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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01 17:51:01 浏览:

曹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黑128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9.06.05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该村。2018年6月12日因妨害公务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该村。2018年6月12日因妨害公务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6月20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玉华,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8]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赵宇、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赵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11月6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2月5日本案恢复审理;2019年3月1日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1日17时许,海伦市共荣镇政府党委副书记被害人王某1在共荣镇共兴村组织光伏发电工程施工时,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认为光伏发电工程占用了其家的耕地,便阻止施工队。王某1及共荣镇、派出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劝说曹某某离开施工场地时,曹某某拒不离开,并手持赵某某携带至现场的镰刀追砍工作人员,后将王某1砍伤,赵某某用水泥块击打王某1腰部。经鉴定,王某1伤情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辩称,我没有犯罪,不认罪。

辩护人赵宇辩称,1、被害人王某1在施工现场不属于依法履行职务;2、派出所李某系事业编制民警,不属于人民警察,没有执法权限,派出所出警程序违法;3、二被告人属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中行为过激,属违法行为;故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无罪。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也没有犯罪,不认罪。

辩护人赵玉华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相同。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海伦市共荣镇共兴村农民,在该村承包有土地。海伦市共荣镇共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某某因海伦市修建南环路取土,需占用多名农户承包田,其中包括二被告人家承包田950.6平方米。2017年5月4日,海伦市共荣镇共兴村委会与二被告人签订了土地补偿合同,约定:占用二被告人家东大岗至砖厂面积为950.6平方米的土地,对二被告人补偿1.4万元,自2017年至2027年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取土后该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如2027年土地承包政策不变,由村集体给二被告人补偿土地或给予补偿款。2018年6月11日16时许,因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再次占用已被村委会征用本村农民承包田取土地块(包括二被告人的上述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多名农户前去阻工。17时许,共荣镇党委书记孙某1接到海伦市发改局王庆国局长的电话通知说,该镇的光伏施工现场有村民闹事,请求派人到现场维护秩序。孙某1指派分管扶贫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王某1到现场处置。王某1组织镇、村工作人员及海伦市共荣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施工现场,将农户劝离现场。二被告人在施工现场,再次提出承包土地补偿。曹某某以躺在地里的方式阻止施工队施工,赵某某见施工现场人员众多,便返回家中取一把镰刀,返回施工现场。王某1对被告人曹某某进行劝阻无果后,对曹某某强制带离时,曹某某情绪激动,起来到赵某某处拿来镰刀开始四处追撵工作人员。王某1找来木方与曹某某打在一起,王某1为躲避曹某某不慎摔倒,曹某某同时倒地,镰刀将王某1背部及左肘关节处划伤,民警及工作人员在曹某某手中抢夺镰刀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捡来一水泥块打向王某1,打在王某1后腰部,将王某1打倒在地,赵某某跑到王某1身边,欲再次捡起水泥块时,被在场人制服。曹某某、赵某某被制服后带至共荣派出所。经鉴定,王某1伤情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部分

(1)户籍证明二份,证实曹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

(1)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及执行回执一份,证实海伦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2日决定对曹某某、赵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及执行情况。

(1)合同书、会议记录各一份及收据二份,证实2017年5月4日,海伦市共荣镇共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某某签订土地补偿合同并对赵某某补偿1.4万元。

4、海伦市公安局情况、工作说明四份,证实张某1系海伦市公安局共荣派出所所长;张某1与李某制止曹某某持刀行凶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张某1与张某3系一人;2018年6月20日赵某某因脾破裂入院抢救,其取保手续为2018年7月5日签名。

(二)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海伦市公安局共荣派出所所长。2018年6月11日上午共荣镇党委副书记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共兴村光伏发电施工现场总有老百姓阻止施工,让派出所出点警力到现场维护秩序,其与派出所民警李某一同到施工现场维护秩序;下午4时许,共兴村村民曹某某与赵某某夫妻二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队施工,其与李某及镇、村的工作人员等人在现场维护秩序,其在劝说曹某某不要阻止施工,曹某某不听劝说,欲对曹某某强制带离时,曹某某情绪激动,在赵某某处拿来一把镰刀,曹某某持镰刀追砍,其及王某1等工作人员,在追砍王某1时,王某1持在现场捡到一根木方与曹某某搏斗,在躲避追砍不慎摔倒,被曹某某砍伤,后其与众人将曹某某制服,带回派出所。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海伦市公安局共荣派出所民警。2018年6月11日上午其与派出所所长张某1一同到施工现场维护秩序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下午4时许,共兴村村民曹某某与赵某某夫妻二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队施工,其与张某1所长及镇、村的工作人员等人在现场维护秩序,众人在劝说曹某某不要阻止施工,曹某某不听劝说,欲对曹某某强制带离时,曹某某情绪激动,在赵某某处拿来一把镰刀,曹某某持镰刀追砍,其及王某1等工作人员,在追砍王某1时,王某1为躲避追砍不慎摔倒,被曹某某砍伤;赵某某拿水泥块打在王某1的腰部,后其与众人将曹某某、赵某某制服,带回派出所。

