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一杰、顾光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云0323刑初102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6.2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云芳,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委托代理人周峰,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人顾一杰,又名顾光平,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告人顾光能,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云芳以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沈云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峰,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云芳诉称:2018年9月25卢某1贵承包被告顾某平、顾光能两兄弟的房屋建盖房子卢某1贵找我做活。2018年9月27日下午三点钟左右顾某平的舅卢某3荣去盖房子那里说我下的水平高了,我卢某3荣说:你把水平找好,我做错了我负责卢某3荣没有说什么。到晚了我就收了工具回家。第二天下雨我没有去做活卢某1贵打电话叫我第二天去做活。我在电话里卢某1贵说要顾某平说好,不要在我做活的时候去说卢某1贵叫我第二早去,他去顾某平说。2018年9月29日早上8点多钟我就到工地上顾某平卢某1贵、顾光能已经在场,我们几个在吹牛,没有说建房子的事。隔了十分钟左卢某3荣也去了卢某3荣拿钢尺量水平,我卢某3荣要量了从哪里整卢某3荣说要我整哪里就整哪里,我就卢某3荣说:你说个球卢某3荣拿着一个石头走过来就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接顾某平、顾光能也动手打我,将我按倒在地上顾某平用脚踢我左边肋部五六下,顾光能用脚蹬我背部三四下。我被打了动不得卢某1贵把我扶起来坐着卢某1贵向派出所报了案。卢某1贵的妻子开车将我送到师宗现代医院住院治疗32天好转出院。医院诊断为1、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脏器损伤;2、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3、创伤性湿肺;4、额顶部开放性损伤;5、腰椎骨折增生。法医鉴定为:沈云芳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沈云芳本次损伤的后期治疗费评定为伍仟元(50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无视法律规定,横蛮不讲道理,动辄就行凶打人,将附民原告人打伤并致伤情损伤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侵害了附民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给附民原告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自诉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0875.94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75817元÷365天×32天=6624元、护理费75817元÷365天×32天=6624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00元/天×32天=3200元,营养费100元/天×32天=32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36923.94元。
被告人顾一杰辩称:我家把房子包卢某2付贵建卢某2付贵又交给沈云芳做卢某3荣与沈云芳发生争执卢某3荣说你水平都没有找好怎么施工,你说给要得,沈云芳就说你说个球,就吵起来了,之后就扭打在一起,我就去劝架,把他们分开,沈云芳卢某3荣打架的事他们已经调解赔偿了。我没有打着沈云芳,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顾光能辩称:我家盖房子包卢某2付贵卢某2付贵又找沈云芳来施工,沈云芳施工水平高了卢某3荣说水平高了要重新整,沈云芳就卢某3荣发生争执,我是去劝架,他们在我工地上打架我不可能不去劝他们,沈云芳卢某3荣打架的事他们已经调解赔偿了。我没有打着沈云芳,不承担责任。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云芳针对其诉控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自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自诉人诉讼主体适格。
