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故意伤害罪
黄振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01 20:02:14 浏览:

黄振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振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冀06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9.06.04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振国,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向工、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9)冀06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振国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以(2019)冀06刑终289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黄振国及其辩护人翟向工、黄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在王林口乡××村,因琐事被告人黄振国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执,后黄振国将李某1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振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振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黄振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重新提起公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应再受理此案;公诉机关的起诉有违法律规定,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在王林口乡××村,因琐事被告人黄振国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李某1因伤去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2016年12月10日供述:

2016年12月10日上午9点左右,因为卖柿子的事,其和小平发生了争执,互相推搡了几下,之后小平就回去了。11点左右的时候,其在院子里待着,这时来了一辆银白色大众轿车停在了其家院子门口了。从车上下来了一男一女,女的是小平的女儿,男的听说是小平的女婿,但其不认识。他们下车之后那个男的就过来扯着其衣服问其有没有打他岳父小平,其说没打,一边问其,那个男的还用拳头打其胸部,具体打了多少下其记不清了。这时张占菊过来说其没打小平,小平的女儿过去用手打了张占菊几个耳光,然后其把李某2推到了旁边的菜地里,用手按着他,这时他的电话响了,他说接个电话,其就把他放了。其就站起来看见小平的妻子在打其妻子顾某,其就过去把小平的妻子拉开了,之后就不打了。这时其母亲过来和小平的妻子吵了起来,其就把母亲拉开了。派出所的人出警的时候,小平的二女儿用铁锹在其腰部打了一下,把其打倒了,后来小平的侄子开车过来了,手里拿着一根铁管,被派出所的人制止了。

2018年12月17日供述:

其和李某1在阜平县王林口镇上××村各经营着一个水果摊。2016年12月10日上午,有两个老西(山西人)分别在他们摊上挑选水果,不知道为什么李某1到其水果摊门口,大声喊其出来,其妻子和其先后出来,问李某1发生了什么事,李某1也没有说什么原因跟他们吵,李某1的妻子出来站在他们摊门口喊李某1回去,李某1就回到他的摊上,并且在他们摊门口打了个电话,其听着李某1在电话里说:“下来、下来,弄死他们一个算一个,”后来他就继续卖东西去了。过了一会李某1的女婿李某2开着车拉着李某1的大女儿到了其水果摊门口。李某2下车后就拽着其前胸的衣服,问其为什么打他岳父,其说没打,然后其合伙人张占菊也说没打,李某1的大女儿就打了其合伙人几巴掌,其合伙人就不说话了,这时其儿子黄某1在对面洗大车看到李某2拽着其衣服,他吆喝着问李某2为什么打他父亲,就往这个方向走,李某2听到其儿子吆喝就朝着其儿子的方向走过去,他俩碰面后就扭打到了一块,其也就上去摁住李某2的脖子,李某2用拳头朝其脸部、胸部乱打,其用巴掌在李某2的脸上扇了几巴掌,这时李某2的手机响了说要接电话,后来其就放开他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

2、被害人李某1陈述

2016年12月15日陈述:

那天上午,大概10点左右,有一个大车司机先到黄振国水果摊上买柿子,因为价格问题没买成。那个司机到了其水果摊上,其卖给了他几箱柿子,为这个事黄振国和其吵了起来。他们越吵越凶,后来就互相推搡起来。黄振国把其摁倒,用脚在其胸部跺了几下,又在其头部、嘴上剁了几脚,其嘴角流血了,两颗牙被打的松动了,又拿起石头在其头上磕了一个血口子,他又用脚在地上搓其右手,其右手拇指被他用脚搓断了。后来其被打晕了,什么都不知道了。

2018年12月15日陈述:

2016年12月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大车司机先到黄振国水果摊上买柿子,因为价格问题没有买成,那个司机到了其水果摊上,其卖给了他几箱柿子,为这个事情黄振国和其吵了起来,他们越吵越凶,后来就互相推搡了起来。他们推搡起来之后,黄振国和儿子黄金还有一个男的把其摁倒在地上,黄振国用脚在其胸部踹了几下,又在其头部、嘴上剁了几脚,其嘴角流血了,后来他拿起一块石头在其头部磕了一个口子,其看见地上有一根棍子,就伸手去拿,黄振国用脚在地上踩其右手,踩了几下之后,还把手里的石头扔出来砸在其右手上,当时其右手拇指肿了,后来其被打晕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1(李某1的妻子)证言

2018年12月15日陈述:

2016年12月10日上午,其在王林口乡××村其水果摊上卖东西,黄振国跟他妻子过来了,其丈夫李某1就和黄振国吵起来了,黄振国和他妻子就过来抓着李某1的衣服,黄振国用拳头打在李某1的脸上、头上,具体打了几下其没看清,其看见黄金拿着一把刀子正往这边跑,其就过去往回拉李某1,这时黄振国的妻子一下把其扑倒在了地上,骑在其身上,用一只手抓着其头发,另一只手抓其脸部,摁了一会儿她就起来走了。其又在地上躺了一会儿站起来了,看见黄振国把其丈夫李某1摁在地上,用脚踹李某1的头部、胸部,李某2躺在另一边的地上,其就过去想把黄振国拉开,黄振国一把就把其摁在了地上,摁了一会儿就松开了,其站起来看见其丈夫昏倒在地上不省人事,李某2的头部流血了,之后他们就没有再打,后其就报警了。

(%1)证人李某2(李某1的女婿)证言

2016年12月11日陈述:

证实: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开车送姐姐李某3到王林口乡××村,到了以后看见其丈母娘和其丈人在白岔村路边上,其老丈人正在和一个男的(只知道姓黄)打架。其看见那个姓黄的拿着个木棒打在其丈人的头上,把其丈人打倒在地后又把其丈人按在地上掐着他的脖子打他,其就上前去推那个姓黄的,这时姓黄的儿子拿着一把水果刀朝其冲了过来,其躲了一下,水果刀划在其头上,当时就流血了,接着其就和姓黄的父子及一个不认识的人打到了一起。

2017年1月14日陈述:

黄金的叔叔也打黄振国了;黄振国用石头打了李某1的头部、腹部、胳膊、手、腿部,李某1右手的伤是黄振国用石头砸的。

2018年12月17日陈述:

2016年12月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开车送其姐姐李某3到王林口乡××村。到了之后看见那个姓黄的男的拿着木棒打在了其丈人李某1的头部,把李某1打倒在了地上,那个姓黄的男的就骑在李某1身上用石头打李某1的头部、腹部、胳膊和手、腿部,后来那个姓黄的男的站起来用脚踩李某1的右手,踩完之后,姓黄的男的又把手里的石头扔出去砸在了李某1的右手上。其就过去推那个姓黄的男的,这时那个男人的儿子拿着一把水果刀朝其冲了过来,其躲了一下,水果刀把其头部划流血了,之后其就和姓黄的父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人打起来了。打了一会之后,他们不打了,其看见李某1还在地上躺着,已经晕过去了,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他们去了医院。当时其头部被姓黄男人的儿子用水果刀划伤了;其丈人李某1头部、腹部、胳膊、腿和右手被姓黄的男人打伤了;其丈母娘孟某1脸上被抓伤了;李某3脸部和脖子上有抓伤。

(%1)证人李某3(李某1的女儿)证言

2017年1月14日陈述:

证实:当时李某2送其到上××村水果摊时,看见黄金和黄振国的弟弟摁着其父亲李某1,黄振国骑在其父亲身上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先砸的其父亲李某1的头部,后又用拳头在其父亲李某1头部打了几下,其父亲挣扎着想要起来,黄振国就站起来了,其看见黄振国一只脚踩在其父亲李某1的右手上,另一只脚在其父亲李某1胸部踹了两脚,之后又把手里的石头扔出去砸到了其父亲李某1右手上,把其父亲打晕了,后来他们三个就去追着打李某2了。

2018年12月15日陈述: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让妹夫李某2开车送其到王林口乡××村其家水果摊上看摊。其到了以后,一下车看见黄振国和他兄弟,还有他儿子黄金正在打其父亲。他们三个把其父亲李某1打倒在地上,正在用脚踹其父亲的头部,当时黄金和黄振国摁着其父亲,黄振国骑在其父亲身上,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先砸其父亲头部,后又用拳头在其父亲头部打了几下,其父亲挣扎着想要起来,黄振国就站起来了,其看见黄振国一只脚踩在其父亲李某1的右手上,另一只脚在其父亲胸部踹了两脚,踩完之后,黄振国把脚拿开,又把石头扔到了其父亲的右手上,把其父亲打的不省人事了。其就往父亲跟前走,黄金过来拽着其头发,在其左脸部打了一巴掌,其倒在了地上,黄振国和他兄弟按着其,黄金又在其腹部踹了一脚,其捂着肚子在那蹲了十分钟。后来黄振国和他兄弟又摁着其妹夫李某2,其看见黄金拿着一把刀在其妹夫李某2的胸部捅了一刀,但只扎破了衣服,后来又在他的右鬓角和头部各扎了一刀,把李某2的右鬓角和头部扎流血了,后来不打了,他们就去了医院。

(%1)证人李某4(李某1的女儿)证言

2016年12月11日陈述;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妈给其打电话说黄振国、黄金把其父亲打了,其回家见很多人,以为他们还在打其父亲,其拿了一把铁锹在黄振国身上拍了一下,他躺地上了,其就回屋里了。