3、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海伦市共荣镇共兴村党支部副书记。2018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该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队,施工至曹某某、赵某某家的地时,曹某某、赵某某二人因该地未获补偿,曹某某便躺在施工机械前阻止施工队施工,镇副书记王某1向二人说明该地镇已经补偿1.4万元,再索要100万元补偿款不合理,二人不听劝说依然继续阻止施工,王某1让人将曹某某带离现场,曹某某在赵某某手中拿来一把镰刀,向派出所所长张某1、民警李某等在场的众人追砍、抡砍,众人避开,曹某某撵向王某1砍去,王某1躲避时不慎摔倒,曹某某用镰刀向王某1背部砍了一刀,赵某某又拿水泥块打了王某1后腰部一下,后来其与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将曹某某、赵某某制服带至派出所。另证实,曹某某、赵某某家被占用的土地已获得补偿款1.4万元。

4、证人张某2的一份证言,证实其系海伦市共荣镇共兴村委会主任。2018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该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队,施工至曹某某、赵某某家的地时,曹某某、赵某某二人因该地未获补偿,曹某某便躺在施工机械前阻止施工队施工,镇副书记王某1向二人说明该地镇已经补偿1.4万元,再索要100万元补偿款不合理,二人不听劝说依然继续阻止施工,王某1让人将曹某某带离现场,曹某某在赵某某手中拿来一把镰刀,向派出所所长张某1、民警李某等在场的众人追砍、抡砍,众人避开,曹某某撵向王某1砍去,王某1躲避时不慎摔倒,曹某某用镰刀向王某1背部砍了一刀,赵某某又拿水泥块打了王某1后腰部一下,后来其与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将曹某某、赵某某制服带至派出所。另证实,曹某某、赵某某家被占用的土地已获得补偿款1.4万元。

5、证人王某2的一份证言,证实其系海伦市共荣镇政府通讯员。2018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其与该镇副书记王某1一同到共兴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二人到达现场时,看见曹某某、赵某某在阻止施工队施工,王某1上前和二人说明占用的土地,已经给补偿了,再要100万元补偿款无理,二人不听劝说,继续阻止施工,王某1让人将曹某某带离现场,曹某某接过赵某某递给的镰刀,向派出所的警察等众人抡砍,众人避开,曹某某撵向王某1,王某1躲避时摔倒,曹某某拿镰刀砍在王某1背部一下,赵某某拿水泥块打在王某1后腰部,众人上前抢下曹某某手中的镰刀,将二人制服带至派出所。

6、证人孙某的一份证言,证实其系海伦市共荣镇副镇长。2018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其与该镇副书记王某1到共兴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看见曹某某、赵某某在阻止施工队施工,王某1上前和二人说明占用的土地,已经给补偿了,再要100万元补偿款无理,二人不听劝说,继续阻止施工,王某1让人将曹某某带离现场,曹某某接过赵某某递给的镰刀,向众人抡砍,众人避开,曹某某撵向王某1,王某1躲避时摔倒,曹某某拿镰刀砍在王某1背部一下,赵某某拿水泥块打在王某1后腰部,众人上前抢下曹某某手中的镰刀,将二人制服带至派出所。

(三)被害人陈述部分

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系海伦市共荣镇副书记并负责该镇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其与王某2到共兴村光伏发电站现场处理曹某某、赵某某阻碍施工一事,曹某某向其要100万元占地补偿款,不然就不让施工队施工。其为了施工队能够继续施工,让维护现场秩序的民警将曹某某拉走,这时赵某某拿来一把镰刀,曹某某拿镰刀去砍民警李某、张某3等人,众人躲开,曹某某拿镰刀朝其砍来,其躲避时不慎摔倒,曹某某用镰刀砍了其后背两刀、胳膊一刀,这时赵某某拿着水泥块,打了其后腰一下。后曹某某、赵某某被制服,带至派出所。其到海伦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其后腰部骨裂、背部右侧15公分伤口、背部左侧2公分伤口、左胳膊2公分伤口。另证实,镇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赵某某、曹某某家9分土地,已经给予补偿1.4万元。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部分

1、被告人曹某某的三份供述,证实2018年6月11日下午16时,其家的耕地里来了一施工队,要占用该耕地施工,其与赵某某知道后,赶到施工现场,其因施工队不予补偿便坐在地头,不让施工队的车辆进地施工,后共荣乡党委副书记及乡、村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并将其架出地里,其与上述人员进行撕把,脑袋不知是谁打了一下,昏了过去,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其清醒时已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事实。

2、被告人赵某某的二份供述,证实2018年6月11日下午16时,其与曹某某到地里看地,看见有一帮人在地里,准备建发电站,要占用其家的地,其不让动工。乡政府的副书记和乡干部在现场与曹某某吵吵起来,曹某某被人拽拉到一旁,其回家取了一把镰刀,曹某某将镰刀要了过去并拿着镰刀开始抡砍,将派出所民警和乡政府干部都撵跑了,后看见王书记躺在地上,有两个乡干部继续与曹某某撕把,其从地上捡起一拳头大小的水泥块,朝王书记撇打过去,后来其被带到派出所。

(五)鉴定意见部分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鉴定人王某1伤情鉴定后,认为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伤后15日行医疗终结。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部分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部分

海伦市公安局共荣派出所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光碟一张,证实2018年6月11日17时06分至17时21分,该记录仪记录案发时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为维护自己权益,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发生冲突,并造成工作人员王某1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是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但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前往阻工现场,对二被告人进行劝解、强制带离,并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警察和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白永顺

审判员: 李大明

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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