2、师宗现代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书
证实:自诉人住院治疗32天,伤情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脏器损伤;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创伤性湿肺;额顶部开放性损伤;腰椎骨折增生。
3、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二张
证实:支付住院医疗费10215.94元,支付检测费660元。
4、费用清单
证实:住院期间用药明细。
5、云南省增值税发票2张
证实:支付鉴定费1500元。
6、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证实:自诉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人民币。
7、派出所对自诉人沈云芳的询问笔录
证实:2018年9月29日早上我卢某3荣顾某平、顾光能动手打伤了顾某平、顾光能两兄弟盖房子卢某2付贵承包了整,我是卢某2付贵干活的人,9月27日下午三点钟左右顾某的舅舅卢某3去盖房子那里说我下的水平高了,我跟卢某3说你把水平找好,我做错了我负责。卢某3没有说什么,到晚了我就收了工具回家去了。第二天下雨我没有去干活。我在电话里跟卢某2贵说要跟顾某家说好,不要在我做活时去说,卢某2贵叫我第二早去他过来说。2018年9月29日早上8点多钟我就到工地上。顾某、卢某2贵、顾光能已经在场了,我们几个在场吹牛没有说建房子的事,隔了十分钟左右卢某3也去了,卢某3拿刚尺量水平,我问卢某3要量了从哪里整,卢某3说他要我整哪里就整哪里,我就对卢某3说你说个球啊。卢某3拿着一个石头走过来就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接着顾某、顾光能也动手打我,我被打了动不得,卢某2贵把我扶起来坐着。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打架的原因是卢某3是盖房子的人,他懂点,就说我水平整高了,我和他争执水平问题就打起来。卢某3、顾某、顾光能三个人打我。卢某3用石头打着我头部一下,顾某用脚踢我左边肋部五、六下,顾光能用脚蹬我背部三、四下。我当时被打了出血,到医院才知道肋骨断了三根、腰椎移位了。当天我没有动手,也没有打着对方。是卢某3先动手打的。
8、派出所对顾光能的询问笔录
证实:我家建房,我找卢某2贵来建,卢某2贵又找沈云芳来帮忙建。2018年9月27日上午,沈云芳帮我家理了一上午的石脚,我说要不得。下午,沈云芳媳妇也来帮忙,我说要照我舅舅(卢某3)说的理。沈云芳媳妇骂我们和我舅舅后,就和沈云芳回家了,还说他们不干了。今早,卢某2贵就喊着沈云芳来。我舅舅说石脚要理60公分,我们找卢某2贵,与你(沈云芳)无关。沈云芳就骂我舅舅“与你什么关系,你妈的……”,我舅舅也骂沈某“你这个瞎狗日的……。”沈云芳是站在一块石头上,他就跳下来要打我舅舅,我过去搂住他的脖子,把他按倒在地上,他又挣扎了翻起来,我抱着他不放,我想把他按在地上。持续了大约一分钟左右,我看见沈某额头出血,我喊他们把沈云芳拉起来。我和沈云芳抱着互相摔的时候,卢某2贵和我哥哥拉着我舅舅。拉开后沈云芳打电话给他亲戚说是我们三四个人围着他打,用石头砸他。他家亲戚到后,我们双方都没有动手,沈云芳媳妇和他妈去推搡着我妈。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我们就来派出所了。我没有动手打着沈云芳,我是拉着他摔的时候,他头撞到石头上的。我舅舅来到沈云芳边上,我抱着沈云芳,我舅舅打没打着我不清楚,我哥哥来拉我舅舅,他有没有打着沈云芳我不清楚。
9、派出所对卢某3的询问笔录
证实:我平时就是干盖房子这一行的,最近大白得村我外侄顾某和顾光能在盖房子,他们请我们村的卢某2贵帮着盖,我外侄喊我去帮他们放线带看着点,前天(2018年9月27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去我外侄盖房子的工地上,我看着基础做高了,我就跟工人沈云芳说,沈云芳当时是说干得成就干,干不成就走,后来沈云芳就走了。到了今早沈云芳又去做活,我外侄顾光能和老板卢某2贵都打电话喊我去看,我去了见到顾光能在场,顾某是后面去的,我看了一下基础就跟沈云芳说基础要做80的宽,高处说不清楚以水平为准,收做60×60的,沈云芳说收口他只做40的高,我就说要去找老板(卢某2贵)说,沈云芳就说依我球香。然后我和沈云芳就争执起来了,我两个外侄也一起跟沈云芳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沈云芳过来就把我按倒在地上,我和沈云芳就厮打在一起,然后顾某过来拉着我,顾光能去拉着沈云芳。拉开后我就看到沈云芳头部出血了,我还喊沈云芳去医院看,沈云芳就说是我们三人打着他,他不去看。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去了。当时我和沈云芳厮打在一起,我侄子他们有没有动手我没有看见,我只看见沈云芳头上流血,沈云芳把我按倒的时候,他自己也倒在地上,究竟是碰伤的还是被打伤的我没有看见。我和沈云芳厮打时,我侄子拉着,我用拳头去打沈云芳,究竟是打在我侄子身上还是沈云芳身上我不清楚。打架没有使用过什么工具,沈云芳把我推倒,然后用拳头打着我右边胸部一下。是沈云芳先动手打的。