(%1)证人黄某1(又名黄金,黄振国的儿子)证言

2016年12月10日陈述: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当时在旁边加水,这时李某3、李某2开车过来了,下车之后,李某3拿了一块砖头在其婶子张占菊右脸部打了一下,李某2用拳头在其婶子张占菊的鼻子、脸部、头部打了几下,之后李某2拿了一块石头朝其父亲扔了过去,打到了其父亲腿部,然后李某3和她父母、李某2一起围着其父亲用拳头打其父亲,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打了多少下其没看到。其刚去拉她们拉不开,其就用拳头在李某2头部打了几下,李某2用砖头打其头部,然后其抢了他的砖头在他的头部打了几下,之后李某2又用石头打在了其腿部,其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在了李某2的头部,后来其和李某2撕打在了一起,这时其母亲顾某骑着车子来了,李某3和她母亲用砖头在其母亲头部打了几下,打了多少下其没看清,其四叔黄某2过来看见他们在打架,就过去拉老平,老平用砖头在黄某2头部打了一下,李某2用砖头也在黄某2头部打了起来,打了几下其没看清,其过去把老平摁倒在了地上,用脚在老平的腹部踹了几脚,用拳头在老平的头部打了几下,具体情况记不清了,李某3用砖头在其头部打了一下,其用手在李某3脸上打了两巴掌,他们打了一会儿之后就不打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正出警的时候,老平的二女儿过来用铁锹在其父亲黄振国的腰部打了一下。

(%1)证人黄某2(黄振国的弟弟)证言

2016年12月10日证言: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正在家里待着,其嫂子顾某到其家里找其说,城里一帮人下来到其哥哥卖水果的地方打其哥哥黄振国,让其去看看。后来,其嫂子顾某往其哥哥卖水果的地方走,其在后边跟着走。到了那之后,其看见一群人正在打其哥哥黄振国和其侄子黄某1,其哥哥跟其说其中一个60岁左右的男的叫小平,另外一个女的60岁左右是小平的妻子,还有一个男的30岁左右,是小平的女婿,另外还有小平的女儿。小平、小平的妻子、小平的女儿和女婿打其哥哥和其侄子,后他们把其哥哥黄振国和其侄子黄某1打倒在地,又把他们摁到地上打。其跑过去拉架,当时他们把其哥哥摁在地上,其过去往开拉小平,他问其是谁,是干什么的,其说其过来拉架,其把小平扳过来,小平蹬着其鞋,其一用力跌倒躺在了地上,小平骑在其身上,他拿起石头打在了其右脸上,结果其右脸被石头打伤流血了。后小平的妻子过来摁住了其一只手,小平又从地上拿了一块石头打在其左侧鬓角,结果被打肿,但没流血。小平松手以后,过了一会,其站起来以后见其大嫂顾某被打倒在地,但其没见是谁打的其大嫂,其和大哥开车,准备送其大嫂去医院治疗,当他们要走的时候,另外一个女的,小平另外一个女儿拿铁锹在其大哥黄振国腰部拍了一下,他们没说别的,又拉着其大嫂到了医院。

2017年5月14日陈述:

开始的时候黄振国和小平他们在一起打架,后来小平把其摁倒之后其就不知道了。

(%1)证人顾某(黄振国的妻子)证言

2016年12月12日证言: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家里做饭,丈夫黄振国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过来打架,其就骑车过去了。其看见一群人围在一起打架。其还没看清是谁在打谁,这时小平的妻子把其推倒了,压在其身上,她左手拿着一块石头想要打其,其用手抓住了她的左手,她就用右手抓,用拳头打其脸,具体打了多少下其记不清了,后黄振国过来把小平的妻子拉开了。其起来之后,走到沙滩的地方,小平手里拿着一块砖头过来打其胸部,打了一下之后,又用砖头在其头部打了两下,把其打晕了,倒在了地上,之后发生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1)证人张某1证言

2018年6月29日证言:

2016年12月10日上午,在王林口镇上××村路边,因为买柿子的事,小平和黄振国发生了争吵,当时吵了几句黄振国和小平就蹭到了一起,后来把事说清了,他们双方就回到了各自的水果摊。

过了一会儿,一辆车直接停在了他们水果摊的院子里,小平的女儿、女婿从车上下来,小平的女婿过来一边说“谁打我爸爸兰”一边就在黄振国胸口打了一拳,小平就过来了,其拉黄振国的时候,小平的女儿在其脸上抓了一把,后黄振国和小平的女婿推搡了起来,小平在旁边拉着他女婿。推搡着到了水果摊旁边的空地的枣树跟前,黄某1在公路对面的加水摊,看见黄振国和小平的女婿推搡起来了,他就过来了。黄某1和黄振国把小平的女婿摁倒了。小平就打算过去,其也打算过去拉架,小平和其说“你要是动就先弄死你”,其就没有过去。这时顾某来了,和小平的妻子打了起来,小平的妻子把顾某摁倒了,这时黄某2也来了,小平就拦着黄某2,然后可能是小平踩住黄某2的鞋了,黄某2就倒在了土堆上,小平就把黄某2摁住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小平把黄某2的脸上弄流血了,黄某2用手支着小平的肩膀,这时黄振国的母亲来了,就过去搬小平,在小平的脸上打了两巴掌,黄振国翻起来之后,小平躺在了地上,就没有再打。

