信;邵某2证明的看到秦清云一只手护着李秋果,另一只手朝邵某1的脊梁打,打了几下等情节,不予采信。

首先,邵某2在该份证言证实,邵某1、李秋果俩人骂着凑到一块对厮拽、舞扎,邵某1和李秋果双方轮着胳膊朝对方打,该事实与同案犯邵创证明的邵某1往李秋果身上凑着骂李秋果,邵某1推李秋果一下,李秋果和邵某1对着舞扎的事实相互印证;侦查机关制作的询问邵某2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邵某2在陈述该事实时,思路清晰,神态自如,陈述时伴有肢体语言,邵某2在该同步录音录像中描述的案发时各被告人、被害人的具体方位、行为动作、案发的具体经过,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邵某2对该事实的证言,予以采信;邵某2亲笔自述及当庭证明的案发当天,看到邵某1和邵创等人吵架,后到离打架现场一二十米远处,什么也没看到等事实,不予采信。

其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询问邵某2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邵某2称秦清云走到李秋果和邵某1跟前,一只手护着李秋果,另一只手朝邵某1的脊梁打,打了几下的事实。该笔录证明的事实与询问邵某2的同步录音录像邵某2陈述内容不符,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笔录中该内容不完全由邵某2自己叙述,邵某2陈述邵某1、李秋果对厮拽时,秦清云护李秋果,上去劝架,侦查人员问怎么护秋果,肢体上对邵某1有什么行为,邵某2胳膊平伸,说这样护,侦查人员针对该事实继续发问时,邵某2称拍邵某1的脊梁,侦查人员问拍几下,邵某2说那会拍几下?侦查人员记录秦清云打邵某1,打了几下。询问结束后,邵某2表示不看笔录,侦查人员向邵某2宣读该份询问笔录时,并不是全部宣读,对上述内容没有向邵某2宣读。综上,关于邵某2证明的看到秦清云一只手护着李秋果,另一只手朝邵某1的脊梁打,打了几下等事实,不予采信。

5.李秋果没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共犯。

首先,李秋果接到秦清云的电话后,向她婆婆家赶,途中多次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证明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其次,李秋果到达案发现场时,秦清云、邵创已经在现场,李秋果即与邵某1对骂,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清楚邵创手持木棍的事实;第三,邵某1扇李秋果一耳光后,李秋果与邵某1有厮拽行为,但当时环境黑暗,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明知邵创手持木棍的性质,其所实施的对打行为与邵创伤害邵某1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李秋果与邵创不属于事先有预谋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李秋果对邵创手持木棍故意伤害行为缺乏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事中或事后加入故意伤害,没有证据证明李秋果与邵创有伤害邵某1的共同故意,李秋果不应对邵创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秦清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

首先,本案中,秦清云在家中听到邵某1在外叫骂,即与其妹妹秦某联系,让秦某的丈夫也是邵某1的远房亲戚邵某3劝邵某1回家,当秦清云听邵创说拿棍扪邵某1时,秦清云有劝阻行为,当邵创拿棍出去后,秦清云也跟着出去,与在外叫骂的邵某1对骂。邵创将邵某1扪倒在地后,秦清云将棍夺下,将邵创拉回家。秦清云坚称自己没有与邵某1厮打,没有证据证明秦清云有伤害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秦清云与邵创有共同伤害的合意,没有证据证明秦清云为邵创殴打邵某1提供帮助行为。

其次,因邵某1与秦清云之子邵某17之间的矛盾,邵某1多次醉酒后到秦清云家叫骂,本案亦因邵某1再次醉酒后到秦清云家叫骂而引发。邵创气愤不过持棍外出,使邵某1处于危险状态。邵某1、邵创均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秦清云的行为没有联系,另外,秦清云腿部有旧疾,自身行动不便,邵某1扇李秋果耳光,邵创上前用木棍扪邵某1的头部的突发行为,超出秦清云的控制范围,且没有制止能力。

第三,秦清云在邵某1倒地后踢邵某1时,邵创对邵某1的伤害行为已经完成,该行为不会导致邵某1头部重伤,秦清云的行为与邵某1重伤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秋果、秦清云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秋果、秦清云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李秋果、秦清云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秋果无罪;

二、被告人秦清云无罪;

三、被告人李秋果、秦清云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蔡文利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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