10、派出所对卢某2贵的询问笔录
证实:沈云芳是帮我承建顾光能和顾一杰家的房子基石的人。顾一杰平时又叫做顾某,顾光能和顾一杰是兄弟两个。在前两天的时候因为沈云芳正在建盖房子基石的时候顾光能家就去吵架,说要按他们的标准来做,但是按照他们的标准那个价格又做不下来,当天我就叫沈云芳停了。到今天早上的时候沈云芳去看顾光能房子基石,说看一下怎么做。沈云芳到了以后就跟顾光能和顾一杰说他家盖房子基石的事情,他们在说的时候我也过去跟他们说,我到的时候沈云芳和卢某3在谈话,沈云芳说你讲这种球话都讲得成,这点要以东家说的算。话说完卢某3就从他边上的基地里拿了一块在6、7厘米的石头朝沈云芳头顶打,沈云芳被打后就拉着卢某3的衣领,顾光能和顾一杰看见卢某3被拉着衣领就一起去打沈云芳。顾光能和顾一杰还有卢某3就一起把沈云芳按倒在地下,沈云芳被他们按下去的时候后脑就砸到地面的石头上。按倒以后我就去拉架,我在拉的时候顾光能又朝沈云芳的头打了几拳,我就拉着顾光能。卢某3和顾一杰当时也在打沈云芳,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是卢某3先动手的,卢某3用石头打了沈云芳头顶一下,接着又把沈云芳推倒在地下,沈云芳被推倒后后脑就砸在石头上了。当时我在拉架,卢某3、顾光能、顾一杰都在打沈某,打到沈某那些部位我没有看清楚。
11、派出所对张某的询问笔录
证实:最近本村的顾宗堂家盖房子,在他家盖房子边上我有一块田,今早八点多钟我去田里扯薄膜,看见顾某、顾光能和他舅舅,还有沈某和一个黄头发的小伙子在顾宗堂家盖房子的工地上,顾某的舅舅拿着钢尺量石脚,量了后就跟沈云芳讲什么我没有听见,只是沈云芳说整得成就整,整不成要走了。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我只看见沈云芳被人推倒了摔在石头上,具体是谁推的我没有看见,沈云芳起来后我就看见他头上出血了,我看到这就走了。我只看见顾某的舅舅和沈云芳互相推搡,没有看见其他人动手。后面的事情我也不清楚。
12、派出所对顾一杰的询问笔录
证实:最近我家盖房子,我舅舅卢某3就是帮人家盖房子的,他懂这行,我和我兄弟顾光能就喊我舅舅去帮忙看着点,今早我去师宗刚刚回到家我兄弟顾光能就打电话告诉说我舅舅去到工地了,叫我去看看。我去到我家盖房子的地方看见我舅舅和顾光能已经和沈云芳在吵架了。我当时还跟沈云芳说都是亲戚,整房子是我们授权给我舅舅卢某3的,一切以我舅舅说的为主。我舅舅接上我的话跟沈云芳说既然是我侄儿子授权给我整的,我咋个没有权利说,接着沈云芳就说我舅舅多球事,我舅舅又说活计做的不对给是不可以说,这个活计与你沈云芳无关,整不好我找老板(卢某2贵)。然后我舅舅就和沈云芳吵起来了,争吵中两个人还厮打起来,我赶紧拉我舅舅,顾光能忙去抱着沈云芳,顾光能和沈云芳都睡着地上,边上就是石头堆,他们两个在地上挣扎后我看见沈云芳头上出血了,我喊着沈云芳去包扎,就把沈云芳拉到车边上,但沈云芳不去,还说要打的话喊人,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看见我舅舅用手朝沈云芳胸部打着两下,我就去拉我舅舅了,我兄弟就从后面抱着沈云芳双手,沈云芳一直用力在挣扎。是沈云芳先动手,沈云芳用手打着我舅舅胸部两下。我只看见沈云芳头部出血,具体是如何造成我没有看清楚。我没有动着手。
被告人顾光能、顾一杰对上述证据表示不予质证,认为与自己无关。
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向法庭提交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证实:卢某3与沈某在顾光能家盖房子施工中两人发生争议,卢某3打伤沈云芳到师宗现代医院治疗32天出院,申请由查拉调委会调处,情况如下——
1、计算合计医药费30000元。
2、沈某的误工32天,每天200元,合计6400元
3、车旅费、伙食费5600元。
4、合计支出42000元。
5、自解决之日起生效,双方永远不得反变闹事,以后沈云芳出现任何事故不与卢某3有任何责任,双方以后应达到团结和好,但因年长日久,空口无凭,特立协议为证。
经质证,自诉人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没有参加调解,这个赔偿费用是卢某3打伤沈云芳的费用,不包括顾一杰、顾光能打伤沈云芳的费用。