(%1)证人孟某2、张某2(二人系夫妻)证言

证人孟某22016年12月13日证言证实: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丈夫张某2开车拉其回娘家,走到上××村的时候看见路边有一群人在打架:因为其姑姑张占菊在那开水果摊,他们就停车下去看什么事。他们问情况的时候,和其姑姑张占菊合伙开水果摊的大概50岁左右的女的来了。之后就和另一群人交涉,过了一会一个60多岁的女的骂了起来,跟其姑姑合伙的一个50岁左右的女人就和她骂了起来,然后那两个女的骂着骂着就打在一起了,谁先动的手其没注意。后来两个年老的男的、两个年轻的男的也分别打在了一起,一开始打的时候都没有拿东西,他们正打的时候其过去想把那两个女的拉开,结果其中一个女的在其脸上抓了一下,其丈夫张某2说让其躲远点,其就走开了。他们具体怎么打的,用什么打的其没注意,他们打了一会之后就不打了,之后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就开车走了。

证人张某22016年12月13日证言证实:

2016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其开车路过白岔村看见路边有两个人在打架,其就下车了。当时小平一只手抓着黄金的衣服,一只手抓着黄金的胳膊,两个人推搡了一会,后来两拨人就凑到了一起打了起来。其就去电话报警了,具体过程其也没有看清。打完电话之后,他们已经不打了,其过来看见小平躺在了地上,还有一个50岁左右的女人躺在地上,还有一个40多岁姓黄的男的脸上流血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其就开车走了。

2018年12月17日,证人张某2证言:

案发当天其开车路过白岔村村的时候,其见路边水果摊的空地上有一群人在打架,当时其见姑姑张某1在场,其下车到了跟前,当时其姑姑张某1站在旁边,其过去问怎么回事,她说因为卖东西的事打起来了,其见黄振国、黄振国的妻子、黄振国的儿子黄金和小平、小平的妻子、小叶等人在吵架,后来其见小平的一只手抓着黄金的衣服,另一只手抓着黄金的胳膊,两人推搡了起来。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一看打起来了,就打电话报警了,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打完之后见黄振国的妻子在地上躺着,时间太长了有些情况记不清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到场其就走了。当时黄某2也在场。

4、辨认笔录

李某2、李某3辨认出了殴打李某1的黄振国。

2018年12月17日,李某2辨认笔录辨认出了: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在阜平县王林口乡××村将李某1右手大拇指打伤的被告人黄振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位于阜平县上白岔公路边。

6、书证

(1)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李某1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振国于2018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3)阜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在调查期间,黄某1无法联系,顾某、黄某2、张某1不接受询问。

(4)保定市法医医院的门诊病历、CT检查诊断报告、X射线照片报告单,证实:李某1做伤情鉴定时,对其检查情况。

7、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三联单

证实黄振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本院曾书面通知侦查人员赵思松、刘宏出庭对案件的侦办情况进行说明。赵思松看卷后指出,李某1的三次询问笔录是代签的;李某2的三次询问笔录是代签的;孟某1的两次笔录是代签的;李某3的笔录第一次、第二次是代签,第三次是其签字;李某4、黄某1的笔录是代签的;黄某2的笔录第一次代签,第二次是其签字;张某1的笔录第一次、第二次代签;孟某2、张某2代签;勘验笔录自己签字;辨认笔录(李某2)代签;(证据卷)69页自己签字。

刘宏看卷后指出:李某1的三次询问笔录、李某2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孟某1的二次询问笔录、李某3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黄振国的二次(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月21日)讯问笔录是其本人签字,其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自己在现场,但名字是别人代签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黄振国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黄振国仅在2016年12月10日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称,曾于当日上午9时许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此后再无肢体接触。但经庭审查明,该笔录存在他人代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之后多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被告人黄振国均未承认和被害人李某1有过肢体接触。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一方的证人均证实系被告人黄振国将李某1致伤。被告人一方证人均证实黄振国并未和李某1有过肢体接触。除此之外,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方均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伤势系何人所致。

公诉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撤回起诉后于2019年1月3日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查,其所提交的新证据系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后2018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重新调取。侦查机关重新调取的证据仍不能证实被害人的伤势系被告人黄振国所致。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振国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黄振国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振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玉明

审判员: 董玉平

审判员: 陈永明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拴茹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扫码下载APP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