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自诉人所举证据1至6,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自诉人所举证据7至12系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的结果,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相对客观,能证明本案发生的原因及部分事实,对其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所举证据,能证明卢某3已经赔偿了沈云芳医药费、误工费等42000元,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沈云芳与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因承建顾一杰、顾光能家房屋建盖工程如何施工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9月29日上午,自诉人沈云芳在顾一杰、顾光能家房子建设工地与卢某3因地基如何施工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顾光能、顾一杰在劝架中与自诉人发生肢体接触,在整个厮打和劝架过程中致自诉人身体损伤到师宗现代医院住院治疗32天。自诉人的伤经医院诊断为1、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脏器损伤;2、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3、创伤性湿肺;4、额顶部开放性损伤;5、腰椎骨折增生,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期治疗费评定为5000元。支付住院医疗费10215.94元,检测费660元,鉴定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自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对沈云芳、顾光能、顾一杰、卢某3、卢某2贵、张某的询问笔录、医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自诉人沈云芳与卢某3及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因承建顾一杰、顾光能家房屋建盖工程如何施工问题产生纠纷,自诉人沈云芳在顾一杰、顾光能家房子建设工地与卢某3因地基如何施工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顾光能、顾一杰去劝阻,在整个厮打和劝阻过程中致自诉人身体损伤并构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本案沈云芳身体受到损伤并构成轻伤二级的部位是左后肋9-12骨质中断,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焦点问题在于自诉人沈某左后肋9-12骨质中断,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行为所致。本案中,只有自诉人沈云芳陈述顾某用脚踢其左边肋部五六下,顾光能用脚蹬其背部三四下,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自诉人沈云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与自诉人发生身体接触的人除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外还有卢某3,不能排除自诉人的损伤与卢某3无关,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沈云芳所受轻伤是被顾一杰、顾光能所致。关于致伤情节,只有沈云芳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云芳所受轻伤系被顾一杰、顾光能用脚踢用脚蹬所致。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有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顾一杰、顾光能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自诉人的民事赔偿诉求,自诉人已经跟卢某3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了医药费、误工费等42000元的赔偿。自诉人认为卢某3赔偿的费用是卢某3打伤自诉人应该赔偿的费用,不包含被顾一杰、顾光能致伤应该由被告人赔偿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自诉人没有提交除已经获得卢某3赔偿的42000元外还应当由顾一杰、顾光能再进行赔偿的相关证据,对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36923.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一杰无罪。
二、被告人顾光能无罪。
三、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云芳的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建华
审判员: 王彩娥
人民陪审员: 杨红选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